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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所羅門·諾薩普的妻子安妮·諾薩普是位受人尊敬的女士,其品格端正;本人相信其在呈交州長閣下的請願書中所言之一切均真實可信。
奧維爾·克拉克(簽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證人:U·G·帕裡斯(治安法官) 紐約州華盛頓縣政府: 本人,本傑明·費理斯,紐約州華盛頓縣仙蒂山人,特此起誓并陳述:本人現年五十七歲,在前述地點已居住了四十五年。
本人自1816年起認識安妮·諾薩普所呈請願書中所提之敏圖斯·諾薩普,直到其于1829年在愛德華堡去世;本人也認識敏圖斯·諾薩普的兩個兒子,約瑟夫·諾薩普以及安妮·諾薩普所呈請願書中所提之所羅門·諾薩普;敏圖斯·諾薩普在其去世前一直居住在華盛頓縣,且一直是紐約州的自由公民,本人對此完全沒有異議;安妮·諾薩普品格端正,本人相信其在請願書中所述之一切均真實可信。
本傑明·費理斯(簽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證人:U·G·帕裡斯(治安法官) 紐約州政府奧爾巴尼行政處: 1852年11月30日 本人特此證明,前述各宣誓書均為行政部留檔證據之準确副本,本人依據該等宣誓書,特此委派亨利·B·諾薩普擔任本州之代理人,授權其采取必要且恰當的行動解救該名所羅門·諾薩普。
華盛頓·亨特(簽名) 私人秘書J.F.R 紐約州政府行政部: 本人,華盛頓·亨特,紐約州州長,敬請相關人士注意: 鑒于本人已收到充分信息,表明本州之自由公民所羅門·諾薩普被他人以不法手段販賣至路易斯安那州為奴; 根據本州法律,本人應采取相應且必要的措施,以解救該名所羅門·諾薩普,恢複其自由身份并促使其返回本州; 依據本州法律第375條授予本人之權利,本人特此委派本州華盛頓縣的亨利·B·諾薩普擔任代理人,完全授權其解救該名所羅門·諾薩普,其有權采取或啟動适當的法律程序、收集相關證據、聘用必要顧問,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達成所委派之任務。
亨利·B·諾薩普将根據指示前往路易斯安那州履行其使命,請相關機構和人員給予協助。
有鑒于此,本人特此簽名,并加蓋本州公章。
1852年11月23日,于奧爾巴尼 華盛頓·亨特(簽名) 私人秘書詹姆斯·F·拉格爾斯 附錄三 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爾斯教區: 本人阿裡斯蒂德·巴爾班,阿沃伊爾斯教區的司法官,特此記錄如下:亨利·B·諾薩普,紐約州華盛頓縣人,此番前來本州是為了執行紐約州州長華盛頓·亨特閣下授權并委任其作為紐約州代理人解救奴隸所羅門·諾薩普的任務。
該等授權及委任的具體内容請參見該州州長于1852年11月23日出具的文書。
該名所羅門·諾薩普是紐約州的自由公民,其被他人以不法手段綁架并販賣至本州為奴,現屬于阿沃伊爾斯教區的埃德溫·埃普斯所有。
代理人亨利·B·諾薩普特此簽名确認:埃德溫·埃普斯今日已将該名所羅門·諾薩普交予其帶回紐約州,并恢複其自由身份;且埃德溫·埃普斯确認該名代理所出具之證據足夠,并承認所羅門·諾薩普應恢複其自由身份。
各相關方均同意,前文所述之授權文書的核證副本将随附于本記錄。
于1853年1月4日在阿沃伊爾斯教區馬克斯維爾簽署,見證人亦作出簽署。
(簽名) 亨利·B·諾薩普 埃德溫·埃普斯 司法官:阿裡斯蒂德·巴爾班 見證人: H·泰勒 約翰·P·瓦迪爾 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爾斯教區: 本人特此證明:上述文書為原始記錄真實準确之副本,該等原始記錄保存于本人辦公室。
