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八 列傳第三十二 朱異 賀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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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鄉裡聚徒教授,至是又依琛焉。
普通中,刺史臨川王辟為祭酒從事史。
琛始出都,高祖聞其學術,召見文德殿,與語悅之,謂仆射徐勉曰:"琛殊有世業。
"仍補王國侍郎,俄兼太學博士,稍遷中衛參軍事、尚書通事舍人,參禮儀事。
累遷通直正員郎,舍人如故。
又征西鄱陽王中錄事,兼尚書左丞,滿歲為真。
诏琛撰《新谥法》,至今施用。
時皇太子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女。
琛駁之曰: 令旨以"大功之末可得冠子嫁女,不得自冠自嫁。
"推以《記》文,竊猶緻惑。
案嫁冠之禮,本是父之所成,無父之人,乃可自冠。
故稱大功小功,并以冠子嫁子為文;非關惟得為子,己身不得也。
小功之末,既得自嫁娶,而亦雲"冠子娶婦",其義益明。
故先列二服,每明冠子嫁子,結于後句,方顯自娶之義。
既明小功自娶,即知大功自冠矣,蓋是約言而見旨。
若謂緣父服大功,子服小功,小功服輕,故得為子冠嫁,大功服重,故不得自嫁自冠者,則小功之末,非明父子服殊,不應複雲"冠子嫁子"也。
若謂小功之文言己可娶,大功之文不言己冠,故知身有大功,不得自行嘉禮,但得為子冠嫁。
竊謂有服不行嘉禮,本為吉兇不可相幹。
子雖小功之末,可得行冠嫁,猶應須父得為其冠嫁。
若父于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是于吉兇禮無礙;吉兇禮無礙,豈不得自冠自嫁?若自冠自嫁于事有礙,則冠子嫁子甯獨可通?今許其冠子而塞其自冠,是琛之所惑也。
又令旨推"下殇小功不可娶婦,則降服大功亦不得為子冠嫁"。
伏尋此旨,若謂降服大功不可冠子嫁子,則降服小功亦不可自冠自娶,是為凡厥降服大功小功皆不得冠娶矣。
《記》文應雲降服則不可,甯得惟稱下殇?今不言降服,的舉下殇,實有其義。
夫出嫁出後,或有再降,出後之身,于本姊妹降為大功;若是大夫服士,又以尊降,則成小功。
其于冠嫁,義無以異。
所以然者,出嫁則有受我,出後則有傳重,并欲薄于此而厚于彼,此服雖降,彼服則隆。
昔實期親,雖再降猶依小功之禮,可冠可嫁。
若夫期降大功,大功降為小功,止是一等,降殺有倫,服末嫁冠,故無有異。
惟下殇之服,特明不娶之義者,蓋緣以幼稚之故。
夭喪情深,既無受厚佗姓,又異傳重彼宗,嫌其年稚服輕,頓成殺略,故特明不娶,以示本重之恩。
是以凡厥降服,冠嫁不殊;惟在下殇,乃明不娶。
其義若此,則不得言大功之降服,皆不可冠嫁也。
且《記》雲"下殇小功",言下殇則不得通于中上,語小功則不得兼于大功。
若實大小功降服皆不冠嫁,上中二殇亦不冠嫁者,《記》不得直雲"下殇小功則不可"。
恐非文意。
此又琛之所疑也。
遂從琛議。
遷員外散騎常侍。
舊尚書南坐,無貂;貂自琛始也。
頃之,遷禦史中丞,參禮儀事如先。
琛家産既豐,買主第為宅,為有司所奏,坐免官。
俄複為尚書左丞,遷給事黃門侍郎,兼國子博士,未拜,改為通直散騎常侍,領尚書左丞,并參禮儀事。
