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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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乃可識。
病與藥值,惟用一物攻之,氣純而愈速。
今之人不善為脈,以情度病,多其物以幸有功。
譬獵不知兔,廣絡原野,冀一人獲之,術亦疏矣。
一藥偶得,它味相制,弗能專力,此難愈之驗也。
脈之妙處不可傳,虛着方劑,終無益于世,此吾所以不着書也。
《太微仙君功過格》雲∶以符法針藥救重疾,一人為十功。
小疾,一人為五功。
如受病家賄賂,則無功。
施藥一服,為一功。
傳人保益性命符法藥術等,每一事為五功。
如受賄而傳,則一功。
凡有重疾告治,不為拯救者,一人為二過。
小疾,一人為一過。
治不如法,為一過。
不愈而受賄,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
修合毒藥,欲害于人,為十過。
害人性命,為百過。
害人不死而病,為五十過。
害一切衆生禽畜性命,為十過。
害而不死,為五過。
故傷殺人性命者,為百過。
誤傷殺性命,為八十過。
大明律,凡庸醫為人用藥針刺,誤不根據本方,因而緻死者,責令别醫辨驗藥餌穴道。
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不許行醫。
若故違本方,詐療疾病而取财物者,計贓,準竊盜論。
因而緻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斬。
樵談有曰∶殺人者死,法也。
庸醫殺人,不死。
猛将殺人,不死。
酷吏殺人,不死。
法在乎? [卷二十(附餘)\醫範]缪仲淳祝醫五則 凡人疾病,皆由多生不惜衆生身命,竭用人力,好殺鳥獸昆蟲,好ht楚下賤,甚則枉用毒刑,加諸無罪。
種種業因,感此苦報。
業作醫師,為人司命,見諸苦惱,當興悲憫。
詳檢方書,精求藥道。
谛察深思,務期協中,常自思惟。
藥不對病,病不對機,二旨或乖,則下咽不返。
人命至重,冥報難逃。
勿謂一時衣食,自贻莫忏之罪于千百劫。
戒之哉!宜懼不宜喜也。
凡為醫師,當先讀書。
凡欲讀書,當先識字。
字者,文之始也。
不識字義,甯解文理。
文理不通,動成窒礙。
雖詩書滿目,于神不染,觸途成滞,何由省入?譬諸面牆,亦同木偶。
望其拯生民之疾苦,顧不難哉?故昔稱太醫,今曰儒醫。
太醫者,通天地人者也。
儒醫者,讀書窮理,本之身心,驗之事物,戰戰兢兢,求中于道。
造次之際,罔敢或肆者也。
外此,則俗工耳,不可以言醫矣。
凡為醫師,當先識藥。
藥之所産,方隅不同,則精粗頓異;收采不時,則力用全乖。
又或市肆飾僞,足以混真。
苟非确認形質,精嘗氣味,鮮有不為其誤者。
譬如将不知兵,立功何自?醫之于藥,亦猶是耳。
既識藥矣,宜習修事。
雷公炮炙,固為大法。
或有未盡,可以意通。
必期躬親,勿圖苟且。
譬諸飲食,烹調失度,尚不益人,反能增害,何況藥物關乎軀命者耶。
可不慎諸。
凡作醫師,宜先虛懷。
靈知空洞,本無一物。
苟執我見,便與物對。
我見堅固,勢必輕人。
我是人非,與境角立。
一靈虛竅,動為所塞。
雖日親至人,終不獲益。
白首故吾,良可悲已。
執而不化,害加于人。
清夜深思,宜先愧恥。
況人之才識,自非生知,必假問學。
問學之益,廣博難量。
脫不虛懷,何由納受?不恥無學,而恥下問,私心自勝,于道何益。
苟非至愚,能不儆省乎?醫師不患道術不精,而患取金不多。
