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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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外托中引就與族弟玉水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銀四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

    明約自鹹豐戊午年起,限至癸亥年收成止,共五年為滿,備足原典契面銀,送返玉水贖回典字,玉水不得刁難;倘無銀送返者,依舊付銀主耕作,應亦不敢阻擋滋事。

    保此二處之業系應自己開墾物業,與别房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應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送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典契字内佛銀四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鹹豐八年五月日。

     代筆人洪耀光 為中人胞侄辨 在場知見人簡扁 立典契字人許應 批明:日後若要取贖之時,務必于十月間送銀,方可取贖,批照,行。

     第三三典園契字 立典園契字人許三才,有自買過山園一段,并帶竹木在内,其坐落界址,俱載在上手買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園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族親勇叔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契價銀八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并竹木等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勇叔前去掌管,招耕别佃,收租納課。

    明約園無租,稅銀無利息。

    自道光戊申年十一月起,至辛亥年十二月止,典限已滿,任才備足原典契面銀,送返勇叔贖回園契,勇叔不得刁難等事;若無原典銀清返明白,仍将此園永付勇叔耕作,才亦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

    保此園明系才自置物業,與别人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才一力抵擋,不幹勇叔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并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共實收過典契内佛銀八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族兄振聲 為中人族叔東窗 在場知見母親林氏 立典園契字人許三才 第三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林言、林勸爾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山侖一條,土名戆和山,東至溪為界,西至藍家山為界,南至坑山為界,北至坑為界。

    又一段厝地一所,址在崩崁莊,東至車路為界,西至嚴家厝地為界,南至許家厝地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厝地以及山侖出借,先問至親人等無銀可借,外托中問到北投埔族叔林汝德身邊借出佛銀三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交收足訖。

    三面議約銀無利息,山侖與厝地無租稅,将此業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為業。

    保此業系是言承祖父物業,與别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來曆交加不明等情。

    其山侖厝地不期年限,言有備齊字内佛銀,送還銀主,贖回原字;如無銀送還者,其業依舊銀主掌管,永遠為業。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字内佛銀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同治九年八月日。

     秉筆人嚴清雲 為中人林九嬰 保認人林族 立胎借銀字人林言、林勸爾 第三五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觀音内裡道公厝莊莊我,有開墾山園一所,大小共十二坵,并帶山坪在内,土名坐落牛潮湖樓仔後山頂,東至莊宅坪、又至食水坑仔,西至莊宅坪,南至莊宅園,北至大坑,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主大租粟五鬥五升正。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托中引就,将此開墾山園之業,向與胞弟莊桐享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坪随即踏界,付銀主起耕掌管,收稅納課。

    言約限至三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若是無銀取贖,依舊聽銀主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園坪系是我自己開墾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我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日。

     知見人宗侄莊蘇 為中人吳文生 立典契字人莊我 為代書人莊啟 此契山業,經于同治十三年間,與本家辨兄較鬧界址。

    因前墾單失落,以緻混争,後聽公館公親調處,二比甘願踏明界限,立石為界,東至莊宅坪,食水坑;西至林牛港園,南至坑、又至莊宅園,北至牛椆湖坪小溝,四至明白;各人各照界管掌,不得胡塗相侵。

    又基有祖墳一穴,在辨界内,墳内樹木恐有傷礙,聽基自行砍伐,餘者任辨砍伐,基不得以傷礙墳墓為詞,合應批明,此照。

     公親協繼館、鄧維镛 第三六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尖山社番土目陳國清、甲頭趙桂輝、二筵陳東海、番耆何新,同有承祖父公山一所,坐落土名千秋寮,曆年配納租粟四鬥滿;東至大侖頂分水交界,西至大坑底,南至滾水溝下埔墘,北至赤侖頭尖,向北溝林家山交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完饷,情願将山托中引就,典與千秋寮漢人蕭僯、蕭盛同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二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公山随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築屋居住,有栽插樹木、果仔、雜物等項,任從葬墳起蓋,收租納課,番親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面議:約限至三十年終,聽業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

    再面約:此山坪有開耕田園,每坵鋤頭工資銀照公估;栽插樹木、果仔,付銀主砍伐抵利,或公估工資銀;并起蓋茅屋,亦公估價工資銀清還明白,取出典契。

    保此公山果系清等公業,與别番親叔伯兄弟侄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清等同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頭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五年月日。

     為中人林董哦 同立典契人尖山社番土目陳國清 代書土目□□□ 甲頭趙桂輝 二筵陳東海 番耆何新 知見人何蓮 第三七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尖山社番土目周清雲、耆老李賢、周皆成等,有承祖父公業一所,土名坐落在麒麟尾後拖砧南畔,東至烏山腳,西至陳家交界侖分水,南至滾水溝,北至赤侖頭分水。

    其山坪園、竹木、果子在内,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番租谷一石,又屯租谷二鬥四升三合二勺。

    今因乏銀完饷,外托中引就向與原典主林應達官添典找贖,四份折二份,将四至界内山坪園、竹木、果子踏明界址,再定坵聲分明。

    在本家厝前後竹木、果子一片,東至少龍仔分水透溪,西至陳家交界,南至路透大苗庭、又透永盛厝前崁墘分水,北至溪。

    又厝地仔、園仔、山坪、樹木、竹一片,東至内園頭小龍分水,西至陳家交界,南至溪,北至大路。

    又火炭埔園一坵、山坪一所,對園頭分水内。

    又分坵園一坵、園頂東畔少園仔一坵、山坪一片,東至園仔頭對少令透大路,西至分坵岸大路,北至大路。

    又淹柴坪山坪、竹木、果子一片,東至千秋寮口乙仔作對強仔作坪腳小溝仔相連交界,西至斷仔石丁,又永盛分水交界,南至岸叔厝後少令分水到北,透火炭埔大路,又透陳家交界,北至大溪檨仔腳坵園北頭山坪一坪,前後岸對直透路。

