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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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糧儲亦可減省等因。

    回咨到部送司,随行準本部陝西清吏司付開,止有鹽鈔銀三百三十四兩八錢零,并無餘銀。

    本司又經呈堂議于本部,在庫貯有兩淮等各鹽運司所解鹽引紙價積餘銀内,每年動支一千七百四十八兩,并南京兵部缺官柴薪銀一千兩,俱照戶部及漕運衙門咨文,自嘉靖十九年為始,給發漕運衙門造船。

    議處停當外,其嘉靖十四年起,至十八年止,所欠料銀又經移咨南京刑部、都察院處補。

    去後今奉送準前因,通查事體歸一,理合案呈施行等因。

    到部,臣等會同南京兵部尚書熊等議得,原設淮安清江廠辦料旗軍,先該本部尚書顔因地方荒歉,食糧數少,會議題準,将前項旗軍掣回,改撥上運,換出餘丁,各務生理,免緻冒濫月糧。

    其該辦料銀,于南京刑部、都察院贓罰銀兩抵補。

    今贓罰不足,漕司條陳,仍要撥軍辦料,雖稱查複舊規,但貧軍月糧有限,辦納既艱,衛所軍少差多,撥補不便。

    且各衛該辦料銀止該二千七百四十八兩,今欲複将運軍六百八十七名掣補辦料,未免照數佥撥餘丁補運,計其每歲加增糧賞折算,又該銀五千餘兩矣。

    此于國儲尤為冒費。

    臣等往複計議,欲于本部前項貯庫鹽引紙價積餘銀内,每年動支一千七百四十八兩,南京兵部武庫清吏司缺官柴薪銀内動支一千兩,照依戶部,各自嘉靖十九年為始,行文漕運衙門,差官赴部支領,造船以濟運務。

    其嘉靖十四年起,至十八年止,未完之數,除南京刑部、都察院見在付過銀四百五十兩聽候支取外,其未足之數,仍候該部積有贓罰銀兩陸續補給。

    如此則官軍既免辦納撥補之難,漕司又得時濟造船之用,而歲額糧賞亦不至冒費數多。

    是雖出一時權宜之計,似可為日後經久之規。

    如蒙乞敕戶部再加議拟,俯賜施行,則國計民情,庶為兩便。

    緣系複舊規,以征船料事理,未敢擅便等因。

    題奉聖旨:"戶部知道,欽此欽遵。

    "抄出到部送司,案查先為公務事,該本部會同吏部等衙門,少保兼太子太保尚書等官許等将嘉靖二十年漕運事宜,公同會議,中間應照舊者,申明遵行。

    應議處者,查勘議奏,開立前件,于本年十月十五日會題。

    奉聖旨:"這漕運條約事件,卿等既議拟明白,應照舊的着實申明遵行,應議處的上緊查議具奏。

    欽此欽遵。

    "查得總督漕運兼巡撫鳳陽等處左都禦史周、總兵官鎮遠侯顧條陳,奏開複舊規,以征料銀事。

    據南京把總運糧以都指揮體統行事,指揮佥事韓哲呈,據南京水軍左等衛運糧指揮等官儲金等呈稱,各衛運軍先年凡有減存辦料者,不分正餘,每名各關月糧一石,歲辦料銀二兩四錢,以備修造支用。

    是以船無缺少,軍無負累。

    嘉靖三年,南京戶部議将各軍月糧減削,正軍月支七鬥,餘丁月支五鬥,俱免辦料。

    且船不可少,則料不可缺,以緻軍士無望,隻得将行糧等件佃補修造,為累百端。

    嘉靖十二年間,漕司因缺料造船,從宜議拟題準,将前項減存,正軍月支七鬥者,歲辦料銀一兩二錢;餘丁月支五鬥者,歲辦料銀九錢,辏給實為不敷。

    又被各該衛所掌印等官将開去逃亡軍數,不即佥補,卻将詭名捏報搪抵,軍既不足,料益難完,漕司負累。

    及照以後年分,俱系全運本色,貧軍困苦,一無措處,委的難以支持。

    且南京戶部先日剝扣之議,蓋為運卒減存在家,比與見運不同乃爾,不相為謀,不知在京在外各項操守軍士,俱有上班下班更番輪轉體悉之例,總計不啻半載,比之運軍,終年撐駕,間有減存,勞逸似亦相當。

