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埤圳
關燈
小
中
大
月間和議得成。
合衆田甲彩等具帖,佥請嘉城内張震聲官備資修築,原舊水谷一千零二十石,作四六分均攤,每甲加田底谷二石,逐年共加水谷田底谷一千三百四十石在額。
其舊埤原有十塊■〈禀〉者首年多費,每甲另加田底谷三石,貼與新埤長修築全埤三十塊■〈禀〉。
聲以緩成修築難,固辭不欲築,别請無人可築,是故不已,備資承築,被水沖崩兩次。
迨十月冬成,征收水谷田底谷,被田甲背約抗欠七百餘石,任催騙延,虧本太多,無可采買竿草、竹料;聲無奈,于本年三月間,貼白辭埤,将被欠扣起四百八十石,照約交還田甲,别請承築,及聲餘欠二百零石,卸貼新埤長。
而田甲覓請,無人敢築,現彩等懇稱田甲所欠水谷田底谷,懇限此十日内,先備還三百石,餘欠俟收四月豆、六月早稻,兩次納清,請聲修築抵下,不敢背約,否則該埤仍廢。
聲乃樂從,出為備資,再行修築全大埤以及水涵圳岸。
現在下雨之時,難作全大埤;若天晴,聲應趕緊築全大埤三十塊■〈禀〉;如或多雨,則就舊埤修築,田甲不得異言。
埤限四年為限;限滿,聲不欲築,應将全大埤三十塊■〈禀〉交還田甲。
或無全大埤,聲應扣出田底谷四百八十石,貼與下任新埤長。
其水谷定重每石連簍一百零六觔為準;如有背約拖欠者,任應埤長将田插牌出贌收抵。
口恐無憑,合将舊約字當衆焚化,再同立約字二紙,埤長執一紙,四六分田甲執一紙,各付執為照。
一、批明:如恐埤涵圳岸或有沖壞者,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司阜應先通知林仔埤甲、四六分田甲,不得刁難生端。
其圳岸埤長應修理至林仔莊尾車路橋止,并連修橋,批照。
一、批明:起鬥之時,倘遇埤涵圳岸或有沖壞,看系何莊值阄,應該停水,俟埤圳修完,将值阄之莊起水輪流,不得異言生端。
至林仔田一路小埤仔,定約高于田面一寸築汴。
有積泥者,過阄之時,即将積泥控去,不得恃瓊森端滋事;如有恃強不遵者,議以盜水同,罰戲金十二元充公,批照。
一、批明:不論四六分,有不法田甲偷挖圳洞漏空,現獲者議罰戲一擡,給賞工資銀二元,批照。
一、批明:逐年田甲該水谷田底一千三百四十石,要對佃人埕頭征收,應先納水谷,後納大租。
雙冬之田,有播早冬,不論田底水谷,早季埤長對佃先收一半,其四六分之田,不論林仔耕、下莊耕,水阄不許移易上下,批照。
一、批明:林仔莊田頭埤仔,原築造截塞住水,每緻贻誤大埤,兼乏六分之水,茲議照舊例,如遇洪水欲到,顧埤司阜通知林仔埤甲,将頭埤仔挖隙舄水,一免大埤之患,二救六分禾苗。
此系依舊約例,四分田甲不得阻撓贻誤;若有挖隙,後日顧埤司阜自應趕緊築造,批照。
一、批明:若埤務縱有不虞,大崩約天晴十六日,小崩約天晴六日,均應備料興工築造,不得挨延,批照。
光緒十五年三月日。
代筆林首 頂中埤莊埤甲黃清忠 外管事黃克修 甲首黃宜居、徐阿諒 後溝仔莊埤甲黃老鴨 外管事黃莊恭 甲首黃抱儀、莊阿近 同立合約字人林仔莊埤甲黃彩 甲首黃不、張添 同立合約,四六分田甲收執。
第八○合約字(溫厝南埤) 同立合約字人他裡霧堡溫角莊黃根、新厝仔杆廖庚、枋橋莊劉秀交、烏瓦磘曾林、猴悶溝劉順,暨衆田甲等,為整修埤圳,申明規約事。
緣我衆業戶田甲等,有公共竹頭角埤一口,灌溉溫厝角、猴悶溝等洋田園三十餘甲,原遵大租業主王德興管築,征收水谷。
及光緒九年間,該埤圳被洪水損壞,王德興不能修築,甘願卸還衆田甲出藤陳聯輝管理。
至二十年,聯輝退辭,佥議徐帆舍熟悉埤務,舉為埤匠,備資修築,通流灌溉,收征水谷。
訂限十年豐滿,聽徐帆舍退辭。
衆情悅服,已曆八年。
第因近年旱魃為災,埤圳泉水短少,爰再會議,具限四年,連上二年,計共六年,宜先整理埤圳堅固,申明約章,庶幾原流不竭,共歌大有之年。
謹将會議規約五條,并立合約字四紙一樣,每莊各執一紙。
其前立舊約字交埤匠收執,合并聲明,存照,行。
一、批明:埤圳逐年應于正、二兩月間及早修築堅固。
至風雨不順,沖崩埤圳,雨晴之時,趕緊興工,限十六日攔水入圳,小崩限十日攔水入圳,不得遲誤過期,批照,行。
一、批明:逐年修築埤圳工料及巡圳等費,均埤匠自行支理,與田甲無幹,合理批照,行。
一、批明:逐年每甲配納水谷八石,田底三石,冬底之日,經風煽淨,每石定天一百觔,在埕頭曝幹經風煽淨。
先納水谷,後納小租,不得違規短欠;如有短欠田底追讨,批照,行。
一、批明:限滿之日,水谷、田底谷二款應加減,宜再會議,該定立約為準,不得援例,批照,行。
批明:所有埤寮、田園現時荒蕪耕種,合批明,再照,行。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日。
代筆人洪省吾 同立約字人黃根外十名 第八一保贌埤字 同立保贌埤字人霞包連業主許傳炎、陳阿晉等,有承祖父開墾大埤一座,址在打貓北堡柳樹腳莊尾溪,水圳一條通流至蘆竹角莊頭大汴為止,分下流灌溉大埤頭、上鎮平海豐舊莊田面谷物。
今因大埤頭張榜、尼姑庵莊張瑞、蘆竹後莊張嶽、舊莊李文龍等四莊四股埤匠,今托保認人同來向贌,即日同保認将此埤圳交付四莊四股埤匠修築。
茲當耕種之時,四股埤匠當備菅草、竹木、福食、器具什物等項,修築埤圳以及碼頭圳壆,引水長流,灌溉四莊田面谷物。
其水田計共二百八十五甲六分,又配學田内田二十甲,合共三百零五甲六分,言約逐年每甲田配水粟十石,定限至十月冬成之日,重風灑淨,先水粟,後租粟,埕頭交納清楚,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就小租田贌抵,不敢異言。
其水粟如大、小租一樣;其課坡限至四年為滿,倘有風雨沖崩,四股埤匠等須當修理完固,交還業主。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付一埤字一樣四紙,贌埤字一樣二紙,共六紙,業主許、陳各執一紙,四莊埤匠各執一紙,存照,行。
計開規約: 一、議:埤寮田園交付埤匠掌理,逐年納大租以外,該贌稅銀若幹,以應換汴柱、汴枋諸費;或有餘剩,存為公項,不得濫開。
如或應開餘剩,查核無額,皆向四股埤匠跟讨,不得推诿,批照,行。
一、議:四莊大汴逐年守築工資諸費,系埤匠之事。
又鎮舊大汴守築工資諸費,系鎮舊之事,再照,行。
一、議:埤身、碼頭、圳壆及竹仔腳壆倘被水沖崩,限十日内,四股埤匠立即興工修築,不得失期,亦不得求緩求貼;如或失期,聽業主議罰。
任聽田甲派工,每甲派工一石,每工價銀一角,批照,行。
一、議訂:大埤草筵二十筵,各筵高一尺四寸,埤筚四十四片,每片闊八尺六寸為憑,至尾年依舊體交還;若無仍舊交還,四股埤匠等議備銀五百大元,交貼業佃,批照,行。
一、議:埤地以及寮地田園倘或有人侵占霸奪等情;如有此情,四股埤匠等立即傳單報知業主、田甲計較。
其應用費銀,業主坐四分,田甲坐六分,就三百零五甲六分均攤,不得推诿,再照,行。
一、議:四莊甲首,每甲首每年該新金銀粟五石,對埤匠量明,不許私對現佃短折盜收;違者,究革,批照,行。
一、議:冬成收粟,埕頭交納清楚,不得藉端折銀拖欠,抗拒不納;如有拖欠抗拒不納者,任從四股埤匠同甲首牽牛抵完工本;若不遵者,通知業佃共同力辦,批照,行。
一、議:四莊各汴費水粟谷,每甲首須當先期開具清單,送埤匠以便查核,不得扶同作弊,亂收贻害,再照,行。
一、議:逐年四莊願約水粟,每石明定天平重一百零二觔為準,不得狡展,批照,行。
一、議:涵口至四莊大汴,逐年清洗圳路者,系埤匠之事,不幹田甲之事,批照,行。
一、議:涵口至四莊大汴,逐年及私圳小圳者,首至尾各佃人照阄序次輪流;如若越規亂搞亂掘,登投甲首埤匠議罰;若不遵者,通知衆佃扭交業主理辦,批照,行。
一、議:寮内果子、竹木,交付四股埤匠掌理,各埤匠不得混行折取其竹木;寮内如要用者,通知各業主照值估價,不得亂砍,批照,行。
一、禁:大汴不準挖空、戽水、攔截、亂掘;違者,任聽耆董、甲首罰戲,力工銀十二元。
又四莊大汴及私小圳并各汴不準挖空、戽水、攔截、亂掘、亂搞;違者,任聽耆董、甲首罰戲一擡,力工銀四元。
若不遵者,通知衆佃扭交業主理辦;依然不遵者,公同禀究,批照,行。
一、議:每莊每股埤匠要水粟,逐年就于本莊甲首向收;若本莊不足股額,再向别莊收補,不得混行争收,批明,再照,行。
一、議:每莊或有橫逆之人不順理法,借端惹事,越約違規,仍就于本莊甲首、埤匠設法辨廉,庶免後禍,批照,行。
一、議:四莊每甲田,光緒二十七年大租戶貼銀二元,小租戶貼銀三元,現佃貼十工。
其銀作二期交付,至埤完成,一盡交清;若無交清者,埤匠先代借,至十月每元貼利四角五占,母利共還清。
現佃無貼工,埤匠先代倩,至十月每工貼粟二鬥,不得拖欠,至光緒二十八年俱免貼出,再照,行。
一、議明:上鎮圳之埤分,系是十四分,上鎮平人實承三分,并配上鎮圳田甲大小租戶及現佃,要貼工并貼銀,張瑞自當料理。
其埤又十一分,别莊承頂,不幹瑞之事,批照,行。
一、議:灌溉學田内田二十甲,仍前大圳流落南小圳共一,汴下溝石,車汴汴面宜下,汴南田四寸,不準過高;違者,同上禁大汴規約而行,再照,行。
一、議明:上鎮北洋張添田三甲二分、張添盛田一甲八分、南洋李隻田三甲二分。
因三小租戶願逐年小租赦免,交埤匠贌代納大租小粟,埤匠不敢許允。
時公議将三人之田,每年減配水一半,減收水粟一半,就合約内扣起四甲一分,實存水田三百零一甲五分,不得生端,再照,行。
一、議:下侖石涵水尾順流下大圳,不準攔截過枧,流落别圳;違者,同上禁大汴規約而行。
或是上埤買者,宜通知鎮舊、甲首,再照,行。
一、議:此任之水租,每田一甲應配納水租粟十石,限至此任四年為滿,以後仍舊前任規約施行,再照,行。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日。
同立付埤字人業主許傳炎 陳阿晉 保埤人張水吉、曾傳、張添發、陳蔭 甲首人張盤、張傳宗、許昌、張瑞 第八二 招贌水圳合約字 同立招贌水圳合約字人圳戶萬長春,即圳主李紹宗、李紹經、李紹年、李石朝,贌圳人簡啟成。
緣宗有先父李春波建置遺下東勢清水溝莊萬長春水圳一處,水頭一道,分為三條通流灌溉各莊田地,其各佃戶俱登明在佃頭簿内。
并帶圳寮二處,又■〈馬蔔〉船一隻并帶竹圍、花木、枧子,又帶陡門、浮枧、木木函一概在内。
又另帶寮内對象及修圳器具,載在油格簿内,分作二本,各執一本。
今因事務浩繁,難以兼理,欲将此水圳出贌于人,爰是托中引就贌圳人簡啟成前來承贌,當日憑中議定,贌圳人備出無利碛地銀六百大元正。
銀即日同中保人交宗等親收足訖;随将水圳并圳寮、■〈馬蔔〉船各件器具,并陡門、浮枧、木■〈木函〉、圳道,又圳頭、溪頭各處石簻,一概修理完好踏明,交付贌圳人前去料理。
明議每年贌圳人應納圳租粟九百八十石,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清楚,早季該圳租粟六百八十六石,晚季該圳租谷二百九十四石。
屆期務要将收入租粟向日曬幹,經風搧淨,不得以濕冇抵塞,若非遇風災水災,亦不得少減升合;如有少減者,應将碛地銀付圳主扣抵足數;若有不敷,就保認人賠足,任從将水圳起清,另贌他人,不得異言。
若莊中科派什費,是贌圳人之事,與圳主無涉。
該圳議贌十二年為限:自光緒戊戌二月終起,至庚戌年二月終止。
限滿之日,自當将碛地銀備足,送還贌圳人;而贌圳人亦應将圳道并圳寮、■〈馬蔔〉船各件器具,及陡門、浮枧、木■〈木函〉、又圳頭、溪頭各處石過修理完好,交還圳主另招别佃,各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招贌水圳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中保,宗等親收過合約字内無利碛地銀六百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贌圳之人,每年所收水租粟如有被衆佃拖欠者,不論多少,贌圳之人應自己向佃取讨,不幹圳主之事,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水圳逐年應給看視圳道者之粟,系贌圳之人支理,不幹圳主之事,批明,再照。
一、批明:每年早晚兩季,贌圳人應納水租谷,明議:頂下寮兩處俱作對半照數配納,不得增減,批明,再照。
一、批明:逐年贌圳人應納水圳租,若無遇風災、水災,要照數完納;倘遇風災、水災損壞田稻,其水租有被各莊佃人裁減,圳主與贌圳人自應照所收租額,臨時酌議攤減完納,批明,再照。
一、批明:自未贌以前,有被佃戶拖欠舊圳租,應歸圳主自收,與贌圳人無幹。
若限滿之時,将圳交還圳主,所有限内被佃人拖欠水租,亦歸贌圳人向佃自收,與圳主無涉,批明,再照。
