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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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馬氏
為中人蘇秋雨
代書人(自筆)
立杜賣絕契人蘇球琳
第六一阄書字
同立阄書人張幹、張坤二房,長房幹已棄世,傳下長男名廉叔侄二房。
竊以禮詳祭義,詩列蒸嘗,上自天子,下及庶人,莫不以此為重;是故王者藉田必親耕,卿士圭田必特賜,祀事之大,由來舊矣!我叔有鑒于此,因存公田一甲三分三厘一絲,以為永遠祭掃之資,祖考罔極之深恩,庶幾得報于萬一焉!今因公事紛紛,難以獨理,爰是叔侄相議,共請族長公親當祖考爐前,将此厝地基并西勢洋田一段,分作二房管理。
此系我叔侄同盟合約,以垂永遠之計;名雖分,而實仍合,願世世子孫永遵勿忘可矣!言必有據,合立阄書二紙同一樣,各房執一紙存照。
開列: 一、批明:二房拈得二阄,應得後底厝一所,再照。
一、批明:二房拈得二阄,應得西北田一坵,西至謝家田為界,北至溝為界。
連東畔田二坵,東至劉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南至本家田為界。
又另南勢田一坵,東、北、南至劉家田為界,西至本家田為界。
又配溝墘竹木數欉,再照。
一、批明:年納劉大租粟六石九鬥五升六合,再照。
鹹豐四年十一月日。
公親人張水營 族長人張丹笑、張晏官 代筆人曾鴻 同立阄書人張坤 侄阿廉 第六二分業阄書字 同立分業阄書字人觀音下裡蛇仔形莊兄弟楊朝發、楊天德等。
竊慕往古同居之風,豈宜一旦分拆而處;兄弟故樂其永好,世代難免無乖情。
第念樹長分枝,水流分派,是以兄弟和同邀請公親族長,将祖父遺傳田園、厝宅、财器品搭均分,禱神分阄為定,開載明白,俱系至公無私,各宜照阄掌管,勿得争長競短,以失兄弟和氣之情。
今恐無憑,同立阄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為存照。
計開: 長房田:一、買過鄭家田一宗四坵,址在湖底洋。
又買過鄭家田一宗八坵,址在湖仔内。
又開墾公田一宗,址在湖仔内。
又頂本家田二坵,址在面前洋。
又頂本家田一宗一坵,土名三分仔。
又帶後壁山樹林、果子、竹欉,批明,存照。
長孫田園:一、買過洪家田一宗六坵,址在門口洋。
又買過林家園一宗兩所。
一、八堎又十堎,址俱在潭底洋,批明,存照。
次房田:一、買過黃家田一所,址在山豬巷。
開墾公田一所,址在新埤内。
又帶山林樹木。
又買過劉家田一宗六坵,址在湖底洋。
又買過劉家田一宗二坵,址在面前洋。
又買過陳家田一宗,址在樣仔林洋。
又買本家田一宗一坵,在門口洋,批明,存照。
大公田園:一、買過鄭家園一宗,址在灣仔内車路墘。
又買過林家園一宗,址在潭底莊後。
又買過林家田園四坵,園坵在潭底,田址在赤山仔莊洋。
又買過大灣田園一宗四坵。
又園一坵,在赤山仔社頭。
其公田、公園現年收成存貯,以為四妹成人開費,開明以後,依次輪流,批明,存照。
光緒二十三年六月日。
為公親人楊子卿 知見人堂叔 同立阄書字人兄弟楊朝發、楊天德 第六三阄書字 命立阄書人父光赫。
竊惟木大分枝,源遠分泉,理勢然也。
赫有四男:長雲從、次雲程、三雲伍、四雲彩。
長子雲從早世,遺孫傳生,思世情有産業而緻子孫不和,以失親愛,皆由分發之不先者也。
茲予行年将近六旬,重染大病,始終難起,所有父祖遺業并續置,除抽出蒸嘗外,■〈勹外雲内〉配四股均分,各宜凜遵,無違吾訓。
但念長孫傳生年尚幼稚,暫付雲程訓誨,務使視侄猶子。
三男雲伍亦屬童稚,暫付副室曾氏教督,當如己出。
謹将予命,延請族親編「文、行、忠、信」字号四本,立阄書四本共一樣,祝告祖先神前,拈阄以明公心,以杜後兢。
自分以後,雖有分爨,宜無分心;惟祈克紹箕裘,無墜先業,俾予得以瞑目,是所深幸也,慎其勉之。
計開: 一、頭橋莊田底、園底并大租在内,留為祀業公費之資,作四股交輪,内抽出租粟四十石,充入大公。
一、府郡住宅公厝中落前晉挂護厝左邊,交付雲程、傳生照顧居住;右邊交雲伍、曾氏照顧居住。
一、府郡夫人媽廟邊菜園一所,給長孫傳生以為主鬯之資。
一、長孫傳生一股阄業,會同族親,暫付雲程代理,不得泯沒其業;長成為之婚娶,即将阄業送還自理。
傳生亦不得向雲程取讨代收長短租息,标明為照。
