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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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而國朝祀典。
當與周異。
且周以後稷配天。
為始封之祖。
始封而下。
乃立六廟。
廟毀主遷。
皆在太祖之後。
禘祫之時。
無先於太廟太祖者。
正太祖東向之位。
全其尊而不疑。
然今年十月。
禘享太廟。
伏請據魏晉舊制為比。
則搆築別廟。
東晉以征西等四府君為別廟。
至禘祫之時。
則於太廟正太祖之位。
以伸其尊。
別廟祭高皇太皇征西等四府君。
以敘其親。
伏以國家若用此義。
則宜別為獻祖懿祖立廟。
禘祫祭之。
以重其親。
則太祖於太廟。
遂居東向。
以全其尊。
伏以德明興聖二皇帝。
曩既立廟。
至禘祫之時。
當用享禮。
今則別廟之制。
便就興聖廟藏祔為宜。
敕下尚書省。
百寮集議。
禮儀使太子少師顏真卿議曰。
議者或雲獻祖懿祖。
親遠廟遷。
不當祫享。
宜永閟於西夾室。
又議者雲。
二祖宜同祫享于太祖。
並列昭穆。
而空太祖東向之位。
又議者曰。
二祖若同祫享。
即太祖之位。
永不得正。
宜奉遷二祖神主。
祔藏于德明皇帝廟。
臣伏以三議俱未為允。
且禮經殘缺。
既無明據。
儒者能比方義類。
斟酌其中。
則可舉而行之。
蓋協於正也。
伏惟太祖景皇帝。
以受命始封之君。
處百世不遷之廟。
配天崇享。
是極尊嚴。
且至禘祫之時。
蹔居昭穆之位。
屈己伸孝。
敬奉祖宗。
緣齒族之禮。
廣尊先之道。
此實太祖明神蒸蒸之本意。
亦所以化被天下。
率循孝悌也。
請依晉蔡謨等議。
至十月祫享之日。
奉獻祖神主居東面之位。
自懿祖太祖。
洎諸祖宗。
遵左昭右穆之例。
此有以彰國家重本尚順之明義。
足為萬世不易之令典也。
又議者請奉遷二祖神主于德明皇帝廟。
行祫祭之禮。
夫祫。
合也。
故公羊傳雲。
大事者何。
祫也。
若祫祭不行於太廟。
而享于德明廟。
斯乃分食也。
豈謂合食乎。
名實既乖。
尤失禮意。
固不可行也。
貞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太常卿裴郁奏曰。
禘祫之禮。
殷周以遷廟皆出太祖之後。
故得合食有序。
尊卑不差。
及漢高受命。
無始封祖。
以高皇帝為太祖。
太上皇。
高帝之父。
立廟享祀。
不在昭穆合食之列。
為尊于太祖故也。
魏武創業。
文帝受命。
亦即以武帝為太祖。
其高皇太皇處士君等。
並為屬尊。
不在昭穆合食之列。
晉宣創業。
武帝受命。
亦即以宣帝為太祖。
其征西潁川等四府君。
亦為屬尊。
不在昭穆合食之列。
國家誕受天命。
累聖重光。
景皇帝始封唐公。
實為太祖。
中間世數。
既近在三昭三穆之內。
故皇家太廟。
惟有六室。
其宏農府君宣光二祖。
尊于太祖。
親盡則遷。
不在昭穆之數。
著在禮志。
可舉而行。
開元中。
加置九廟。
獻懿二祖。
皆在昭穆。
是以太祖景皇帝。
未得居東向之尊。
今二祖已祧。
九室惟序。
太祖之位。
安可不正。
伏以太祖上配天地。
百世不遷。
而居昭穆。
獻懿二祖。
親盡廟遷。
而居東向。
