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仁宗實錄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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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濫』。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九。

     五月初六日(癸醜),福州将軍賽沖阿奏搜捕台灣餘匪出力人員。

    賞總兵官愛新泰騎都尉世職、道員慶保雲騎尉世職并花翎、守備王贊藍翎;副将金殿安等下部議叙,義民首張田玉等賞赉有差。

     初九日(丙辰),福州将軍賽沖阿奏,詳查台灣殲賊奮勇人員;守備官贊朝等升叙有差。

     十二日(己未),谕軍機大臣等:『各省瀕海地方,洋盜嘯聚竄擾,總由内地匪徒暗中接濟水、米,始得日久在洋存活。

    而米尤為賊船所少;聞蔡牽等不惜重價,向内地民人私買米石,是以奸民趨之若骛。

    如果地方文武均能實力奉行,使各口岸一無透漏,則洋匪等飲食無資,立形坐困,可不攻而自斃。

    若徒視為具文,不能禁米出洋,惟恃水師官兵剿捕,縱稍有擒殲,仍不能制其死命。

    即如此次蔡牽等幫船在洋肆竄,節經李長庚等統率舟師圍剿,該逆等猶得苟延殘喘,未必不由于此。

    是弭盜之法,全在查禁口岸濟盜米石,較之緝捕尤為緊要。

    各該督、撫屢經訓谕,不過以覆奏塞責;間或查辦一、二案,逾時又不免懈弛。

    若雲沿海地方遼闊,則凡口岸處所,均有該管營、縣;果能各顧地界,彼此聲息相通、聯絡偵緝,奸匪伎倆自無所施,又何慮不能周察乎?總在該督、撫饬屬共矢實心,協同妥辦。

    将此谕令知之』。

     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吳天佐等六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

     十八日(乙醜),谕〔内閣〕:『奇臣奏「據原任貴州藩司公峨、原任漳州府知府方應恒禀懇前赴台灣軍營投效」一折,公峨、方應恒均系發往烏噜木齊效力贖罪之犯,到戍甫經一載;其呈請前赴台灣投效,自系欲藉此早離戍所,并可為冒功邀恩地步,實屬取巧!況台灣地方前此雖有蔡逆匪徒糾衆滋事,早經該鎮、道等督兵剿捕,迅就肅清;現在地方甯谧,又何須該廢員等前往效力乎?奇臣率據呈請即行具奏,殊屬不合!着傳旨申饬。

    所有公峨、方應恒自請赴台投效之處,着不準行;仍着在配所效力,俟三年期滿再行具奏』。

     十九日(丙寅),谕〔内閣〕:『玉德身任閩浙總督有年,于海疆事務不能随時整頓、實力捕緝,任令水師地方阘茸廢弛,以緻洋盜蔡牽肆無忌憚,糾衆劫掠。

    此次竟敢勾結陸路匪徒,竄赴台灣滋擾;經官兵大加剿擊,該逆仍兔脫潛逃,迄今尚未就獲。

    此皆由該督平素因循贻誤,咎無可辭;業經疊次降旨訓饬,并将伊革去翎、頂。

    本日據玉德奏到,提訊前獲蔡逆夥犯洪教等供稱:「蔡牽幫船原有八、九十隻,因節次被官兵攻毀,僅剩大、小船三十餘隻,船内火藥都向蔡牽船上領取。

    前在台灣時,蔡牽每船給發火藥一、二百斤;自台竄回後,每船給火藥三、四十斤。

    其米糧俱系随時打劫商船所得;淡水一項,沿海島嶼俱有泉水可汲」等語。

    洋匪幫船所用水、米,自必藉各口岸私行接濟;如果防守嚴密,絕其飲食,即無難制其死命。

    然或謂由該匪等劫掠商船及沿海汲取所得,尚可藉詞诿卸;至火藥一項,必非洋匪等所能自行配造。

    即據該督此次自訊賊供:蔡逆原有幫船八、九十隻,每船給發火藥一、二百斤,統計已不下一萬數千斤。

    試思盜船火藥至如許之多,豈在洋面所能猝辦?前次蔡牽竄擾台灣時,玉德等因局存火藥不敷撥用,曾咨照江西巡撫備辦協濟。

    是官貯火藥較少而盜匪轉多有積存;若非内地奸民私運接濟,即系營汛不肖弁兵本利營私,暗中售賣。

    可見沿海一帶非特視诘奸為具文,竟以通盜濟匪為常事。

    總督統轄文武,所司何事?乃玩誤一至于此!即此一端,已屬溺職。

    今該督複以肝氣病發,奏請賞假一月調理;該省正當剿捕吃緊之時,豈複病軀所能勝任!玉德即着革職,回旗調理;俟病痊之日,另降谕旨。

    所有閩浙總督員缺,着阿林保補授。

    阿林保接奉此旨後,即将湖南巡撫印務交與藩司韓崶護理,該督即馳驿速赴閩省任事。

    其阿林保未到以前,所有閩浙總督印務,着溫承惠暫行署理。

    至李殿圖系巡撫,任聽各口岸偷漏水米、火藥不知禁止,實屬無能;豈可仍留二品頂帶!着降為四品頂帶;俟來京時,以四、五品京堂補用』。

     以福建台灣道慶保為按察使。

     二十二日(己巳),以克複台灣鳳山縣城功,賞還總兵官愛新泰花翎。

     二十三日(庚午),谕軍機大臣等:『溫承惠奏:「遵旨詢明閩省改造同安梭船一事,并會晤李長庚面商,請另造大同安梭船六十隻,以資緝捕」等語。

    閩洋捕盜,全賴船隻駕駛得力,方于捕務有益。

    溫承惠現詢據水師将備,以必得大同安梭船六十号,其堅固與商船相等方能駕駛得用;面商李長庚意見,亦屬相同。

    自應照所奏辦理。

    着派委熟習船工将弁會同文員監造,梁頭以二丈六尺為度;務期料實工堅,足資沖風破浪之用。

    至所稱每隻必需銀四千兩,除準領米艇價值應銷銀二千六百餘兩外,每隻尚不敷銀一千三百餘兩;着照所請,先于司庫借項應用,統在道、府以上各官「養廉」内分年攤扣歸款。

    該撫現行知各屬:嗣後新造、拆造商船梁頭均以一丈八尺為率,不許制造大船,以防蔡逆劫取;自當如此辦理』。

     二十六日(癸酉),谕内閣:『李長庚奏報「蔡逆内竄,兵船返篷追剿情形」并「覆奏接奉谕旨緣由」二折,據稱「蔡逆未能擒獲者,實系兵船不能得力、接濟未能禁絕所緻。

    上年李長庚因兵船低小,曾與三鎮總兵籌商,願自行捐造大船十五隻,海壇、金門二鎮亦願捐廉造船十五隻,劄會督臣請借養廉辦理。

    旋準劄覆,以造成十五船須數月之久,且工價需銀四、五萬兩,應配炮位亦需工料銀八、九千兩,捐廉辦理扣足此數有需時日,借動庫項必須具奏,窒礙難行」。

    又據稱:「蔡逆此次在鹿耳門竄出時,篷索破爛、火藥缺乏,一回内地,在水澳、大金裝篷燂洗;現在盜船無一非系新篷,火藥無不充足」等語。

    所奏自系實在情形。

    官兵在洋剿捕,全賴船隻得力,可資沖風破浪之用。

    蔡逆賊船較大,駕駛便捷;官兵乘船低小,每緻落後,即追及時仰攻亦不能制勝。

    現經李長庚等會商捐造大船,玉德即應上緊籌辦;如彼時即行興工,則數月前早已完竣,此時正可應用。

    玉德即因扣廉有需時日、必須借動庫項,亦當據實具奏,請旨遵辦;乃玉德于李長庚劄會時,任意駁饬,又不具奏。

    直至昨日奏到之折,始拟将米艇制造出洋,又未聲明米艇不能得力;竟于緝捕重務全不關心,非贻誤地方而何?至蔡逆此次在鹿耳門被官兵圍困潛竄,情形已極窮蹙;如果各口岸查禁接濟,實無透漏,自可不攻而斃。

    乃賊船回至水澳、大金地方,即能裝換新篷、火藥充足,可見該處必有奸民及不肖弁兵等平日積慣通盜,将篷索、火藥等件豫備窩藏,濟匪應急;否則,賊船甫經竄回,何能猝然購辦?是地方文武嚴查接濟,竟屬有名無實;此亦玉德廢弛贻誤之罪,責無可解。

