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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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天寶初復。
不為建都而設。
議曰。
中宗立廟於東都。
無乖舊典。
徵之古意。
不亦謬乎。
又曰。
東都太廟。
至於睿宗元宗。
猶奉而不易者。
蓋緣常所尊奉。
不敢輒廢也。
今則廢已多時。
宜循莫舉之典也。
又曰。
雖貞觀之始。
草創未暇。
豈可謂此事非開元之法者。
謹按定開元六典敕曰。
聽政之暇。
錯綜古今。
法以周官。
作為唐典。
覽其本末。
千載一時。
春秋謂考古之法也。
行之可久。
不曰然歟。
此時東都太廟見在。
六典序兩都宮闕。
西都具太廟之位。
東都則存而不論。
足明事出一時。
又安得雲開元之法也。
又三代禮樂。
莫盛於周。
昨者論議之時。
便宜細參。
取法於周。
遷都而立廟。
今立廟不因遷都。
何美之而不能師之也。
又曰。
建國神位。
右社稷而左宗廟。
君子將營宮室。
宗廟為先者。
謹按六典。
永昌中。
則天以東都為神都。
爾後漸加營搆。
宮室百司。
於是備矣。
今之宮室百司。
乃武氏改命所備也。
上都已建國立宗廟。
不合引言。
又曰。
東都洛陽。
祭孝宣等五帝。
長安祭孝成等三帝。
以此為置廟之例。
則又非也。
當漢兩處有廟。
所祭之帝各別。
今東都建廟作主。
與上都盡同。
詳而論之。
失之甚者。
又曰。
今或東洛復置太廟。
有司同日待祭。
以此為數。
實所未解者。
謹按天寶三載詔曰。
頃四時有事於太廟。
兩京同日。
自今已後。
兩京各宜別擇日。
載在祀典。
可得而詳。
且立廟造主。
所以祭神。
而曰存而勿祀。
出自何經。
當七廟五廟無虛主。
而欲立虛廟。
法於何典。
前稱廟貌如故者。
即指建中之中。
就有而言。
以為國之先也。
前以非時不造主者。
謂見有神主。
不得非時而造也。
若江左至德之際。
主並散亡。
不可拘以例也。
或曰。
廢主之瘞。
請在太微宮者。
謹按天寶二年敕曰。
古之制禮。
祭用質明。
義兼取於尚幽。
情實緣於既沒。
我聖祖澹然常在。
為道之宗。
既殊有盡之期。
宜展事生之禮。
自今已後。
每至聖祖宮有昭告。
宜改用卯時者。
今欲以主瘞於宮所。
既與此敕全乖。
又曰。
主不合瘞。
請藏夾室者。
謹按前代藏主。
頗有異同。
至如夾室。
宜用以序昭穆也。
今廟主俱不中禮。
則無禘祫之文。
又曰。
君子將營宮室。
以宗廟為先。
則建國營宮室。
而宗廟必設。
今東都既有宮室。
而太廟不可不營。
凡以論之。
其義斯勝。
而西周東漢。
並列兩都。
各有宗廟之證。
經史昭然。
又得以極。
思於揚搉。
詩曰。
其繩則直。
縮版以載。
作廟翼翼。
大雅瓜瓞。
言豐廟之作也。
又曰。
於穆清廟。
肅雍顯相。
洛邑既成。
以率文王之祀。
此詩言洛之廟也。
書曰。
成王既至洛。
烝祭歲。
文王騂牛一。
武王騂牛一。
又曰。
祼於太室。
康王又居豐。
命畢公保釐東郊。
豈有無廟而可烝祭。
非都而設保釐。
則書東西之廟也。
逮於後漢蔔洛。
西京之廟亦存。
建武二年。
於洛陽立廟。
而成哀平三帝。
祭於西京。
一十八年。
親幸長安。
行禘禮。
