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海埔、溪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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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代筆許彙卿 為中鄭士傳 在場祖母饒氏 知見嬸盧氏 立杜賣盡根海埔地業契人鄭泰昌、侄新營、新登 新富 契尾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議奏事。

    以下雲雲,與各契尾同。

     計開:業戶曾協美買鄭泰昌等海塭埔地一所,坐落羊藔西勢莊,用價銀五百八十六兩五錢,納稅銀一十七兩五錢九分五厘。

     布字一千五百七十号。

     右給淡水廳業戶曾協美,準此。

     鹹豐六年十一月 日。

     第二五之二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 立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人祖鋪曾協美,即曾瑞岱、曾瑞路、曾瑞振、曾瑞壽等,有同承祖鋪明置過鄭光華田厝園埔一所,坐落土名隆恩息莊界内南勢莊魚塭厝西畔小港仔、中港仔,現名羊藔西勢莊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大沙侖直透為界,西至大海為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狀元小溪為界,北至油車港為界,四至界址照舊踏明。

    又明買陳家圳路一條,直透配水,開辟俟成田業,配納隆恩人租一九五抽的。

    又承買厝地一段,起蓋茅屋一座,門窗、戶扇、風圍、竹木在内。

    諸業延今數載,無力開辟,緻業抛荒。

    奈國課無遺,茲美等人衆相議,乏銀别置,願将此業所有在内之業一盡杜賣,先問盡族内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餘萬香号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言定依值杜賣斷盡根業價銀三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備足,同中三面交美等人衆齊集當場親收足訖;随将此業田厝園埔各段,照踏原界,并立契券,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永遠以為己業,任從贌佃開辟,若成田業,收租配納國課,永遠不敢阻擋。

    美等願此業一賣千休,寸土無留,永斷葛藤,美等及日後子孫人等永遠不敢言及找盡貼贖等情,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業系是美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先前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來曆交加諸事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系美即岱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業極價足,現今明買,并無估折。

    銀交契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墾契一紙,又帶朱與陳歸管契一紙,又帶地圖一紙,又帶陳家圳路契一紙,又帶陳與鄭盡契一紙,又帶厝地契一紙,又帶典字連盡根契二紙,又鄭光華杜賣與曾協美司印契一紙,共十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三面,美等人衆齊集當場親收過盡根契字内佛銀三百大元正足訖,照。

     光緒三年七月日。

     代筆人長房侄人選 為中人柯成 在場見人族長曾雲傳 立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人祖鋪曾協美以下各房長瑞岱(長男代) 二瑞路(長男代)、三瑞振、四瑞壽 清賦驗訖。

     此契填給第二萬二千四百二十八号紅單對訖。

     光緒五年四月城局蓋戮。

     第二五之三合約認納地稅銀字 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人鄭德宗、鄭洪水暨衆鹽戶等,前因餘萬香号有買過曾家油車港田業一段,其餘荒埔未辟成業者,被衆戶曬鹽誤抗不納,及萬香号具控究追等情。

    誠恐纏訟不休,爰托公親傅有駱、洪奎叔、劉有德調處勸和,着鄭德宗、鄭洪水衆鹽戶等每年每戶永遠認納萬香号地稅銀一大元正,至曬鹽之日,向萬香号完納清楚,年清年款,不得短少拖欠。

    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其餘荒埔、田業與鄭德宗、鄭洪水暨衆鹽戶等無幹情事,照。

     再批明:每年每鹽戶應納地稅銀付鄭德宗、鄭洪水收齊,完納萬香号清楚,足照。

     光緒十年五月日。

     在場公親洪奎叔、傅有駱、劉有德 代筆人彭松 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人鄭德宗、鄭洪水 第二五之四贌曠地字 立贌曠地字人蔡慶,因奉谕曬曝課鹽,乏地建築磚埕,托中向過萬香号贌出油車港莊海塭界内,慶自備工本開築磚埕,前來曬曝鹽觔歸館,四至界址經中踏明。