一、批明:若限滿之年,欲将圳退贌者,贌圳人應于是年八月半前,送定銀為準,不得異言推诿,批明,再照。
一、批明:圳寮二處:一在竹林莊瓦屋一座,一在大埔莊茅屋一座,每年另應圳寮稅六十石,系宗應得之額,與别房無幹,每年早季收之日,自當納宗清楚,不得拖延少欠。
倘圳有損壞之處要修理者,宗應出木料,贌圳人應出工食,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水圳倘被大水沖崩,損壞圳道,自當買地開圳。
其地價系圳主自理,其工食系贌十人應出。
徒門及浮枧、木■〈木函〉如有損壞要修理者,圳主出枋料,贌圳人出工食,不得推诿,批明,再照。
一、批明:贌寮二處有栽種竹圍、花木、果子,又圳頭堤岸有栽種樹木,議明贌限年内以及退贌之時,不許砍伐,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水圳,宗等四房阄分之時,振作十四份内抽出六分,歸付宗作出嗣并酬勞之額。
又宗次房應得二分,共八分,應收無利碛地銀三百四十二元八角八點,又全年應得水租粟五百六十石。
其餘石朝、紹經、紹年三房,每房應得二分之額,共六分,各房應收無利碛地銀八十五元七角一點,共二百五十七元一角三點。
又各房每年應得水租粟一百四十石,逐年計共四百二十石,各自向贌圳人量收。
各房各設油格簿一本,付贌圳人登記,以憑會算,足與不足,各無幹涉。
若限滿退贌之時,各房應将所收無利碛地銀照數取出,交還贌圳人收訖,各不得刁難,批明,再照。
一、批明:逐年陡門并浮枧、木■〈木函〉如有損壞要修理者,預先通知,所有應用木料若幹,明議贌者要先出金采買,記明在簿,然後将圳主水租粟作十四分均攤,付贌圳人扣抵足數,不得異言,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四(歲次戊戌)二月 日。
代筆人 黃陸成 保認人 石朝 為中人 紹年 同立招贌水圳合約字人圳主 李紹經 李紹宗 贌圳 簡啟成 第八三之一合約契字 同立合約契字人大甲街圳戶王永浩源、樸仔口修理圳務銀主張克仁等,前年間,王瑤記自備工本金,開築内埔水圳一條,水源由七塊厝前經過,通流頂下月眉四塊一帶地方。
因子年來洪水為災,屢被水沖崩,損壞水源,不能疏通,該良田變為荒埔,錢糧國課無依。
源等六房叔侄會議,難以籌款,願将此水圳托中保招得樸仔口張克仁前來修築,所有圳務一切章程,豫定條款,開列于左。
張克仁股份自備工本前來,修繕圳務,按現開用費銀二千元,面約張克仁股份自理,與永浩源房内無幹。
倘限内逐年修理圳途之費,應歸張克仁股份自當,不得異言滋事。
各人喜悅,定限十年内抽二年,系前修圳借張程材之項,按二年母利還清,将水圳交付張克仁掌管。
及前後所應抽他人四成之田,應歸張克仁出贌,以及房公租十成之谷四成,仍歸張克仁收用,以為工本之資。
其水圳自己亥年十月起,至己酉年十月止,限滿之日,水圳應歸還圳主,不能言及修理費金若幹,亦不得藉端抗還滋事。
而圳主應當就約所行,未滿年限,不能另招别人修理。
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契字一樣二紙,谷執一紙為照,行。
第一條:定限十全年為期,内抽二年,抵還張程材母利。
限滿之日,該水圳自應歸還圳主;而銀主所花費項、圳金等,至滿期抹銷,批照。
第二條:按修理圳金二千大元,議歸銀主自備工本金開築修繕,不幹圳主之事,批照。
第三條:面約銀主自應照所開之舊圳路,由頂下月眉莊田園灌溉,通至四塊厝莊田園充足,不得擅自挪移,引灌别處,開築圳路,批照。
第四條:面議所有四成之租谷,逐年付交銀主收作工本之資,後日銀主不能言及修理圳金若幹,批照。
第五條:面約六房之私田及公田,按十分仍抽四分,付出工本金之人收用,批照。
第六條:公抽四成之田額,例應歸股内修圳之人出贌招佃,批照。
第七條:所有水圳灌溉之田園,前後應抽他人之四成租谷,一切歸修圳之人收用,批照。
第八條:面約每年圳路被風雨崩壞,修理圳工金等項,系銀主支理,不幹圳主之事,批照。
第九條:六房無論公私房分之租谷,俱作兩季均收,不能拖延,批照。
第十條:期限未滿,不得招贌别人;及至限期已滿,修圳之人立即将合同圳約交繳,圳主自行主裁,不幹修圳人之事,批照。
第十一條:面約銀主合股修繕圳路,自當協力料理妥當,祈望源遠流長,批照。
第十二條:限十年已滿,面議己酉年終,其修圳費金系張程材自行獨理,不幹圳主之事,批照。
第十三條:彼此會議,兩相喜悅,憑中保面前立契約一樣二紙,蓋印各執一紙,永遠為憑,批照。
第十四條:己酉年限已滿,其水圳若無修理者,則将己酉年晚冬租谷抵扣修圳之費,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歲次己亥)十月日。
在場人王采臣 為中保人李屘 代筆人羅凱臣、王永浩源 同立合約契字人張克仁 張克仁 批明:與王家立約,系張克仁之名目。
其份額,張天德應得二股、敦禮二股、文瑞半股、萬成一股、張德枝一股半、張派、張蚶二股,共九股,分抽出天德二股、敦禮二股、文瑞半股、萬成一股,共五股半,于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退與張派、張蚶承頂,其退股價銀八百二十五元,理合批照,行。
批筆廖鏡堂。
第八三之二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 同立合約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張啟春、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情因前年間,舊股公條張克仁與王家立約,修理王永浩水圳一條,灌溉上、下月眉莊田園等處一帶地方,約限十全年為滿,抽出末二年,抵還張程材之額。
自庚子年修理,至癸卯年早季,共收七冬租。
因水圳無所得利,開費不敷,股内難以合理,張克仁份下之五股半自己退辭,不欲辦理。
爰招新股張啟春、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公議以合源為公号,再備資本八百二十五萬元,付交張克仁份下五股半人等親收足訖;該水圳五股半,交納新股張啟春、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承管,任從合于舊股三股半,仍分為九股,前去按辦管理修築。
其水圳等利,按作九股均得;而修理開費,亦作九股均攤。
誠恐口說無憑,爰同立合約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四本二式,各執一本,付為永遠存照。
批明:十年限内,本拟抽出末二年,以補張程材前備與王家修圳之項。
現新股人等再為公議,将末二年所收之租踏為公收,另按銀一千一百元,候至第八年終,即交張程材之阿沛兄弟收回足訖,以抵末二年之額;倘若第八年終冬至期,每股人等若無銀抵還阿沛,将末二年歸張沛自收,批照,行。
謹将新、舊股份名次列明于後: 張啟春新股一股半,應出龍銀二百二十五元正。
廖鏡堂新股二股,應出龍銀三百元正。
張青雲新股一股,應出龍銀一百五十元正。
張沛新股一股,應出龍銀一百五十元正。
舊股張啟春一股半正。
舊股張沛一股正。
舊股張蚶一股,此股限至第八年終為滿,批照。
以上新、舊股份合九股是實。
謹将抽王家田四成,以及諸姓田四成,總共甲數列明于左: 謹将合約四本:元、亨、利、貞,每人名次收存,列明于左: 元字張青雲、張沛收執,亨字張蚶收,;利字張啟春收執,貞字廖鏡堂收執。
光緒二十九年(歲次癸卯)九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張沛、廖鏡堂、張啟春 張青雲 張蚶 代筆人羅開親 一、批明:此光緒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張沛抽出二股,退與張啟春承接辦理,批照,行。
謹将上、下月眉直透樟腳即止四成田甲數、佃戶開列于左: 一、抽王俊月眉頭張月成田五甲,現耕細人吳太(以下略) 謹将上、下月眉直透樟腳即止四成田甲數佃戶開列于左: 一、抽張沛月眉莊四成八甲,現耕佃人莊鶴(以下略)。
謹此灌溉新耕抽收四分甲數佃戶開列于左: 一、抽茶鋪四成田一甲三分九厘,現耕佃人張桀(以下略)。
第八四退頂辦字 立退頂辦字人謝溪,緣前年蒙■〈艹禀〉果洋衆田主等延溪充當埤長,溪是以傭雇工人,開築埤圳,用費銀一百大元,逐年竭力修造,未嘗水份失其灌溉。
今因無力承辦,自情願将此埤長退與蕭六藝官承充頂辦,蕭六藝備出埤底銀一百大元正,補貼溪前年用費。
工資銀即交收足訖;其埤圳,蕭六藝自應認真修築堅固,不緻埤水灌溉不敷。
每阄水份貼薪勞粟一石,計共八十阄,合共水粟八十石,早、晚二季,付蕭六藝收取,以為修補圳費,衆田主等不得少欠。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辦事一紙,并帶願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照行。
即日收過退頂辦字一百銀元完足,照,行。
嘉慶二十四年月日。
代筆人鄭英豪 知見人田主魯合外二十一名 立退頂辦字人謝溪 第八五出贌字 親立出贌字人總理張振绶,有承祖父遺下十八張水圳一條,帶埤一個在内,凡十八張田,藉此圳水灌溉者,逐季按甲完納水粟。
今因自己乏力修造,将此圳及埤出贌,于是托中招得族内茂官、萬岱官、陳文龍官等出首承贌。
三面議定于鹹豐九年起,至鹹豐十四年止,每年圳租粟六十石,分早、晚兩季完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聽绶實時讨起,另贌他人。
其九月重陽佳節,筵請衆佃圳主,應出酒席銀八大元,系绶支理,與贌主無幹。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贌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鹹豐八年十月日。
親立出贌字人總理張振绶 為中保人總理陳武 第八六舊社埤水利組合契約 甲号:舊社埤水利組合規約 茲遵奉台灣公共埤圳章程舊社埤利害關系人等議定組合規約,以期保全水利。
其所定各條開列于左: 第一條:本規約内所稱利害關系人,即系灌溉舊社埤水田園業主、佃戶以及管理人等。
第二條:利害關系人所有應行責務一切如左: 一、管理人每年于用水時期以前,應以不妨礙灌溉之法,将本碑岸破壞之處斟酌修築;抑或将埤内之土砂掘鑿,使埤水周流灌溉。
二、管理人須照此規約,将本埤圳保守萬全。
三、管理人應用顧埤一人、巡水二人,以便覽視埤岸,并巡視公圳(系分水門以内)、支圳。
四、本埤水源全賴許縣溪溪流為主,故管理人于修築埤岸及分用溪水,須與下流之田仔廍埤、大埔埤之埤長斟酌舊例,妥為商約,以免彼此争較溪水,滋事生端。
五、管理人須修造埤岸圳上所設橋梁,以便通行來往。
六、管理人若于該年前期(自一月起,至六月止)或後期(自六月起,至十二月止)份所屬水租征收後解除職務,該前、後期内修築埤岸及一切管理諸費,應歸該管理人支理。
七、管理人每年應捐出金一百元,以充關帝廟、公學校經費。
八、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等,須将管理諸費按定每年前、後二次,每一次照灌溉田園,每一甲一瓣支圳七三銀四元;二瓣支圳七三銀三元五十錢;三瓣支圳七三銀三元。
其中前期定至六月為止,後期定至十二月為止,繳納管理人。
但屆期有不受埤水灌溉者,該期内不須繳納水租。
九、前條之水租,其前、後期内,不論管理人有無修築埤岸,凡有受埤水灌溉者,均應繳納。
十、自圳頭至分水門之公圳(長□丈),組合人應照左開方法,各出人夫,協力修理,使埤水得以疏通。
(一)、組合人按該灌溉田園甲數分修,每一甲按公圳之長□丈自行修築(但諸事須聽埤長及工頭指揮)。
(二)、各人應行修築之處,若遇有事不能自行修築,該修築諸費,每一甲定以七三銀□元繳納管理人;但管理人須先自雇工代為修築,俟完竣之後,向該繳納之人征收費額。
十一、各支圳應由灌溉關系人協力修理,但諸事須聽埤長後工頭指揮。
十二、灌溉關系人若知有人妨害本埤圳水利,應随時通報管理人。
第三條:利害關系人之所有利權如左: 一、管理人應照第二條第八項,向灌溉田園之業主及佃戶征收水租,以為管理諸費。
二、所有外新豐裡關帝廟前舊社埤所屬之田二甲,其出息款項歸管理人收入,至于租稅及其餘諸費一切,歸管理人支理。
