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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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題準事例,掌印官住俸收料,委官革去冠帶,首領官提解漕運衙門問罪;違限一年以上者,掌印、收料并首領各官一體參奏提問,軍職發回原衛帶俸差操,首領官降級,送吏部别用。

    如有地方災傷,征料難完者,亦查照議單事理,聽将在庫别項官銀借解,候征完補還。

    其委官如有欺公玩法浸漁作弊者,或體訪得出,或被人告發,依律從重參究。

    如此庶委用專而上有責成,征解嚴而下知法守,漕船之攢造有濟,而糧儲之裝運亦有賴矣。

    為此,今将各廠官舉保過各衛所收料官姓名開坐,并曆年拖欠料銀數目開具方冊,理合具呈,伏乞照詳施行。

    蒙劄付内開,會議看得,所呈區畫精詳,足見留心船料,革除宿弊之意,合依拟通行。

     申明料銀職掌 工部主事朱家相查得,各衛所軍辦減存料銀,俱系原議造船軍三小料,先年俱解赴漕運衙門,轉發淮安府稱收寄庫,待各廠官臨期造船支領應用。

    近年因各衛所料銀征解違期,各廠官缺銀買料,恐誤興造,或揭取鋪客物料,或暫借府庫官銀,候征解料銀至日償還。

    後緣因循年久,料銀拖欠動以萬計,各廠官負累已極,具呈本部前任官處,往往行文分投催征,各衛所官吏不查舊規,多有将征完軍辦、減存料銀徑解本司稱驗,轉呈漕運衙門驗發淮安府寄庫。

    行之既久,遂成故事。

    不惟嫌疑易涉,且于職掌有違。

    本職到任以來,夙夜冰兢惟恐萬一粘帶,不無有累名節。

    近據邳州、武平、宿州等衛解到料銀,已經發回該衛,行令改寫批文,徑解本院。

    及行中都、直隸、山東等處各衛所一體遵依外,但恐因襲年久,難以頓變,呈乞嚴行各衛所官吏,今後征完前項料銀,差委的當人員,徑解本院,發府稱收貯庫,候臨期造船,另行呈支。

    如此,庶職掌不至于下移,而出納有稽;料銀得以早完,而攢造有濟矣。

    蒙準依拟行。

     招商收買木料 工部主事朱家相照得,本部督造運船合用楠木,先年俱系商人預領官銀,前去儀真等處收買,往往乘機作弊,買來之木多細小空朽,不堪成造。

    兼以過期不到,緻使官旗久候,遲誤造作,有妨糧運。

    近日本職拘提各商聶經、黃良等,将領過新舊官銀查算,發縣監追外,其見年缺木糧船尚有二百餘隻,并下年額造船七百餘隻,若不招商收買,不無臨期誤事。

    為此出給告示,發去儀真、蕪湖并天甯洲地方張挂曉谕外,江山客如有販到楠木,不拘多寡,盡數拽運抵淮,赴本職告報。

    照依見定價銀,每船壹隻給木價銀六十兩,并不短少分厘,耽延時日。

    自告示到日為始,如有已到山客将木隐匿江港處所,不行告報,意圖擡價私賣者,許彼處牙腳人等赴部首告,以憑拿問。

    知情通同縱容者,一體治罪不貸。

     給号票以便商民 工部主事朱家相查得,抽分一節,奸弊多端,本職到任以來,逐一查訪,已經痛行禁革。

    今據某處商人某人販到某貨,見灣某處,投報到部,除監督稅司官吏照例三十稅一外,為此出給号票,仰本商收執,将報過物料聽往某處變賣。

    如有漏報,及将舊票影射新貨者,查出定有一半沒官,自取罪戾。

    仍仰閘壩巡攔埠腳人等驗實放行,毋得攔阻需索,所在官司亦不許妄行重複稅擾,違者許本商赴部禀告,以憑提究施行。

     參呈貪縱運官 工部主事朱家相據南京水軍右衛管廠百戶李夢蘭呈稱雲雲等因。

    據呈到職随于主事葉卷内逐查,指揮周大綸供招罪犯,及原追收貯轎船,俱各是的。

    為照本年各衛改造糧船,委因連歲大工采取楠木數多,木價騰貴,本職将已到之木酌量撙節,先盡見運者派給攢造,減存者暫令守候。

    其水軍右衛廠官李夢蘭該造船隻已經給料,兼工造完,責令旗甲李森等九名領駕去訖。

    查得漕規,凡旗軍造船,定限四十日完工,違限者照例問罪,先期完者量行犒賞。

    及查廠官李夢蘭造完船一十一隻,俱系二十餘日完工,頗有微勞。

    雖糧已到壩,李森等不能依期兌運,皆系各甲領船在途遷延之故,似與廠官無幹。

    況該衛原派李森等船糧俱照舊例分派,本幫各船帶運過淮,亦于運事未誤。

    再照各衛廠官,俱系本院屬官,縱有罪犯,運糧官隻合呈禀查究,并不敢擅行淩虐,所以遵體統而存紀綱也。

    指揮周大綸往年索财打官,肆無忌憚,見系有罪提問人員,不思斂戢,卻乃挾仇妄行呈擾,顯是長惡不悛。

    假此以遮饬前罪,若不嚴加究治,何以警戒将來?參照運糧指揮周大綸職司兌運,心切貪殘,因求索而擅責廠官,篾視漕規,役軍伴而僭乘大轎,故違國法,不能悔罪以省躬,仍敢挾仇而反噬,罪狀既著,情法難容。