一、三男雲伍一股阄業,會同族親,暫付庶母曾氏代理,不得泯沒其業;長成為之婚娶,即将阄業内送還自理。
雲伍亦不得向庶母取讨代收長短租息,标明為照。
一、塗樓公館作四股均分,收貯租粟。
一、四股内田業蔗分園文契難以分配,分作四股收存,互相查照。
一、阄輪内産業文契,會同族親,交付庶母曾氏收執,曆年租息暫付雲程承當管理。
應酬事務,俟弟侄長成,照股輪當。
一、兩女未适,會同公親,曆年就阄輪業内抽出多寡銀兩,付為贈嫁之資。
一、買陳仁英瓦厝,留為書館。
一、長孫傳生阄内該征供粟一十九石四鬥四升,配饷銀一兩七錢二分。
一、次房雲程阄内該征供粟一十九石四鬥四升,配饷銀一兩七錢二分。
一、三房雲伍阄内該征供粟一十九石四鬥四升,配饷銀一兩七錢二分。
一、四房雲彩阄内該征供粟一十九石四鬥四升,配饷銀一兩七錢二分。
今将祖先神前拈定阄簿,填注名字,遵行,照。
長房傳生拈得「信」字号,次房雲程拈得「行」字号,三房雲伍拈得「文」字号,四房雲彩拈得「忠」字号。
幹隆三十五年十月日。
公親葉有盛、吳維新、載天祿 族長作楫 輝焰、紹長、振場、學聖 代書人族房蕭輝焰 命立阄書人父蕭光赫 副室曾氏 男雲程、雲伍、雲彩 孫傳生 第六四合同阄書字 同立合同阄書字人長族、次寝、參掌等,有承祖父遺下,兄弟合力同耕無異。
蓋聞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族等兄弟三人議欲各人分居,開火另食,以為日後創造之基,成家之富。
于是公請族長在祖先位上,議定将田園踏作三份均分,拈阄配明,各人各執阄分掌管,阄分批明叙後。
又抽出王田社腳上園一所,為祖先祭祀之公業,作長、次、三房輪流,上承下接,耕種收成,祭祀完課。
又議三房掌尚未完婚,約将公業本年二月起,至二十年二月止,交掌耕種收成二年,為完娶之費,并完正供。
期永長、次、三房輪流為祭祀,完納無異,日後子子孫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異志。
此系三面言定甘願,各無反悔,慨宜兄以宜弟,亦既翕而既和蔔雲,其吉終焉!元藏于是,同立合同阄書三紙,各人各執一紙為照。
一、後壁田三坵,作三份:長房抽二份,應份中央額配租一石五鬥正。
二房抽一份,應份西畔額配租一石五鬥正。
三房抽三阄,應份東畔額配租四鬥六升正。
■〈勹外雲内〉丁各人各配租完明。
一、潭埔園一所,作三份:長房抽一阄,東畔額配租二鬥正。
二房抽三阄,西畔額配租二鬥正。
三房抽二阄,中央額配租二鬥正。
■〈勹外雲内〉丁各人各配完納照明。
道光十八年三月日。
族長報叔 代書洪成 同立合同阄書人長房族 次房寝 三房掌 第六五阄書約字 同立阄書約字人劉滄海、劉神嶽、劉三才,慨自共被分荊古風不再,同居九世,杳矣無聞,則樹大者枝分,流多者派别,此分爨之所由起也。
嶽等兄弟三人均為欣其公所出,氣原一脈,誼切同胞,惟是神嶽自幼出繼胞伯父拔元公為嗣,所有與騰蛟兄阄分田業,仍歸先父欣其公掌理,合食已久,原無爾我之分。
分居議成,必酌勻潤之益,共請施長公親公同酌議,将嶽所有阄分田業,并先父欣其公所有遺下田業,議從一體均分。
于是田園雖肥硗不齊,屋宇雖美惡有别,一經公人酌配,自見均平。
自此克儉克勤,思千箱而加萬箱之富,則恭則友傳十世,再贻百世之休。
爰将阄分田業列左: 謹将神嶽阄分春字田園,逐一開列于左: 一、承蔡爾謙果毅後莊西北勢田一宗,丈嘉字二萬五千九百九十三,下下則田二甲五分七厘一毫五絲四忽四微,園七分一厘五毫六絲。
小租谷七十石。
一、承毛所好水漆林莊後田一宗,丈嘉字四千五百五十七号,下下則田二甲八分七厘一毫六絲(以下略)。
此二宗抵還三才缺項。
一、批:抽承莊萬濫尾洋田二所,小租谷四十二石。
一、批:抽承詹恩田尾莊田二所,小租谷六十石。
此二宗議歸神嶽低還本公司前借邱協利母銀四百元,又借陳萬盛母銀一百元,并利銀亦歸完納,批照。
一、批:抽出公司承吳送業内稅銀三十六元,每年以為先祖母洪氏外家祀費,再照。
一、批:各阄分内田園及貼還各欠項等業,如有帶本公司大租者,俱免完納,再照。
一、批:本公司尚有拖欠諸人借項及交關未完尾數,今議将存公産業停收抵還,繼則修理東畔外護厝一座。
如借項清還明白,護厝修理完竣,然後照序輪收,各無異言。
光緒(丁酉)二十三年四月日。
族長人劉焜煌(淵甫) 公親代書歐陽文 同立阄書人劉滄海、劉神嶽、劉三才 第六六阄書字 同立阄書人兄弟尚邦、尚朋。