三、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惟照此規約各條履行一切責務者,應受埤水灌溉。
四、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若于灌用埤水知其有阻礙之時,可照規約,迫令管理人修理。
五、埤内所産之魚類,若有無礙于灌溉之時,聽組合人共同捕獲,但必經管理人許諾方可。
第四條:本埤圳須常設管理人二名(即正埤長、副埤長之謂)、工頭一名、顧埤一名、巡水二名,以便管理埤圳;但副埤長應歸工頭兼辦。
第五條:前條之管理人,由利害關系人中公選品望端正之人;至若顧埤、巡水,由管理人于關系人中選舉妥人使用。
第六條:管理人選定之時,應禀請地方官廳許準。
第七條:管理人即正埤長、副埤長,于此規約内各條,均有一同之利權責務。
第八條:管理人之在職年期,定以三個年為限;但年限中若因職務懈怠,有不益于關系人之事,不論何時,皆可解除任務。
第九條:若要解除管理人任務,或要改選他人管理,抑或要商議管理人一切行為,組合人可由各莊公選總代一名,以議定此事。
第十條:組合總會,必經組合人三分之一以上有倡首者然後開會。
至于議事,須組合總員半數以上能同意者,因而議定。
但在此時,組合人聽從方便,由各莊選定一名以上之代議人,然必半數以上有同意者,乃可議定此事。
第十一條: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保全埤圳并掌管灌溉一切事務。
二、須備水租、賦課征收簿及經費支出簿,凡有出入逐一記明。
但水租征收之時,應以領收證亦付納戶。
三、凡水租之征收額及經費之支出額,每年分前、後二次,禀報地方官衙。
四、指揮監督顧埤、巡水之事。
五、關系人中有因水利灌溉互相争議者,妥為調停等事。
六、召集灌溉關系人,使之補修公圳、支圳。
七、處罰背約者等事。
其餘,如遇有緊要事宜,開設組合會,充為該會會長,以整理所議諸事。
八、凡埤圳一切事宜,總代、利害關系人等事。
第十二條:工頭須與正埤長妥議,應辦補修埤圳工事等事。
第十三條:顧埤者專任監視埤岸,巡水者應巡視各圳。
第十四條:本埤圳組合事務所,設于□□,稱為舊社埤水利組合。
第十五條:利害關系人不得圖謀私利,複給與埤水組合人以外之田園魚塭。
第十六條:既設之公圳、支圳,非經組合會議禀請地方官衙許允,不得擅自更改位置。
第十七條:此規約内組合人所有一切之利權責務,均與灌溉田園之業權以及佃耕權相為維系。
第十八條:此規約内管理人所有之利權,不得擅自賣買,亦不得讓與他人。
第十九條:管理人雖解除職務之後(即因官廳命令及組合會議定,抑或自己辭任等事),其在職中一切利權責務亦應逐一履行。
第二十條:利害關系人若違背此規約者,由組合會及代議人議定,征收違約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但違約金充為組合公費。
光緒二十八年七月七日立約。
舊社埤水利關系人保西裡七甲莊水番總代蔡謀外二十名聯署 乙号:舊社埤水利組合規約 第一條:本組合系遵照台灣公共埤圳規則,為保全灌溉利益起見。
第二條:本組合稱為舊社埤水利組合,事務所設在歸仁北裡大道公廟莊之大道公廟内。
第三條:本組合系将舊社埤圳灌溉區域内之田園業主、佃戶以為組成。
第四條:本組合設左開辦事人員: 一、埤長一名。
一、副埤長一名。
一、工頭一名。
一、書記一名。
一、顧埤一名。
一、巡水二名。
第五條:埤長總理組合事務,為組合總代。
第六條:副埤長幫埤長事務,如遇埤長有事則代理。
第七條:工頭承埤長之指揮或委托,應照範圍,擔任補修埤圳工事。
第八條:書記承埤長命令,辦理事務。
第九條:顧埤系巡視埤岸。
第十條:巡水系任巡各水圳。
第十一條:埤長及副埤長由組合會議員公選。
第十二條:工頭職務,歸副埤長兼辦。
第十三條:書記、顧埤、巡水等,皆由埤長選定。
第十四條:埤長、副埤長之任期,以三周年為定;或至期再選連任,亦屬無妨。
第十五條:本組合設置組合會。
第十六條:組合會議員者,應于灌溉區域内各莊之組合員互選一名。
第十七條:組合會議員之任期,以五個年為定;或至期再選連任,亦屬無妨。
任期内如有改換人員,其任期則以前任者未滿之期為限。
第十八條:組合會之議長,以埤長充之;如遇埤長有事,副埤長即代理。
第十九條:組合會議決事故如左: 一、組合規約改正及變更事件。
二、組合費之豫算協議及決算報告認定事件。
三、組合費、人夫、現品、賦課征收方法酌定事件。
四、組合所關财産處分關系事件。
五、組合員處分所關事件。
六、其它重要事件。
第二十條:組合會每年應開二回以上。
第二十一條:組合會由埤長召集。
第二十二條:組合會議員出席者非過半數以上,不得開會議事。
第二十三條:組合會所議之事可否?以過半數者定議。
若可否同數之時,則由議長決定。
第二十四條:本組合員于灌溉區域内之田園,受灌溉給水,但水量應照舊例分配。
第二十五條:本組合員應由埤長賦課之組合費(水租),每年分作二期,前期定以七月末日;後期定以十一月末日為限,應納于本埤長。
第二十六條:本組合員應納之組合費(水租)依左記标準,賦課但照組合會所議定則,可得增減。
一、一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個年金七元。
一、二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個年金六元。
一、三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個年金五元。
第二十七條:本組合員應由埤長配賦人夫、物件,須依期出頭繳納;但出頭繳納位處,須從埤長及工頭指示。
第二十八條:本組合員凡欲将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所有利權移轉之時,必須将情禀報埤長。
前項遇有禀報之時,埤長須将組合員異動方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組合員不得将圳水供灌溉區城外之處;但經組合會決議允準之時,則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本組合員發見有破損埤圳之原因,及有妨害埤圳,須速通報埤長。
前項遇有要急速防禦或制止,組合員須應急處置,其費用該埤長應由組合費支出辦償。
第三十一條:本組合員應出人夫或現品不納之時,埤長應行代辦,追收費用。
第三十二條:違背本規約之時,由組合會決定議罰,違約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
第八七谕示 台灣縣邑主葉堂谕:查驗李定邦等繳合約十四紙,系嘉慶十六年三月間,草鞋墩山腳莊衆業戶李寝等所立。
言明十四阄内水份之人,照分鸠銀一百二十六元,與圳長收入,資需工食,得便用力疏決。
所有上季圳流,與十四阄内出銀者輪灌;下季照原通洋衆分。
至該圳水汴原有定處分流,有後辟埔田不在本圳水份内之額,雖有分汴,水份須灌汴下額田,不許順便混藉上截及濫踏水車,擅用吊槔等語。
訊悉:所控之水份,名曰小險圳,系灌草鞋墩一帶高田,舊時圳水不敷灌溉,隻可布種單季,自十四阄内開浚之後,始得布種兩季,但水源不盛。
天時多雨,尚可分灌他田;若遇旱歲,僅足敷十四阄份内之業。
常年李妙等雖無水份,亦或布種早冬,以望時雨;如雨水充足,亦獲豐收,習為固然。
茲值舊今兩年俱憂亢旱,去年猶未滋口舌,至今歲則計圖自利,公然布種早季,截水灌溉,有水份者出而擱阻,轉被呈控,殊屬刁健可惡。
并訊悉:小險圳所溉之田,惟十四阄份内之業,得種早季,不聽水租,以份内先已各出重資也。
至晚季時,天必多雨,則不論份内份外,任其布種,令佃各出水租,以備修圳之資。
今斷李定邦仍照舊約秉公辦理圳務;李妙本無水份,隻得專種單季,不得利己損人,緻幹衆怒。
至匏仔藔地方之田,李妙等布種晚季,仍應照常完納圳租,毋得借口違抗,重啟寡端。
着令各具結完案,所繳嘉慶十六年三月間約字,着即照抄一紙附券,原約及契據均各發還,此谕。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八八移文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移知事。
案蒙台藩憲邵劄奉爵撫憲劉劄開,據署埔裡社通判吳本傑禀稱:竊卑廳地方附郭田園數百,土壤膏腴,祗以水利未興,僅種雜糧;且城關内外掘井無泉,開溝無水,街民惜水如金,幾至有求水弗與之勢。
卑職留心訪查離城十餘裡之牛洞莊進内山二裡許,有大坑一所,水源極旺,俗呼南烘坑。
其水傾注下溪,俗呼南烘溪。
道光年間,有土番在溪底堆石作埤,開一小圳,俗周南烘圳。
因該埤地勢窪下,圳道不長,僅溉南隅田百餘甲;若在山上坑口地方築埤分流,開一大圳,循山而行,勢如建瓴,可灌附郭數百甲田地,并可挹注城内,更可墾辟東山山麓一帶荒埔以為水田。
卑職親履其地,召匠秤地估工,約需工銀三千兩左右,疊次招徕,無人承辦;以前人未興之利,謀之究情難與慮始之民,此亦事勢之最難者矣!若據請公款,又恐山石難鑿,無力賠繳。
先于二月間,據民人陳永來呈控:餘黃連強占南烘圳。
經卑職查明,該圳向為豪強者占踞,陳永來亦系占踞巫文生之業,因批革餘黃連,候晚冬後,另行招充,以杜争端在案。
旋據業戶羅義興等具禀保人接充,并堂供餘黃連倚總理餘清源之勢,不修埤圳,強收水租,緻冬收歉簿,衆佃不服。
又據東角總理餘清源具禀保人接充各等情,均批令公同妥商,承開南烘坑口新圳,即準兼管南烘溪底舊圳,饬即禀複。
乃餘清源等冀享舊圳之利,不費新圳之本,延擱不複。
卑職會同林管帶勝标,督率屯兵出哨,順道複勘新圳,行至史老榻防營,晤見餘清源,詢以開圳之事何以久不禀複?該總回以舊圳水租有限,新圳工本浩大,力難承辦等語。
适五城堡總理陳水泉、吳和奇等因公禀見,卑職谕勸約股令開南烘新圳,成工後準照向章一九抽租,并南烘舊圳歸其一手經理去後。
茲據陳水泉等禀稱:踏看新圳地勢,不特工本甚巨,而中間石壁四十餘丈,能否鑿通,尚難逆料;但既奉谕示,不得不遵照試辦。
現已約股二十八份,每份先出銀一百元,成敗不計也。
但恐成工之後,有土豪複萌故智,藉詞争奪,訟闘不休,必須詳明立案,有地方官作主始敢承辦。
可否之處?專候示下等情。
卑職查該總理等鑿石開圳,不惜工本,雖不僅為公起見,而于地方大有裨益,不得不據情轉禀,察核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
據此,除批如禀,準令陳水泉等集資開鑿南烘坑口新圳,以興水利,仰即出示曉谕遵辦,此繳印發外,劄司即便一體饬遵,并移台灣道知照等因。
奉查此案,先據吳倅具禀到司,業經批示準予開鑿新圳,以興水利在案。
茲奉前因,除移台灣道憲唐劄同前因,合就移知,為此備移貴府,希即查照辦理,須至移者。
右移 埔裡社分府吳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移。
第八九谕示 特授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吉,為據情轉請勒石,以垂永久事。
嘉慶八年十二月,蒙準臬道憲遇、台灣府慶劄:查彰屬東勢角民番争開水圳一案,妥為查辦馳覆等因。
本分府經于本年新正巡查莊社,行抵東勢角途次,據該處社番土自馬下六四老,阿多罕社郡乃那鳥,甲首潘學文、馬下六郡乃阿沐,阿馬轄莊民林時猷、蘇幹萬、吳龍生、劉金秀、張孟新、謝恩赓、葉振旺、賴德永等,為蒙導兩情協洽等事,佥呈詞稱:竊六等番田民田,俱共陂圳水,照汴分流灌溉。
祗因舊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損,兼之水源長遠,難以流通,即極力修整,遇農忙水亦有缺,以緻田禾失收,番民均受其苦。
是以籌議另擇地勢,開鑿新圳,透合舊圳,接濟分流,番民均有裨益。
莊民林時猷等先經禀明縣主,蒙批:候饬該通土協力興工修築等因,并蒙前憲着差協同通土查覆在案。
茲蒙仁憲親臨開導,足見恤愛民番至意;惟是新圳要由番田開鑿,茲遵導願照丈明闊狹,按一甲應補番之損田大小租粟一十六石。
至有番田在新圳之上,未得接灌新陂圳水,莊民應即協同社番,共築原舊陂圳以滋灌溉,不緻番田缺水失收。
現在六等番民相安,兩情協洽,公同立約,以垂永久,理合各具依結,并約三紙,呈叩懇恩将約蓋印,給發民番執照,留約一紙備案。
據情詳明大憲給示勒石,并懇營銷縣案,民番戴德,永頌甘棠等情,并呈繳合約。
竊思耕農必盡乎溝洫;規約當遵守而勿墜。
