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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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每至降誕日。
天下亦皆休假。
臣以為乾曜見素等所奏以為節假者。
蓋當時臣子之心。
喜君父聖壽無疆。
以為榮慶。
今園陵既修。
升祔將畢。
謹尋禮意。
不合更存休假之名。
請付尚書省集百官與學官參議。
敕宜依者。
臣等聞君子名之必可言。
言之必可行。
故可言不可行。
君子不言。
伏以元宗肅宗代宗德宗順宗五聖。
威靈在天已久。
而當時慶誕猶存。
正可言不可行之禮。
請依王涇奏議。
並停。
制可。
四年閏三月敕。
其諸道進獻。
除降誕端午冬至元正。
任以上貢。
修其慶賀。
其餘雜進。
除二日條所供外。
一切勒停。
如違越者。
所進物送納左藏庫。
仍委禦史臺具名聞奏。
七年二月癸卯降誕節。
宰臣舊例。
進衣一副。
惟李吉甫方固恩澤。
別進馬二匹。
賜通天犀帶以答之。
九年十月。
敕停臘日。
京兆府饗狐兔進獻。
十五年七月敕。
今月六日。
是朕降誕之辰。
奉迎皇太後。
宮中上壽。
其日。
並賜于光順門內殿。
與百官相見永為常式。
後竟以禮無所據。
罷之。
長慶元年七月六日敕。
自降誕之辰。
百官于紫宸殿稱賀畢。
詣昭德門。
外命婦光順門。
並進名奉賀皇太後。
緣去年降誕稱賀。
百官與命婦并集光順門。
群情以為非便。
故改其儀。
二年九月敕。
蕃客等使。
皆遠申朝聘。
節遇重陽。
宜共賜錢二百貫文。
以充宴賞。
仍給太常音樂。
三年九月。
尚書左丞兼集賢學士韋綬。
因奏重陽日。
百官有曲江宴。
時請以修撰校理等自為一會。
從之。
仍別賜宴錢。
三年三月。
敕內侍省。
每年上巳重陽日。
如有百官宴會。
宜每節賜錢五百十貫文。
令度支支給。
寶歷元年四月。
中書門下奏。
皇帝降誕日。
準故事。
休假一日。
從之。
其年五月。
詔停諸親端午恭賀。
太和五年敕。
端午節辰。
方鎮例有進奉。
其雜綵匹段。
許進生白綾絹。
七年十月。
中書門下奏。
請以十月十日為慶成節。
著于甲令。
是日。
上于宮中奉迎皇太後。
與昆弟諸王宴樂。
群臣詣延英門奉觴。
上千萬壽。
天下州府。
並置宴一日。
從之。
開成元年二月。
京兆尹歸融奏。
甫近上巳。
準故事。
曲江賜宴。
今緣兩公主出降。
府司供帳事殷。
望請改日。
上曰。
去年重陽。
改九月十九日。
未失重九之義。
今宜改十三賜宴。
二年九月敕。
慶成節。
朕之生辰。
不欲屠宰。
宴會蔬食。
任陳脯醢。
仍為永制。
至四年。
復令其日肉食。
其年九月。
敕慶成節。
宜令京兆府準上巳重陽例。
于曲江宴會文武百官。
其延英奉觴宜停。
三年十月。
京兆府奏。
慶成節及上巳重陽。
百官于曲江亭子宴會。
綵觴船兩隻。
請以舊船上杖木為舫子。
過會拆收。
遇節即用者。
敕。
其上巳節置慶成節。
及重陽節停。
五年四月。
中書門下奏請。
以六月一日為慶陽節。
休假二日。
著于令式。
其天下州府。
每年常設降誕齋。
行香後。
便令以素食宴樂。
惟許飲酒及用脯醢等。
京城內。
宰臣與百官就詣大寺。
共設僧一千人齋。
仍望田裡借教坊樂官。
充行香慶讚。
各移本廚。
兼下令京兆府別置歌舞。
依奏。
是年。
文宗崩。
武宗纂嗣。
以誕慶日為慶陽節。
會昌元年二月敕。
我聖祖降誕昌辰。
宜改為降聖節。
休假一日。
其年六月。
中書門下奏。
慶陽節準敕。
其日設齋錢。
臣等請以百官共率料錢三百貫文充。
從之。
二年五月敕。
今年慶陽節。
宜準例。
中書門下等。
並于慈恩寺設齋。
行香後。
以素食合宴。
仍別賜錢三百貫文。
委度支給付。
令京兆府量事陳設。
不用追集坊市歌舞。
六年六月奏。
中書門下奏。
請以降誕日為壽昌節。
天下州府。
並置宴一日。
以為慶樂。
前後休假三日。
永著令式。
從之。
龍紀元年二月。
