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五
關燈
小
中
大
九月七日敕。
春秋二時釋奠。
諸州府並停牲牢。
惟用酒脯。
自今已後。
永為常式。
二十六年正月敕。
諸州鄉貢見訖。
令引就國子監謁先師。
學官為之開講。
質問疑義。
有司設食。
宏文崇文兩館學生。
及監內舉人。
亦聽參焉。
遂為常式。
每年行之。
二十八年二月五日敕。
文宣王廟。
春秋釋奠。
宜令三公行禮。
著之常式。
二十日。
國子祭酒劉瑗奏。
準故事。
釋奠之日。
群官道俗。
皆合赴監觀禮。
依故事著之常式。
制可。
建中三年二月。
國子司業歸崇敬奏。
上丁釋奠。
其日準舊例。
合集朝官講論五經文義。
自大歷五年以前。
常行不絕。
其年八月以後。
權停講論。
今既日逼。
恐須復依舊奏。
貞元二年二月。
釋奠。
自宰臣已下。
畢集於國學。
學官升講座。
陳五經大義及先聖之道。
九年九月。
太常奏以十一月貢舉人謁先師。
今與親享太廟日同。
準六典。
上丁釋奠。
若與大祀同日。
即用中丁。
謁先師請別擇日。
從之。
十五年四月。
歸崇敬為膳部郎中。
奏議每年春秋二時釋奠。
祝版禦署訖。
北面而揖。
臣以為其禮太重。
按大戴禮。
師尚父授周武王丹書。
武王東面受之。
請參酌輕重。
庶得其宜。
元和九年十一月。
禮部貢院奏。
貢舉人見訖。
謁先師。
準格。
學官為開講。
質定疑義。
常參及緻仕官觀禮。
舊例。
至時舉奏。
詔。
宜謁先師。
餘著停。
後雖每年舉奏。
並不復行。
經籍 武德五年。
秘書監令狐德棻奏。
今乘喪亂之餘。
經籍亡逸。
請購募遺書。
重加錢帛。
增置楷書。
專令繕寫。
數年間。
群書畢備。
至貞觀二年。
秘書監魏徵。
以喪亂之後。
典章紛雜。
奏引學者。
校定四部書。
數年之間。
祕府粲然畢備。
乾封元年十月十四日。
上以四部群書。
傳寫訛謬。
並亦缺少。
乃詔東臺侍郎趙仁本。
兼蘭臺侍郎李懷嚴。
兼東臺舍人張文瓘等。
集儒學之士。
刊正然後繕寫。
文明元年十月敕。
兩京四庫書。
每年正月。
據舊書聞奏。
每三年。
比部勾覆具官典。
及攝官替代之日。
據數交領。
如有欠少。
即徵後人。
景雲三年六月十七日。
以經籍多缺。
令京官有學行者。
分行天下。
搜檢圖籍。
開元三年。
右散騎常侍褚無量。
馬懷素。
侍宴。
言及內庫及祕書墳籍。
上曰。
內庫書。
皆是太宗高宗前代舊書。
整比日。
常令宮人主掌。
所有殘缺。
未能補緝。
篇卷錯亂。
檢閱甚難。
卿試為朕整比之。
至七年五月。
降敕於秘書省。
昭文館。
禮部。
國子監。
太常寺。
及諸司。
并官及百姓等。
就借繕寫之。
及整比四部書成。
上令百姓官人入乾元殿東廊觀書。
無不驚駭。
七年九月敕。
比來書籍缺亡。
及多錯亂。
良由簿歷不明。
綱維失錯。
或須披閱。
難可校尋。
令麗正殿寫四庫書。
各於本庫每部為目錄。
其有與四庫書名目不類者。
依劉歆七略。
排為七志。
其經史子集。
及人文集。
以時代為先後。
以品秩為次第。
其三教珠英。
既有缺落。
宜依舊目。
隨文脩補。
十九年冬。
車駕發京師。
集賢院四庫書。
總八萬九千卷。
經庫一萬三千七百五十二卷。
史庫二萬六千八百二十卷。
子庫二萬一千五百四十八卷。
集庫一萬七千九百六十卷。
其中雜有梁陳齊周。
及隋代古書。
