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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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者其業榮。
我圖爾功。
特加彜典。
錫名酬賦。
永世無窮。
宜並賜名奉天定難功臣。
其有食實封者。
子孫相繼。
世世不絕。
貞元二年五月。
故尚父汾陽王子儀。
實封二千戶。
宜準式減半。
餘以分襲。
曖可襲代國公。
通前襲三百戶。
晞可襲二百五十戶。
曙可襲二百五十戶。
暎可襲二百二十五戶。
七年三月。
戶部奏。
伏以周漢故事。
有功即加地。
有罪即奪國。
即明賞罰。
方申沮勸。
其犯除名以上罪。
有實封。
準法合除。
比來因循。
兼不申舉。
自今以後。
應實封人。
或人緣罪犯。
其尚書省及本軍本使本貫奏狀。
請令並標實封戶數。
本配州名同奏。
敕下戶部。
以為憑據。
其犯徒罪。
三分望奪一分。
流罪奪一半。
除名以上罪。
即準法悉除。
並以本犯條論。
不在減贖之限。
其奉特敕貶謫。
驗制詞內所犯無正條者。
伏請準流罪奪一半。
敕旨。
依奏。
其年十一月敕。
諸公主每年各給封物七百端疋屯。
依舊例。
春秋兩限支給。
諸郡主每季各賜錢一百貫文。
縣主每季各賜錢七十貫文。
八年八月。
戶部奏。
準貞元七年三月二十日敕節文。
比來食實封人。
多不依令式。
皆身歿之後。
子孫目申請傳襲。
伏請自今以後。
并今日以前。
應食實封人。
并一年內。
準式具合襲子孫官品年名。
并母氏嫡庶。
於本貫陳牒。
如無本貫。
即於食封人本任本使申牒。
如合襲人有罪疾及身死者。
亦限一周年內申牒。
請立以次合襲人。
仍具家口陳牒。
請附籍帳。
本貫勘責當家及親近。
如實是嫡長。
即與責保。
準式附貫。
然後申省。
到後即取文武職事三品正員一人充保。
敕旨。
宜依。
二十一年七月六日敕。
應食實封。
其節度使宜令百戶給八百端疋。
若是絹。
兼給綿六百兩。
伏以食封本因賞功。
封之多少。
視功之厚薄。
不以官位散要。
別置等差。
其節度使兼宰相。
準貞元二十年以前舊例處分。
從之。
元和五年六月。
戶部侍郎判度支李夷簡奏。
應給食實封官。
自貞元十三年以後。
節度使宰相。
每百戶給八百端疋。
若是絹。
更給綿六百兩。
節度使不兼宰相。
每百戶給四百端疋。
軍使及金吾諸衛將軍大將軍。
每百戶給三百五十端疋。
內外官祿 武德元年十二月。
因隋制。
文武官給祿。
正一品。
七百石。
從一品。
六百石。
正二品。
五百石。
從二品。
四百六十石。
正三品。
四百石。
從三品。
三百六十石。
正四品。
三百石。
從四品。
二百六十石。
正五品。
二百石。
從五品。
一百六十石。
正六品。
一百石。
從六品。
九十石。
正七品。
八十石。
從七品。
七十石。
正八品。
六十石。
從八品。
五十石。
正九品。
四十石。
從九品。
三十石。
並每年給。
貞觀二年二月二十日詔。
官人得上考。
給一季祿。
至三年正月十一日。
官得上下考。
亦給。
其年六月詔官人出使。
皆廩其妻子。
至十二月詔。
外官新任。
多有匱乏。
準品計日給糧。
八年。
中書舍人高季輔上表曰。
仕以應務。
亦以代耕。
外官卑品。
猶未得祿。
既離鄉井。
理必貧煎。
但妻子之戀。
賢知猶累其懷。
飢寒之切。
夷惠罕全其行。
為政之道。
期于易從。
若不恤其匱乏。
