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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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生嫌隙,何如久爨為安然。

    爰是兄弟商議,邀請族房親将祖父遺下園宅、器物、本厝間,着一配搭均分,神前拈阄為定,凡茲開載明白,俱系至公無私。

    既分之後,各宜守分,照阄管業,毋得紛更。

    其所有從前出典物業園底,日後兄弟務須公貼公贖,不得自私貼贖。

    如祀業及祖上忌辰,依次值當,不得推诿。

    今恐無憑,同立阄書一樣二紙,每房各執一紙,永為存照。

     今将公踏祀業以及每房所拈阄額園業總目開列于左: 一、中莊仔西勢三尖園一坵,稅銀九元,踏起以公媽各忌之資,我兄弟輪流支理,不得推诿。

     一、過圳園一坵,稅銀十六大元,踏起以為标叔公夫妻二忌辰之資,我兄弟二人輪流支理,不得推诿。

    此園系是承買世分、世裕,契面銀一百五十元,受子七分,年帶業主糖租銀一元四角,又帶饷銀一錢二分。

     一、承祖阄分過圳橫路下園一坵,受種一甲二分,年帶業主糖租二百零一觔,配車饷銀二元,現時每年約定稅銀三十二元,踏起以為母親生時養贍之資,百歲後祭祀父母輪流之業。

     一、長房必滔拈得百五陵園西畔一半,受子四分半,年帶大租糖八十二觔半,又帶饷銀一錢正。

     又拈得過圳園東畔半坵,受子四分,年帶租銀二大元。

     一、二房必蘭拈得百五陵園東畔一半,受種四分半,年帶大租糖八十二觔半,又帶饷一錢正。

     又拈得過圳園西畔半坵,受種四分,年帶租銀二大元。

     道光十六年元月日。

     親叔世憂 伯世樹 叔世敬 見證親弟必煉 弟必甫 兄必國 秉筆弟必清 同立阄書人兄必滔 弟必蘭 第四四分膳養字 同立分膳養字人仁壽裡茄苳坑莊次房述記、長房洋記、三房子淡然、妻蔡氏等,有承先父前所存養膳業物借項,本欲作三房輪流,但思後日子孫衆多,恐緻相争,爰請公親族長将前阄書内所存養膳物業及借項,除前開先父喪費以外,其餘作三房均分,焚香告祖,拈阄為定。

    各房自當照阄掌管,經營緻富,日後子孫各守其業額,不得争長較短,生端滋事。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分養膳字三紙一樣,每房各執一紙為照。

