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仁宗實錄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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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九十六。

     夏五月庚午朔,谕内閣:『玉德奏「營伍操演鎗箭,請除去鎗上所釘星鬥并請射靶俱改用梅針箭」一折,所奏大屬纰缪。

    施放鳥鎗,全憑鎗上所釘星鬥為準;若平素演習精熟,自能便捷命中。

    今玉德因閩、浙營兵放鎗遲慢手顫,欲将星鬥除去;殊不思兵丁等執鎗手顫;自因演習生疏所緻,應即将該兵丁等責懲。

    豈除去星鬥,即不手顫乎?至所稱「軍營用箭,皆系梅針;營兵操練射靶,所用鏟子箭頭輕翎大,不過架勢飾觀,應改用梅針箭」等語;亦不成話。

    箭枝樣式種種不同,各适于用。

    其箭镞翎羽之輕重,總視弓力為準;如射鹄則用骲頭、射靶則用鏟箭、射牲則用披箭、臨陣則用梅針,随地異宜,總在發矢有準。

    如果将鏟箭演習純熟,即易用梅針,必能一律命中。

    若平日操演必須改用梅針方能射賊,則樹侯設正,亦非臨陣時所用;豈有以人為的,竟将應死罪囚試演射藝之理?真所謂無知瞽說矣!我朝武備整齊,弓矢鎗炮最為軍營利器,法制精良,百世不易;乃玉德辄思變改舊章!此奏若出于提、鎮漢員内,已屬不經;況玉德系滿洲總督,竟于本朝武備成法懵然不知,率議更張,尤為謬妄!玉德着拔去花翎,傳旨嚴行申饬;仍交部議處。

    嗣後八旗各營伍及督、撫、提、鎮等惟當将各營官兵勤加訓練,以期技藝娴熟,悉成勁旅;毋得妄逞臆見,輕改舊制。

    将此通谕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九十八。

     六月十三日(壬子),谕〔軍機大臣等〕:『本日由驿遞到玉德等奏折一件,朕詳加披閱,系蔡牽盜夥登岸搶去汛炮及何定江追捕盜船擒獲盜犯劉幫等六十名審拟辦理二事。

    此内審辦盜犯,系應發交刑部核拟之件;自應另為一折,以便批發。

    今該督等将二事牽混入奏,殊屬不曉事體。

    除将劉幫等案供節錄發抄外,其辦理盜匪登岸搶炮一事,僅稱「訊取該弁兵等确供,按例定拟」,亦屬非是。

    大擔門距廈門祗三十裡,立有專汛、安建炮台,原為巡防洋盜而設;黑夜之中,認有盜船近岸,即應用炮轟擊,何以轉被該盜夥舍舟登陸,将汛炮搶去?其傷斃弁兵僅止一人,自系在汛弁兵人少,緻有疏失。

    似此情形,沿海所設墩汛,竟屬具交;并聞該弁兵平日全不在汛地防守,且有私将炮位埋藏者。

    海疆重地,若營汛如此廢馳,何以戢盜安良?着玉德等确切查明;如有前項情弊,即據實參奏,嚴行懲治,毋得僅照尋常疏防按例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九十九。

     秋七月十二日(庚辰),調福建按察使喬人傑為湖北按察使、湖北按察使成甯為福建接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

     嘉慶八年 嘉慶八年(一八○三、癸亥)春正月二十九日(乙未),谕内閣:『據玉德等奏「查明琉球國二号貢船在洋遭風漂至台灣地方沖礁擊碎,救援人口上岸撫恤緣由」一折,外藩尋常貿易船隻遭風漂至内洋,尚當量加撫恤;此次琉球國在太武侖洋面沖礁擊碎船隻,系屬遣使入貢裝載貢品之船,尤應如意優恤。

    其撈救得生之官伴、水梢人等,着照常例加倍給賞。

    至所裝貢物,除常貢各件業經沉失外,其正貢船隻據稱既與常貢船同時開駕,至今尚未到閩,自系同時遭風。

    現經玉德等移知浙、粵等省沿海口岸一體确查,如查無蹤迹或亦已漂沒沉失,所有正貢對象均毋庸另備呈進。

    該督等即繕寫照會行知該國王,以此次該國遣使入貢船隻在洋遭風沖礁擊碎,人口幸無傷損,所有貢物、行李盡皆沉失;此實人力難施,并非該使臣等不能小心護視所緻。

    現已奏明,特奉恩旨優加撫恤;其沉失貢物,遠道申虔,即與赍呈賞失無異,谕令不必另行備進。

    所有此次赍貢使臣等回國,該國王毋庸加以罪責,以副天朝柔懷遠人至意。

    嗣後遇有外藩貢船遭風漂沒沉失貢物之事,均着照此辦理』。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七。

     二月,密谕總督玉德知:『朕聞近日閩省洋匪與會匪頗有互相勾結,狼狽為奸等弊:海口各商船出洋要費用洋錢四百塊,回内地者費用加倍。

    此項費用,俱系給洋盜蔡牽;給則無事,不給則财命俱失。

    再,陸地天地會匪甚多,即衙役書吏亦有入會者。

    州縣官無可奈何,不敢辦理。

    若緻養廱贻患,又成大案矣。

    汝應不動聲色,密為察訪;派能事之人改扮客商随彼入會,得其實據并緊要頭目住址、姓名,一鼓成擒,立行正法;脅從勿問。

    如此辦理幾處,自可潛移默化。

    誅數十名不法棍徒,可保無限生靈塗炭;陰功不亦大乎!至于蔡牽為洋盜巨惡,此賊一日不除,洋面一日不靖。

    而坐地分贓者,大約皆系會匪。

    密訪之法,必須于大小寺院及花船、鴉片館等處,方能得其底細。

    若大張告示、明派兵役,是速之使亂,非徒無益而有害;慎之、密之!朱谕先行回繳,并将辦理之法先行覆奏』。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八。

     夏四月十六日(庚辰),以前任福建巡撫汪志伊署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二。

     五月初八日(辛醜),谕〔内閣〕:『玉德等奏「拿獲聽糾入會各犯,審明辦理」一折,此案結會為匪,系在逃之顔和尚起意為首,南靖縣役黃昆、王崇與餘朗等俱聽從入夥,同拜顔和尚為師。

    嗣顔和尚疊犯搶劫,屢經縣府查拿;黃昆、王崇俱代為探信,以顔和尚脫逃未能就獲。

    現經該督等将黃昆、王崇二犯依「左道惑人為首例」拟以絞候;此等在官人役本有緝捕邪匪之責,乃膽敢聽糾入會,及事發後又複透漏消息,緻令首犯疏脫,實屬藐法。

    黃昆、王崇;均着即處絞。

    該督等應明白曉谕:嗣後辦理此等案件,除尋常為從之犯仍照例拟遣外,如有衙役聽糾入會并私相通信者,俱照黃昆、王崇之例,立予缳首,庶足儆奸蠹而靖地方。

    餘着該部核拟具奏』。

     命福建布政使姜開陽來京候旨,以前任江甯布政使裘行簡署福建布政使。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三。

     秋七月十三日(乙巳),谕〔内閣〕:『台灣、鳳山等縣因地震倒塌兵房,動支備公銀兩修建,系乾隆五十八年題銷恤賞銀兩案内聲明趕辦工程。

    該督自應遵照定例,先将估冊報部,俟覆準後再行按限題銷,庶不緻有浮冒遲延情弊。

    此等工程,并非若險要河工,必須趕緊搶護者可比;何得不豫先估報,即行動項修建!況又遲至十年之久,此時始稱修竣,違例率請奏銷!外省辦理諸事,因循疲玩,最為惡習;玉德着傳旨申饬。

    即着将此案應修物料,趕緊造具估計冊結報部候核;并查取辦理遲延與違例報銷之承辦官及該管上司率轉各職名,送部照例分别議處』。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十六。

     二十八日(庚申),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愛新泰等奏報拿獲洋盜,擊沉盜船;得旨嘉獎,拔兵丁雷廷春為外委。

