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自然、溝通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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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複發生的後果。

    因此,在本質和存在之間既有區别又有聯系的這種似乎矛盾的情況就得到了解釋。

    本質永遠不是存在,但它仍不失為存在所具有的本質,即被提煉出來的重要意義:它是關于存在的一種具有重要意義的東西,是理智存在的證明,是推理和轉換的手段,而且是美感直覺的對象。

    在本質中,感觸和理解是合而為一的,一件事物的意義就是它所讓人感受到的東西。

     既然人們所喜歡的某些後果會被他們所強調,那麼無怪乎就有許多其他的後果,即使被認為是不可避免的,也會被當作似乎是偶然的、疏遠的了。

    因此,一個事物的本質就是在恰當的條件下,這個事物所具有的那些圓滿終結的後果。

    因此,使一個事物是其所是的不變的具有構造性的本質,乃是在随着條件和意向變化而變化的各種不同的意義中突現出來的。

    如果說本質在這時候被認為包含有存在,正如完善的東西包括有不完善的東西在内一樣,這乃是因為在實踐中對于實在按其重要性而實施的一種合理措施卻被不合理地轉變成一種理論上的措施了。

     語言本身既是具有工具性的,也是具有圓滿終結性的。

    溝通乃是取得所缺少的東西的一種交易,它包含一種要求、訴願、命令、指示或請求在内,它以少于個人勞動所付出的代價使需要得到滿足,因為它取得了别人的合作協助。

    互相溝通也是生活的一種直接提高,它本身就讓人得到滿足。

    舞蹈有歌唱相伴奏,而變成了戲劇,當一些危險的或勝利的情景被說出來時,它們最使人回味無窮。

    問候因其包含的禮節變成了儀式。

    語言總是行動的一種形式,而且當它被當作工具使用時,它總是為了達到某個目的而進行的協作行動的一種手段,但同時它本身又具有它的一切可能後果才具有的好處。

    因為沒有一種行動方式像協作行動那樣,具有完滿的結果和豐富的回報。

    它帶有一種共享和融會一體的意義。

    在産生這種感覺的能力上,語言是無與倫比的,一開始是借助于聽衆方面直接的參與;随後,當文學形式得到發展時,借助于想象中的設身處地。

    希臘思想家們對希臘文藝中關于語言的細緻利用,曾作出了出色的榜樣,而他們所發現的對于溝通所必不可少的意義又曾被當作在自然本身中最後的和終極的東西。

    本質便被實體化為一切存在所具有的原始的、基本的形式了。

     這裡所提出的關于意義和語言之間的聯系的觀點,不能跟傳統的唯名論混淆不清。

    它并不意味着意義和本質是外來的、随意附加的。

    唯名論的缺點,在于它實際上否認交相作用和交往。

    它不把詞當作用以實現交往目的的一種社會行動的方式,而把它當作一個現成的、完全個體的心理狀态的一種表達,感覺、心像或感觸既然是一種存在,就必然是特殊的。

    因為包括在語言中的聲音、姿勢或書面的記号,乃是一種特殊的存在。

    但是,它并不因為這樣獨特就成了一個詞,也并不因為表達了一種心理的存在就變成了一個詞。

    它由于獲得意義而變成了一個詞,而當對它的使用建立了一個真正的共同行動時,它就獲得了意義。

    交相作用的情況,即行動上的關系,與特殊的情況和直接的狀況一樣,同樣是一種事實。

    語言及其後果,乃是在特定的組織條件下一種自然的交相作用和自然的聯結所具有的特征。

    唯名主義忽視了組織,因此把意義變成無意義的東西。

     具體講來,語言是至少在兩個人之間交相作用的一個方式:一個言者和一個聽者。

    它要預先認可一個組織起來的群體,而這兩個人是屬于這個群體之内的,而且他們兩人是從這個群體中獲得其言語習慣的。

    所以,它是一種關系,而不是一個特殊的事情。

    僅考慮這一點,就足以貶責傳統的唯名論。

    再者,記号的意義總是包括人和一個對象之間所共同具有的東西。

    當我們把意義說成是言者所具有的屬性,而把它當作他的意向時,就把共同執行這個意向的另一個人以及這個意向所由實現的、獨立于有關的人以外的那些東西都視為理所當然。

    人和事物必須同時成為一個共享的後果的手段。

    這種共同的參與就是意義。

     在使意義固定下來的過程中,工具的發明和使用曾經起着很大的作用,因為工具就是用來當作達到後果的手段,而人們不是直接地從物理上去對待它的。

    它内在上就是具有關系性的、涉及期望和預測的。