    前已降旨将玉德革職;着溫承惠傳旨,将玉德拿問,派委妥員押解赴京,交刑部審訊治罪。

    其水澳、大金地方該管之文武官員,着一并解任,交溫承惠嚴行審鞫。

    如訊出奸民弁兵等有通盜賄縱情事,即當嚴行懲辦,俾知儆畏』。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一。

     六月丁醜朔,以守禦台灣、鳳山、嘉義等城出力,賞都司許律斌花翎、知縣陳起鲲等藍翎,餘升賞有差。

     初三日(己卯),谕軍機大臣等:『朕恭閱皇考「高宗純皇帝實錄」,恭載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内欽奉谕旨:「沿海各省設立戰船,原以捍禦海疆,巡哨洋面,關系綦重。

    水師兵丁,自以試演水務為急。

    乃該弁兵等辄稱船身笨重,雇用民船;其意以民船出海捕盜,俱用本船舵水,不須兵丁駕駛,是以藉詞推诿。

    該弁兵止習馬射鎗炮等項,而于水師營務轉不留心學習;用違所長,殊非核實之道。

    着各督、撫等嚴饬舟師,實力訓練;俾駕駛娴熟,于戰船出入風濤,務期帆舵得力。

    各督、撫于考拔時,令其操駕篷船,泅水出沒,留心驗看;如果合式,方準拔補。

    似此行之日久,自能悉臻純熟,便于行駛,于水師實有裨益。

    欽此」。

    仰見我皇考慎重海疆,簡練舟師至意。

    各督、撫等如果實力欽遵,則水師兵丁自能娴習駕駛,于出海巡哨又何須别資舵工?乃近來該弁兵等于操駕事宜,全未熟習;遇放洋之時,仍系另行雇募。

    此等舵工,技藝高下迥殊,其雇值亦貴賤懸絕;向來各省商船,俱不惜重價雇募,能緻得力舵工。

    至兵丁等出資轉雇,價值有限;往往合該兵丁等數名分例,亦僅得次等舵工。

    是名為舟師,實不谙習水務,又豈能責其上緊緝捕乎?若水師不能操舟,即如馬兵不能乘騎,豈非笑談?戰船出沒風濤,呼吸之間一船生命所系;若非操駕得力,有恃無恐,焉能追駛如意!此于水師捕務,關系不淺。

    嗣後着沿海各督、撫均行通饬所管舟師,勒期訓練,務令弁兵等于轉帆捩舵、折戗駕馳及泅水出沒各技藝,人人娴習;擇其最優者,派令充當舵工,專管操駕。

    如果超衆出力,以一兵而收數兵之效;念其所得分例有限,又何妨即以把總超拔,優給糧饷。

    倘能屢次出洋,加倍勤奮,于本船緝補有效;并着該督、撫據實奏聞,自必随時施恩升擢。

    如此明文獎勵,則水師弁兵豈不人人踴躍、奮勉争先,更可收得人之效。

    該督、撫等務當實力奉行,酌量妥辦具奏;以期水師營伍日有起色,綏靖海洋。

    将此各傳谕知之』。

     初七日(癸未),谕軍機大臣等:『邵自昌奏「考試福甯府,有福安縣學武生辜龍呈遞「平海論」一紙;将原呈鈔錄呈覽,請旨辦理」一折,朕閱該武生呈詞,因無足備采擇,然尚無違礙字句;止于文理不通,亦不必遽加懲治。

    但究非安分之人,着發交該學教官嚴行管束,毋許出外滋事。

    至邵自昌系風憲大員,出膺學使,于地方吏治民瘼所關,自應随時采訪入告。

    此時閩省因蔡牽在洋滋擾,官兵分路攻圍;玉德、李殿圖身任督、撫有年,諸事因循贻誤,以緻海盜日形猖獗。

    該學政自當确有見聞,乃并無一語陳奏,殊屬非是;茅元銘即汝前車之鑒。

    着傳旨申饬;仍着于接奉此旨後,将該省現在緝捕蔡牽情形,如何方可就獲?玉德在彼聲名如何?有無别項款迹?水師營汛如何廢弛?李殿圖辦理地方事務如何因循懈緩?并該省内地奸徒如何通盜接濟水、米、火藥之處?一一查訪詳悉,據實具奏;毋得再事緘默』。

    尋覆奏:『玉德在閩多年,聞其待營員太寬,水師尤為疲玩;又性好自用,視人皆不若己,屬下無能盡言。

    及巡查各處,随帶之人不能減少。

    此外款迹,實未有聞。

    李殿圖以軍務事隸總督,不相攙越;曾以玉德不能受言,向臣言之。

    其辦理地方事務,聲名尚好。

    至奸徒通盜濟匪,最為可恨。

    其中有實系匪徒,同惡相濟;亦有沿海居住,畏其焚殺,又不能遠徒,緻為脅從。

    凡沿海地方,多不能免。

    至水師著名能事者,皆稱提臣李長庚。

    然蔡牽至今尚未就擒,或言其亦有不盡力之時。

    緣海上風濤難測,往往兩舟相望不過數丈,而為風浪阻隔,始終不得相近。

    李長庚以一人尾追,忽南忽北,喘息不皇;前無攔截、旁無協助,或風勢不便、或衆寡不敵,暫為遲緩,姑作自全,亦情勢所有。

    現在撫臣溫承惠遵旨改造船隻、調派兵将,臣雖不能得其備細,似以李長庚一人難于成功,因為多設網羅之計。

    又聞奏調鎮臣徐馄駐劄三沙;三沙為蔡牽奔竄休歇之所,徐馄前任浙江溫州平陽副将,與三沙甚近,情形為所素悉,辦理應當得力。

    督臣阿林保現已到任,協力同心,大加整頓,自可肅清』。

    得旨:『所論俱是』。

     十一日(丁亥),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德楞泰奏「閩、浙洋面日久未靖緣由,請旨籌辦」一折,所奏皆是。

    水賊之肆惡,惟在海洋;而水師之資生,皆在岸上。

    盜匪所需水、米、火藥、鉛彈以及桅篷、纜索之類,經年累月用之不窮,從不見有匮竭;此斷非一、二奸徒些須接濟,自必各口岸附近處所有大夥奸黨設立窩巢,為之源源經理。

    屢經降旨,該督、撫等嚴查口岸,總不實力奉行。

    即間或拿獲一、二起接濟之犯,亦總非大起窩家;不過地方官藉以塞責,殊為有名無實。

    此等奸夥,大率皆與地方文武衙門兵役人等通同一氣;此時一經查辦,必即走漏消息,不可不防。

    着該督、撫等即嚴饬地方官密行訪拿;或自擇署中親信明幹之人,妥為辦理。

    總不可假手兵役,稍涉聲張,無益于事。

    地方官如果能将此等大起奸夥拿獲一、二起,準該督、撫等據實保奏,朕必格外施恩。

    即拿獲之犯本在該管地方,亦當據實聲明;不但從前失察之咎可以邀免,仍當加恩升擢,俾官員共知奮勉。

    至于編查保甲一事,原所以巡查奸究;地方官平素即應辦理,何況洋盜未靖之時?各州、縣所管沿海村莊本屬無幾,何難逐一編查,令其互相舉發。

    如有通盜濟匪之徒潛匿該處,應略仿古人什伍連坐之法。

    若慮沿海地方戶口畸零,難以編查,亦當設法辦理;務使奸黨無所容身,方為經久善策。

    議者必又以編查保甲,不過徒資胥吏勒索;此皆無能畏事之見,斷不可聽。

    天下無不可辦之事,惟在實心實力耳。

    德楞泰折内又稱「洋盜買貨銷贓,自必寄頓岸上;請令地方官出示曉谕,如有為盜匪囤積資财、銷買贓物者,準其據實首報,即将盜贓賞給」等語。

    小民惟利是圖,若果首報之後,即将盜贓全行賞給,既免通盜之罪、又可坐擁厚資,孰不紛紛報出?必應如此辦理。

    以上各條,全在該督、撫認真查辦;所謂正本清源,有實心必有實效。

    此外如水師船隻,遵照前旨,辦理高大堅固;兵丁日食如有不敷,不妨量為增源,俾得寬裕。

    再責令将領統率跟追,窮賊所向,庶洋面可以肅清,地方獲臻甯谧。

    将此傳谕海疆各督、撫知之』。

     十四日(庚寅),谕〔内閣〕:『阿林保奏「請将停運閩米分别出粜撥貯」一折,湖南豫備協濟閩省米石,停止撥運;所有已碾倉榖,難以久貯,着照所請,準其照常年平粜之例,酌減出粜。