     是月,署福建布政使裘行簡奏:『閩省倉庫自乾隆六十年清查以後,有流交無着之款,分攤後任;而接任之員,以為非己任内之事,遷延诿卸,迄無清款之期。

    又海洋船工經費及緝匪口糧等項皆取給鹽商生息項下及本省官員捐廉銀兩遇有不敷,則動用司庫雜款先行發給;此則以官帑墊私捐也。

    又州、縣應交攤捐各款一時不能措繳,轉挪動地丁錢糧先行解送;此則以正項墊雜款也。

    節年頭緒不清,以緻司庫雜款項下墊用較多,緻幹部诘州、縣經征項下丁耗私挪,轉多懸宕:此則為各省所僅有。

    臣現在嚴核州縣正項按款批解,不許與攤捐各款稍涉通融。

    至司庫動用項下,詳慎出納;即船工口糧等項,有可節省,即詳明立案』。

    得旨:『甚是』。

    又奏:『閩省風氣俗悍民刁,向稱難治。

    然臣察訪闾裡小民最畏官勢,亦甚有良心;官長如果清廉,即聽斷偶誤,亦皆心服,以為官長未得錢也。

    自貪吏輩出,以詞訟為取利之源、以械鬥為斂财之薮,不但不能養之,并其所養者而奪之;不但不能教之,并其服教者而誣之:而民心始離矣。

    始而怨官,繼而仇官;遂至抗糧、械鬥之風日益滋甚。

    罪豈在民,實地方官有以啟之也』。

    得旨:『平心之論,即從前教匪之事,亦由官逼民反也』。

    又奏:『閩省近日營伍,略知斂戢;然藩司署中,每日各營投文,除應領正饷外,如修補戰船、籌鑄炮械及賞恤溺海兵丁難眷與夫兵弁出洋借支糧俸,日不下二、三十件,無怪經費之不敷也。

    臣愚以為止須整饬營規、嚴防海口所設戰船,仍照從前會哨巡查,使之不敢近岸,居民即可安堵;似不必責以遠涉大洋,沖波緝匪。

    況聞蔡牽私收商稅,任意揮霍,與沿海居民久相浃洽;即水師兵丁及投誠賊匪亦有為蔡牽通信之人。

    官兵一有舉動,彼早聞信遠揚;即有可乘之機,弁兵亦未必肯出力前往。

    蓋此匪一經擒獲,營中别無希翼,不能藉寇糜饷矣。

    以臣竊計,恐蔡牽終難就獲也』。

    得旨:『實有此弊,覽奏俱悉。

    一切勉力辦理』。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七。

     八月初二日(甲子),予福建捕盜淹斃兵丁梁興國賞恤如例。

     初八日(庚午),閩浙總督玉德奏:拿獲會匪要犯人員。

    巡檢楊奎以縣丞用;賞武舉張家駒武進士,一體殿試。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十八。

     九月二十三日(乙卯),福建布政使姜開陽年老,以四品京堂補用。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一。

     冬十一月初七日(戊戌),調湖南按察使韓崶為福建按察使、福建按察使文霈為浙江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三。

     十二月初八日(己巳),實授裘行簡為福建布政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四。

     嘉慶九年 嘉慶九年(一八○四、甲子)春二月初二日(壬戌),谕内閣:『兵部議覆「愛新泰所請将現在由台募兵及義民首内拔捕各員弁準其留台分拔并嗣後與以限制」一折,台灣千、把、外委等官,舊例于三年俸滿、班滿時,均應調回内地差委;惟近年以來,多有由義民首及台募兵内打仗緝匪着有微勞以次拔擢者。

    該弁等本系土著,于該處地方情形素為熟悉,緝捕自較得力。

    若調至内地,轉屬生手。

    且伊等父母、妻子向皆就近團聚,一旦因換班内渡,無力搬移,不能兼顧;以緻紛紛告退,情亦可憫!着照該部所議,查明該處現由本地募兵及義民首内除先經拔補各員外,嗣後定以限制:千總準其拔補三名、把總準其拔補五名、外委準其拔補十名。

    額外外委照缺計算,俱準其留台差操;如有緝捕出力者,以次升拔。

    仍造冊咨部,以備查核。

    至台灣兵丁,向由内地調撥換防;原欲令其更番輪替,熟習海洋,以資緝捕。

    若悉由該處召募就近升拔,行之日久,即該處額兵皆系本地之人,将來内地弁兵竟不知有換班渡台之事,于洋面情形無由練習;即台灣風土人情,亦全不通曉:殊非善政,大乖立制本意。

    嗣後台灣兵丁,着照定例,仍由内地調取換班。

    其現由該處召募之一千一百餘名,遇有缺出時,仍由内地挑補,亦無庸再由該處募補,以肅營制』。

     予福建出洋淹斃把總陳家駒、外委王升、李文耀祭葬恤蔭,兵丁溫永裕等二百三十四名賞恤如例。

     二十六日(丙戌),以福建澎湖協副将吳奇貴為金門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六。

     夏四月二十七日(乙酉),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李朝梅等三名、傷亡兵丁陳洪貴等二名賞恤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八。

     五月十三日(辛醜),以詹事府詹事茅元銘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司經局洗馬周系英為副考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九。

     六月初七日(甲子),谕軍機大臣等:『玉德、李殿圖奏「蔡牽匪船竄至鹿耳門滋擾,現在調遣官兵赴台協剿情形」一折,盜首蔡牽在洋面竄擾劫奪,日久未能緝獲;今竟敢率其夥匪駛至鹿耳門海口,突入北汕木寨滋擾,以緻戕害官兵,實屬可恨!但武克勤、王維光二員既經玉德等派往北汕寨防堵,遇盜船登岸時自應奮力擒拿,何緻遽有失事!倘該遊擊等竟系畏葸不前,未經抵禦以緻被戕,則本有應得之罪,無庸再行加恩;若果督兵殺賊或因衆寡不敵,力竭被害,仍當照陣亡例賜恤。

    着該督等确切查明,具奏請旨。

    其台灣鎮、道、府各員,據稱愛新泰同慶保先經聞信馳赴鹿仔港,因盜蹤業已他竄,即行回郡。

    嗣于二十八日接有汛弁禀報,該鎮即馳赴北汕木寨督捕,遇昌、慶保在海口一帶彈壓巡防。

    是日該鎮坐船因黑夜逆風暴雨,急切不能趕到等語。

    地方文武大員于此等盜劫重案,自應實時馳往督捕;況郡城距鹿耳門水程祗三十餘裡,相距不遠。

    究竟北汕寨失事時,該鎮暨道、府等曾否趕到?并着該督等查明;如果有诿卸退避情事,即應據實參奏,不可稍有回護!此時盜船業已遠揚,該督現分派鎮将帶兵擒捕,惟當嚴饬上緊兜圍截擊,追蹤務獲。

    即該匪從外洋竄逃,鄰近省分亦應不分畛域,協力嚴拿。

    閩、浙兩省均系玉德所轄,應通饬營汛并知照阮元、李長庚等饬屬上緊圍擒。

    其濱海劫粵東、江蘇等省,亦着飛咨各該督、撫一體嚴拿,毋任日久稽誅!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七日(甲申),谕軍機大臣等:『玉德等奏「溫州鎮兵船追剿蔡牽,被盜匪擲火焚燒,官兵俱遭戕害」一折,覽奏不禁發指!蔡牽夥盜,向來不過在洋面遊奕,劫掠商船;尚不敢竄入内洋,登岸滋擾。

    前據該督、撫奏,蔡牽盜船駛至鹿仔港搶奪木栅,已屬愍不畏法;今于浮鷹洋面經官兵追剿,盜匪向前拒敵,并敢将溫州鎮胡振聲坐船擲火焚燒,該鎮及同船官兵均被戕害,實為罪大惡極!前聞蔡牽一犯屢欲投出,經伊妻勸阻終止;茲該犯膽敢傷害總兵大員,罪在不赦,斷無招撫之理。

    即日蔡牽拿獲後,當按叛逆律嚴辦;其妻子等亦應問以緣坐。

    該犯籍隸閩省,陸路地方諒必有伊近支親屬在彼居住;着玉德等密為查辦,分别治罪。

    溫州鎮總兵胡振聲在洋捕盜被害,殊可矜憫!加恩照提督陣亡例賜恤。

    查明伊如有子嗣,着于服阕後送部引見。

    此時官兵等見該犯戕害大員,自必同深憤恨,鹹思滅此朝食。

    但不可稍涉大意,輕為嘗試;總須謀附萬全,持以慎重,以期一鼓成擒。

    玉德業已親往督辦,所有捕盜舟師,應即派提督李長庚總統。

    并着知會浙江、江南各督、撫、提、鎮派撥弁兵于所在洋面一體緝捕;通饬各海口要隘,禁止奸民接濟米、水、柴薪,以清盜源。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

