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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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稷
舊儀注。
祭犧牲不得捶撲傷損。
死則埋之。
若有創病者。
別蔔。
武德九年正月。
親祀太社。
詔曰。
吉日惟戊。
親祀太社。
率從百僚。
以祈五穀。
今既南畝俶載。
東作方興。
州縣緻祀。
宜盡祗肅。
四方之人。
鹹勤殖藝。
別其姓類。
命為宗社。
京邑庶士。
臺省群官。
裡閈相從。
共遵社法。
以時供祀。
各申祈報。
具立節文。
明為典制。
鹹亨五年。
三月十日詔。
春秋二社。
本以祈農。
比聞除此之外。
別立當宗及邑義諸色等社。
遠集人眾。
別有聚斂。
遞相承糾。
良有徵求。
雖於吉兇之家。
小有裨助。
在於百姓。
非無勞擾。
自今以後。
宜令官司禁斷。
神龍元年五月詔。
于東都建置太社。
禮部尚書祝欽明問禮官博士曰。
周禮田主。
各用所宜之木。
今太社主用石。
何也。
禮官太常少卿韋叔夏。
國子司業郭山惲。
太常博士張齊賢。
尹知章議曰。
春秋傳曰。
君以軍行。
祓社釁鼓。
祝奉以從。
書曰。
不用命戮于社。
社之主。
蓋用石為之。
奉謂將行也。
是鄭玄以社主用石。
崔靈恩三禮義宗曰。
社之神用石。
以土地所主最為實。
故用石也。
又呂氏春秋雲。
殷人之禮。
其社用石。
後魏書雲。
天平四年四月。
太社石主遷于社宮。
是社主用石。
古有明說。
周禮田主。
各用所宜之木者。
彼謂人間之社。
非太社也。
又檢舊社主長一尺六寸。
方一尺七寸。
付禮官傅士等議其制度。
禮官韋叔夏等又議曰。
社主制度長短。
在禮無文。
但天子親征。
又載社主。
謂之社事。
則社之神主。
可載而行。
今詳議以為主既可載。
明非過重。
按郊特牲雲。
社祭土而主陰氣。
韓詩外傳雲。
天子大社方五丈。
諸侯半之。
蓋以五是土數。
故壇方五丈。
其社主請準五數。
長五尺。
準陰之二數。
方二尺。
剡其上以象物生。
方其下以象地體。
埋其半。
以根在土中。
而本末均也。
則神道設教。
法象有憑。
其尺請用古尺。
又檢舊社稷壇上四方。
設以方色。
唯中央數尺。
飾以黃土。
韋叔夏等又議曰。
韓詩外傳雲。
天子太社。
廣五尺。
各分置四方色訖。
上冒以黃土。
說者雲。
冒以黃土者。
象王者覆被四方。
據此。
則合用黃土遍覆壇上。
今檢舊壇之上。
亦備方色。
唯中央數尺。
飾以黃土。
則見覆被之道。
有所不及。
既乖舊制。
望請準古改造。
于是以方色飾壇之四面及四陛。
其上則以黃土覆之。
祝欽明又建議曰。
周頌載芟篇敘曰。
春藉田而祈社稷也。
禮記。
天子為藉千畝。
諸侯為藉百畝。
即此緣有藉田。
自為立社。
王社侯社。
因此有名。
卿大夫以下無藉田。
所以成群置社。
藉田壇祭。
止是王社。
往者直雲藉田。
近日改名先農之祭。
不知王社根本。
魏世妄設三牢。
群說紛紜。
乍毀乍立。
晉氏徒雲省費。
不知仍在藉田千畝。
共迷其日固久。
不詳經典。
緻此諠譁。
今者創立社稷。
理宜正名典故。
請改儀注及式。
將先農以為帝社。
使人聽不惑。
古義具存。
移前代之末學。
表當今之準繩。
豈不美歟。
諸禮官審加詳議。
禮官韋叔夏。
博士張齊賢等議曰。
謹按祭法雲。
王者立太社。
然王社所祭之處。
書傳無文。
漢書郊祀志。
漢興已有官社。
未立官稷。
遂于官社後立官稷。
以夏禹配食官社。
以後稷配食官稷。
臣瓚雲。
案高紀。
立漢社稷。
所謂太社也。
時又有官社。
配以夏禹。
所謂王社也。
見漢祠令。
而未立官稷。
至此始立之。
光武中興。
不立官稷。
相承至今。
魏以官稷為帝社。