    但平粜米石,原期有裨民食,不可任聽奸商收買囤積及胥役從中包攬漁利。

    本年京城設廠平粜,經朕特派部院大員及侍衛等分廠稽查,尚有囤戶捏買居奇,當即嚴拿懲治;此次該省出粜米石較多,着護撫韓崶選派廉能之員實心經理,嚴杜囤積包攬等弊,俾小民均沾實惠。

    其粜價提存司庫,俟糧價平減時,照數買補還倉。

    至采買榖石未經碾動各州、縣,即着盤明另廒封貯,俟該州、縣有動缺倉榖,用以抵補,以省疊次采買之煩』。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一百六十二。

     秋七月初八日(癸醜),谕〔内閣〕:『吳熊光奏「覆審澄海縣土豪林五交結接濟洋匪并林五捏告何玉林等串詐陷害」一折,此案先因貨船出口,被盜首朱濆及鄭老童等屢次邀截,備銀贖回;因而與之熟識交好,并代為勒索各商船港規,給單驗放。

    現在訊之投誠洋盜鄭流唐(即鄭老童),亦供認與林五交結屬實。

    是林五一犯,通盜濟匪,罪應斬枭,本無疑義;其從前遣人來京控告官吏等索贓陷害之處,審無其事。

    除林五業經正法外,何玉林以道署長随辄與林五交結,将本官書籍、對聯送給,并膽敢浼托知縣何青向林五托銷貨物、借貸多銀;比之尋常索詐得财,其罪尤重。

    着發往伊犁給種地兵丁為奴,不準留養。

    至何青身為縣令,于所屬通盜濟匪之犯不能查拿,轉與往來交好,複代本道家人銷貨并擔保借貸,實屬卑鄙無恥。

    着先行枷号三個月,俟滿日再行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餘均照所拟完結。

    至巡撫孫玉庭辦理此案,于定拟林五罪名雖無錯誤,其恭請王命亦因接據那彥成咨會辦理;惟此案本系發交該督、撫會審之件,乃該撫未與總督會審,辄用單銜具奏,又不聲明那彥成咨會緣由,均屬不合。

    着交部議處。

    至臬司吳俊于林五一案系伊在惠潮道任内查拿究辦,惟何玉林以道署長随竟與通盜濟匪之犯往來交好,并即托所屬知縣代往說合銷貨借貸;雖訊明均不知情,究非尋常失察家人犯贓可比。

    吳俊,着交部嚴加議處』。

    尋議上;得旨:『孫玉庭降二級留任;吳俊降六品頂帶,仍署按察使』。

     初九日(甲寅),福州将軍賽沖阿奏報攻剿蔡牽、殲擒賊目多名。

    得旨獎赉,下部優叙。

    賞總兵官張見升提督銜、副将王得祿總兵銜、遊擊邱良功副将銜、千總王贊以都司即用,均賞花翎;擢外委鄭嘉惠為千總,賞藍翎。

    賞出洋兵丁一月錢糧、防堵兵丁半月錢糧。

     二十八日(癸酉),谕軍機大臣等:『賽沖阿奏「撥補缺額戍兵,并陸續撤遣征兵内渡歸伍」一折,前因台地搜捕肅清,谕令賽沖阿體察情形,将所調官兵酌量撤遣歸伍;茲據奏稱:「查明挑補水路缺額兵共一千七百餘名,而凱旋兵三千餘名、班滿換回兵二千餘名,俱應分起内渡」等語。

    現在台地雖已肅清,但賊情詭谲,轉盼西北風當令,仍恐其複竄台郡;若将凱旋兵三千餘俱行裁撤,恐賊黨聞知,複生窺伺。

    即該處居民見大兵俱已撤回,亦難保無脅從助惡情事。

    并恐陸路尚有餘匪潛匿;着賽沖阿将凱旋兵三千餘名内酌留一半暫停内渡,并留許文谟在彼,以資彈壓而壯聲勢』。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四。

     八月乙亥朔,谕軍機大臣等:「李長庚系水師總統之員,剿捕蔡逆是其專責。

    伊在水師中,素稱勇往;乃本年自蔡逆竄台之後,始則在鹿耳門外不能攔截,緻被竄逃;及蔡逆逃向北洋,李長庚又因在祟武地方換船修理,追剿稽遲。

    迨後蔡逆複竄過台,伊又駐船竿塘,不行跟剿。

    着清安泰留心密查,是否有心怠玩,抑系另有别情?至此時蔡逆匪船現竄北洋,清安泰馳抵溫、台,除将陸路防守事宜嚴密經理外,仍當一面飛劄李長庚及黃飛鵬、何定江等上緊剿辦;如果伊等奮勉出力,能将賊匪痛加剿殺、擒獲巨憝,無論何人得此首功,皆當加之懋賞,錫以封爵。

    該撫防堵之功,亦屬不小;并當一體優給恩施也。

    将此谕令知之』。

     初九日(癸未),浙江提督李長庚奏:拿獲蔡牽幫另船盜首李按并夥匪盜船炮位、器械。

    得旨:『李長庚追捕蔡牽日久,未經奏有捷音。

    此次不過小得勝仗,其殲擒者祗系另船夥匪;且據該提督折内奏稱:「行抵三盤,已失盜蹤」。

    若果緊蹑,何至失蹤?是官兵距賊較遠之明證。

    着清安泰再行嚴催李長庚等,務即确偵賊蹤,上緊蹑捕』。

     十二日(丙戌),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林保奏「蔡逆幫匪船複竄回閩,飛催許松年統帶舟師迎頭截擊」各緣由,辦理均屬得宜。

    但昨據該督奏稱「拆閱李長庚緻溫承惠書函,有七月初十月将兵船收進定港裝篷燂洗、購備口糧之語,因疑其私行回署。

    又稱追至盡山洋面,盜船竄往極東深洋,不能剿捕。

    初五、六、七等日見盜船遊奕,扼住上風。

    何以忽稱探聽無蹤?特将李長庚密參,奏請革職治罪」。

    經朕降旨訓示,以阿林保所奏均系揣度之詞,且于李長庚所奏七月二十一日在大陳、調班等洋面攻剿盜船、生擒盜首李按及殲斃夥盜多名一事,尚未知悉。

    是以谕令清安泰确查李長庚是否有心玩誤、私回衙署、捏飾奏報情事?據實陳奏。

    本日折内又稱「李長庚玩誤縱賊」;是該督之意必欲将李長庚參革治罪,太存成見矣!帶兵大員,如果查有玩誤确據,朕豈肯稍從寬宥?近年辦理教匪,因玩誤而獲罪者甚多;然彼皆有實據,是以不稍寬假。

    朕非庸闇之主,豈以「莫須有」入人重罪乎?今該督前後所奏,總不過懸揣之詞,毫無實迹。

    即如李長庚所奏「生擒李按」一事,适據清安泰奏到,情形均屬相符;并經委員将李按訊供,知蔡逆另坐大船脫逃,其起獲炮位、器械等項均系确鑿。

    若如該督所奏,疑其私行回署,則季按一犯又從何擒獲?即雲李長庚飾詞謊奏,豈清安泰亦從而附和乎?看來阿林保竟系先存意見,不自知其言之無據。

    朕于李長庚從未識面,豈複稍有袒護?惟督剿蔡逆一事,經朕特派統領舟師;該提督沖風涉浪,已閱數年,豈能以該督懸揣虛詞,遽繩以法?試思此時即将李長庚褫問,将治以何項罪名?且将伊治罪後,又責令何人統領舟師剿賊?豈不轉緻遲誤?外省丈武大吏,總在和哀商榷;若稍存私見,動掣其肘,以緻日久罔功,固當嚴治李長庚之罪,該督亦豈能置身事外?阿林保所奏,實屬冒昧輕率;着傳旨申饬』。

