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十五
關燈
小
中
大
請歸祔太廟。
敕付東都留守鄭絪商量聞奏。
絪奏雲。
臣謹詳三代典禮。
上稽高祖太宗之制度。
未嘗有並建兩廟。
並享二主之禮。
天授之際。
祀典變革。
中宗初復舊物。
未暇詳考典章。
遂于洛陽。
創立宗廟。
是行遷都之制。
實非建國之儀。
及西歸上都。
因循未發。
德宗嗣統。
墜典克修。
東都九廟。
不復告享。
謹按禮記仲尼答曾子問雲。
天無二日。
民無二王。
嘗禘郊社。
尊無二上。
所以明二主之非禮也。
陛下接千載之大統。
揚累聖之耿光。
憲章先王。
垂法後嗣。
況宗廟之禮。
至尊至重。
違經黷祀。
時謂不欽。
特望擇三代令典。
守高祖太宗之法度。
鑒神龍權宜之制。
遵建中矯正之禮。
依經復古。
允屬聖明。
伏以太微宮光皇帝三代睿宗聖文孝武皇帝神主。
參考經義。
不合祔享。
至于遷置神主之禮。
三代已降。
禮無明文。
伏望委中書門下與公卿禮官質正詳定。
敕付所司。
太常博士王彥威奏議曰。
謹按國初故事。
無兩都並建宗廟。
並行享祭之禮。
伏尋周書召誥洛誥之說。
實有祭告豐廟洛廟之文。
是則周人兩都。
並建宗祧。
至則告享。
然則兩都皆祭祖考。
禮祀並興。
自神龍復辟。
中宗嗣位。
廟既皆作。
享亦並行。
天寶末。
兩都傾陷。
神主亡失。
肅宗既復舊物。
但建廟作主于上都。
其東都神主。
大歷中。
始于人閒得之。
遂寓于太微宮。
不復祔享。
臣等謹按經傳。
王者之制。
凡建宮室。
宗廟為先。
廟必有主。
主必在廟。
是則兩都立廟。
蓋行古之道。
主必在廟。
實依禮經。
今謹參詳。
理合升祔。
謹按光皇帝是追王。
高宗中宗睿宗。
是祧廟之主。
其神主合藏于太廟從西第一夾室。
景皇帝是始封不遷之祖。
其神主合藏于太廟從西第二夾室。
高祖太宗元宗肅宗代宗。
是創業有功親廟之祖。
伏惟江都集禮。
正廟之主。
藏于太室之中。
禮記。
群廟之主。
有故則聚而藏之祖廟。
伏以德宗之下。
神主未作。
代宗之上。
後主先亡。
若歸本室。
則有虛主。
事雖可據。
理或未安。
今高祖已下神主。
並合藏于太祖之廟。
依舊準故事不享。
如陛下肆覲東後。
移都洛陽。
自非祧主。
合歸本室。
其餘闕主。
又當時而作。
祔享時祭禘祫如儀。
臣又按國家追王故事。
太祖之上。
又有德明興聖懿祖別廟。
今光皇帝神主。
即懿祖也。
伏緣東都先無前廟安光皇帝神主。
今請權祔于太廟夾室。
居元皇帝之上。
如駕在東都。
則請準上都式。
營建別廟。
作德明興聖獻祖神主。
備禮升祔。
又于太廟夾室。
奉迎光皇帝神主。
歸別廟第四室。
禘祫如儀。
或問曰。
禮。
作栗主。
瘞桑主。
漢魏並有瘞主之議。
大歷中亦瘞孝敬皇帝神主。
今祔而不瘞。
如之何。
答曰。
作主依神。
理無可埋。
漢魏瘞藏。
事非允愜。
孝敬尊非正統。
廟廢而主獨存。
從而瘞藏。
為協情理。
又問。
古者巡狩必載遷主。
今東都主又祔于廟。
答曰。
古者師行以遷主。
無則主命。
自非遷祖之主。
別無出廟之文。
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
則兩都宗廟。
各宜有主。
又問者。
古者作主。
必因虞練。