     謹将各房所分業物借項悉列于左: 長房應得阄額: 一、買過和恺堂典寶路張堎園十一堎。

    一、胎借劉串、劉别銀二十七元,湖底田二坵起耕抵利,帶完錢糧。

     一、買過謝昌嫂田寶園東七堎。

    一、分借康火獅銀四十元,每年應納利糖二十六觔。

    一、胎借劉養銀二十五元,社腳田三坵起耕抵利,帶完錢糧。

     一、買謝昌嫂典寶前牛路沙壩園一埒四坵。

    一、分現銀十四元九角三占七。

    一、分完錢糧并前年阄分合完劉洋戶名錢糧。

    一、分完錢糧一兩一錢一分一厘。

    又分完錢糧二錢零九厘。

    又分錢糧二錢五分三厘。

     次房應得阄額: 一、買過和恺堂大墓後短堎二十九堎。

    一、分借康火師銀四十元,每年納利息糖二百十七觔。

    一、買過謝昌嫂典寶路西平園八堎。

    一、買謝昌嫂典寶前東平田三坵,一坵在巷口。

     一、買過劉真溝仔底園一坵。

    一、胎借劉饷銀一十五元,每年納粟二石。

    一、胎借林試銀五十四元,典寶路下應公前園起耕抵利,帶完錢糧。

     一、分完錢糧并前年阄分合完劉洋戶名錢糧。

    一、分完錢糧七錢零四厘。

    一、分完錢糧八錢九分五厘。

    一、分現銀十四元九角三占七。

     三房應得阄額: 一、買過和恺堂松仔腳園十六堎。

    一、買過謝昌嫂典寶路園中堎。

    一、買過劉登埤仔底田一坵,帶完錢種。

    一、買過謝昌嫂典寶前西平田二坵。

    一、分康火獅借銀四十元,每年利息糖二百六觔。

    一、分完錢糧,并前年阄分合完劉洋戶名錢糧。

    一、分完錢糧七錢二分五厘。

    一、分完錢糧八錢一分二厘。

    一、分現銀十四元九角三占七。

     一、批明:買過謝昌嫂牛路下塭仔腳田,今■〈土本〉作鹽坪,日後成業,作三房均分,存公。

     一、批明:堂兄寬前年借去六八銀三十四元,作三房均分,存公。

     一、批明:火獅欠利息糖五百十六觔,作三房均分。

     光緒二十二年(丙申)清曆四月日。

     族長人堂兄寬 公親人劉德慶 代書人李和鳴 同立分膳養字人長房述記 次房洋記 三房子淡然 妻蔡氏 第四五阄書字 同立阄書字人長房侄時清、時逢,次房獻裕等。

    竊謂九世同居,公藝之遺風未泯;枯荊複茂,田真之盛事猶存。

    自古先人創業,無不欲子孫世守相承勿替已焉!而亦知骨肉雖親,豈無硬軟之敵;手足齊長,恒多搏躍之礙。

    是固燃箕緻诮,縫布贻譏,即欲合而生■〈目比〉睨者,何若分而各敦和睦也。

    我等自念祖父創業維難,縱不能學公藝、田真之盛,而繼志述事,亦祗笃恭孝友,以祈相依罔懈;然特恐枝榮葉茂,生齒日多,終來難以分拆。

    爰請公親族長,将祖父遺下器業,除抽出養贍長孫祀業以及抵還人債外,所有租業、店屋、器皿、家物等件,一切作兩房酌例均分,憑阄拈定,并無厚此薄彼,爾長我短之弊。

    自此阄分之後,各分各管,縱日後各房子孫繁盛,家資萬億,亦不得再為翻異,争長競短,緻傷和氣。

    事定之日,則就所分各段條列于後,并立阄書一樣二本,長次各執一本,永遠存照。

     今開: 一、繼母養贍買的韓甘雨田一段,在大排竹洋浚仔底,新丈下田零一厘六毫二絲,年納韓大租谷七石七鬥,年收小租谷四十石,以俾母親頤養一生,不許兩房私自變賣,此照。

    候百年後,或作公,或均分,又照。

     一、長房慶分得買吳白田一宗,應分一半,分作二段,大小共十六坵,新丈下下則田四甲四分三厘八毫九絲,年納糧銀八兩三錢八分八厘五毫,址在烏樹林大圳墘北畔社仔湖,即烏過溝洋及埤腳,年收小租谷六十五石二鬥(以下略)。