嘗聞九世同居,張氏之芳徽堪羨;大被同眠,姜家之和氣足稱。
斯以知兄弟孔懷,孰不以和為貴,長久與居之為美哉!顧木茂則分枝,水深則别流,理所宜然,勢所必至,誠非之所能強耳!思吾父平生恪守前業,勤儉自持,儲粟積金,讵敢自矜豐原,而置産創業亦既綽有可觀。
第恐後來蕭牆滋釁,或難保其式好如始;與其贻競于後,孰若均分于前。
矧事務冗繁,難以合理,奉父命分爨。
為此置酒,經得房親外戚,悉将父親所置田業并家夥物件,俱作二份,憑公拈阄均分,各依阄分管業,毋得日後争長競短,緻傷和氣,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人心難信,恐口無憑,時立阄書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一、批明:長房尚邦應份分得七分仔田一段,配納大租谷契内載明。
又分得下湳田一段,配糖租一百二十五觔。
又分得山腳田,配納大租谷一石二鬥三升。
此三段,踏付邦掌管,永為己業。
一、批明:次房尚朋應份分得一甲,田二段,配納大租谷契内載明。
又分得屋前田一段,配大租一石三鬥三升。
此三段,踏付朋掌管,永為己業。
尚邦份下逐年冬成,抽出谷三十四石;尚朋份下逐年冬成,抽出谷四十石。
二人共抽出谷七十四石,抵還前年父親欠人借項利息;若是不敷者,将大小公業田租谷抵足額,其有餘谷作二人輪流祭掃之需。
道光七年十一月日。
在場人族叔錫勤 執筆人堂兄尚達 知見人堂兄尚敏 立阄書人兄弟尚邦、尚朋 第六七阄書字 同立阄書人長房繩祖、次房炊盛、三房竹葉等。
竊謂九世同居,遺風足慕,礙因現際家事浩繁,難以合理,不得已為分爨之計。
遂繼母莊氏與繩祖等同堂商議,爰請公親家長,以将祖父遺下田園厝間并家需物業逐一點明,就中酌議,除貼降服男并踏長孫及存公業以外,其餘攤作三房均分,拈阄為定,其阄分段額列後。
此系至公無私,祖等與繼母莊氏俱皆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阄書三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為公親人母舅吳有餘 家長胞叔啟記、啟茂 在場繼母莊氏 同立阄書人長房繩祖 次房炊盛 三房竹葉 一、抽踏存公祀業買簡■〈歹曾〉容拾埒田一甲二分,内抽出小租粟十二石五鬥,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零八升。
又買張天富外店仔三角坵園一坵,稅銀十元,年帶納王大租粟三石三鬥。
又買簡玢郎莆頂桱寮園一坵,稅銀四元,年帶納王大租粟八鬥。
又頂林頭江士陣胎借銀五十元,利粟六石。
又議此公業永遠輪流香祀,不得典賣,不得出借,批明,照。
一、抽長孫業買■〈歹曾〉容十埒田一甲二分,内抽出小租粟十四石四鬥,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四鬥,批明,照。
一、批明;竹竿過繼頂六房啟舜為次嗣,今當公親家長等同堂議踏簡■〈歹曾〉容十埒田一甲二分,在大圳墘内,抽出小租粟十五石一鬥,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六鬥,付與竹竿執掌,永為己業,批明,照。
一、長房阄分物業條段(以下略)。
一、次房阄分物業條段(以下略)。
一、三房阄分物業條段(以下略)。
一、批明:祖等念及繼母莊氏年已漸老,誠恐衣食不繼,則将存公租額漸支出粟十一石,付他養贍。
莊氏身後,此谷十一石仍歸存為公業,照阄輪流,不得違約,批明,再照。
一、批明:有将明典賴誕林仔前莊洋田一宗,己巳年二月出借銀六十元。
又有買簡伯枝四條圳田一甲二分,同治十年十二月出典價銀二百元;如各房或有備銀取贖者,可為己業,批明,再照。
一、批明:光緒四年,抽出簡欽,即天标,田園共一宗,向與房兄繩好胎借出佛銀四十二元正,再照。
第六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周仁記、次房義記、三房禮記、四房智記、五房信記等。
竊我等五大房子孫叨沐祖德,蒸嘗收關;然其昔遺田業,今已變盡,祗存祖屋前後及右畔城堤腳田地、埤埔而已,年雖出息無幾,聊可藉堂上祖先逐年香火之費。
爰是公同議将所存田地埤埔,年收租谷各房輪流,自長至五,周而複始,向佃支收。