    矧操守者俱支全石,惟運卒減半,且又責其辦料。

    及查外衛運卒,俱是全支。

    中外事體相同,不宜京衛獨異。

    呈乞議處等因。

    到臣,查得江浙、湖廣等總漕運衛所,減存運軍,不分正餘,月支糧一石,歲辦料銀二兩四錢,公私兩便。

    今南京各總共計三十四衛,月糧減削,辦料不前。

    切惟軍代民運,全藉月糧抵充料價,今糧減料存,仍責貧軍出辦,不無奪其衣食以資公家,甚至變賣兒女、典當器物難免,比較揆之人情事體,殊非允當。

    合無議行南京戶、兵二部,将各衛減存運軍,自嘉靖二十年為始,仍照先年事例,不分正餘,全支本色月糧一石。

    仍照江南等總,每名歲辦料銀二兩四錢,着落各衛掌印官,照例将糧扣支,類解漕運衙門驗發淮安府貯庫,以備修造支用。

    庶漕船有濟,軍無靠損等因。

    本部議拟,題奉欽依,咨行南京戶、兵二部議處,回奏去後,今該前因,案呈到部。

    看得南京戶部署部事南京兵部右侍郎王題稱,原設淮安清江廠辦料旗軍,往往拖欠難征。

    先該尚書顔等會議題準,将前項旗軍掣回,改撥上運,換出餘丁,各務生理,免緻冒濫月糧。

    其該辦料銀,于南京刑部、都察院贓罰銀兩抵補。

    今稱贓罰不足,計議欲于本部貯庫鹽引紙價積餘銀内,每年動支一千七百四十八兩,南京兵部武庫清吏司缺官柴薪銀内動支一千兩,照依戶部咨文,自嘉靖十九年為始,行文漕運衙門,差官赴部支領造船,以濟運務。

    其嘉靖十四年起,至十八年止,未完之數,除南京刑部、都察院見在付過銀四百五十兩,聽候支取外,其未足之數,仍候該部積有贓罰銀兩陸續補給一節,為照前項造船料銀,既該南京戶部署部事南京兵部右侍郎王等會議,将南京戶部貯庫鹽引紙價積餘,并南京兵部缺官柴薪各銀内,每年動支應用。

    揆之事理,經久可行,似應依拟,欲候命下。

    本部移咨南京戶部,将貯庫鹽引紙價積餘銀内,每年動支一千七百四十八兩;及咨南京兵部,将車駕清吏司收貯缺官柴薪銀内,每年動支一千兩,俱自嘉靖十九年為始,聽候總督漕運巡撫都禦史差官支領,前去造船應用,永為定規。

    其嘉靖十四年起,至十八年止,未完之數,除南京刑部、都察院見在付過銀四百五十兩聽候支取外,尚有未足,仍候該部院積有贓罰銀兩陸續給補。

    如此庶事體頗為簡便,船料不緻缺乏,而于漕運亦有所裨益矣。

    伏乞聖裁,緣系複舊規,以征船料。

    及奉欽依,戶部知道,事理未敢擅便等因。

    嘉靖二十年七月初二日,本部尚書李等具題,本月初四日奉聖旨:依拟,欽此欽遵。

    拟合通行,為此除外,合咨前去,煩照本部題奉欽依内事理,欽遵查照施行。

    準此會同欽差提督漕運鎮守淮安地方總兵官鎮遠侯顧,議照前事,拟合通行,為此除外,劄仰本職,照依咨劄,備奉欽依内事理,即便差官赴院領文,前去南京戶、兵等部支領前項銀兩,給發造船,支用施行。