     一、次房應分得買吳白田在烏樹林大圳北畔社仔湖,即烏過溝洋鴨藔前大小共十五坵(以下略)。

     一、長房大孫時清應分得買過林情田,在本葉莊西勢洋,新丈下園一甲六分九厘三毫六絲,年納糧銀二兩一分八厘八毫,小租谷二十六石滿(以下略)。

     一、公司記業應存,以配祖宗油香祭祀,長次輪流辦理,所有應酬捐緣題諸費,則歸值公之人開發,不得拖累别房。

     今開: 一、買得韓甘雨田在大排竹莊後東北勢橋頭洋,新丈下下田六分六厘五毫二絲,年納韓大租谷二石二鬥,年收小租谷一十四石(以下略)。

     一、存零星小宅地稅、地租以及曠地、竹木、果子亦應歸值公之人輪流管收,不許他房混收,此照。

     一、已典去他人之業,填立兩本賬簿,長次各執一本留存,公款俟後或找或贖,兩房共議均分,此照。

     一、有欠他人欠項者,已踏出三百餘石抵還人債;如是不敷,則就兩房均攤,此照。

     一、有被他人欠項者,則兩房協力同讨收入,作兩房均分,不許私自暗讨,以肥己有,此照。

     一、當堂公議:将公司踏出小租一百石,以還胞嫂沈氏銀項,被胞兄在日開費。

     今開: 一、買過吳陶舍田一宗,址在烏樹林過溝洋,新丈下田一甲二分零三毫,年納糧銀二兩五錢零二厘九毫六絲,年收小租谷二十四石滿(以下略)。

     一、祀業将首年輪長房,次年輪次房,批明,存照。

     光緒十九年端月日。

     公親人生員林迸凡 族長吳志員、吳寬仲 代書人施必得 同立阄書字人長房侄時清、時逢 次房相續靜鄉大孫時清 第四六阄書 同立阄書人觀音裡考潭莊杜老、杜前、杜長。

    竊謂張公九世同居,陳氏七百共食,我兄弟非不欲效之。

    然而往而必複者,天地之化;合而必分者,人事之常。

    故與其同居則衆力互相推诿,孰若分食則獨力無容旁貸也。

    爰是邀請族長公親将先人遺置田園、厝宅及家中器具,分作三份,建立三阄,在神前每人拈定阄額。

    自今以後,務須照阄掌管,不得恃強混占,再生後悔。

    爰将各房應得田園、厝宅造址開列于左: 其田一宗在馬頭堀,大小共十二坵,先抽出西南畔四坵,典與本莊吳裁,将銀作母親喪費;其餘八坵,作三份均分。

    其典吳裁之田,若後日三人能攤銀往讨,則為公業;若一人備銀往讨,則為自己之業,不得阻擋刁難,此照。

     一、長房前生應得北畔大坵田一坵,年納大租一石。

    其應得厝額在東畔内護堎頂頭一間,其中央一間與三房作公廳,此照。

     一、二房老生應得東畔田一坵并中央一坵,共二坵,年納大租一石。

    又得倒房田三坵,在南勢埔角溝墘。

    其應得厝額在西畔外護堎三間,此照。

     一、三房長生應用東畔埒頭相連五坵,年納大租二石二鬥半。

    其應得厝額在東畔内護堎下頭一間并過水圹地,其中央一間與長房作公廳,此照。

     其所有犁耙、鋤頭、田器俱無分定,可以公用,不得偏占,此照。

     鹹豐三年三月日。

     族長監生杜文德 公親并代書廪生□□□ 同立阄書人杜老、杜前、杜長 第四七囑書付據約字 立囑書付據約人陳洵泉等。

    竊聞處世良圖,善創不如善守;治家上策,有合亦必有分,比比然也。

    予化育府君之長子也,娶妻劉氏,而生爾兄弟三人:長江流、次江中、三江王,俱皆長大婚冠,鹹有孫枝,予也花甲盈周矣!适承母囑,命予與弟婦分炊,因思九世遺風已難複睹,故即我伯嬸各食之日,轉而為爾兄弟分居之謀,将予一切所承應得份下物業,先行抽起大孫,其餘概作三份均分,各為己額。

    從今以後,務須克勤克儉,克昌厥後之基業,毋怠毋荒,毋負我先之創垂,則能擴而充之,推而廣之,豈非予與爾兄弟之所深幸也哉!口恐無憑,立囑書付據約三紙,每人各執一紙存照,并将公私條目及各章程開列于左: 一、平頂土地公坑山私下所種之茶欉,頂房已經付予前去掌管,抵還予欠債項,今亦存付予栽培出利還債外,可為養贍之資,照。

     一、前阄約内所抽起承買陳黃等之田業,在東勢莊内,抽起田一坵,年帶大租粟二鬥,今亦仍付長房江流收掌,以昭優嫡之典,照。

     計開: 江中拈得份下應得承買陳黃等之田業,址在東勢莊。

    其界址大段田,東至頂三房田,西至江王及樸慈田,南至江流田,北至樸慈田。

    又圳西秧田,東至大圳,西至頂三房田,南至江王田,北至李家田。

    又車田,東至圳仔,西至李家路,南至江流田,北至樸慈田。

    又帶竹圍、圹地在外護下山,連铳共間厝之額,配外護下山厝二間、下過水厝半間,以右畔門豎與樸慈毗連為界,應貼出厝銀二十元,配執老上手楊元興司單一紙,照。

     再批明:不論大公小公,有租無租,當照房份輪流,以齒為序。

    至于水路、牛路,如有必經之路,宜付通流通行;而廳口埕配居内護人管理,深井仔歸住外護人執掌。

    其粟埕從東算起,第三段江流額,第四段江王額,第五段江中額;他若田厝既作三份均分,則錢糧家稅亦應作三份攤出。

    唯正廳半間、铳櫃一個、埒尾田仔一坵,上世既為公,爾等亦宜為公,聲明,照。

     再批明:内塗改「食、後、将」三字,添注「至」一字,照。

     再批明:上約所載與頂三房合連丈單,交在我房。

    今将丈單及上手阄約一切交江王收存;倘若要用,聽其取出公看,照。

     大歲戊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李并春 公見功弟黃睦、洵水 胞叔鐘萬 在場三男江王 次男江中 長男江流 立囑書付據約人陳洵泉 第四八阄分約字 立阄分約字人張鄭氏,先年夫在日,有生育四個男兒:長名永仰、次名永異、三名永猜、四名膽智。