     秋七月丁亥朔,谕軍機大臣等:『玉德等會議勒限嚴拿蔡牽章程,覽奏俱悉。

    蔡牽在洋肆劫多年,罪大惡極。

    今玉德等請以提督李長庚為總統,溫州、海澶二鎮總兵為左右兩翼,帶兵前往緝捕;自應如此辦理。

    至沿海一帶道路遙遠,豈能遍設弁兵;并着玉德饬知顔鳴漢及各總兵等擇要巡防。

    現在捕盜吃緊之時,水、陸各營員内如有懈弛不職者,即應嚴參斥革,勿再姑容,以肅營伍』。

     十二日(戊戌),予福建出洋淹斃典史談堃、牟之珂祭葬恤蔭,兵丁陳全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一。

     十六日(壬寅),以疏防洋匪搶奪炮台,革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愛新泰提督銜并花翎。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二。

     八月初六日(壬戌),谕軍機大臣等:玉德等奏「查明溫州鎮及同船官兵被害情形」一折,蔡牽一犯在洋疊劫多年,今經官兵督捕,膽敢肆行抵拒,戕害總兵大員并弁兵多名,實屬罪大惡極;亟當嚴行捕獲,盡法懲治。

    現據該督等查明蔡牽祖墳刨挖,将屍骨揚灰,自應如此辦理;尤須嚴饬統率舟師之提、鎮上緊追剿,并通饬各海口員弁一體實力緝拿,速行弋獲,以靖海洋。

    胡振聲此次出洋,不察風色,緻有失陷,固不免稍涉冒昧;然該鎮首先駛船出洋,督兵攻擊,被賊船圍攏放火焚燒時,該鎮猶在船頭喝令殺賊,情甘一死,奮不顧身,較之畏葸退避者相去懸絕。

    若轉咎以失機,使将弁等遇出洋捕盜之時,必緻以持重為名,裹足不前,于海洋殊有關系;胡振聲照提督陣亡例賜恤,并将其子嗣查明于服阕後送部引見。

    其随同被害之把總馮克升及兵丁八十一名,并照陣亡例賜恤。

    所有救援不及之海壇鎮總兵孫大剛及署副将蔡安國、張世熊,前經部議革職,已降旨從寬留任。

    此次玉德等參奏之将備邱良功等四十九員内,除高麟瑞一員前已降旨革職交阮元審訊定拟外,餘姑照所請分别革職留任、革去頂帶,各令戴罪立功。

    又折内稱胡振聲有内侄林際泰由賊船放回,自必洞悉賊情;有無僞設官職名目?一經詢出,即速奏聞。

    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三。

     冬十一月二十七日(壬子),谕内閣:『前據裘行簡奏請仍禁商船配帶炮械出洋,降旨谕令玉德等體察情形,詳議具奏。

    茲據奏稱;「往販外夷之大洋船,該商等資本重大,應仍準其照例每船攜帶炮位、火藥、鳥鎗、腰刀、弓箭等項,不得逾例多帶。

    其在内地南北洋貿易商船,一概不準配帶炮械」等語。

    外洋商販船隻資重道遠,若不準令配帶炮械,設中途遇盜,不足以資防禦;然準令配帶,複無稽核,恐出洋以後,盜匪乘機劫奪,轉緻藉寇兵而赍盜糧,并恐奸商牟利,以之濟匪亦所不免。

    嗣後除内洋船隻不準配帶外,其外洋商船,着照所議,準其按照舊例攜帶炮位、器械等件,不得有逾定額;仍着于船隻出洋時,饬令海口員弁将攜帶炮械數目驗明并無多帶,填給執照放行。

    俟該商進口時,仍将原項執照送官查驗;并令該商将在洋曾否禦盜,據實呈明。

    倘炮械或有短缺,即令其将因何失落緣由詳悉聲明,一一登記,以備稽考。

    如有捏報情事,别經發覺,即将該商按例懲治。

    如此立定章程,自可不緻滋弊。

    該督、撫當嚴饬海口員弁實力奉行,毋得縱容吏胥,啟勒索訛詐之端為要』!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七。

     十二月初八日(癸亥),調湖南提督王柄為福建陸路提督。

     二十四日(己卯),調福建布政使裘行簡為直隸布政使、直隸布政使瞻柱為福建布政使。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八。

     嘉慶十年 嘉慶十年(一八○五、乙醜)春正月十六日(辛醜),以青州副都統陽春為福州将軍。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九。

     二月十二日(丙寅),谕〔内閣〕:『據玉德參奏「畏葸遷延緻誤緝捕要務之鎮将請旨革審」一折,海盜蔡牽率領匪船在洋劫掠,為害商旅;上年冬間,膽敢竄至台灣地方登岸滋擾,節經降旨谕令玉德督饬水師鎮将上緊緝捕。

    乃金門鎮總兵吳奇貴、閩安協副将張世熊,經該督饬令配帶兵船會合台灣鎮、道探擊,該鎮将等辄以風狂浪大為詞,不即開行。

    複經該督委員查看天晴風順,且有澎湖通判茅琳等放洋東渡;而吳奇貴等仍以風浪尚大,遷延不進。

    該督又經派員執持令箭守催,吳奇貴等仍複挨延觀望。

    直至正月十四日,甫經開駕出口,停泊三日,又捏詞忽起飐飓,駛回崇武。

    經玉德親往調取汛口号簿,查明該鎮将等所稱風狂不順各日期俱有商船出口渡台,明系捏詞支飾。

    該鎮将身為大員,于海洋匪徒肆擾,自應認真奮勉緝捕;乃竟心存畏葸,屢催不應,喪心病狂,實出情理之外。

    吳奇貴、張世熊均着革職拿問,交該督嚴審定拟具奏。

    其總兵、副将二缺,已據該督奏明分别委員署理、護篆;現在水師人員一時乏人簡用,即令玉德等保奏,亦不出此數員。

    所有金門鎮總兵印務,即着許松年護理;閩安協副将印務,即着邱良功署理。

    仍着該督檄饬該員等統領兵船,實力緝捕;如果認真出力擒護巨憝,再行據實保奏』。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

     三月初十日(甲午),谕内閣:『前因黃岩鎮總兵缺出,水師副将中無記名應用總兵人員,降旨令玉德揀員保奏署理。

    茲據玉德奏稱:「閩、浙兩省副将現無可保之員,惟參将黃飛鵬、許松年二員熟谙水師,緝捕出力,堪勝總兵之任;但系越級保奏,請旨定奪」等語。

    黃岩鎮總兵員缺緊要,着加恩即将黃飛鵬先行升授副将,令其署理黃岩鎮總兵;該員如果奮勉出力、緝捕有功,俟三年後奏請實授』。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一。

     夏四月十三日(丙寅),予福建出洋捕盜傷亡守備黃雲台祭葬加等、世職如例。

     十七日(庚午),福建水師提督倪定得因疾休緻,調浙江提督李長庚為福建水師提督;以江南蘇松鎮總兵官孫廷璧為浙江提督。

     二十二日(乙亥),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愛新泰等奏報堵禦洋匪殲獲夥盜情形;得旨嘉獎,擢都司盧植為副将,賞知府慶保道銜。

     二十六日(己卯),谕軍機大臣等:『玉德奏:「拿獲艇匪陳楊得,訊據供稱:艇匪共有四幫,一系烏石二為首,一系鄭一為首,一系總兵寶為首,一系林阿發為首。

    福建洋面系阿發、總兵寶二幫,連土盜朱濆附和之船共一百餘号。

    其烏石二、鄭一兩幫,尚在廣東洋面。

    又廣東會匪首李崇玉平日與艇匪相通,現在林阿發幫内」等語。

    那彥成等前奏稱:「先派署左翼鎮林國良、南澳鎮杜魁光二員帶領舟師在甲子司港口堵截」;當李崇玉竄逸下海之時,該二鎮何以毫無聞見?及該逆勾通艇匪竄過閩洋,該二鎮兵船又何以不跟蹤追捕?林魁光本系南澳鎮總兵,原因捕務緊要,暫令在粵省幫辦;今閩省水師将領現在乏人,着那彥成等即速饬杜魁光帶領所管舟師,前赴閩省追剿艇匪。

