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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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府式。
公主出降。
犢車兩乘。
一金銅裝。
郡主犢車兩乘。
一銅裝。
縣主犢車兩乘。
一銅裝。
又準鹵簿令。
外命婦一品。
厭翟車。
從車六乘。
二品三品。
白銅飾犢車一乘。
從車四乘。
四品白銅飾犢車一乘。
從車兩乘者。
今此附前件令式。
參酌今時之宜。
且婦人本合乘車。
近來率用檐子。
事已成俗。
教在因人。
今請外命婦一品二品。
中書門下三品母妻。
金銅飾犢車檐子。
舁不得過八人。
三品金銅飾犢車檐子。
舁不得過六人。
非尚書省禦史臺。
即以白銅飾檐子。
舁不得過四人。
四品五品。
白銅飾犢車。
白銅飾檐子。
舁不得過四人。
六品以下。
畫奚車檐子。
舁不得過四人。
胥吏及商賈妻。
並不得乘奚車及檐子。
其老疾者。
聽乘葦轝車及兠籠。
舁不得過二人。
庶人準此。
右伏緣白銅先已禁斷。
今請應合用白銅者。
通用鍮石。
其胥吏及商賈妻女老病者。
聽乘座車及葦轝車。
餘並準所司條流處分。
敕旨。
並依奏。
又奏。
婦人高髻險妝。
去眉開額。
甚乖風俗。
頗壞常儀。
費用金銀。
過為首飾。
並請禁斷。
其妝梳釵篦等。
伏請勒依貞元中舊制。
仍請敕下後。
諸司及州府榜示。
限一月內改革。
又吳越之間。
織造高頭草履。
亦請切加禁絕。
其以彩帛縵成高頭履。
及平頭小花草履。
既任依舊。
餘請準所司條流。
又奏。
準營繕令。
王公已下。
舍屋不得施重栱藻井。
三品已上堂舍。
不得過五間九架。
廳廈兩頭門屋。
不得過五間五架。
五品已上堂舍。
不得過五間七架。
廳廈兩頭門屋。
不得過三間兩架。
仍通作鳥頭大門。
勳官各依本品。
六品七品已下堂舍。
不得過三間五架。
門屋不得過一間兩架。
非常參官。
不得造軸心舍。
及施懸魚對鳳瓦獸通袱乳梁裝飾。
其祖父舍宅。
門廕子孫。
雖廕盡。
聽依仍舊居住。
其士庶公私第宅。
皆不得造樓閣。
臨視人家。
近者或有不守敕文。
因循制造。
自今以後。
伏請禁斷。
又庶人所造堂舍。
不得過三間四架。
門屋一間兩架。
仍不得輒施裝飾。
又準律。
諸營造舍宅。
於令有違者。
杖一百。
雖會赦令。
皆令改正。
其物可賣者聽賣。
若經赦百日不改去。
及不賣者。
論如律。
又奏。
商人乘馬。
前代所禁。
近日得以恣其乘騎。
雕鞍銀鐙。
裝飾煥爛。
從以童騎。
最為僭越。
請一切禁斷。
庶人準此。
師僧道士。
除綱維及兩街大德。
餘並不得乘馬。
請依所司條流處分。
諸部曲客女奴婢。
服絁紬絹布。
色通用黃白。
飾以銅鐵。
客女及婢。
通服青碧。
聽同庶人。
兼許夾纈。
丈夫許通服黃白。
如屬諸軍諸使諸司。
及屬諸道。
任依本色目流例。
其女人不得服黃紫為裙。
及銀泥罨畫錦繡等。
餘請依令式。
又制度衣服車乘器用宮室等。
其諸軍使職掌官等。
並請約文武官例。
各委本道本軍本使。
以職掌高下。
約為等第。
比類聞奏。
又應諸色條流。
請委禦史臺知彈禦史。
兩巡使。
京兆尹。
東都留守。
河南尹。
留臺禦史。
外州府長吏。
準條流月日切加糾察。
如違越。
沒入所犯物。
仍量加決責。
其常參官具名聞奏。
其在城諸軍使。
各委本司句當。
不及者。
委臺司覺察聞奏。
敕旨。
理道所關。
制度最切。