舍其本業,專事旁求。
假寵貴人,冀其口吻,以希世重。
縱得多金,無拔苦力。
于當來世,豈不酬償。
作是思惟,是苦非樂。
故當勤求道術,以濟物命。
縱有功效,任其自酬。
勿責濃報。
等心施治,勿輕貧賤。
如此,則德植厥躬,鬼神幽贊矣。
(以上所祝五條,皆關切醫師才品道術,利濟功過,仰願來學,俯從吾祝,則進乎道而不囿于技矣。
讵非生人之至幸,醫道之大光也哉。
)陶弘景曰∶五經四部,軍國禮服,若講用乖越者,猶可矣。
止于事迹非宜爾。
至于湯藥,一物有謬,便性命及之。
千乘之君,百夫之長,何不深思戒慎耶?昔許太子侍藥不嘗,招弑君之惡。
季孫饋藥,仲尼有未達之辭。
知其藥性之不可輕信也。
[卷二十(附餘)\醫範]袁氏醫家十事 一、醫之志。
須發慈悲恻隐之心,誓救大地含靈之苦。
視衆生之病,不論親疏貴賤,賢愚貧富,皆當恫乃身,盡力殚力,曲為拯理。
二、醫之學。
須上通天道,使五運六氣,變化郁複之理,無一不精。
中察人身,使十四經絡,内而五髒六腑之淵涵,外而四肢百骸之貫串,無一不徹。
下明物理,使昆蟲草木之性情氣味,無一不暢。
然後可以識病而用藥。
三、醫之識。
醫之用藥,如将之用兵。
縱橫合變,呼吸異宜。
非識見之高,不能神會而獨斷也。
然此識非可襲取,非可商量。
全在方寸中,虛明活潑。
須滌除嗜欲,恬無為,則虛空自然生白也。
四、醫之慎。
醫為人之司命,生死系之。
用藥之際,須兢兢業業,不可好奇而妄投一藥,不可輕人命而擅試一方,不可騁聰明而遽違古法。
倘或稍誤,明有人非,幽有鬼責,可懼也。
五、醫之善。
君子之遊藝,與據德根據仁,皆為實學。
故古人技藝之工,都從善養中得來。
若承蜩,若養雞,皆是法也。
醫雖小道,實具甚深三昧。
須收攝心體,涵泳性靈,動中習存,忙中習定。
外則四體常和,内則元神常寂。
然後望色聞聲,問病切脈。
自然得其精,而施治得宜也。
六、醫之術。
醫非徒仁術,亦仙術也。
諺雲∶古來醫道通仙道,此豈無稽之言哉。
凡欲學醫,須将玄門之旨,留神講究。
玄牝之門,生身之戶,守中養氣之訣,觀竅觀妙之理,務求明師指示,親造其藩而闖其室。
此處看得明白,則病候之生滅,身中之造化,已洞悉矣。
以之治疾,豈不易易。
況人之疾,有草木金石所不能治者,則教之根據法用功,無不立愈。
天台智者禅師,謂一日一夜調息之功,可以已二十餘年之痼疾。
蓋天之陽氣一回,則萬物生色。
人之元氣一複,則百體皆和。
宿疾普消,特其餘事耳。
七、醫之量。
書雲∶必有忍,其乃有濟。
有容德乃大。
醫者術業既高,則同類不能無忌。
識見出衆,則庸庶不能無疑。
疑與忌合,而诽謗指摘,無所不至矣。
須容之于不校,付之于無心,而但盡力于所事。
間有排擠毆詈,形之辭色者,亦須以孟子三自反之法應之。
彼以逆來,我以順受。
處之超然,待之有禮,勿使病家動念可也。
八、醫之言。
仲尼大聖屢以慎言為訓。
而醫者之言,尤當慎者,不可誇己之長,不可談人之短,不可浮誕而駭惑病患,不可輕躁而诋诽同類。
病情之來曆,用藥之權衡,皆當據實曉告,使之安心調理。
不可誣輕為重,不可诳重為輕。
即有不諱,亦須委曲明谕。
病未劇,則寬以慰之,使安心調理;病既劇,則示以全歸之道,使心意泰然。
甯默毋嘩,甯慎毋躁。
九、醫之行。
語曰∶以身教之從,以言教之訟。
故慎吾之言,不若端吾之行。
道高天下,守之以謙。
智絕人群,處之以晦。
敦孝弟,重倫理,而于禮、義、廉、恥四字,則秉之如蓍龜,遵之如柱石。
久而勿失,自然起敬起信,而醫道易行也。
十、醫之守。
醫雖為養家,尤須以不貪為本。
凡有病患在,即舉家不甯。
當此時而勒人酬謝。
家稍不足,則百計營求,艱難更倍。
