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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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三十萬石,内正兌二十四萬石,改兌六萬石。

    裡河南京等十一總旗軍一十二萬五百一名,每軍一名,額運正兌糧二十五石三鬥九升二合,改兌糧五石三鬥一升,共糧三十石七鬥二合。

    惟北直隸總下,每軍多運三升八合,以盡畸零之數。

    每淺船一隻,旗軍十名,共運正糧三百七石二鬥,耗在外。

    前項官軍共分派正兌糧三百六萬石,改兌糧六十四萬石,運赴京、通二倉。

    正兌者三七,改兌者四六上納,通前不失四百萬石之數。

    正耗米之外,照依有司地裡遠近,又出輕赍,以備水陸腳價。

    浙江、江西、湖廣最遠,每石二鬥六升,折銀一錢五厘;山東、河南二省最近,每石止出一鬥六升,折銀八分。

    其改兌糧米,原系有司自運淮、徐、臨、德四倉,上納官軍支運之數。

    其正耗米,浙江、江西二省每石四鬥二升,山東、河南二省一鬥七升,俱是本色,原無折色輕赍京、通二倉,水陸腳價,遞年俱于正兌輕赍内穵貼完納,損正兌之有餘,以補改兌之不足,多寡适均,不分南北,通融領兌。

    前項漕規,俱經先朝文武大臣議處停當,行之歲久,則例已定。

    今稱要将浙江正、改兌糧共六十三萬石,俱派本都司衛所官軍領兌,雖稱民糧與軍船順便,或因本轄易制,但浙江一總旗軍二萬一千六百七十名,照依則例通融均派,止該正兌糧五十五萬二百四十四石六鬥四升,兼搭改兌糧一十一萬五千六十七石七鬥,共兌正改糧六十六萬五千三百十二石三鬥四升。

    若将本總衛所專兌本省之糧,則正兌六十萬石而加多,改兌三萬石而加少,且餘下軍船一百七十隻,該領兌糧三萬五千三百一十二石三鬥四升,必須于直隸府州縣改兌糧内撥足,以完六十六萬五千三百一十二石三鬥四升,方彀額數。

    況南京官軍既不可領兌浙省之糧,則浙江總官軍又豈可領兌直隸州縣之糧?此未敢輕議者一也;其浙江總正兌糧數,通該搭派改兌糧一十一萬五千三百一鬥二石四鬥四升,共止改兌糧六萬五千三百一十二石三鬥四升,以足實有運軍之數,尚餘欠改兌糧四萬九千七百五十五石三鬥六升,必須添撥南京江南等總改兌米石,以就浙江正兌有餘,而補船數之不足,方得完納。

    況使浙江一總三六輕赍有餘,而使江南南京等總二六輕赍不足,似非善處之道。

    所以舊規裒多益寡,牽長補短,實亦通融之法。

    此未敢輕議者二也;其言要将直隸衛所止兌直隸之糧,固是一說,但如江西布政司改兌糧五十七萬石,江西都司一十一衛所,止有旗軍九千七百九十四名,淺船八百六十六隻,該運兌改正糧三十萬六百九十五石三鬥九升,其餘正糧二十六萬九千三百四石六鬥一升,該船八百餘隻,用軍八千餘名。

    為因江西無軍可撥,遞年添撥南京、湖廣、江南、直隸四總軍船領兌,若依所拟,則四總俱應住撥,不知遺下江西糧米,應否彼處再添軍船自運?再如遮洋一總,俱是河南、山東二省民糧,亦派南京八衛、江北五衛外省官軍領兌。

    若以南京官軍,山東、河南豈複有軍可領?一概住撥,若此定為通規,不知天、薊各倉更有何船運納?若以外省軍船不便管束,交兌自有監兌官員,法典具存,恐隻可以因事而處事,不可以因噎而廢食也。