當時五室列於洛都。
三帝留於京廟。
行幸之歲。
與合食之期相會。
不奉齋車。
又安可以成此禮。
則知兩廟。
周人成法。
載主以行。
漢家通制。
或以當虛一都之廟為不可。
而引七廟無虛主之文。
禮言一都之廟。
室不虛主。
非為兩都各廟。
而不可虛也。
既聯出征之詞。
更明載主之意。
因事而言。
理實相統。
非如詩人。
更可斷章以取義也古人求神之所非一。
奉神之意無二。
故廢桑主作栗主。
既事埋之。
以明其一也。
或又引左氏傳築郿。
凡例謂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
而立建主之論。
按魯莊公二十八年冬。
築郿。
左傳為築發凡例。
穀梁譏因藪澤之利。
公羊稱避兇年造邑之嫌。
三傳異同。
左氏為短。
何則。
當春秋二百年間。
魯凡城二十四邑。
惟郿一邑稱築城。
其二十三邑豈皆有宗廟先君之主乎。
執此為建主之端。
又非通論。
或又曰。
廢主之瘞。
何以在於太微宮所藏之所。
宜舍故依新。
前已列矣。
按瘞主之位有三。
或於北牖之下。
或在西階之間。
廟之事也。
其不當立之主。
但隨其所在以瘞之。
夫主瘞於當立之廟。
斯不然矣。
以在所而言。
則太微宮所藏之所。
與漢之寢園無異。
歷代以降。
建一都者多。
兩都者少。
今國家崇東西之宅。
極嚴奉之典。
而以各廟為疑。
合以建都故事。
以相質正。
即周漢是也。
今詳議所徵。
究其年代。
率皆一都之時。
豈可以擬議。
亦孰敢獻酬於其間。
詳考經旨。
古人謀寢。
必及於廟。
未有設寢而不立廟者。
國家承隋氏之弊。
草創未暇。
後雖建於垂拱。
而事有所合。
其後當幹戈寧戢之歲。
文物大備之朝。
歷於十一聖不議廢之。
豈不以事雖出於一時。
廟有合立之理。
不可一一革也。
今洛都上自宮殿樓觀。
下及
不為建都而設。
議曰。
中宗立廟於東都。
無乖舊典。
徵之古意。
不亦謬乎。
又曰。
東都太廟。
至於睿宗元宗。
猶奉而不易者。
蓋緣常所尊奉。
不敢輒廢也。
今則廢已多時。
宜循莫舉之典也。
又曰。
雖貞觀之始。
草創未暇。
豈可謂此事非開元之法者。
謹按定開元六典敕曰。
聽政之暇。
錯綜古今。
法以周官。
作為唐典。
覽其本末。
千載一時。
春秋謂考古之法也。
行之可久。
不曰然歟。
此時東都太廟見在。
六典序兩都宮闕。
西都具太廟之位。
東都則存而不論。
足明事出一時。
又安得雲開元之法也。
又三代禮樂。
莫盛於周。
昨者論議之時。
便宜細參。
取法於周。
遷都而立廟。
今立廟不因遷都。
何美之而不能師之也。
又曰。
建國神位。
右社稷而左宗廟。
君子將營宮室。
宗廟為先者。
謹按六典。
永昌中。
則天以東都為神都。
爾後漸加營搆。
宮室百司。
於是備矣。
今之宮室百司。
乃武氏改命所備也。
上都已建國立宗廟。
不合引言。
又曰。
東都洛陽。
祭孝宣等五帝。
長安祭孝成等三帝。
以此為置廟之例。
則又非也。
當漢兩處有廟。
所祭之帝各別。
今東都建廟作主。
與上都盡同。
詳而論之。
失之甚者。
又曰。
今或東洛復置太廟。
有司同日待祭。
以此為數。
實所未解者。
謹按天寶三載詔曰。
頃四時有事於太廟。
兩京同日。
自今已後。
兩京各宜別擇日。
載在祀典。
可得而詳。
且立廟造主。
所以祭神。
而曰存而勿祀。
出自何經。
當七廟五廟無虛主。
而欲立虛廟。
法於何典。
