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
關燈
小
中
大
建置
志首建置何?溯建廠之源也。
夫治艘以轉粟,國計允賴;建廠以治艘,漕政之所先也。
是故地控上遊,規制弘矣;法監前代,綜理周矣;官省剩員,責成易矣。
此明興經國理漕之善,所以度越千古與。
志《建置》。
三代而上,漕法未備,建置無所于考。
古者封建井田,各有定制。
天子中千裡為都,所貢入者,不出畿封之内。
《禹貢》曰:"四百裡粟,五百裡米"是也。
蓋是時,卿大夫各有采地,而兵賦寓于農,無後世養官養兵之費也。
漢初,命河南以東造舟五百艘,歲漕東方之粟于關中。
漢用張良議,漕山東之粟以給中都官,歲不過數十萬石。
武帝時,用粟漸多,歲始至四百萬石,漕法至是浸備矣。
唐代宗時,劉(宴)[晏]領漕事,乃于揚子置十場造船,每艘給錢千缗。
或言:所用實不及半,虛費太多。
晏曰:"不然。
論大計者,不計小費,凡事必為永久之慮。
今始置船場,執事者衆,當先使之私用無窮,則官物堅完矣。
他日必有患,吾多而減其半猶可也,過此則不能運矣。
"至今韪之。
宋初,命溫、台、婺、楚諸州設場,歲造運舟共三千三百餘艘,分綱而運。
處州六百五,吉州五百二十五,明州一百七十七,婺州一百三十,溫州一百二十五,台州一百二十六,楚州八十七,潭州二百八十,鼎州二百四十一,鳳翔、斜谷六百,嘉州四十五。
天禧末,議于各州,歲減造四百二十一。
國朝洪武元年,诏中書省議,漕四方之粟于京師。
洪武三十年,議海運遼東以給軍饷。
是時,河海運船俱派造川、湖諸省及龍江提舉司。
當時,每年會計糧運應用船隻,俱派湖廣、四川諸省産木近水州縣,軍民相兼成造,亦有造于龍江關者。
永樂間,肇建清江、衛河二廠,督造運船。
舊傳:永樂七年,淮安、臨清肇建清江、衛河二廠。
竊惟十二年以前,雖由海運,内有黃河運至衛河漕船,以是而知船廠設于是年之前明矣,但不知的為七年否也。
南京、[南]直隸、江西、湖廣、浙江各總裡河淺船,俱造于清江。
遮洋海船并山東、北直隸三總淺船,俱造于衛河。
大約造于清江者,視衛河多十之七。
因罷海運,故以便于裡河者為淺船,從儀真、徐、淮、臨、德運至通州。
遮洋海船由山東、北直隸,從直沽入海,轉白河運至薊州。
先年,遮洋船多隸清江廠成造,尋改隸衛河。
宣德間,議造江西、湖廣、浙江、江南直隸各總淺船,俱歸原衛,惟南京、鎮江、江北直隸諸衛,隸于清江。
各就水次兌運,不專在淮安常盈倉支運,故歸原衛造船,以便物料。
是後,各船雖歸原衛,計料修造,仍從清江。
凡各船回至清江本廠,行委提舉司官匠,估計應該修理或改造合用料物,填注票貼,給官軍回至原衛,照數支給,買料修造。
後因各船守候日久,本司方行估計,稽誤回程,成化十年以後,議令各司府自行估計修理。
成化二十一年,議将衛河總遮洋海船,山東、北直隸淺船,聽官軍領價,從便成造。
是後,官軍給領料價,多在儀真自造。
雖有衛河廠主事代管,緣地裡隔遠,不能遙制,往往侵費料價,以緻船隻脆薄,不堪駕運。
甚有中途拆改舊船搪塞,及将船隻盜賣而逃者,奸弊尤甚。