唯欲勵其清儉。
凡在末品。
中庸者多。
正恐巡察歲出。
輶軒繼軌。
不能肅其侵漁。
何以求其政術。
今戶口漸殷。
廩倉已實。
斟量給祿。
使得養親。
然後督以嚴科。
責其報效。
則庶官畢力。
物議斯允。
永徽元年八月詔。
文武五品以上。
解官充待者。
宜準緻仕人例。
給半祿。
光宅元年十月二十日敕。
諸內外官祿料賜會。
二事已上。
皆據上日給。
新授官未上。
所司及承敕使差充使者。
祿料并考第。
一事已上。
並不在與限。
如別敕應差使者。
京官以敕出日。
外官以敕符到日。
為上日。
若新授外仍直諸司者。
上日同京官。
即舊人應替。
先別敕定名。
充使未迴。
兩應給而無正課料者。
以當處官料充。
職田據新人上日為斷。
不別給舊人。
因使應別給者。
經一季雖未了。
不在給限。
其制敕授官。
雖敕符先到。
未上者。
舊人無犯。
不在停限。
天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敕。
京官兼太守等官。
俸料兩給者。
宜停其外官。
太守兼京官。
除準式。
親王帶京官。
外任官。
副大將軍。
副使。
知軍。
及正事京官兼內外官知政事。
據文合兼給者。
餘並從一處給。
任逐穩便。
十四載八月敕。
在京文武九品以上正員官。
既親於職務。
可謂勤心。
自今以後。
每月給俸食雜用防閣庶僕等。
宜十分為率。
加二分。
其同正員官。
加一分。
仍永為常式。
至德二載四月敕。
天下郡府及縣官祿。
白直品子等課。
從今年正月一日以後。
並量給一半。
事平之後。
當續支還。
貞元七年十二月敕。
郡主婿授檢校四品京官。
戶部每月給料錢三十貫文。
度支給祿粟一百二十石。
縣主婿檢校五品京官。
戶部每月給料錢一十貫文。
度支給祿米一百石。
大中三年九月敕。
秦州刺史祿粟。
每月給五十一石。
原州威州刺史祿粟。
每月各給四十一石。
我圖爾功。
特加彜典。
錫名酬賦。
永世無窮。
宜並賜名奉天定難功臣。
其有食實封者。
子孫相繼。
世世不絕。
貞元二年五月。
故尚父汾陽王子儀。
實封二千戶。
宜準式減半。
餘以分襲。
曖可襲代國公。
通前襲三百戶。
晞可襲二百五十戶。
曙可襲二百五十戶。
暎可襲二百二十五戶。
七年三月。
戶部奏。
伏以周漢故事。
有功即加地。
有罪即奪國。
即明賞罰。
方申沮勸。
其犯除名以上罪。
有實封。
準法合除。
比來因循。
兼不申舉。
自今以後。
應實封人。
或人緣罪犯。
其尚書省及本軍本使本貫奏狀。
請令並標實封戶數。
本配州名同奏。
敕下戶部。
以為憑據。
其犯徒罪。
三分望奪一分。
流罪奪一半。
除名以上罪。
即準法悉除。
並以本犯條論。
不在減贖之限。
其奉特敕貶謫。
驗制詞內所犯無正條者。
伏請準流罪奪一半。
敕旨。
依奏。
其年十一月敕。
諸公主每年各給封物七百端疋屯。
依舊例。
春秋兩限支給。
諸郡主每季各賜錢一百貫文。
縣主每季各賜錢七十貫文。
八年八月。
戶部奏。
準貞元七年三月二十日敕節文。
比來食實封人。
多不依令式。
皆身歿之後。
子孫目申請傳襲。
伏請自今以後。
并今日以前。
應食實封人。
并一年內。
準式具合襲子孫官品年名。
并母氏嫡庶。
於本貫陳牒。
如無本貫。
即於食封人本任本使申牒。
如合襲人有罪疾及身死者。
亦限一周年內申牒。
請立以次合襲人。
仍具家口陳牒。
請附籍帳。
本貫勘責當家及親近。
如實是嫡長。
即與責保。
準式附貫。
然後申省。
到後即取文武職事三品正員一人充保。
敕旨。
宜依。
二十一年七月六日敕。
