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官修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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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清代官修圖書制度與機構
清入關前官修圖書機構
清代官修圖書的制度與機構,至少可追溯到清入關前皇太極時期的文館之設。
文館也就是清代最早的官修圖書機構。
天聰十年(1636),改文館為内三院,其中内國史院負責“記注上起居诏令,收藏禦制文字,凡用兵行政,六部所辦事宜,外國所上章奏,俱令編為史冊,并纂修曆代祖宗實錄”①。
内三院之設,使文臣分工更為明确,編纂書史成為内國史院的專門職責。
隻可惜清入關前之官修圖書,僅有一部分保留下來,如《滿文老檔》、《太祖實錄圖》及現在所見《滿洲實錄》,最早就是天聰九年(1635)修成的;《清太祖高皇帝實錄》,也有崇德元年大學士剛林、希福等恭修本。
②順治元年(1644),清兵入關後,沿明制另設翰林院。
順治十五年(1658),改内三院為内閣,十八年六月,複改内閣為内三院。
康熙九年(1670),又改内三院為内閣,另設翰林院,如明朝之制。
此後的官修圖書,主要由翰林院承擔,内閣、詹事府、内務府和雍正以後的軍機處、方略館,也都有修書或參與修書之責。
内閣内閣大學士之責,主要是“鈞國政,贊诏命,厘憲典,議大禮大政,裁酌可否入告”,“修實錄、史、志,充監修總裁官”。
①所以,清代的官修圖書,大都是由大學士領銜的,如順治《禦制孝經》一書,特命大學士馮铨為總裁官,馮溥、黃機等為修纂官;②内閣大學士是官修圖書的主要負責人,由他們負責組織修書班子,報請皇帝批準,即可開始工作,并由他們負責監督。
而具體負責編撰工作的書館成員,則大抵由翰林院、詹事府等官員充任。
内閣還負責大庫和皇史宬藏書工作。
翰林院“翰林院官,以編輯校勘為職業,敕撰書史鹹與”,“凡館局,則充提調、纂修,慎其編校”③。
翰林院的主要職責即是纂修圖書。
例如纂修實錄、聖訓,翰林院掌院學士充副總裁官,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修撰、編修、檢讨等充纂修官,典簿、待诏、孔目充收掌官,筆帖式充謄錄官,亦間充收掌官。
纂修玉牒,則以翰林院滿洲、蒙古、漢軍修撰、編修、檢讨①《東華錄》天聰卷“天聰十年三月辛亥”條。
參見阮葵生:《茶餘客話》卷1,“内三院”條。
中華書局1960年版。
②《大清會典事例》卷1049。
又《清朝文獻通考》卷220。
①《清史稿》卷114,《職官》。
②《大清會典事例》卷1048。
③《大清會典》卷70《翰林院》。
職名,移送宗人府,充纂修官,庶吉士也得拟送①。
凡各館纂修書史,翰林院掌院學士充正副總裁官,侍讀學士以下、編、檢以上充纂修官或提調官,庶吉士亦簡充纂修官,參加修書工作,典簿以下之職責,與修實錄、聖訓相同。
清代絕大部分官修圖書是由翰林院承擔的。
僅據《光緒清會典》所記載,從順治初年至光緒十二年,由翰林院纂修的圖書即達一百五十九種之多②,對那些實錄、聖訓以及名曰“禦注”、“禦撰”而實由翰林院所撰之書尚未計算在内。
詹事府詹事府本為東宮僚屬,其官員職責是輔助皇太子的文學侍從官,并司講讀牒奏之事。
但由于從雍正朝以後實行秘密建儲制度,詹事府的職責也随之發生了變化。
乾隆朝開始,其主要職責是修書。
詹事府官員成為清代官修圖書的筆修官的來源之一。
“内廷三館” 清代官修圖書,大都臨時成立書館,且以所撰之書而名其館,如修《明史》即開“明史館”,修《四庫全書》,其館名為“四庫全書館”等等。
凡奉旨編纂諸書所開之館局,應用纂修官等人數,一般由大學士等斟酌議定,奏請皇帝批準後實行,其所修之書刊刻告竣,即奏請撤銷該書館。
但也有常設之館局,即所謂“内廷三館”。
一為武英殿修書處(屬内務府)。
康熙十九年(1680)設武英殿造辦處,雍正七年(1729)改名為修書處,其職責為“掌繕刻裝潢各館書籍及宮殿陳設書籍之事”①。
該處實際由監造處和校刊翰林處兩部分組成。
監造處負責“監刊書籍”工作,校刊翰林處設總裁、提調、總纂、纂修、協修等官,負責“校正文字”工作。
二是國史館(屬翰林院)。
首開國史館是在康熙二十九年(1690),從山東道禦史徐樹谷之清“纂修三朝國史”②。
康熙四十五年(1706),谕修國史諸臣傳,乾隆九年(1744),又命續修國史。