貞觀。
永徽。
麟德。
乾封。
總章。
鹹亨年。
奉詔繕寫。
二十四年十月。
車駕從東都還京。
有敕。
百司從官。
皆令減省集賢書籍。
三分留一。
貯在東都。
至天寶三載六月。
四庫更造見在庫書目。
經庫七千七百七十六卷。
史庫一萬四千八百五十九卷。
子庫一萬六千二百八十七卷。
集庫一萬五千七百二十卷。
從三載至十四載。
庫續寫又一萬六千八百四十三卷。
天寶三載七月。
敕先王令範。
莫越于唐虞。
上古遺書。
並稱于訓誥。
雖百篇奧義。
前代或亡。
而六體奇文。
舊規尤在。
其尚書應古體文字。
並依今字繕寫施行。
其舊本仍藏書府。
其載十二月。
敕自今已後。
宜令天下家藏孝經一本。
精勤教習。
學校之中。
倍加傳授。
州縣官長。
明申勸課焉。
十一載十月。
敕祕書省檢覆四庫書。
與集賢院計會填寫。
貞元七年十二月。
秘書監包佶奏。
開元禮所與月令相涉者。
請選通儒詳定。
從之。
開成元年七月。
分察使奏。
祕書省四庫。
見在新舊書籍。
共五萬六千四百七十六卷。
並無文案。
及新寫文書。
自今已後。
所填補舊書。
及別寫新書。
並隨日校勘。
並勒創立文案。
別置納歷。
隨月申臺。
並外察使每歲末。
計課申數。
具狀聞奏。
從之。
大中三年正月。
祕書省據禦史臺牒。
準開成元年七月敕。
應寫書及校勘書籍。
至歲末聞奏者。
令勒楷書等。
從今年正月後。
應寫書四百一十七卷。
四年二月。
集賢院奏。
大中三年正月一日以後。
至年終。
寫完貯庫。
及填缺書籍三百六十五卷。
計用小麻紙一萬一千七百七張。
五年正月。
祕書省牒報禦史臺。
從今年正月已後。
當司應校勘書四百五十二卷。
書法 太宗嘗于晉史右軍傳後論之曰
春秋二時釋奠。
諸州府並停牲牢。
惟用酒脯。
自今已後。
永為常式。
二十六年正月敕。
諸州鄉貢見訖。
令引就國子監謁先師。
學官為之開講。
質問疑義。
有司設食。
宏文崇文兩館學生。
及監內舉人。
亦聽參焉。
遂為常式。
每年行之。
二十八年二月五日敕。
文宣王廟。
春秋釋奠。
宜令三公行禮。
著之常式。
二十日。
國子祭酒劉瑗奏。
準故事。
釋奠之日。
群官道俗。
皆合赴監觀禮。
依故事著之常式。
制可。
建中三年二月。
國子司業歸崇敬奏。
上丁釋奠。
其日準舊例。
合集朝官講論五經文義。
自大歷五年以前。
常行不絕。
其年八月以後。
權停講論。
今既日逼。
恐須復依舊奏。
貞元二年二月。
釋奠。
自宰臣已下。
畢集於國學。
學官升講座。
陳五經大義及先聖之道。
九年九月。
太常奏以十一月貢舉人謁先師。
今與親享太廟日同。
準六典。
上丁釋奠。
若與大祀同日。
即用中丁。
謁先師請別擇日。
從之。
十五年四月。
歸崇敬為膳部郎中。
奏議每年春秋二時釋奠。
祝版禦署訖。
北面而揖。
臣以為其禮太重。
按大戴禮。
師尚父授周武王丹書。
武王東面受之。
請參酌輕重。
庶得其宜。
元和九年十一月。
禮部貢院奏。
貢舉人見訖。
謁先師。
準格。
學官為開講。
質定疑義。
常參及緻仕官觀禮。
舊例。
至時舉奏。
詔。
宜謁先師。
餘著停。
後雖每年舉奏。
並不復行。
經籍 武德五年。
秘書監令狐德棻奏。
今乘喪亂之餘。
經籍亡逸。
請購募遺書。
重加錢帛。
增置楷書。
專令繕寫。
數年間。
群書畢備。
至貞觀二年。
秘書監魏徵。
以喪亂之後。
典章紛雜。
奏引學者。
