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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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革
天下之利弊恒相乘,而興革恒相用,蓋利不終利而弊生弊也者,利之蠹也。
弊必革而後利興。
革也者,興之漸也。
司廠,固利弊之薮也。
不有興革,漕政胡賴?是故本之正己以清其源,申之厲禁以防其潰。
诒之良法,以永其守,通其變,使民不倦,神而明之,與時宜之,無敝[弊]政矣。
志《興革》。
《春秋傳》曰:"作法于涼,其敝[弊]猶貪;作法于貪,敝[弊]将若之何?"範純仁曰:"法固有便有不便,然亦不可暴革。
蓋為治,惟去太甚爾。
況法度乃有司之事,得其人,法度雖有不便于民者,亦非所患;不得人,雖良法,亦足為病。
"《玉海》雲:"虛文不足以救弊,苟政不足以起偷。
"劉達可曰:"天下之所患在弊政,士大夫之所累惟私心,使此心不私于玩,則天下無不豐之财;使此心不私于貪,則天下無不通之貨。
"司廠興革,幸諸君子經畫詳備,相也多所藉賴。
第時異勢殊,法禁就湮,人心日懈,乃蒐羅往牒,得興革條約若幹篇,備列于左,并以己見附焉。
後之議興革者,或有取于斯焉爾。
給号票以稽奸弊 工部主事陳君煥議得,本廠每歲改造運糧船隻,其大料銀兩俱系蕪、杭二廠木價,并淮安府稅課司抽分柴炭竹木及蘇、淮、揚三府人匠工價内支給。
但先年木價不能依期解到,多系賒借商人木料預造,以緻重揭冒領,其弊多端,錢糧虛費,船隻脆薄,字号混淆。
即今見銀買木,前弊一掃殆盡。
但官軍圍買木料,客商照船領價,不可無所憑據。
為此置立本部挂号關防及提舉司印信官票,填寫本船原報字号、年分、先今旗甲姓名,出給官軍領付,木客收執。
圍與新料一分,待本船看工之後,許商人執此,随本廠官識赴部投銷關領料價,如無原票決不準支。
免支館驿下程 工部主事陳君煥議得,本職原蒙本部題奉欽依,兵部起關前來淮安清江廠管理造船事務,每日淮陰驿例該送廪給米五升,下程小菜一分,近因該驿應付繁難,錢糧匮乏,誠為可憫。
況本部舊設官地一段,足供朝夕蔬菜之需,本等俸資又足以供買下程應用。
為此仰淮陰驿官吏每日照例送廪給米五升,其下程小菜等項悉行免支。
至今行之。
議處漕船料價 工部主事丁君瓒議得,轉運必須于舟,造舟必資于料,駕舟必賴于軍。
三者之中,料為尤急。
料不足,則軍必賒借,必陪補。
賒借、陪補之患不除,則軍士愈疲,而舟楫易壞。
此實漕運之大患也。
縱使料足,然以見年之料造見年之船,料未至而運期(以)[已]及,又安得不預賒借以應急迫之用哉?其弊自成化至今已然。
瓒自莅事,切慮斯弊。
于是,革宿弊,任人怨,催匠價,清抽分,見銀買木成造。
積以三年,弊盡去而衆财集。
除還正德十六年以前客債外,餘料銀三萬餘兩,可以預足造次年之船。
若常存此銀,每為預造之本,不惟賒借(陪)[賠]補之大患不作,而運亦有濟矣。
患不作則舟得堅固,而軍亦不窮,可免覆溺侵漁之弊。
其有益于漕運者豈細也哉! 清船号以塞弊源 工部主事張君絅議得,各軍原有軍民運字及一十百千号數,标識分記則船有定數,時有定限,造有定額,立法詳矣。
年久而莫考,有一号而三年兩造者,有同年而一号重支者,甚有年分未及,預動虛号、指号、捏号之弊,皆船号不清所緻也。