茲東勢角原有民番舊築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業。
祗因舊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農忙,即拚命整理,水亦有缺,以緻田禾失收,課命兩懸,番民均為受慘。
是以相議量度地勢,鸠資另開新陂新圳一條,透合舊圳接濟通流,以助不足。
惟是開鑿新圳,在番之内疏通。
且間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懷疑,恐立新圳,莊民棄舊圳而不行合力修築,番不無缺水之虞。
茲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屬比鄰,務宜一視同仁,守望相助,籌議妥協,民番均有裨益。
爰即議列規條,同立合約,呈請備案勒碑垂遠,日後永不得背約,各執為照。
據此,業經據情轉禀臬道憲遇,牒呈台灣府慶,準批:來移查辦彰屬東勢角開圳一案,已據該處社番馬下六等及莊民林時猷等妥議息争,合具結約,呈請給示勒石銷案各緣由,具見辦理妥洽。
希即由廳給示勒石,以垂永久,并将呈繳合約蓋印,分别給執存案。
一面饬縣将控案注銷,務期民番兩相和輯,勿緻再有争端,仍候臬道憲批示,此複等因。
除行縣注銷案外,合行錄批示谕,并令摹寫勒石,以垂永久。
為此,示仰東勢角社番、莊民、佃戶人等知悉:爾等番民耕種番田、屯田,所有新舊灌溉陂圳,務宜遵照本府批示及印發條議約規,協力修築。
俾水澤沾足,各資溉灌田園;仍須守望相助,樂業安耕。
倘有民番違例越規以及竊挖水汴滋生事端,許該通士、鄉保立時解官究辦,決不稍為寬貼。
仍将頒給示谕,端楷照繕镌勒上石,并印榻碑摹四本繳送,以憑分别申送發行備案,各宜凜遵,毋違,特示,須至碑摹者。
嘉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給勒石發。
第九○谕示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軍功加一級記大功十次李,為嚴禁破埤害課,以杜滋端事。
案據西螺堡業戶廖靖忠、廖拔西、張甘霖、廖拔琦、蕭源盛、張瑞澤、陳德豐、張瑞豐、張昌佑、廖世恒、汪林榮,埤長遊典成、廖魁等禀稱:緣西螺堡鹿場埤原就觸口築筍,欄水入圳,灌溉四十餘莊田禾;上供課帑,下資民生,所關非淺,久載府志,凡有竹筏由溪經過,從不敢沖犯課圳。
向定以四月半後為期,必有溪水滿過埤岸,始許過筏;稍能傷礙,則應折筏擡過,曆來如斯。
無奈溪頭巨姓,聚集匪徒,結黨立股,凡有過■〈筏外罒内〉,必向買路,由淺入深,竟成利薮;無論有水無水,隻要■〈筏外罒内〉夫多錢,即行破埤放筏,任水别流,害及田苗枯槁,日久成慣,不能阻止。
曆年以■〈艹佳〉苻之風,相續于道,即次示禁,并親臨焚毀,未能鋤滅。
此二月二十日,巨魁張夏、張察再行破埤害禾,埤長向阻被毆。
衆佃望水情迫,于三月初九日,截獲張夏、張察,同筏夫張婿、黃保禀解究辦。
蒙堂訊将張察、張夏刑責枷示,并令張察、張夏賠資修築,出具以後不敢破埤甘結邀案;一面出示嚴禁該處人處務須依照水時,必有滿過埤面,始準過筏。
忠等敢不凜遵。
惟該處習惡成性,移時即違,非蒙就示勒石,豎立埤所,以垂永遠,恐無以杜複萌。
合亟瀝情佥懇,伏乞電察國課攸關,恩準勒石示禁,以垂永遠,沾感切呈等情到縣。
據此,案查先據業戶廖靖忠等佥禀張夏、張察等擅破課埤,當經差獲到案,分别責懲,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附近居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各安生業,毋許結黨包抽筏費,所有竹筏,俟圳水通流滿過埤面,方許順水撐載,不得再行掘毀課埤,複滋事端;倘敢故違不遵,仍在溪頭等處截索筏費,掘毀埤圳,一經察出,定即嚴拏究辦,不稍為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七年五月日給立石。
第九一執照 即補府調署宜蘭縣正堂彭,為給照事。
茲據頭圍一快保廬廷翰禀稱:有承父遺下東勢羅東二皂堡月眉莊自鑿水圳一道,溝底八尺,連兩岸計共一丈二尺。
水源系由阿裡史自埤泉水導出,灌溉十八埒月眉莊,概分打那岸埤頭各等處,地名月眉埤仔,經蒙翟廳憲發給印照在案。
當時系屬自埤,佃衆雖有配納水租粟者,亦屬陸續支收,惟贻工本而已,未有照章交納。
祗因風雨為災,牆墾崩壞,即該印照概被埋沒無從取出,是以赴轅禀請,恩準再給印照,以憑管業等語。
準即迅派内丁協保,克日會地查勘明确,果否此情,務要據實禀複。
複據該役等禀複各前來,立即協保克日馳往該地查勘,果有圳道,并據該莊耆老皆稱此圳果系廬永昌自辟之業,各等語。
除批示外,合行發給印照,以便執掌。
該圳戶務宜自備工本,迅即修築,開鑿圳道疏通,免緻衆佃逐年乏水紛紛争較。
其有配水灌田之佃者,本縣公定章程在案,每一甲全年應納早晚水租粟三石正,務要收成之日,灑幹好粟,交納清楚,不得拖欠等情。
為此,照仰該圳戶知悉,合應遵照辦理;倘圳道完成之日,禀複到縣,并給谕戳,合行出示曉谕該莊佃衆一體知悉,母得故違,此照。
右給圳戶廬永昌執掌。
光緒十年閏五月二十一日。
第九二執照 台灣噶瑪蘭撫民理番海防糧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照事。
照得嘉慶十六年九月十八日,案據辛仔罕等莊墾戶吳化、賴嶽暨各佃社番、通土等佥禀稱:化等與社番雜墾該處田畝,缺乏水源墾鑿圳道,鸠集相議,擇到四圍二結份頭吳惠山界内湧出泉水數處,堪開圳道。
爰請吳惠山出首,自備工本,堤築陡門,聚水灌溉各佃田畝。
公議逐年番界,每甲完納圳主水租谷四石二鬥,在埕量收截串;社番自耕,每戶議貼工資谷六鬥六升,本料亦系社番采辦,交付圳主需用。
社番該田若贌漢佃,亦應照約每甲逐年完納水租谷四石二鬥,以應圳主修築不懈,永資課命。
但漢番各佃良莠不齊,恐有挨延控納,任憑官究追,以儆效尤。
公議已定,随即立約呈官存案,以垂久遠,佥請給照,迅饬吳惠山趕緊興工報竣,無非憲台所賜也。
理合夾繳合約一紙,佥叩伏乞課命攸關,俯準給照,以便管理,俾充國課,民番讴歌,沾感切叩等情。
卷查前分府批準饬差勘覆在案,茲據圳戶吳惠山禀報,開鑿圳道完竣,懇請發給執照,永遠管理前來。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圳戶吳惠山即便遵照,準将辛仔等莊圳水所有灌溉之田,無論番界以及社番自耕,别贌漢佃,每年逐年向現佃分别量收水租谷石;倘有玩佃抗延,許該圳戶赴轅指名禀追。
該圳戶毋得廢弛圳務,籍端需索,緻幹查完,凜之慎之,毋違,須照。
右照給圳戶吳惠山準此。
嘉慶十八年十月日給分府。
第九三執照 執照 欽加清軍府銜、準補嘉義縣正堂、奉旨嘉獎加五級紀錄十次鄧,為給照管業事。
案據何溫氏及何啟緒,與何澄源即何虎頭互控争家業一案,饬據差傳兩造到案,先後提同質訊,供詞各執,即谕典史局紳理分,另立阄書。
嗣據何玉興以伊向何虎頭所買之田,經局抽換,又經給照去後;茲據何澄源以何溫氏所控之業,局已理明錄單,請給照管;并據何溫氏遣抱子何啟緒呈請給發印照阄書各前來,除分給歸管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仰業戶何恕記即何啟緒承買過何子茂、何子惠内菁埔港潭一口,稅銀五十元,契價銀一百四十元,址在内菁埔莊,東至元吉莊,西至大埤薄籬,南至何家田,北至何家田并至内菁埔莊為界,對符準憑照管業,須照。
右仰業戶何恕記,即何啟緒準此。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給。
第九四谕示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給發谕戳,以專責成事。
本年閏二月初三日,據監生黃溫和,即圳戶金源和禀稱:緣有職員周家麟,族正吳道中、黃振先,莊民陳九、黃阿荖、詹結等禀稱:竊三皂保大礁溪内湖莊系是兇番出沒處所,并枕頭山、鎮平、結首份、永廣等莊概系砂礫之地,雖有水源,沙漏地底,本欲墾開成田,乏水可灌,無奈栽種地瓜雜物,又被亢旱,少有收成,以緻地段荒蕪。
迨前年清丈升科納課,甚屬艱難。
茲麟等查監生黃溫和亦有地段孔多在于該處,且此人誠實可靠,堪以自備工本,開鑿圳道,疏通水源,以資灌溉。
麟等在外互相妥議,邀其出資,開鑿疏通,明議每甲逐年願貼水租谷四石,分作早晚兩季交納,以資工本,不得抗欠。
而黃溫和稱:開鑿圳道,疏通水源,工本浩大,伊雖不惜工本,不辭勞苦,但未簽請示谕存案,誠恐後日有土棍将圳頭斷絕水源,或有奸狡佃人抗納水租,或有藉端霸占,種種弊窦,贻累匪輕。
麟等再四思維,惟有懇請賜準,谕令黃溫和自備資本,開鑿圳道,疏通水源;一面示谕存案,以垂久遠,俾國課有賴,民食有資。
爰敢相率瀝情,佥乞恩準示谕等情一案,經蒙分别示谕等因。
和遵即措備資本,多請工人,不辭勞苦,督工開鑿。
現已水道疏通,墾準給發圳照,并給長行谕戳等情到縣。
據此,除批示并給圳照外,合行給戳。
為此,谕仰大礁溪内湖莊等處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即便遵照,立将給發戳記,謹慎收藏,以便逐年蓋用串單,向佃量收工本水租谷,以為執憑;倘有玩田抗納,許即指名禀追。
該圳戶務須修理圳道堅固,巡視圳水充足,是為至要,凜之,慎之,切切,此谕。
計發戳記一顆。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二十九日谕。
第九五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人藍高才,即藍吻、籃盾兄弟等,有自置應得阄書埤圳水路一條,又帶水田一段,共二段,坐落土名在四圍莊大橋上新仔罕港,開築擋門埤圳水路,灌溉抵莊、大茅埔莊田。
乃衆佃有明約字一紙,尊請付以藍高才為圳戶,定例按甲逐納租為憑。
今因乏銀應用,吻兄弟等商議,将此埤圳約字、水田丈單願付出借為胎,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吳成興家中借出佛銀五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吻兄弟親收足訖,三面言議約定,逐年每元銀願貼利息粟一鬥六升行,全年合共利息粟八十石正,按作早季在埕納清。
其利粟是要幹風搧淨,不敢濕冇抵額,亦不敢拖欠升合;如是少欠者,吻兄弟願将此埤圳水界内水租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不敢異言阻執滋事。
其銀自道光乙未年冬至前借起。
其銀不拘年限,若銀主自要用向前取讨,吻兄弟等在冬至前備足母銀,一齊送還銀主,贖回約字并丈單,各不得刁難。
保此埤圳水田系吻兄弟自置開築應得之額,與别人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吻兄弟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并帶合約字一紙,丈單一紙,阄書一紙,甘願退歸字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内佛面銀五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何開昌 為中人秦得勝 知見人堂叔藍寶 胞兄有土 在場知見人母親盧氏 同立胎借銀字人藍有吻、藍有盾 第九六規約字 同立定規約字人圳主周陳記,佃人周必谟等,竊思事貴有定,斯無糊混之虞;物必有規,庶免口角之患。
緣周陳記開辟霧裡薛陂圳以來,其田配食圳水者皆為吾佃,按甲配帶水份者務必均平。
茲因佃人周必谟之田,前付周陳記等開作圳路經過,周陳記等撥出圳水四甲,付其通流灌溉,任從決放。
奈時有旱潦,汴有高低,恐汴頂決水灌田,或遇水尾着番之日,未免有盈斂之殊。
爰是周陳記等與佃人周必谟商議,就此四甲水鑿為二寸四方,挖空透田,日夜長流灌溉。
自此定規,佃人不得擅自鋸闊,亦不得仍前決放;而過汴之水,乃得有常,着番之人,無慮不齊。
此系公同妥議,至公無私,二比甘願,各無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定規約字一樣二紙,圳主、佃人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嘉慶二十四年六月日。
立定規約字人圳主周陳記 代筆人周生标 佃人周必谟 在場人圳長周子貢