     十三日(丁亥),予福建出洋淹斃把總曾元章、外委陳廷高、陳邦桂、鄭國雄、浙江出洋淹斃外委李永譽祭葬、世職,兵丁許仁等二百三十五名賞恤如例。

     二十九日(癸卯),福建陸路提督王柄因病解任,調水師提督許文谟為陸路提督;以福甯鎮總兵官張見升為水師提督。

     三十日(甲辰),谕〔軍機大臣等〕:『此次李長庚探明賊蹤所在,追及蔡逆坐船,奮不顧身,直前攻擊,以緻身受數傷,實屬勇往;不得複疑其恇怯逗遛。

    至蔡逆此次當兵船駛攏之時,先用火器、長鎗抵禦,繼複用瓷碗抛擲;可見盜船火藥漸少,不能如前接濟。

    近來各海口辦理防堵,尚屬嚴緊;但該逆當此铤走之際,船上火藥既盡,其望接濟更殷,自必多方設法,欲圖透漏。

    該督、撫尤當嚴饬各海口地方文武員弁加意巡緝,有犯必懲;無許絲毫透漏,方為有益。

    倘有透漏者,從重治罪;首犯即行絞決,餘犯定拟具奏。

    再,李長庚稱該提督所坐之船為通幫最大,及并攏蔡逆之船尚低至五、六尺,是以不能上船擒捕,緻被兔脫;殊為可惜!閩省兵船,前據該督、撫等先後奏到,添造大号同安梭船以資剿捕;并因大同安梭船一時趕造不及,請将大号商船先行雇用:均即降旨準行。

    現當剿賊吃緊之際,該督、撫一面上緊籌辦大船,派委将弁送交李長庚,俾令乘坐追剿,庶擒渠不緻久稽。

    将此谕令知之』。

     以殲擒海盜多名,賞還浙江提督李長庚頂帶,總兵官黃飛鵬下部議叙。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五。

     九月初六日(庚戌),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清安泰奏到「查明李長庚在洋捕盜并無因循懈玩」一折,所論甚屬公正。

    阿林保身任總督,原不能無參劾之舉;但伊到任不過旬月,地方公事、海洋情形素未熟悉,而于李長庚更從未謀面,辄行連次參奏,是以降旨令清安泰秉公詳查。

    本日據清安泰覆奏,則稱「李長庚帶領兵船經過海口,并未回署」。

    又稱「海船若不勤加燂洗,則船底苔草、■〈族上足下〉蟲粘結,辄至駕駛不前;故隔越兩三旬,即須傍岸燂洗。

    李長庚收船進港,委非無故逗遛。

    又,李長庚所獲李按,實系蔡牽夥黨;俱經審明确實,并無捏報斬獲情弊」。

    并據另片奏稱:「八月十六日,李長庚帶兵圍攻蔡逆坐船,将盜船燒沉二隻,斃賊無算」。

    是阿林保前此參奏李長庚之處,全屬子虛。

    設朕誤信其言,則李長庚正當奮不顧身為國殄賊之際,忽将伊革職拿問,成何事體?豈不令水師将弁寒心?試問水師中有過于李長庚者乎?阿林保未見确實,任意糾彈,殊屬冒昧!朕又不昏瞶胡塗,豈受汝蠱惑,自失良将耶?李長庚平日既無逗遛恇怯情事,此次在長塗洋面痛剿蔡逆,身先士卒,躬受多傷,實為認真出力;朕已特降恩旨,先行賞還頂帶,以示獎勵。

    并将剿辦蔡逆一事,責成該提督勉以成功。

    李長庚感激朕恩,既知責無旁貸,自必倍加奮勉。

    但兵船在洋捕盜,全在地方官協力幫助、文武和衷方克有濟。

    今兵船正當剿捕吃緊之際,若阿林保尚不知以國事為重、屏除私見,猶複輕聽人言,罔恤公論,甚至因此次參奏李長庚不能遂意,因而心有嫉忌、遇事掣肘,使其不能成功,以緻蔡逆逋誅、海疆贻誤,則阿林保之罪甚大,朕惟執法懲辦。

    現在李長庚又已駛船追賊,前因該提督所駕兵船較賊船低至五、六尺,剿捕不能得力,曾谕令阿林保、溫承惠、清安泰在閩、浙省分設法雇募大船。

    本日據清安泰折内,亦稱「此時若得高大船一、二十隻,即可濟用;惟浙省無從雇募」;又據稱:「兵船口糧,實不免暫時缺乏,應需采購」等語。

    浙省既無此項高大商船,阿林保等即應速在閩省雇募,迅即解交李長庚,俾資追駛。

    其口糧、火藥等事,亦須源源接濟;并當遵照節次谕旨,認真經理。

    将來蔡逆殲獲,海疆肅清,不但李長庚仰邀懋賞,該督亦可一體邀恩;勉之!慎之!将此傳谕阿林保,并論溫承惠、清安泰知之』。

     初七日(辛亥),以剿捕福建洲子尾等處賊匪出力,賞屯外委藩天賜等頂帶有差。

     十五日(己未),谕軍機大臣等:『清安泰奏「查辦沿海保甲情形暨常川防堵事宜及蔡逆現竄閩洋各緣由」一折,編查保甲一事,如果地方官實力奉行,亦斷無不收實效之理。

    清安泰于沿海村莊及散處海岙之居民鋪戶人等,一律編牌取結,造冊稽查;現在即有衆甲不保及房主、鋪戶不肯容留,潛行逃去者四十餘人:看來辦理尚屬認真。

    至于水、米、火藥,尤須嚴禁出口,以杜接濟。

    該撫将賣米鋪戶稽其出入米數,鋪制花爆永禁開張;并将海口采捕小船随時查禁,以杜通盜濟匪之源,所辦俱是。

    此時蔡逆帶船業經竄往閩省,又經許松年痛加截剿,賊勢潰敗;李長庚亦已趕緊追往,看來蔡逆不日定可殲擒。

    但浙境即無蔡逆竄往之事,亦應随時整饬一切;況現在有鳳尾幫土盜船隻查拿未淨。

    當饬令總兵何定江、黃飛鵬二員統率兵船,一面堵截蔡逆、一面将鳳尾幫船土盜認真截拿;仍當饬令地方文武将查辦保甲等事認真經理,嚴杜接濟,勿任稍有透漏,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六。

     二十七日(辛未),以剿捕福建洋匪出力,賞遊擊盧慶長花翎,餘升擢有差。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七。

     冬十月十一日(甲戌),命翰林院編修葉紹本提督福建學政。

     十四日(丁亥),以福建巡撫溫承惠署直隸總督,起丁憂在籍前任浙江巡撫阮元署福建巡撫。

     浙江提督李長庚奏漁山洋面剿賊出力弁兵;擢千總鄭炳揚為守備、兵丁馬殿祥為外委。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八。

     二十二日(乙未),谕内閣:『阿林保、李長庚奏「舟師剿捕得勝,擊斃著名賊目等情」一折,據稱「蔡逆匪船南竄至竿塘一帶遊奕,經阿林保知會李長庚率師蹑剿,追及盜船,揮令兵船攻剿,擊沉盜船一隻,匪犯全行落海。

    又有蔡逆之侄蔡添來坐船,經李長庚督兵圍住,攻打擊壞;擒獲匪犯六十七名,斬獲首級五顆。

    蔡添來被官兵炮傷,胸前穿透落海」各等語。

    此次李長庚督領兵船攻剿蔡逆幫匪,擊沉盜船一隻,并将蔡添來坐船擊壞,該匪受傷落海,計擒獲及落海者共有數百人;看來賊船日少,其勢日就窮蹙。

    李長庚督率舟師圍捕不遺餘力,奮勇可嘉;俟拿獲蔡牽,再賞世職酬勳。

    至蔡添來一犯系蔡逆胞侄,助逆肆惡,本為緊要賊目;今經官兵擊斃,翦其羽翼,蔡逆自必聞而喪膽。

    阿林保正當乘此機會,催令李長庚上緊圍捕,速擒巨憝,以靖海疆』。

     三十日(癸卯),署福建巡撫阮元在籍患病,調江西巡撫張師誠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九。