校定四部書。
數年之間。
祕府粲然畢備。
乾封元年十月十四日。
上以四部群書。
傳寫訛謬。
並亦缺少。
乃詔東臺侍郎趙仁本。
兼蘭臺侍郎李懷嚴。
兼東臺舍人張文瓘等。
集儒學之士。
刊正然後繕寫。
文明元年十月敕。
兩京四庫書。
每年正月。
據舊書聞奏。
每三年。
比部勾覆具官典。
及攝官替代之日。
據數交領。
如有欠少。
即徵後人。
景雲三年六月十七日。
以經籍多缺。
令京官有學行者。
分行天下。
搜檢圖籍。
開元三年。
右散騎常侍褚無量。
馬懷素。
侍宴。
言及內庫及祕書墳籍。
上曰。
內庫書。
皆是太宗高宗前代舊書。
整比日。
常令宮人主掌。
所有殘缺。
未能補緝。
篇卷錯亂。
檢閱甚難。
卿試為朕整比之。
至七年五月。
降敕於秘書省。
昭文館。
禮部。
國子監。
太常寺。
及諸司。
并官及百姓等。
就借繕寫之。
及整比四部書成。
上令百姓官人入乾元殿東廊觀書。
無不驚駭。
七年九月敕。
比來書籍缺亡。
及多錯亂。
良由簿歷不明。
綱維失錯。
或須披閱。
難可校尋。
令麗正殿寫四庫書。
各於本庫每部為目錄。
其有與四庫書名目不類者。
依劉歆七略。
排為七志。
其經史子集。
及人文集。
以時代為先後。
以品秩為次第。
其三教珠英。
既有缺落。
宜依舊目。
隨文脩補。
十九年冬。
車駕發京師。
集賢院四庫書。
總八萬九千卷。
經庫一萬三千七百五十二卷。
史庫二萬六千八百二十卷。
子庫二萬一千五百四十八卷。
集庫一萬七千九百六十卷。
其中雜有梁陳齊周。
及隋代古書。
貞觀。
永徽。
麟德。
乾封。
總章。
鹹亨年。
奉詔繕寫。
二十四年十月。
車駕從東都還京。
有敕。
百司從官。
皆令減省集賢書籍。
三分留一。
貯在東都。
至天寶三載六月。
四庫更造見在庫書目。
經庫七千七百七十六卷。
史庫一萬四千八百五十九卷。
子庫一萬六千二百八十七卷。
集庫一萬五千七百二十卷。
從三載至十四載。
庫續寫又一萬六千八百四十三卷。
天寶三載七月。
敕先王令範。
莫越于唐虞。
上古遺書。
並稱于訓誥。
雖百篇奧義。
前代或亡。
而六體奇文。
舊規尤在。
其尚書應古體文字。
並依今字繕寫施行。
其舊本仍藏書府。
其載十二月。
敕自今已後。
宜令天下家藏孝經一本。
精勤教習。
學校之中。
倍加傳授。
州縣官長。
明申勸課焉。
十一載十月。
敕祕書省檢覆四庫書。
與集賢院計會填寫。
貞元七年十二月。
秘書監包佶奏。
開元禮所與月令相涉者。
請選通儒詳定。
從之。
開成元年七月。
分察使奏。
祕書省四庫。
見在新舊書籍。
共五萬六千四百七十六卷。
並無文案。
及新寫文書。
自今已後。
所填補舊書。
及別寫新書。
並隨日校勘。
並勒創立文案。
別置納歷。
隨月申臺。
並外察使每歲末。
計課申數。
具狀聞奏。
從之。
大中三年正月。
祕書省據禦史臺牒。
準開成元年七月敕。
應寫書及校勘書籍。
至歲末聞奏者。
令勒楷書等。
從今年正月後。
應寫書四百一十七卷。
四年二月。
集賢院奏。
大中三年正月一日以後。
至年終。
寫完貯庫。
及填缺書籍三百六十五卷。
計用小麻紙一萬一千七百七張。
五年正月。
祕書省牒報禦史臺。
從今年正月已後。
當司應校勘書四百五十二卷。
書法 太宗嘗于晉史右軍傳後論之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