    如果不涉及當前不在的東西,或者說,如果沒有&ldquo超越&rdquo(transcendence),那麼就沒有一種東西是工具。

    說動物不&ldquo思考&rdquo的最有說服力的證據,就是在這個事實中發現的:它們沒有工具,而隻是依靠它們自己比較固定的機體結構去産生結果。

    由于這種依賴性,它們就無法把任何事物的當前存在與它潛在的效能區别開來,無法對其後果進行推測來說明本性或本質。

    任何被用來作為工具的東西,都表現出既有區别性,也有一緻性。

    從存在上說,火就是燃燒着的,但當火被用來燒飯和取暖時,特别是在其他的事情如鑽木取火之後,火就成為一種具有意義和潛在本質的存在了。

    火燒和恐懼或不安已不再是全部的故事了。

    發生的事這時候成為一個對象了。

    而且,如果把一個存在物的意義就是這個存在物的實體這個主張(如唯心論實際所主張的那樣)看作荒謬的話,那麼同樣荒謬的是:沒有看到發生之事所具有的完全轉變了的意義。

     既然作為工具,或被用來作為求得後果的手段,就是擁有和賦予意義,那麼,作為工具之工具的語言就是撫育一切意義的母親。

    因為其他用作工具和媒介的東西,即平常認為是用品、代用品和設備等的事物,隻有在社會集體中才能産生和發展,而社會集體是有了語言才可能形成的。

    在儀式和制度中,事物變成了工具。

    原始用具及其附屬的象征符号具有一種頑固的習俗性和傳統性,就證明了這個事實。

    再者,工具和代用品總是被發現與分工是聯系着的,而分工又依賴于一定的溝通方式。

    這個看法能通過更為理論的方式來證明。

    直接狀況本身是轉瞬即逝、近乎幻滅的狀況,需要通過在有機體控制範圍以内的某種容易恢複和重複的動作,如姿勢和言語聲音等,把這種直接的流變狀況固定下來,事物才能夠被人們有意識地利用。

    一個人也許偶然用火使他自己得到溫暖,或者偶然用一根棍子撥松了泥土,因而促進了糧食植物的成長。

    但是,從存在方面來說,火滅了的時候,那種安适的效果也就停止了;一根棍子,即使曾經一度做過杠杆,仍會回到就是一根單純的棍子的狀态,除非使它和它的後果間的關系得以突出并保持下來。

    隻有語言,或某種形式的人為的記号,才可以用來把這種關系情況保持下來,而且使它在其他特殊存在的環境中帶來豐富的後果。

    矛、瓶、籃、網等也許就是在自然事情的某些具有圓滿終結的後果中偶然發生的。

    但是,隻有通過共同一緻的行動予以重複,才會使它們固定地成為工具,而這種行動的協調一緻又依賴于記載和溝通。

    要使别人覺察到某一種用處或客觀關系的可能性,就要把偶然成為一種中介的東西持續下來。

    彼此溝通是意識的先決條件。

     因此,每一個意義都是共同的或普遍的。

    它是在言者、聽者以及言語所涉的事物之間共同的一個東西。

    作為一個概括的手段而言,它也是普遍的。

    因此,一個意義是一種行動方法、一種把事物用來作為達到一個共享的圓滿終結的手段的方式,而方法是一般性的,雖然它所運用于其上的事物是特殊的。

    例如,輕便性的意義乃是兩個人和一個對象所共享的一種東西。

    但是在輕便性一度被領會到之後,它就變成了一種對待其他事物的方式,它就被廣泛地推廣了。

    當一有機會時,它就會被應用;隻有當一個事物拒絕以這種方式被對待時,應用才會停止。

    而且即使這樣拒絕,也可能隻是向人們提出的一個挑戰,它要求進一步發展&ldquo輕便性&rdquo的意義,直到這個事物能被傳達。

    意義乃是使用和解釋事物的一些規則,解釋總是訴諸事物具有一種達到某種後果的可能性。

     有一個學說主張:一般觀念或意義起源于對許多特殊事物進行比較,最後認識到某種它們所共有的東西。

    難以想象有任何主張比這個學說更為荒謬可笑的了。

    但是,我們可以用這種比較來對所提的規則能否廣泛應用進行檢驗。

    不過,人們從事概括乃是一種自發的活動,隻要條件允許,他們總是要進行概括,有時甚至在實際上不應該概括的地方也廣泛地予以概括。

    人們總是強行把一個新獲得的意義推廣應用到一切并不明确地拒絕應用它的事物身上,好像一個兒童隻要當他一有機會的時候就想運用他新學會的一個新詞,或者像他總想玩一個新的玩具一樣。

    意義自身就會向新的事情轉移。

    結果,條件迫使對這種自發的傾向進行矯正。

    應用的範圍和限制是通過實驗在應用的過程中來确定的。

    科學的曆史足以指出,要使這種不合理的概括傾向服從于經驗的規則是多麼困難,至于大衆的信仰就更不必說了。

    把它稱為&ldquo先驗的&rdquo(apriori),就是表明一個事實;但是把意義的概括力量所具有的這種&ldquo先驗&rdquo特性歸之于理性(reason),這是颠倒事實。

