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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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定方戎服。
操賀魯獻于樂懸之北。
上責之。
不能對。
攝刑部尚書長孫沖跪于階下奏曰。
伊麗道獻俘賀魯。
請付所司。
大理官屬受之以出。
詔免其死。
顯慶五年正月。
左驍騎大將軍蘇定方。
討思結闕俟斥都曼。
獻俘於東都。
上禦乾陽殿。
定方操都曼等以獻。
法司請斬之。
定方請曰。
都曼反叛。
罪合誅夷。
臣欲生緻闕廷。
與之有約。
述陛下好生之德。
必當待以不死。
今既面縛待罪。
臣望與其餘命。
上曰。
朕屈法申恩。
全卿信誓。
乃宥之。
乾封元年十月二十一日。
李勣平高麗還。
上令領高藏等俘囚。
便道獻于昭陵。
仍備軍容。
奏凱歌于京城。
獻于太廟。
總章元年十二月。
以高麗平。
獻俘于含光殿。
大會。
李勣及部將已下。
大陳設于廷。
永隆二年十月。
定襄道大總管裴行儉。
執降俘突厥阿史那伏念等獻之。
初行儉許伏念以不死。
侍中裴炎害其功。
乃奏曰。
伏念其副將程務挺逼逐窘急而降。
上乃命斬于都市。
封行儉聞喜縣公。
行儉歎曰。
渾濬前事。
古今恥之。
但恐殺降之後。
無復來者。
因稱疾不出。
開元二十六年六月。
幽州節度使副大使張守珪。
大破契丹林胡。
遣使獻捷。
擇日告廟。
二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敕。
幽州節度奏破奚契丹。
宜擇日告廟。
自後。
諸軍每有克捷。
必先告廟。
上元元年閏四月赦節文。
其諸軍所獲首級。
除元惡之外。
一切不得傳送。
元和元年十月。
東川節度使高崇文。
平西蜀。
生擒逆賊劉闢以獻。
上禦興安門觀之。
命中使詰其叛狀。
劉闢曰。
臣不敢反。
五院子弟為惡。
臣不能制。
上曰。
朕遣中使送旌節等。
何為不受。
闢引罪無詞。
命斬于子城之西南隅。
二年十月。
平浙西。
擒逆賊李錡。
至闕下。
上禦興安門親詰其反狀。
錡曰。
臣本不反。
張子良教臣。
上曰。
汝以宗臣為統帥。
子良為惡。
何不斬之。
而後入告。
錡不能對。
命獻太清宮太廟太社。
即與其男師回。
並腰斬于子城之西南隅。
十二年十一月。
隋唐節度使李愬。
平淮西。
擒逆賊吳元濟以獻。
上禦興安門。
大陳甲士旌旗于樓南。
文武群臣。
皇親。
諸幕使人。
皆列位。
元濟既獻于太廟太社。
露布引之。
令武士執曳樓南。
攝刑部尚書王播奏。
請付所司。
制曰。
可。
大理卿受之以出。
斬于子城之西南隅。
十四年二月。
魏博節度使田宏正奏。
今月九日。
淄青兵馬使劉悟。
斬逆賊李師道。
並男二人首級。
請降。
上禦興安門受田宏正所獻賊俘。
群臣稱賀於樓下。
授劉悟義成軍節度使。
封彭城郡王。
李師道妻魏氏并女。
沒入掖庭。
堂弟師和。
配流嶺表。
長慶元年四月。
中書門下奏。
伏以太宗平突厥。
高祖平高麗。
皆告陵廟。
蓋以高祖嘗蓄憤于北虜。
太宗挫銳氣于東夷。
武功未終。
後聖繼志。
亦既平盪。
所宜啟告。
伏以鎮冀一道。
幽薊八州。
不勞幹戈。
盡復區宇。
禮宜獻俘函首。
布告清廟。
下禮官擇日撰儀。
