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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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
比及元成二帝之間。
貢禹韋元成等繼出。
果有正論。
竟從毀除。
足知漢初不本於禮經。
又安可程法也。
或曰。
幾筵不得復設。
廟寢何妨脩營。
候車駕時巡。
便合於所載之主者。
究其終始。
又得以論之。
昨者。
降敕參詳。
本為欲收舊主。
主既不立。
廟更何可施。
假令行幸九州。
一一皆立廟乎。
臣愚以為廟不可脩。
主宜藏瘞。
或就瘞於埳室。
或瘞於兩階之間。
此乃百世常行不易之道也。
其年九月敕。
段瑰等詳議東都不可立廟。
李福等狀。
又有異同。
國家制度。
須合典禮。
證據未一。
則難建立。
並令赴都省對議。
須歸至當。
工部尚書薛元賞等議。
伏以建中時。
公卿奏請脩建東都太廟。
當時之議。
大旨有三。
其一曰。
必存其廟。
備立其主。
時享之日。
以他官攝行。
二曰。
建廟立主。
存而不祭。
皇輿時巡。
則就享焉。
三曰。
存其廟。
瘞其主。
臣等取其三議。
參酌禮經。
理宜存廟。
不合置主。
謹按禮祭義曰。
建國之神位。
右社稷而左宗廟。
禮記曰。
君子將營宮室。
宗廟為先。
是知王者建邦設都。
必先宗廟社稷。
況周武受命。
始都於豐。
成王相宅。
又蔔於洛。
烝祭歲於新邑。
冊周公於太室。
故書曰。
戊辰。
王在新邑。
烝祭歲。
王入太室。
祼。
成王厥後復歸於豐。
雖成洛邑。
未嘗久處。
逮於平王。
始定東遷。
則周之豐鎬。
皆有宗廟明矣。
又按曾子問。
廟有二主。
夫子告以天無二日。
民無二王。
嘗禘郊社。
尊無二上。
未知其為禮者。
昔齊桓公作二主。
夫子譏之。
以為偽主。
是知二主不可並設。
亦明矣。
夫聖王建社以厚本。
立廟以尊祖。
所以京邑必有宗社。
今國家定周秦之兩地。
為東西之兩宅。
闢九衢而立宮闕。
設百官而嚴拱衛。
取法元象。
號為京師。
既嚴帝宅。
難虛神位。
若無宗廟。
何謂皇都。
然依人者神。
在誠者祀。
誠非外至。
必由中出。
理合親敬。
用交神明。
位宜存於兩都。
廟可偕立。
誠難專於二祭。
主不並設。
或以禮雲七廟五廟無虛主。
是謂不可無主。
所以天子巡狩。
亦有所尊。
嘗飾齋車。
載遷主以行。
今若修廟瘞主。
則東都太廟。
九室皆虛。
既違於經。
須徵其說。
臣復探賾禮意。
因得盡而論之。
所雲七廟五廟無虛主。
是論見饗之廟不可虛也。
今之兩都。
雖各有廟。
禘祫享獻。
斯皆親奉於上京。
神主幾筵。
不可虛陳於東廟。
且禮雲。
惟聖人為能享帝。
孝子為能享親。
昔漢韋元成議廢郡國祀。
亦曰立廟京師。
躬親承事。
四海之內。
各以職來祭。
人情禮意。
如此較然。
二室既不並居。
二廟豈宜偕祔。
但所都之國。
見享之廟。
既無虛室。
則協通經義者。
又欲置主不享。
以俟巡幸。
昔魯作僖公之主。
不於虞練之時。
春秋書而譏之。
合祔之主。
作非其時。
尚為所議。
今若置不合祔之主。
不因時而作。
違經越禮。
莫甚於此。
豈有九室合享之主。
而有置而不享之文。