若主必歸祔。
則室不可虛。
則當補已亡之主。
創當祔之主。
禮無其說。
如之何。
答曰。
虞練作主。
禮之正也。
非時作主。
事之權也。
王者遇時為法。
因事制宜。
苟無其常。
則思其變。
如駕或東幸。
廟仍虛主。
即準肅宗廣德二年上都作主故事。
特作闕主而祔。
蓋主不可闕。
故禮貴從宜。
春秋之義。
變而之正者也。
臣伏思祖宗之主。
神靈所憑。
寓于太微。
不入宗廟。
據經復本。
允屬聖明。
至是。
下尚書省集議。
而郎吏所議。
與彥威多同。
丞郎則各執所見。
或雲神主合藏于太微宮。
或雲並合埋瘞。
或雲闕主當作。
或雲輿駕東幸。
即載上都神主而東。
鹹以意言。
不本經據。
竟以紛議不定。
遂不舉行。
四年五月。
禮儀使奏。
謹按周禮。
天子七廟。
三昭三穆合太祖之廟為七。
荀卿子曰。
有天下者祭七世。
有一國者祭五世。
則知天子上祭七廟。
典籍通規。
祖功宗德。
不在其數。
國朝九廟之制。
法周之文。
太祖皇帝始為唐肇基天命。
義同周之後稷。
高祖神堯皇帝。
創業經始。
化隋為唐。
義同周之文王。
太宗皇帝。
神武應期。
造有區夏。
義同周之武王也。
其下三昭三穆。
謂之親廟。
四時常饗。
自如禮文。
今以新主立廟。
元宗明皇帝在三昭三穆之外。
是親盡之祖。
雖有功德。
禮合祧遷。
禘祫之歲。
則從合食。
制從之。
開成五年。
禮儀使奏。
謹按天子七廟。
祖功宗德。
不在其中。
國朝制度。
太廟九室。
伏以太祖景皇帝受封于唐。
高祖太宗創業受命。
有功之主。
百世不遷。
今文宗元聖昭獻皇帝升祔有時。
代宗睿文孝武皇帝是親盡之祖。
禮合祧遷。
每至禘祫。
合食如常。
敕旨。
敬依典禮。
敕付東都留守鄭絪商量聞奏。
絪奏雲。
臣謹詳三代典禮。
上稽高祖太宗之制度。
未嘗有並建兩廟。
並享二主之禮。
天授之際。
祀典變革。
中宗初復舊物。
未暇詳考典章。
遂于洛陽。
創立宗廟。
是行遷都之制。
實非建國之儀。
及西歸上都。
因循未發。
德宗嗣統。
墜典克修。
東都九廟。
不復告享。
謹按禮記仲尼答曾子問雲。
天無二日。
民無二王。
嘗禘郊社。
尊無二上。
所以明二主之非禮也。
陛下接千載之大統。
揚累聖之耿光。
憲章先王。
垂法後嗣。
況宗廟之禮。
至尊至重。
違經黷祀。
時謂不欽。
特望擇三代令典。
守高祖太宗之法度。
鑒神龍權宜之制。
遵建中矯正之禮。
依經復古。
允屬聖明。
伏以太微宮光皇帝三代睿宗聖文孝武皇帝神主。
參考經義。
不合祔享。
至于遷置神主之禮。
三代已降。
禮無明文。
伏望委中書門下與公卿禮官質正詳定。
敕付所司。
太常博士王彥威奏議曰。
謹按國初故事。
無兩都並建宗廟。
並行享祭之禮。
伏尋周書召誥洛誥之說。
實有祭告豐廟洛廟之文。
是則周人兩都。
並建宗祧。
至則告享。
然則兩都皆祭祖考。
禮祀並興。
自神龍復辟。
中宗嗣位。
廟既皆作。
享亦並行。
天寶末。
兩都傾陷。
神主亡失。
肅宗既復舊物。
但建廟作主于上都。
其東都神主。
大歷中。
始于人閒得之。
遂寓于太微宮。
不復祔享。
臣等謹按經傳。
王者之制。
凡建宮室。
宗廟為先。
廟必有主。
主必在廟。
是則兩都立廟。
蓋行古之道。
主必在廟。
實依禮經。
今謹參詳。
理合升祔。
謹按光皇帝是追王。
高宗中宗睿宗。
是祧廟之主。