除虔備香火之需外,倘有盈餘多少,登記在賬,期年一會,俟能成數出借生息,以垂久遠,庶我族衆均有公益焉!合同立合約字一樣五紙,各房各執一紙,永遠存照,而杜侵魚,并設輪流記賬公簿一本,以昭後覽。
批明:祖屋埕前菜園一埒,分作五份,各房栽種,合登明,照。
批明:埤南大埤業已截賣張玉臣掌管,其價銀除公同修理屋工料及還借款外,尚剩幾多,已照五份均分,各房支清矣!合登明,照。
批明:公屋竹園禁止私伐;如敢故違,聞衆公罰,不饒吞,登明,照。
光緒二十一年(乙未)正月日。
代書宗親蘇儀廷 場見族長周成和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周仁記(即佛佑) 次房義記(即太平) 三房禮記(即進貴) 四房智記(即維澤) 五房信記(即新扶) 第六九阄書字 立阄書字長房連乞、次房連貴、三房連英、四房連正,言念礙于次房連貴況于枉古尚未有繼嗣。
竊聞張公九世同居之風成而可慕,然茂樹必有生枝,兄弟必能分爨,古今傳之于今,吾人能不望風懷想,亦不能安忍一旦而分爨乎!爰是邀請家房姻戚公同妥議,将承祖父遺下大租粟本厝公租、雞籠頭店稅地基及牛椆港公租、土寵間租粟、沓田公租、北勢湖園稅一概在内,付父親、母親逐年抽為日食之資,繳完正供社租,并及公媽年節祭掃費用,其雷公陂田段以及家器物業所有欠債項,俱各按作三大房均分支還。
此系公同妥議,拈阄為定,各管各業,不得争長競短,以失和氣。
惟祈螽斯衍慶,鱗趾呈祥。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阄書字三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父親、母親逐年應收大租粟抽的并本厝公租,年該應納正供社租口糧;其餘剩者,珍夫妻日食;如百年已後,留存公嘗之資,各房照序輪流祭掃,周而複始。
如是值年之人,至期将圖記、租簿、正供單、社租單交過下值年之人收照,各房不得擅行變賣,亦不得争收,再照。
批明:父親、母親逐年應收雞籠牛椆港公租、沓田公租、土籠間租、北勢湖園稅、雞籠店稅地基,逐年自收夫妻日食及年節祭掃之費,各房永遠不得異言生端數目之事。
此系父母百年以後,将此六段日後按作三大房均分,各房亦不得争較混收,再照。
批明:長房長孫忠義應得竹圍外園田二段,東至小圳為界,西至竹圍外公田為界,南至公竹圍腳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再照。
批明:長房連乞應得雷公陂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三房連英應得雷公埤一段(以下略)。
批明:四房連正應得雷公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次房違貴應得租業是三房均分,日後不拘何房有男兒過繼,無論先後,對父親給出養育佛銀一十二大元,各房不得争較,批明,再照。
批明:如是有承高曾祖之公嘗,如是值年之際,須要三大房當同到佃公收公費,其餘剩者照三大房均分,批明,再照。
一、批明:雷公陂田契據全宗共八紙,現尚未分執,暫交三房連英收存;倘要用時,取出公照,不得推诿,俟後日分拆時各分各執,批照。
邱靜山手批 一、批明:抽出北勢湖大坵園,于光緒十一年十一月,經歸就與堂侄益輝掌管,批照。
邱靜山手批同治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族叔祖慶雲 知見堂伯五子 兄俊哲 母舅人尤成家 在場父親國珍 母親尤氏 立阄書字何連英、何連乞、何連正 一、批明:沓田公租谷七石正,又雞籠店稅地基抽出作三大房均分,照。
一、批明:承公租谷九石六鬥正,按作三大房輪流耕作,周而複始,各不得拖過期限,聲明,照。
一、批明:前有正身茅屋計共五間,中間抽出為公廳,左右尚剩四間,連正侄忠義應得,又右畔瓦屋一概連英應得,别房不得混占,照。
一、批明:北勢湖園若有人掘土者,稅銀曆年母親收為養贍之資,聲明,照。
一、批明:土籠間租七石,有向尤成家借其佛銀五十一大元正,利息逐月加二行;若要贖回之時,母利按作三大房均攤,或不均攤齊足,不能相争此業,照。
一、批明:土籠間尚有找洗字一紙,系是連英收存,後日行用,不得刁難,照。
光緒十年十月日。
再調處表兄林華衮 堂兄振英 族叔福全 代書益輝 第七○囑書字 立囑書字人母親李張氏,有承前林氏螟一子,名曰維孝。