    将此傳谕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二。

     五月十二日(乙未),輸軍機大臣等:『玉德奏「酌籌台灣防盜善後事宜,請添造七号同安梭船三十隻」;着即照所請辦理。

    惟稱台灣水師兵二千五百八十六名,今添兵船不敷配用,請将陸路兵内抽撥五百名改為水師;此則不可。

    陸路有巡防緝捕之責,況以不谙水師之兵調充,徒歸無益。

    着玉德饬知台灣鎮、道,即于該處團練之鄉勇義民熟悉水師趫健得力者挑二、三百名,入水師營伍;其應行支給錢糧及如何分隸各營定立巡防堵禦章程,并着玉德饬交愛新泰等詳籌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以防禦閩洋艇匪出力遊擊富爾松阿下部議叙。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三。

     二十日(癸卯),谕〔内閣〕:『本日兵部奏「調劑水師」一折,所奏多不妥協。

    内如水師副将、參将回避本省之例,請量為變通一款,向來副将、參将均不得以本省之人題補本省之缺,原以其所轄營分較大,密迩本籍,應杜其瞻徇情弊;即雲水師将領有專轄外海之員,與陸路稍有區别,豈可不予以限制?嗣後水師參将缺出,如實無籍隸外省之員堪以拟補,尚可照該部所請,準其以籍隸本省人員據實保奏外,至副将系二品大員,仍不準違例題補。

    又請将呈改水師之例,酌加推廣一款;外海水師追拿盜匪,沖涉波濤,其緝捕較為艱險,而其升遷亦較徑捷。

    所有籍隸江、浙、閩、廣等省之陸路人員内果有素習水性、願改舟師者,自可準某一體呈改;俾得留心學習,以期漸收得人之效。

    至于内河水師,不過所轄營分濱臨河道,與陸路不甚相殊,迥非外海舟師可比。

    今該部率欲照外海之例準陸路人員一體呈改,是明欲為陸路人員開一升遷捷途;所奏不可行。

    又請将因公處分酌量分别辦理一款,據稱「水師因公被議各員,除盜案外,其有部議降調者,于奉旨開缺後行令該督、撫查核其平日果緝捕認真、谙習水師,準切實保題;将降調之案,改為革職留任,俟出缺後聲請補用」等語。

    向來部議降調各員,現經奉旨開缺,豈得再邀留任?該部即為水師人才起見,亦當詳核案情,先将應行降調革職之處,照例辦理具奏;再将其事屬因公并非捕盜不力、現在級不敷抵之處,于折後聲明請旨,敕交該督、撫詳加查核。

    如果平素出力、谙習水師,再令該督、撫專折奏明,送部引見、請旨錄用,方符政體。

    今該部欲于此項人員開缺之後,不再請旨,經由該部行令督、撫查核;而督、撫一經查明該員可留水師,亦不專折奏明,并不送部引見,竟改為革職留任,俟缺出後即行補用。

    其所謂令該督、撫切實保題者,将來不過奉行故事,豈不開部臣及督、撫專擅之漸乎?兵部議辦此事,種種不合;除尚書鄒炳泰、侍郎趙秉沖甫經到任,均加恩免其置議外,其餘兵部堂官着交部察議,承辦司員着交部議處』。

     二十九日(壬子),調陝西布政使景安為福建布政使。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四。

     六月初十日(壬戌),予福建出洋淹斃杷總林黃生、崔發、外委黃際昌祭葬、世職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五。

     閏六月初八日(己醜),谕軍機大臣等:『玉德等奏「蔡牽匪船内竄,現在調度追捕」一折,據稱蔡逆匪船四十餘隻自澎湖竄至鹿耳門,因聞李長庚統領大幫舟師已抵澎湖,即由東大洋竄回水澳一帶洋面」等語。

    同日據李長庚奏報「蔡牽内竄,兵船收至金門探蹤追剿」一折,與玉德等所奏情形大略相同。

    蔡牽匪船遊奕洋面倏東倏西,希圖牽掣官兵,乘間窺視滋擾;實堪痛恨!今玉德等督饬鎮将探蹤追剿,總須設法兜截,不可徒事尾追。

    即如陸路行師,尚難以尾追制勝;況海洋地面廣闊、風信靡常,若乘駛兵船輾轉跟追,設遇暴風冒險前進,仍屬徒勞無益。

    此次李長庚已配船四十六隻駛至金門追剿、玉德等又饬調許松年等帶領兵船會剿,惟應相機布置,分投扼要截其去路;然後合擊,則該逆無處潛匿,自不難克期弋獲。

    俟蔡逆一經就擒,即遵照節次谕旨,由六百裡馳奏。

    一面将該逆解送省城,交玉德、李殿圖嚴行審訊、詳錄供詞,處以極刑,傳首各洋面,以彰國憲而快人心;并将何人擒獲?如何在洋面緝拿情形?詳悉查詢具奏,朕必立沛殊恩,用昭獎勸。

    玉德等應即傳知調派總兵許松年、張見升及各将備等,令其加倍奮勉;伊等何人将蔡逆擒獲,即系何人之功,定邀破格升賞。

    至蔡逆現由東大洋竄回水澳,或因追剿緊急,竄入浙省洋面亦未可定。

    玉德等業經饬令定海、黃岩二鎮飛速迎頭截擊,并着阮元饬屬一體防剿,不可稍有疏懈。

    現因浙江提督孫廷璧不谙水師,已另降谕旨将李長庚調補。

    李長庚仍當留閩,速靖海洋;俟剿捕蔡牽事宜辦理完竣,再赴浙江本任。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福建台灣道遇昌為江蘇按察使。

     浙江提督孫廷璧不谙水師,令另候簡用。

    調福建水師提督李長庚為浙江提督、廣東提督許文谟為福建水師提督。

     十一日(壬辰),谕内閣:『前因玉德奏「閩省改造戰船」一節,據稱部臣于前次準銷例價,複又逐加駁減;當饬令該部明白回奏。

    茲據工部覆奏:嘉慶五年,玉德将福州、泉州、漳州三廠分别大、中、小三号照同安商船改造,事屬創始;是以部中即照該督冊開船身丈尺折算木料做法,核減辦理。

    其時,台灣廠商船二十隻尚未據該督造冊請銷;嗣于嘉慶七年經工部奏定章程,查明何廠船隻,即照何廠原舊成規造報,以歸畫一等語。

    玉德此次請銷台灣廠船隻在部中奏定章程之後,并不按照成規比例核辦;所開各号棕繩丈尺、斤兩,又率多虛糜浮冒,較之該廠成規竟至八、九倍之多。

    似此日逐增加,漫無限制,惟借口于近來料物昂貴,豫為承辦人員侵冒地步;有意朦混,殊非核實辦公之道。

    玉德着傳旨申饬;嗣後修造戰船各營廠,惟當遵照該部嘉慶七年六月内酌定章程,查照各廠成規核實辦理,毋得稍存浮濫』!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六。

     秋七月初三日(癸醜),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李長庚奏「追剿蔡逆至定海之青龍港洋面奮力攻剿」一折,所辦尚為出力;已将總兵羅江太等五員交部議叙,以示鼓勵。

    又據玉德奏「蔡牽盜船北竄及粵省艇匪又從外洋竄往浙洋」一折,李長庚所剿之賊,是否專系蔡逆股匪?抑粵東艇匪已與會合一處?定海一帶與溫州甚近,此時浙省兵船皆在李長庚處,倘該逆知溫州一帶守禦空虛,乘勢駛船前往,竟有上岸劫掠之事,尤不可不防。

    玉德雖已知會孫廷璧迎頭堵截,但究系陸路出身,不谙水師;玉德、清安泰、李長庚三人務須會籌妥協,設法嚴防。

    現在玉德拟馳往福甯、溫州一帶相機調度,該督到彼後當察看情形,或于總兵羅江太、黃飛鵬二員内酌派一員回駐浙洋,專司防堵,互為聲援。

    總期通盤籌算,不可顧此失彼,稍有疏虞。

    将此谕令知之』。

     十四日(甲子),谕〔内閣〕:『給事中永祚奏稱:「廣東福建兩省洋盜,屢被擊剿窮蹶,恐竄至奉天省錦州各海口潛蹤登岸,溷迹商賈民人雲集之際,潛入大營肆竊」等語;實不成話。