琛前後居職,凡郊廟諸儀,多所創定。
每見高祖,與語常移晷刻,故省中為之語曰:"上殿不下有賀雅。
"琛容止都雅,故時人呼之。
遷散騎常侍,參禮儀如故。
是時,高祖任職者,皆緣飾奸谄,深害時政,琛遂啟陳事條封奏曰: 臣荷拔擢之恩,曾不能效一職;居獻納之任,又不能薦一言。
竊聞"慈父不愛無益之子,明君不畜無益之臣",臣所以當食廢飧,中宵而歎息也。
辄言時事,列之于後。
非謂謀猷,甯雲啟沃。
獨緘胸臆,不語妻子。
辭無粉飾,削槁則焚。
脫得聽覽,試加省鑒。
如不允合,亮其戆愚。
其一事曰:今北邊稽服,戈甲解息,政是生聚教訓之時,而天下戶口減落,誠當今之急務。
雖是處雕流,而關外彌甚,郡不堪州之控總,縣不堪郡之裒削,更相呼擾,莫得治其政術,惟以應赴征斂為事。
百姓不能堪命,各事流移,或依于大姓,或聚于屯封,蓋不獲已而竄亡,非樂之也。
國家于關外賦稅蓋微,乃至年常租課,動緻逋積,而民失安居,甯非牧守之過?東境戶口空虛,皆由使命繁數。
夫犬不夜吠,故民得安居。
今大邦大縣,舟舸銜命者,非惟十數;複窮幽之鄉,極遠之邑,亦皆必至。
每有一使,屬所搔擾;況複煩擾積理,深為民害。
驽困邑宰,則拱手聽其漁獵;桀黠長吏,又因之而為貪殘。
縱有廉平,郡猶掣肘。
故邑宰懷印,類無考績,細民棄業,流冗者多,雖年降複業之诏,屢下蠲賦之恩,而終不得反其居也。
其二事曰:聖主恤隐之心,納隍之念,聞之遐迩,至于翾飛蠕動,猶且度脫,況在兆庶。
而州郡無恤民之志,故天下颙颙,惟注仰于一人,誠所謂"愛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敬之如鬼神,畏之如雷霆"。
苟須應痛逗藥,豈可不治之哉?今天下宰守所以皆尚貪殘,罕有廉白者,良由風俗侈靡。
使之然也。
淫奢之弊,其事多端,粗舉二條,言其尤者。
夫食方丈于前,所甘一味。
今之燕喜,相競誇豪,積果如山嶽
普通中,刺史臨川王辟為祭酒從事史。
琛始出都,高祖聞其學術,召見文德殿,與語悅之,謂仆射徐勉曰:"琛殊有世業。
"仍補王國侍郎,俄兼太學博士,稍遷中衛參軍事、尚書通事舍人,參禮儀事。
累遷通直正員郎,舍人如故。
又征西鄱陽王中錄事,兼尚書左丞,滿歲為真。
诏琛撰《新谥法》,至今施用。
時皇太子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女。
琛駁之曰: 令旨以"大功之末可得冠子嫁女,不得自冠自嫁。
"推以《記》文,竊猶緻惑。
案嫁冠之禮,本是父之所成,無父之人,乃可自冠。
故稱大功小功,并以冠子嫁子為文;非關惟得為子,己身不得也。
小功之末,既得自嫁娶,而亦雲"冠子娶婦",其義益明。
故先列二服,每明冠子嫁子,結于後句,方顯自娶之義。
既明小功自娶,即知大功自冠矣,蓋是約言而見旨。
若謂緣父服大功,子服小功,小功服輕,故得為子冠嫁,大功服重,故不得自嫁自冠者,則小功之末,非明父子服殊,不應複雲"冠子嫁子"也。
若謂小功之文言己可娶,大功之文不言己冠,故知身有大功,不得自行嘉禮,但得為子冠嫁。
竊謂有服不行嘉禮,本為吉兇不可相幹。
子雖小功之末,可得行冠嫁,猶應須父得為其冠嫁。
若父于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是于吉兇禮無礙;吉兇禮無礙,豈不得自冠自嫁?若自冠自嫁于事有礙,則冠子嫁子甯獨可通?今許其冠子而塞其自冠,是琛之所惑也。