氏同先夫生二子:曰維繼、曰維德。
竊念九世同居,張家休風尚在;百年合食,鄭氏懿範猶存,氏豈不欲爾等效古人之法乎!然而木大分枝,水流分派,理固然也;況生齒日繁,合食維艱。
爰是邀請房親公同妥議,截長補短,先抽起養老婚資以及充長而外,田園、房屋、雜物等件俱作三份均分,祀告祖先,拈阄為憑。
自今以後,各業各管,不得藉端滋事,緻傷和氣。
惟願爾等守己經營,倘能創業垂統,克振家聲,以顯耀門闾,增榮家族,是所厚望也。
此系氏及族親等當堂妥議,至公無私,口恐無憑,惟書可據,立囑書字一式三紙,各房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所分條目開列于左: 一、批明:大公公業歸氏執掌,莊中出捐小事,一概氏支理;倘有不測大公事,次、長、三房照份均攤,聲明,照。
一、批明:抽起承買李士丙煙墩堂前菜圍仔份由園山埔,帶契一宗,以為維繼、維德婚娶之資及氏老贍;百歲後有餘不足,均系維繼、維德抵擋,與維孝無幹,聲明,照。
一、批明:抽起大牛稠份小租谷二十石,以為維繼長孫之額,聲明,照。
一、長房維孝拈得承買李士丙八裡岔蛤仔蘭坑新田帶契一宗,界址照契承管,錢糧大租照納,聲明,照。
一、次房維繼拈得承買李媽求、李士丙八裡岔大牛稠份田帶契一宗,抽出一十石,貼維德内份租額,界址照契承管,錢糧大租照納,聲明,照。
一、三房維德拈得承買李士丙、李見力八裡岔内份田帶契一宗,又維繼大牛稠份應貼小租谷一十石,界址照契承管,錢糧大租照納,聲明。
大歲丙申年十二月日。
代書族弟雲雷 族親回春、實其 在場親伯增益 胞伯清紅、清江 立囑書字人母親李張氏 次房維繼 長房維孝 三房維德 第七一甘願歸就田契字 同立甘願歸就田契字人長房陳乞、三房陳梓、四房陳閩等,有共承祖父明買吳錫老水田一段,址數不計,并帶厝地一段,坐落土名北投莊。
其田東至竹圍路腳,西至陳玉麟田,南至路,北至車路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其田寮地厝宅并稻埕、菜園、雜物等項,東至公司小巷邊菜園為界,西至田,南至小溝,北至車路四至各為界,年配納大租粟七石二鬥,并帶溪圳水通流灌溉,均載大契内明白。
此田本系四房公業,因道光二十八年間,盡賣與陳悅記承買為業,時二房金标并無花押。
至同治元年十一月,标自備田價銀二百五十大元,向陳悅記贖回承管數年。
本年間,梓等三房出首争較,緻控公庭,蒙廳憲向傳集訊明;此業既經二房标自己贖回,今欲較歸公業,自應照份攤出價銀,付标收還。
即斷令長乞、三梓、四閩等備繳佛銀一百八十七元并契,當堂交标收執,按年輪租田仍歸标永耕,不準資賣,将契朱批為據。
奈乞等近時家運不順,挂借甚多,不能坐候輪收,願将此田歸就與二房标買為私業。
爰托族親及公親等懇勸二房标備出長、三、四房應份田價,付乞等收回。
幸标聽從備頂,即日乞,梓、閩等同族親公親三面收來各份田價佛銀共二百二十大元完足,并立歸就契字兩交清楚。
自此收租納課,以及贌佃耕作,永歸二房标掌管承為己業,與乞、梓、閩等三房毫無幹涉,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貼贖或藉端觊觎求借諸事。
恐口無憑,合立甘願就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族親公親三面收來長、三、四房田價佛銀二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日。
公親陳樹升、休紹唐、高士潭 族親金九、水源 秉筆族親際清 知見侄孫生 乞母親林氏 梓母親莊氏 立甘願歸就田契字人長房乞 三房梓 四房閩 第七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鳳邑長治裡一甲莊王球,有明買過堂侄王貶等課田一所,大小共三坵,受種四分,年配戶名張小陣課粟一石二鬥五升正。
坐在本裡内一甲社後,土名大圳腳,東至本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蕭家田,北至大圳溝。
又明買過施伊下則田一所,大小共四坵,受種九分,年配戶名王贊課粟一石零三合正。
坐在本裡内一甲社尾,東至王、李二家田,西至王家田,南至王家田,北至王家田。