    過埤仔園一坵、北頭山坪一片,東至台狗坪,西至陳家界,南至溪,北至陳賴家交界。

    又過溪仔園一坵、山坪一坪、在北畔分水大侖頂向東牛港作坪一坪,東至崩坪,西至斷交界,南至溪。

    又灣坵園三份折二份,在東畔至岸,西至石丁透溪,南至溪,北至坪腳。

    四至共所,三面言議時價佛面銀八十大員正。

    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并山坪、園、竹木、果子,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将租納課,不敢阻擋。

    聽銀主栽插,又聽銀主砍伐,又聽銀主起造房屋安居。

    年終或是業主贖契之日,或有房屋,不論大少宮,每間願貼銀主工資銀六大員;或有竹木、果子砍剩,大小欉每欉應貼銀主工資銀四錢。

    此系二比兩願,限至十二年為終,聽業主備足契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園、山坪、樹木、果子,果系是土目等公業,與别社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土目自出頭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内銀八十大員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年八月日。

     為中人劉尾生、劉李賢 番耆周皆成 立典契字人尖山社土目周清雲 知見人簡發 代書人周克明 批明:古契被剪,魚食毀壞,日後業主贖契之日,不敢言取讨古契,批明,再照,行。

     光緒二年八月日。

     立批明後契字人土目周清雲 代書人克明再筆 批明:丈單林斷收存,批明,再照,行。

     批明:業四份,該買二份;社課谷一石,該完五鬥。

    又屯租該完一鬥二升一合零一勺,批明,再照。

     再批明:厝地三份,斷觀、澤觀應得一份,對換永達龍眼;在斷仔厝畔路下,龍眼二欉對換,批明,再照。

     又批明:大苗庭三份,斷、澤得一份,批明,再筆。

     第三八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觀音上裡下烏山土尫埔莊賴力,有承伯賴納開墾山坪田園厝地二所毗連,土名坐落在本莊,竹木、果子在内,年帶完業主租粟二鬥滿;東至厝角小侖分水透小溝底,南至侖大欉埔羗,北至大侖,透小侖,至溝底。

    又透後壁湖田一湖,東至大侖分水,西至水尾坵小侖,南至埔路坪半,湖北至紅土園小侖。

    又透南畔厝地山坪一所,東至廟庭侖,西至小溝,南至小侖,北至小溝。

    共二所,四至明白為界。

    賴納身亡,力願接以香煙,今因乏費用,願将北山坪田園出典,外托中引向與宗弟賴樹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銀三十五大員正。

    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山坪、田園、竹木、果子,随即界址踏明,交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不敢阻擋。

    其山坪、田園限至八年終,聽業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到期無取贖,仍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業系是力承伯開墾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力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内佛面銀三十五大員完足,再照,行。

     道光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鄭興 知見人妻李氏 立典契字人賴力 代書人賴振桂 契後批明:道光十九年,抽出厝地一所,賣與寮天富掌管,契價銀六大員,批明,再照,行。

     契後再批明:道光二十一年,賴納有自己開墾山坪田一所,竹木、果子在内,土名在芎蕉湖,東至溝,西至小侖透水尾坵,南至大侖,北至廟埏腳大竹模,四至為界。

    典與樹觀佛銀十大員,将山坪田、竹木、果子交付樹掌管,批明,再照,行。

     契後批明:鹹豐九年,抽出南平山坪一所,典與林才契價銀二大員,批明,再照,行。

     第三九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觀音上裡石尖莊蕭備支,有承祖父買過石井莊蔡天生山田一所,坐落土名在石尖食水湖,大小坵數不等,并帶竹木、果子在内,年納劉家大租銀二錢,東至山侖分水為界,西至廖家田為界,南至本宅,北至侖頂廖家山為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家侄蕭漏賽自出首承典,對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十八大元正。

    又承胞伯自開捆山坪園一所,坐落土名在大侖山,其東西四至在上手契内為界,配納大租銀二錢,立承典契面銀六元。

    合共銀二十四元。

    其銀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田山、坪園随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阻擋,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二紙,自開捆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十四元完足,再照,行。

     光緒十六年十月日。

     為中人謝東 知見人妻李氏 立典字人蕭備支 代書人劉祯祥 第四○憑準字 立出憑準字人謝技華,侄振德、振福,承許叔父親有立業三宗,紅契一紙,山契二紙,地名在契内明白,并紙寮家器輪仔一付、紙槽一口、對仔一付。

    今因前叔父所欠德春号、振順号、許倫觀銀項,備他迫讨,外托中田尾莊陳細兄同兄弟三面商議,将此契業三宗并紙寮家器一盡交付長房蔡幹榮掌管,抵還三條銀項,不幹二房、三房之事。

    今日将叔父之業并家器立即交付蔡幹榮此系二房、三房不敢刁難,亦不敢異言生端,亦無重張,亦無典當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來曆不明;如有,二、三房一力抵擋,不幹長房之事。

    一議千休,永無找贖。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憑準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光緒二年二月日。

     代筆人黃怡德 為中人陳仔細、侄振德、振福 立出憑準字人謝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