故摯虞議曰。
魏氏故事。
立大社帝社是也。
晉初或廢或置。
皆不言當時所置之處。
或雲兩社同處。
王社在大社之西。
崔氏皇甫氏並雲。
王社在藉田。
引詩藉田而祈社稷為證。
今謹按衛宏漢舊儀。
春始東耕於藉田。
官祀先農。
則神農也。
又五經要義雲。
立壇于田所。
以祠先農。
壇之制度如壇。
魏秦靜議雲。
風伯雨師。
靈星先農。
與社稷為國之六神。
晉太始四年。
上耕于東郊。
以太牢祀先農。
又周隋舊儀。
及皇朝新禮。
先農皆祭帝神農。
配以後稷。
是則王社先農。
其來自遠。
各在祀典。
不可合而為一。
今欲崇立帝社。
實違禮經。
望於藉田之中。
別立帝社帝稷。
配以禹棄。
則先農帝社。
兩祠鹹秩。
協載芟之義。
符祭法之文。
祝欽明又議曰。
藉田之祭。
本是王社。
承前若祠先農。
共是勾龍後稷。
烈山之子。
亦謂之農。
周棄繼之。
皆祀為稷。
共工之子。
後土主名。
湯既勝夏。
欲遷不可。
社稷主祭。
唯此二神。
祭法所載。
祀典皆存。
自黃帝以下。
羲農二皇。
不列常祀。
豈有社稷之祭。
上取炎皇。
正經典籍。
曾無此語。
膚淺諸儒。
妄為曲說。
假如蠟主先嗇。
鄭玄雲。
若神農。
徒見易之揉木。
即雲若神農耳。
如其遠推邃古。
磨蜄在神農前。
將為先嗇。
有何不可。
此鄭之謬妄。
不尋祭法根源。
後儒守株。
即以為定。
始立社稷祈報。
惟祭共工烈山。
神農未報大功。
何不遠取祈報。
即明三皇以上。
樸略洪荒。
帝王之道。
無取為教。
魏秦靜者。
又何知社稷先農。
妄分為二。
且六宗之義。
先儒猶且紛然。
六神之言。
秦靜憑何分析。
習俗迷謬。
殊不可依。
豈有一藉田中。
置四壇墠。
先農王社。
同貫異名。
固是一種。
後稷勾龍。
更無二道。
同途分祭。
四牢徒費。
豈是爾愛其羊。
又言漢祀禹神。
此義更殊未得。
若將禹平水土。
其功大於勾龍。
成湯革夏社時。
何不替勾龍之祀。
周棄既將易祀。
夏禹寧可獨遺。
漢德不逮殷湯。
祀禹無乃為諂。
後王更無遵用。
明其一時謬僻。
禮官今欲效僻
祭犧牲不得捶撲傷損。
死則埋之。
若有創病者。
別蔔。
武德九年正月。
親祀太社。
詔曰。
吉日惟戊。
親祀太社。
率從百僚。
以祈五穀。
今既南畝俶載。
東作方興。
州縣緻祀。
宜盡祗肅。
四方之人。
鹹勤殖藝。
別其姓類。
命為宗社。
京邑庶士。
臺省群官。
裡閈相從。
共遵社法。
以時供祀。
各申祈報。
具立節文。
明為典制。
鹹亨五年。
三月十日詔。
春秋二社。
本以祈農。
比聞除此之外。
別立當宗及邑義諸色等社。
遠集人眾。
別有聚斂。
遞相承糾。
良有徵求。
雖於吉兇之家。
小有裨助。
在於百姓。
非無勞擾。
自今以後。
宜令官司禁斷。
神龍元年五月詔。
于東都建置太社。
禮部尚書祝欽明問禮官博士曰。
周禮田主。
各用所宜之木。
今太社主用石。
何也。
禮官太常少卿韋叔夏。
國子司業郭山惲。
太常博士張齊賢。
尹知章議曰。
春秋傳曰。
君以軍行。
祓社釁鼓。
祝奉以從。
書曰。
不用命戮于社。
社之主。
蓋用石為之。
奉謂將行也。
是鄭玄以社主用石。
崔靈恩三禮義宗曰。
社之神用石。
以土地所主最為實。
故用石也。
又呂氏春秋雲。
殷人之禮。
其社用石。
後魏書雲。
天平四年四月。
太社石主遷于社宮。
是社主用石。
古有明說。
周禮田主。
各用所宜之木者。
彼謂人間之社。
非太社也。
又檢舊社主長一尺六寸。
方一尺七寸。
付禮官傅士等議其制度。
禮官韋叔夏等又議曰。
社主制度長短。
在禮無文。
但天子親征。
又載社主。
謂之社事。
則社之神主。
可載而行。
今詳議以為主既可載。
明非過重。
按郊特牲雲。
社祭土而主陰氣。
韓詩外傳雲。
天子大社方五丈。
諸侯半之。
蓋以五是土數。
故壇方五丈。
其社主請準五數。
長五尺。
準陰之二數。
方二尺。