又令旨推"下殇小功不可娶婦,則降服大功亦不得為子冠嫁"。
伏尋此旨,若謂降服大功不可冠子嫁子,則降服小功亦不可自冠自娶,是為凡厥降服大功小功皆不得冠娶矣。
《記》文應雲降服則不可,甯得惟稱下殇?今不言降服,的舉下殇,實有其義。
夫出嫁出後,或有再降,出後之身,于本姊妹降為大功;若是大夫服士,又以尊降,則成小功。
其于冠嫁,義無以異。
所以然者,出嫁則有受我,出後則有傳重,并欲薄于此而厚于彼,此服雖降,彼服則隆。
昔實期親,雖再降猶依小功之禮,可冠可嫁。
若夫期降大功,大功降為小功,止是一等,降殺有倫,服末嫁冠,故無有異。
惟下殇之服,特明不娶之義者,蓋緣以幼稚之故。
夭喪情深,既無受厚佗姓,又異傳重彼宗,嫌其年稚服輕,頓成殺略,故特明不娶,以示本重之恩。
是以凡厥降服,冠嫁不殊;惟在下殇,乃明不娶。
其義若此,則不得言大功之降服,皆不可冠嫁也。
且《記》雲"下殇小功",言下殇則不得通于中上,語小功則不得兼于大功。
若實大小功降服皆不冠嫁,上中二殇亦不冠嫁者,《記》不得直雲"下殇小功則不可"。
恐非文意。
此又琛之所疑也。
遂從琛議。
遷員外散騎常侍。
舊尚書南坐,無貂;貂自琛始也。
頃之,遷禦史中丞,參禮儀事如先。
琛家産既豐,買主第為宅,為有司所奏,坐免官。
俄複為尚書左丞,遷給事黃門侍郎,兼國子博士,未拜,改為通直散騎常侍,領尚書左丞,并參禮儀事。
琛前後居職,凡郊廟諸儀,多所創定。
每見高祖,與語常移晷刻,故省中為之語曰:"上殿不下有賀雅。
"琛容止都雅,故時人呼之。
遷散騎常侍,參禮儀如故。
是時,高祖任職者,皆緣飾奸谄,深害時政,琛遂啟陳事條封奏曰: 臣荷拔擢之恩,曾不能效一職;居獻納之任,又不能薦一言。
竊聞"慈父不愛無益之子,明君不畜無益之臣",臣所以當食廢飧,中宵而歎息也。
辄言時事,列之于後。
非謂謀猷,甯雲啟沃。
獨緘胸臆,不語妻子。
辭無粉飾,削槁則焚。
脫得聽覽,試加省鑒。
如不允合,亮其戆愚。
其一事曰:今北邊稽服,戈甲解息,政是生聚教訓之時,而天下戶口減落,誠當今之急務。
雖是處雕流,而關外彌甚,郡不堪州之控總,縣不堪郡之裒削,更相呼擾,莫得治其政術,惟以應赴征斂為事。
百姓不能堪命,各事流移,或依于大姓,或聚于屯封,蓋不獲已而竄亡,非樂之也。
國家于關外賦稅蓋微,乃至年常租課,動緻逋積,而民失安居,甯非牧守之過?東境戶口空虛,皆由使命繁數。
夫犬不夜吠,故民得安居。
今大邦大縣,舟舸銜命者,非惟十數;複窮幽之鄉,極遠之邑,亦皆必至。
每有一使,屬所搔擾;況複煩擾積理,深為民害。
驽困邑宰,則拱手聽其漁獵;桀黠長吏,又因之而為貪殘。
縱有廉平,郡猶掣肘。
故邑宰懷印,類無考績,細民棄業,流冗者多,雖年降複業之诏,屢下蠲賦之恩,而終不得反其居也。
其二事曰:聖主恤隐之心,納隍之念,聞之遐迩,至于翾飛蠕動,猶且度脫,況在兆庶。
而州郡無恤民之志,故天下颙颙,惟注仰于一人,誠所謂"愛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敬之如鬼神,畏之如雷霆"。
苟須應痛逗藥,豈可不治之哉?今天下宰守所以皆尚貪殘,罕有廉白者,良由風俗侈靡。
使之然也。
淫奢之弊,其事多端,粗舉二條,言其尤者。
夫食方丈于前,所甘一味。
今之燕喜,相競誇豪,積果如山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