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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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改舊章。
漸廣渭陽之恩。
不尊洙泗之典。
及宏道之後。
唐隆之閒。
國命再移於外族。
此則禮亡微兆。
因斯見矣。
天人之際。
可不戒哉。
開元初。
補闕盧履冰進狀。
論喪服輕重。
敕令僉議。
於時眾議紛如。
各安積習。
太常禮部奏。
依舊定。
陛下運稽古之思。
發獨斷之明。
開元八年。
特降別敕。
一依古禮。
事符典故。
人知向方。
式固宗盟。
社稷之福。
更圖異議。
竊所未詳。
願守八年明旨。
以為萬代成法。
職方郎中韋述議曰。
上自高祖。
下至元孫。
以及其身。
謂之九族。
由近以及遠。
稱情以立文。
差其輕重。
遂為五服。
雖則或以議降。
或以名加。
教有所存。
理不踰等。
百王不易。
三代可知。
日月同懸。
鹹所仰也。
謹按儀禮喪服傳曰。
外親之服。
皆緦麻。
鄭元謂外親異親。
正服不過緦麻。
外祖父母小功五月。
以尊加也。
從母小功五月。
以名加也。
舅甥外孫。
中外昆弟。
皆依本服緦麻三月。
若以匹敵。
外祖則祖也。
舅則伯叔父也。
父母之恩不殊。
而獨殺于外氏。
聖人之心。
良有以也。
喪服傳曰。
禽獸知母而不知父。
野人曰。
父母何算焉。
都邑之士。
則知尊禰矣。
大夫及學士。
則知尊祖矣。
諸侯及其太祖。
天子及其始祖。
聖人究天道而厚于祖禰。
繫姓族而親其子孫。
近則別于賢愚。
遠則異于禽獸。
由此言之。
母黨比于本族。
不可同貫明矣。
且家無二尊。
喪無二斬。
人之所奉。
不可二也。
特重于大宗者。
降其小宗。
為人後者。
減其父母之服。
女子出嫁。
殺其本宗之喪。
蓋所存者遠。
而所抑者私也。
今若外祖及舅。
更加一等。
堂舅及姨。
列于服紀之內。
則中外之制。
相去幾何。
廢禮徇情。
所務者末。
且五服有上殺之義。
必循源本。
方及條流。
伯叔父母。
本服大功九月。
從父昆弟。
亦大功九月。
並以上出於祖。
其服不得過于祖也。
從祖祖父母。
從祖父母。
從祖昆季。
皆小功五月。
以其出于曾祖。
其服不得過于曾祖也。
族祖祖父母。
族祖父母。
族父母昆季。
皆緦麻三月。
以其出于高祖。
其服不得過于高祖也。
其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
若為之制服。
即外曾祖父母。
及外伯叔祖父母。
亦宜制服矣。
外祖加至大功九月。
則外曾祖合至小功。
外高祖合至緦麻。
若舉此而舍彼。
事則不均。
棄親錄疏。
理則不順。
推而廣之。
是與本族無異矣。
服皆有報。
則堂外甥。
曾孫姪女之子。
皆須制服矣。
聖人豈薄其骨肉。
背其恩愛。
情之親者。
制服乃輕。
蓋本于公者薄于私。
存其大者略其細。
義有所斷。
不得不然。
苟可加也。
亦可減也。
往聖可得而非。
則禮經亦可得而隳矣。
先王之制。
謂之彜倫。
奉以周旋。
猶恐失墜。
一紊其敘。
庸可正乎。
且舊章淪胥。
為日已久。
所存無幾。
又欲棄之。
雖曰未達。
不知其可。
請依儀禮喪服為定。
禮部員外郎楊仲昌議曰。
臣聞儀禮曰。
外服皆緦。
又曰。
外祖父母以尊加。
從母以名加。
並為小功五月。
其為舅緦麻。
鄭文貞公魏徵已議同從母例。
加至小功五月訖。
今之所加。
豈異前旨。
雖文貞賢也。
而周孔聖也。
以賢改聖。
後學何從。
堂舅堂姨堂舅母。
並升為袒免。
則何以祖述禮經乎。
如以外祖父母。
加至大功。
則豈無加報于外孫乎。
如以外孫為報服大功。
則本宗庶孫。
何同等而相淺乎。
竊恐外內乖序。
親疏奪倫。
情之所沿。
何所不至。
理必然也。
禮不雲乎。
無輕議禮。