其喪葬婚嫁。
吉兇禮物。
雖不在條件之內。
亦委所司。
準令式句當。
仍加捉搦。
其禁軍仗衛雜飾。
及諸道節鎮等使。
軍裝衣服。
即不在此限。
餘並依奏。
其年七月。
度支戶部鹽鐵三司奏。
準今年六月敕。
令三司官典。
及諸色場庫所由等。
其孔目。
句檢。
句覆。
支對。
句押。
權遣。
指引進庫官。
門官等。
請許服細葛布折造。
及無紋綾充衫及袍襖。
依前通服綠。
闇銀藍鐵充腰帶。
不得乘毛色大馬。
鞍轡踏鐙用鍮石。
其驅使官。
有正官。
及在城及諸色倉場官等。
請許服細葛布折造。
及庶人紋綾充衫袍。
依前服綠。
藍鐵充腰帶。
乘小馬。
鞍轡銜鐙用鍮石。
其驅使官。
未有正官。
及與行按令史等。
請許麤葛布及官絁等充衫襖。
亦請依前通服綠。
銅鐵腰帶。
乘蜀馬。
其鞍用烏漆鐵踏鐙。
聽於每司。
各許三人著綠布衫。
其不行按令史並書手。
服白。
仍並不許乘馬及馬從。
通引官許依前麤紫絁及紫布充衫袍。
藍鐵腰帶。
乘小馬。
鞍用烏漆鐵踏鐙。
其行官門子等。
請許依前服紫麤絁充衫襖。
藍鐵腰帶。
仍不許乘馬。
其騾綱車綱等。
緣常押驢騾於諸州府搬運。
及送遠軍衣賜。
須應程期。
請許依前麤紫絁充襖。
藍鐵腰帶。
乘驢車。
出塞即請許乘麤牡馬。
餘並不得違元敕。
揀子及諸色小所由。
並請服白布衫。
及應向外監院職掌所由。
請敕下後。
約省使條流。
遞減一等處分。
除此外。
餘並準元敕處分。
依奏。
七年八月九日敕。
今年十月。
服冬裘後。
其衣服輿馬。
並宜準太和六年六月十七日敕處分。
如固違制度。
九品已上。
量加黜責。
其布衣。
五年不得選舉。
開成四年二月。
淮南觀察使李德裕奏。
臣管內婦人。
衣袖先闊四尺。
今令闊一尺五寸。
裙先曳地四五寸。
今令減五寸。
從之。
五年六月。
禦史中丞黎植奏。
伏以朝官出使。
自合驛馬。
不合更乘檐子。
自此請不限高卑。
不得輒乘檐子。
公主出降。
犢車兩乘。
一金銅裝。
郡主犢車兩乘。
一銅裝。
縣主犢車兩乘。
一銅裝。
又準鹵簿令。
外命婦一品。
厭翟車。
從車六乘。
二品三品。
白銅飾犢車一乘。
從車四乘。
四品白銅飾犢車一乘。
從車兩乘者。
今此附前件令式。
參酌今時之宜。
且婦人本合乘車。
近來率用檐子。
事已成俗。
教在因人。
今請外命婦一品二品。
中書門下三品母妻。
金銅飾犢車檐子。
舁不得過八人。
三品金銅飾犢車檐子。
舁不得過六人。
非尚書省禦史臺。
即以白銅飾檐子。
舁不得過四人。
四品五品。
白銅飾犢車。
白銅飾檐子。
舁不得過四人。
六品以下。
畫奚車檐子。
舁不得過四人。
胥吏及商賈妻。
並不得乘奚車及檐子。
其老疾者。
聽乘葦轝車及兠籠。
舁不得過二人。
庶人準此。
右伏緣白銅先已禁斷。
今請應合用白銅者。
通用鍮石。
其胥吏及商賈妻女老病者。
聽乘座車及葦轝車。
餘並準所司條流處分。
敕旨。
並依奏。
又奏。
婦人高髻險妝。
去眉開額。
甚乖風俗。
頗壞常儀。
費用金銀。
過為首飾。
並請禁斷。
其妝梳釵篦等。
伏請勒依貞元中舊制。
仍請敕下後。
諸司及州府榜示。
限一月內改革。
又吳越之間。
織造高頭草履。
亦請切加禁絕。
其以彩帛縵成高頭履。
及平頭小花草履。
既任依舊。
餘請準所司條流。
又奏。
準營繕令。
王公已下。
舍屋不得施重栱藻井。
三品已上堂舍。
不得過五間九架。
廳廈兩頭門屋。
不得過五間五架。
五品已上堂舍。
不得過五間七架。
廳廈兩頭門屋。
不得過三間兩架。
仍通作鳥頭大門。
勳官各依本品。
六品七品已下堂舍。
不得過三間五架。