薦告太廟。
從之。
太和三年五月。
宣慰使諫議大夫柏耆奏。
斬李同捷于將陵滄。
丁亥。
禦興安樓下受滄州所獻俘。
其李同捷母妻并男元達等。
詔並宥之。
令于湖南安置。
百寮稱賀於樓前。
翌日。
貶宣慰使柏耆為循州司戶。
宣慰判官殿中侍禦史沈亞之為虔州南康尉。
以擅入滄州取李同捷。
為諸鎮所怒。
奏論故也。
會昌四年二月。
河東監軍呂義忠奏。
擒賊楊弁元榮并同謀大將軍五十四人。
獻俘于闕下。
其年八月。
平澤潞。
梟逆賊劉禎。
傳首京師。
十八日。
禦安福門受獻。
其日。
先告宗廟社稷畢。
文武及在京九品官。
宗子諸親。
蕃客諸道使客等。
並在樓前立班稱賀。
中和三年七月。
徐州節度使時溥。
函送黃巢首級以獻。
帝受俘。
獻于行廟。
光啟二年。
車駕幸興元。
邠州節度使朱玫立嗣襄王熅于京城。
十二月。
敗奔河中。
為王重榮斬首以獻。
上禦興元城門。
閱俘。
受賀。
時太常博士殷盈孫獻議曰。
伏以偽熅違背宗社。
僭竊乘輿。
已就誅夷。
所宜稱賀。
然物議之間。
或有未允。
臣按禮經。
公族有罪。
獄既具。
有司聞于君曰。
某之罪在大辟。
君曰赦之。
如是者三。
有司走出緻刑。
君復使謂之曰。
雖然。
固當赦之。
有司曰。
不及矣。
君為之素服不舉樂三日。
今偽熅皇族也。
雖犯誅死之罪。
宜就屠戮。
其可以朝群臣而受賀乎。
臣以偽熅迫脅之際。
不能守節效死。
而乃甘心逆謀。
宜黜為庶人。
絕其屬籍。
其首仍委所在。
以庶人禮葬。
其大捷之慶。
當以朱玫首級到日稱賀。
從之。
龍紀元年二月。
汴州行軍司馬李璠。
檻送秦宗權并妻趙氏以獻。
上禦延喜門受俘。
百寮稱賀于樓前。
以之徇市。
告社廟。
斬于獨柳樹。
乾寧二年十一月。
慶州行營兵馬都統斬王行瑜。
函首級獻于京師。
上禦延喜門受俘馘。
百僚稱賀于樓前。
蘇定方戎服。
操賀魯獻于樂懸之北。
上責之。
不能對。
攝刑部尚書長孫沖跪于階下奏曰。
伊麗道獻俘賀魯。
請付所司。
大理官屬受之以出。
詔免其死。
顯慶五年正月。
左驍騎大將軍蘇定方。
討思結闕俟斥都曼。
獻俘於東都。
上禦乾陽殿。
定方操都曼等以獻。
法司請斬之。
定方請曰。
都曼反叛。
罪合誅夷。
臣欲生緻闕廷。
與之有約。
述陛下好生之德。
必當待以不死。
今既面縛待罪。
臣望與其餘命。
上曰。
朕屈法申恩。
全卿信誓。
乃宥之。
乾封元年十月二十一日。
李勣平高麗還。
上令領高藏等俘囚。
便道獻于昭陵。
仍備軍容。
奏凱歌于京城。
獻于太廟。
總章元年十二月。
以高麗平。
獻俘于含光殿。
大會。
李勣及部將已下。
大陳設于廷。
永隆二年十月。
定襄道大總管裴行儉。
執降俘突厥阿史那伏念等獻之。
侍中裴炎害其功。
乃奏曰。
伏念其副將程務挺逼逐窘急而降。
上乃命斬于都市。
封行儉聞喜縣公。
行儉歎曰。
渾濬前事。
古今恥之。
但恐殺降之後。
無復來者。
因稱疾不出。
開元二十六年六月。
幽州節度使副大使張守珪。
大破契丹林胡。
遣使獻捷。
擇日告廟。
二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敕。
幽州節度奏破奚契丹。
宜擇日告廟。
諸軍每有克捷。
必先告廟。
上元元年閏四月赦節文。
其諸軍所獲首級。
除元惡之外。
一切不得傳送。
元和元年十月。
東川節度使高崇文。
平西蜀。
生擒逆賊劉闢以獻。