    不幸而夫早世,長男永仰亦逝,僅生下一人男兒名建沛。

    竊惟九世同居,張氏之百忍,氏每欲效前哲遺風,俾兒孫世世無分之計,第恐生齒日繁而互生嫌隙,難免不無分計。

    爰是邀請房親到家相議,将所承祖父遺下及兒身置者物業,一盡作四份均分,拈阄為定,使世世子孫分業無分心,日後不得争長競短,緻失和氣。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阄分約字四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照。

     謹将所有條規開列于左: 一、批明:其永異拈得第一阄,應份田一坵,址在菜園腳。

    又埒頭第二坵田一坵。

    膽智拈得第二阄,應得埒頭第一坵田一坵,後日不得移反移覆,聲明,照。

     一、批明:其永猜拈得第三阄,建沛拈得第四阄,二人應份同得埒尾田三坵,配門口埤角大小田二坵,後日欲分耕,二人對半均分,聲明,照。

     一、批明:其曲尺水田埔園二段,一阄、二阄應份得水頭一埒,三阄、四阄應分得水尾一埒,後日分耕,亦作四份均分,再照。

     一、批明:其曲尺山場結内未有分明及大坑山場未有開墾,系是公業,欲栽種竹木果子,須通知行事。

    或有私耕山田,各耕各管,後日子孫不得争競,照。

     二、批明:其曲尺一結水田埔園一埒,系是建沛長孫物業,私己掌管,諸胞叔不得争執。

    至城仔内厝前茶園,付建沛永遠耕作。

    茶園地基為公物,日後不得私自變賣;厝宅地基亦系公物,後日欲翻蓋,分左分右,須公同相議,共成其事,不得異言生端,聲明,照。

     一、批明:其曲尺蕃墾批一紙,十股内分約一紙,有向他人胎借,後日贖回,系□收貯,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

    至在家上手阄約一紙,系永猜收貯,要用之日,亦當取出,不得刁難,聲明,照。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房侄永明 場見人房親光友 光廟 侄永回 孫建沛 知見人男膽智、永猜 永異 立阄分約字人張鄭氏 再批明:其溪後園一埒,系作公業,日後作四份均分。

    曆年小租系母親以為養贍之資,年配官租随帶完納,聲明,照。

     第四九阄書合約字 同立阄書合約人四會、治平等,念會兄弟同胞共乳,竊慕姜被之誼,本應同心和氣,豈可乖情分拆;但生齒日繁,世事如棋,遂與分爨之舉。

    于是爰請房親将先父阄分應得厝宅、旱田、竹圍、菜園,及家器、雜物等項,俱各對半均分,憑阄拈定,開載明白。

    所有欠負賬目當面撥明,登記賬簿,各人清還,凡諸各項等物業,各宜照阄管掌。

    此系至公無私,自茲以後,各宜安分照阄管掌,不得混争,緻傷和氣。

    合立阄書合約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照。

     一、阄田在粟庭邊大坵一坵,系治平拈定,付其掌管。

    其小涸水三分得一,年配官租粟七鬥正,照。

     二、阄田在苎仔腳田一坵,配厝地仔旱田一坵,小涸水三分得一,年配官租谷七鬥,系四會拈得掌管,照。

     再批明:厝地仔下旱田一坵,年配大租谷五鬥,以為曆年輪流祭祀之費,照。

     再批明:其厝地左邊春腳過水,未有起蓋,配右邊大房,議付四會為廚房。

    其右邊春腳出稅,以為曆年廳中香火之資;倘或崩壞,付治平自己掌管,照。

     嘉慶二十二年二月日。

     代筆人房兄永隽 知見人房叔祖先忠 胞叔延排、延搬 同立阄書合約人四會、治平 第五○阄書 同立阄書人次房朝來、三房富暨長房胞侄有德等,有共承祖父阄分應份得園業厝地一段,于同治十三年,經已各爨,朝來等亦将園業并厝地、竹木、果子、家器、雜物俱各開作三份均分矣!餘懸至今,阄書未立,尤恐日後子孫反生嫌隙,爰是兄弟侄公妥議,敦請公親族戚人等,将前均分産業、竹木、果子、雜物俱各照三份均分,其租聲亦照三份攤完,各諸載明。

    此實憑神拈阄為定,各宜依阄掌管,毋得紛更,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阄書一樣三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一、長房胞侄有德應得厝前園西畔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