此二段田坵段坐址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完課,先問盡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仁和裡竹篙厝社劉振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四百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二段課田随即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限至十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再執掌管,亦不敢阻擋。
保此田果系是球明買之業,與别房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球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并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現收過契面佛銀四百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二年正月日。
知見人男生光 為中人盼光 代書人(自筆) 立典契字人王球 此系祀業,上流下接,不得抽匿契券,擅行典借;如敢故意私行典借,各房概不坐賬,同堂批明,存照。
第七三賣盡杜絕契字 立賣盡杜絕契人鳳邑文賢裡茄萣仔莊施伊老,有自置下則田一所,大小共四坵,受種九分,年帶戶名王贊課粟一石零八分。
東至王亦至李二宅田,西至王亦至林二宅,南至王宅田,北至王田,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叔兄弟侄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盡與長治裡一圖一甲社王佛球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一百九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随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納課分收,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田課系是伊自置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伊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日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杜絕契一紙,并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三月日。
代書人郭繼列 為中人鐘董 知見人強 裕、容、瑞、語、钏、七 立賣盡杜絕契人施伊老 第七四歸就甘願字 立歸就甘願字人張水山、張阿樣,有承先祖父開辟遺下荒山公業一段,址在龜侖嶺腳搭寮坑,東至蕭家竹圍為界,南至侖及水為界,西至羅家為界,北至坑溝為界,四至明白,年納龜侖社租銀五分。
此業前向歐粟官借過銀九元五角,催讨甚急,各房議定,将此業歸就二房侄張盛手内;而張盛即日備出銀九元五角,清還歐粟官,贖回公業,踏明界址,指交張盛前去掌管,任從招佃開辟成業。
言約坆墓諸事以及忌辰之費,系張盛巡視料理。
日後此段公業價值百倍,與别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水山、阿樣等出首抵擋,不幹二房侄張盛之事。
保此業系水山、阿樣承祖父開辟遺下荒山公業,邀集族親當堂文字情願歸就,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歸就甘願字一紙,又帶胎借銀字一紙,共二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水山、阿樣當堂收過張盛來銀九元五角,以還歐粟借項足訖,再照。