兩廟始創於周公。
二主獲譏於夫子。
自古制作。
皆範周孔。
舊典猶在。
足可明徵。
臣所以言東都廟則合存。
主不合置。
今將修建廟宇。
誠不虧於典禮。
其見在太微宮中六主。
請待東都修建太廟畢。
具禮迎置於西夾室。
閟而不饗。
式彰陛下嚴祀之敬。
以明聖朝尊祖之義。
吏部郎中鄭亞等五人議。
據禮院奏。
以為東都太廟既廢。
不可復修。
見在太微宮神主。
請瘞於所寓之地。
有乖經訓。
不敢雷同。
臣所以別進議狀。
請脩祔主。
並依典禮。
兼與建中元年禮儀使顏真卿所奏事同。
臣與公卿等重議。
皆以為廟固合修。
主不可瘞。
即與臣等議狀意同。
但眾議猶疑東西二廟。
各設神主。
恐涉廟有二主之義。
請脩廟虛室。
以太微宮所寓神主。
藏於夾室之中。
伏以六主神位。
內有不祧之宗。
今用遷廟之儀。
猶未合禮。
臣等猶未敢署眾狀。
蓋為闕疑。
太學博士直宏文館鄭遂等七人議曰。
夫論國之大事。
必本於正。
而根乎經。
以臻於中道。
聖朝以廣孝為先。
以得禮為貴。
而臣下敢不以經對。
三論六故。
已詳於前議矣。
再捧天問。
而陳乎諸家之說。
求於典訓。
考乎大中。
廟有必脩之文。
主無可置之理。
則正經正史。
兩都之廟可徵。
禮稱天子不蔔處。
太廟擇日。
蔔建國之地。
則宗廟可知。
若廢廟之說。
恐非所宜。
按詩書禮三經。
及漢朝正史。
兩都並設廟。
而載主之制。
久已行之。
敢不明徵。
而去其文飾。
援據經文。
不易前見。
東都太廟。
合務脩崇。
而舊主當瘞。
請瘞於太微宮所藏之所。
皇帝有事於洛。
則奉齋車載主以行。
太常博士顧德章議曰。
夫禮雖緣情。
事貴合道。
將明厥要。
實在得中。
必過禮而求多。
則反虧於誠敬。
伏以神龍之際。
天命有歸。
移武氏廟於長安。
即其地而置太廟。
以
比及元成二帝之間。
貢禹韋元成等繼出。
果有正論。
竟從毀除。
足知漢初不本於禮經。
又安可程法也。
或曰。
幾筵不得復設。
廟寢何妨脩營。
候車駕時巡。
便合於所載之主者。
究其終始。
又得以論之。
昨者。
降敕參詳。
本為欲收舊主。
主既不立。
廟更何可施。
假令行幸九州。
一一皆立廟乎。
臣愚以為廟不可脩。
主宜藏瘞。
或就瘞於埳室。
或瘞於兩階之間。
此乃百世常行不易之道也。
其年九月敕。
段瑰等詳議東都不可立廟。
李福等狀。
又有異同。
國家制度。
須合典禮。
證據未一。
則難建立。
並令赴都省對議。
須歸至當。
工部尚書薛元賞等議。
伏以建中時。
公卿奏請脩建東都太廟。
當時之議。
大旨有三。
其一曰。
必存其廟。
備立其主。
時享之日。
以他官攝行。
二曰。
建廟立主。
存而不祭。
皇輿時巡。
則就享焉。
三曰。
存其廟。
瘞其主。
臣等取其三議。
參酌禮經。
理宜存廟。
不合置主。
謹按禮祭義曰。
建國之神位。
右社稷而左宗廟。
禮記曰。
君子將營宮室。
宗廟為先。
是知王者建邦設都。
必先宗廟社稷。
況周武受命。
始都於豐。
成王相宅。
又蔔於洛。
烝祭歲於新邑。
冊周公於太室。
故書曰。
戊辰。
王在新邑。
烝祭歲。
王入太室。
祼。
成王厥後復歸於豐。
雖成洛邑。
未嘗久處。
逮於平王。
始定東遷。
則周之豐鎬。
皆有宗廟明矣。
又按曾子問。
廟有二主。
夫子告以天無二日。
民無二王。
嘗禘郊社。
尊無二上。
未知其為禮者。