    又得埤底西畔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

    又得匏仔園溪埔園北畔股一股,連溪埔在内。

    又得龍眼三欉,在巷口下底坵仔南畔園頭。

    又得龍眼一列,在等北畔園頭,東至公檨為界,西至三房大欉龍眼樹為界。

    又得大竹二抱,在巷口下底坵仔南畔園頭。

    又得麻竹半抱,在自己園頭,與次房比連北畔半抱。

    又得大厝南畔頭一頭,共二間,照。

     一、次房闊應得厝前園中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

    又得埤底園中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

    又得匏仔園中股一股。

    又得龍眼三欉,在巷口下底坵仔園南畔頭。

    又得龍眼一列,在等北畔園頭,東至園岸頭,西至公欉與長房立石為界。

    又得大竹一抱,在埤岸下。

    又得麻竹半抱,在長房園頭南畔抱半抱。

    又得大厝北畔頭一頭,并伸手共四間,照。

     一、三房富應得厝前園東畔股一股,四角俱有立石為界。

    又得埤底東畔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

    又得匏仔園菜園坵一坵。

    又得匏仔園溪埔園南畔股一股。

    又得龍眼一株,在巷口下底坵仔園南畔頭,東至長房龍眼為界,西至溪。

    又得龍眼一欉,另在巷口。

    又得大竹一抱,在埤岸下。

    又得麻竹一抱,在崁幹,與次房比連。

    又得南畔護厝一座,照。

     一、批明:埤辨口大竹一抱,溪埔大竹巷口檨仔三欉,厝前程幹龍眼一欉,一切存公。

    而荒埔山棚,一概存公,照。

     再批明:闊即朝來之别名,照。

     再批明:此業大契交在頂長房煌收存,照。

     光緒九年二月日。

     公親人楊騰 代書人蔡立時 立阄書人次房朝來 長房胞侄有德 三房富 第五一阄書 同立阄書人林厥檻、林金麗。

    竊以九世同居,古人雖則可訓,而同胞其蒂斯世,孰肯推恩,則以其久合而構怨,何如一分而預防于始也。

    夫樹大分枝,亦其萌芽向榮之意;而人心如面,少年誰無自負之懷。

    但分爨之各成雖便,奈公務之瓜葛尤多,況乎賢愚不一,難保成敗無常,所當恪守成規以固本源焉!爰是邀請家房族長,将全盤家業按配龍虎二房均分,各成家業。

    此系憑公酌議,對神參香,憑國拈定,并非牽涉私意,緻失天良。

    自分以後,但見簪纓兢秀,慶棣萼之聯菲;蘭柱頻芬,衍書香于勿替。

    謹将全盤業數開列于左,是為序。

     一、承祖父阄分買詹鳴科水田一段,址在中莊外山仔腳,土名大園,經丈五分五厘,作對半均分,長房應份得二分七厘五毫,次房應份得二分七厘五毫。

     一、長房又分得二叔父店一座二進,址在本街頭上帝廟邊第二間,坐東向西。

    又湖底麻竹、桂竹一所。

     一、次房又分得水底蔡莊田園一宗,内帶果子、雜物。

    又九仔灣柿仔腳尾麻竹一所。

     一、公厝後槟榔菁一所,存公輪流。

     光緒六年八月日。

     代筆人胞叔邦淵 在場知見胞叔邦智 同立阄書林厥檻、林金麗 第五二阄書字 同立阄書字人林堯、林舜、林恩、林忠。

    竊惟木生枝,水溢分派,理所必然。

    我等兄弟均承祖父遺業,俱各完娶成人;但因家事浩繁,難效九世之風。

    爰請族房鄉耆酌議阄分,凡屬祖父遺下産業,除養贍外,分配祝告先祖拈阄分定,俾後來各管各業,毋緻紛争。

    今欲有憑,同立阄書四紙,各執為照。

    伏願瓜衍瓞綿,熾昌勿替;竹苞松茂,相好罔極。

    凡分定之業,開載于後: 計開: 溝仔墘園一坵,明丈一甲,作四分阄分,長房應分得第二段,二房應分得第三段,三房應分得第四段,四房應分得第一段。

    五申尾園一坵,明丈一甲二分,作四分阄分,長房應得第四段,二房應得第一段,三房應得第二段,四房應得第三段。

    管事埔園一坵,明丈二甲四分,現被水沖,未得阄分,留為公業公耕。

     溪洲園一坵,亦被水沖,仍作公園公耕。

     頂溪洲園一坵四分,配為長孫之業。

     又五甲尾園一坵,明丈二甲九分,配為老母養贍之業。

     崎濑仔園一坵,明丈一甲二分,北勢溪墘園一坵,共二坵,俱配為輪流祭祀之業。

     其厝地以及房屋,俱照四分阄分。

     長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鬥;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鬥三升七合。