合衆田甲彩等具帖,佥請嘉城内張震聲官備資修築,原舊水谷一千零二十石,作四六分均攤,每甲加田底谷二石,逐年共加水谷田底谷一千三百四十石在額。
其舊埤原有十塊■〈禀〉者首年多費,每甲另加田底谷三石,貼與新埤長修築全埤三十塊■〈禀〉。
聲以緩成修築難,固辭不欲築,别請無人可築,是故不已,備資承築,被水沖崩兩次。
迨十月冬成,征收水谷田底谷,被田甲背約抗欠七百餘石,任催騙延,虧本太多,無可采買竿草、竹料;聲無奈,于本年三月間,貼白辭埤,将被欠扣起四百八十石,照約交還田甲,别請承築,及聲餘欠二百零石,卸貼新埤長。
而田甲覓請,無人敢築,現彩等懇稱田甲所欠水谷田底谷,懇限此十日内,先備還三百石,餘欠俟收四月豆、六月早稻,兩次納清,請聲修築抵下,不敢背約,否則該埤仍廢。
聲乃樂從,出為備資,再行修築全大埤以及水涵圳岸。
現在下雨之時,難作全大埤;若天晴,聲應趕緊築全大埤三十塊■〈禀〉;如或多雨,則就舊埤修築,田甲不得異言。
埤限四年為限;限滿,聲不欲築,應将全大埤三十塊■〈禀〉交還田甲。
或無全大埤,聲應扣出田底谷四百八十石,貼與下任新埤長。
其水谷定重每石連簍一百零六觔為準;如有背約拖欠者,任應埤長将田插牌出贌收抵。
口恐無憑,合将舊約字當衆焚化,再同立約字二紙,埤長執一紙,四六分田甲執一紙,各付執為照。
一、批明:如恐埤涵圳岸或有沖壞者,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司阜應先通知林仔埤甲、四六分田甲,不得刁難生端。
其圳岸埤長應修理至林仔莊尾車路橋止,并連修橋,批照。
一、批明:起鬥之時,倘遇埤涵圳岸或有沖壞,看系何莊值阄,應該停水,俟埤圳修完,将值阄之莊起水輪流,不得異言生端。
至林仔田一路小埤仔,定約高于田面一寸築汴。
有積泥者,過阄之時,即将積泥控去,不得恃瓊森端滋事;如有恃強不遵者,議以盜水同,罰戲金十二元充公,批照。
一、批明:不論四六分,有不法田甲偷挖圳洞漏空,現獲者議罰戲一擡,給賞工資銀二元,批照。
一、批明:逐年田甲該水谷田底一千三百四十石,要對佃人埕頭征收,應先納水谷,後納大租。
雙冬之田,有播早冬,不論田底水谷,早季埤長對佃先收一半,其四六分之田,不論林仔耕、下莊耕,水阄不許移易上下,批照。
一、批明:林仔莊田頭埤仔,原築造截塞住水,每緻贻誤大埤,兼乏六分之水,茲議照舊例,如遇洪水欲到,顧埤司阜通知林仔埤甲,将頭埤仔挖隙舄水,一免大埤之患,二救六分禾苗。
此系依舊約例,四分田甲不得阻撓贻誤;若有挖隙,後日顧埤司阜自應趕緊築造,批照。
一、批明:若埤務縱有不虞,大崩約天晴十六日,小崩約天晴六日,均應備料興工築造,不得挨延,批照。
光緒十五年三月日。
代筆林首 頂中埤莊埤甲黃清忠 外管事黃克修 甲首黃宜居、徐阿諒 後溝仔莊埤甲黃老鴨 外管事黃莊恭 甲首黃抱儀、莊阿近 同立合約字人林仔莊埤甲黃彩 甲首黃不、張添 同立合約,四六分田甲收執。
第八○合約字(溫厝南埤) 同立合約字人他裡霧堡溫角莊黃根、新厝仔杆廖庚、枋橋莊劉秀交、烏瓦磘曾林、猴悶溝劉順,暨衆田甲等,為整修埤圳,申明規約事。
緣我衆業戶田甲等,有公共竹頭角埤一口,灌溉溫厝角、猴悶溝等洋田園三十餘甲,原遵大租業主王德興管築,征收水谷。
及光緒九年間,該埤圳被洪水損壞,王德興不能修築,甘願卸還衆田甲出藤陳聯輝管理。
至二十年,聯輝退辭,佥議徐帆舍熟悉埤務,舉為埤匠,備資修築,通流灌溉,收征水谷。
訂限十年豐滿,聽徐帆舍退辭。
衆情悅服,已曆八年。
第因近年旱魃為災,埤圳泉水短少,爰再會議,具限四年,連上二年,計共六年,宜先整理埤圳堅固,申明約章,庶幾原流不竭,共歌大有之年。
謹将會議規約五條,并立合約字四紙一樣,每莊各執一紙。
其前立舊約字交埤匠收執,合并聲明,存照,行。
一、批明:埤圳逐年應于正、二兩月間及早修築堅固。
至風雨不順,沖崩埤圳,雨晴之時,趕緊興工,限十六日攔水入圳,小崩限十日攔水入圳,不得遲誤過期,批照,行。
一、批明:逐年修築埤圳工料及巡圳等費,均埤匠自行支理,與田甲無幹,合理批照,行。
一、批明:逐年每甲配納水谷八石,田底三石,冬底之日,經風煽淨,每石定天一百觔,在埕頭曝幹經風煽淨。
先納水谷,後納小租,不得違規短欠;如有短欠田底追讨,批照,行。
一、批明:限滿之日,水谷、田底谷二款應加減,宜再會議,該定立約為準,不得援例,批照,行。
批明:所有埤寮、田園現時荒蕪耕種,合批明,再照,行。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日。
代筆人洪省吾 同立約字人黃根外十名 第八一保贌埤字 同立保贌埤字人霞包連業主許傳炎、陳阿晉等,有承祖父開墾大埤一座,址在打貓北堡柳樹腳莊尾溪,水圳一條通流至蘆竹角莊頭大汴為止,分下流灌溉大埤頭、上鎮平海豐舊莊田面谷物。
今因大埤頭張榜、尼姑庵莊張瑞、蘆竹後莊張嶽、舊莊李文龍等四莊四股埤匠,今托保認人同來向贌,即日同保認将此埤圳交付四莊四股埤匠修築。
茲當耕種之時,四股埤匠當備菅草、竹木、福食、器具什物等項,修築埤圳以及碼頭圳壆,引水長流,灌溉四莊田面谷物。
其水田計共二百八十五甲六分,又配學田内田二十甲,合共三百零五甲六分,言約逐年每甲田配水粟十石,定限至十月冬成之日,重風灑淨,先水粟,後租粟,埕頭交納清楚,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就小租田贌抵,不敢異言。
其水粟如大、小租一樣;其課坡限至四年為滿,倘有風雨沖崩,四股埤匠等須當修理完固,交還業主。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付一埤字一樣四紙,贌埤字一樣二紙,共六紙,業主許、陳各執一紙,四莊埤匠各執一紙,存照,行。
計開規約: 一、議:埤寮田園交付埤匠掌理,逐年納大租以外,該贌稅銀若幹,以應換汴柱、汴枋諸費;或有餘剩,存為公項,不得濫開。
如或應開餘剩,查核無額,皆向四股埤匠跟讨,不得推诿,批照,行。
一、議:四莊大汴逐年守築工資諸費,系埤匠之事。
又鎮舊大汴守築工資諸費,系鎮舊之事,再照,行。
一、議:埤身、碼頭、圳壆及竹仔腳壆倘被水沖崩,限十日内,四股埤匠立即興工修築,不得失期,亦不得求緩求貼;如或失期,聽業主議罰。
任聽田甲派工,每甲派工一石,每工價銀一角,批照,行。
一、議訂:大埤草筵二十筵,各筵高一尺四寸,埤筚四十四片,每片闊八尺六寸為憑,至尾年依舊體交還;若無仍舊交還,四股埤匠等議備銀五百大元,交貼業佃,批照,行。
一、議:埤地以及寮地田園倘或有人侵占霸奪等情;如有此情,四股埤匠等立即傳單報知業主、田甲計較。
其應用費銀,業主坐四分,田甲坐六分,就三百零五甲六分均攤,不得推诿,再照,行。
一、議:四莊甲首,每甲首每年該新金銀粟五石,對埤匠量明,不許私對現佃短折盜收;違者,究革,批照,行。
一、議:冬成收粟,埕頭交納清楚,不得藉端折銀拖欠,抗拒不納;如有拖欠抗拒不納者,任從四股埤匠同甲首牽牛抵完工本;若不遵者,通知業佃共同力辦,批照,行。
一、議:四莊各汴費水粟谷,每甲首須當先期開具清單,送埤匠以便查核,不得扶同作弊,亂收贻害,再照,行。
一、議:逐年四莊願約水粟,每石明定天平重一百零二觔為準,不得狡展,批照,行。
一、議:涵口至四莊大汴,逐年清洗圳路者,系埤匠之事,不幹田甲之事,批照,行。
一、議:涵口至四莊大汴,逐年及私圳小圳者,首至尾各佃人照阄序次輪流;如若越規亂搞亂掘,登投甲首埤匠議罰;若不遵者,通知衆佃扭交業主理辦,批照,行。
一、議:寮内果子、竹木,交付四股埤匠掌理,各埤匠不得混行折取其竹木;寮内如要用者,通知各業主照值估價,不得亂砍,批照,行。
一、禁:大汴不準挖空、戽水、攔截、亂掘;違者,任聽耆董、甲首罰戲,力工銀十二元。
又四莊大汴及私小圳并各汴不準挖空、戽水、攔截、亂掘、亂搞;違者,任聽耆董、甲首罰戲一擡,力工銀四元。
若不遵者,通知衆佃扭交業主理辦;依然不遵者,公同禀究,批照,行。
一、議:每莊每股埤匠要水粟,逐年就于本莊甲首向收;若本莊不足股額,再向别莊收補,不得混行争收,批明,再照,行。
一、議:每莊或有橫逆之人不順理法,借端惹事,越約違規,仍就于本莊甲首、埤匠設法辨廉,庶免後禍,批照,行。
一、議:四莊每甲田,光緒二十七年大租戶貼銀二元,小租戶貼銀三元,現佃貼十工。
其銀作二期交付,至埤完成,一盡交清;若無交清者,埤匠先代借,至十月每元貼利四角五占,母利共還清。
現佃無貼工,埤匠先代倩,至十月每工貼粟二鬥,不得拖欠,至光緒二十八年俱免貼出,再照,行。
一、議明:上鎮圳之埤分,系是十四分,上鎮平人實承三分,并配上鎮圳田甲大小租戶及現佃,要貼工并貼銀,張瑞自當料理。
其埤又十一分,别莊承頂,不幹瑞之事,批照,行。
一、議:灌溉學田内田二十甲,仍前大圳流落南小圳共一,汴下溝石,車汴汴面宜下,汴南田四寸,不準過高;違者,同上禁大汴規約而行,再照,行。
一、議明:上鎮北洋張添田三甲二分、張添盛田一甲八分、南洋李隻田三甲二分。
因三小租戶願逐年小租赦免,交埤匠贌代納大租小粟,埤匠不敢許允。
時公議将三人之田,每年減配水一半,減收水粟一半,就合約内扣起四甲一分,實存水田三百零一甲五分,不得生端,再照,行。
一、議:下侖石涵水尾順流下大圳,不準攔截過枧,流落别圳;違者,同上禁大汴規約而行。
或是上埤買者,宜通知鎮舊、甲首,再照,行。
一、議:此任之水租,每田一甲應配納水租粟十石,限至此任四年為滿,以後仍舊前任規約施行,再照,行。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日。
同立付埤字人業主許傳炎 陳阿晉 保埤人張水吉、曾傳、張添發、陳蔭 甲首人張盤、張傳宗、許昌、張瑞 第八二 招贌水圳合約字 同立招贌水圳合約字人圳戶萬長春,即圳主李紹宗、李紹經、李紹年、李石朝,贌圳人簡啟成。
緣宗有先父李春波建置遺下東勢清水溝莊萬長春水圳一處,水頭一道,分為三條通流灌溉各莊田地,其各佃戶俱登明在佃頭簿内。
并帶圳寮二處,又■〈馬蔔〉船一隻并帶竹圍、花木、枧子,又帶陡門、浮枧、木木函一概在内。
又另帶寮内對象及修圳器具,載在油格簿内,分作二本,各執一本。
今因事務浩繁,難以兼理,欲将此水圳出贌于人,爰是托中引就贌圳人簡啟成前來承贌,當日憑中議定,贌圳人備出無利碛地銀六百大元正。
銀即日同中保人交宗等親收足訖;随将水圳并圳寮、■〈馬蔔〉船各件器具,并陡門、浮枧、木■〈木函〉、圳道,又圳頭、溪頭各處石簻,一概修理完好踏明,交付贌圳人前去料理。
明議每年贌圳人應納圳租粟九百八十石,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清楚,早季該圳租粟六百八十六石,晚季該圳租谷二百九十四石。
屆期務要将收入租粟向日曬幹,經風搧淨,不得以濕冇抵塞,若非遇風災水災,亦不得少減升合;如有少減者,應将碛地銀付圳主扣抵足數;若有不敷,就保認人賠足,任從将水圳起清,另贌他人,不得異言。
若莊中科派什費,是贌圳人之事,與圳主無涉。
該圳議贌十二年為限:自光緒戊戌二月終起,至庚戌年二月終止。
限滿之日,自當将碛地銀備足,送還贌圳人;而贌圳人亦應将圳道并圳寮、■〈馬蔔〉船各件器具,及陡門、浮枧、木■〈木函〉、又圳頭、溪頭各處石過修理完好,交還圳主另招别佃,各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招贌水圳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中保,宗等親收過合約字内無利碛地銀六百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贌圳之人,每年所收水租粟如有被衆佃拖欠者,不論多少,贌圳之人應自己向佃取讨,不幹圳主之事,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水圳逐年應給看視圳道者之粟,系贌圳之人支理,不幹圳主之事,批明,再照。
一、批明:每年早晚兩季,贌圳人應納水租谷,明議:頂下寮兩處俱作對半照數配納,不得增減,批明,再照。
一、批明:逐年贌圳人應納水圳租,若無遇風災、水災,要照數完納;倘遇風災、水災損壞田稻,其水租有被各莊佃人裁減,圳主與贌圳人自應照所收租額,臨時酌議攤減完納,批明,再照。
一、批明:自未贌以前,有被佃戶拖欠舊圳租,應歸圳主自收,與贌圳人無幹。
若限滿之時,将圳交還圳主,所有限内被佃人拖欠水租,亦歸贌圳人向佃自收,與圳主無涉,批明,再照。
一、批明:若限滿之年,欲将圳退贌者,贌圳人應于是年八月半前,送定銀為準,不得異言推诿,批明,再照。
