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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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匮,又議動支南京戶部鹽引紙價銀一千七百四十八兩,兵部缺官柴薪銀一千兩,每年差官領取,解赴漕運衙門,發淮安府貯庫,以為改造本總廠船"軍三"小料之需。
詳見"法例"。
直隸衛所用工辦料軍餘一千八百二十九名用工一百八十五名,辦料一千六百四十四名,各辦不等。
每年共辦料銀四千六百五十九兩。
淮安衛用工一十一名,辦料二百四十一名; 大河衛用工一十八名,辦料三百五十九名; 廬州衛用工八名,辦料四十二名; 儀真衛用工七名,辦料一百六十四名; 歸德衛用工一十二名,辦料一百二十二名; 高郵衛用工一十名,辦料九名; 興化所用工五名,辦料九名; 滁州衛用工一十一名,辦料三十一名; 六安衛用工九名,辦料一百一十六名; 泗州衛用工三十一名,辦料七十六名; 徐州左衛用工一十二名,辦料二十三名; 揚州衛用工九名,辦料二百三十五名; 壽州衛用工一十三名,辦料七十六名; 徐州衛用工一十三名,辦料八名; 邳州衛用工一十六名,辦料六十一名。
中都衛所用工辦料軍餘六百五十五名用工一百二十一名,辦料五百三十四名,各辦不等。
每年共辦料銀一千九百六十八兩。
鳳陽中衛用工一十一名,辦料四十四名; 洪塘所用工一十名,辦料二十四名; 鳳陽右衛用工九名,辦料五十三名; 留守左衛用工一十四名,辦料四十六名; 留守中衛用工一十二名,辦料五十三名; 懷遠衛用工九名,辦料四十九名; 鳳陽衛用工八名,辦料五十五名; 長淮衛用工一十八名,辦料八十六名; 武平衛用工九名,辦料三十七名; 宿州衛用工八名,辦料五十七名; 颍川衛用工一十名,辦料二十五名; 颍上所用工三名,辦料五名。
衛河廠用工辦料軍餘二百一十九名,共該料銀三百一十三兩五錢。
山東衛所用工辦料軍餘一百九十二名用工三十名,辦料一百六十二名,各辦不等。
每年共辦料銀三百一十三兩五錢。
濟甯衛用工九名,辦料一十三名; 臨清衛用工十名,辦料六十一名; 平山衛用工四名,辦料四十五名; 東昌衛用工三名,辦料二十名; 任城衛用工二名,辦料五名; 東平所用工一名,辦料一十三名; 濮州所用工一名,辦料五名。
遮洋衛分用工軍餘二十七名: 淮安衛用工二名, 大河衛用工四名, 泗州衛用工四名, 高郵衛用工二名, 長淮衛用工三名, 揚州衛用工四名, 德州衛用工二名, 德州左衛用工二名, 天津衛、天津右衛用工一名, 天津左衛用工一名, 通州左右衛用工一名, 定邊衛、神武中衛用工一名。
按:遮洋總各衛原未設有辦料軍餘,惟以運軍減存料銀,充造船之需而已。
減存料辦 減存料銀,乃旗造漕船額料也。
先年議準,凡遇災免之年,糧改折色,各衛所運船空閑者,令歇役。
運軍每名辦減免料銀二兩四錢,近例俱将各軍月糧抵扣,類解漕運衙門,轉發淮安府寄庫,以為改造旗船"軍三"小料之需。
其中都、南北直隸、山東各衛所減存料銀,原無定數,惟以歇役運軍多寡為盈縮。
其京衛運軍歇役者少,議于江、浙綱運過江腳米銀内,每年扣除銀共四千六百六兩有零,以補減存料銀之數。
以上軍辦減存銀兩,即所謂"軍三"小料,以供造船釘、灰、油、麻諸費之需者也。
相按:漕船料價,成化以前其病在民,時派料各省,民苦征解故也。
成化以後,其病在軍,免民解料,拘于蕪、杭抽分銀數,軍士每有(陪)[賠]補之患。
嘉靖以後,其病在廠。
船歸廠造,軍免(陪)[賠]補,但船日增,而料日縮,緻将别項銀兩借造。
夫治艘以漕粟,國之重計;興利以除害,漕之永圖也。
今廠之病蹙矣,不思有以起之可乎哉!夫原議蕪、杭料價,有定數也。
今船日增矣,而料獨不可增乎?況人匠軍辦等銀,皆額料之舊也。
今委任不得其人,征解不及其數,如之何?其有濟也,必也,究利弊之源,申綜核之令,嚴征解之法,俾額料不減于舊,而後可以纾杞人之深憂矣。
否則,積逋相因,而燃眉莫捄,所謂七年之病,而求三年之艾也,嗟何及也哉!
