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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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他的證詞。

    他說他在1841年時在華盛頓經營汽船旅店,那年春天的時候曾在旅店裡看到過我。

    當他說到他曾聽到兩個人的談話時,切斯先生提出了反對,表示這種道聽途說不可取信,不能作為證據。

    但法官駁回了他的反對,于是謝克爾斯繼續往下說。

    他說,當時有兩個白人帶着一個黑人到了他的旅店,說是要把這個黑人賣掉,随後那兩個人就跟伯奇碰了頭。

    那兩個白人自稱是佐治亞州人,但謝克爾斯說他不記得他們說的是哪個縣。

    兩個白人提供了那個黑人的詳細信息,說他是個磚瓦匠,還會拉小提琴。

    伯奇表示他願意做這筆買賣,于是兩個白人就去把那個黑人帶了過來。

    謝克爾斯當庭指認,他所說的那個黑人就是我。

    然後,他接着一闆一眼地陳述,口氣就像是在陳述事實一樣。

    他說,我也自稱是佐治亞州人,那兩個白人裡有一個是我的主人,我非常不舍得離開他;他甚至說我當時“痛哭流涕”,還說我盡管特别傷心,但仍然非常懂事地表示,主人确實有權利把我賣給别人,而且也實在是情非得已,因為我的主人“嗜賭如命、債台高築”,所以不得不把我給賣了。

     根據當時的庭審記錄,他後來是這樣描述伯奇買下我的過程的:“伯奇按照慣例問了那個黑人一些問題,還告訴那個黑人,買下來之後會把他送到南方去。

    黑人表示同意,還說自己很樂意去南方。

    據我所知,當時伯奇付了六百五十美元。

    我不記得那個黑人到底叫什麼名字,但我印象中并不是‘所羅門’。

    那兩個白人的名字我也不記得了。

    他們在我那裡待了兩三個小時,期間那個黑人還拉了會兒小提琴。

    買賣契約是在我的酒吧間裡簽的,當時填寫契約的是伯奇。

    1838年之前,伯奇是我生意上的搭檔,我們一起買賣奴隸。

    後來,伯奇跟新奧爾良的西奧菲勒斯·弗裡曼一起做生意,伯奇在這裡買下奴隸,然後弗裡曼在新奧爾良轉手賣掉。

    ” 謝克爾斯在出庭作證以前聽到過我的陳述,知道我跟布朗和漢密爾頓一起前往華盛頓的始末,所以他在自己的陳述裡也說成是“兩個白人”,還特地提到了小提琴。

    他的證詞純屬捏造,毫無半點真實内容,結果居然還找了另一個人來幫他做證。

     這個人名叫本傑明·A·索恩,他說他當時就在謝克爾斯的旅館裡,而且還親眼看到過一個黑人拉小提琴。

    “謝克爾斯說,他的主人要把他賣了。

    我親耳聽到了他的主人對他說,會把他賣了。

    那個黑人親口跟我承認,他是個奴隸。

    他們付錢的時候,我并不在場。

    就是在庭上的這個黑人。

    當時他的主人快哭出來了,那個黑人當時已經哭了。

    我時不時地會帶些黑人去南方,這生意陸陸續續幹了二十來年吧。

    生意不好的時候,就幹點别的。

    ” 他們陳述完之後,我方提出,讓我以證人的身份自行陳述。

    但法庭否決了這項提議。

    原因很簡單,因為我是個黑人,法庭不予采納我的證詞。

    但是,我是紐約州的自由公民,這是個不争的事實。

     謝克爾斯在他的證詞裡提到了買賣契據,所以法庭要求伯奇出示當時雙方簽署的這份契據,用以佐證謝克爾斯和索恩的證詞。

    被告律師也認為有必要出示,如果無法出示,則需給出合理的理由。

    伯奇表示他無法出示這份契據,但要求自己以證人身份為自己辯護。

    這種做法顯然不妥,他自己為自己做證,這不僅違反了取證的規則,而且會直接影響到審判的結果。

    但出人意料的是,法官居然同意了他的提議。

    他在宣誓之後表示,這份契據确實是存在的,但早就找不到了,他自己也不知道落在哪兒了。

    随後,法官讓治安官派個警員去伯奇的住所搜找1841年的奴隸交易賬本。

    警員動作很快,在我們還沒想好下一步對策的時候,他就已經把賬本拿回來了。

    上面确實記錄了1841年的奴隸交易,但在仔細核查之後,卻沒有找到關于我的任何記錄,以任何名字登記的記錄都沒有! 根據這些記錄,法庭認定我方起訴伯奇的罪名不成立,伯奇無罪釋放。

     随後,伯奇這幫小人又設計反咬了我一口,說我和兩個白人串通一起詐騙他。

    這種說法居然還真有人信!審判結束的一兩天後,《紐約時報》上刊了一篇文章,其中的部分内容摘錄如下: “在被告無罪釋放之前,被告的律師已經拟好了一份宣誓書,伯奇在上面簽了名,指控該名黑人夥同上述兩名白人詐騙伯奇六百五十美元。

    法院随即發出逮捕令,将該名黑人歸案,拟交由戈達德法官審判。

    伯奇及其證人出庭,H·B·諾薩普擔任該名黑人的辯護律師,表示其已經做好應訴準備,要求立即開庭。

    伯奇在與謝克爾斯私下交流了片刻之後向法官表示決定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