合行吊取各衛所船号底冊、花銷冊、本司号冊查對覆實,創造挨年号冊一部,各衛所彙列,大書某衛所于上,其下總書原額船隻,每年該造幾隻,以後年分書該造船号、原甲姓名,及虛其位以俟填註,自某年起某年止,十年額船編派俱遍。
每廠抄隸二本,一存該廠,一送該衛所,每年查照字号,依額帖廠呈總報部收造,仍令清江提舉司印钤。
該冊十年額滿,又覆查造,庶卷冊無舛,而字号不淆,料價有稽,而運減可核矣。
一旗廠船料以革積弊 工部主事張君絅議得,旗廠船料初分之意,以旗軍有力,可以陪補,故令旗造;無力不能陪補,故送廠造。
今旗船旗軍見領本衛貼助料銀三十五兩,足勾釘灰、油麻等料,完船全無陪補,船又堅好,工亦早畢。
廠船領本衛軍辦料銀,或征解未到,或寄府類支,多系廠官賒借,或借漕司别項錢糧置買料造,且廠官複多侵利苟完,稽延逾時,船隻不堪。
況除軍辦料銀外,旗軍又領本運貼助銀五兩。
除幫補廠官匠價食米外,又複陪補借貸,指關行糧償還。
是旗船軍實無陪補之患,而廠船軍反有借貸之苦。
旗船領銀三十五兩,船早完而且良;廠船領銀四十兩,船每遲而不堪。
況船分旗、廠,料有軍辦,減存鬥米,其中奸弊尤更紛然。
蓋旗、廠分,百弊從之,不容不更張之也。
合限各船交糧回衛,各廠委官查照該年該造字号,預行該衛催駕底船,年前赴廠,先盡軍辦料銀,次将減存料銀支給。
如減存銀不足,将鬥米或羨餘銀照數給發,廠官協并旗軍攢造,船完造冊繳報。
如此頭緒不多而稽考甚易,收支不亂而欺弊難施。
省廠船貼助銀兩,船隻俱得早完,下無侵冒遲誤之罪,上得執簡體要之術。
量免料辦以甦貧軍 工部主事張君絅議得,清江廠年例船若幹隻,随船旗軍若幹名,每船興工至印烙,限四十日,若興詞告擾者,準免做工料銀,則良善者何辜?合行各衛所将造船軍士、應辦料銀,每軍免四十日,如過限者不免,庶為公平之體,而人均沾其惠。
奸頑者豈得告擾成風,懶惰者豈肯延捱工程哉! 造報循環簿籍以便查考 工部主事張君絅議得,各廠料銀,先年總廠官徑呈漕司,行府支給。
近因都禦史劉批,分司查明支給,則事有統紀,而銀無侵冒。
為照支取料銀,補還賒借,吊取廠簿查檢,往返不便。
合照呈報漕司規格,循環文簿,按季造完,送部備照查考。
查處造船料銀 工部主事呂君希周議得,三總料銀九千三百七十二兩五錢,京總每歲完解。
中、直二總,共料銀六千七百五十二兩五錢。
今該比照在運存軍料銀事體,通行有司,将各衛辦料正軍月糧臨倉扣除,準料解淮正軍不足額數,餘丁貧難無措,務要摘選殷實軍丁補足,各衛編料印信花名文冊呈部稽考,則銀無侵收之弊,船無賒造之患矣。
一料報以便查考 工部主事邵君經濟議得,分司木、鐵等料該抽本色,遇季或給造未盡,估價未的,候年終造冊呈報,按季止将竹篾等項不堪船料八件折收數目報部。
近來客商稱掣不便,願納折色,該司将木鐵水竹等一例折抽,縱有本色者亦估定價。
每季終,将流水簿發該司總算,通報漕司,将簿發府存貯。
而于部報反執舊規,雖雲冊報有查,而于積日成月按季考歲之意乖矣。
以後準将前項物料一并呈報,庶事體簡便而查對不難,料辦詳明而嫌疑自杜矣。
正體統明舊規以便監臨 工部主事邵君經濟議得,《漕船志》載:把總官員有缺,漕運衙問訪取。
正德四年,始假以把總名色。
嘉靖八年,始由漕司會議賢否,于戶、兵二部推用。
前後雖稍不同,其為船廠把總則一。
自立司廠以來,報門當堂參遞,一如運糧把總參見理刑衙門之儀。
近來各把總官不行堂參,專希私叙,同行進見,則皆挺身抗揖,獨行私懇,亦或曲膝行禮,體統破裂,侵越漸深,事屬反常,實非舊格。
由此赧顔監督,事每掣肘難行。
再照各官,或才幹可稱,或資質有進,正圖公委,屢事獎言。