其神主合藏于太廟從西第一夾室。
景皇帝是始封不遷之祖。
其神主合藏于太廟從西第二夾室。
高祖太宗元宗肅宗代宗。
是創業有功親廟之祖。
伏惟江都集禮。
正廟之主。
藏于太室之中。
禮記。
群廟之主。
有故則聚而藏之祖廟。
伏以德宗之下。
神主未作。
代宗之上。
後主先亡。
若歸本室。
則有虛主。
事雖可據。
理或未安。
今高祖已下神主。
並合藏于太祖之廟。
依舊準故事不享。
如陛下肆覲東後。
移都洛陽。
自非祧主。
合歸本室。
其餘闕主。
又當時而作。
祔享時祭禘祫如儀。
臣又按國家追王故事。
太祖之上。
又有德明興聖懿祖別廟。
今光皇帝神主。
即懿祖也。
伏緣東都先無前廟安光皇帝神主。
今請權祔于太廟夾室。
居元皇帝之上。
如駕在東都。
則請準上都式。
營建別廟。
作德明興聖獻祖神主。
備禮升祔。
又于太廟夾室。
奉迎光皇帝神主。
歸別廟第四室。
禘祫如儀。
或問曰。
禮。
作栗主。
瘞桑主。
漢魏並有瘞主之議。
大歷中亦瘞孝敬皇帝神主。
今祔而不瘞。
如之何。
答曰。
作主依神。
理無可埋。
漢魏瘞藏。
事非允愜。
孝敬尊非正統。
廟廢而主獨存。
從而瘞藏。
為協情理。
又問。
古者巡狩必載遷主。
今東都主又祔于廟。
答曰。
古者師行以遷主。
無則主命。
自非遷祖之主。
別無出廟之文。
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
則兩都宗廟。
各宜有主。
又問者。
古者作主。
必因虞練。
若主必歸祔。
則室不可虛。
則當補已亡之主。
創當祔之主。
禮無其說。
如之何。
答曰。
虞練作主。
禮之正也。
非時作主。
事之權也。
王者遇時為法。
因事制宜。
苟無其常。
則思其變。
如駕或東幸。
廟仍虛主。
即準肅宗廣德二年上都作主故事。
特作闕主而祔。
蓋主不可闕。
故禮貴從宜。
春秋之義。
變而之正者也。
臣伏思祖宗之主。
神靈所憑。
寓于太微。
不入宗廟。
據經復本。
允屬聖明。
至是。
下尚書省集議。
而郎吏所議。
與彥威多同。
丞郎則各執所見。
或雲神主合藏于太微宮。
或雲並合埋瘞。
或雲闕主當作。
或雲輿駕東幸。
即載上都神主而東。
鹹以意言。
不本經據。
竟以紛議不定。
遂不舉行。
四年五月。
禮儀使奏。
謹按周禮。
天子七廟。
三昭三穆合太祖之廟為七。
荀卿子曰。
有天下者祭七世。
有一國者祭五世。
則知天子上祭七廟。
典籍通規。
祖功宗德。
不在其數。
國朝九廟之制。
法周之文。
太祖皇帝始為唐肇基天命。
義同周之後稷。
高祖神堯皇帝。
創業經始。
化隋為唐。
義同周之文王。
太宗皇帝。
神武應期。
造有區夏。
義同周之武王也。
其下三昭三穆。
謂之親廟。
四時常饗。
自如禮文。
今以新主立廟。
元宗明皇帝在三昭三穆之外。
是親盡之祖。
雖有功德。
禮合祧遷。
禘祫之歲。
則從合食。
制從之。
開成五年。
禮儀使奏。
謹按天子七廟。
祖功宗德。
不在其中。
國朝制度。
太廟九室。
伏以太祖景皇帝受封于唐。
高祖太宗創業受命。
有功之主。
百世不遷。
今文宗元聖昭獻皇帝升祔有時。
代宗睿文孝武皇帝是親盡之祖。
禮合祧遷。
每至禘祫。
合食如常。
敕旨。
敬依典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