    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元正,約至年終到店完納,領單執據,不敢逾期短欠;倘有短欠情弊,應聽業主将地吊回,别贌他戶曬曝;如若年款納清,永歸曬曝,不敢異言生端。

    口恐無憑,立贌曠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八年十月日。

     為中人陳瑞旺、郭循良 代書人(蔡慶親筆) 立贌曠地字人蔡慶 第二六杜賣海地字 立杜賣海地字人中港社白蕃加■〈口六〉吓,緣有承祖父遺下海地一所并石戽三圍,灰磘屈罟地一處,林盾門口罟地一處,俱各在内,坐落土名鹽水港,東至山為界,西至三丈深水為界,南至北戶石鼻,透出西海為界,北至香山街尾溝水透出西海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乏銀應用,願将此海地及石戽地一切出賣,時托中保引就林主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議定時值價銀五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随将海地一處及石戽罟地指明四界,交付林主官掌管,永為己業。

    其每年應納中港社海租錢一千文。

    從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加■〈口六〉吓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

    保此海地系承先祖遺下物業,與别番無幹,亦無交加來曆不明情事;如有不明等情,加■〈口六〉吓出首一力抵擋,不幹林家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海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加■〈口六〉吓同中親收過字内杜賣海地佛銀五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道光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王文炳 中保人魏心意 立杜賣海地字人中港社白番加■〈口六〉吓 第二七墾照 署福建台灣城守營竹塹隆恩息莊守府鄭,為給予墾照事。

    照得據油車港佃戶陳文通、陳惟明、陳産炎呈報:該處浮複埔地一所,于同治七年,經明自備工本、牛隻前往開墾,業已成旱田園,理合呈報,仰懇勘丈等情前來。

    業經本守府會同淡防分府馳赴該處踏勘。

    該旱田園東至陰溝為界,南至港為界,西至海為界,北至呂志明車路為界,計丈三甲。

    按照下田,每年每甲應完大租四石,計算每年應完大租二十石。

    除逐年給串繳收外,合行發給照單,以杜冒混。

    為此,照仰該佃戶即便遵照承管,永遠納課,凜之,毋違,此照。

     同治七年正月初三日給。

     第二八谕示 特授埔裡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谕饬事。

    光緒十五年八月十二日,案據陳道等禀稱:竊油車港莊鹽埕一所,原系道承祖父陳财遺下之業,前拟開田園。

    因同治年間,該地适被莊人曬鹽,時道向較,适蒙吳道憲面谕:該地莊人要于此地曬鹽者,應即納稅。

    以後該曬丁亦經遵谕納稅。

    迨光緒十一年間,地方不靖,時曬丁乘機抗納,叩請押納等情,具禀前來。

    除禀批示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該道等即便遵照:爾等之鹽埕,準其向收稅銀;如該曬丁膽敢藉端抗納,許即禀官究追,毋違,切切,特谕。

     光緒十五年九月初三日谕。

     第二九谕示 堂谕提訊陳金盛、林成發等控争港邊浮複園埔等情一案,當吊林成發賣契及上手老契,俱坐落土名二重埔,有南至大港大溪字樣;而謝成發等田園亦坐落二重埔,尚在林成發之園之北。

    陳金盛所繳番通事給佃黃秦批字一紙,系寫土名阿八港;又繳黃秦轉賣契一紙,亦系土名阿八港,俱寫乾隆年間。

    而賣契忽添出二重埔,本不足憑,且于光緒元在九月投稅。

    是因欲争此埔,放假此契以為争訟地步,實屬作僞,心勞日拙。

    斷令林成發等照契界址管業,陳金盛不得執不知何處之阿八港佃批,而争二重埔浮複之業。

    所有陳金盛新搭草寮,一概饬差拆毀,林成發等契字發還,陳金盛批契二紙存卷,以杜異日争端,取具依結完案,此谕。

     光緒二年二月廿六日谳陳本府星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