前稱廟貌如故者。
即指建中之中。
就有而言。
以為國之先也。
前以非時不造主者。
謂見有神主。
不得非時而造也。
若江左至德之際。
主並散亡。
不可拘以例也。
或曰。
廢主之瘞。
請在太微宮者。
謹按天寶二年敕曰。
古之制禮。
祭用質明。
義兼取於尚幽。
情實緣於既沒。
我聖祖澹然常在。
為道之宗。
既殊有盡之期。
宜展事生之禮。
自今已後。
每至聖祖宮有昭告。
宜改用卯時者。
今欲以主瘞於宮所。
既與此敕全乖。
又曰。
主不合瘞。
請藏夾室者。
謹按前代藏主。
頗有異同。
至如夾室。
宜用以序昭穆也。
今廟主俱不中禮。
則無禘祫之文。
又曰。
君子將營宮室。
以宗廟為先。
則建國營宮室。
而宗廟必設。
今東都既有宮室。
而太廟不可不營。
凡以論之。
其義斯勝。
而西周東漢。
並列兩都。
各有宗廟之證。
經史昭然。
又得以極。
思於揚搉。
詩曰。
其繩則直。
縮版以載。
作廟翼翼。
大雅瓜瓞。
言豐廟之作也。
又曰。
於穆清廟。
肅雍顯相。
洛邑既成。
以率文王之祀。
此詩言洛之廟也。
書曰。
成王既至洛。
烝祭歲。
文王騂牛一。
武王騂牛一。
又曰。
祼於太室。
康王又居豐。
命畢公保釐東郊。
豈有無廟而可烝祭。
非都而設保釐。
則書東西之廟也。
逮於後漢蔔洛。
西京之廟亦存。
建武二年。
於洛陽立廟。
而成哀平三帝。
祭於西京。
一十八年。
親幸長安。
行禘禮。
當時五室列於洛都。
三帝留於京廟。
行幸之歲。
與合食之期相會。
不奉齋車。
又安可以成此禮。
則知兩廟。
周人成法。
載主以行。
漢家通制。
或以當虛一都之廟為不可。
而引七廟無虛主之文。
禮言一都之廟。
室不虛主。
非為兩都各廟。
而不可虛也。
既聯出征之詞。
更明載主之意。
因事而言。
理實相統。
非如詩人。
更可斷章以取義也古人求神之所非一。
奉神之意無二。
故廢桑主作栗主。
既事埋之。
以明其一也。
或又引左氏傳築郿。
凡例謂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
而立建主之論。
按魯莊公二十八年冬。
築郿。
左傳為築發凡例。
穀梁譏因藪澤之利。
公羊稱避兇年造邑之嫌。
三傳異同。
左氏為短。
何則。
當春秋二百年間。
魯凡城二十四邑。
惟郿一邑稱築城。
其二十三邑豈皆有宗廟先君之主乎。
執此為建主之端。
又非通論。
或又曰。
廢主之瘞。
何以在於太微宮所藏之所。
宜舍故依新。
前已列矣。
按瘞主之位有三。
或於北牖之下。
或在西階之間。
廟之事也。
其不當立之主。
但隨其所在以瘞之。
夫主瘞於當立之廟。
斯不然矣。
以在所而言。
則太微宮所藏之所。
與漢之寢園無異。
歷代以降。
建一都者多。
兩都者少。
今國家崇東西之宅。
極嚴奉之典。
而以各廟為疑。
合以建都故事。
以相質正。
即周漢是也。
今詳議所徵。
究其年代。
率皆一都之時。
豈可以擬議。
亦孰敢獻酬於其間。
詳考經旨。
古人謀寢。
必及於廟。
未有設寢而不立廟者。
國家承隋氏之弊。
草創未暇。
後雖建於垂拱。
而事有所合。
其後當幹戈寧戢之歲。
文物大備之朝。
歷於十一聖不議廢之。
豈不以事雖出於一時。
廟有合立之理。
不可一一革也。
今洛都上自宮殿樓觀。
下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