    閩、粵洋匪不過在外海劫掠商船,從未有上岸滋擾之事。

    日前據玉德奏稱:李長庚等督率舟師圍捕,匪船皆畏懼官兵,竄匿無蹤,難以找尋。

    是該匪方逃命之不暇,何敢公然登岸?現洋匪原恃在海面遊奕,得以逞其伎倆;若該匪果肯登岸,則一旦失所憑借,官兵無難立行撲捕淨盡。

    且目下秋令已深,西北風漸作,匪船即欲由粵、閩竄入浙洋,已苦風色不利;焉能遠竄至奉省錦州各海口乎?該給事中于海洋道路情形全未明曉,矢口妄談,纰缪已極。

    至所稱「将海船商販舵丁等開具年貌、履曆登載号簿并取具該商等所販貨物清單,祗許正商上岸售兌,貨物賣完後,報知旗民地方官出口日期」各等語;海船商販,原聽其随時赴各海口售賣貨物,若如該給事中所奏辦理,勢必紛紛滋擾。

    是以谒陵省方大典,轉為累商病民之事;尚複成何政體乎?永祚所見,不獨愚昧,且其說傳播,徒滋搖惑。

    當将伊折交本日在園之王大臣閱省,無不以為所奏謬妄;永祚着交部議處』。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七。

     九月初八日(丁巳),谕〔内閣〕:「據鐵保等奏「連次拿獲在洋行劫盜匪,審明辦理」一折,江蘇省水師營員,向于洋面緝捕事宜不甚熟練,亦從無奏及拿獲洋匪之事;今經鐵保等督饬營汛文武實力巡防,連獲蔡廷秀、周文達等行劫二案,可見事在人為。

    鐵保、汪志伊等督率有方,署狼山鎮右營遊擊萬洪章、通州知州張桂杯、海門同知章廷楓于緝捕盜匪奮勉出力,俱屬可嘉,均着加恩交部議叙;餘着刑部核拟具奏。

    至此時正屆北風當令,盜首蔡牽去江省洋面已遠,但恐閩、浙洋面圍捕緊急,或乘間竄至該省内洋亦未可定。

    鐵保等仍當認真督饬巡防,不可稍有疏懈』。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

     冬十月十一日(庚寅),谕軍機大臣等『玉德奏「據報陸路官兵在崇武海口攻擊朱濆幫盜匪,施放大炮,攻燒朱濆坐船、傷斃盜犯多名,并蔡牽幫夥盜蔡擯等六船窮蹶投首各緣由」一折,此事前已據李殿圖奏到;玉德自因往浙省閱兵,是以得信較遲。

    今所奏情節,與李殿圖所奏亦屬相符。

    玉德現饬該府等确查,務須查明此次轟燒大烏艇一隻是否系朱濆坐船?其身穿紅馬褂之賊,是否即系朱濆?如查明朱濆果系被擊溺斃,仍照前旨将王紹蘭、英林、二達色、吳忠據實保奏,候朕施恩。

    其連放大炮轟燒大烏艇船,系何兵丁點放炮位?亦着查明量予獎拔。

    所有逃散匪船,務饬杜魁光等督率舟師乘此敗竄窮蹶之時,上緊追捕,勿令稍有疏懈為要。

    至蔡擯率夥投首一節,蔡擯本系浙洋黃葵盜夥,因黃葵赴官投首,該犯又投入蔡牽幫内;現因蔡逆窮蹶,率領首夥一百八十二名投首,自可貸其一死,分别安置。

    但蔡擯現曾投入蔡牽夥内,自必深知該逆虛實;着玉德悉心詳查。

    如察擯實系蔡牽親近本族,或察看其人亦屬狡猾,則應妥為安插;若蔡擯不過系蔡牽遠房同姓,尚可藉以作線。

    玉德可派朋幹将弁,帶領該犯前往偵探蔡逆蹤迹,密為搜捕;并曉谕該犯:若果認真出力,将蔡牽擒獲,亦必奏明仰邀恩赉。

    該督務當酌量情形,妥協辦理;并饬谕李長庚:此時蔡牽所有匪船僅五十餘隻,務當趁此賊勢窮蹙,督率兵弁實力攻擊,勿任遠揚,以期海面肅清。

    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一。

     十一月初七日(丙辰),以福建按察使韓崶為湖南布政使、浙江杭嘉湖道袁秉直為福建按察使。

     十一日(庚申),谕軍機大臣等:『上月二十二日據那彥成奏稱:「現在澄海縣報稱朱濆不願回閩投誠,願歸澄海受撫」等語。

    是閩省前報朱濆淹斃之語,尚不确實;并着吳熊光詳查具奏。

    朱濆系有名盜首,劫掠多年,稔惡已入,非尋常散夥可比;若此等盜首徑來投誠,豈有不問來由,直與赦贳?自應于來投之時,責令立功自贖。

    如果伊将劇盜總兵寶、李崇玉之類設法殲斃呈驗,方可免其一死,準予安插;庶幾辦理稍協』。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二。

     嘉慶十一年 嘉慶十一年(一八○六、丙寅)春正月初四日(壬子),谕軍機大臣等:『玉德奏稱:「蔡逆豎旗滋事,自稱鎮海王,于上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搶入鳳山縣城,經官兵攻散後,賊船複駛入鹿耳門,在府城外登岸劫擄,并勾結嘉義縣匪徒洪四老等乘機滋事」等語。

    玉德久任總督,查辦有年;折内謂「該逆在洋稽誅十餘年,皆因亡命走險」,試問此十餘年來誰司緝捕之責,任其亡命走險至此乎?此時賊勢鸱張,不得不大加懲辦。

    所有軍火、糧饷、器械、船隻等項,照軍興例動帑經理;一切均責成該督,不可稍有贻誤。

    并傳知水、陸文武各員弁:有能将蔡逆擒獲者,朕必重加恩賞。

    再行曉谕台灣士民悉力續禦,留心盤诘;一面懸立賞格,俾知奮勉。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賽沖阿久曆行陣,于剿捕事宜素為谙練;現發去欽差大臣關防一顆,交該将軍行用。

    不拘何處接奉此旨,即由該處馳驿前赴閩省玉德現駐之崇武海口,于該督豫備兵力内擇精練強壯者帶領放洋,悉力督剿。

    該處提、鎮自李長庚、許文谟以下各将弁,均受該将軍節制調撥。

    再,台灣遠隔重洋,風濤靡定;特發去大藏香五枝,着賽沖阿敬詣天後宮代朕虔禱,以期仰叨神佑。

    又,福康安平定林爽文時,攜帶大利益吉祥右旋螺,往來渡海,風帆順利。

    茲亦發交賽沖阿祗領,帶往渡洋,以資護佑;俟凱旋日,派大員赍送回京供奉。

    将此谕令知之』。

     初九日(丁巳),命查辦免死改遣罪犯,分别減釋。

    谕内閣:『向來免死改遣吉林、黑龍江及伊犁、烏噜木齊等處人犯為常赦所不原者,終身不能援減釋回。

    此等案犯,率皆桀骜不訓之徒;曆年遣發,日聚日多。

    該犯等自知永無生還之望,愍不知畏,轉于配所三五成群,或犯法滋事、或脫身潛逃,均所不免。

    因思各該犯内情罪亦有不同,除特旨發遣,不準減免各犯外,其餘照例改遺之犯,莫若定以到配年限及本犯年歲為斷。

    伊等到配年久,漸加約束;即素性犷悍,而垂老餘生,諒不至如少年好勇鬥狠之習。

    似可量加贳宥,予以自新。

    着刑部堂官檢核例案,參勘情罪,将此等人犯如何立定限期,分别減等或改發内地、或釋回原藉,俾歸平允之處,悉心妥議具奏,以示朕法外施仁至意』。

    尋議奏:『吉林、黑龍江等處發遣官犯本屬無多,應請亦照發遣新疆官犯之例,令該将軍、都統等将由革職杖徒發往之犯,三年奏請;由軍流發往之犯,十年奏請:屆期詳叙案由,分别奏請定奪。