詳見"法例"。
直隸衛所用工辦料軍餘一千八百二十九名用工一百八十五名,辦料一千六百四十四名,各辦不等。
每年共辦料銀四千六百五十九兩。
淮安衛用工一十一名,辦料二百四十一名; 大河衛用工一十八名,辦料三百五十九名; 廬州衛用工八名,辦料四十二名; 儀真衛用工七名,辦料一百六十四名; 歸德衛用工一十二名,辦料一百二十二名; 高郵衛用工一十名,辦料九名; 興化所用工五名,辦料九名; 滁州衛用工一十一名,辦料三十一名; 六安衛用工九名,辦料一百一十六名; 泗州衛用工三十一名,辦料七十六名; 徐州左衛用工一十二名,辦料二十三名; 揚州衛用工九名,辦料二百三十五名; 壽州衛用工一十三名,辦料七十六名; 徐州衛用工一十三名,辦料八名; 邳州衛用工一十六名,辦料六十一名。
中都衛所用工辦料軍餘六百五十五名用工一百二十一名,辦料五百三十四名,各辦不等。
每年共辦料銀一千九百六十八兩。
鳳陽中衛用工一十一名,辦料四十四名; 洪塘所用工一十名,辦料二十四名; 鳳陽右衛用工九名,辦料五十三名; 留守左衛用工一十四名,辦料四十六名; 留守中衛用工一十二名,辦料五十三名; 懷遠衛用工九名,辦料四十九名; 鳳陽衛用工八名,辦料五十五名; 長淮衛用工一十八名,辦料八十六名; 武平衛用工九名,辦料三十七名; 宿州衛用工八名,辦料五十七名; 颍川衛用工一十名,辦料二十五名; 颍上所用工三名,辦料五名。
衛河廠用工辦料軍餘二百一十九名,共該料銀三百一十三兩五錢。
山東衛所用工辦料軍餘一百九十二名用工三十名,辦料一百六十二名,各辦不等。
每年共辦料銀三百一十三兩五錢。
濟甯衛用工九名,辦料一十三名; 臨清衛用工十名,辦料六十一名; 平山衛用工四名,辦料四十五名; 東昌衛用工三名,辦料二十名; 任城衛用工二名,辦料五名; 東平所用工一名,辦料一十三名; 濮州所用工一名,辦料五名。
遮洋衛分用工軍餘二十七名: 淮安衛用工二名, 大河衛用工四名, 泗州衛用工四名, 高郵衛用工二名, 長淮衛用工三名, 揚州衛用工四名, 德州衛用工二名, 德州左衛用工二名, 天津衛、天津右衛用工一名, 天津左衛用工一名, 通州左右衛用工一名, 定邊衛、神武中衛用工一名。
按:遮洋總各衛原未設有辦料軍餘,惟以運軍減存料銀,充造船之需而已。
減存料辦 減存料銀,乃旗造漕船額料也。
先年議準,凡遇災免之年,糧改折色,各衛所運船空閑者,令歇役。
運軍每名辦減免料銀二兩四錢,近例俱将各軍月糧抵扣,類解漕運衙門,轉發淮安府寄庫,以為改造旗船"軍三"小料之需。
其中都、南北直隸、山東各衛所減存料銀,原無定數,惟以歇役運軍多寡為盈縮。
其京衛運軍歇役者少,議于江、浙綱運過江腳米銀内,每年扣除銀共四千六百六兩有零,以補減存料銀之數。
以上軍辦減存銀兩,即所謂"軍三"小料,以供造船釘、灰、油、麻諸費之需者也。
相按:漕船料價,成化以前其病在民,時派料各省,民苦征解故也。
成化以後,其病在軍,免民解料,拘于蕪、杭抽分銀數,軍士每有(陪)[賠]補之患。
嘉靖以後,其病在廠。
船歸廠造,軍免(陪)[賠]補,但船日增,而料日縮,緻将别項銀兩借造。
夫治艘以漕粟,國之重計;興利以除害,漕之永圖也。
今廠之病蹙矣,不思有以起之可乎哉!夫原議蕪、杭料價,有定數也。
今船日增矣,而料獨不可增乎?況人匠軍辦等銀,皆額料之舊也。
今委任不得其人,征解不及其數,如之何?其有濟也,必也,究利弊之源,申綜核之令,嚴征解之法,俾額料不減于舊,而後可以纾杞人之深憂矣。
否則,積逋相因,而燃眉莫捄,所謂七年之病,而求三年之艾也,嗟何及也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