     十一月初十日(癸醜),谕軍機大臣等:『禦史嚴烺奏稱:「廣東惠、潮兩府奸民違例制造大船,以取魚為名,還出外洋接濟盜匪水、米、火藥。

    州縣官利其港規,不加查禁。

    請饬廣東督、撫将歸善等縣現有之違式大漁船查明若幹,印烙字号,造冊申報督、撫存案。

    嗣後大漁船遇有破漏者,即随時報明地方官拆毀,不準複修,亦不許違例添造」各等語。

    粵省洋匪滋擾,日久未能剿淨,總由該處奸民接濟水、米、火藥。

    着吳熊光等即照該禦史所奏,實力查禁;如有地方文武私得漁船港規,縱令奸民通盜,一經查出,即當據實參辦。

    至漁船每船應有若幹人?應帶水、米若幹?自當予以限制。

    今該禦史稱水手人等不得過二十名,祗許攜帶數日水、米,是否可行?亦着查明辦理。

    至漁船私濟盜匪,粵省既有此弊,福建、浙江、江南、山東等省均應一體查禁,以清盜源。

    将此傳谕各督、撫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

     十二月初四日(丁醜),福州将軍賽沖阿奏台灣出力人員,布政司經曆鄒贻詩等升叙有差。

     以福建澎湖協副将王得祿為福甯鎮總兵官。

     十三日(丙戌),谕軍機大臣等:『阿林保奏:「接準李長庚來信,據稱蔡逆幫船均欲散夥,可以出示解散」等語。

    所辦非是,又不免存招撫之見矣。

    蔡逆惡貫滿盈,即随同濟惡之徒,亦皆法所不赦;即使實在窮蹙,亦當趁勢剿淨,方為正辦。

    況阿林保本日奏到「審拟盜犯」折,據各犯供稱蔡牽由台敗回,雖祗剩船三十餘隻,又在閩、浙各洋添劫船隻,據掠柁水;又有土盜船隻與之合幫,賊夥尚有三、四千人。

    是船隻人數,均屬不少;且所飲淡水随處海島可以汲取,各船食米、火藥皆從蔡逆船内領給。

    是盜船食用,均尚寬餘,又何嘗實形窮蹙?其所稱「蔡逆幫内食米、火藥俱已缺乏,并盜夥小七等散去」之語,安知非蔡逆故作此言揚播海口,使官兵聞而松勁,以為緩兵之計;殊不可信。

    阿林保總制封圻,不應存招撫之見;乃輕聽李長庚之言,計出于此,殊屬錯誤。

    着傳旨申饬;該督當飛咨李長庚,以招撫之見切不可存。

    總當一意痛剿,務擒首惡,勿棄垂成之功。

    如果賊黨離散、縛獻兇渠,彼時再當酌量辦理;總不可設法招緻,明示以意也将此谕令知之』。

     賞閩洋禦賊、保護琉球夷船之署守備陳琴都司銜,以守備即用。

     十七日(庚寅),谕内閣:『阿林保等奏「參劾玩視捕務及随緝不力各守備,請旨分别降革治罪」一折,守備李萬青管帶兵船出洋捕盜,因遇匪船伺劫,辄敢收泊澳内,任意觀望;經總兵徐锟再三催促,猶以并非所轄,不遵調遣,實屬怠玩已極。

    此次蔡逆幫船在三沙口外浮鷹洋面圖劫遭風琉球夷船,經署守備陳琴帶領兵船奮力抵敵,得以保護無虞;前據阿林保奏到後,朕即降旨将陳琴優加獎擢;李萬青系與陳琴同一出洋捕盜之人,乃竟畏葸恇怯至于如此,不可不加之懲創。

    李萬青着革職,即在三沙地方枷号三個月示衆;滿日重責,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守備沈鋐,随同出洋緝匪,毫不得力,人亦多病;着即革職。

    守備張彪,緝捕無能;惟年力尚強,着以把總降補,仍令随同出洋巡緝,以觀後效。

    又,賽沖阿奏「查閱台灣南路營伍情形」一折,據稱「遊擊廖國年老技生,難資操防訓練」等語;廖國着革職」。

     二十六日(己亥),改福建糧儲道為分巡甯福海防兵備道,移駐福甯;從總督阿林保請也。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二。

     嘉慶十二年 嘉慶十二年(一八○七、丁卯)春正月初四日(丙午),谕軍機大臣等:『賽沖阿奏「琉球國進貢船隻遭風飄至澎湖洋面,其二号船沖礁擊碎,現在查明撫恤」一折,此次琉球貢船航海内渡,在洋陡遇飓風,以緻船隻被擊損壞,官伴、水梢人等幸經漁船救濟得生,情殊可憫。

    現在正貢船已經派員譴送,安穩内渡;所有二号船隻沉失貢物,毋庸再令補進。

    阿林保當即照會該國王,以該貢使等在洋遭風,人力難施,非由奉使不慎所緻,業經奏聞,蒙大皇帝恩施,谕令無庸将沉失貢物補行呈進,亦無庸将該貢使等加以咎責;俾知感激,以副懷柔。

    至該貢使攜帶銀、貨、行李均已失水,現經賽沖阿給與恤賞;着阿林保于貢使等内渡時再行酌量加以賞赉。

    至該貢使等自閩起程,可令緩程行走,于四月底到京。

    前據永保等奏,南掌國貢使于上年十月起身;亦已谕令于本年四月二十日以後到京。

    五月間正可一同錫宴,并邀恩赉也。

    将此傳谕知之』。

     十七日(己未),谕内閣:『阿林保等奏「新造大同安梭船所需篷索、燂洗銀兩,酌籌生息」一折,木商王廣延等因航海經商,曾于玉德、李殿圖任内呈請公捐銀二萬四千兩,貼補緝匪經費;彼時即應奏明請旨。

    乃玉德等并不具奏,即準其呈繳捐銀,殊屬非是。

    現在已據該商等陸續繳存藩庫銀一萬九千八百兩,着照所請,将此項銀兩賞收,分發督鹽商承領生息,以備新造大同安船二十隻每年篷索燂洗之用。

    至該商等尚有未繳銀四千二百兩,着免其呈繳,以示體恤』。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三。

     二月初二日(甲戌),移福建鳳山縣城于舊縣興隆裡;從将軍賽沖阿請也。

     初五日(丁醜),谕軍機大臣等:『阿林保奏「蔡逆匪船因沿海斷絕接濟,奔竄入粵,現催舟師過境會剿」一折,蔡逆匪船因閩省舟師追緊剿急,水、米、火藥一無接濟,乘間竄往粵省,希圖遠揚廷喘,其勢窮蹙已極。

    但閩、粵洋匪同一劫盜,安知不聲息暗通,同惡相濟!現在粵洋盜首如鄭一、烏石二等著名巨憝,尚在稽誅;設蔡逆匪船入粵後,該逆等容留合夥,豈不又增其羽翼?此時阿林保已咨令李長庚趕過粵洋,蹑蹤追剿。

    第念粵省海洋沙線,李長庚未能谙習,且恐閩省所造同安梭船帶入粵洋駕駛,不能應手,于事轉屬無益;吳熊光或于粵省多備米艇,俟李長庚帶兵到粵時,令其酌量換駕,俾資緝捕,尤為得力。

    總之,蔡逆既入粵洋,則粵省舟師即應上緊迎剿。

    此事責成吳熊光督饬錢夢虎、孫全謀統領舟師探蹤迎擊,與李長庚收兩面夾攻之效;斷不可令其與粵省盜匪合夥,此為最要。

    将此谕令知之」。

     初七日(己卯),谕軍機大臣等:『錢夢虎覆奏「朱批密谕」一折,所論是,已于折内批示矣。

    海洋盜匪劫掠商船,并不始于近日;總由捕務懈弛,遂緻匪船日多。

    此時欲剪除巨憝、綏靖海疆,惟在文武和衷,認真辦理,方有成效。

    乃近日文武往往互相诿卸,未能各盡其責。

    在文員則以為造有船隻,足供緝捕;而舟師出洋,每灣泊港惪,藉守候風信為詞,實則心存畏避,退縮不前。

    在武員則以為終朝在洋沖風冒險,而岸上接濟不能斷絕,以緻剿捕難于得手;不知地方文武果能同心合力,認真捕緝,斷無盜風不戢之理。

    即如閩省三沙各洋面舟師窮力追剿,而各口岸水、米、火藥俱已斷絕,蔡逆遂向粵洋奔竄;此即該省認真辦理之明效大驗也。

    吳熊光等先後奏到情形,皆以吳川之廣淵灣、遂溪之東海為盜匪藏匿之所,其入港處有獅子球、激沙二門應行堵塞,使賊船無從駛入,再行建築炮台,以資防守;該督等既體勘地勢形勝,應即實心辦理。

    其應造船隻,均須趕緊備造,以資駕駛;毋得徒托空言,有名無實。

    總之,武将當以出洋緝捕為己任,不可稍有怯懦;其岸匪接濟盜船之弊,應責成地方官實力稽查,嚴行斷絕,俾盜匪無以為生,水師剿捕自易為力。

    吳熊光、孫玉庭、錢夢虎等或身任封圻、或職司專阃,惟當并力一心、妥協辦理,以期綏靖海疆,無負朕委任訓誡至意。

    将此谕令知之』。

     初八日(庚辰),谕内閣:『本年京察屆期,吏部開到在京各部院大臣及各省督、撫名單進呈,請旨甄别。

    閩浙總督阿林保,雖補授總督未久,但到閩後于海洋捕務能認真督辦,使洋匪接濟斷絕,勢極窮蹙,洵屬勤勉;着加恩交部議叙」。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四。