    其發遣吉林、黑龍江等處常犯,如強盜免死、大逆緣坐、叛案幹連、邪教會匪及台灣聚衆搶奪、殺人放火為從各犯,均系情罪重大,雖在配年久,年歲垂老,均不準其減釋。

    其餘各項遣犯,應請不論當差、為奴,均拟以在配十五年實系安分守法而又年至七十歲及年已七十安分守法而在配未滿十五年者,俱準其釋回。

    如在配已滿十五年、安分守法而年未至七十歲者,減為内地充徒三年,再行釋放。

    至伊犁、烏噜木齊等處在配官犯,本系十年、三年分别奏請,無庸另議外,其發遣烏噜木齊等處常犯,如大逆緣坐、叛幹幹連、邪教會匪及台灣聚衆搶奪殺人、放火為從,凡系原案不準入廠之犯,雖在配年久、年歲垂老,均不準減釋。

    其餘各項遣犯,請将為奴一項内未經入廠及止令種地不準為民之犯,拟以在配二十年安分守法而又年至七十歲及年已七十歲安分守法而在配未滿二十年者,即行釋回。

    如在配已滿二十年、安分守法而年未至七十歲者,減為内地充徒三年,再行釋放。

    其當差一項内無力入廠種地為民及為奴一項内入廠年滿不準留廠止準為民各犯,拟以在配十五年安分守法而又年至七十歲及年已至七十歲安分守法而在配末滿十五年者,即行釋回。

    如在配已滿十五年安分守法而年未至十七歲者,減為内地充徒三年,再行釋放。

    其現在入廠期滿準其留廠各犯,如年已至七十歲,按其例定十年、十二年期限酌減三年,準予釋回;未至七十歲者,仍照留廠年限辦理。

    以上吉林、伊犁等處準減之犯,若在配年限未滿而又年未至七十歲者,統俟扣滿年限,再按年歲分别充徒釋回。

    如各犯内有自安生業、不顧回籍者,仍聽其自便』。

    從之。

     二十九日(丁醜),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愛新泰等奏報堵剿蔡牽情形。

    得旨獎赉;擢遊擊吉淩阿為參将,武舉賴熊飛、锺麟江為守備,均賞花翎。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六。

     二月初二日(庚辰),谕〔軍機大臣等〕:『李長庚等因蔡逆大船在鹿耳門内、小船分泊洲仔尾一帶與岸匪勾結,當即豫備火具攻燒,将賊船燒毀多隻,生擒賊匪一百六十八名。

    蔡逆大船既現泊鹿耳門内,口門外有沉船堵塞,正可水、陸夾攻,不可稍有松勁。

    至鹿耳門外系堵截海口要路,務須加意嚴密堤防。

    又台灣府城經賊兵攻撲多日,亟應救援;着速饬李應貴一路官兵由大港直抵郡城,不可延緩。

    将此傳谕知之』。

     初四日(壬午),谕〔内閣〕:『連日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訊粵省解到盜首李崇玉,将該犯供出那彥成給予銀牌并印劄等件,均經呈覽。

    銀牌泐有「免死」字樣,已屬不合;而劄付則系授意總兵武隆阿令署潮州右營守備直書「署守備李崇玉」并豫支行糧廪給,太不成事體矣。

    李崇玉系廣東甲子司地方為匪首犯,人所共知。

    朕先有所聞,密令該督等查拿;上年該犯聞拿脫逃,那彥成将伊親屬查拿審訊定案,照拟大逆律辦理,緣坐發遣。

    該犯逃竄出洋,與盜首朱濆合夥;彼時那彥成因其與朱濆情意不合,遣人間諜。

    若果能設法擒拿,将縛獻之人奏明酌賞官職,尚屬近理;乃那彥成誘緻李崇玉後,辄賞給五品頂帶。

    嗣該犯見降盜黃正嵩先已給用四品藍頂,欲一律戴用;那彥成遂亦賞給。

    又因該犯稱所賞之官并無憑據,遽令總兵武隆阿給與守備印劄,實出情理之外。

    國家名器,信賞必行。

    若如那彥成所辦,是官員頂帶及一切印信、劄付全不足憑,威福任意、是非颠倒;大負任用深恩,竟是喪心病狂。

    況李崇玉身系重犯,所求辄遂,設充其量,更有無厭之請,亦将曲從之乎?不意那彥成任意妄為,乖張纰缪,一至于此!前已有旨,将那彥成革職,令沿途督、撫派員押解來京,尚屬稍寬;着派幹清門侍衛慶惠、玉福馳驿迎赴前途,傳旨拿問,解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嚴審定拟具奏。

    武隆阿系專阃大員,曾在幹清門行走,亦當略知政體。

    當那彥成谕令給劄時,理應力持正論,攔阻不給;乃竟率意聽從,其咎甚重。

    本當革職懲治,姑念伊在川、楚軍營出力有年,曾賞給巴圖魯名号,素屬奮勇;武隆阿着革去總兵,仍加恩賞留巴圖魯名号,作為二等侍衛,發往台灣交與欽差大臣賽沖阿差遣委用。

    着吳熊光即傳旨,令該員迅速前往;如果奮勉立功,再加恩賞』。

     十九日(丁酉),調四川屯土兵二千名赴台灣剿捕洋匪。

     二十一日(己亥),調福建巡撫李殿圖為江西巡撫、江西巡撫溫承惠為福建巡撫。

    調四川兵一千五百名赴台灣剿捕洋匪。

     二十二日(庚子),調吉林、黑龍江兵三百名,命副都統富翰、富僧德、達斯呼勒岱帶赴台灣協剿洋匪。

     二十三日(辛醜),谕軍機大臣等:「台灣賊匪滋事,商船販運自稀;不但兵米恐有支绌,民食亦未必寬裕,亟應早為籌備。

    因思四川、湖南、江西三省均系産米之區,應行豫備撥往。

    着該督、撫于本省倉榖先行碾動,四川省豫備二十萬石,湖南、江西二省各豫備十萬石;俟有旨谕知撥運時,即行派員運往。

    将此谕令知之』。

     撥廣東關稅銀三十萬兩解往福建,以備軍需。

     二十六日(甲辰),谕軍機大臣等:『李長庚、愛新泰、慶保奏:「許松年、王得祿在柴頭港口剿賊,台郡文武派兵協助,将盜夥殲獲多名,得有勝仗;但蔡逆本系積年洋盜,設或官兵剿急,複竄重洋,辦理殊為辣手」。