     二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鬥;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鬥三升七合。

     三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鬥;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鬥三升七合。

     四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鬥;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鬥三升七合。

     長孫應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贍園應配官糖一百二十觔,租粟六升。

     祀業應配業主租銀一十大元;另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幹隆三十八年正月日。

     立阄書人母親陳氏 三房恩 長房堯 二房舜 四房忠 族親林漢 林侍 林造 鄉耆蔡珍 第五三對換店屋約字 立對換店屋約字人蔡星崖、蔡履和,侄振坤、肇基等,有承祖遺下祀業店屋一座五進,并後落回向一小進;店前覆順亭,坐落城外頂南河街,從城邊算起第七座,年帶納西定上坊蔡順裁戶名厝饷五間。

    此店前四進原稅與石鼎美号為貨棧,後一進連回向一小進,系崖自己居住。

    因道光二十八年三月間,連遭兩次回祿,前四進并覆順亭被燒毀折,隻有空地僅存,崖居住後落一進及回向一小進而已。

    該店左右與原稅戶鼎美号自己店屋畔連,今鼎美欲歸一起蓋,将他承買陳家外宮後街店一座三進,托中向崖等對換,面議貼崖等佛銀四百元,又貼道光三十年店稅一百元,又貼鹹豐元年店稅佛一百元,共佛六百元。

    崖等兄弟叔侄相議,忝屬久年稅戶,願甘同立約字對換。

    其應貼佛銀四百元,又坐店稅佛銀二百元,即日同中收訖;其外宮後街店三進各帶樓,美亦立纣字并繳上手,付崖等執掌。

    其店現開張榮源号,店稅将鹹豐二年起,亦對付交崖等掌收,将南河店一座自已居住,随即搬空,及被燒店地計五進并店後回向一小座,及店前覆順亭地一所至港墘,俱各對交鼎美号前去永遠掌管,以為己業,任聽拆卸起蓋店屋,不敢異言。

    從此一換終休,日後不敢再言翻異,别生事端。

    保此南河店果崖等承祖遺下留存祀業,與他人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崖等自出首抵擋,不幹鼎美之事。

    此系兩願,并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對換店屋約字一紙,并繳承上手契一宗四紙,共五紙,一并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鼎姜号來現貼佛銀六百元完足,再照。

     鹹豐元年九月日。

     書字(履和自筆) 為中人張遠觀、楊神求 同立對換店屋約字人蔡星崖、履和、振坤 肇基 第五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五福,同胞侄錫元、錫良、錫得、錫恭四房,合五大房等,同承父祖遺下山埔田園一所,坐貫霧裡薜内湖莊過溪,土名待老坑。

    前年已墾成田者,經已立約分管明白;續後再墾之田,永遠存為公田,不許變賣。

    約内之人自墾者,永遠耕作,言約每年貼納小租粟一石八鬥正;早晚二季對半攤納,不得增多減少。

    外人在界内所墾之田,依時約租。

    約前已經栽植茶樹及桂竹者,存為公山。

    又叔侄念及錫元四體有虧,不能耕作,公抽出蜂巢坑山斜腳墾成及未墾共田一小段,踏明界址,付元永遠收租,為日食之資。

    其餘未墾之田及山場,踏明界址,作五份均分,拈阄為定,不得争長競短,緻傷和氣。

    此系叔侄兄弟同族親姻戚議定,至公無私,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五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照。

     批明;約内之人墾新田租額,錫良、錫盛該小租粟一石正;錫恭兄弟侄該小租粟八鬥正,再照。

     再批明:崩山桂竹林一所,出贌高培賢,限耕二十年,言約每年貼納山稅銀三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茶稅山立約限年,至限滿之日,每年每擔新春茶貼山稅銀二錢五分正,再照。

     再批明:錫良、錫盛小租粟一石,良應納粟四鬥,盛應納粟六鬥,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二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陳五福、錫元、錫良、錫得、錫恭 再批明:曆年所收公租粟、公山稅銀,交五福收存,或出借或公用,出入數俱登記在簿,再照。

     第五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文貴、次房三茂、三房肇基等,念先祖創業艱辛,本為子孫長久之計;但木生枝而益茂,水分派而長流,欲除後患于未來,須蓋衍子于既往。

    今據先人與何周沈合股開辟錫口莊,嗣後分戶張國珍,曆年大租谷并田園、厝宅、竹圍等項,前經分拆明白,各自收掌。

    因戊申年間洪水滔天,合約字俱已漂沒無存,但恐後來子孫無字炳據,生出禍端,爰是三大房等相議,請出親戚人等再立約字,其田園、厝宅、竹圍等項,仍舊三份均分執掌;其大租除公借債項外,亦作三份均分執掌。

