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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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裳奏。
引故事。
豐陵日祭。
崇陵唯朔望節日伏臘各設一祭。
制可。
十五年四月。
禮儀使奏。
按禮文令式。
皇祖以上。
至太祖陵寢。
朔望上食。
其元日寒食冬至臘社日。
各設一祭。
皇考陵朔望及節祭外。
每日進食。
今豐陵合停日祭。
景陵日祭如式。
制曰。
可。
其年五月。
殿中省奏。
尚食局供景陵千味食數。
內魚肉委食。
味皆肥鮮。
掩埋之後。
薰蒸頗極。
今請移魚肉食於下宮。
以時進饗。
仍令尚藥局據數以香藥代之。
敕。
脯醢豬犢肉等。
皆宜以香藥代。
其酒依舊供用。
諸僭號陵 神龍二年四月十二日。
贈後父故上洛郡王元貞為酆王。
廟號褒德。
陵置六品八品丞各一員。
韋庶人父也。
蘇氏曰。
天寶九載。
有詔發韋氏冢而平之。
其時。
差長安縣尉薛榮先專知。
及見銘誌。
發冢日月。
與葬日月同。
舊為陵號榮先。
又與專知官薛榮先名同。
自閉及開。
凡四十五年。
而兆應若是。
足表僭溢過分。
殃咎夙成。
有以戒將來暴興者。
其中寶玉。
已經盜發罄矣。
而柩櫬狼狽。
徒生嘆嗟。
又足以誡將來厚葬者也。
三年三月二日制令。
武氏崇恩廟。
依舊享祭。
仍置五品令。
七品丞。
昊順二陵置令丞如太廟。
其年七月。
武崇訓將葬。
監護使司農少卿趙履溫。
諷安樂公主奏。
依永泰公主例。
為崇訓造陵。
制許之。
給事中盧粲駁奏曰。
伏尋陵之稱謂。
本屬皇王及諸君。
自有國以來。
諸王及公主墓。
無稱陵者。
唯永泰公主。
承恩特葬。
事越常塗。
不合引以為名。
左傳曰。
唯名與器。
不可以假人。
魯王哀榮之典。
誠別承恩。
然國之名器。
豈可妄假借。
比貞觀以來。
諸王舊例。
足得豐厚。
手敕曰。
安樂公主與永泰公主無異。
緣此特為陵制。
不煩固執。
粲又奏曰。
臣聞陵之稱謂。
施於尊極。
不屬王公以下。
且魯王若欲論親等第。
則不親於雍王。
雍王之墓。
尚不稱陵。
魯王則不可因尚主而加號。
且君之舉事。
則載於方冊。
或稱之往典。
或考自前朝。
臣歷檢貞觀以來。
駙馬墓無得稱陵者。
且人君之禮。
服絕于期。
蓋為不獨子其子。
陛下以膝下之恩愛。
施及其夫。
贈之儀。
哀榮足備。
豈得使上下無辨。
君臣一貫者哉。
又奏曰。
安樂公主承兩儀之澤。
履福祿之源。
指南山以錫年。
仰北辰而永庇。
魯王之葬。
車服有章。
加等之儀。
備有常數。
塋兆之稱。
不應假永泰公主為名。
非所謂垂範將來。
作則群辟者也。
上無以答。
竟從粲奏。
先是。
武氏昊陵順陵置守戶五百人。
梁王三思及魯王崇訓墓。
各置守戶六十人。
又韋氏褒德廟。
置守戶一百人。
至景龍三年三月十六日。
太常博士唐紹上疏曰。
謹按昊順二陵。
恩敕特令依舊。
因循前例。
守戶與昭陵數同。
又先代帝王陵戶。
準式二十人。
今雖外氏特恩。
亦須附近常典。
請準式量減。
取足防閑。
庶無逼上之嫌。
不失尊崇之道。
又親王守墓。
舊制例準得十人。
梁魯近加追贈。
不可越於本爵。
準令。
贈官用蔭。
各減正官一等。
故知贈之與正。
義有抑揚。
禮不可踰。
理須裁制。
請同親王墓戶。
各置十人為限。
又太廟宿衛。
準備正兵。
縱令壖內埽除。
還以其兵應役。
褒德別加廟戶。
兼配軍人。
既益煩勞。
又虧常典。
縱使恩加極禮。
須準太廟污隆。
別置百人。
亦請停廢。
疏奏不納。
至景雲元年七月一日。
廢昊陵順陵二名。
至二年五月五日。
復昊順二陵。
太平公主所請。
至先天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又廢。
並稱太原王墓。
皇後諸陵議 大歷十三年七月。
將葬貞懿皇後。
命起陵寢于章敬寺後。
嘗遊幸近地。
左右莫敢言。
于是右補闕姚南仲上疏曰。
臣聞人宅于家。
主宅于國。
夫長安城。
陛下皇居也。
分布十二辰。
即章敬寺北。
當帝城寅上之地。
陛下本命之所在。
其可穿鑿興動。
而建陵墓乎。
此非所宜一也。
夫葬者藏也。
欲人之不得見也。
蓋松柏當靜。
靈祇貴幽。
是以古帝前王之葬後妃。
莫不憑邱原。
遠郊郭。
夫豈不愛。
割情而已。
今則西俯宮闕。
南迫康莊。
事非國經。
義背神理。
若使近而可見。
歿而復生。
雖在西宮。
待之可也。
如骨肉歸土。
魂無不之。
章敬之寺北。
竟何所益。
空勞恩想。
極乖王度。
示之兆庶彰于愛。
垂之萬世損于明。