但緣體統未明,以故遵守無據,認反常為舊格,假越禮為美觀。
今思若不改正,再爾含容,此非各官矯抗跋扈,能倚勢而怙終,必緣本職阘茸苟且,欲媚下以自利也。
乞垂劄責改正等因,奉批參詳。
所呈事關體統,矯抗绌抑,俱屬非宜。
準議體統正事,務可以責成承接,敬私昵無自而入。
況部衛之分,本自相懸,而财用之司尤當緻謹。
今後船廠把總官員有事到部,止令堂參,不必私款,則監督有體,而嫌疑不生矣。
請給關防,嚴出納以便稽考 工部主事邵君經濟議得,本司監臨督造九總運船,合用蕪、杭二廠木價及人匠軍辦等項銀料,每年出納,動計幾萬餘兩,給發官商領造。
但各項文移回答批劄,或止白頭署名書押,孰從而(辯)[辨]驗?或憑職行私記,亵陋可足以關防?奸弊易生,侵冒百出,稽考未便,幹系匪輕。
竊照《大明律》内一款:凡僞造諸衙門印信者斬。
明法極刑,于今為烈,而尚累累犯之,豈不知死之可畏?直以财利糜心,死且不顧,而況無關無防、無印無信。
縱憑職行私記,則僞造者無律,盜用者無條。
官職交更,财利叢劇,小人何憚而不侵冒為哉!再照本廠清江提舉司設立以來,制有印信,先年上下文移,俱從該司經過轉達。
如布按衙門之經曆司,雖設有官職,而文移到堂,借此轉達以為依據。
垂之久遠,以便照刷。
所以,雖無關防而事可稽考也。
近年本廠官職欲省筆劄書辦,遂爾徑呈徑批,而該司印信束之高閣,是以欽鑄之章置諸無用之地,豈原設司制印之至意哉!所以事若簡便,實有疏虞。
先年如某人某事,奸弊百端,難以悉數。
當時止問立功調衛罪名,而不處以極刑者,情重律輕故也,豈不可畏哉!今照本廠挨年船号有冊,每船出料有票,興工印烙,各有月日;稽考簿籍,給船駕運,各有領狀文冊,逐一查明,細密嚴明,料無此弊。
然法外遺奸,不可不預防之也。
如蒙準呈,乞為奏請,比照本部管理徐州等處河道衙門,欽降管理清江船廠關防,以便行使。
或有出納錢糧事宜照舊,俱從清江提舉司經過,則印信依憑,實便稽考之迹,關防嚴密,可杜觀
弊必革而後利興。
革也者,興之漸也。
司廠,固利弊之薮也。
不有興革,漕政胡賴?是故本之正己以清其源,申之厲禁以防其潰。
诒之良法,以永其守,通其變,使民不倦,神而明之,與時宜之,無敝[弊]政矣。
志《興革》。
《春秋傳》曰:"作法于涼,其敝[弊]猶貪;作法于貪,敝[弊]将若之何?"範純仁曰:"法固有便有不便,然亦不可暴革。
蓋為治,惟去太甚爾。
況法度乃有司之事,得其人,法度雖有不便于民者,亦非所患;不得人,雖良法,亦足為病。
"《玉海》雲:"虛文不足以救弊,苟政不足以起偷。
"劉達可曰:"天下之所患在弊政,士大夫之所累惟私心,使此心不私于玩,則天下無不豐之财;使此心不私于貪,則天下無不通之貨。
"司廠興革,幸諸君子經畫詳備,相也多所藉賴。
第時異勢殊,法禁就湮,人心日懈,乃蒐羅往牒,得興革條約若幹篇,備列于左,并以己見附焉。
後之議興革者,或有取于斯焉爾。
給号票以稽奸弊 工部主事陳君煥議得,本廠每歲改造運糧船隻,其大料銀兩俱系蕪、杭二廠木價,并淮安府稅課司抽分柴炭竹木及蘇、淮、揚三府人匠工價内支給。
但先年木價不能依期解到,多系賒借商人木料預造,以緻重揭冒領,其弊多端,錢糧虛費,船隻脆薄,字号混淆。
即今見銀買木,前弊一掃殆盡。
但官軍圍買木料,客商照船領價,不可無所憑據。
為此置立本部挂号關防及提舉司印信官票,填寫本船原報字号、年分、先今旗甲姓名,出給官軍領付,木客收執。
圍與新料一分,待本船看工之後,許商人執此,随本廠官識赴部投銷關領料價,如無原票決不準支。
