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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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 夫制而用之謂之法,著而守之謂之例。

    法久必弊,弊必更始而例生焉。

    例也者,所以輔法之不及也。

    故觀法可以守經,觀例可以達變。

    明興,漕政之善,前代鮮俪,而法例宣朗,又足以善其政于無窮。

    職漕者繹思而世守之,則永無愆矣。

    志《法例》。

     自結繩政遠,文法日繁,象魏風微,禁例斯設。

    我朝理漕之政,良法美意,著為令典者,經緯相承,細大畢列,固天下臣民所共睹也,無庸悉矣。

    謹撮其有關船閘者,書諸左方,用垂觀省,便遵守雲爾。

     永樂六年,令遮洋海船運糧八十萬石于京師,其會通河、衛河以淺船轉運。

     十年,尚書宋禮以海船造辦太迫,議造淺船五百艘,撥運淮、揚、徐、兖等處歲糧一百萬石,由會通河攢運,以補海運一年之數。

    是年十月,宋公禮奏,海運糧儲,每年五月太倉開洋,直沽下卸,秋間回京。

    船隻中多被損壞,亦有漂失不見下落者,俱用修理補造。

    分派江西、湖廣、浙江等布政司,并直隸徽州等府,近水産木處所軍衛有司相兼修造,俱限次年三月終完備,駕赴太倉應用。

    因限逼迫,措料不及,不免科斂鈔物置辦,其間作弊受害者,不可勝言。

    造船者惟顧目前之急,不慮速成不堅之患,計其所費物料、人工,又難細舉。

    且如造千料海船一隻,須用百人駕(使)[駛],止運得米一千石。

    若将用過人工、物料估計價鈔,可辦二百料河船二十隻,每隻用軍二十名,運糧四百石。

    以此較之,從便則可。

    如将鎮江、鳳陽、淮安、揚州四府歲征糧米,定撥七十萬石赴徐州交納,徐州并兖州府糧米三十萬石,赴濟甯州交納,差撥近河徐州等衛旗軍一萬名,各委指揮千百戶管領,工部撥與二百料淺船五百隻,一如衛河事例,将前項倉糧從會通河攢運,供給北京。

    每三年海運二次,使造船者無逼迫之患,駕船獲堅,久之利以兩河,并海運計之,三年可得八百餘萬[石];十年之間,國有足食之備,民無煩擾之憂。

    具奏抄出,戶部會各衙門官計議。

     十二年,令湖廣造淺船二千艘,歲于淮安倉支運,赴京交納。

     十三年,始罷海運,增造淺船三千餘艘,一年四次,悉從裡河轉運。

    是年閏九月初三日,行在戶部奏準工部咨,該本部奏:節奉"欽依。

    裡河運糧的船,着工部去湖廣上頭,再造二千隻來,隻在淮安裝運,來北京便當。

    那太倉納的糧,都着來淮安收貯。

    還着戶部會官議得停當了來說,欽此。

    "除行工部外,所據運糧一節,移咨到部。

    除會官議得北京所屬官軍,歲用俸糧并營造等項,軍夫該支糧米浩大,每歲海運船約有一千一百餘隻,運糧八十餘萬石,到于北京,與北京所屬該征稅糧及開中鹽糧,并會通河、衛河轉運糧儲,相兼供給。

    今奉前因查得,會通河見運糧止有淺河船一千三百餘隻,每次可運糧二十餘萬石,于徐州并濟甯兩處倉支糧運赴北京在城倉,一歲可運三次,共該糧六十餘萬石,比與海運糧數不及。

    若添造二百料船,共辏三千隻,專于淮安倉支糧,至濟甯交收,卻将二千隻于濟甯倉支糧,運至北京,一次該運糧四十萬石,往回約用五十日,自二月起至十月河凍止,可運四次,共得糧一百六十萬石。

    比與海運數多,又無風水之險,誠為快便。

    但即今船隻造辦未完,及淮安等處見貯糧米未廣,合行戶部将浙江布政司所屬嘉、湖、杭三府,與直隸蘇、松、常、鎮等府永樂十三年秋糧,除原存本處備用,及起運赴京,并供給内府等項之數,照舊不動外,将餘剩并坐太倉該收海運糧米,盡數改赴淮安倉交收。