     三月初九日(辛亥),閩浙總督阿林保奏報,舟師攻剿朱濆盜船,殲賊多名。

    得旨嘉獎;外委劉漢清等升擢有差,賞鄉勇首林二頂帶。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六。

     夏四月癸酉朔,谕軍機大臣等:『阿林保等奏「舟師攻捕朱濆,并訪拿鳳尾幫盜首各情形」一折,閩省南洋之杏仔、銅山等處、北洋之三山等處,向為接濟盜匪之薮;經該督等饬營員會同地方官駐劄巡防,不緻仍前透漏。

    是以,朱濆竄至松柏門洋面不能久泊,仍複竄往粵洋;鳳尾幫屢次撲岸,亦被擊退:此即斷絕接濟之實效。

    至林魁、劉江二犯,訊系傷害汀州鎮李應貴要犯。

    着該督等查明李應貴原籍,如距閩省較近,即将該二犯解至該鎮墓前脔割緻祭;倘去閩境尚遠,即當設立該鎮牌位,将該犯等寸磔緻祭,以慰忠魂而寒賊膽。

    此時該督等咨令張見升統帶舟師,在粵、閩交界堵截朱濆,并杜絕蔡逆歸路;仍一面嚴檄閩、浙兩省鎮将上緊搜拿,迎擊鳳尾幫盜匪:所辦俱是。

    其沿海各口岸,仍當饬屬加意嚴防,勿稍疏懈。

    将此谕令知之』。

     閩浙總督阿林保奏沿海出力各員;總兵官徐锟等下部議叙,餘升賞有差。

     以攻剿洋匪蔡牽出力,實授許松年為福建金門鎮總兵官,并賞還浙江溫州鎮總兵官李景曾頂帶。

     初三日(乙亥),予福建捕盜被戕總兵官李應貴、遊擊蔡魁、把總魏均等祭葬、世職,閩、浙捕盜被戕兵丁李得龍等八十八名賞恤如例。

     十一日(癸未),谕軍機大臣等:『吳熊光奏「粵東緝捕情形,現經另行變通」一折,閩、浙等省祗有外洋,惟粵省多一内洋,海道遼闊,又多漁船探捕,難保無通盜濟匪之患,固系實情。

    但該省既有内洋,該督等身膺地方重任,即當将内洋緝捕之法詳悉請求,實力辦理。

    即如所論「舊設炮台多不得力,與其以有用之兵施于無用之地,不如撤去炮台兵丁,多備船隻。

    又,米艇在外洋不能得力,祗可留于内洋守禦;須另造戰船,以資外洋緝捕」等語。

    洋面今昔情形不同,自當因時制宜,量為變通,以期得力;此皆地方官應辦之事。

    粵省水師積習疲玩,此時欲籌辦戰船,先須激勵将士,使之人人勇往争先,不避艱險,方可駕船追捕。

    否則,即有堅固船隻,出洋後停泊躲避,仍于緝捕奚益!吳熊光以錢夢虎才具遠遜李長庚,即孫全謀亦屬不逮;其意自欲得李長庚留駐粵省,以期得力。

    李長庚本系閩、浙水師總統,此時特因追拿蔡牽來至粵省。

    至粵省自有本省水師專司級捕,何至無一人勝任,必須隔省大員督辦!設此次李長庚不到粵洋,豈粵省緝捕之事竟無人督辦乎?所奏不可行。

    該督惟當将本省營員嚴加整頓,勿涉因循推诿為要。

    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七。

     二十二日(甲午),予福建陣亡鳳山縣知縣吳兆麟祭葬、世職如例,幕友監生周蓮祭葬、世職如知縣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八。

     五月壬寅朔,谕軍機大臣等:『賽沖阿奏「台灣水陸甯谧,留防兵丁拟分起撤回」一折,據稱「台灣早已敉甯,戍兵現亦足額;因與許文谟相商,将征兵三千餘名分作三起内渡。

    頭起兵一千餘名,即選派将領配船内渡;其二起兵一千名,仍俟四、五月間查明洋面實在甯谧,賽沖阿再統帶内渡」等語。

    台郡雖已甯帖,但蔡逆竄入粵洋;前此僅剩船數隻,自入粵以後,欲與烏石二等匪合夥,近來船隻稍添。

    李長庚跟蹤剿捕,尚未就擒,而朱濆一犯勢頗鸱張。

    前據阿林保奏稱「朱濆竄到粵屬廣澳洋面遊奕,去閩、粵交界之南澳不遠;恐其乘機竄閩,窺伺台灣」。

    已有旨令賽沖阿為先事豫防之計;并續有旨令阿杯保再飛咨該将軍分饬台地文武一體嚴防,并将征兵暫留幫同防守。

    着賽沖阿酌量情形:如頭起征兵實已配船内渡,自不必複行截回;其二、三起征兵,應即留于台郡分布防守。

    該将軍尤不可遽行内渡,須探明蔡逆就擒、朱濆業經遠竄,洋面實在甯谧、台灣可以放心,于秋、冬間再行酌量内渡。

    該将軍務宜妥協經理,毋負委任。

    将此谕令知之」。

     初十日(辛亥),谕内閣:『阿林保奏「拿獲通盜避匿之朱彤雲,請照例杖流」一折,朱彤雲系蔡新女婿朱弼之子,乃大學士外孫,非平民不曉禮法者可比。

    乃明知伊父朱弼得賄縱盜,分用銀錢;迨伊父被獲,又複赴官呈請往招朱濆,希圖延案避匿不到,殊屬狡猾。

    阿林保僅請将該犯照強盜父兄知情分贓例,杖一百、流三千裡,尚不足以示儆;朱彤雲,着改發黑龍江給兵丁為奴。

    至朱彤雲與在籍主事蔡行達系中表弟兄,該主事雖未藏匿朱彤雲,但經該營、縣前往偵緝時,在伊宅前開鑼喝道,該族人蔡海等辄敢拾石擲打;該主事系大學士蔡新之孫,世受國恩,朱彤雲乃其姻戚,其通盜避匿情事,讵得诿為不知。

    一聞地方官查拿,理宜将朱彤雲擒獻;乃意存庇護,而其族人竟敢倚恃紳衿欺陵官長,則蔡行達平日之漫無約朿可知。

    阿林保僅請将該主事交部議處,亦屬輕縱。

    蔡行達着即革職,交地方官嚴行管朿;倘再有不安本分之處,即奏明從嚴治罪。

    其族人蔡海等罪名,并着該督加等問拟』。

     以刑部郎中彭希濂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翰林院編修白镕為副考官。

     十五日(丙辰),增福建台灣府「至」字号舉人中額一名。

    以該府學原設廪生、增生二十名,專歸閩籍生員充補;增設粵籍廪生、增生八名,府學閩、粵兩籍與台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學各加學額一名,并準各學生員報優冊送學政,與内地優生一體考試;從總督阿林保等請也。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九。

     二十三日(甲子),谕内閣:『吳熊光奏「馳赴東路督催舟師搜捕蔡逆緣由」一折,據稱:「屢奉訓谕,饬令專注蔡逆一股,并力殄除,餘匪且從緩辦;而提臣錢夢虎等因途遇鄭一匪船,就便截擊,未免不知緩急。

    其蔡逆下落,亦未踹探确實」等語。

    蔡牽一犯,本系閩洋盜首;因閩省舟師追捕緊急,水、米、火藥亦無接濟,所剩盜船無多,乘間竄入粵省,為延喘偷生之計。

    是該逆不過一外來窮竄之賊,并未與粵洋匪幫糾約合夥。

    該省水師官兵于本處洋面情形,理應熟悉;何以蔡逆所到之處,粵兵竟不能趕及。

    至提督李長庚帶領閩省客兵緊蹑入粵,于粵洋沙線自未谙習,尚能緊蹑賊蹤,奮力攻擊。

    前在汶濘洋面督兵回環剿捕,該逆坐船已被燒毀頭蓬,勢窮力竭;彼時粵省師船如果幫同合拿,将該逆立時弋獲,則其功與閩省相埒。

    否則,追擊盜船,痛加殲戮,迅速截回閩境;雖不足言功,亦尚可不加責備。

    讵錢夢虎等前次并未與李長庚跟幫剿捕;及蔡逆乘風東竄,錢夢虎等總未探明蹤迹,示以兵威,以緻該逆折竄閩、浙,來往自如。

    其緝捕不力之咎,實無可辭。

    若雲中途遇有另幫盜船,設能将鄭一、烏石二等著名首逆擒獲,亦可将功抵罪;乃僅捕獲一、二土匪,遂以此為卸責地步,藉詞支飾!看來錢夢虎等統領師船,總不免在洋觀望,于水師疲玩習氣全未湔改。