    如蒙準呈,乞将指揮周大綸發理刑司嚴加究治,庶貪縱知警,而上下相安矣。

    蒙準行理刑司拘問。

     議處造船木料 工部主事朱家相照得,本廠督造各總運船,合用楠木數多。

    先年,本廠給銀,批差商人前去儀真等處地方收買。

    比因山客狡猾,将出山之木選揀長大堅實者,撐泊江港處所,擡價私賣,止将遺下細小空朽之木,與差去商人成交,坐索高價,掯勒多端。

    其差去商人往往乘機為奸,以緻買來木植多不堪用,有妨成造。

    本職除将前弊痕行禁革外,今查得嘉靖二十二年分尚有減存,缺木船二百六十八隻,并下年額造船七百餘隻,本職已經出給告示,發去儀真、蕪湖等處地方張挂,曉谕山客,将販到楠木盡數拽運抵淮,依憑牙人兩平交易,每船一隻,遵照本院議定本價銀六十兩,随即給與。

    豈料山客明知漕船缺木,故意刁難,将販到木植見今住泊蕪湖、南京等處,意在仍前揀選私賣,若不預為區處,臨期必誤攢造,緻妨漕運重計,關系匪輕。

    如蒙準呈,合無移咨南京工部、都察院,劄行監督抽分,禦史及蕪湖抽分工部委官,将在彼沿江寄泊楠木已經抽分者,除南京打造馬快船合用木料聽令成買外,其餘剩楠木,不拘多寡,差官查照本商報抽數目,逐一将牌筏封識嚴禁,彼處牙人不許串同私賣。

    仍差人督催,星夜赴淮,照前議定木價兩平交易。

    倘山客懷疑,不願赴淮者,聽其灣泊儀真縣地方,與本職差去廠官公同彼處牙人,亦照前定木價交易,并不耽延時日,虧少價值。

    如山客仍前抗違稽延者,許本職申呈本院提究施行,庶木料不緻缺乏,漕船得以完造矣。

    蒙準咨行部院訖。

     分處不敷木價 工部主事朱家相查得,先年衛河提舉司每歲額造淺船七十七隻三分,每隻原議木價銀五十兩;遮洋船五十五隻一分,每隻原議木價銀六十一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

    每遇改造之年,各衛所委官一員,帶領各該旗甲,給領官銀,前去儀真等處自行買料成造,雖有臨清本部主事監督,但地方窵遠,難以遙制。

    差去官旗,往往乘機作弊,以緻錢糧虛費,船隻不堅。

    至嘉靖三年,蒙本部題準,将該司船隻并入清江提舉司團造,其船與清江船式樣相同。

    除遵依遞年差官,前去杭州抽分廠領取該司原議木價銀一千二百兩,并蕪湖抽分廠原議木價銀四千二百三十兩,并各府解到人匠銀兩,僅足成造該年船隻應用。

    至嘉靖十四年以來,川、湖等處采木日多,楠雜木價騰貴,商人累告虧折。

    節蒙漕運衙門将該司船價比照清江事體,淺船每隻加增木價銀四兩五錢,共銀五十四兩五錢;遮洋船每隻加增木價銀四兩,共銀六十五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

    至嘉靖十八年,又将山東總淺船每隻加增木價銀二兩,共銀五十六兩五錢,每年共該造船一百三十二隻四分,該木價銀七千九百六十七兩三錢一分四厘八毫三絲。

    除支前項額該木價銀五千四百三十兩外,尚欠銀二千五百三十七兩三錢一分四厘八毫三絲。

    及查人匠銀兩,近年各府州縣清匠官不行清查,匠役互相影射,解到者十無一二。

    各衛額造糧船到廠,缺銀支給,本司前任官恐誤裝運,隻得暫将清江提舉司曆年支剩木價銀兩,借給衛河提舉司官軍買料應用,相沿到今。

    除嘉靖二十二年分該造船隻尚未到齊不開外,嘉靖二十一年止扣算,實借用過清江銀一萬七百五十九兩九錢九分八厘二毫,具載卷冊可查,一向未及呈請,若不及今分處,但清江庫藏之積有限,衛河改造之船無窮,年複一年,漸難支持。

    如蒙準呈,合無将衛河提舉司借用過清江前項銀兩,準将何項官銀照數補還,惟複憫念,即今公私俱困,免令補還,準将借用過前項銀兩作正支銷,造冊繳部查考。

    仍乞将蕪、杭二廠原議衛河總各衛糧船木價,每年于五千四百三十兩之外,加增銀二千五百餘兩,本司依期差官領取,與清江船隻一例成造。

    再乞行山東濟南、兖州、青州、東昌等府,并河南開封、彰德、懷慶及直隸廬、鳳、揚州等府,滁、徐等州,将該司住坐人匠每年應辦匠銀依期解報。

    如各處掌印清匠官仍前不行用心清理,以緻匠役影射,拖欠班次者,許本職将各官指名參呈本部,重加參究施行。

    如此庶木料不緻缺乏,漕船得以完造矣。

    為此,今将衛河提舉司節年造船支用過該司并借用過清江提舉司木價銀兩,造完山東遮洋等總運船已未償還銀數,并各年分衛所旗甲姓名,備造文冊一本,理合具呈,伏乞照詳施行。

     查催未銷官銀 工部主事朱家相查得,接管交代冊内,嘉靖三年,直隸淮安府因赈濟貧民,并海州等處兌糧腳價等項,共借用本廠原扣寄府庫官銀,除已解還外,尚欠銀四千三百二十二兩三錢九分九厘九毫五忽,并嘉靖四年,本廠奉漕運衙門明文,補造江北、南京、上江、下江、遮洋各總事故缺船,借用本廠木價等項官銀二千七百三十兩九錢五分,節經本廠前官通行催取,俱未解還,卷冊存照。

    本職到任以來,備查前項銀兩,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