況夫喪服之紀。
先王大猷。
奉以周旋。
以匡人道。
一詞寧措。
千載是遵。
涉于異端。
豈曰宏教。
伏望各依正禮。
以厚儒風。
太常所請增加。
愚見以為不可。
戶部郎中楊伯成。
左監門錄事參軍劉秩。
並同是議。
與沔等略同。
議奏。
上又謂侍臣等曰。
朕以為親姨舅既服小功。
則舅母于舅。
有三年之喪。
是受我而厚。
以服制情。
則舅母之服。
不得全降于舅。
宜服緦麻。
堂姨舅古今未制服。
朕思敦睦九族。
引而親之。
宜服袒免。
又鄭元注禮記曰。
同爨緦麻。
若比堂姨舅于同爨。
親則厚矣。
又喪服傳雲。
外親之服皆緦。
是亦不隔于堂姨舅也。
若以所服不得過本。
而須為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服制。
亦何傷乎。
是皆親親敦本之意。
卿等更熟詳之。
侍中裴耀卿。
中書令張九齡。
禮部尚書李林甫等奏曰。
外族之親無厭降。
外甥既為舅母制服。
舅母還合報之。
夫外甥既合報服。
則與夫之姨舅。
以類是同。
外甥之妻。
不得無服。
所增者頗廣。
能引者漸疏。
微臣愚蒙。
猶有未達。
上又手制答曰。
從服有六。
此其一也。
降殺之制。
禮無明文。
此皆自身率親。
用為服制。
所有存抑。
盡是推恩。
朕情有未安。
故令詳議。
非欲苟求變古。
以示不同。
卿等以為外族之親。
禮無厭降。
報服之節。
所引甚疏。
且姨舅者。
屬從之至近也。
以親言之。
則亦姑伯之匹敵也。
豈有所引者疏。
而降所親者服。
又婦從夫者也。
夫之姨舅。
夫既有服。
從夫而服。
由是睦親。
實欲令不肖者企及。
賢者俯就。
卿等宜熟詳之。
耀卿等奏曰。
陛下體至仁之德。
廣推恩之道。
將宏引進。
以示睦親。
再發德音。
更令詳議。
臣等謹按大唐新禮。
親舅加至小功。
與從母同服。
此蓋當時特命。
不以輕重遞增。
蓋不欲參於本宗。
慎於變禮者也。
今聖制親姨舅小功。
更制舅母緦麻。
堂姨舅袒免等服。
取類新禮。
垂示將來。
通於物情。
自我作古。
則群儒風議。
徒有稽留。
並望準制施行。
從之。
時改舊章。
漸廣渭陽之恩。
不尊洙泗之典。
及宏道之後。
唐隆之閒。
國命再移於外族。
此則禮亡微兆。
因斯見矣。
天人之際。
可不戒哉。
開元初。
補闕盧履冰進狀。
論喪服輕重。
敕令僉議。
於時眾議紛如。
各安積習。
太常禮部奏。
依舊定。
陛下運稽古之思。
發獨斷之明。
開元八年。
特降別敕。
一依古禮。
事符典故。
人知向方。
式固宗盟。
社稷之福。
更圖異議。
竊所未詳。
願守八年明旨。
以為萬代成法。
職方郎中韋述議曰。
上自高祖。
下至元孫。
以及其身。
謂之九族。
由近以及遠。
稱情以立文。
差其輕重。
遂為五服。
雖則或以議降。
或以名加。
教有所存。
理不踰等。
百王不易。
三代可知。
日月同懸。
鹹所仰也。
謹按儀禮喪服傳曰。
外親之服。
皆緦麻。
鄭元謂外親異親。
正服不過緦麻。
外祖父母小功五月。
以尊加也。
從母小功五月。
以名加也。
舅甥外孫。
中外昆弟。
皆依本服緦麻三月。
若以匹敵。
外祖則祖也。
舅則伯叔父也。
父母之恩不殊。
而獨殺于外氏。
聖人之心。
良有以也。
喪服傳曰。
禽獸知母而不知父。
野人曰。
父母何算焉。
都邑之士。
則知尊禰矣。
大夫及學士。
則知尊祖矣。
諸侯及其太祖。
天子及其始祖。
聖人究天道而厚于祖禰。
繫姓族而親其子孫。
近則別于賢愚。
遠則異于禽獸。
由此言之。
母黨比于本族。
不可同貫明矣。
且家無二尊。
喪無二斬。
人之所奉。
不可二也。
特重于大宗者。
降其小宗。
為人後者。
減其父母之服。
女子出嫁。
殺其本宗之喪。
蓋所存者遠。
而所抑者私也。
今若外祖及舅。
更加一等。
堂舅及姨。
列于服紀之內。
則中外之制。
相去幾何。
廢禮徇情。
所務者末。
且五服有上殺之義。
必循源本。
方及條流。
伯叔父母。
本服大功九月。
從父昆弟。