    此在備弁微員,尚無足深責。

    錢夢虎等以專阃大員統領水師,緝捕是其專責;今竟一味因循,所司何事?錢夢虎着交部議處。

    該省水師,自總兵以下、都司以上,凡在事出洋巡緝者,着吳熊光查取職名,奏明交部議處,以示懲儆。

    至吳熊光身任總督,水師雖所統轄,但亦祗能于沿海口岸督饬調度,并無親莅洋面督率剿捕之責;其咎尚有可原。

    吳熊光着加恩免議』。

     是月,兩廣總督吳熊光奏:『訪詢蔡逆船隻高大堅固,不特粵省米艇勢成仰攻,即李長庚師船亦未能趕攏直上』。

    得旨:『汝本省鄭、烏二逆,未接一仗、未擒一賊目,何暇籌及鄰省洋盜情形;真可謂舍其田而芸人之田,太不知恥。

    責備李長庚,何不責備錢夢虎』?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

     六月初三日(癸酉),谕内閣『賽沖阿奏「拿獲商賈軍火,兵丁請從嚴辦理」一折,水兵林選等商同偷賣鳥鎗、火藥,賽沖阿請改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并先于海口枷号三個月,系屬從重辦理。

    但核其情節,林選、連得、鄭大勇與民人劉托商賣鳥鎗、火藥現在尚未出售,與贓私入己者有間。

    即按本律,将林選等照軍人私賣軍器罪止杖一百、發邊充軍,再加号三個月,已足蔽辜;若再改發黑龍江,未免過重。

    設林選等竟将軍器、火藥賣去、贓巳入己,又将何以複加乎?林選、連得、鄭大勇均着杖一百、發邊遠充軍,先于海口枷号三個月示衆;餘俱着照所議行』。

     初四日(甲戌),谕軍機大臣等:『阿林保奏:「義勇首周應元攻擊盜匪,先後砍斃賊目并抛擲火罐燒毀賊船篷索,打仗甚為奮勇」。

    朕于披閱折内,已将周應元之名疊加朱圈,本欲優加獎勵。

    迨閱另片,請将周應元賞給千總職銜;内稱「周應元系前任安徽臬司珠隆阿跟丁,緣事發配福建安置;因帶領鄉勇剿賊,奏請釋放。

    該義勇複情願配船出洋,随同官兵捕盜,頗為得力」等語。

    周應元剿捕得力,若論此次捕盜之功,即賞給千總職銜,亦所應得。

    但究系珠隆阿跟丁,前經獲咎發配,嗣經加恩釋放;今若驟予千總職銜,未免過優。

    周應元着以外委拔補;仍着阿林保曉谕周應元:如果始終出力,将蔡逆殲擒,即當越次拔補千總。

    将此谕令知之』。

     閩浙總督阿林保奏報官兵擊沉蔡牽船隻,并生擒賊夥王松等。

    總兵官孫大剛等下部議叙,餘升賞有差。

     調福建福甯鎮總兵官王得祿為南澳鎮總兵官;加浙江黃岩鎮标遊擊周國泰參将銜,護理福甯鎮總兵官。

     初六日(丙子),賞福建攻剿朱濆賊船不避危險之義勇沈昌八品頂帶。

     緩征福建被賊滋擾之台灣、鳳山、嘉義三縣正供及官莊租銀十分之五,并免淡水、彰化二廳縣帶征上年額賦十分之五。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一。

     二十一日(壬辰),谕軍機大臣等:『張師誠奏「查明未結詞訟趕緊清厘」一折,閩省巡撫衙門未結詞訟,至有二千九百七十七案之多;可見該省吏治廢馳,已成積習。

    曆任各巡撫,均有應得之咎,自應加以懲處。

    但其在任年月久暫不同,而其任内積案多少互異;且有在任久而積案少者,亦有在任未久而積案特多者。

    必須詳細查明,方能分别核辦。

    所有曆任巡撫除姚芬、田鳳儀二人已經身故毋庸議外,其費淳、汪志伊、李殿圖、溫承惠四人,着張師誠即查明伊等在任各年月并其在任之時未結案各若幹起,分晰開單奏聞,候朕降旨分别議處。

    至所稱閩省民風刁詐,往往有一命盜之案,任意誣扳;且有尋常事件架詞聳聽,而訟棍等從中播弄,又複利其不結,所謂圖準不圖審者:實有此弊。

    今張師誠于接收呈詞時,即究問訟師姓名,饬屬嚴拿;并酌立限期,令原告依限投審,如避匿不到,即照例銷案,所辦甚是。

    又所稱「民風雖屬好訟,如果地方官聽斷公平,則逞刁挾詐之徒亦不難令其心服」等語;尤屬正本清源之論,甚得要領。

    果能實心實力照此辦理,亦何慮積案不清、锢習不改!但外省習氣,督、撫于到任之始,往往托詞整頓,嚴立章程,其敷陳皆娓娓可聽;及至在任既久,日就因循,阘茸廢弛,迄于吏治無補。

    即如溫承惠到直隸省後,查明直省積案甚多,将藩、臬兩司奏聞參處;而其前在福建巡撫任内本衙門即有未結之案。

    現經張師誠奏查,将來亦應懲處。

    所謂責人則嚴、自待則寬,看來竟系通病。

    張師誠既知查明舊時積案,設法清厘,務當言與行符,持之以久,使地方吏治日就整頓,獄訟衰息,方為奉行有效;切不可始勤而終惰,徒托空言,以緻将來塵案累累,久而愈積,一經後任查奏,又為溫承惠之績也。

    勉之!慎之!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二。

     秋七月初九日(己酉),谕軍機大臣等:『賽沖阿奏「酌留戍兵在台防守」一折,蔡逆匪船,前據阿林保奏報,經舟師截剿,現在泉州府一帶洋面遊奕。

    當此南風司令,自不能竄越台洋;但恐八、九月間北風漸起,難保其不複萌窺伺之念。

    賽沖阿此時當暫緩内渡,在彼督饬戍兵嚴為防備;庶人心鎮定,不複聽其勾結,地方益臻甯谧。

    将此谕令知之』 十九日(己未),福州将軍賽沖阿奏:查明台灣出力員弁;守備蒲長青等升擢有差,賞義民首監生馬振清等頂帶。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三。

     八月初八日(丁醜),谕内閣:『李長庚奏「搜捕蔡逆無蹤,暫回甯署趕辦軍政」一折,殊屬錯謬。

    軍政關系舉劾,固為激揚巨典。

    但該提督統領水師剿捕蔡逆,已在吃緊之時;即因軍政屆期,亦當權其緩急,或奏明展限、或請令清安泰代為考驗,候旨遵行。

    乃并未籌計及此,亦未将回署趕辦軍政先期具奏請旨,辄順道徑赴甯波,竟置海洋盜首于不問,實出意料之外。

    據折内稱:蔡逆盜船現無蹤迹;其意不過藉詞暫時回署。

    殊不思蔡逆行蹤詭谲,出沒無常;即因現在追捕無蹤,亦當督率舟師在洋偵探。

    乃竟予賊以暇,一任往來遊奕;設該逆乘間勾結滋擾,複肆鸱張,成何事體?李長庚何不曉事若此!本應将該提督治罪示懲,姑念伊從前督師緝捕,着有微勞,不遽加之嚴譴;着傳旨嚴行申饬。

    此時剿辦蔡逆,功屆垂成,伊不知迅速擒渠,仰邀懋賞,即系伊無福承受厚恩。

    現在伊既已回署,即着将軍政事宜趕辦完竣,仍速督師出洋,将蔡逆克日殄除,勉續前愆;李長庚不可不倍加愧奮也』。

     二十二日(辛卯),閩浙總督阿林保奏報艇匪竄入閩洋,提督張見升帶兵追剿,殲擒首夥多名。

    得旨獎赉,下部議叙。

     二十三日(壬辰),予福建出洋淹斃把總沈起元祭葬、世職。

     二十七日(丙申),谕軍機大臣等:『阿林保奏「舟師過台攻擊朱濆,大獲勝仗」一折,此次朱濆在大雞籠洋面遊奕,經王得祿督率舟師攻擊,奪獲盜船九隻、殲斃賊匪多名,頗為奮勇。