昔齊桓公作二主。
夫子譏之。
以為偽主。
是知二主不可並設。
亦明矣。
夫聖王建社以厚本。
立廟以尊祖。
所以京邑必有宗社。
今國家定周秦之兩地。
為東西之兩宅。
闢九衢而立宮闕。
設百官而嚴拱衛。
取法元象。
號為京師。
既嚴帝宅。
難虛神位。
若無宗廟。
何謂皇都。
然依人者神。
在誠者祀。
誠非外至。
必由中出。
理合親敬。
用交神明。
位宜存於兩都。
廟可偕立。
誠難專於二祭。
主不並設。
或以禮雲七廟五廟無虛主。
是謂不可無主。
所以天子巡狩。
亦有所尊。
嘗飾齋車。
載遷主以行。
今若修廟瘞主。
則東都太廟。
九室皆虛。
既違於經。
須徵其說。
臣復探賾禮意。
因得盡而論之。
所雲七廟五廟無虛主。
是論見饗之廟不可虛也。
今之兩都。
雖各有廟。
禘祫享獻。
斯皆親奉於上京。
神主幾筵。
不可虛陳於東廟。
且禮雲。
惟聖人為能享帝。
孝子為能享親。
昔漢韋元成議廢郡國祀。
亦曰立廟京師。
躬親承事。
四海之內。
各以職來祭。
人情禮意。
如此較然。
二室既不並居。
二廟豈宜偕祔。
但所都之國。
見享之廟。
既無虛室。
則協通經義者。
又欲置主不享。
以俟巡幸。
昔魯作僖公之主。
不於虞練之時。
春秋書而譏之。
合祔之主。
作非其時。
尚為所議。
今若置不合祔之主。
不因時而作。
違經越禮。
莫甚於此。
豈有九室合享之主。
而有置而不享之文。
兩廟始創於周公。
二主獲譏於夫子。
自古制作。
皆範周孔。
舊典猶在。
足可明徵。
臣所以言東都廟則合存。
主不合置。
今將修建廟宇。
誠不虧於典禮。
其見在太微宮中六主。
請待東都修建太廟畢。
具禮迎置於西夾室。
閟而不饗。
式彰陛下嚴祀之敬。
以明聖朝尊祖之義。
吏部郎中鄭亞等五人議。
據禮院奏。
以為東都太廟既廢。
不可復修。
見在太微宮神主。
請瘞於所寓之地。
有乖經訓。
不敢雷同。
臣所以別進議狀。
請脩祔主。
並依典禮。
兼與建中元年禮儀使顏真卿所奏事同。
臣與公卿等重議。
皆以為廟固合修。
主不可瘞。
即與臣等議狀意同。
但眾議猶疑東西二廟。
各設神主。
恐涉廟有二主之義。
請脩廟虛室。
以太微宮所寓神主。
藏於夾室之中。
伏以六主神位。
內有不祧之宗。
今用遷廟之儀。
猶未合禮。
臣等猶未敢署眾狀。
蓋為闕疑。
太學博士直宏文館鄭遂等七人議曰。
夫論國之大事。
必本於正。
而根乎經。
以臻於中道。
聖朝以廣孝為先。
以得禮為貴。
而臣下敢不以經對。
三論六故。
已詳於前議矣。
再捧天問。
而陳乎諸家之說。
求於典訓。
考乎大中。
廟有必脩之文。
主無可置之理。
則正經正史。
兩都之廟可徵。
禮稱天子不蔔處。
太廟擇日。
蔔建國之地。
則宗廟可知。
若廢廟之說。
恐非所宜。
按詩書禮三經。
及漢朝正史。
兩都並設廟。
而載主之制。
久已行之。
敢不明徵。
而去其文飾。
援據經文。
不易前見。
東都太廟。
合務脩崇。
而舊主當瘞。
請瘞於太微宮所藏之所。
皇帝有事於洛。
則奉齋車載主以行。
太常博士顧德章議曰。
夫禮雖緣情。
事貴合道。
將明厥要。
實在得中。
必過禮而求多。
則反虧於誠敬。
伏以神龍之際。
天命有歸。
移武氏廟於長安。
即其地而置太廟。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