一、批明:圳寮二處:一在竹林莊瓦屋一座,一在大埔莊茅屋一座,每年另應圳寮稅六十石,系宗應得之額,與别房無幹,每年早季收之日,自當納宗清楚,不得拖延少欠。
倘圳有損壞之處要修理者,宗應出木料,贌圳人應出工食,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水圳倘被大水沖崩,損壞圳道,自當買地開圳。
其地價系圳主自理,其工食系贌十人應出。
徒門及浮枧、木■〈木函〉如有損壞要修理者,圳主出枋料,贌圳人出工食,不得推诿,批明,再照。
一、批明:贌寮二處有栽種竹圍、花木、果子,又圳頭堤岸有栽種樹木,議明贌限年内以及退贌之時,不許砍伐,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水圳,宗等四房阄分之時,振作十四份内抽出六分,歸付宗作出嗣并酬勞之額。
又宗次房應得二分,共八分,應收無利碛地銀三百四十二元八角八點,又全年應得水租粟五百六十石。
其餘石朝、紹經、紹年三房,每房應得二分之額,共六分,各房應收無利碛地銀八十五元七角一點,共二百五十七元一角三點。
又各房每年應得水租粟一百四十石,逐年計共四百二十石,各自向贌圳人量收。
各房各設油格簿一本,付贌圳人登記,以憑會算,足與不足,各無幹涉。
若限滿退贌之時,各房應将所收無利碛地銀照數取出,交還贌圳人收訖,各不得刁難,批明,再照。
一、批明:逐年陡門并浮枧、木■〈木函〉如有損壞要修理者,預先通知,所有應用木料若幹,明議贌者要先出金采買,記明在簿,然後将圳主水租粟作十四分均攤,付贌圳人扣抵足數,不得異言,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四(歲次戊戌)二月 日。
代筆人 黃陸成 保認人 石朝 為中人 紹年 同立招贌水圳合約字人圳主 李紹經 李紹宗 贌圳 簡啟成 第八三之一合約契字 同立合約契字人大甲街圳戶王永浩源、樸仔口修理圳務銀主張克仁等,前年間,王瑤記自備工本金,開築内埔水圳一條,水源由七塊厝前經過,通流頂下月眉四塊一帶地方。
因子年來洪水為災,屢被水沖崩,損壞水源,不能疏通,該良田變為荒埔,錢糧國課無依。
源等六房叔侄會議,難以籌款,願将此水圳托中保招得樸仔口張克仁前來修築,所有圳務一切章程,豫定條款,開列于左。
張克仁股份自備工本前來,修繕圳務,按現開用費銀二千元,面約張克仁股份自理,與永浩源房内無幹。
倘限内逐年修理圳途之費,應歸張克仁股份自當,不得異言滋事。
各人喜悅,定限十年内抽二年,系前修圳借張程材之項,按二年母利還清,将水圳交付張克仁掌管。
及前後所應抽他人四成之田,應歸張克仁出贌,以及房公租十成之谷四成,仍歸張克仁收用,以為工本之資。
其水圳自己亥年十月起,至己酉年十月止,限滿之日,水圳應歸還圳主,不能言及修理費金若幹,亦不得藉端抗還滋事。
而圳主應當就約所行,未滿年限,不能另招别人修理。
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契字一樣二紙,谷執一紙為照,行。
第一條:定限十全年為期,内抽二年,抵還張程材母利。
限滿之日,該水圳自應歸還圳主;而銀主所花費項、圳金等,至滿期抹銷,批照。
第二條:按修理圳金二千大元,議歸銀主自備工本金開築修繕,不幹圳主之事,批照。
第三條:面約銀主自應照所開之舊圳路,由頂下月眉莊田園灌溉,通至四塊厝莊田園充足,不得擅自挪移,引灌别處,開築圳路,批照。
第四條:面議所有四成之租谷,逐年付交銀主收作工本之資,後日銀主不能言及修理圳金若幹,批照。
第五條:面約六房之私田及公田,按十分仍抽四分,付出工本金之人收用,批照。
第六條:公抽四成之田額,例應歸股内修圳之人出贌招佃,批照。
第七條:所有水圳灌溉之田園,前後應抽他人之四成租谷,一切歸修圳之人收用,批照。
第八條:面約每年圳路被風雨崩壞,修理圳工金等項,系銀主支理,不幹圳主之事,批照。
第九條:六房無論公私房分之租谷,俱作兩季均收,不能拖延,批照。
第十條:期限未滿,不得招贌别人;及至限期已滿,修圳之人立即将合同圳約交繳,圳主自行主裁,不幹修圳人之事,批照。
第十一條:面約銀主合股修繕圳路,自當協力料理妥當,祈望源遠流長,批照。
第十二條:限十年已滿,面議己酉年終,其修圳費金系張程材自行獨理,不幹圳主之事,批照。
第十三條:彼此會議,兩相喜悅,憑中保面前立契約一樣二紙,蓋印各執一紙,永遠為憑,批照。
第十四條:己酉年限已滿,其水圳若無修理者,則将己酉年晚冬租谷抵扣修圳之費,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歲次己亥)十月日。
在場人王采臣 為中保人李屘 代筆人羅凱臣、王永浩源 同立合約契字人張克仁 張克仁 批明:與王家立約,系張克仁之名目。
其份額,張天德應得二股、敦禮二股、文瑞半股、萬成一股、張德枝一股半、張派、張蚶二股,共九股,分抽出天德二股、敦禮二股、文瑞半股、萬成一股,共五股半,于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退與張派、張蚶承頂,其退股價銀八百二十五元,理合批照,行。
批筆廖鏡堂。
第八三之二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 同立合約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張啟春、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情因前年間,舊股公條張克仁與王家立約,修理王永浩水圳一條,灌溉上、下月眉莊田園等處一帶地方,約限十全年為滿,抽出末二年,抵還張程材之額。
自庚子年修理,至癸卯年早季,共收七冬租。
因水圳無所得利,開費不敷,股内難以合理,張克仁份下之五股半自己退辭,不欲辦理。
爰招新股張啟春、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公議以合源為公号,再備資本八百二十五萬元,付交張克仁份下五股半人等親收足訖;該水圳五股半,交納新股張啟春、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承管,任從合于舊股三股半,仍分為九股,前去按辦管理修築。
其水圳等利,按作九股均得;而修理開費,亦作九股均攤。
誠恐口說無憑,爰同立合約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四本二式,各執一本,付為永遠存照。
批明:十年限内,本拟抽出末二年,以補張程材前備與王家修圳之項。
現新股人等再為公議,将末二年所收之租踏為公收,另按銀一千一百元,候至第八年終,即交張程材之阿沛兄弟收回足訖,以抵末二年之額;倘若第八年終冬至期,每股人等若無銀抵還阿沛,将末二年歸張沛自收,批照,行。
謹将新、舊股份名次列明于後: 張啟春新股一股半,應出龍銀二百二十五元正。
廖鏡堂新股二股,應出龍銀三百元正。
張青雲新股一股,應出龍銀一百五十元正。
張沛新股一股,應出龍銀一百五十元正。
舊股張啟春一股半正。
舊股張沛一股正。
舊股張蚶一股,此股限至第八年終為滿,批照。
以上新、舊股份合九股是實。
謹将抽王家田四成,以及諸姓田四成,總共甲數列明于左: 謹将合約四本:元、亨、利、貞,每人名次收存,列明于左: 元字張青雲、張沛收執,亨字張蚶收,;利字張啟春收執,貞字廖鏡堂收執。
光緒二十九年(歲次癸卯)九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張沛、廖鏡堂、張啟春 張青雲 張蚶 代筆人羅開親 一、批明:此光緒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張沛抽出二股,退與張啟春承接辦理,批照,行。
謹将上、下月眉直透樟腳即止四成田甲數、佃戶開列于左: 一、抽王俊月眉頭張月成田五甲,現耕細人吳太(以下略) 謹将上、下月眉直透樟腳即止四成田甲數佃戶開列于左: 一、抽張沛月眉莊四成八甲,現耕佃人莊鶴(以下略)。
謹此灌溉新耕抽收四分甲數佃戶開列于左: 一、抽茶鋪四成田一甲三分九厘,現耕佃人張桀(以下略)。
第八四退頂辦字 立退頂辦字人謝溪,緣前年蒙■〈艹禀〉果洋衆田主等延溪充當埤長,溪是以傭雇工人,開築埤圳,用費銀一百大元,逐年竭力修造,未嘗水份失其灌溉。
今因無力承辦,自情願将此埤長退與蕭六藝官承充頂辦,蕭六藝備出埤底銀一百大元正,補貼溪前年用費。
工資銀即交收足訖;其埤圳,蕭六藝自應認真修築堅固,不緻埤水灌溉不敷。
每阄水份貼薪勞粟一石,計共八十阄,合共水粟八十石,早、晚二季,付蕭六藝收取,以為修補圳費,衆田主等不得少欠。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辦事一紙,并帶願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照行。
即日收過退頂辦字一百銀元完足,照,行。
嘉慶二十四年月日。
代筆人鄭英豪 知見人田主魯合外二十一名 立退頂辦字人謝溪 第八五出贌字 親立出贌字人總理張振绶,有承祖父遺下十八張水圳一條,帶埤一個在内,凡十八張田,藉此圳水灌溉者,逐季按甲完納水粟。
今因自己乏力修造,将此圳及埤出贌,于是托中招得族内茂官、萬岱官、陳文龍官等出首承贌。
三面議定于鹹豐九年起,至鹹豐十四年止,每年圳租粟六十石,分早、晚兩季完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聽绶實時讨起,另贌他人。
其九月重陽佳節,筵請衆佃圳主,應出酒席銀八大元,系绶支理,與贌主無幹。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贌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鹹豐八年十月日。
親立出贌字人總理張振绶 為中保人總理陳武 第八六舊社埤水利組合契約 甲号:舊社埤水利組合規約 茲遵奉台灣公共埤圳章程舊社埤利害關系人等議定組合規約,以期保全水利。
其所定各條開列于左: 第一條:本規約内所稱利害關系人,即系灌溉舊社埤水田園業主、佃戶以及管理人等。
第二條:利害關系人所有應行責務一切如左: 一、管理人每年于用水時期以前,應以不妨礙灌溉之法,将本碑岸破壞之處斟酌修築;抑或将埤内之土砂掘鑿,使埤水周流灌溉。
二、管理人須照此規約,将本埤圳保守萬全。
三、管理人應用顧埤一人、巡水二人,以便覽視埤岸,并巡視公圳(系分水門以内)、支圳。
四、本埤水源全賴許縣溪溪流為主,故管理人于修築埤岸及分用溪水,須與下流之田仔廍埤、大埔埤之埤長斟酌舊例,妥為商約,以免彼此争較溪水,滋事生端。
五、管理人須修造埤岸圳上所設橋梁,以便通行來往。
六、管理人若于該年前期(自一月起,至六月止)或後期(自六月起,至十二月止)份所屬水租征收後解除職務,該前、後期内修築埤岸及一切管理諸費,應歸該管理人支理。
七、管理人每年應捐出金一百元,以充關帝廟、公學校經費。
八、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等,須将管理諸費按定每年前、後二次,每一次照灌溉田園,每一甲一瓣支圳七三銀四元;二瓣支圳七三銀三元五十錢;三瓣支圳七三銀三元。
其中前期定至六月為止,後期定至十二月為止,繳納管理人。
但屆期有不受埤水灌溉者,該期内不須繳納水租。
九、前條之水租,其前、後期内,不論管理人有無修築埤岸,凡有受埤水灌溉者,均應繳納。
十、自圳頭至分水門之公圳(長□丈),組合人應照左開方法,各出人夫,協力修理,使埤水得以疏通。
(一)、組合人按該灌溉田園甲數分修,每一甲按公圳之長□丈自行修築(但諸事須聽埤長及工頭指揮)。
(二)、各人應行修築之處,若遇有事不能自行修築,該修築諸費,每一甲定以七三銀□元繳納管理人;但管理人須先自雇工代為修築,俟完竣之後,向該繳納之人征收費額。
十一、各支圳應由灌溉關系人協力修理,但諸事須聽埤長後工頭指揮。
十二、灌溉關系人若知有人妨害本埤圳水利,應随時通報管理人。
第三條:利害關系人之所有利權如左: 一、管理人應照第二條第八項,向灌溉田園之業主及佃戶征收水租,以為管理諸費。
二、所有外新豐裡關帝廟前舊社埤所屬之田二甲,其出息款項歸管理人收入,至于租稅及其餘諸費一切,歸管理人支理。
三、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惟照此規約各條履行一切責務者,應受埤水灌溉。
