唐會要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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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故重社稷。
由是言之。
太祖之上。
復有追尊之祖。
則親親尊祖之義。
無乃乖乎。
太廟之外。
輕置別祭之廟。
則宗廟無乃不嚴。
社稷無乃不重乎。
且漢丞相韋元成請瘞於園。
晉徵士虞喜。
請瘞于廟兩階之間。
喜又引左氏說。
古者先王日祭於祖考。
月祀於曾高。
時享及二祧。
歲祫及壇墠。
終禘及郊宗石室。
是謂郊宗之上。
復有石室之祖。
斯最近矣。
但當時議所處石室。
未有準的。
喜請於夾室中。
愚以為石室可據。
處之之道未安。
何者。
夾室謂居太祖之下毀主。
非是安太祖之上藏主也。
未有卑處正位。
尊在旁居。
考理印心。
恐非允協。
今若建石室於園寢。
遷神主以永安。
採漢晉之舊章。
依禘祫之一祭。
修古禮之殘缺。
為國朝之典故。
庶乎春秋之祭。
皆中理焉。
考功員外郎陳京議曰。
臣前為太常博士。
已于建中二年九月四日奏議。
祫饗獻懿二祖所安之位。
請下百寮博採其議。
其時禮儀使顏真卿因是上狀。
與京議異。
京議未行。
伏見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詔下太常卿裴郁所奏。
大旨與京舊議相合。
伏以興聖皇帝。
則獻祖之曾祖。
懿祖之高祖。
夫以曾孫元孫。
祔列於高曾之廟。
豈禮之不可哉。
實人情之大順也。
京兆少尹韋武議曰。
凡三年一祫。
五年一禘。
祫則群廟大合。
禘則各序其祧。
謂主遷彌遠。
祧室既修。
當祫之歲。
宜以獻祖居於東向。
而懿祖序其昭穆。
以極所親。
若行禘禮。
則太祖復延於西。
以眾主列其左右。
是則於太祖不為降屈。
於獻祖無所厭卑。
考禮酌情。
謂當行此為勝。
同官縣尉仲子陵議曰。
今儒者乃援子雖齊聖。
不先父食之語。
欲令已祧獻祖。
權居東向。
配天太祖。
屈居昭穆。
此不通之甚也。
凡左氏不先食之言。
且以正文公之逆祀。
儒者安知非夏後廟數未足之時。
而言禹不先鯀乎。
且漢之禘祫。
蓋不足徵。
魏晉已還。
太祖皆近。
是太祖之上。
皆有遷主。
歷代所疑。
或引閟宮之詩而永閟。
或因虞主之義而瘞園。
或緣遠廟為祧以築宮。
或言太祖實卑而虛位。
惟東晉蔡謨。
憑左氏不先食以為說。
令正西東向詳其數事。
此最不安。
且蔡謨此議。
非晉所行。
前有司不本謨改築之言。
取正西東向之一句。
為萬世法。
此其不可甚也。
臣又思之。
永閟瘞園。
則臣子之心有所不安。
權虛正位。
則太祖之尊。
無時而定。
別築一室。
義差可安。
且興聖之於獻祖。
乃曾祖也。
昭穆有序。
享祀以時。
伏請奉獻懿二祖。
遷祔於德明興聖廟。
此其大順也。
或以祫者合也。
今二祖別廟。
是分食也。
何合之為。
臣以為德明興聖二廟。
每禘祫之年。
亦皆饗薦。
是亦合食。
奚疑於二祖乎。
其月二十七日。
吏部郎中柳冕上禘祫議。
證凡一十四道。
以備顧問。
并議奏聞。
至三月十二日。
祠部奏郁議狀。