上禦興安門觀之。
命中使詰其叛狀。
劉闢曰。
臣不敢反。
五院子弟為惡。
臣不能制。
上曰。
朕遣中使送旌節等。
何為不受。
闢引罪無詞。
命斬于子城之西南隅。
二年十月。
平浙西。
擒逆賊李錡。
至闕下。
上禦興安門親詰其反狀。
錡曰。
臣本不反。
張子良教臣。
上曰。
汝以宗臣為統帥。
子良為惡。
何不斬之。
而後入告。
錡不能對。
命獻太清宮太廟太社。
即與其男師回。
並腰斬于子城之西南隅。
十二年十一月。
隋唐節度使李愬。
平淮西。
擒逆賊吳元濟以獻。
上禦興安門。
大陳甲士旌旗于樓南。
文武群臣。
皇親。
諸幕使人。
皆列位。
元濟既獻于太廟太社。
露布引之。
令武士執曳樓南。
攝刑部尚書王播奏。
請付所司。
制曰。
可。
大理卿受之以出。
斬于子城之西南隅。
十四年二月。
魏博節度使田宏正奏。
今月九日。
淄青兵馬使劉悟。
斬逆賊李師道。
並男二人首級。
請降。
上禦興安門受田宏正所獻賊俘。
群臣稱賀於樓下。
授劉悟義成軍節度使。
封彭城郡王。
李師道妻魏氏并女。
沒入掖庭。
堂弟師和。
配流嶺表。
長慶元年四月。
中書門下奏。
伏以太宗平突厥。
高祖平高麗。
皆告陵廟。
蓋以高祖嘗蓄憤于北虜。
太宗挫銳氣于東夷。
武功未終。
後聖繼志。
亦既平盪。
所宜啟告。
伏以鎮冀一道。
幽薊八州。
不勞幹戈。
盡復區宇。
禮宜獻俘函首。
布告清廟。
下禮官擇日撰儀。
薦告太廟。
從之。
太和三年五月。
宣慰使諫議大夫柏耆奏。
斬李同捷于將陵滄。
丁亥。
禦興安樓下受滄州所獻俘。
其李同捷母妻并男元達等。
詔並宥之。
令于湖南安置。
百寮稱賀於樓前。
翌日。
貶宣慰使柏耆為循州司戶。
宣慰判官殿中侍禦史沈亞之為虔州南康尉。
以擅入滄州取李同捷。
為諸鎮所怒。
奏論故也。
會昌四年二月。
河東監軍呂義忠奏。
擒賊楊弁元榮并同謀大將軍五十四人。
獻俘于闕下。
其年八月。
平澤潞。
梟逆賊劉禎。
傳首京師。
十八日。
禦安福門受獻。
其日。
先告宗廟社稷畢。
文武及在京九品官。
宗子諸親。
蕃客諸道使客等。
並在樓前立班稱賀。
中和三年七月。
徐州節度使時溥。
函送黃巢首級以獻。
帝受俘。
獻于行廟。
光啟二年。
車駕幸興元。
邠州節度使朱玫立嗣襄王熅于京城。
十二月。
敗奔河中。
為王重榮斬首以獻。
上禦興元城門。
閱俘。
受賀。
時太常博士殷盈孫獻議曰。
伏以偽熅違背宗社。
僭竊乘輿。
已就誅夷。
所宜稱賀。
然物議之間。
或有未允。
臣按禮經。
公族有罪。
獄既具。
有司聞于君曰。
某之罪在大辟。
君曰赦之。
如是者三。
有司走出緻刑。
君復使謂之曰。
雖然。
固當赦之。
有司曰。
不及矣。
君為之素服不舉樂三日。
今偽熅皇族也。
雖犯誅死之罪。
宜就屠戮。
其可以朝群臣而受賀乎。
臣以偽熅迫脅之際。
不能守節效死。
而乃甘心逆謀。
宜黜為庶人。
絕其屬籍。
其首仍委所在。
以庶人禮葬。
其大捷之慶。
當以朱玫首級到日稱賀。
從之。
龍紀元年二月。
汴州行軍司馬李璠。
檻送秦宗權并妻趙氏以獻。
上禦延喜門受俘。
百寮稱賀于樓前。
以之徇市。
告社廟。
斬于獨柳樹。
乾寧二年十一月。
慶州行營兵馬都統斬王行瑜。
函首級獻于京師。
上禦延喜門受俘馘。
百僚稱賀于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