    及将揚州、鳳陽、淮安三府秋糧,每歲定撥六十萬石,徐州并山東兖州府秋糧,每歲定撥三十萬石,俱赴濟甯交收。

    工部差官催造船隻完備,自永樂十三年為始,依拟裡河轉運,卻将海運停止。

    所據退下海運官軍,俱令于裡河駕船運糧。

    及照前項糧儲,每歲若令徑赴北京在城交收,其通州至北京陸路往回八十餘裡,轉運遲誤,合将所運糧儲止于通州倉交卸。

    令天津并通州等衛差撥官軍,專于通州接運至北京。

    及行工部并北京工部取勘,淮安、濟甯、通州三處見在倉厫,若有不敷,計料蓋造,庶不遲誤。

    奉成祖文皇帝聖旨:"是,欽此"。

    複題:運糧到時,若隻着通州官攢鬥級交收,誠恐收受不前。

    合将通州見在倉厫,照依南京江北事例,撥與通州五衛管領,委官撥軍分投收受,具奏通行。

     是年,平江伯陳公瑄因漕舟有車壩沂、淮之險,并清江浦五十裡,建閘四,導湖水以達清口,自是漕舟南北交通矣。

    宋雍熙中,轉運使劉璠議開沙河以避淮水之險,喬維嶽繼之,開河自淮安至清口,凡六十裡,舟行便之。

    是歲,平江伯陳公瑄訪詢故老,尋喬維嶽故道,置四閘以通漕。

    自是,舟無車壩之危、淮波之險矣。

     宣德二年,令工部及諸衙門不許将糧船撥載他物,至誤攢運。

     是年,議準各處解到清江廠油麻、鐵炭等料,俱送淮安府阜積庫收貯,出給實收,呈報分司,以便支放。

     五年,奏準運糧官軍船隻,南京、中都及南直隸衛所,于淮安廠修理;山東等都司衛所,于臨清廠修理;湖廣、江西、浙江都司,各回原衛修理。

     正統元年,令造船旗軍不與操守之事。

    總兵官都督武公興等題,歲運糧船損壞,産有物料者,于本處修造;無産者,分撥各提舉司修造。

    各撥官軍前來,貼辦用工,庶使運糧者得以依時休息。

    今巡按禦史将造船官軍,盡行點選,守城操練,遺下船料,無人管理,以緻缺船誤運。

    戶部查得前項官軍,即系漕運之數,難比雜役,欲照舊存留。

    奉聖旨:"是,欽此"。

     十年,許把總官乘坐糧船。

    武公興奏:提督運糧都指揮李琮等,自永樂間,各許座官船一隻,乘坐催攢。

    近禦史吳镒奏革,給與站船廪給。

    緣驿船有限,占住不便,合于該管衛分摘船一隻,量帶官糧乘坐。

    戶部議準所言,仍不給廪給。

    明年,山東把總都指揮狄瓛奏,仍要廪給腳力。

    本部會議,合照舊例,兌糧之時,總兵官、各都司填給符驗,應付站船廪給,兌完住給,各乘座船赴京交糧。

     景泰二年,令清江、衛河二提舉司匠役二年一班。

    先年,原撥蘇、淮二府各色人匠共四千名,二年一班,每年二千名,在廠上工造船。

    近因新編勘合,該四年一班,班稀匠少,造船不敷。

    總兵官徐公恭奏,照正統間例,二年一班,戶部會議依拟。

     四年,敕總兵官徐恭,都禦史王竑、徐有貞整理糧船。

    戶科給事中盧君祥題,要将浙江等處民糧該征者,盡數起運,量撥淮、徐、濟甯等倉收納。

    奉聖旨:"是。

    便寫敕與徐恭、王竑、徐有貞,上緊去整理前項糧船,今年務要過盡。

    "時有貞以治河在張秋,故有是命。

     是年,平江伯陳公瑄議将造船完頭木楂,準令軍民人等燒用,每隻備鈔五十貫還官。

    至成化間,每領船銀一隻,退銀一錢五分,準鈔五十貫收貯在官,作正支放。

     是年,會議清江提舉司造遮洋、淺船數多,衛河提舉司改造船少,将衛河原派物料,暫改清江交收供造,候有料之日仍舊。

     天順八年,令運軍或遇風水不測,損壞船糧,若在百裡内者,務要府州縣正官,在百裡外者,許所在有印信官司勘實結,申總兵等官處,如有詐妄,罪坐勘官。

     是年,議準淮、揚地方巡獲私鹽隻,俱解清江提舉司充造船之用。

     成化十八年,令清江、衛河二提舉司人匠征銀解納。

    總兵官陳公銳奏:清江提舉司每年造船人匠二千名,衛河提舉司人匠二千一百八十四名,共四千一百八十四名,止有一百七十九名見到興工。

    雖有納銀者,不過六百二十名,未到三千三百八十五名。

    要行各該司府,今後不必解送人匠,令其照名出辦銀兩,每年印封解送二提舉司,如數給軍,雇人造船,庶得船隻早完,軍士不累。

    從之。

     弘治二年,申明處置抽分。

    本部主事林君沂奏:該本部尚書賈公、都察院右副都禦史邊公等題,内開:今後若有官豪勢要之家攬擾廠分者,聽差去官員拿究。

    在府分者,着落推官問理;在州縣者,着落州縣問理。

    徒罪以上,罪名申詳,合幹上司定奪。

    其有司府州縣視常誤事官員,亦聽本官轉行巡按禦史及按察司分巡官,照例參問施行。