門屋不得過一間兩架。
非常參官。
不得造軸心舍。
及施懸魚對鳳瓦獸通袱乳梁裝飾。
其祖父舍宅。
門廕子孫。
雖廕盡。
聽依仍舊居住。
其士庶公私第宅。
皆不得造樓閣。
臨視人家。
近者或有不守敕文。
因循制造。
自今以後。
伏請禁斷。
又庶人所造堂舍。
不得過三間四架。
門屋一間兩架。
仍不得輒施裝飾。
又準律。
諸營造舍宅。
於令有違者。
杖一百。
雖會赦令。
皆令改正。
其物可賣者聽賣。
若經赦百日不改去。
及不賣者。
論如律。
又奏。
商人乘馬。
前代所禁。
近日得以恣其乘騎。
雕鞍銀鐙。
裝飾煥爛。
從以童騎。
最為僭越。
請一切禁斷。
庶人準此。
師僧道士。
除綱維及兩街大德。
餘並不得乘馬。
請依所司條流處分。
諸部曲客女奴婢。
服絁紬絹布。
色通用黃白。
飾以銅鐵。
客女及婢。
通服青碧。
聽同庶人。
兼許夾纈。
丈夫許通服黃白。
如屬諸軍諸使諸司。
及屬諸道。
任依本色目流例。
其女人不得服黃紫為裙。
及銀泥罨畫錦繡等。
餘請依令式。
又制度衣服車乘器用宮室等。
其諸軍使職掌官等。
並請約文武官例。
各委本道本軍本使。
以職掌高下。
約為等第。
比類聞奏。
又應諸色條流。
請委禦史臺知彈禦史。
兩巡使。
京兆尹。
東都留守。
河南尹。
留臺禦史。
外州府長吏。
準條流月日切加糾察。
如違越。
沒入所犯物。
仍量加決責。
其常參官具名聞奏。
其在城諸軍使。
各委本司句當。
不及者。
委臺司覺察聞奏。
敕旨。
理道所關。
制度最切。
其喪葬婚嫁。
吉兇禮物。
雖不在條件之內。
亦委所司。
準令式句當。
仍加捉搦。
其禁軍仗衛雜飾。
及諸道節鎮等使。
軍裝衣服。
即不在此限。
餘並依奏。
其年七月。
度支戶部鹽鐵三司奏。
準今年六月敕。
令三司官典。
及諸色場庫所由等。
其孔目。
句檢。
句覆。
支對。
句押。
權遣。
指引進庫官。
門官等。
請許服細葛布折造。
及無紋綾充衫及袍襖。
依前通服綠。
闇銀藍鐵充腰帶。
不得乘毛色大馬。
鞍轡踏鐙用鍮石。
其驅使官。
有正官。
及在城及諸色倉場官等。
請許服細葛布折造。
及庶人紋綾充衫袍。
依前服綠。
藍鐵充腰帶。
乘小馬。
鞍轡銜鐙用鍮石。
其驅使官。
未有正官。
及與行按令史等。
請許麤葛布及官絁等充衫襖。
亦請依前通服綠。
銅鐵腰帶。
乘蜀馬。
其鞍用烏漆鐵踏鐙。
聽於每司。
各許三人著綠布衫。
其不行按令史並書手。
服白。
仍並不許乘馬及馬從。
通引官許依前麤紫絁及紫布充衫袍。
藍鐵腰帶。
乘小馬。
鞍用烏漆鐵踏鐙。
其行官門子等。
請許依前服紫麤絁充衫襖。
藍鐵腰帶。
仍不許乘馬。
其騾綱車綱等。
緣常押驢騾於諸州府搬運。
及送遠軍衣賜。
須應程期。
請許依前麤紫絁充襖。
藍鐵腰帶。
乘驢車。
出塞即請許乘麤牡馬。
餘並不得違元敕。
揀子及諸色小所由。
並請服白布衫。
及應向外監院職掌所由。
請敕下後。
約省使條流。
遞減一等處分。
除此外。
餘並準元敕處分。
依奏。
七年八月九日敕。
今年十月。
服冬裘後。
其衣服輿馬。
並宜準太和六年六月十七日敕處分。
如固違制度。
九品已上。
量加黜責。
其布衣。
五年不得選舉。
開成四年二月。
淮南觀察使李德裕奏。
臣管內婦人。
衣袖先闊四尺。
今令闊一尺五寸。
裙先曳地四五寸。
今令減五寸。
從之。
五年六月。
禦史中丞黎植奏。
伏以朝官出使。
自合驛馬。
不合更乘檐子。
自此請不限高卑。
不得輒乘檐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