     二十二年,催征人匠班銀以複船料。

    工部為查催匠銀以複漕船料價事。

    該本部題都水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據本司主事朱家相呈。

    查得清江提舉司原額,直隸蘇州、淮安、揚州三府人匠共三千二百一十九名,除摘撥貧難人役解司發廠上工外,每歲審有力者,納銀共三千三十兩解司,相兼蕪、杭二處木價,及本廠抽分竹木油麻等項銀兩,買料改造裡河各種運糧船隻。

    先年各府州縣征解如期,買料造船,官旗兩便。

    近年以來,法久弊生。

    自嘉靖十四年起,至嘉靖二十一年止,每年該解匠價銀三千三十兩,共銀二萬四千二百四十兩。

    今查本廠接管卷冊内,嘉靖十四年收過匠價銀四十五兩六錢,嘉靖十五年收過匠價銀二百四十四兩八錢,嘉靖十六年收過匠價銀三百二十四兩六錢,嘉靖十七年收過匠價銀二十七兩,嘉靖十八年收過匠價銀四十一兩四錢,嘉靖十九年收過匠價銀三十九兩六錢,嘉靖二十年收過匠價銀三十一兩一錢,嘉靖二十一年收過匠價銀一十四兩四錢,共收過匠價銀七百六十八兩五錢,尚欠銀二萬三千四百七十一兩五錢。

    日漸侵削,往往缺銀買料,及查衛河提舉司,山東、濟南、兖州、青州、東昌及河南開封、彰德、懷慶,并南直隸廬州、鳳陽、揚州等府,滁、徐等州人匠,共二千一百八十四名,每二年一班,每年該匠銀一千九百六十五兩六錢。

    及本司住坐匠一百三十四戶,每年該匠價銀二百四十一兩二錢,共銀二千二百六兩八錢。

    自嘉靖三年歸并清江廠起,至嘉靖二十一年止,共該匠價銀四萬一千九百二十九兩二錢。

    今查嘉靖六年收過匠價銀五十三兩四錢,嘉靖七年收過匠價銀二百九十八兩二錢,嘉靖八年收過匠價銀三十五兩四錢,嘉靖九年收過匠價銀一百二十三兩六錢,嘉靖十一年收過匠價銀一百一十二兩二錢,嘉靖十二年收過匠價銀一百七十三兩四錢,嘉靖十三年收過匠價銀一千一百四十七兩二錢七分,嘉靖十四年收過匠價銀四百六十七兩三錢五分,嘉靖十五年收過匠價銀二百四十七兩八錢,嘉靖十六年收過匠價銀五十七兩,嘉靖十七年收過匠價銀二千三百一十二兩六錢五分,嘉靖十八年收過匠價銀八十六兩四錢,嘉靖十九年收過匠價銀三十二兩四錢,嘉靖二十年收過匠價銀六百三兩六錢,嘉靖二十一年收過匠價銀一千七百四十二兩四錢三分五厘,共收過匠價銀八千二百九十三兩四錢五厘,尚欠銀三萬三千六百三十五兩七錢九分五厘。

    其該司原議蕪、杭二處木價,每年亦止該銀五千四百三十兩,連人匠銀,大約造船不滿百隻。

    今該司每年額造山東、遮洋二總糧船多至一百二三十隻,本廠前官恐誤裝運,隻得暫将清江銀兩挪借買料,曆年共用過清江銀一萬七百五十九兩九錢九分八厘二毫。

    除另行呈請,或将何項銀兩補還,或将蕪、杭二處木價增添外,本職莅任以來,曆查清江、衛河二提舉司遞年拖欠前項人匠銀兩數多,其清江每年上工人匠亦不及二三十名,臨期抛勘逃走者過半。