    朱濆系積年盜首,若能将該逆擒獲,則是海洋除一巨憝,必當渥沛恩施。

    至另片奏:「蔡逆駛過東獅洋面北竄,現在許松年、周國泰、孫大剛率師由北而南,已可迎頭截擊」。

    阿林保當督催該鎮将等上緊追剿,毋予以暇。

    如能将蔡逆擒獲,朕必優加獎賞。

    将此傳谕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四。

     九月初六日(甲辰),福州将軍賽沖阿奏報官兵在雞籠洋截剿朱濆,大獲勝仗。

    得旨嘉獎,總兵王得祿等升叙有差。

     二十六日(甲子),予福建台灣禦賊被戕武舉張元英、已革千總陳藝祭葬、世職如守備陣亡例,把總朱元英、潘國亮、吳高、沈友諒、外委陳一龍、沈桂枝、賴名标祭葬、世職,雲、貴兵丁王于貴等十名、陝西、四川鄉勇周明等二千七十六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五。

     冬十月初十日(戊寅),谕内閣:『張師誠奏「查明曆任未結詞訟起數」一折,外省詞訟案件未能實時清厘,疊經降旨訓饬;該督、撫等率以原告具呈批準後,往往不候聽斷,祗圖拖累他人;或被告風聞逃避,一時拘傳未能到案,以緻日久稽遲,積壓不結。

    殊不思原告具呈控訴,如果負屈含冤,方亟求申理之不暇,豈複意存觀望?若憑虛誣捏,祗系訟師播弄是非、構釁唆使,尤當立時懲辦;乃一味因循延擱,任令原告匿不候質,無怪案牍紛如、訟獄繁滋,刁風日長也。

    嗣後該督、撫等于詞訟案件,惟應饬令原告毋許擅離,并嚴拿訟師究治,以消積案而息訟端。

    所有閩省巡撫衙門未結詞訟起敷,汪志伊在任四年,未結案八百餘件,莅任久而積案最多;溫承惠在任七月有餘,未結案三百餘件,莅任未久而積案亦多。

    伊二人,俱着交部議處。

    李殿圖在任四年有餘,未結案三百餘件,核計年分未結之案較少;着交部察議。

    費淳在任未久,積案無多;着無庸議』。

     十一日(己卯),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阿林保等奏:「朱濆匪船自大雞籠洋面剿敗後,由台灣後山繞過蛤仔蘭竄匿」。

    現在賽沖阿督率愛新泰、王得祿巡緝防堵,足敷調派。

    所有剿除朱逆一事,即責成伊等妥為籌辦。

    至阿林保奏「蔡逆由普陀洋北竄,李長庚等率領兵船蹑蹤追捕情形」,據稱「蔡逆賊目肥總(即王準)、王壑壑(即王铎)二犯悔罪投誠,懇請加恩釋罪」等語。

    該犯等為蔡逆幫内著名賊目,今據悔罪來投,自系蔡逆窮蹙,與之拆夥。

    此等從逆滋事之犯,既經率衆投首,自應法外施仁,寬其一線。

    但一經收撫之後,仍須設法安置,留心約束;竟不如遣令回洋,設計誘獻蔡牽,轉可收以盜攻盜之效。

    該犯等知有自新之路,自必倍加感奮,速擒巨憝。

    倘該犯等設計用間,經蔡牽知覺被害,亦無關緊要;設複行逃竄,仍可拿獲治罪。

    該督等當妥為撫馭,較之購線踹緝事半功倍也。

    将此谕令知之』。

     十九日(丁亥),予福建出洋淹斃司獄胡煊祭葬、恤蔭如例。

     二十日(戊子),谕内閣:『吏部議處福建省積案一折,「請将前任巡撫汪志伊照例降二級調用;任内無級可降,應行革任」等語。

    汪志伊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仍注冊;餘依議。

    至外省控案滋多,總由訟師挑唆播弄,而地方官以所控多虛,并不速為清理,因循延擱,訟師愈得肆其伎倆,借此漁利肥己,以唆訟為營生之計,無所底止。

    嗣後督、撫等務饬地方官,于控案速為審理;如審系虛誣捏控,即究出訟師嚴拿,按律懲治,以清積案而杜訟源』。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六。

     十一月二十三日(癸亥),調福建汀州鎮總兵官武隆阿為台灣鎮總兵官。

     予故提督銜台灣鎮總兵官愛新泰祭葬、恤蔭如軍營病故例。

     二十八日(乙醜)谕内閣:『阿林保奏「查明失察蔡逆之子蔡二來在普陀入寺燒香」一折,該逆匪船竄泊普陀有二十日之久,兵船未經趕到,實屬懈玩。

    現在查系定海鎮總兵何定江兵船相距較近,且系該管洋面,其咎甚重。

    阿林保所請将該鎮革職或降補之處,實所應得;惟現在水師乏人,姑從寬革職留任。

    俟八年無過,方準開複;仍着革去頂帶,以示薄懲。

    如果剿賊奮勉,再行賞還頂帶。

    其阿林保自請與清安泰一并議處之處,巡撫清安泰系本省專轄之員,失察較重,着交部議處;至阿林保究系兼轄之員,且現在閩省辦理防堵等事尚為認真,着施恩改為察議』。

     閩浙總督阿林保奏:總兵官王得祿攻剿洋匪朱濆,殲擒著名賊目多名。

    得旨獎赉,下部優叙;将弁升叙有差。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八。

     十二月初二日(己巳),予福建出洋淹斃副将藍嘉瑛祭葬、世職如總兵陣亡例。

     初四日(辛未),谕軍機大臣等:『阿林保等奏「舟師攻剿蔡逆幫船得獲勝仗」一折,所獲賊目王澤、江金二犯及其餘各數犯,阿林保等現在提審,先應暫緩正法。

    該賊目等既系蔡逆得用之人,必知蔡逆虛實,須向其一一研鞫:聞蔡牽久服鴉片,形容黑瘦,是否已在垂盡?從前曾否受傷?輕重若何?該逆終日在船所為何事?其窮蹙光景究竟若何?船内鉛彈、火藥、口糧等件現在若幹?其接者系屬何人?在于何地?其船上牛皮、魚網遮蔽之物用何法可以攻破?現在蔡逆黨與,其名賊目如王澤、江金者尚有若幹?是何姓名?俱令一一供寫。

    至蔡逆既有往三盤地方修篷之說,究竟該處沿海奸民平日與之往來勾通、修理賊船者系屬何人?其住址、姓名,該賊目必知詳細;一經訊出之後,一面将該奸民等密行查拿,按名懲辦。

    以上各情節,阿林保等當逐一熬訊,毋任狡延。

    統俟訊明确實,再将各該犯分别正法。

    至現在蔡逆向東逃竄,李長庚已率舟師往追;務須督饬督鎮将等上緊跟追,不予以暇,以期一鼓殲渠,仰邀懋賞。

    一經拿獲,仍遵前旨用六百裡馳奏。

    其溫州一帶口岸,此時尤關緊要;阿林保現飛饬地方水陸營員嚴密防範,所辦甚是。

    總當将賊船接濟杜絕淨盡,勿任絲毫透漏為要。

    将此谕令知之」。

     以攻剿蔡牽、生擒賊目多名,總兵官許松年等下部議叙。

     初七日(甲戌),谕内閣:『工部議覆「富俊奏請造送水師戰船并催解應需修理船隻、物料以重海防」一折,金州水師營戰船十隻,于嘉慶十年即應将三号、六号船二隻照例大修;所需料物等項,先據該将軍題請行文浙省辦解,經工部題覆咨取,至今三年之久,節經該部嚴催,并不趕緊運送,以緻修理遲延、船身■〈曹少〉朽,殊屬懈玩!試思部臣核覆題奏依議準行各事宜,即與特旨交辦之件無異,前經諄切訓谕;何以仍視為具文?外省積習相沿,即此可見。

    所有此項應需大修船二隻,因日久遲逾,已須另行拆造;即照部議行令閩省如式趕造,于來年迅速解送金州水師營應用。

    其浙江承辦遲延及督催不力之各上司職名,着該撫查明咨部分别議處。

    所有本年應行大修頭、二、四、五号戰船四隻所需料物、匠役業于上年題請行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