徵諸故實。
實所未安。
請下百僚會議。
敕旨依行。
八年正月二十三日。
太子左庶子李嶸等七人議曰。
王制曰。
天子七廟。
三昭三穆與太祖而七。
周制也。
七者。
太祖及文王武王之祧。
與親廟四也。
太祖。
後稷也。
殷則六廟。
契及湯與三昭三穆也。
夏則五廟。
無太祖。
禹與二昭二穆而已。
晉朝博士孫欽議曰。
王者受命太祖。
及諸侯始封之君。
其已前神主。
據已上數過五代。
即毀其廟。
禘祫不復及也。
禘祫所及者。
謂受太祖之後。
夫毀主上升。
藏于二祧者也。
雖百代禘祫及之。
伏以獻懿二祖。
則太祖已前親盡之主也。
擬三代已降之制。
則禘祫不及矣。
世祖神主。
則太祖以下已毀之主也。
公羊傳所謂已毀廟之主。
陳于太祖者是也。
謹按漢元帝下詔。
議罷郡國廟。
及親盡之祖。
丞相韋元成議。
太上孝惠廟主皆親盡宜毀。
太上廟主宜瘞于園。
孝惠廟主遷于太祖廟。
奏可。
太上則太祖已前之主。
瘞于園。
禘祫不及故也。
則今獻懿二祖之比孝惠。
遷于太祖廟。
明太祖以下子孫。
皆禘祫所及。
則今世祖元皇帝神主之比也。
自魏晉及宋齊梁陳隋相承。
始受命之君。
皆立六廟。
虛太祖之位。
自太祖之後至七代君。
則太祖當東向位。
乃成七廟。
太祖以前之主。
魏明帝則遷處士主。
置于園邑。
歲時使令丞奉薦。
世數猶近故也。
至東晉明帝崩。
以征西等三祖。
遷入西除。
名之曰祧。
以準遠廟。
至康帝崩。
穆帝立。
于是京兆遷入西除。
同謂之祧。
如前之禮。
並禘祫所不及。
國朝始享四廟。
宣光并太祖世祖神主祔于廟。
至貞觀七年。
將祔高祖于太廟。
朱子奢請準禮立七廟。
其三昭三穆。
各置神主。
太祖依晉宋以來故事。
虛其位待遞遷。
方處之東向位。
于是始祔宏農府君及高祖為六室。
虛太祖之位。
而國朝祀典。
當與周異。
且周以後稷配天。
為始封之祖。
始封而下。
乃立六廟。
廟毀主遷。
皆在太祖之後。
禘祫之時。
無先於太廟太祖者。
正太祖東向之位。
全其尊而不疑。
然今年十月。
禘享太廟。
伏請據魏晉舊制為比。
則搆築別廟。
東晉以征西等四府君為別廟。
至禘祫之時。
則於太廟正太祖之位。
以伸其尊。
別廟祭高皇太皇征西等四府君。
以敘其親。
伏以國家若用此義。
則宜別為獻祖懿祖立廟。
禘祫祭之。
以重其親。
則太祖於太廟。
遂居東向。
以全其尊。
伏以德明興聖二皇帝。
曩既立廟。
至禘祫之時。
當用享禮。
今則別廟之制。
便就興聖廟藏祔為宜。
敕下尚書省。
百寮集議。
禮儀使太子少師顏真卿議曰。
議者或雲獻祖懿祖。
親遠廟遷。
不當祫享。
宜永閟於西夾室。
又議者雲。
二祖宜同祫享于太祖。
並列昭穆。
而空太祖東向之位。
又議者曰。
二祖若同祫享。
即太祖之位。
永不得正。
宜奉遷二祖神主。
祔藏于德明皇帝廟。
臣伏以三議俱未為允。
且禮經殘缺。
既無明據。
儒者能比方義類。
斟酌其中。
則可舉而行之。
蓋協於正也。
伏惟太祖景皇帝。
以受命始封之君。
處百世不遷之廟。
配天崇享。
是極尊嚴。
且至禘祫之時。
蹔居昭穆之位。
屈己伸孝。
敬奉祖宗。
緣齒族之禮。
廣尊先之道。
此實太祖明神蒸蒸之本意。
亦所以化被天下。
率循孝悌也。
請依晉蔡謨等議。
至十月祫享之日。
奉獻祖神主居東面之位。
自懿祖太祖。
洎諸祖宗。
遵左昭右穆之例。