    及照漕運均派始因,更改淮、德、臨、徐四倉支運以為改兌,且遂失轉(般)[搬]之意,而贻直達之苦。

    計今五十餘年,議者尚欲複之;今又更調軍船,則均派之規又自是而變之。

    但漕規屢變,而卒無定守,時議紛出,而要在善後。

    緣前項二事,事體重大,非臣等才陋劣區區管見所能悉也。

    如蒙乞敕戶、工二部,會同在廷大臣再加計處,合無定拟畫一之規,上請聖裁,備行臣等遵奉施行。

    奉聖旨:"是。

    各總淺船都依拟團造,務要如式早完,不許延捱日月,侵欺料價。

    " 始改上下江二總。

    總兵官楊公宏會同都禦史俞公谏奏:該戶部郎中趙君載題,議得漕運糧船,先年海運至京,俱經文武大臣建議,開浚會通河,分立十二總,遂罷海運。

    其歲運糧四百萬石,内薊州邊儲獨遮洋一總尚留南京水軍左等八衛,江北淮、揚等五衛軍船,俱于小灘鎮等水次兌運山東、河南糧米三十萬石,仍由海道以抵薊州、天津二倉上納。

    成化年間,又因海道不便,始自小直沽開通新河一道,當将遮洋海船每二隻,該旗軍三十六名,改造五百二十五隻,旗軍六千三百名。

    比時船隻運道雖改,衛所官軍俱仍舊役。

    雖或愛禮存羊,而其地裡之遠近,往來之耽閣,軍船之狼狽,糧運之稽遲,誠有如郎中趙載之所言者。

    況該南京給事中彭汝寔複建此議,至若江南一總上下兩江催攢甚遠,不無顧此失彼。

    而趙載又複言及,皆系漕運要務,拟合通并議處。

    查得南京、淮揚等一十三衛官軍,昔年止因習知海道,存于遮洋,今日既由新河攢運,卻乃空身。

    自南趨北,不惟途路艱辛,人情事體甚是不便。

    抑且江北船多,摘撥江南就兌加費,過江一三腳米,而南京行糧亦又重費,年複一年,尤當愛惜。

    況遮洋近年議準折色數多,軍得減存,但辦料數少,食糧則多,亦應區處。

    及查北直隸總下德州、天津二倉,不惟道途甚近,抑且原運正耗相若,人情允便。

    相應改撥,合無将遮洋、江北、淮大、高揚、長淮五衛旗軍三千三百一十二名,照舊不動外,将此直隸總下德州、天津等九衛旗軍一千七百六十四名,并入本總。

    其不足之數,再于附近徐州左、泗州二衛添撥旗軍一千二百二十四名,通抵南京遠運,共辏足六千三百名原數,以備歲運三十萬石舊額,仍為遮洋總,就令孫機管理。

    遇有減存,臨時酌派,以蘇軍困。

    仍将孫機原額退與南京領駕,其退下南京水軍左等八衛官軍,添入江南,分為上下江二總,就以程鵬二人分管。

    旗軍仍每船十名,船不過壩,亦各存與過江米六升,卻将原該一三裁去七升。