即充足之家,亦于滿堂懊惱之中,而受其咨詛痛苦之惠,亦非心之所安也。
故我生平于病患所饋,不敢纖毫輕受。
病與藥值,惟用一物攻之,氣純而愈速。
今之人不善為脈,以情度病,多其物以幸有功。
譬獵不知兔,廣絡原野,冀一人獲之,術亦疏矣。
一藥偶得,它味相制,弗能專力,此難愈之驗也。
脈之妙處不可傳,虛着方劑,終無益于世,此吾所以不着書也。
《太微仙君功過格》雲∶以符法針藥救重疾,一人為十功。
小疾,一人為五功。
如受病家賄賂,則無功。
施藥一服,為一功。
傳人保益性命符法藥術等,每一事為五功。
如受賄而傳,則一功。
凡有重疾告治,不為拯救者,一人為二過。
小疾,一人為一過。
治不如法,為一過。
不愈而受賄,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
修合毒藥,欲害于人,為十過。
害人性命,為百過。
害人不死而病,為五十過。
害一切衆生禽畜性命,為十過。
害而不死,為五過。
故傷殺人性命者,為百過。
誤傷殺性命,為八十過。
大明律,凡庸醫為人用藥針刺,誤不根據本方,因而緻死者,責令别醫辨驗藥餌穴道。
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不許行醫。
若故違本方,詐療疾病而取财物者,計贓,準竊盜論。
因而緻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斬。
樵談有曰∶殺人者死,法也。
庸醫殺人,不死。
猛将殺人,不死。
酷吏殺人,不死。
法在乎? [卷二十(附餘)\醫範]缪仲淳祝醫五則 凡人疾病,皆由多生不惜衆生身命,竭用人力,好殺鳥獸昆蟲,好ht楚下賤,甚則枉用毒刑,加諸無罪。
種種業因,感此苦報。
業作醫師,為人司命,見諸苦惱,當興悲憫。
詳檢方書,精求藥道。
谛察深思,務期協中,常自思惟。
藥不對病,病不對機,二旨或乖,則下咽不返。
人命至重,冥報難逃。
勿謂一時衣食,自贻莫忏之罪于千百劫。
戒之哉!宜懼不宜喜也。
凡為醫師,當先讀書。
凡欲讀書,當先識字。
字者,文之始也。
不識字義,甯解文理。
文理不通,動成窒礙。
雖詩書滿目,于神不染,觸途成滞,何由省入?譬諸面牆,亦同木偶。
望其拯生民之疾苦,顧不難哉?故昔稱太醫,今曰儒醫。
太醫者,通天地人者也。
儒醫者,讀書窮理,本之身心,驗之事物,戰戰兢兢,求中于道。
造次之際,罔敢或肆者也。
外此,則俗工耳,不可以言醫矣。
凡為醫師,當先識藥。
藥之所産,方隅不同,則精粗頓異;收采不時,則力用全乖。
又或市肆飾僞,足以混真。
苟非确認形質,精嘗氣味,鮮有不為其誤者。
譬如将不知兵,立功何自?醫之于藥,亦猶是耳。
既識藥矣,宜習修事。
雷公炮炙,固為大法。
或有未盡,可以意通。
必期躬親,勿圖苟且。
譬諸飲食,烹調失度,尚不益人,反能增害,何況藥物關乎軀命者耶。
可不慎諸。
凡作醫師,宜先虛懷。
靈知空洞,本無一物。
苟執我見,便與物對。
我見堅固,勢必輕人。
我是人非,與境角立。
一靈虛竅,動為所塞。
雖日親至人,終不獲益。
白首故吾,良可悲已。
執而不化,害加于人。
清夜深思,宜先愧恥。
況人之才識,自非生知,必假問學。
問學之益,廣博難量。
脫不虛懷,何由納受?不恥無學,而恥下問,私心自勝,于道何益。
苟非至愚,能不儆省乎?醫師不患道術不精,而患取金不多。
舍其本業,專事旁求。
假寵貴人,冀其口吻,以希世重。
縱得多金,無拔苦力。
于當來世,豈不酬償。
作是思惟,是苦非樂。
故當勤求道術,以濟物命。
縱有功效,任其自酬。
勿責濃報。