至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敕于頎等議狀。
所請各殊。
理在討論。
用求精當。
宜令尚書省會百寮。
與國子監儒官。
切磋舊狀。
定其可否。
仍委所司。
具事件奏聞。
其月二十八日。
左司郎中陸淳奏曰。
臣竊尋七年百寮所議。
雖有一十六狀。
總其歸趣。
三端而已。
于頎等一十四狀。
並雲復太祖之位。
張薦狀則雲並列昭穆。
而虛東向之位。
韋武狀則雲當祫之歲。
獻祖居於東向。
行禘之禮。
太祖復延於西。
謹按禮經及先儒之說。
復太祖之位。
位既正也。
義在不疑。
太祖之位既正。
獻懿二主。
當有所歸。
詳考十四狀。
其義有四。
一曰藏諸夾室。
二曰置之別廟。
三曰遷於園寢。
四曰祔於興聖。
藏諸夾室。
是無享獻之期。
異乎周人藏於二祧之義。
禮不可行也。
置之別廟。
始於魏明之說。
禮經實無其文。
晉義熙九年。
雖立此義。
已後亦無行者。
遷於園寢。
是亂宗廟之儀。
既無所憑。
殊乖禮志。
事不足徵也。
惟有祔於興聖之廟。
禘祫之歲。
乃一祭之。
庶乎亡於禮者之禮。
而得變之正也。
寶應初。
元宗神主祔廟。
始遷獻祖懿祖神主于西夾室。
是時。
有司以國喪畢。
將行祫享。
以太廟既位當東向。
獻祖懿祖屬尊于太祖。
若同祫享。
即太祖不得居正位。
于是永閟二祖神主于西夾室。
太常博士陳京議。
請準魏晉以來祫禮。
奉二祖出同合享。
與太祖並列昭穆。
而虛東向之位。
又雲。
若以太祖失尊位。
即請奉二祖神主于德明皇帝廟。
合享。
詔下尚書省雜議。
禮儀使顏真卿請依晉蔡謨等立議。
至祫享之日。
奉獻祖神主居東向之位。
自懿祖太祖及諸祖宗。
遵左昭右穆之制。
是日。
宰臣百僚。
並同真卿之議。
奏留中不下。
將及祫享。
真卿又奏。
從之。
由是言之。
太祖之上。
復有追尊之祖。
則親親尊祖之義。
無乃乖乎。
太廟之外。
輕置別祭之廟。
則宗廟無乃不嚴。
社稷無乃不重乎。
且漢丞相韋元成請瘞於園。
晉徵士虞喜。
請瘞于廟兩階之間。
喜又引左氏說。
古者先王日祭於祖考。
月祀於曾高。
時享及二祧。
歲祫及壇墠。
終禘及郊宗石室。
是謂郊宗之上。
復有石室之祖。
斯最近矣。
但當時議所處石室。
未有準的。
喜請於夾室中。
愚以為石室可據。
處之之道未安。
何者。
夾室謂居太祖之下毀主。
非是安太祖之上藏主也。
未有卑處正位。
尊在旁居。
考理印心。
恐非允協。
今若建石室於園寢。
遷神主以永安。
採漢晉之舊章。
依禘祫之一祭。
修古禮之殘缺。
為國朝之典故。
庶乎春秋之祭。
皆中理焉。
考功員外郎陳京議曰。
臣前為太常博士。
已于建中二年九月四日奏議。
祫饗獻懿二祖所安之位。
請下百寮博採其議。
其時禮儀使顏真卿因是上狀。
與京議異。
京議未行。
伏見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詔下太常卿裴郁所奏。
大旨與京舊議相合。
伏以興聖皇帝。
則獻祖之曾祖。
懿祖之高祖。
夫以曾孫元孫。
祔列於高曾之廟。
豈禮之不可哉。
實人情之大順也。
京兆少尹韋武議曰。
凡三年一祫。
五年一禘。
祫則群廟大合。
禘則各序其祧。
謂主遷彌遠。
祧室既修。
當祫之歲。
宜以獻祖居於東向。
而懿祖序其昭穆。