此非所宜二也。
夫帝王者。
居高明。
燭幽滯。
登臺榭。
候雲物。
晨鑒東作。
遐觀夏苗。
先皇所以因龍首之岡。
建望春之殿。
蓋為
引故事。
豐陵日祭。
崇陵唯朔望節日伏臘各設一祭。
制可。
十五年四月。
禮儀使奏。
按禮文令式。
皇祖以上。
至太祖陵寢。
朔望上食。
其元日寒食冬至臘社日。
各設一祭。
皇考陵朔望及節祭外。
每日進食。
今豐陵合停日祭。
景陵日祭如式。
制曰。
可。
其年五月。
殿中省奏。
尚食局供景陵千味食數。
內魚肉委食。
味皆肥鮮。
掩埋之後。
薰蒸頗極。
今請移魚肉食於下宮。
以時進饗。
仍令尚藥局據數以香藥代之。
敕。
脯醢豬犢肉等。
皆宜以香藥代。
其酒依舊供用。
諸僭號陵 神龍二年四月十二日。
贈後父故上洛郡王元貞為酆王。
廟號褒德。
陵置六品八品丞各一員。
蘇氏曰。
天寶九載。
有詔發韋氏冢而平之。
其時。
差長安縣尉薛榮先專知。
及見銘誌。
發冢日月。
與葬日月同。
舊為陵號榮先。
又與專知官薛榮先名同。
自閉及開。
凡四十五年。
而兆應若是。
足表僭溢過分。
殃咎夙成。
有以戒將來暴興者。
其中寶玉。
已經盜發罄矣。
而柩櫬狼狽。
徒生嘆嗟。
又足以誡將來厚葬者也。
三年三月二日制令。
武氏崇恩廟。
依舊享祭。
仍置五品令。
七品丞。
昊順二陵置令丞如太廟。
其年七月。
武崇訓將葬。
監護使司農少卿趙履溫。
諷安樂公主奏。
依永泰公主例。
為崇訓造陵。
制許之。
給事中盧粲駁奏曰。
伏尋陵之稱謂。
本屬皇王及諸君。
自有國以來。
諸王及公主墓。
無稱陵者。
唯永泰公主。
承恩特葬。
事越常塗。
不合引以為名。
左傳曰。
唯名與器。
不可以假人。
魯王哀榮之典。
誠別承恩。
然國之名器。
豈可妄假借。
比貞觀以來。
諸王舊例。
足得豐厚。
手敕曰。
安樂公主與永泰公主無異。
緣此特為陵制。
不煩固執。
粲又奏曰。
臣聞陵之稱謂。
施於尊極。
不屬王公以下。
且魯王若欲論親等第。
則不親於雍王。
雍王之墓。
尚不稱陵。
魯王則不可因尚主而加號。
且君之舉事。
則載於方冊。
或稱之往典。
或考自前朝。
臣歷檢貞觀以來。
駙馬墓無得稱陵者。
且人君之禮。
服絕于期。
蓋為不獨子其子。
陛下以膝下之恩愛。
施及其夫。
贈之儀。
哀榮足備。
豈得使上下無辨。
君臣一貫者哉。
又奏曰。
安樂公主承兩儀之澤。
履福祿之源。
指南山以錫年。
仰北辰而永庇。
魯王之葬。
車服有章。
加等之儀。
備有常數。
塋兆之稱。
不應假永泰公主為名。
非所謂垂範將來。
作則群辟者也。
上無以答。
竟從粲奏。
武氏昊陵順陵置守戶五百人。
梁王三思及魯王崇訓墓。
各置守戶六十人。
又韋氏褒德廟。
置守戶一百人。
至景龍三年三月十六日。
太常博士唐紹上疏曰。
謹按昊順二陵。
恩敕特令依舊。
因循前例。
守戶與昭陵數同。
又先代帝王陵戶。
準式二十人。
今雖外氏特恩。
亦須附近常典。
請準式量減。
取足防閑。
庶無逼上之嫌。
不失尊崇之道。
又親王守墓。
舊制例準得十人。
梁魯近加追贈。
不可越於本爵。
準令。
贈官用蔭。
各減正官一等。
故知贈之與正。
義有抑揚。
禮不可踰。
理須裁制。
請同親王墓戶。
各置十人為限。
又太廟宿衛。
準備正兵。
縱令壖內埽除。
還以其兵應役。
褒德別加廟戶。
兼配軍人。
既益煩勞。
又虧常典。
縱使恩加極禮。
須準太廟污隆。
別置百人。
亦請停廢。
疏奏不納。
至景雲元年七月一日。
廢昊陵順陵二名。
至二年五月五日。
復昊順二陵。
至先天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又廢。
並稱太原王墓。
皇後諸陵議 大歷十三年七月。
將葬貞懿皇後。
命起陵寢于章敬寺後。
嘗遊幸近地。
左右莫敢言。
于是右補闕姚南仲上疏曰。
臣聞人宅于家。
主宅于國。
夫長安城。
陛下皇居也。
分布十二辰。
即章敬寺北。
當帝城寅上之地。
陛下本命之所在。
其可穿鑿興動。
而建陵墓乎。
此非所宜一也。
夫葬者藏也。
欲人之不得見也。
蓋松柏當靜。
靈祇貴幽。
是以古帝前王之葬後妃。
莫不憑邱原。
遠郊郭。
夫豈不愛。
割情而已。
今則西俯宮闕。
南迫康莊。
事非國經。
義背神理。
若使近而可見。
歿而復生。
雖在西宮。
待之可也。
如骨肉歸土。
魂無不之。
章敬之寺北。
竟何所益。
空勞恩想。
極乖王度。
示之兆庶彰于愛。
垂之萬世損于明。
此非所宜二也。
夫帝王者。
居高明。
燭幽滯。
登臺榭。
候雲物。
晨鑒東作。
遐觀夏苗。
先皇所以因龍首之岡。
建望春之殿。
蓋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