此有以彰國家重本尚順之明義。
足為萬世不易之令典也。
又議者請奉遷二祖神主于德明皇帝廟。
行祫祭之禮。
夫祫。
合也。
故公羊傳雲。
大事者何。
祫也。
若祫祭不行於太廟。
而享于德明廟。
斯乃分食也。
豈謂合食乎。
名實既乖。
尤失禮意。
固不可行也。
貞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太常卿裴郁奏曰。
禘祫之禮。
殷周以遷廟皆出太祖之後。
故得合食有序。
尊卑不差。
及漢高受命。
無始封祖。
以高皇帝為太祖。
太上皇。
高帝之父。
立廟享祀。
不在昭穆合食之列。
為尊于太祖故也。
魏武創業。
文帝受命。
亦即以武帝為太祖。
其高皇太皇處士君等。
並為屬尊。
不在昭穆合食之列。
晉宣創業。
武帝受命。
亦即以宣帝為太祖。
其征西潁川等四府君。
亦為屬尊。
不在昭穆合食之列。
國家誕受天命。
累聖重光。
景皇帝始封唐公。
實為太祖。
中間世數。
既近在三昭三穆之內。
故皇家太廟。
惟有六室。
其宏農府君宣光二祖。
尊于太祖。
親盡則遷。
不在昭穆之數。
著在禮志。
可舉而行。
開元中。
加置九廟。
獻懿二祖。
皆在昭穆。
是以太祖景皇帝。
未得居東向之尊。
今二祖已祧。
九室惟序。
太祖之位。
安可不正。
伏以太祖上配天地。
百世不遷。
而居昭穆。
獻懿二祖。
親盡廟遷。
而居東向。
徵諸故實。
實所未安。
請下百僚會議。
敕旨依行。
八年正月二十三日。
太子左庶子李嶸等七人議曰。
王制曰。
天子七廟。
三昭三穆與太祖而七。
周制也。
七者。
太祖及文王武王之祧。
與親廟四也。
太祖。
後稷也。
殷則六廟。
契及湯與三昭三穆也。
夏則五廟。
無太祖。
禹與二昭二穆而已。
晉朝博士孫欽議曰。
王者受命太祖。
及諸侯始封之君。
其已前神主。
據已上數過五代。
即毀其廟。
禘祫不復及也。
禘祫所及者。
謂受太祖之後。
夫毀主上升。
藏于二祧者也。
雖百代禘祫及之。
伏以獻懿二祖。
則太祖已前親盡之主也。
擬三代已降之制。
則禘祫不及矣。
世祖神主。
則太祖以下已毀之主也。
公羊傳所謂已毀廟之主。
陳于太祖者是也。
謹按漢元帝下詔。
議罷郡國廟。
及親盡之祖。
丞相韋元成議。
太上孝惠廟主皆親盡宜毀。
太上廟主宜瘞于園。
孝惠廟主遷于太祖廟。
奏可。
太上則太祖已前之主。
瘞于園。
禘祫不及故也。
則今獻懿二祖之比孝惠。
遷于太祖廟。
明太祖以下子孫。
皆禘祫所及。
則今世祖元皇帝神主之比也。
自魏晉及宋齊梁陳隋相承。
始受命之君。
皆立六廟。
虛太祖之位。
自太祖之後至七代君。
則太祖當東向位。
乃成七廟。
太祖以前之主。
魏明帝則遷處士主。
置于園邑。
歲時使令丞奉薦。
世數猶近故也。
至東晉明帝崩。
以征西等三祖。
遷入西除。
名之曰祧。
以準遠廟。
至康帝崩。
穆帝立。
于是京兆遷入西除。
同謂之祧。
如前之禮。
並禘祫所不及。
國朝始享四廟。
宣光并太祖世祖神主祔于廟。
至貞觀七年。
將祔高祖于太廟。
朱子奢請準禮立七廟。
其三昭三穆。
各置神主。
太祖依晉宋以來故事。
虛其位待遞遷。
方處之東向位。
于是始祔宏農府君及高祖為六室。
虛太祖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