應食實封。
其節度使宜令百戶給八百端疋。
若是絹。
兼給綿六百兩。
伏以食封本因賞功。
封之多少。
視功之厚薄。
不以官位散要。
別置等差。
其節度使兼宰相。
準貞元二十年以前舊例處分。
從之。
元和五年六月。
戶部侍郎判度支李夷簡奏。
應給食實封官。
自貞元十三年以後。
節度使宰相。
每百戶給八百端疋。
若是絹。
更給綿六百兩。
節度使不兼宰相。
每百戶給四百端疋。
軍使及金吾諸衛將軍大將軍。
每百戶給三百五十端疋。
內外官祿 武德元年十二月。
因隋制。
文武官給祿。
正一品。
七百石。
從一品。
六百石。
正二品。
五百石。
從二品。
四百六十石。
正三品。
四百石。
從三品。
三百六十石。
正四品。
三百石。
從四品。
二百六十石。
正五品。
二百石。
從五品。
一百六十石。
正六品。
一百石。
從六品。
九十石。
正七品。
八十石。
從七品。
七十石。
正八品。
六十石。
從八品。
五十石。
正九品。
四十石。
從九品。
三十石。
並每年給。
貞觀二年二月二十日詔。
官人得上考。
給一季祿。
至三年正月十一日。
官得上下考。
亦給。
其年六月詔官人出使。
皆廩其妻子。
至十二月詔。
外官新任。
多有匱乏。
準品計日給糧。
八年。
中書舍人高季輔上表曰。
仕以應務。
亦以代耕。
外官卑品。
猶未得祿。
既離鄉井。
理必貧煎。
但妻子之戀。
賢知猶累其懷。
飢寒之切。
夷惠罕全其行。
為政之道。
期于易從。
若不恤其匱乏。
唯欲勵其清儉。
凡在末品。
中庸者多。
正恐巡察歲出。
輶軒繼軌。
不能肅其侵漁。
何以求其政術。
今戶口漸殷。
廩倉已實。
斟量給祿。
使得養親。
然後督以嚴科。
責其報效。
則庶官畢力。
物議斯允。
永徽元年八月詔。
文武五品以上。
解官充待者。
宜準緻仕人例。
給半祿。
光宅元年十月二十日敕。
諸內外官祿料賜會。
二事已上。
皆據上日給。
新授官未上。
所司及承敕使差充使者。
祿料并考第。
一事已上。
並不在與限。
如別敕應差使者。
京官以敕出日。
外官以敕符到日。
為上日。
若新授外仍直諸司者。
上日同京官。
即舊人應替。
先別敕定名。
充使未迴。
兩應給而無正課料者。
以當處官料充。
職田據新人上日為斷。
不別給舊人。
因使應別給者。
經一季雖未了。
不在給限。
其制敕授官。
雖敕符先到。
未上者。
舊人無犯。
不在停限。
天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敕。
京官兼太守等官。
俸料兩給者。
宜停其外官。
太守兼京官。
除準式。
親王帶京官。
外任官。
副大將軍。
副使。
知軍。
及正事京官兼內外官知政事。
據文合兼給者。
餘並從一處給。
任逐穩便。
十四載八月敕。
在京文武九品以上正員官。
既親於職務。
可謂勤心。
自今以後。
每月給俸食雜用防閣庶僕等。
宜十分為率。
加二分。
其同正員官。
加一分。
仍永為常式。
至德二載四月敕。
天下郡府及縣官祿。
白直品子等課。
從今年正月一日以後。
並量給一半。
事平之後。
當續支還。
貞元七年十二月敕。
郡主婿授檢校四品京官。
戶部每月給料錢三十貫文。
度支給祿粟一百二十石。
縣主婿檢校五品京官。
戶部每月給料錢一十貫文。
度支給祿米一百石。
大中三年九月敕。
秦州刺史祿粟。
每月給五十一石。
原州威州刺史祿粟。
每月各給四十一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