    即将應得田業等項,批明列左,日後子孫俱不得争長競短滋事。

    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各執為照。

     一、批明:田園、厝宅内抽存中廳一間,同祀祖先神明。

    水田六坵,門口埤一口,以為公業,三大房輪年收掌。

    如中廳埤岸損壞,合同修理,再照。

     一、批明:田業等項除出以外,三份均分,四至毗連,照舊執掌,不得混界,再照。

     至于曆年應納大租谷,系是自己三份均得,免納完單。

    其它佃大租,茲概批歸次房管理矣!批照。

     一、批明:承買公聰印契連司單一紙,存在二房收貯;倘要用之日,聽從取出,再照。

     一、批明:公項積欠甚多,長房、三房願歸應份大租,付次房永遠歸掌,抵還新舊公項,次房自當一力抵理,不幹長房、三房之事,再照。

     一、批明:次房竹圍系是自己栽種,長房、三房俱不敢争較,再照。

     一、批明:分爨已久,三大房中有自置私業者,别房不得與之争較,再照。

     鹹豐六年五月日。

     (永秀并筆) 族親世昌、發謀 在場姻戚詹維新、鄭德和 同立合約字張肇基、張三茂、張文貴 第五六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侖仔頂莊張抱、張化二人等,同有承祖父置買祭祀公業,願将大契抽出田二坵、園一坵,過丈受種一分三厘八毫八絲、一分二厘七毫六絲、一分二厘六毫七絲,計共三分九厘三毫一絲,址在過溪洋,年納國課錢糧銀六錢五分四厘六毫正。

    今因乏銀要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頂侖仔莊王頭官出頭承典,三面言約着下時價六八重佛銀五十六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田園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

    限約十二年終月滿,聽典主滿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原舊銀主再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不敢阻擋多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園果系是抱、化等同承祖父明買物額,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抱、化二人同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銀主收執,以為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八年月日。

     知見人張仔有 為中人張仔谟 代書人謝日新 同立典契字人張抱、張化 第五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鳳山裡後厝莊長、二、三房張鐵、張■〈口留〉、張添等,有承祖父張品、張安老遺下公業應得份田一段,受種一甲三分,坐落土名在鳳山裡後座厝社面前洋,大小租連共七坵,并帶水泉堀一口,樹木在内,灌溉此田,年納施府租粟九石六鬥二升。

    其田東至溝,西至林宅田,南至呂宅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業胎借,先問房親人等無力可借,托中引就向與本城内埔廳口郭立成出首承借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正。

    其銀随即同中交訖;其田立即對佃交付銀主收租抵利。

    全年議納利息粟二十四石正,不論豐歉之年,利息不敢拖欠;如有拖欠利息,願将此田聽銀主起耕掌管,鐵等不敢異言出首阻擋。

    其曆年應完租粟,鐵等自當照舊完納,将租單交付銀主收存,不得異言生端。

    不拘年月,聽借主備銀,原契贖回,不得刁難。

    保此田系是鐵等承祖父明買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租項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鐵等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有借有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胎借字一紙,并上下手契七紙,共八紙,丈單、租單各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胎借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雙冬定納利粟一十八石,大冬納利粟六石,合共二十四石,不能減少。

    二比兩願,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日。

     知見人張梁氏 為中人洪天賜嫂 代書人吳永安 立胎借字人三房張添 長房張鐵 二房張■〈口留〉 第五八過耕當田契字 同立過耕當田契字人,雙溪口莊下祠堂派八世祖敬字公裔孫功運、意蘭、帝宗、世權,暨衆房等,有承祖上遺下嘗業數處,因先前叔侄互較,和科派公項幫貼,以緻嘗業典出三段。

    其一段坐落土名在頭份仔大坽田二分五厘正,年納本境福德爺租銀一元正。

    其田東至溪,西至圳溝,南至本家田,北至本家坽仔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本年十月間,叔侄争較,經請本家瓊選先生、友樵師爺二位到祠婉勸和睦,以存煙祀,議将此田贖歸,再行出典與觀音娘會首事越幼、風瑞出首将香祀承典,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一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交收足訖,付衆以贖莊尾園并潭墘仔田共二段,以為祀業;此一段随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掌管招耕,收稅納租。