中書門下奏。
請今月二十二日降聖日。
為嘉會節。
天祐元年八月。
中書門下奏。
皇帝降誕日。
請為乾和節。
從之。
每至降誕日。
天下亦皆休假。
臣以為乾曜見素等所奏以為節假者。
蓋當時臣子之心。
喜君父聖壽無疆。
以為榮慶。
今園陵既修。
升祔將畢。
謹尋禮意。
不合更存休假之名。
請付尚書省集百官與學官參議。
敕宜依者。
臣等聞君子名之必可言。
言之必可行。
故可言不可行。
君子不言。
伏以元宗肅宗代宗德宗順宗五聖。
威靈在天已久。
而當時慶誕猶存。
正可言不可行之禮。
請依王涇奏議。
並停。
制可。
四年閏三月敕。
其諸道進獻。
除降誕端午冬至元正。
任以上貢。
修其慶賀。
其餘雜進。
除二日條所供外。
一切勒停。
如違越者。
所進物送納左藏庫。
仍委禦史臺具名聞奏。
七年二月癸卯降誕節。
宰臣舊例。
進衣一副。
惟李吉甫方固恩澤。
別進馬二匹。
賜通天犀帶以答之。
九年十月。
敕停臘日。
京兆府饗狐兔進獻。
十五年七月敕。
今月六日。
是朕降誕之辰。
奉迎皇太後。
宮中上壽。
其日。
並賜于光順門內殿。
與百官相見永為常式。
後竟以禮無所據。
罷之。
長慶元年七月六日敕。
自降誕之辰。
百官于紫宸殿稱賀畢。
詣昭德門。
外命婦光順門。
並進名奉賀皇太後。
緣去年降誕稱賀。
百官與命婦并集光順門。
群情以為非便。
故改其儀。
二年九月敕。
蕃客等使。
皆遠申朝聘。
節遇重陽。
宜共賜錢二百貫文。
以充宴賞。
仍給太常音樂。
三年九月。
尚書左丞兼集賢學士韋綬。
因奏重陽日。
百官有曲江宴。
時請以修撰校理等自為一會。
從之。
仍別賜宴錢。
三年三月。
敕內侍省。
每年上巳重陽日。
如有百官宴會。
宜每節賜錢五百十貫文。
令度支支給。
寶歷元年四月。
中書門下奏。
皇帝降誕日。
準故事。
休假一日。
從之。
其年五月。
詔停諸親端午恭賀。
太和五年敕。
端午節辰。
方鎮例有進奉。
其雜綵匹段。
許進生白綾絹。
七年十月。
中書門下奏。
請以十月十日為慶成節。
著于甲令。
是日。
上于宮中奉迎皇太後。
與昆弟諸王宴樂。
群臣詣延英門奉觴。
上千萬壽。
天下州府。
並置宴一日。
從之。
開成元年二月。
京兆尹歸融奏。
甫近上巳。
準故事。
曲江賜宴。
今緣兩公主出降。
府司供帳事殷。
望請改日。
上曰。
去年重陽。
改九月十九日。
未失重九之義。
今宜改十三賜宴。
二年九月敕。
慶成節。
朕之生辰。
不欲屠宰。
宴會蔬食。
任陳脯醢。
仍為永制。
復令其日肉食。
其年九月。
敕慶成節。
宜令京兆府準上巳重陽例。
于曲江宴會文武百官。
其延英奉觴宜停。
三年十月。
京兆府奏。
慶成節及上巳重陽。
百官于曲江亭子宴會。
綵觴船兩隻。
請以舊船上杖木為舫子。
過會拆收。
遇節即用者。
敕。
其上巳節置慶成節。
及重陽節停。
五年四月。
中書門下奏請。
以六月一日為慶陽節。
休假二日。
著于令式。
其天下州府。
每年常設降誕齋。
行香後。
便令以素食宴樂。
惟許飲酒及用脯醢等。
京城內。
宰臣與百官就詣大寺。
共設僧一千人齋。
仍望田裡借教坊樂官。
充行香慶讚。
各移本廚。
兼下令京兆府別置歌舞。
依奏。
文宗崩。
武宗纂嗣。
以誕慶日為慶陽節。
會昌元年二月敕。
我聖祖降誕昌辰。
宜改為降聖節。
休假一日。
其年六月。
中書門下奏。
慶陽節準敕。
其日設齋錢。
臣等請以百官共率料錢三百貫文充。
從之。
二年五月敕。
今年慶陽節。
宜準例。
中書門下等。
並于慈恩寺設齋。
行香後。
以素食合宴。
仍別賜錢三百貫文。
委度支給付。
令京兆府量事陳設。
不用追集坊市歌舞。
六年六月奏。
中書門下奏。
請以降誕日為壽昌節。
天下州府。
並置宴一日。
以為慶樂。
前後休假三日。
永著令式。
從之。
龍紀元年二月。
中書門下奏。
請今月二十二日降聖日。
為嘉會節。
天祐元年八月。
中書門下奏。
皇帝降誕日。
請為乾和節。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