以極所親。
若行禘禮。
則太祖復延於西。
以眾主列其左右。
是則於太祖不為降屈。
於獻祖無所厭卑。
考禮酌情。
謂當行此為勝。
同官縣尉仲子陵議曰。
今儒者乃援子雖齊聖。
不先父食之語。
欲令已祧獻祖。
權居東向。
配天太祖。
屈居昭穆。
此不通之甚也。
凡左氏不先食之言。
且以正文公之逆祀。
儒者安知非夏後廟數未足之時。
而言禹不先鯀乎。
且漢之禘祫。
蓋不足徵。
魏晉已還。
太祖皆近。
是太祖之上。
皆有遷主。
歷代所疑。
或引閟宮之詩而永閟。
或因虞主之義而瘞園。
或緣遠廟為祧以築宮。
或言太祖實卑而虛位。
惟東晉蔡謨。
憑左氏不先食以為說。
令正西東向詳其數事。
此最不安。
且蔡謨此議。
非晉所行。
前有司不本謨改築之言。
取正西東向之一句。
為萬世法。
此其不可甚也。
臣又思之。
永閟瘞園。
則臣子之心有所不安。
權虛正位。
則太祖之尊。
無時而定。
別築一室。
義差可安。
且興聖之於獻祖。
乃曾祖也。
昭穆有序。
享祀以時。
伏請奉獻懿二祖。
遷祔於德明興聖廟。
此其大順也。
或以祫者合也。
今二祖別廟。
是分食也。
何合之為。
臣以為德明興聖二廟。
每禘祫之年。
亦皆饗薦。
是亦合食。
奚疑於二祖乎。
吏部郎中柳冕上禘祫議。
證凡一十四道。
以備顧問。
并議奏聞。
至三月十二日。
祠部奏郁議狀。
至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敕于頎等議狀。
所請各殊。
理在討論。
用求精當。
宜令尚書省會百寮。
與國子監儒官。
切磋舊狀。
定其可否。
仍委所司。
具事件奏聞。
其月二十八日。
左司郎中陸淳奏曰。
臣竊尋七年百寮所議。
雖有一十六狀。
總其歸趣。
三端而已。
于頎等一十四狀。
並雲復太祖之位。
張薦狀則雲並列昭穆。
而虛東向之位。
韋武狀則雲當祫之歲。
獻祖居於東向。
行禘之禮。
太祖復延於西。
謹按禮經及先儒之說。
復太祖之位。
位既正也。
義在不疑。
太祖之位既正。
獻懿二主。
當有所歸。
詳考十四狀。
其義有四。
一曰藏諸夾室。
二曰置之別廟。
三曰遷於園寢。
四曰祔於興聖。
藏諸夾室。
是無享獻之期。
異乎周人藏於二祧之義。
禮不可行也。
置之別廟。
始於魏明之說。
禮經實無其文。
晉義熙九年。
雖立此義。
已後亦無行者。
遷於園寢。
是亂宗廟之儀。
既無所憑。
殊乖禮志。
事不足徵也。
惟有祔於興聖之廟。
禘祫之歲。
乃一祭之。
庶乎亡於禮者之禮。
而得變之正也。
元宗神主祔廟。
始遷獻祖懿祖神主于西夾室。
是時。
有司以國喪畢。
將行祫享。
以太廟既位當東向。
獻祖懿祖屬尊于太祖。
若同祫享。
即太祖不得居正位。
于是永閟二祖神主于西夾室。
太常博士陳京議。
請準魏晉以來祫禮。
奉二祖出同合享。
與太祖並列昭穆。
而虛東向之位。
又雲。
若以太祖失尊位。
即請奉二祖神主于德明皇帝廟。
合享。
詔下尚書省雜議。
禮儀使顏真卿請依晉蔡謨等立議。
至祫享之日。
奉獻祖神主居東向之位。
自懿祖太祖及諸祖宗。
遵左昭右穆之制。
是日。
宰臣百僚。
並同真卿之議。
奏留中不下。
將及祫享。
真卿又奏。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