    本年四月二十九日,奉聖旨:"是,欽此"。

     五年,嚴禁打攪局場奸弊。

    都察院複題,為打攪局場強取客商銀兩事。

    南京都察院奏稱,各場稅務但系錢糧所在,軍民人等打攪取财等項,各有奏行枷号充軍事例,以此人知警懼。

    惟各處抽分未曾奏有事例,以緻豪強玩法,客商受害。

    奏請著為定例,用戒将來。

    該都察院複題,通行本部。

    但有前項豪強之人,打攬廠分,挾取财物,生事作弊,違法害人者,事發到官,問拟明白。

    初犯笞杖罪者,止照常例發落;其初犯徒罪以上者,俱枷号一個月,滿日亦照常例發落;若稔惡不悛,再犯至累犯者,笞杖罪亦枷号半月,仍照常例發落。

    徒罪以上者,免其枷号。

    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口外為民。

    幹礙職官奏請定奪等因。

    本年四月初三日,右副都禦史白公等具題。

    奉聖旨:"是,欽此"。

     八年,請定江南造船料價期限之例。

    都禦史李公蕙、總兵官郭公铉奏開:湖廣、江西、浙江、南直隸四總運船,俱"軍三民七"出料打造。

    各司府衛所不行依時給領料銀,有守至三四月之久,官旗隻得加利借銀,将船造完,負累益甚。

    要立領料期限,行令造船衛所,差官赍文,限十月以裡到各該衙門支領。

    如過期不到,漕運衙門查提領料人員究問;出料官司,限十一月以裡支給,十二月回廠造船,正月船完。

    如料銀征解不敷,司府量查在官銀兩,照數借支,仍立文案,待後補還。

    若過十一月終不給料價,就将經該誤事官員住俸,年終不給,聽漕運衙門參行各該巡撫、巡按官提問。

    庶造船及時,糧運無阻。

    從之。

     十年,令各衛所掌印官監同運糧委官,征收運軍減存料銀。

    從都禦史李公蕙、總兵官郭公鋐議也。

     十五年,凡閘惟進貢鮮品船隻,到即開放,其餘船隻務要待積水而行。

    若積水未滿,或積水雖滿,上面船未過閘,或下閘未閉,并不得擅開。

    若豪強之人逼脅擅開,走洩水利,及閘已開,不依幫次,争先鬥歐者,聽所在閘官,将應問之人,拿送管閘并巡河官處究問。

    因而(閣)[擱]壞船隻,損失進貢官物,及漂流系官糧米及傷人者,各依律例從重問治。

    幹礙勢豪,官員參奏以開,運糧旗軍有犯,非人命重情,待候完糧回日提問。

    其閘内船已過,下閘已閉,積水已滿,而閘官夫牌,故意不開,勒取客船錢物者,亦治以罪。

     是年,凡漕運軍人,許帶土産易換柴鹽,每船不得過十石。

    若多載貨物,沿途貿易稽留者,聽巡河禦史、郎中及洪閘主事盤檢入官,并治以罪。

     是年,凡閘溜夫受雇一人,冒充二人之役者,編充為軍,冒一人者枷項示衆一月畢,罪遣之。

     正德二年,議處征收造船料銀。

    總兵官郭公鋐、都禦史張公敷華奏:議得料銀齊足,則造船早完,糧無遲誤。

    否則軍必倍加利息賒料,又非良材,一經江險,多緻漂沒。

    及照民七料銀,非獨湖廣一省耽誤,軍三料銀亦非袁州一衛拖欠,而他衛他省亦莫不然。

    如蒙乞敕該府,合無通行湖廣、江西等布政司,并江南直隸蘇、松等府,造船民七料銀,俱照浙江布政司一體,務遵前例,預征完足。

    該布政司者解赴布政司,該直隸府分者解赴各府收貯。

    若一時征解不及,照例查将見收别項官銀挪借支給,明立文案,待候征補。

    其軍三料銀,亦照原拟預征在官。

    屬都司者解赴都司,屬直隸南京衛分者,解赴各衛收貯,各聽造船衛所支領。

    若延至正二月,料銀不完,以緻無船裝糧,有司軍衛聽漕運衙門參行各該巡撫衙門,照依遲糧事例住俸,革去冠帶催給。

    若延至三四月不完者,亦照中途寄囤事例查究。

    其南京衛分遲誤者,亦聽漕運衙門參行南京兵部,俱照前例施行。

    仍将湖廣江陵縣、江西袁州衛拖欠料銀者,本部行移巡按禦史,各将經該官員查提問罪、完解。

    如此庶宿弊可革,而船料易完矣。

     五年,議準各衛所運糧并造船官,不許掣差。

    總兵官顧公仕隆奏:查得近年以來,各該衛所,遇有軍政、京操等項缺官,不獨将運糧指揮千百戶更改替補,而管廠千百戶亦被掣改京操,遂緻事體紛更,人難遵守。

    如蒙乞敕兵部會議,合無通行南京兵部并浙江等六都司、江南、江北及直隸衛所,今後運糧并造船廠官,遇有事故更換者,把總官推訪堪代官員,開呈漕運衙門覆實取補。

    其各該衛所軍政、京操等官差用,并不許将運糧管廠官員朦胧取補。

    如或故違,聽把總官舉呈,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