以上幾次均為告竣則停館。
至乾隆三十年(1765)十月,命重修國史列傳而開國史館後,國史館成為常設③。
國史館設總裁官,“掌修國史”;下設提調,“掌章奏文移,沿其吏役”,總纂、纂修“掌分司編纂之事”;校對,“掌分司校勘之事”④。
又特定國史體例為本紀、傳、志、表四部分,但修成之國史,除大臣、儒林、文苑等傳(合稱《滿漢名臣傳》)外,皆無刻本,而且不準人們傳抄,直至民國初期①《大清會典事例》卷1049。
②據《大清會典》卷70《翰林院》統計。
①《清朝通志》卷66。
②《清聖祖實錄》卷145,康熙二十九年三月乙末條。
③參見李鵬年等《清代中央國家機關概述》第216頁。
④《清會典》卷70《國史館》。
才加入大臣傳新檔而刊成《清史列傳》,即是清國史館列傳稿⑤。
三系方略館(屬軍機處)。
方略館是專門負責撰輯“方略”、“紀略” 之類書籍的修書機構。
每次軍功告成,或遇有重大的政治事件,奉旨纂輯成書,紀其始末,或曰“方略”,或曰“紀略”。
此外,也修纂皇帝特交纂輯的其他書籍①。
如《大清一統志》、《西域圖志》、《明紀綱目》等書是②。
清代所修第一部方略是康熙二十一年(1682)勒德洪等奉敕編纂的《平定三逆方略》③。
此外,尚有“起居注館”,也是常設之館。
清代起居注館康熙九年(1670)始設④,五十七年(1718)裁并歸内閣⑤,雍正元年(1723)複置⑥,此後常設。
其職責為“掌侍直起居,記言記動”⑦,“凡侍直,既退則載筆..必具年月日,書其當直官之名,乃匦而藏焉。
..歲終以送于内庫而儲諸庫”⑧。
另外,宗人府也參與部分修書工作。
清代從順治十三年始,每十年修一次《玉牒》,相應成立“玉牒館”。
嘉慶朝以後,又每十年修《宗人府則例》一次,相應開設“則例館”⑨。
又不定期開設修纂律例的“律例館”等,但均非常設,書成即閉館。
宗人府所開各書館之纂修官由翰林院簡派。
官修圖書的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清代官修書籍還有監督稽察機構,即内閣所屬“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
此機構設于雍正八年(1730)①,其職責為“察各部、各旗谕旨特交之事,而督其限”。
官修書籍一般為奉敕而撰,故屬稽察處職責範圍之内②。
⑤參見李宗侗:《中國史學史》第161頁。
台北華岡出版公司版。
①《大清會典》卷3《軍機處》。
②《清朝文獻通考》卷223。
又李鵬年等
文館也就是清代最早的官修圖書機構。
天聰十年(1636),改文館為内三院,其中内國史院負責“記注上起居诏令,收藏禦制文字,凡用兵行政,六部所辦事宜,外國所上章奏,俱令編為史冊,并纂修曆代祖宗實錄”①。
内三院之設,使文臣分工更為明确,編纂書史成為内國史院的專門職責。
隻可惜清入關前之官修圖書,僅有一部分保留下來,如《滿文老檔》、《太祖實錄圖》及現在所見《滿洲實錄》,最早就是天聰九年(1635)修成的;《清太祖高皇帝實錄》,也有崇德元年大學士剛林、希福等恭修本。
②順治元年(1644),清兵入關後,沿明制另設翰林院。
順治十五年(1658),改内三院為内閣,十八年六月,複改内閣為内三院。
康熙九年(1670),又改内三院為内閣,另設翰林院,如明朝之制。
此後的官修圖書,主要由翰林院承擔,内閣、詹事府、内務府和雍正以後的軍機處、方略館,也都有修書或參與修書之責。
内閣内閣大學士之責,主要是“鈞國政,贊诏命,厘憲典,議大禮大政,裁酌可否入告”,“修實錄、史、志,充監修總裁官”。
①所以,清代的官修圖書,大都是由大學士領銜的,如順治《禦制孝經》一書,特命大學士馮铨為總裁官,馮溥、黃機等為修纂官;②内閣大學士是官修圖書的主要負責人,由他們負責組織修書班子,報請皇帝批準,即可開始工作,并由他們負責監督。
而具體負責編撰工作的書館成員,則大抵由翰林院、詹事府等官員充任。
内閣還負責大庫和皇史宬藏書工作。
翰林院“翰林院官,以編輯校勘為職業,敕撰書史鹹與”,“凡館局,則充提調、纂修,慎其編校”③。
翰林院的主要職責即是纂修圖書。
例如纂修實錄、聖訓,翰林院掌院學士充副總裁官,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修撰、編修、檢讨等充纂修官,典簿、待诏、孔目充收掌官,筆帖式充謄錄官,亦間充收掌官。
纂修玉牒,則以翰林院滿洲、蒙古、漢軍修撰、編修、檢讨①《東華錄》天聰卷“天聰十年三月辛亥”條。
參見阮葵生:《茶餘客話》卷1,“内三院”條。