    揆厥所由,實因本廠原未奉有本部發到人匠冊籍,其該班匠役納銀上工者百無二三,拖班曠役者十嘗八九,本司官漫無稽考,無憑查勾。

    況各府州縣清匠官不行用心清理,至有潛通賄賂而賣放公行,侵尅匠銀而取盈私橐,以緻奸猾匠役,往往互相影射,習以成風。

    或指稱該班而騙取戶丁貼助之銀,或倚恃匠籍而幸免雜泛差徭之派。

    本廠造船,徒有匠價之虛名,而無益于實用也。

    若不呈請查催,恐将來之弊日甚一日。

    況今庫藏空虛,船料匮乏,漸難支持,萬一有誤攢造,緻妨漕運重計,關系匪輕。

    本職朝夕惶懼,莫知所措。

    如蒙準呈,俯垂轸念,早賜題請,嚴行清江提舉司所屬南直隸蘇州、淮安、揚州等府,衛河提舉司所屬山東濟南、兖州、青州、東昌,并河南開封、彰德、懷慶,及南直隸鳳陽、廬州、揚州等府,滁、徐等州,轉行所屬州縣掌印清匠官,将原存清江、衛河提舉司人匠逐一清查。

    除遠年外,自嘉靖十四年起,至嘉靖二十一年止,某州縣原額人匠若幹名,每二年一班,已納班銀者若幹名,查驗批工勘合,果有提舉司印信,方許準信。

    拖欠者若幹名,就将應辦工銀嚴并追征,倘有貧難自願上工者聽,或有逃故者,另佥戶丁補役。

    其各州縣曆年收過班銀逐查,曾經解赴何衙門,有無取獲印信批回,中間若有侵欺那移等弊,将經收官吏參呈各該撫按衙門,問拟如律。

    其班銀見收在官者,不分清江、衛河,俱要批差的當解戶,作速解赴清江提舉司委官處收,候造船支用。

    仍令各州縣備造人匠姓名、貫址文冊,一樣二本,限三個月以裡,一呈本部備照,一送本職案候稽查。

    每年終,本職将各屬解到匠價銀兩,并上工人匠各數目,造冊類繳本部查考。

    如各府州縣掌印官仍前違慢,不行同心戮力清理者,許本職參呈本部,乞照近年戶部議單内速船料以免誤運事例,嚴加參究,掌印清匠官住俸,首領官提解問罪,庶人匠之料價得複其舊,而漕船之攢造亦得以早完矣,等因。

    到部送司,案呈到部。

    臣等看得修造漕船匠價,當年解納,系是定規。

    今各該府州縣清匠等官因循怠玩,以緻拖欠數萬餘兩,使造船者借支别項銀兩成造,稽誤國儲,關系重大。

    今主事朱家相議呈前因,即應參究。

    但拖欠數多,抑且年久,姑與勒限追解,合候命下本部,備咨山東、河南并南直隸巡撫及都察院,轉行各該巡按、禦史,督令各該掌印清匠等官,吊查各府州縣原存清江、衛河人匠冊籍。

    自嘉靖十四年起,至嘉靖二十一年止,某府州縣原額人匠若幹名數,内上工若幹名,納班銀若幹名,于内解過若幹,有無真正批單,銷繳拖欠若幹,曾否征收官庫,若有那用,亦要抵數起解。

    如果小民拖欠,嚴限追并完足,作速差人解赴清江廠,委官驗收,以備漕船支用。

    若再仍前遲延拖欠,即照漕規事例,參究重治。

    以後各該府州縣匠價,務要當年解完,每年終,将上班納班人匠姓名、銀兩數目,備造文冊二本,一送本部,一送清江廠,委官查考。

    緣系查催匠銀以複漕船料價事理,未敢擅便。

    嘉靖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太子少保、本部尚書甘等具題,本月十七日奉聖旨:"是,欽此欽遵。

    "拟合通行,為此除外,合劄本官照依本部題奉欽依内事理,欽遵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