    各總以截上江者,兌安慶池太廣德等府州糧米,多餘軍船領兌江西不盡之糧;下江者兌蘇、松、常、鎮四府糧米,多餘軍船領兌浙江不盡之糧,通前仍為十二總。

    其兩京二總,每年卻分江、浙二處,盡總撥兌,餘船方撥江南。

    至若浙江等總軍船,雖有多寡,亦每就近算派,事不大害,俱宜照舊,不必概為更張。

    其改撥遮洋行糧,查照議單,北直隸者仍舊二石,徐州左、泗州二衛俱照淮大二石八鬥。

    如此庶水軍等八衛得以就近領兌江南之糧,免駕空船北行,江南一總得以分投催攢,亦免往來督兌之難。

    則遠近适均,水程順便,而糧運不緻耽誤,且行糧腳米亦因得以少省矣。

     急補淺船攢運。

    都禦史李公鉞、總兵官楊公宏奏:照得十二總共船二千一百九隻,俱系節年火燒漂流事故之數,一向少船缺料,未曾補造。

    已将缺船緣由,會本具題。

    續該戶部郎中趙載亦奏,前因俱該工部覆題,嘉靖二年四月内欽奉敕谕:着落各該巡撫官将前項缺少事故船隻,俱限二年内造完,陸續給軍裝運。

    除欽遵外,近又據江西把總劉玺等呈報,通前共缺船二千二百六十六隻。

    查得浙江、江西、湖廣、江南四總,該于各省司府衛所打造;山東、北直隸、遮洋三總船隻,該衛河提舉司打造;中都、南京、江北五總船隻,該清江提舉司打造。

    俱原議漕運積餘官銀百兩造船一隻。

    該前任都禦史俞将淮安府寄庫各年積餘,并完糧官銀一萬四百餘兩,行委千戶酆良在于儀真買料見造未完,都禦史俞取回京。

    近該都禦史胡将淮安府收貯各項餘銀一萬六千餘兩,會委指揮許文、揚州府通判章九思等,前往蕪湖等處買木打造。

    間都禦史胡又轉任南京,前項缺船将近二年之限,完造不及六十餘隻。

    如泗州衛原額船三百八十四隻,實缺船一百七十六隻,其餘大河、徐州左等衛亦各缺少數多。

    連年災傷,幸得将糧折征銀兩,用船減少,故得苟且完事。

    即今會派糧運在迩,若全運本色,見在船隻止彀裝運糧三百二十餘萬石,外有糧八十餘萬石缺船裝運,稽遲領兌,有違欽限。

    臣等誤事之罪,固難辭責,而京儲空虛實為可慮。

    如蒙乞敕戶、工二部從長議處,轉行各巡撫官員,先将太倉節次發去銀兩,督并各都司衛所原委官員,務在年終造完,先給十分疲弊缺船衛所旗軍領駕,其餘不敷料銀,候今年完糧餘銀解回,辏補成造,以備攢運。

    此外缺少不足船隻,聽各把總官開報,各巡撫官上緊措置,務要銀、船兩足,免緻誤事。

    惟複先盡見在船隻領兌,其無船領兌餘剩糧米,暫令民船自運,候年歲豐熟,補足千隻以上,不必民運,聽臣等通融派撥,仍待通造完備之日,将用過銀兩,造過船隻,各另造冊奏繳。