等心施治,勿輕貧賤。
如此,則德植厥躬,鬼神幽贊矣。
(以上所祝五條,皆關切醫師才品道術,利濟功過,仰願來學,俯從吾祝,則進乎道而不囿于技矣。
讵非生人之至幸,醫道之大光也哉。
)陶弘景曰∶五經四部,軍國禮服,若講用乖越者,猶可矣。
止于事迹非宜爾。
至于湯藥,一物有謬,便性命及之。
千乘之君,百夫之長,何不深思戒慎耶?昔許太子侍藥不嘗,招弑君之惡。
季孫饋藥,仲尼有未達之辭。
知其藥性之不可輕信也。
[卷二十(附餘)\醫範]袁氏醫家十事 一、醫之志。
須發慈悲恻隐之心,誓救大地含靈之苦。
視衆生之病,不論親疏貴賤,賢愚貧富,皆當恫乃身,盡力殚力,曲為拯理。
二、醫之學。
須上通天道,使五運六氣,變化郁複之理,無一不精。
中察人身,使十四經絡,内而五髒六腑之淵涵,外而四肢百骸之貫串,無一不徹。
下明物理,使昆蟲草木之性情氣味,無一不暢。
然後可以識病而用藥。
三、醫之識。
醫之用藥,如将之用兵。
縱橫合變,呼吸異宜。
非識見之高,不能神會而獨斷也。
然此識非可襲取,非可商量。
全在方寸中,虛明活潑。
須滌除嗜欲,恬無為,則虛空自然生白也。
四、醫之慎。
醫為人之司命,生死系之。
用藥之際,須兢兢業業,不可好奇而妄投一藥,不可輕人命而擅試一方,不可騁聰明而遽違古法。
倘或稍誤,明有人非,幽有鬼責,可懼也。
五、醫之善。
君子之遊藝,與據德根據仁,皆為實學。
故古人技藝之工,都從善養中得來。
若承蜩,若養雞,皆是法也。
醫雖小道,實具甚深三昧。
須收攝心體,涵泳性靈,動中習存,忙中習定。
外則四體常和,内則元神常寂。
然後望色聞聲,問病切脈。
自然得其精,而施治得宜也。
六、醫之術。
醫非徒仁術,亦仙術也。
諺雲∶古來醫道通仙道,此豈無稽之言哉。
凡欲學醫,須将玄門之旨,留神講究。
玄牝之門,生身之戶,守中養氣之訣,觀竅觀妙之理,務求明師指示,親造其藩而闖其室。
此處看得明白,則病候之生滅,身中之造化,已洞悉矣。
以之治疾,豈不易易。
況人之疾,有草木金石所不能治者,則教之根據法用功,無不立愈。
天台智者禅師,謂一日一夜調息之功,可以已二十餘年之痼疾。
蓋天之陽氣一回,則萬物生色。
人之元氣一複,則百體皆和。
宿疾普消,特其餘事耳。
七、醫之量。
書雲∶必有忍,其乃有濟。
有容德乃大。
醫者術業既高,則同類不能無忌。
識見出衆,則庸庶不能無疑。
疑與忌合,而诽謗指摘,無所不至矣。
須容之于不校,付之于無心,而但盡力于所事。
間有排擠毆詈,形之辭色者,亦須以孟子三自反之法應之。
彼以逆來,我以順受。
處之超然,待之有禮,勿使病家動念可也。
八、醫之言。
仲尼大聖屢以慎言為訓。
而醫者之言,尤當慎者,不可誇己之長,不可談人之短,不可浮誕而駭惑病患,不可輕躁而诋诽同類。
病情之來曆,用藥之權衡,皆當據實曉告,使之安心調理。
不可誣輕為重,不可诳重為輕。
即有不諱,亦須委曲明谕。
病未劇,則寬以慰之,使安心調理;病既劇,則示以全歸之道,使心意泰然。
甯默毋嘩,甯慎毋躁。
九、醫之行。
語曰∶以身教之從,以言教之訟。
故慎吾之言,不若端吾之行。
道高天下,守之以謙。
智絕人群,處之以晦。
敦孝弟,重倫理,而于禮、義、廉、恥四字,則秉之如蓍龜,遵之如柱石。
久而勿失,自然起敬起信,而醫道易行也。
十、醫之守。
醫雖為養家,尤須以不貪為本。
凡有病患在,即舉家不甯。
當此時而勒人酬謝。
家稍不足,則百計營求,艱難更倍。
即充足之家,亦于滿堂懊惱之中,而受其咨詛痛苦之惠,亦非心之所安也。
故我生平于病患所饋,不敢纖毫輕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