阿沃伊爾斯教區司法官親筆簽名并加蓋公章 日期:1853年1月4日 阿裡斯蒂德·巴爾班(簽名)
奧維爾·克拉克(簽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證人:U·G·帕裡斯(治安法官) 紐約州華盛頓縣政府: 本人,本傑明·費理斯,紐約州華盛頓縣仙蒂山人,特此起誓并陳述:本人現年五十七歲,在前述地點已居住了四十五年。
本人自1816年起認識安妮·諾薩普所呈請願書中所提之敏圖斯·諾薩普,直到其于1829年在愛德華堡去世;本人也認識敏圖斯·諾薩普的兩個兒子,約瑟夫·諾薩普以及安妮·諾薩普所呈請願書中所提之所羅門·諾薩普;敏圖斯·諾薩普在其去世前一直居住在華盛頓縣,且一直是紐約州的自由公民,本人對此完全沒有異議;安妮·諾薩普品格端正,本人相信其在請願書中所述之一切均真實可信。
本傑明·費理斯(簽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證人:U·G·帕裡斯(治安法官) 紐約州政府奧爾巴尼行政處: 1852年11月30日 本人特此證明,前述各宣誓書均為行政部留檔證據之準确副本,本人依據該等宣誓書,特此委派亨利·B·諾薩普擔任本州之代理人,授權其采取必要且恰當的行動解救該名所羅門·諾薩普。
華盛頓·亨特(簽名) 私人秘書J.F.R 紐約州政府行政部: 本人,華盛頓·亨特,紐約州州長,敬請相關人士注意: 鑒于本人已收到充分信息,表明本州之自由公民所羅門·諾薩普被他人以不法手段販賣至路易斯安那州為奴; 根據本州法律,本人應采取相應且必要的措施,以解救該名所羅門·諾薩普,恢複其自由身份并促使其返回本州; 依據本州法律第375條授予本人之權利,本人特此委派本州華盛頓縣的亨利·B·諾薩普擔任代理人,完全授權其解救該名所羅門·諾薩普,其有權采取或啟動适當的法律程序、收集相關證據、聘用必要顧問,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達成所委派之任務。
亨利·B·諾薩普将根據指示前往路易斯安那州履行其使命,請相關機構和人員給予協助。
有鑒于此,本人特此簽名,并加蓋本州公章。
1852年11月23日,于奧爾巴尼 華盛頓·亨特(簽名) 私人秘書詹姆斯·F·拉格爾斯 附錄三 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爾斯教區: 本人阿裡斯蒂德·巴爾班,阿沃伊爾斯教區的司法官,特此記錄如下:亨利·B·諾薩普,紐約州華盛頓縣人,此番前來本州是為了執行紐約州州長華盛頓·亨特閣下授權并委任其作為紐約州代理人解救奴隸所羅門·諾薩普的任務。
該等授權及委任的具體内容請參見該州州長于1852年11月23日出具的文書。
該名所羅門·諾薩普是紐約州的自由公民,其被他人以不法手段綁架并販賣至本州為奴,現屬于阿沃伊爾斯教區的埃德溫·埃普斯所有。
代理人亨利·B·諾薩普特此簽名确認:埃德溫·埃普斯今日已将該名所羅門·諾薩普交予其帶回紐約州,并恢複其自由身份;且埃德溫·埃普斯确認該名代理所出具之證據足夠,并承認所羅門·諾薩普應恢複其自由身份。
各相關方均同意,前文所述之授權文書的核證副本将随附于本記錄。
于1853年1月4日在阿沃伊爾斯教區馬克斯維爾簽署,見證人亦作出簽署。
(簽名) 亨利·B·諾薩普 埃德溫·埃普斯 司法官:阿裡斯蒂德·巴爾班 見證人: H·泰勒 約翰·P·瓦迪爾 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爾斯教區: 本人特此證明:上述文書為原始記錄真實準确之副本,該等原始記錄保存于本人辦公室。
阿沃伊爾斯教區司法官親筆簽名并加蓋公章 日期:1853年1月4日 阿裡斯蒂德·巴爾班(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