四、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若于灌用埤水知其有阻礙之時,可照規約,迫令管理人修理。
五、埤内所産之魚類,若有無礙于灌溉之時,聽組合人共同捕獲,但必經管理人許諾方可。
第四條:本埤圳須常設管理人二名(即正埤長、副埤長之謂)、工頭一名、顧埤一名、巡水二名,以便管理埤圳;但副埤長應歸工頭兼辦。
第五條:前條之管理人,由利害關系人中公選品望端正之人;至若顧埤、巡水,由管理人于關系人中選舉妥人使用。
第六條:管理人選定之時,應禀請地方官廳許準。
第七條:管理人即正埤長、副埤長,于此規約内各條,均有一同之利權責務。
第八條:管理人之在職年期,定以三個年為限;但年限中若因職務懈怠,有不益于關系人之事,不論何時,皆可解除任務。
第九條:若要解除管理人任務,或要改選他人管理,抑或要商議管理人一切行為,組合人可由各莊公選總代一名,以議定此事。
第十條:組合總會,必經組合人三分之一以上有倡首者然後開會。
至于議事,須組合總員半數以上能同意者,因而議定。
但在此時,組合人聽從方便,由各莊選定一名以上之代議人,然必半數以上有同意者,乃可議定此事。
第十一條: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保全埤圳并掌管灌溉一切事務。
二、須備水租、賦課征收簿及經費支出簿,凡有出入逐一記明。
但水租征收之時,應以領收證亦付納戶。
三、凡水租之征收額及經費之支出額,每年分前、後二次,禀報地方官衙。
四、指揮監督顧埤、巡水之事。
五、關系人中有因水利灌溉互相争議者,妥為調停等事。
六、召集灌溉關系人,使之補修公圳、支圳。
七、處罰背約者等事。
其餘,如遇有緊要事宜,開設組合會,充為該會會長,以整理所議諸事。
八、凡埤圳一切事宜,總代、利害關系人等事。
第十二條:工頭須與正埤長妥議,應辦補修埤圳工事等事。
第十三條:顧埤者專任監視埤岸,巡水者應巡視各圳。
第十四條:本埤圳組合事務所,設于□□,稱為舊社埤水利組合。
第十五條:利害關系人不得圖謀私利,複給與埤水組合人以外之田園魚塭。
第十六條:既設之公圳、支圳,非經組合會議禀請地方官衙許允,不得擅自更改位置。
第十七條:此規約内組合人所有一切之利權責務,均與灌溉田園之業權以及佃耕權相為維系。
第十八條:此規約内管理人所有之利權,不得擅自賣買,亦不得讓與他人。
第十九條:管理人雖解除職務之後(即因官廳命令及組合會議定,抑或自己辭任等事),其在職中一切利權責務亦應逐一履行。
第二十條:利害關系人若違背此規約者,由組合會及代議人議定,征收違約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但違約金充為組合公費。
光緒二十八年七月七日立約。
舊社埤水利關系人保西裡七甲莊水番總代蔡謀外二十名聯署 乙号:舊社埤水利組合規約 第一條:本組合系遵照台灣公共埤圳規則,為保全灌溉利益起見。
第二條:本組合稱為舊社埤水利組合,事務所設在歸仁北裡大道公廟莊之大道公廟内。
第三條:本組合系将舊社埤圳灌溉區域内之田園業主、佃戶以為組成。
第四條:本組合設左開辦事人員: 一、埤長一名。
一、副埤長一名。
一、工頭一名。
一、書記一名。
一、顧埤一名。
一、巡水二名。
第五條:埤長總理組合事務,為組合總代。
第六條:副埤長幫埤長事務,如遇埤長有事則代理。
第七條:工頭承埤長之指揮或委托,應照範圍,擔任補修埤圳工事。
第八條:書記承埤長命令,辦理事務。
第九條:顧埤系巡視埤岸。
第十條:巡水系任巡各水圳。
第十一條:埤長及副埤長由組合會議員公選。
第十二條:工頭職務,歸副埤長兼辦。
第十三條:書記、顧埤、巡水等,皆由埤長選定。
第十四條:埤長、副埤長之任期,以三周年為定;或至期再選連任,亦屬無妨。
第十五條:本組合設置組合會。
第十六條:組合會議員者,應于灌溉區域内各莊之組合員互選一名。
第十七條:組合會議員之任期,以五個年為定;或至期再選連任,亦屬無妨。
任期内如有改換人員,其任期則以前任者未滿之期為限。
第十八條:組合會之議長,以埤長充之;如遇埤長有事,副埤長即代理。
第十九條:組合會議決事故如左: 一、組合規約改正及變更事件。
二、組合費之豫算協議及決算報告認定事件。
三、組合費、人夫、現品、賦課征收方法酌定事件。
四、組合所關财産處分關系事件。
五、組合員處分所關事件。
六、其它重要事件。
第二十條:組合會每年應開二回以上。
第二十一條:組合會由埤長召集。
第二十二條:組合會議員出席者非過半數以上,不得開會議事。
第二十三條:組合會所議之事可否?以過半數者定議。
若可否同數之時,則由議長決定。
第二十四條:本組合員于灌溉區域内之田園,受灌溉給水,但水量應照舊例分配。
第二十五條:本組合員應由埤長賦課之組合費(水租),每年分作二期,前期定以七月末日;後期定以十一月末日為限,應納于本埤長。
第二十六條:本組合員應納之組合費(水租)依左記标準,賦課但照組合會所議定則,可得增減。
一、一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個年金七元。
一、二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個年金六元。
一、三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個年金五元。
第二十七條:本組合員應由埤長配賦人夫、物件,須依期出頭繳納;但出頭繳納位處,須從埤長及工頭指示。
第二十八條:本組合員凡欲将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所有利權移轉之時,必須将情禀報埤長。
前項遇有禀報之時,埤長須将組合員異動方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組合員不得将圳水供灌溉區城外之處;但經組合會決議允準之時,則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本組合員發見有破損埤圳之原因,及有妨害埤圳,須速通報埤長。
前項遇有要急速防禦或制止,組合員須應急處置,其費用該埤長應由組合費支出辦償。
第三十一條:本組合員應出人夫或現品不納之時,埤長應行代辦,追收費用。
第三十二條:違背本規約之時,由組合會決定議罰,違約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
第八七谕示 台灣縣邑主葉堂谕:查驗李定邦等繳合約十四紙,系嘉慶十六年三月間,草鞋墩山腳莊衆業戶李寝等所立。
言明十四阄内水份之人,照分鸠銀一百二十六元,與圳長收入,資需工食,得便用力疏決。
所有上季圳流,與十四阄内出銀者輪灌;下季照原通洋衆分。
至該圳水汴原有定處分流,有後辟埔田不在本圳水份内之額,雖有分汴,水份須灌汴下額田,不許順便混藉上截及濫踏水車,擅用吊槔等語。
訊悉:所控之水份,名曰小險圳,系灌草鞋墩一帶高田,舊時圳水不敷灌溉,隻可布種單季,自十四阄内開浚之後,始得布種兩季,但水源不盛。
天時多雨,尚可分灌他田;若遇旱歲,僅足敷十四阄份内之業。
常年李妙等雖無水份,亦或布種早冬,以望時雨;如雨水充足,亦獲豐收,習為固然。
茲值舊今兩年俱憂亢旱,去年猶未滋口舌,至今歲則計圖自利,公然布種早季,截水灌溉,有水份者出而擱阻,轉被呈控,殊屬刁健可惡。
并訊悉:小險圳所溉之田,惟十四阄份内之業,得種早季,不聽水租,以份内先已各出重資也。
至晚季時,天必多雨,則不論份内份外,任其布種,令佃各出水租,以備修圳之資。
今斷李定邦仍照舊約秉公辦理圳務;李妙本無水份,隻得專種單季,不得利己損人,緻幹衆怒。
至匏仔藔地方之田,李妙等布種晚季,仍應照常完納圳租,毋得借口違抗,重啟寡端。
着令各具結完案,所繳嘉慶十六年三月間約字,着即照抄一紙附券,原約及契據均各發還,此谕。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八八移文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移知事。
案蒙台藩憲邵劄奉爵撫憲劉劄開,據署埔裡社通判吳本傑禀稱:竊卑廳地方附郭田園數百,土壤膏腴,祗以水利未興,僅種雜糧;且城關内外掘井無泉,開溝無水,街民惜水如金,幾至有求水弗與之勢。
卑職留心訪查離城十餘裡之牛洞莊進内山二裡許,有大坑一所,水源極旺,俗呼南烘坑。
其水傾注下溪,俗呼南烘溪。
道光年間,有土番在溪底堆石作埤,開一小圳,俗周南烘圳。
因該埤地勢窪下,圳道不長,僅溉南隅田百餘甲;若在山上坑口地方築埤分流,開一大圳,循山而行,勢如建瓴,可灌附郭數百甲田地,并可挹注城内,更可墾辟東山山麓一帶荒埔以為水田。
卑職親履其地,召匠秤地估工,約需工銀三千兩左右,疊次招徕,無人承辦;以前人未興之利,謀之究情難與慮始之民,此亦事勢之最難者矣!若據請公款,又恐山石難鑿,無力賠繳。
先于二月間,據民人陳永來呈控:餘黃連強占南烘圳。
經卑職查明,該圳向為豪強者占踞,陳永來亦系占踞巫文生之業,因批革餘黃連,候晚冬後,另行招充,以杜争端在案。
旋據業戶羅義興等具禀保人接充,并堂供餘黃連倚總理餘清源之勢,不修埤圳,強收水租,緻冬收歉簿,衆佃不服。
又據東角總理餘清源具禀保人接充各等情,均批令公同妥商,承開南烘坑口新圳,即準兼管南烘溪底舊圳,饬即禀複。
乃餘清源等冀享舊圳之利,不費新圳之本,延擱不複。
卑職會同林管帶勝标,督率屯兵出哨,順道複勘新圳,行至史老榻防營,晤見餘清源,詢以開圳之事何以久不禀複?該總回以舊圳水租有限,新圳工本浩大,力難承辦等語。
适五城堡總理陳水泉、吳和奇等因公禀見,卑職谕勸約股令開南烘新圳,成工後準照向章一九抽租,并南烘舊圳歸其一手經理去後。
茲據陳水泉等禀稱:踏看新圳地勢,不特工本甚巨,而中間石壁四十餘丈,能否鑿通,尚難逆料;但既奉谕示,不得不遵照試辦。
現已約股二十八份,每份先出銀一百元,成敗不計也。
但恐成工之後,有土豪複萌故智,藉詞争奪,訟闘不休,必須詳明立案,有地方官作主始敢承辦。
可否之處?專候示下等情。
卑職查該總理等鑿石開圳,不惜工本,雖不僅為公起見,而于地方大有裨益,不得不據情轉禀,察核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
據此,除批如禀,準令陳水泉等集資開鑿南烘坑口新圳,以興水利,仰即出示曉谕遵辦,此繳印發外,劄司即便一體饬遵,并移台灣道知照等因。
奉查此案,先據吳倅具禀到司,業經批示準予開鑿新圳,以興水利在案。
茲奉前因,除移台灣道憲唐劄同前因,合就移知,為此備移貴府,希即查照辦理,須至移者。
右移 埔裡社分府吳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移。
第八九谕示 特授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吉,為據情轉請勒石,以垂永久事。
嘉慶八年十二月,蒙準臬道憲遇、台灣府慶劄:查彰屬東勢角民番争開水圳一案,妥為查辦馳覆等因。
本分府經于本年新正巡查莊社,行抵東勢角途次,據該處社番土自馬下六四老,阿多罕社郡乃那鳥,甲首潘學文、馬下六郡乃阿沐,阿馬轄莊民林時猷、蘇幹萬、吳龍生、劉金秀、張孟新、謝恩赓、葉振旺、賴德永等,為蒙導兩情協洽等事,佥呈詞稱:竊六等番田民田,俱共陂圳水,照汴分流灌溉。
祗因舊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損,兼之水源長遠,難以流通,即極力修整,遇農忙水亦有缺,以緻田禾失收,番民均受其苦。
是以籌議另擇地勢,開鑿新圳,透合舊圳,接濟分流,番民均有裨益。
莊民林時猷等先經禀明縣主,蒙批:候饬該通土協力興工修築等因,并蒙前憲着差協同通土查覆在案。
茲蒙仁憲親臨開導,足見恤愛民番至意;惟是新圳要由番田開鑿,茲遵導願照丈明闊狹,按一甲應補番之損田大小租粟一十六石。
至有番田在新圳之上,未得接灌新陂圳水,莊民應即協同社番,共築原舊陂圳以滋灌溉,不緻番田缺水失收。
現在六等番民相安,兩情協洽,公同立約,以垂永久,理合各具依結,并約三紙,呈叩懇恩将約蓋印,給發民番執照,留約一紙備案。
據情詳明大憲給示勒石,并懇營銷縣案,民番戴德,永頌甘棠等情,并呈繳合約。
竊思耕農必盡乎溝洫;規約當遵守而勿墜。
茲東勢角原有民番舊築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業。