同治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葉悄然 在場知見族親人屘 叔祖張阿揚 四叔祖張阿雍 立歸就甘願字人張水山、張阿樣 第七五阄書字 立阄書人韓門郭氏,自适笃齊公,見其生平為人孝友誠實,繼志述事,知公必昌後也。
公産六嗣:長高澤、次高翔、三高瑞、皆前□方安人出;四高珠,側室花氏出;五高鳳、六高麟、自氏出也。
公乙已登仙箓,迄今九載,澤等董率家政,不失父風;事氏甚竭其力,無異所生母;無論财帛出入,各寓均平。
每屆氏誕,務必張燈結彩,高歌肆筵,使阖郡缙紳跻堂晉爵,□□道可謂人,不間于其父母昆弟之言。
無如近年以來,年情不順,各處田土□少□□□計有百餘□,氏睹此費大食繁,而欲盡萃于澤等支持,殊覺肩重,與其合之而統一人之維艱,不若分之而付各人之勤儉。
爰命澤等延請家長三房胞叔熙文公同酌議,凡亨記所有台澤田園、店屋、厝宅,統計價銀六萬四千二百八十兩零九錢五分二厘,抽出七千八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八厘,以為亨記存公;抽出三千二百零九兩零四分,抵還各欠款并小宗入主費用;抽出一千六百三十九兩二錢,為氏養贍,抽出四百四十一兩,為側室花氏養贍,二者百年後開費外,仍歸配享;抽出一千八百四十兩,為高麟既兩妹完婚妝費;抽出三百九十五兩二錢,為高瑞續弦;抽出三千四百八十四兩六錢,為長孫之租;抽出三千四百一十五兩四錢為書田,鼓勵世世孫子讀書入泮者,付其收租執掌,若捐貢或居官則無考試之需,而有仕進之路,此業仍付入泮者掌之,文全武半。
尚存銀四萬二千零一十九兩二錢四厘,作六分均分,阄為六簿,标曰:「禮、樂、射、禦、書、數」,一禮記、二樂記、三射記、四禦記、五書記、六數記。
其四房禦記同其生母花氏在台,衆不就寡,系氏代拈阄。
此分外所有餘剩不及聲明之産業,并年久欠數者,盡行歸公。
長約幼平,嫡庶無異,是澤等聽受氏命,豈特氏愉悅,即笃齋公亦應含笑于九原也。
自分之後,但願各房生丁發甲,永峙父風于勿替,綿瓞衍瓜,共跨祖德以悠長矣!合立阄書一樣六紙,阄簿六本,分執為照。
幹隆五十八年八月日。
家長三房胞叔熙文 代書莊學海 立阄書人韓門郭氏、長房高澤、次房高翔、三房高瑞、四房高珠、五房高鳳 六房高麟 計閱: 一、存公亨記産業番銀七千八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八厘,年收租息利息,以為墳茔廟宇春祀秋嘗及公事應用。
逐年收入開除,另設一簿,照房輪值,周而複始。
一、還資隆項下貼次房番銀一千六百七十七兩。
一、還錢家數項貼長房番銀八百九十四兩四錢正。
一、撥還韓藉觀數項貼次房番銀三百七十七兩七錢二分。
一、笃齊公入主再撥祀田番銀二百五十九兩九錢二分。
一、繼母郭安人養贍産業番銀一千六百三十九兩二錢。
一、庶母花氏養贍産業番銀四百四十一兩正。
一、六房高麟未娶,兩妹未笄,議貼完婚妝費産業銀合共一千八百四十兩正。
一、三房高瑞議貼續弦番銀三百九十五兩二錢。
一、長孫議貼産業番銀三千四百八十四兩六錢。
一、書田産業番銀三千四百一十五兩四錢。
一、長房阄得「禮」記産業番銀六千八百五十三兩一錢七分六厘。
一、次房阄得「樂」記産業番銀七千零四十一兩五錢二分八厘。
一、三房阄得「射」記産業番銀六千九百七十七兩三錢二分八厘。
一、四房阄得「禦」記産業番銀七千零五十五兩二錢四分。
一、五房阄得「書」記産業番銀七千二百一十五兩四錢。
一、六房阄得「數」記産業番銀六千八百七十七兩三錢五分二厘。
第七六書田約字 同立書田約字人元記派下長、次、三房韓長文、韓曰文、韓熙文等。
竊謂讀書可以高門第,功名可以顯祖宗;然世每有子弟頗知立志讀書,而功名不克以遠到,僅囿于庠生、廪生、貢生者,其故何欤?期許非不遠大,或阻于盤川之乏費,未由出門而圖功;學業非不精勤,或苦于家計之多難,即謂觀光而虛願,此志量不得不局于小成,功名不得不安于小就,而門第所由漸緻其衰微,祖宗所以不增其光寵者,豈後人不能迪其前光乎!亦先人不善贻厥孫謀耳!故古人于建立祀田、公田、義田而外,又有創置書田一法。
夫祀田所以崇報本,義田所以恤宗支,公田所以需公費,而書田所以鼓勵孫子于有成,使之上可佐聖朝,下可耀門闾者也。
文等兄弟三人,長曰亨記,次曰利記,三曰貞記,當先嚴在日,既置有仁德北裡等數宗田園,立作義田,以為友德公兄弟五房耕作,依次輪值,俾得各安其業。