中華書局1960年版。
②《大清會典事例》卷1049。
又《清朝文獻通考》卷220。
①《清史稿》卷114,《職官》。
②《大清會典事例》卷1048。
③《大清會典》卷70《翰林院》。
職名,移送宗人府,充纂修官,庶吉士也得拟送①。
凡各館纂修書史,翰林院掌院學士充正副總裁官,侍讀學士以下、編、檢以上充纂修官或提調官,庶吉士亦簡充纂修官,參加修書工作,典簿以下之職責,與修實錄、聖訓相同。
清代絕大部分官修圖書是由翰林院承擔的。
僅據《光緒清會典》所記載,從順治初年至光緒十二年,由翰林院纂修的圖書即達一百五十九種之多②,對那些實錄、聖訓以及名曰“禦注”、“禦撰”而實由翰林院所撰之書尚未計算在内。
詹事府詹事府本為東宮僚屬,其官員職責是輔助皇太子的文學侍從官,并司講讀牒奏之事。
但由于從雍正朝以後實行秘密建儲制度,詹事府的職責也随之發生了變化。
乾隆朝開始,其主要職責是修書。
詹事府官員成為清代官修圖書的筆修官的來源之一。
“内廷三館” 清代官修圖書,大都臨時成立書館,且以所撰之書而名其館,如修《明史》即開“明史館”,修《四庫全書》,其館名為“四庫全書館”等等。
凡奉旨編纂諸書所開之館局,應用纂修官等人數,一般由大學士等斟酌議定,奏請皇帝批準後實行,其所修之書刊刻告竣,即奏請撤銷該書館。
但也有常設之館局,即所謂“内廷三館”。
一為武英殿修書處(屬内務府)。
康熙十九年(1680)設武英殿造辦處,雍正七年(1729)改名為修書處,其職責為“掌繕刻裝潢各館書籍及宮殿陳設書籍之事”①。
該處實際由監造處和校刊翰林處兩部分組成。
監造處負責“監刊書籍”工作,校刊翰林處設總裁、提調、總纂、纂修、協修等官,負責“校正文字”工作。
二是國史館(屬翰林院)。
首開國史館是在康熙二十九年(1690),從山東道禦史徐樹谷之清“纂修三朝國史”②。
康熙四十五年(1706),谕修國史諸臣傳,乾隆九年(1744),又命續修國史。
以上幾次均為告竣則停館。
至乾隆三十年(1765)十月,命重修國史列傳而開國史館後,國史館成為常設③。
國史館設總裁官,“掌修國史”;下設提調,“掌章奏文移,沿其吏役”,總纂、纂修“掌分司編纂之事”;校對,“掌分司校勘之事”④。
又特定國史體例為本紀、傳、志、表四部分,但修成之國史,除大臣、儒林、文苑等傳(合稱《滿漢名臣傳》)外,皆無刻本,而且不準人們傳抄,直至民國初期①《大清會典事例》卷1049。
②據《大清會典》卷70《翰林院》統計。
①《清朝通志》卷66。
②《清聖祖實錄》卷145,康熙二十九年三月乙末條。
③參見李鵬年等《清代中央國家機關概述》第216頁。
④《清會典》卷70《國史館》。
才加入大臣傳新檔而刊成《清史列傳》,即是清國史館列傳稿⑤。
三系方略館(屬軍機處)。
方略館是專門負責撰輯“方略”、“紀略” 之類書籍的修書機構。
每次軍功告成,或遇有重大的政治事件,奉旨纂輯成書,紀其始末,或曰“方略”,或曰“紀略”。
此外,也修纂皇帝特交纂輯的其他書籍①。
如《大清一統志》、《西域圖志》、《明紀綱目》等書是②。
清代所修第一部方略是康熙二十一年(1682)勒德洪等奉敕編纂的《平定三逆方略》③。
此外,尚有“起居注館”,也是常設之館。
清代起居注館康熙九年(1670)始設④,五十七年(1718)裁并歸内閣⑤,雍正元年(1723)複置⑥,此後常設。
其職責為“掌侍直起居,記言記動”⑦,“凡侍直,既退則載筆..必具年月日,書其當直官之名,乃匦而藏焉。
..歲終以送于内庫而儲諸庫”⑧。
另外,宗人府也參與部分修書工作。
清代從順治十三年始,每十年修一次《玉牒》,相應成立“玉牒館”。
嘉慶朝以後,又每十年修《宗人府則例》一次,相應開設“則例館”⑨。
又不定期開設修纂律例的“律例館”等,但均非常設,書成即閉館。
宗人府所開各書館之纂修官由翰林院簡派。
官修圖書的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清代官修書籍還有監督稽察機構,即内閣所屬“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
此機構設于雍正八年(1730)①,其職責為“察各部、各旗谕旨特交之事,而督其限”。
官修書籍一般為奉敕而撰,故屬稽察處職責範圍之内②。
⑤參見李宗侗:《中國史學史》第161頁。
台北華岡出版公司版。
①《大清會典》卷3《軍機處》。
②《清朝文獻通考》卷223。
又李鵬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