成化二十三年,議造鎮江淺船,亦改歸原衛。
是年,禦史謝文、郎中洪漢,奏将直隸鎮江衛船,比照蘇、松事例,歸本處成造。
及将通、泰、鹽城三所,分撥軍餘,一體出辦,料銀五兩。
正德十六年,刑科給事中田君賦建議,欲将衛河總運船俱歸隸清江廠,下本部議之。
該本部議得,所奏深切事宜,但各總運船原分屬清江、衛河二提舉司監造,今當就中量為損益,未敢輕議。
嘉靖三年,奉本部題準,将衛河總運船俱歸清江廠團造。
該本部尚書趙公璜題,為祛積弊複舊規以清漕運事。
議将山東、北直隸、遮洋三總運船,今後督令官旗俱赴清江廠,聽本部主事監督成造。
衛河廠衙門未幾裁革,詳見"法例"。
按:蕪湖、儀真,群商四會,百木交集,船廠不設于二處,而設于清江,何也?緣永樂初,江南糧饷民送于淮,官軍運船俱于淮安常盈倉轉輸,此廠之所由建也。
況長淮分天下之中,北達河、泗,南通大江,西接汝、蔡,東近滄溟,乃江淮之要津,漕渠之喉吻。
船廠之建,非但便于轉輸,實我國家一統之(訏)[訐]谟,萬世之長計也。
出舊《志》。
廠地 廠地界山陽、清河二縣之間,東西去縣各三十裡,在宋、元為沙河。
永樂初,平江伯陳公瑄督漕,查閑曠之地,建蓋廠房,令各衛所官旗鱗次而居,以為造船之所。
其地南枕運河,淮水萦回,缽池環拱,肆煙津樹,映帶帆樯,亦淮南之形勝也。
廠之總有四:京衛、中都、直隸、衛河。
京衛廠三十有四:東至頭牌樓戚家溝,西至都司廟,長六裡。
水軍左廠在都司廟東; 龍虎左廠在水軍左廠東; 府軍後廠在龍虎左廠東; 虎贲左廠在府軍後廠東; 府軍右廠在虎贲左廠東; 金吾
夫治艘以轉粟,國計允賴;建廠以治艘,漕政之所先也。
是故地控上遊,規制弘矣;法監前代,綜理周矣;官省剩員,責成易矣。
此明興經國理漕之善,所以度越千古與。
志《建置》。
三代而上,漕法未備,建置無所于考。
古者封建井田,各有定制。
天子中千裡為都,所貢入者,不出畿封之内。
《禹貢》曰:"四百裡粟,五百裡米"是也。
蓋是時,卿大夫各有采地,而兵賦寓于農,無後世養官養兵之費也。
漢初,命河南以東造舟五百艘,歲漕東方之粟于關中。
漢用張良議,漕山東之粟以給中都官,歲不過數十萬石。
武帝時,用粟漸多,歲始至四百萬石,漕法至是浸備矣。
唐代宗時,劉(宴)[晏]領漕事,乃于揚子置十場造船,每艘給錢千缗。
或言:所用實不及半,虛費太多。
晏曰:"不然。
論大計者,不計小費,凡事必為永久之慮。
今始置船場,執事者衆,當先使之私用無窮,則官物堅完矣。
他日必有患,吾多而減其半猶可也,過此則不能運矣。
"至今韪之。
宋初,命溫、台、婺、楚諸州設場,歲造運舟共三千三百餘艘,分綱而運。
處州六百五,吉州五百二十五,明州一百七十七,婺州一百三十,溫州一百二十五,台州一百二十六,楚州八十七,潭州二百八十,鼎州二百四十一,鳳翔、斜谷六百,嘉州四十五。
天禧末,議于各州,歲減造四百二十一。
國朝洪武元年,诏中書省議,漕四方之粟于京師。
洪武三十年,議海運遼東以給軍饷。
是時,河海運船俱派造川、湖諸省及龍江提舉司。
當時,每年會計糧運應用船隻,俱派湖廣、四川諸省産木近水州縣,軍民相兼成造,亦有造于龍江關者。