免支館驿下程 工部主事陳君煥議得,本職原蒙本部題奉欽依,兵部起關前來淮安清江廠管理造船事務,每日淮陰驿例該送廪給米五升,下程小菜一分,近因該驿應付繁難,錢糧匮乏,誠為可憫。
況本部舊設官地一段,足供朝夕蔬菜之需,本等俸資又足以供買下程應用。
為此仰淮陰驿官吏每日照例送廪給米五升,其下程小菜等項悉行免支。
至今行之。
議處漕船料價 工部主事丁君瓒議得,轉運必須于舟,造舟必資于料,駕舟必賴于軍。
三者之中,料為尤急。
料不足,則軍必賒借,必陪補。
賒借、陪補之患不除,則軍士愈疲,而舟楫易壞。
此實漕運之大患也。
縱使料足,然以見年之料造見年之船,料未至而運期(以)[已]及,又安得不預賒借以應急迫之用哉?其弊自成化至今已然。
瓒自莅事,切慮斯弊。
于是,革宿弊,任人怨,催匠價,清抽分,見銀買木成造。
積以三年,弊盡去而衆财集。
除還正德十六年以前客債外,餘料銀三萬餘兩,可以預足造次年之船。
若常存此銀,每為預造之本,不惟賒借(陪)[賠]補之大患不作,而運亦有濟矣。
患不作則舟得堅固,而軍亦不窮,可免覆溺侵漁之弊。
其有益于漕運者豈細也哉! 清船号以塞弊源 工部主事張君絅議得,各軍原有軍民運字及一十百千号數,标識分記則船有定數,時有定限,造有定額,立法詳矣。
年久而莫考,有一号而三年兩造者,有同年而一号重支者,甚有年分未及,預動虛号、指号、捏号之弊,皆船号不清所緻也。
合行吊取各衛所船号底冊、花銷冊、本司号冊查對覆實,創造挨年号冊一部,各衛所彙列,大書某衛所于上,其下總書原額船隻,每年該造幾隻,以後年分書該造船号、原甲姓名,及虛其位以俟填註,自某年起某年止,十年額船編派俱遍。
每廠抄隸二本,一存該廠,一送該衛所,每年查照字号,依額帖廠呈總報部收造,仍令清江提舉司印钤。
該冊十年額滿,又覆查造,庶卷冊無舛,而字号不淆,料價有稽,而運減可核矣。
一旗廠船料以革積弊 工部主事張君絅議得,旗廠船料初分之意,以旗軍有力,可以陪補,故令旗造;無力不能陪補,故送廠造。
今旗船旗軍見領本衛貼助料銀三十五兩,足勾釘灰、油麻等料,完船全無陪補,船又堅好,工亦早畢。
廠船領本衛軍辦料銀,或征解未到,或寄府類支,多系廠官賒借,或借漕司别項錢糧置買料造,且廠官複多侵利苟完,稽延逾時,船隻不堪。
況除軍辦料銀外,旗軍又領本運貼助銀五兩。
除幫補廠官匠價食米外,又複陪補借貸,指關行糧償還。
是旗船軍實無陪補之患,而廠船軍反有借貸之苦。
旗船領銀三十五兩,船早完而且良;廠船領銀四十兩,船每遲而不堪。
況船分旗、廠,料有軍辦,減存鬥米,其中奸弊尤更紛然。
蓋旗、廠分,百弊從之,不容不更張之也。
合限各船交糧回衛,各廠委官查照該年該造字号,預行該衛催駕底船,年前赴廠,先盡軍辦料銀,次将減存料銀支給。
如減存銀不足,将鬥米或羨餘銀照數給發,廠官協并旗軍攢造,船完造冊繳報。
如此頭緒不多而稽考甚易,收支不亂而欺弊難施。
省廠船貼助銀兩,船隻俱得早完,下無侵冒遲誤之罪,上得執簡體要之術。
量免料辦以甦貧軍 工部主事張君絅議得,清江廠年例船若幹隻,随船旗軍若幹名,每船興工至印烙,限四十日,若興詞告擾者,準免做工料銀,則良善者何辜?合行各衛所将造船軍士、應辦料銀,每軍免四十日,如過限者不免,庶為公平之體,而人均沾其惠。
奸頑者豈得告擾成風,懶惰者豈肯延捱工程哉! 造報循環簿籍以便查考 工部主事張君絅議得,各廠料銀,先年總廠官徑呈漕司,行府支給。
近因都禦史劉批,分司查明支給,則事有統紀,而銀無侵冒。
為照支取料銀,補還賒借,吊取廠簿查檢,往返不便。
合照呈報漕司規格,循環文簿,按季造完,送部備照查考。