    今朕明谕李長庚:蔡逆一犯,全責成該提督擒捕。

    倘能擒獲該犯,即公侯伯崇封,朕所不靳。

    設蔡逆竟于海口逋逃,伊自思當得何罪,恐不止革職拿問已也!至蔡逆謀為不軌,總由玉德在閩有年,營伍廢弛,巡哨緝捕視為具文,以緻如此。

    是玉德養廱贻患之罪,已無可辭。

    此時該逆滋擾數月,計先後調赴台灣官兵不過三、四千名,豈能剿滅二萬有餘之賊!閩省水、陸官兵不下七萬餘名,即調用萬餘名,内地守禦亦不虞空虛。

    現據愛新泰等奏稱郡城被圍日久,有不可支持之勢。

    玉德接到該處文禀,即應熟為籌辦;乃竟任意延玩,視為泛常。

    負恩曠職,莫此為甚!玉德着降為二品頂帶、拔去花翎,先示薄懲,以觀後效。

    又賊匪勾結生番,生番頭目谛窩蘭不肯從逆,能知大義,甚屬可嘉!如本無頂帶,即賞給六品頂帶,并賞花翎;如本有頂帶,即加等賞給。

    将此傳谕知之』。

     二十七日(乙巳)谕内閣:『閩省洋盜蔡牽勾結陸路匪徒在台灣滋擾,亟應剿除淨盡,以靖海疆。

    前經朕特派賽沖阿前往,督同該省提、鎮永陸官兵赴台剿辦;連日節據該處提、鎮等奏殲獲逆匪數百名,蔡逆勢已窮蹶。

    茲再派德楞泰為欽差大臣,同護軍統領紮克塔爾溫春、提督薛大烈并帶領巴圖魯、侍衛、章京五十員名馳驿前往剿瓣,于三月初四日由京起程,酌分二起行走。

    所有經過地方,着該督、撫等将應行支應事宜妥為豫備;俾行程迅速,以期克日蒇事』。

     免福建台灣府屬被賊滋擾地方本年額賦。

     是月,密谕溫承惠知:『汝才猷練達,屢着勞績。

    是以用汝江西巡撫,原欲久任觀成,再膺渥澤。

    執意逆賊蔡牽勾結台匪作亂,海面則沉舟鹿耳門阻隔内地兵船,陸路則豎旗聚衆圍攻府城。

    如此張狂肆惡,閩省督、撫漠不關心。

    玉德奏報,動辄經旬半月;所調過台剿捕之兵不過一、二千,況系本省綠營,恐難深恃。

    至李殿圖,竟無隻字具奏。

    不得已,命德楞泰帶領巴圖魯侍衛五十餘員,又調四川漢土兵三千名,齊至廈門放洋渡台,以期一鼓殲滅。

    椎是糧運軍需非玉德、李殿圖所能經理,故調汝辦理。

    汝其盡心經理,勿誤軍行。

    密訪玉德遲延奏報之故,或限于才識、或身染疾病,平日聲名若何?據實手書密奏,不可稍有瞻顧,慎密辦理。

    此朱谕先行繳進』。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七。

     三月初二日(庚戌),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愛新泰等奏報攻克洲仔尾等處賊寨。

    得旨嘉獎,下部議叙;加知縣薛志亮知州銜,賞兵丁一月錢糧。

     初四日(壬子),谕内閣:『前經降旨,加恩令百齡在實錄館效力行走;茲百齡業已來京具呈謝恩,因思「實錄」将次告成,在館當差人員盡足敷用,無須另行添派。

    現在閩省台灣剿辦蔡逆匪黨一切軍需糧饷需人經理,着加恩令百齡随同德楞泰馳驿前赴閩省,幫同藩司景安妥為辦理,核實報銷,毋任稍有冒濫牽混』! 初八日(丙辰),谕内閣:『李殿圖身任福建巡撫,蔡逆在台灣滋擾迄今已經數月,該撫于剿捕情形及籌辦軍需事項,從未一字奏及;甚至日前該省向江西咨調火藥、鉛彈應用,溫承惠一面辦理、一面奏聞,而李殿圖轉不具奏。

    是其于地方軍務漠不關心,殊負委任!前已有旨将李殿圖調任江西巡撫,但看伊如此種種玩誤,豈能複勝封疆重寄!李殿圖着來京候旨;所有江西巡撫員缺,着景安補授。

    其所遺福建布政使員缺,着景敏補授;并着馳驿即赴新任,辦理一切軍需』。

     又谕:『玉德等奏「遵旨撤回台灣府知府,遴員更換」一折,據稱查訪知府馬夔陛尚無别項劣迹,但聞該員出京時負欠私債甚多,即難保其操守清廉等語;所奏殊不成話。

    玉德等既明知馬夔陛負債甚多而必調伊美缺,以為償還私債之計,是任命剝削小民,全不顧地方受累;國家有此用人之理乎?馬夔陛着撤回,俟伊将經手倉庫及軍需事件交代清楚後,即行送部引見,再降谕旨』。

     谕軍機大臣等:「李長庚等奏稱:「自正月二十六日起,督率鎮将先将附近屯聚賊匪之洲仔尾賊船、賊寮分投燒毀,斃賊多名。

    蔡逆因此不能存留,旋将大船駛近口門;又經李長庚揮令各船南北攻打,許松年等亦帶兵夾攻,擊斃賊匪百餘名,拿獲盜船四隻、燒毀五隻。

    至二月初七日,該逆潛乘風潮拼命沖出,兵船複大加攻剿,又擊沉盜船六隻、燒毀九隻,擊斃、淹斃盜匪不計其數,殲擒二百餘名;該逆向南逃竄,現在督兵追剿」等語。

    此次官兵攻剿賊匪,大加殲戮;該逆亡命奔逃,其潰敗情形,實屬顯然。

    但不能将蔡逆立時殲獲,李長庚、許松年等疏虞之罪實無可辭;其所請革職治罪之處,皆所應得。

    惟查閱李長庚、許松年二人兵船駐防之處,李長庚系在北汕、許松年系在南汕;蔡逆大船系由北汕口内漸次竄出,是許松年之咎較李長庚稍輕。

    且許松年此次奮勇殺賊,鎗子穿過左手指,現在受傷可憫;着免其革職,仍留頂帶,以觀後效。

    至李長庚系總統水師之員,伊即在北汕駐船;此次蔡逆大船出口雖經竭力剿殺,究屬疏于防範。

    本應革職治罪,姑念一時水師帶兵乏人,着革去翎、頂,免其革任;仍令戴罪立功。

    伊二人如果各知奮勉,能将蔡逆擒獲,朕不但免其既往之罪,仍當格外沛以厚恩。

    若再帶兵遷延,又任蔡逆逃竄,伊二人之罪斷難寬宥矣。

    其玉德所參總兵李景曾、副将王得祿、署副将邱良功革職治罪之處,亦姑從寬免;均着革去頂帶,随同李長庚等戴罪立功,以觀後效。

    玉德折内又請将台灣鎮道愛新泰、慶保交部嚴議,愛新泰、慶保自蔡逆滋擾以來,守城殺賊尚屬有功;且蔡逆由水路逃竄,并非陸路疏防。

    愛新泰、慶保,無庸議處。

    至玉德自稱無能,請革職一并治罪等語,誠哉是言。

    玉德任總督有年,并不整頓水師,認真緝捕;其養廱贻患之罪,已無可寬。

    迨蔡逆滋擾台郡,既不渡洋親往,又不多派官兵、寬備糧饷,種種贻誤;應行革職治罪之處,何待奏請!但現在軍需緊要之時,若遽将伊革職交部治罪,伊轉得置身局外,将一切棘手難辦之事诿之他人,遂其安逸;玉德先革去頂帶,仍将現在軍需責令經理。

    将此各谕令知之』。

     十三日(辛酉),谕軍機大臣等:『本日許文谟奏稱:「二月十六、十七等日,賊匪數千人攻撲鹽水港營盤;前往救援,剿殺甚多,并擊斃穿紅馬褂騎馬賊匪二名,生擒二名。

    嗣後賊匪複竄入鹽水港街搶掠,又殺死五十六名。

    許文谟探聞賊匪即在附近屯聚,帶領兵勇圍剿;将賊匪殺傷,不計其數。

    當将竹園尾太史宮莊賊巢四百餘間概行焚毀,敗陣餘匪向沿海沿山竄去。

    又據探聞蔡牽匪船于十九夜北竄至王耶莊海邊停泊」等語。

    此次許文谟在鹽水港一帶連次痛剿,賊匪止勝五百餘人分投逃竄。

    現在附近各處并無賊匪,自郡城至嘉義一帶道路業巳疏通;惟蔡牽匪船複敢竄至王恥莊海邊停泊,總須将該逆擒獲,方可杜絕根株。

    再,朕聞淡水滬尾以北山内有膏腴之地,為該逆素所窺伺;此時或又竄往,亦未可定。

    賽沖阿可派兵前往,相機辦理。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德楞泰出京以來,節據李長庚、愛新泰等奏到蔡逆窮蹙各情形;看來南北陸路匪徒疊經官兵剿殺,紛紛潰散,可毋庸另行厚集兵力。

    前所派京中後起之巴圖魯、侍、衛章京等及東三省勁旅、四川屯練兵,停止調派。

    惟四川綠營兵,令勒保豫挑一千名,候旨調派;如尚需用,德楞泰即可向彼咨調。

    至德楞泰身為大臣,受恩深重;如果行抵廈門,台灣匪徒業已剿盡,彼時賽沖阿自必知會德楞泰無須渡台,即在彼略駐數日閱視海疆情形,俾地方兵民見有重臣到彼經劃,共知儆畏,亦不為無益。

    或德楞泰行抵浙江已得有台灣蒇事之信,或蔡逆向北逃竄,又思至溫、台一帶滋擾;德楞泰即赴該處海口一帶,會同清安泰督率剿辦。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水師新兵俱向海濱召募,不能深知底裡;倘有匪徒溷迹其間,關系實非淺鮮。