永樂間,肇建清江、衛河二廠,督造運船。
舊傳:永樂七年,淮安、臨清肇建清江、衛河二廠。
竊惟十二年以前,雖由海運,内有黃河運至衛河漕船,以是而知船廠設于是年之前明矣,但不知的為七年否也。
南京、[南]直隸、江西、湖廣、浙江各總裡河淺船,俱造于清江。
遮洋海船并山東、北直隸三總淺船,俱造于衛河。
大約造于清江者,視衛河多十之七。
因罷海運,故以便于裡河者為淺船,從儀真、徐、淮、臨、德運至通州。
遮洋海船由山東、北直隸,從直沽入海,轉白河運至薊州。
先年,遮洋船多隸清江廠成造,尋改隸衛河。
宣德間,議造江西、湖廣、浙江、江南直隸各總淺船,俱歸原衛,惟南京、鎮江、江北直隸諸衛,隸于清江。
各就水次兌運,不專在淮安常盈倉支運,故歸原衛造船,以便物料。
是後,各船雖歸原衛,計料修造,仍從清江。
凡各船回至清江本廠,行委提舉司官匠,估計應該修理或改造合用料物,填注票貼,給官軍回至原衛,照數支給,買料修造。
後因各船守候日久,本司方行估計,稽誤回程,成化十年以後,議令各司府自行估計修理。
成化二十一年,議将衛河總遮洋海船,山東、北直隸淺船,聽官軍領價,從便成造。
是後,官軍給領料價,多在儀真自造。
雖有衛河廠主事代管,緣地裡隔遠,不能遙制,往往侵費料價,以緻船隻脆薄,不堪駕運。
甚有中途拆改舊船搪塞,及将船隻盜賣而逃者,奸弊尤甚。
成化二十三年,議造鎮江淺船,亦改歸原衛。
是年,禦史謝文、郎中洪漢,奏将直隸鎮江衛船,比照蘇、松事例,歸本處成造。
及将通、泰、鹽城三所,分撥軍餘,一體出辦,料銀五兩。
正德十六年,刑科給事中田君賦建議,欲将衛河總運船俱歸隸清江廠,下本部議之。
該本部議得,所奏深切事宜,但各總運船原分屬清江、衛河二提舉司監造,今當就中量為損益,未敢輕議。
嘉靖三年,奉本部題準,将衛河總運船俱歸清江廠團造。
該本部尚書趙公璜題,為祛積弊複舊規以清漕運事。
議将山東、北直隸、遮洋三總運船,今後督令官旗俱赴清江廠,聽本部主事監督成造。
衛河廠衙門未幾裁革,詳見"法例"。
按:蕪湖、儀真,群商四會,百木交集,船廠不設于二處,而設于清江,何也?緣永樂初,江南糧饷民送于淮,官軍運船俱于淮安常盈倉轉輸,此廠之所由建也。
況長淮分天下之中,北達河、泗,南通大江,西接汝、蔡,東近滄溟,乃江淮之要津,漕渠之喉吻。
船廠之建,非但便于轉輸,實我國家一統之(訏)[訐]谟,萬世之長計也。
出舊《志》。
廠地 廠地界山陽、清河二縣之間,東西去縣各三十裡,在宋、元為沙河。
永樂初,平江伯陳公瑄督漕,查閑曠之地,建蓋廠房,令各衛所官旗鱗次而居,以為造船之所。
其地南枕運河,淮水萦回,缽池環拱,肆煙津樹,映帶帆樯,亦淮南之形勝也。
廠之總有四:京衛、中都、直隸、衛河。
京衛廠三十有四:東至頭牌樓戚家溝,西至都司廟,長六裡。
水軍左廠在都司廟東; 龍虎左廠在水軍左廠東; 府軍後廠在龍虎左廠東; 虎贲左廠在府軍後廠東; 府軍右廠在虎贲左廠東; 金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