查處造船料銀 工部主事呂君希周議得,三總料銀九千三百七十二兩五錢,京總每歲完解。
中、直二總,共料銀六千七百五十二兩五錢。
今該比照在運存軍料銀事體,通行有司,将各衛辦料正軍月糧臨倉扣除,準料解淮正軍不足額數,餘丁貧難無措,務要摘選殷實軍丁補足,各衛編料印信花名文冊呈部稽考,則銀無侵收之弊,船無賒造之患矣。
一料報以便查考 工部主事邵君經濟議得,分司木、鐵等料該抽本色,遇季或給造未盡,估價未的,候年終造冊呈報,按季止将竹篾等項不堪船料八件折收數目報部。
近來客商稱掣不便,願納折色,該司将木鐵水竹等一例折抽,縱有本色者亦估定價。
每季終,将流水簿發該司總算,通報漕司,将簿發府存貯。
而于部報反執舊規,雖雲冊報有查,而于積日成月按季考歲之意乖矣。
以後準将前項物料一并呈報,庶事體簡便而查對不難,料辦詳明而嫌疑自杜矣。
正體統明舊規以便監臨 工部主事邵君經濟議得,《漕船志》載:把總官員有缺,漕運衙問訪取。
正德四年,始假以把總名色。
嘉靖八年,始由漕司會議賢否,于戶、兵二部推用。
前後雖稍不同,其為船廠把總則一。
自立司廠以來,報門當堂參遞,一如運糧把總參見理刑衙門之儀。
近來各把總官不行堂參,專希私叙,同行進見,則皆挺身抗揖,獨行私懇,亦或曲膝行禮,體統破裂,侵越漸深,事屬反常,實非舊格。
由此赧顔監督,事每掣肘難行。
再照各官,或才幹可稱,或資質有進,正圖公委,屢事獎言。
但緣體統未明,以故遵守無據,認反常為舊格,假越禮為美觀。
今思若不改正,再爾含容,此非各官矯抗跋扈,能倚勢而怙終,必緣本職阘茸苟且,欲媚下以自利也。
乞垂劄責改正等因,奉批參詳。
所呈事關體統,矯抗绌抑,俱屬非宜。
準議體統正事,務可以責成承接,敬私昵無自而入。
況部衛之分,本自相懸,而财用之司尤當緻謹。
今後船廠把總官員有事到部,止令堂參,不必私款,則監督有體,而嫌疑不生矣。
請給關防,嚴出納以便稽考 工部主事邵君經濟議得,本司監臨督造九總運船,合用蕪、杭二廠木價及人匠軍辦等項銀料,每年出納,動計幾萬餘兩,給發官商領造。
但各項文移回答批劄,或止白頭署名書押,孰從而(辯)[辨]驗?或憑職行私記,亵陋可足以關防?奸弊易生,侵冒百出,稽考未便,幹系匪輕。
竊照《大明律》内一款:凡僞造諸衙門印信者斬。
明法極刑,于今為烈,而尚累累犯之,豈不知死之可畏?直以财利糜心,死且不顧,而況無關無防、無印無信。
縱憑職行私記,則僞造者無律,盜用者無條。
官職交更,财利叢劇,小人何憚而不侵冒為哉!再照本廠清江提舉司設立以來,制有印信,先年上下文移,俱從該司經過轉達。
如布按衙門之經曆司,雖設有官職,而文移到堂,借此轉達以為依據。
垂之久遠,以便照刷。
所以,雖無關防而事可稽考也。
近年本廠官職欲省筆劄書辦,遂爾徑呈徑批,而該司印信束之高閣,是以欽鑄之章置諸無用之地,豈原設司制印之至意哉!所以事若簡便,實有疏虞。
先年如某人某事,奸弊百端,難以悉數。
當時止問立功調衛罪名,而不處以極刑者,情重律輕故也,豈不可畏哉!今照本廠挨年船号有冊,每船出料有票,興工印烙,各有月日;稽考簿籍,給船駕運,各有領狀文冊,逐一查明,細密嚴明,料無此弊。
然法外遺奸,不可不預防之也。
如蒙準呈,乞為奏請,比照本部管理徐州等處河道衙門,欽降管理清江船廠關防,以便行使。
或有出納錢糧事宜照舊,俱從清江提舉司經過,則印信依憑,實便稽考之迹,關防嚴密,可杜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