    當這個傾向以觀察為基礎,并通過細心的實驗來證實,從而變得慎重的時候,便出現了所謂的理性。

     意義是普遍的,也是客觀的。

    它起源于使用或享受事物的一種共同的或聯合的方法,所以意義就是指一種可能的交相作用,而不是指一個分隔孤立的事物。

    正像吹口哨并不是實際上預示将有大風,而祈雨時灑法水也不是指明即将下雨,一個意義當然可以沒有所賦予它的那種特殊的客觀性。

    但是奇妙地訴諸外在的事物,這就證明了意義本身的客觀性。

    意義自然總是某些事物的意義,困難在于把這個正确的事物鑒别出來。

    要知道:某些意義,無論它們是可喜的或可怕的,都是在社會共同的歡樂和控制的過程中所共同發展起來的意義,而并不代表任何與社會技藝無幹的一些自然的形式、方式和手段。

    要知道這一點,我們就需要受過系統的、嚴格的從事實驗工作的訓練。

    當對象不是根據它們在社會的交相作用和讨論中所産生的後果來予以說明,而是根據它們所産生的許多後果彼此之間的關系來予以說明時,在美感的和情感的意義上便添加上了科學的意義。

    這個區别可以使美感的和情感的對象不緻成為具有魔力的東西,因為這些對象之所以被認為是具有魔力的東西,乃是由于人們把從群體中所傳遞下來的文化所産生的後果當作它們在自然狀态下所産生的後果。

     然而,古典哲學賦予意義、本質、觀念以客觀性,這一做法所具有的真理性仍是颠撲不破的。

    把意義理解為私有的、朦胧的心理存在所具有的一種特性,這是一種異端邪說。

    貝克萊按照他的唯名論,認為觀念雖然在存在中是特殊的,但在功能和作用中卻是一般的。

    他認為觀念之所以能在行為中發生效用,是由于上帝預先建立了一種秩序,雖然他沒有看到它們在交往行動和社會交互行動中的自然根源,但這個說法較之那些保留了他的心理學而排除他的神學的人們的主張來說,更有力地體現出對意義的客觀性的洞察。

    感覺論者在對極端懷疑主義表示躊躇的同時,又設定說某些觀念間的聯想與事物間的結合是一一對應的。

    這種自相矛盾的情況,不可避免地證明了(雖然他們不願意承認):雖然在理論上他們不承認意義的客觀性,但意義的客觀性的暗示卻經常出現在他們的心靈中。

     意義是客觀的,因為它們是自然交相作用的樣式。

    這樣的一種交相作用,雖然基本上是有機物之間的交相作用,但是也包括了生命物以外的事物和能量在内。

    法律上的意義所具有的規範性力量,可以給我們提供一個便利的事例。

    一位交通警察舉起他的手來或者吹起警笛。

    他的動作所起的作用就是指揮運動的一個标志。

    但是,它不僅僅是一個偶然的刺激物,它體現着社會行為的一種規則。

    它較近的意義就是它在協調人們和車輛的行動中所産生的最近的後果,它的較遠的和永久的意義&mdash&mdash本質&mdash&mdash就是它對社會治安所産生的後果。

    如果人們不遵守這個信号,就面臨着逮捕、罰款或收押。

    在警察的警笛中所體現出來的本質,并不是附加在感性的或物理的流變之上的一個什麼神秘的實體和附加在它身上的一個形式,它也不是似乎隐居在心靈裡面的一個神秘的潛存物。

    它的本質就是社會交通的規則、标準化了的習慣,它是一般人都可以理解的而且是持續有效的,而且隻是為了它才使用警笛的。

    形成警笛這樣一個特殊聲音的本質的模式、模型,其後果就是在有許多行人和車輛的交通之中建立起一種社會同意了的有秩序的安排。

    這種意義是獨立于心理的景象、感覺和印象、警察和其他事物以外的。

    但是也不能因此而把它當作一個沒有時間性的精靈鬼怪,或者脫離事情的一種無聲無色的邏輯潛存物。

     任何關于非人類的事情,如重量、效力或脊椎動物等的本性的情況,也是如此。

    事物交相作用所産生的一些後果是與我們有關的,這些後果就不單純是物理的,它們最終參與了人類的行為和命運。

    火燃燒着,而火燒具有重要的意義。

    它進入了經驗以内:觀看熊熊的火焰是有趣的,逃避它的危險、利用它有利的潛能是重要的。

    當我們叫出一件事情的名字如稱它是火時,我們是在預言着什麼。

    我們不是在稱呼一件當前的事情,那是不可能的。

    我們運用着一種語言的名詞,我們激起了一種意義,即存在的可能結果。

    這位交通警察所發出的聲音的最終意義,就是後來所産生的社會行為的整個體系,借助于聲音,個人服從社會的協調,其較近的意義就是在鄰近區域内和直接影響下的行人車輛的行動獲得協調。

    同樣,所謂火的最終意義或本質,也就是一定的自然事情在人類活動的範圍以内、在社交的經驗中、在火爐邊、在花壇前、在共享的安樂中、在金屬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