祗因舊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農忙,即拚命整理,水亦有缺,以緻田禾失收,課命兩懸,番民均為受慘。
是以相議量度地勢,鸠資另開新陂新圳一條,透合舊圳接濟通流,以助不足。
惟是開鑿新圳,在番之内疏通。
且間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懷疑,恐立新圳,莊民棄舊圳而不行合力修築,番不無缺水之虞。
茲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屬比鄰,務宜一視同仁,守望相助,籌議妥協,民番均有裨益。
爰即議列規條,同立合約,呈請備案勒碑垂遠,日後永不得背約,各執為照。
據此,業經據情轉禀臬道憲遇,牒呈台灣府慶,準批:來移查辦彰屬東勢角開圳一案,已據該處社番馬下六等及莊民林時猷等妥議息争,合具結約,呈請給示勒石銷案各緣由,具見辦理妥洽。
希即由廳給示勒石,以垂永久,并将呈繳合約蓋印,分别給執存案。
一面饬縣将控案注銷,務期民番兩相和輯,勿緻再有争端,仍候臬道憲批示,此複等因。
除行縣注銷案外,合行錄批示谕,并令摹寫勒石,以垂永久。
為此,示仰東勢角社番、莊民、佃戶人等知悉:爾等番民耕種番田、屯田,所有新舊灌溉陂圳,務宜遵照本府批示及印發條議約規,協力修築。
俾水澤沾足,各資溉灌田園;仍須守望相助,樂業安耕。
倘有民番違例越規以及竊挖水汴滋生事端,許該通士、鄉保立時解官究辦,決不稍為寬貼。
仍将頒給示谕,端楷照繕镌勒上石,并印榻碑摹四本繳送,以憑分别申送發行備案,各宜凜遵,毋違,特示,須至碑摹者。
嘉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給勒石發。
第九○谕示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軍功加一級記大功十次李,為嚴禁破埤害課,以杜滋端事。
案據西螺堡業戶廖靖忠、廖拔西、張甘霖、廖拔琦、蕭源盛、張瑞澤、陳德豐、張瑞豐、張昌佑、廖世恒、汪林榮,埤長遊典成、廖魁等禀稱:緣西螺堡鹿場埤原就觸口築筍,欄水入圳,灌溉四十餘莊田禾;上供課帑,下資民生,所關非淺,久載府志,凡有竹筏由溪經過,從不敢沖犯課圳。
向定以四月半後為期,必有溪水滿過埤岸,始許過筏;稍能傷礙,則應折筏擡過,曆來如斯。
無奈溪頭巨姓,聚集匪徒,結黨立股,凡有過■〈筏外罒内〉,必向買路,由淺入深,竟成利薮;無論有水無水,隻要■〈筏外罒内〉夫多錢,即行破埤放筏,任水别流,害及田苗枯槁,日久成慣,不能阻止。
曆年以■〈艹佳〉苻之風,相續于道,即次示禁,并親臨焚毀,未能鋤滅。
此二月二十日,巨魁張夏、張察再行破埤害禾,埤長向阻被毆。
衆佃望水情迫,于三月初九日,截獲張夏、張察,同筏夫張婿、黃保禀解究辦。
蒙堂訊将張察、張夏刑責枷示,并令張察、張夏賠資修築,出具以後不敢破埤甘結邀案;一面出示嚴禁該處人處務須依照水時,必有滿過埤面,始準過筏。
忠等敢不凜遵。
惟該處習惡成性,移時即違,非蒙就示勒石,豎立埤所,以垂永遠,恐無以杜複萌。
合亟瀝情佥懇,伏乞電察國課攸關,恩準勒石示禁,以垂永遠,沾感切呈等情到縣。
據此,案查先據業戶廖靖忠等佥禀張夏、張察等擅破課埤,當經差獲到案,分别責懲,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附近居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各安生業,毋許結黨包抽筏費,所有竹筏,俟圳水通流滿過埤面,方許順水撐載,不得再行掘毀課埤,複滋事端;倘敢故違不遵,仍在溪頭等處截索筏費,掘毀埤圳,一經察出,定即嚴拏究辦,不稍為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七年五月日給立石。
第九一執照 即補府調署宜蘭縣正堂彭,為給照事。
茲據頭圍一快保廬廷翰禀稱:有承父遺下東勢羅東二皂堡月眉莊自鑿水圳一道,溝底八尺,連兩岸計共一丈二尺。
水源系由阿裡史自埤泉水導出,灌溉十八埒月眉莊,概分打那岸埤頭各等處,地名月眉埤仔,經蒙翟廳憲發給印照在案。
當時系屬自埤,佃衆雖有配納水租粟者,亦屬陸續支收,惟贻工本而已,未有照章交納。
祗因風雨為災,牆墾崩壞,即該印照概被埋沒無從取出,是以赴轅禀請,恩準再給印照,以憑管業等語。
準即迅派内丁協保,克日會地查勘明确,果否此情,務要據實禀複。
複據該役等禀複各前來,立即協保克日馳往該地查勘,果有圳道,并據該莊耆老皆稱此圳果系廬永昌自辟之業,各等語。
除批示外,合行發給印照,以便執掌。
該圳戶務宜自備工本,迅即修築,開鑿圳道疏通,免緻衆佃逐年乏水紛紛争較。
其有配水灌田之佃者,本縣公定章程在案,每一甲全年應納早晚水租粟三石正,務要收成之日,灑幹好粟,交納清楚,不得拖欠等情。
為此,照仰該圳戶知悉,合應遵照辦理;倘圳道完成之日,禀複到縣,并給谕戳,合行出示曉谕該莊佃衆一體知悉,母得故違,此照。
右給圳戶廬永昌執掌。
光緒十年閏五月二十一日。
第九二執照 台灣噶瑪蘭撫民理番海防糧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照事。
照得嘉慶十六年九月十八日,案據辛仔罕等莊墾戶吳化、賴嶽暨各佃社番、通土等佥禀稱:化等與社番雜墾該處田畝,缺乏水源墾鑿圳道,鸠集相議,擇到四圍二結份頭吳惠山界内湧出泉水數處,堪開圳道。
爰請吳惠山出首,自備工本,堤築陡門,聚水灌溉各佃田畝。
公議逐年番界,每甲完納圳主水租谷四石二鬥,在埕量收截串;社番自耕,每戶議貼工資谷六鬥六升,本料亦系社番采辦,交付圳主需用。
社番該田若贌漢佃,亦應照約每甲逐年完納水租谷四石二鬥,以應圳主修築不懈,永資課命。
但漢番各佃良莠不齊,恐有挨延控納,任憑官究追,以儆效尤。
公議已定,随即立約呈官存案,以垂久遠,佥請給照,迅饬吳惠山趕緊興工報竣,無非憲台所賜也。
理合夾繳合約一紙,佥叩伏乞課命攸關,俯準給照,以便管理,俾充國課,民番讴歌,沾感切叩等情。
卷查前分府批準饬差勘覆在案,茲據圳戶吳惠山禀報,開鑿圳道完竣,懇請發給執照,永遠管理前來。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圳戶吳惠山即便遵照,準将辛仔等莊圳水所有灌溉之田,無論番界以及社番自耕,别贌漢佃,每年逐年向現佃分别量收水租谷石;倘有玩佃抗延,許該圳戶赴轅指名禀追。
該圳戶毋得廢弛圳務,籍端需索,緻幹查完,凜之慎之,毋違,須照。
右照給圳戶吳惠山準此。
嘉慶十八年十月日給分府。
第九三執照 執照 欽加清軍府銜、準補嘉義縣正堂、奉旨嘉獎加五級紀錄十次鄧,為給照管業事。
案據何溫氏及何啟緒,與何澄源即何虎頭互控争家業一案,饬據差傳兩造到案,先後提同質訊,供詞各執,即谕典史局紳理分,另立阄書。
嗣據何玉興以伊向何虎頭所買之田,經局抽換,又經給照去後;茲據何澄源以何溫氏所控之業,局已理明錄單,請給照管;并據何溫氏遣抱子何啟緒呈請給發印照阄書各前來,除分給歸管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仰業戶何恕記即何啟緒承買過何子茂、何子惠内菁埔港潭一口,稅銀五十元,契價銀一百四十元,址在内菁埔莊,東至元吉莊,西至大埤薄籬,南至何家田,北至何家田并至内菁埔莊為界,對符準憑照管業,須照。
右仰業戶何恕記,即何啟緒準此。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給。
第九四谕示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給發谕戳,以專責成事。
本年閏二月初三日,據監生黃溫和,即圳戶金源和禀稱:緣有職員周家麟,族正吳道中、黃振先,莊民陳九、黃阿荖、詹結等禀稱:竊三皂保大礁溪内湖莊系是兇番出沒處所,并枕頭山、鎮平、結首份、永廣等莊概系砂礫之地,雖有水源,沙漏地底,本欲墾開成田,乏水可灌,無奈栽種地瓜雜物,又被亢旱,少有收成,以緻地段荒蕪。
迨前年清丈升科納課,甚屬艱難。
茲麟等查監生黃溫和亦有地段孔多在于該處,且此人誠實可靠,堪以自備工本,開鑿圳道,疏通水源,以資灌溉。
麟等在外互相妥議,邀其出資,開鑿疏通,明議每甲逐年願貼水租谷四石,分作早晚兩季交納,以資工本,不得抗欠。
而黃溫和稱:開鑿圳道,疏通水源,工本浩大,伊雖不惜工本,不辭勞苦,但未簽請示谕存案,誠恐後日有土棍将圳頭斷絕水源,或有奸狡佃人抗納水租,或有藉端霸占,種種弊窦,贻累匪輕。
麟等再四思維,惟有懇請賜準,谕令黃溫和自備資本,開鑿圳道,疏通水源;一面示谕存案,以垂久遠,俾國課有賴,民食有資。
爰敢相率瀝情,佥乞恩準示谕等情一案,經蒙分别示谕等因。
和遵即措備資本,多請工人,不辭勞苦,督工開鑿。
現已水道疏通,墾準給發圳照,并給長行谕戳等情到縣。
據此,除批示并給圳照外,合行給戳。
為此,谕仰大礁溪内湖莊等處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即便遵照,立将給發戳記,謹慎收藏,以便逐年蓋用串單,向佃量收工本水租谷,以為執憑;倘有玩田抗納,許即指名禀追。
該圳戶務須修理圳道堅固,巡視圳水充足,是為至要,凜之,慎之,切切,此谕。
計發戳記一顆。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二十九日谕。
第九五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人藍高才,即藍吻、籃盾兄弟等,有自置應得阄書埤圳水路一條,又帶水田一段,共二段,坐落土名在四圍莊大橋上新仔罕港,開築擋門埤圳水路,灌溉抵莊、大茅埔莊田。
乃衆佃有明約字一紙,尊請付以藍高才為圳戶,定例按甲逐納租為憑。
今因乏銀應用,吻兄弟等商議,将此埤圳約字、水田丈單願付出借為胎,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吳成興家中借出佛銀五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吻兄弟親收足訖,三面言議約定,逐年每元銀願貼利息粟一鬥六升行,全年合共利息粟八十石正,按作早季在埕納清。
其利粟是要幹風搧淨,不敢濕冇抵額,亦不敢拖欠升合;如是少欠者,吻兄弟願将此埤圳水界内水租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不敢異言阻執滋事。
其銀自道光乙未年冬至前借起。
其銀不拘年限,若銀主自要用向前取讨,吻兄弟等在冬至前備足母銀,一齊送還銀主,贖回約字并丈單,各不得刁難。
保此埤圳水田系吻兄弟自置開築應得之額,與别人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吻兄弟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并帶合約字一紙,丈單一紙,阄書一紙,甘願退歸字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内佛面銀五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何開昌 為中人秦得勝 知見人堂叔藍寶 胞兄有土 在場知見人母親盧氏 同立胎借銀字人藍有吻、藍有盾 第九六規約字 同立定規約字人圳主周陳記,佃人周必谟等,竊思事貴有定,斯無糊混之虞;物必有規,庶免口角之患。
緣周陳記開辟霧裡薛陂圳以來,其田配食圳水者皆為吾佃,按甲配帶水份者務必均平。
茲因佃人周必谟之田,前付周陳記等開作圳路經過,周陳記等撥出圳水四甲,付其通流灌溉,任從決放。
奈時有旱潦,汴有高低,恐汴頂決水灌田,或遇水尾着番之日,未免有盈斂之殊。
爰是周陳記等與佃人周必谟商議,就此四甲水鑿為二寸四方,挖空透田,日夜長流灌溉。
自此定規,佃人不得擅自鋸闊,亦不得仍前決放;而過汴之水,乃得有常,着番之人,無慮不齊。
此系公同妥議,至公無私,二比甘願,各無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定規約字一樣二紙,圳主、佃人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嘉慶二十四年六月日。
立定規約字人圳主周陳記 代筆人周生标 佃人周必谟 在場人圳長周子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