    玉德當詳加體察,必須居址、家業及平日行為蹤迹果系結實可靠者,始準充補;不可疏忽!将此谕令知之』。

     十四日(壬戌),谕内閣:『前因廣東地方緊要,曾降旨将該省陸路鎮、協各營均交廣州将軍賽沖阿節制。

    今賽沖阿調補福州将軍,閩省現有剿捕事宜,所有陸路鎮、協各營應如何交該将軍統轄之處?着兵部詳議具奏』。

    尋議上;得旨:『閩省除督、撫、提三标各有專轄外,其餘陸路各營、協均歸将軍統轄。

    所有台灣一鎮遠隔重洋,自本年為始,令将軍、總督、巡撫、水師陸路兩提督輪往查閱營伍;事竣,專折奏聞』。

     調廣州将軍賽沖阿為福州将軍、福州将軍陽春為廣州将軍。

     予福建陣亡千總薛元勳、把總郭建生祭葬加等、世職如例。

    兵丁程逢春賞恤如外委例。

     十七日(乙醜),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愛新泰奏報克複鳳山縣城。

    得旨嘉獎,賞愛新泰雲騎尉世職。

    加同知錢■〈雨上澎下〉道銜,以知府升用,賞花翎;守備藍玉芳等升擢有差。

    賞兵丁一月錢糧。

     十八日(丙寅),谕軍機大臣等:『朱濆盜船從前多在粵洋遊奕,現在忽竄閩洋;上年聞該匪曾有被蔡逆糾約之事。

    設防堵稍不周密,或緻聯幫滋擾,必仍思窺伺台郡;殊為可慮。

    玉德當嚴饬杜魁光、丁紹奉上緊圍捕,如能将朱濆弋獲,功固不小;即不能擒捕,務當嚴密堵截,使之不能與蔡逆合夥及駛向台灣附近地方為要。

    将此傳谕知之』。

     二十二日(庚午),谕軍機大臣等:『蔡逆匪船因鹿仔港不能進口,乘風逃回内洋,竄至惠安縣屬之尖峰洋面。

    玉德現往沿海一帶,着一面嚴饬在洋兵船會合擒捕;一面董率内地員弁将口岸炮台慎密把守,嚴杜接濟之路,勿任稍有透漏疏虞。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六日(甲戌),谕軍機大臣等:『李長庚奏,在東港洋面追遇盜船,官兵祗擊沉盜船一隻、斃匪百餘名,仍令蔡逆往北竄逃;該提督又以風浪狂大未經窮追,複任駛近鹿港,竄至崇武與朱濆合幫:此皆由李長庚督剿不力所緻。

    現在賽沖阿業已到台,該提督放洋追剿,亟當探蹤緊蹑。

    如能将蔡、朱二逆一并殲獲,不但可贖前愆,仍當懋加恩賞。

    若再有遲誤,必當并計重治其罪,不能再邀寬貸矣。

    李長庚務當倍矢愧奮,設計擒殲;并曉谕将弁兵丁等:如能将蔡牽擒獲者賞銀二千兩,擒獲朱濆者賞銀一千兩。

    其洪四老、陳棒、吳三池三名均系盜船首犯,每獲一名,賞銀五百兩。

    仍奏明分别賞給官職;如本系職官,即予加等升擢。

    倘舟師與盜船相遇,或有退縮不前,縱令該二逆竄逸者,官弁即行拿問、兵丁等立置重典。

    至蔡、朱二逆或仍合幫竄至台郡一帶,李長庚固當跟蹤急追;即或駛向粵東、江、浙鄰省洋面,李長庚亦當不分畛域,帶兵直前。

    倘二逆又或中途分幫,李長庚可緊逼蔡逆,窮追務獲;其朱濆盜船,即咨報玉德等另行籌剿。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蔡逆竄赴台郡滋擾,複任其逃逸與朱濆合夥,總由玉德不能實力整饬,認真督剿。

    此時李長庚統帶兵船四十一隻,而蔡、朱二逆盜船計有七十餘隻,兵力尚單;玉德當于新募水師兵丁内酌量挑派配船,迅速放洋協剿。

    蔡、朱二逆合幫,匪夥既衆,所需水、米益多;若能斷其接濟,勢将立困。

    該督當饬令沿海口岸嚴密巡查,倘有兵丁、商民人等私為運送或竟被匪船闌入口内上岸滋擾及搶劫炮台等事,定将各口岸官兵及通盜濟匪之徒按律正法,以示懲儆。

    又據奏稱:台郡米石尚不緻缺乏,無需川、楚等省米石協濟等語;業經降旨谕令玉德知會勒保、阿林保停止運送,以省勞費。

    至江西米十萬石業已起運,未便複令運回;況該省軍務未竣,米石寬為儲備,于民食、軍糧均資接濟也。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八日(丙子),谕軍機大臣等:『現在蔡逆北竄,李長庚督率追擒,台郡有賽沖阿在彼鎮撫搜查,德楞泰竟可無須赴閩;着于何處接奉此旨,節帶領巴圖魯、侍衛、章京等回京供職可也』。

     又谕:『台灣匪徒剿散,無須複添兵力;兩粵官兵及大擔門候風駐防滿兵,玉德分别劄咨停撤,所辦甚是。

    其川省豫備兵一千名,亦當飛咨停止。

    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八。

     夏四月初三日(庚辰),谕軍機大臣等:『據玉德奏「馳赴興化一帶海口督催攻剿蔡逆情形」一折,台灣南北兩路被賊滋擾,總由蔡逆一犯勾結煽惑;此時蔡逆竄回内洋,餘匪已剿散殆盡。

    現有賽沖阿在台帶兵搜捕,伊以本省将軍駐劄台地,并有旨令其在彼多留數月督辦,自可刻日肅清。

    目下惟蔡逆一犯,不可令其稍稽顯戮;玉德惟當實力督拿,速擒逆首。

    其沿海一帶口岸,尤應饬屬嚴密防範,斷其水、米接濟之路;該逆等飲食無資,實足以制其死命。

    否則,一任偷漏運送,漫無查察;縱使舟師在洋攻剿緊急,而陸路不能協力防禦,亦屬徒勞無益。

    玉德縱不能下海捕盜,豈在岸督催、嚴察接濟匪徒,亦不能乎?将此谕令知之』。

     初六月(癸未),賞拿獲台灣賊目之廪生黃化鯉等官職、頂帶有差。

     十八日(乙未),調福建金門鎮總兵官何定江為浙江定海鎮總兵官。

     二十六日(癸卯),谕軍機大臣等:『清安泰奏「審明在洋夥盜不肯聽從投逆,将盜首砍毆斃命、割取首級投首等情」一折,陳馬成等本以捕魚采樵為生,因被土盜首林告、小盜首邱有大劫拉下船,入夥行劫;是其為盜,原屬出于強逼。

    本年二月間,林告聽聞蔡逆滋擾台灣,欲帶同各船往投,惟邱有大聽從陳馬成等不允。

    迨三月間,林告仍商量過台投逆,經陳馬成等勸令投誠,反被林告斥罵。

    陳馬成即将林告砍傷,戳跌下海;并将邱有大打死,割取首級,率衆投首,呈繳炮械,殊屬可嘉。

    陳馬成着加恩賞給外委,以示獎勵。

    陳馬成等二十餘人,前被林告劫逼入夥,于洋面風色、沙線諒必熟習。

    清安泰酌量情形,或令幫同緝捕,或以伊等現有船隻并夥衆士二十餘人同馳一船探明蔡牽蹤迹,假為投入蔡逆幫船之意偵其虛實,為官兵作一内應,并相機設法将該逆殲擒,則陳馬成之功甚大,必當從優獎賞。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八日(乙巳),谕〔内閣〕:『保甯等議覆:「閩省咨添正站、腰站接遞文報及官兵過站應付夫馬二款,并未奏明辄行咨部備案;現在台郡甯谧,請敕交該督據實具奏」等因一折,所奏甚是。

    春間因洋匪在台勾結滋事,曾降旨檄令各兵會剿。

    維時軍火、糧饷等項,原準其動帑經理。

    現今蔡逆遠竄,台郡已全境廓清。

    從前檄調往來,祗系本省兵勇;其各省調派之兵均經以次撤回,并有先經該督等咨明停止者。

    此時該省并無緊要文報,何以玉德率請照軍興之例添設軍台名目?即從前剿辦林爽文一案征調多兵,亦并無添設馬站豫調馬匹之事。

    該督并未查明先行詳悉具奏,竟欲籠統一咨為将來冒銷地步,殊非核實辦公之道。

    玉德着傳旨嚴行申饬,并着明白回奏。

    所有伊請照軍興之例添設正站、腰站接遞文報及應付官兵過站夫馬等款,概不準行。

    此事着交巡撫溫承惠查照定例核實報銷,毋任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