    不拘年限,如衆有銀取贖,應作祀田,銀主不得刁難。

    此系衆房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正六八完足,再照。

     一、批明:上手大契不知存在何房,一時莫能尋出,日後如有取出,不得滋事,此照。

     一、批明:此田若贖契之年,四月荳交接,不得拖延,此照。

     一、批明:此田近溪倘若崩陷,必須備足契銀取贖,不得因崩不贖,合應此照。

     光緒三年(丁醜)十月日。

     代筆人族長維宸 為中族長達青 場見房長吉品 同立過耕當田契字人張帝宗、張功運、張意蘭、張世權 一、批明:中金花紅銀二元,日後贖之日,将銀送還銀主,無利息,批明,為照。

     第五九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鹽水港街趙相泉、長房孫媽生、三房族長由成、五房由新、次房孫丹心、四房國富、六房孫光選等,有承祖遺下鹿仔草保半天厝等莊草地一所,原系六房輪收公業。

    前道光四年間,因公費乏用,就應收租額,抽出王慎齊等後開各佃滿鬥租谷計共一百零三石七鬥四升五合一勺,存為每年祭祀等費。

    配納陳健挺戶下正供谷一十石正,其餘一切租額,概出典與蘇振惠掌收;所有應完供課饷、升款及采買頂項,亦概歸蘇振惠完納。

    當經呈請縣主出示監收,并蘇家呈請出示谕佃完納各在案,迄今有年,曆管無異。

    今相泉等因積欠正供,無力完納,爰再六房公議,願将此留存祭祀租谷一百零三石七鬥四升五合一勺一盡出賣,以完供饷課項。

    先盡問親房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前溝尾莊王慎齋館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銀四百一十九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各佃即對明交銀主前去掌管;應完陳健挺戶下正供谷一十石,歸銀主前去完納,永為己業,不得阻擋。

    保此大租果系相泉等承祖遺下抽存物業,與别房叔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積欠上年正供谷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相泉等子孫自當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異言。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等事。

    所有上手大契,帶繳在蘇振惠典契内,無從分拆。

    今欲有憑,六房立杜賣絕盡根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收過契内佛銀四百一十九元正完足,再照。

     禀契後批明收銀二十元,共銀四百三十九元,合禀明電核。

     道光十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蘇五等 知見趙相泉公記 代書人趙伯瑜 立杜絕賣盡根大租契人長房孫媽生 次房趙丹心 三房族長由成 四房國富 五房趙由新 六房光選 計開佃名: 王慎齋年該租谷三十六石六鬥八升八合。

    又頂陳光卻年該租谷七石。

    又頂楊神、楊公年該租谷七石二鬥六升,王瀛齋年該租谷五石五鬥四升五合,主福年該租谷七石八鬥四升八合,蔡節年該定租谷四石六鬥。

    又頂邱廣文年該租谷八鬥。

    又頂蔡老年該租谷四石八鬥七升五合。

    又頂協、秀年該租谷五石八鬥七升七合六勺,王賢嫂年該租谷一十石五升二合五勺,張軒年該租谷三石九鬥八升一合,林得豐年該租谷八石零一升八合。

     再批明:長房趙媽生等,前于道光元年,出典王宅大租契内尚有呂捷一佃,年應納滿鬥大租谷五石二鬥五升二合三勺四撮,今一并贖回,杜賣王慎齊管收,着下時價佛面銀二十元正,即日同中收訖完足,合批明,再照。

     第六○杜賣絕契字 立杜賣絕契人鳳邑維新裡大社莊蘇球琳,于道光十一年十一月間,琳同兄弟等奉母命,将父所遺等業憑阄均分外,另抽公業一十三宗,以為輪流祭祀資用,各房阄書均載炳據。

    後因球琳應份業内之原買過蘇學海園一坵八分,該園堪葬祖墳,于是七房公議,以祭祀公業之原買過鄭綿圍仔内莊田七坵計七分對換,各照契掌管收租納課,各對換明白。

    球乏銀應用,願将應份鄭綿圍仔内社前田七坵計七分,帶埤水一口三分,應得一份灌溉,年納蘇拔萃戶名供谷一石六鬥六升六合,東至林宅田,西至林宅田,南至圳溝,北至本宅田照界,并帶圍仔内莊埤水出賣。

    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城内吳綿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值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立将該田并帶埤水,照界交付銀主掌管,收租納課。

    球一賣千休,永斷葛藤。

    保此田系球應得之業,并無來曆不明及重張典挂等情;如有不明,球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其上手契因盜被失,不能繳連,後日檢出,不堪行用。

    此系俱各甘願,合立杜賣絕契一紙,付契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價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八年二月日。

     知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