    庶糧運有船,交兌不誤,誠為便益。

    奉聖旨:"是。

    酆良等并清江船廠領過造船銀兩,有無侵尅情弊,着備查下落,務要明白。

    各總未完船隻,還行各該巡撫官嚴督造完,給軍領駕,不許延遲。

    欽此。

    " 二十年,議處京衛軍辦料銀。

    都禦史周公金準戶部咨該本部,題雲南清吏司案呈。

    先該總督漕運左都禦史周、總兵官鎮遠侯顧條陳内開,複舊規以征船料事。

    據工部委官都水清吏司主事陳堯呈稱,南京水軍左等三十四衛年例廠造淺船七十四隻八分五厘,每隻該軍三料銀三十五兩,共銀二千七百四十八兩。

    原設軍餘六百八十七名,每名歲辦料銀四兩,供造不缺。

    至嘉靖五年,該南京戶部題,将前項辦料軍餘掣去改差,遺欠銀兩,卻于南京法司贓罰銀兩支給。

    一時更變,不暇遠思,讵知贓罰不敷,積成拖欠,自嘉靖十四年至十七年止,各欠不等,共計九千餘兩,屢呈漕運衙門,差官前去該部守取,分毫無給。

    今嘉靖十八年分,又欠料銀二千七百餘兩,呈乞議處等因。

    到臣行該南京戶、兵二部咨準,南京刑部咨稱,贓罰不多,不彀本部逐月買辦紙劄,無憑解送。

    及南京都察院亦咨福建、廣西二道,止有贓罰荒銀米價,共九十一兩在庫,其餘各道并無贓罰等因。

    前來臣等議照前項料銀,系歲用之數,必不可缺。

    今南京法司贓罰動稱無給,負累廠官,借貸以公用之料價,累承委之人員,舊債未償,新債又欠,勢不可行,理不能久。

    揆之事體,情切何堪?若不急為議處,将來愈緻廢弛。

    合無備行南京戶、兵二部,自嘉靖十九年為始,将各衛原額辦料軍餘,仍照舊數佥補完足,每名歲辦料銀四兩,着落各衛掌印官并收料委官,依期征解發廠,如有過期不完,照依議單事例,參究提問。

    其南京法司節年拖欠前項贓罰銀兩,原系該解之數,各該廠官借貸未償,亦合行南京戶、兵二部查照,轉行法司催取。

    或将别項錢糧處補,則船料不緻欠缺等因,案呈到部為照。

    漕運船隻裝運國儲重計,每歲成造,必須料銀完辦,以資所費。

    南京法司既無貯庫贓銀,而修造船料委不可缺。

    既該漕司條陳具奏前來,相應議處。

    為此合咨前去,煩照咨文,備奉欽依。

    内事理會同南京兵部備查,南京刑部、都察院即今有無積貯贓罰堪以造船,節年拖欠贓罰作何處補?其各衛原設辦料軍餘,應否照舊佥補征辦料銀?逐一議處停當,徑自奏請定奪等因。

    到部送司,已經案呈,備行南京兵部議處,并行南京刑部、都察院查報。

    去後續奉本部送準南京刑部咨稱,查得本部節年所積贓銀,止彀動支買補紙劄,其漕運衙門造船銀兩,及節年未完之數,本部難以處補等因。

    及準南京兵部咨稱,各衛原額辦料軍餘,俱系先年革回改撥運糧等差。

    及逃故數多,前項辦料軍餘無從撥補等因。

    到部送司,遂查得嘉靖三年卷内,為裁處冗費以節國用事。

    該部先任尚書顔頤壽等題,将辦料旗軍改撥上運,換出餘丁各務生理,免緻冒濫月糧,卻将刑部、都察院贓罰銀兩抵解料價。

    以後年豐,若應照舊撥軍辦料,徑自具奏施行。

    又經案呈,咨行南京兵部議處。

    去後又續奉本部送準南京兵部咨稱,查得前項辦料軍餘掣回年久,中間逃故數多,而各衛軍士原額耗折過半。

    近因攢運缺人,行各衛所将雜差等項軍餘通行撥補,數尚未足,若複将在運正軍掣回辦料,則運軍益見缺少,撥補尤為不便。

    且審據旗手等衛指揮等官李翺等呈,先年軍士辦料,往往拖欠難征,收料委官常被贻累住俸。

    今日軍士貧困,比之往時尤甚。

    所關月糧随手食用,前項料銀實難出辦,拖欠負累,勢所不免。

    雖有辦料虛名,恐不能全濟造船實用。

    所據前項撥軍辦料舊規,似難拘泥。

    再查得本部武庫清吏司收貯缺官柴薪,每歲餘銀不下二千兩。

    近年南京工部為因修理各項工程,并供應機房織造,曾經動支二三千兩,似為無礙,但須減數量支,方可久遠。

    相繼再查得,南京戶部鹽鈔積有餘銀貯庫,相應動支,合無從長議處,于本部缺官柴薪銀内支一千兩,南京戶部于鹽鈔餘銀内支一千七百四十八兩,以補辦料之數。

    行文漕運衙門,每年差官前來,支領造船。

    如此則糧運不緻缺人,而貧軍得以安生造船,不緻缺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