亦大功九月。
並以上出於祖。
其服不得過于祖也。
從祖祖父母。
從祖父母。
從祖昆季。
皆小功五月。
以其出于曾祖。
其服不得過于曾祖也。
族祖祖父母。
族祖父母。
族父母昆季。
皆緦麻三月。
以其出于高祖。
其服不得過于高祖也。
其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
若為之制服。
即外曾祖父母。
及外伯叔祖父母。
亦宜制服矣。
外祖加至大功九月。
則外曾祖合至小功。
外高祖合至緦麻。
若舉此而舍彼。
事則不均。
棄親錄疏。
理則不順。
推而廣之。
是與本族無異矣。
服皆有報。
則堂外甥。
曾孫姪女之子。
皆須制服矣。
聖人豈薄其骨肉。
背其恩愛。
情之親者。
制服乃輕。
蓋本于公者薄于私。
存其大者略其細。
義有所斷。
不得不然。
苟可加也。
亦可減也。
往聖可得而非。
則禮經亦可得而隳矣。
先王之制。
謂之彜倫。
奉以周旋。
猶恐失墜。
一紊其敘。
庸可正乎。
且舊章淪胥。
為日已久。
所存無幾。
又欲棄之。
雖曰未達。
不知其可。
請依儀禮喪服為定。
禮部員外郎楊仲昌議曰。
臣聞儀禮曰。
外服皆緦。
又曰。
外祖父母以尊加。
從母以名加。
並為小功五月。
其為舅緦麻。
鄭文貞公魏徵已議同從母例。
加至小功五月訖。
今之所加。
豈異前旨。
雖文貞賢也。
而周孔聖也。
以賢改聖。
後學何從。
堂舅堂姨堂舅母。
並升為袒免。
則何以祖述禮經乎。
如以外祖父母。
加至大功。
則豈無加報于外孫乎。
如以外孫為報服大功。
則本宗庶孫。
何同等而相淺乎。
竊恐外內乖序。
親疏奪倫。
情之所沿。
何所不至。
理必然也。
禮不雲乎。
無輕議禮。
況夫喪服之紀。
先王大猷。
奉以周旋。
以匡人道。
一詞寧措。
千載是遵。
涉于異端。
豈曰宏教。
伏望各依正禮。
以厚儒風。
太常所請增加。
愚見以為不可。
戶部郎中楊伯成。
左監門錄事參軍劉秩。
並同是議。
與沔等略同。
議奏。
上又謂侍臣等曰。
朕以為親姨舅既服小功。
則舅母于舅。
有三年之喪。
是受我而厚。
以服制情。
則舅母之服。
不得全降于舅。
宜服緦麻。
堂姨舅古今未制服。
朕思敦睦九族。
引而親之。
宜服袒免。
又鄭元注禮記曰。
同爨緦麻。
若比堂姨舅于同爨。
親則厚矣。
又喪服傳雲。
外親之服皆緦。
是亦不隔于堂姨舅也。
若以所服不得過本。
而須為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服制。
亦何傷乎。
是皆親親敦本之意。
卿等更熟詳之。
侍中裴耀卿。
中書令張九齡。
禮部尚書李林甫等奏曰。
外族之親無厭降。
外甥既為舅母制服。
舅母還合報之。
夫外甥既合報服。
則與夫之姨舅。
以類是同。
外甥之妻。
不得無服。
所增者頗廣。
能引者漸疏。
微臣愚蒙。
猶有未達。
上又手制答曰。
從服有六。
此其一也。
降殺之制。
禮無明文。
此皆自身率親。
用為服制。
所有存抑。
盡是推恩。
朕情有未安。
故令詳議。
非欲苟求變古。
以示不同。
卿等以為外族之親。
禮無厭降。
報服之節。
所引甚疏。
且姨舅者。
屬從之至近也。
以親言之。
則亦姑伯之匹敵也。
豈有所引者疏。
而降所親者服。
又婦從夫者也。
夫之姨舅。
夫既有服。
從夫而服。
由是睦親。
實欲令不肖者企及。
賢者俯就。
卿等宜熟詳之。
耀卿等奏曰。
陛下體至仁之德。
廣推恩之道。
將宏引進。
以示睦親。
再發德音。
更令詳議。
臣等謹按大唐新禮。
親舅加至小功。
與從母同服。
此蓋當時特命。
不以輕重遞增。
蓋不欲參於本宗。
慎於變禮者也。
今聖制親姨舅小功。
更制舅母緦麻。
堂姨舅袒免等服。
取類新禮。
垂示將來。
通於物情。
自我作古。
則群儒風議。
徒有稽留。
並望準制施行。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