剡其上以象物生。
方其下以象地體。
埋其半。
以根在土中。
而本末均也。
則神道設教。
法象有憑。
其尺請用古尺。
又檢舊社稷壇上四方。
設以方色。
唯中央數尺。
飾以黃土。
韋叔夏等又議曰。
韓詩外傳雲。
天子太社。
廣五尺。
各分置四方色訖。
上冒以黃土。
說者雲。
冒以黃土者。
象王者覆被四方。
據此。
則合用黃土遍覆壇上。
今檢舊壇之上。
亦備方色。
唯中央數尺。
飾以黃土。
則見覆被之道。
有所不及。
既乖舊制。
望請準古改造。
于是以方色飾壇之四面及四陛。
其上則以黃土覆之。
祝欽明又建議曰。
周頌載芟篇敘曰。
春藉田而祈社稷也。
禮記。
天子為藉千畝。
諸侯為藉百畝。
即此緣有藉田。
自為立社。
王社侯社。
因此有名。
卿大夫以下無藉田。
所以成群置社。
藉田壇祭。
止是王社。
往者直雲藉田。
近日改名先農之祭。
不知王社根本。
魏世妄設三牢。
群說紛紜。
乍毀乍立。
晉氏徒雲省費。
不知仍在藉田千畝。
共迷其日固久。
不詳經典。
緻此諠譁。
今者創立社稷。
理宜正名典故。
請改儀注及式。
將先農以為帝社。
使人聽不惑。
古義具存。
移前代之末學。
表當今之準繩。
豈不美歟。
諸禮官審加詳議。
禮官韋叔夏。
博士張齊賢等議曰。
謹按祭法雲。
王者立太社。
然王社所祭之處。
書傳無文。
漢書郊祀志。
漢興已有官社。
未立官稷。
遂于官社後立官稷。
以夏禹配食官社。
以後稷配食官稷。
臣瓚雲。
案高紀。
立漢社稷。
所謂太社也。
時又有官社。
配以夏禹。
所謂王社也。
見漢祠令。
而未立官稷。
至此始立之。
光武中興。
不立官稷。
相承至今。
魏以官稷為帝社。
故摯虞議曰。
魏氏故事。
立大社帝社是也。
晉初或廢或置。
皆不言當時所置之處。
或雲兩社同處。
王社在大社之西。
崔氏皇甫氏並雲。
王社在藉田。
引詩藉田而祈社稷為證。
今謹按衛宏漢舊儀。
春始東耕於藉田。
官祀先農。
則神農也。
又五經要義雲。
立壇于田所。
以祠先農。
壇之制度如壇。
魏秦靜議雲。
風伯雨師。
靈星先農。
與社稷為國之六神。
晉太始四年。
上耕于東郊。
以太牢祀先農。
又周隋舊儀。
及皇朝新禮。
先農皆祭帝神農。
配以後稷。
是則王社先農。
其來自遠。
各在祀典。
不可合而為一。
今欲崇立帝社。
實違禮經。
望於藉田之中。
別立帝社帝稷。
配以禹棄。
則先農帝社。
兩祠鹹秩。
協載芟之義。
符祭法之文。
祝欽明又議曰。
藉田之祭。
本是王社。
承前若祠先農。
共是勾龍後稷。
烈山之子。
亦謂之農。
周棄繼之。
皆祀為稷。
共工之子。
後土主名。
湯既勝夏。
欲遷不可。
社稷主祭。
唯此二神。
祭法所載。
祀典皆存。
自黃帝以下。
羲農二皇。
不列常祀。
豈有社稷之祭。
上取炎皇。
正經典籍。
曾無此語。
膚淺諸儒。
妄為曲說。
假如蠟主先嗇。
鄭玄雲。
若神農。
徒見易之揉木。
即雲若神農耳。
如其遠推邃古。
磨蜄在神農前。
將為先嗇。
有何不可。
此鄭之謬妄。
不尋祭法根源。
後儒守株。
即以為定。
始立社稷祈報。
惟祭共工烈山。
神農未報大功。
何不遠取祈報。
即明三皇以上。
樸略洪荒。
帝王之道。
無取為教。
魏秦靜者。
又何知社稷先農。
妄分為二。
且六宗之義。
先儒猶且紛然。
六神之言。
秦靜憑何分析。
習俗迷謬。
殊不可依。
豈有一藉田中。
置四壇墠。
先農王社。
同貫異名。
固是一種。
後稷勾龍。
更無二道。
同途分祭。
四牢徒費。
豈是爾愛其羊。
又言漢祀禹神。
此義更殊未得。
若將禹平水土。
其功大於勾龍。
成湯革夏社時。
何不替勾龍之祀。
周棄既將易祀。
夏禹寧可獨遺。
漢德不逮殷湯。
祀禹無乃為諂。
後王更無遵用。
明其一時謬僻。
禮官今欲效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