又置有大埔林等處公館共十萬餘金,立作元記大公,凡元記份下子孫無論成名不成名,皆可依次輪收,支理族中公務。
又置有廣儲東裡一帶田業,内蔭風水一穴,命百歲後營葬在此,并将該業配作祀田,以為祭掃之資。
但于書田一款,屢欲創建而卒不果。
今先君逝矣,我兄弟謂欲繼其志,述其事,爰将在日所踏贍養四萬餘金,茲計除該喪費外,隻剩有大槺榔堡、大坵田保等處大小租谷及二八抽的糖觔兩店地水埤各項租業,計有一萬零五百金,佥議将此立作書田,館号「捷記」,欲其聯捷甲第,以承先志,以勵後昆。
自取進生員起,文武一體,曆年每名準分一份,收作鄉試諸費;舉人則準分兩份,收作會試諸費;進士則準分三份,收作殿試諸費;其餘捐納軍功暨監生、佾生非正途功名,雖至出仕,皆不得與分;即如支派雖同,而入他籍進他學者,均不準混冒。
此所以重正途之科甲而黜異路之功名者也。
謹将所立條約胪列于左,願爾子孫奮發讀書,有志上進,世守勿替,其永遵高曾之矩矱,以無負我國家菁莪造士、棫樸作人之至意雲爾。
合立條約一樣三紙,付執為照。
一、條:乾隆四十七年,韓甯順買過吳家鄭愧文兄弟承祖贍業,諸邑土名荷包嶼,朱曉埤,應收大租谷六百餘石,年完鄭允盛戶下正供谷一十石,芝麻二十石,車饷銀一十一兩二錢,■〈勹外雲内〉丁銀五兩八錢四分五厘,契面銀三千大元。
鄭愧文兄弟契二紙,吳家約字契一紙。
一、條:乾隆四十八年三月,韓甯順買過陳君強承祖應份,并與兄弟陳君錫應份陳行烈、陳行熙兩戶業,坐落大槺榔保、荷苞嶼、橋仔頭莊,分為内外股,帶公館、地基、竹圍、樹木、曠地、潭堀,年完陳行熙戶下供谷一百五十六石七鬥六升,廍饷銀二十五兩二錢,■〈勹外雲内〉丁銀三兩六錢七分八厘,契面銀三千大元。
契一紙,借字條目一紙。
一、條: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韓甯順買過陳君錫承祖開墾阄分,并與兄弟陳君強應份陳行烈、陳行熙佃戶莊業,坐落土名諸邑大槺榔保、荷苞嶼、橋仔頭館等莊,分為内外股,内帶公館、地基、竹圍、樹木、曠地、潭堀,年完陳行烈戶下供谷一百五十五石五鬥六升八合,廍饷銀一十六兩五錢七分,■〈勹外雲内〉丁銀三兩零二分;又完陳肇基戶下供谷四石一鬥,■〈勹外雲内〉丁銀八分,契面銀三千六百大元。
又杜賣契二紙,并繳前胎借單一紙,共三紙,又佃簿一本。
一、條:幹隆五十一年,韓甯豐典過新埤莊洪奕智本莊前洋水田一甲六分,契面銀三百大元。
一、條:幹隆五十七年二月,韓大德典過陳健緣承祖遺下大槺榔莊洋田一所,契面銀六百大元,并繳契三紙,帶阄書一本。
一、約:文武生員能鄉試者,每名每年準分一份,收作鄉試之費。
自取進之年起收,至沒世之年止,曆年親族中生員名數多寡,多則多份均分,寡則寡份均分,不得恃強貪取,此照。
一約:文武舉人初中之時,将書田停分一年,與該舉人收作覆試及會試之費,以後則與生員公分;唯舉人每年準分二份,仍收至沒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強貪取,此照。
一、約:文武進士能殿試者,初中之時,将書田停分二年,與該進士收取作朝考及殿試之費,以後則與生員、舉人公分;唯進士每年準分三份,仍收至沒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強貪取,此照。
一、約:該「捷記」書田原為鼓舞族中生員鄉試及會試、殿試而設,為子孫者當知「捷記」之義,立志讀書,聯捷科甲;如不能鄉會者,一切軍功捐納及監生、佾生并冒籍越考雖至出仕,亦不得與分,此照。
一、批明:該館業契俱無注立書田字樣,倘族中有不肖人等将此業契盜出胎借典賣,或與為私相授受,或從旁誘惑,藉端營霸,欲斷吾數世書香者,一體滅絕,橫死道路,爾子孫有志者,自當執此約字,出首禀官究追。
至所胎借典賣之銀,應就盜契出借出賣之人是問,不得累及他人,此照。
嘉慶二年二月日。
代書人韓有才 同立書田約字人韓長文、韓曰文、韓熙文
竊以禮詳祭義,詩列蒸嘗,上自天子,下及庶人,莫不以此為重;是故王者藉田必親耕,卿士圭田必特賜,祀事之大,由來舊矣!我叔有鑒于此,因存公田一甲三分三厘一絲,以為永遠祭掃之資,祖考罔極之深恩,庶幾得報于萬一焉!今因公事紛紛,難以獨理,爰是叔侄相議,共請族長公親當祖考爐前,将此厝地基并西勢洋田一段,分作二房管理。
此系我叔侄同盟合約,以垂永遠之計;名雖分,而實仍合,願世世子孫永遵勿忘可矣!言必有據,合立阄書二紙同一樣,各房執一紙存照。
開列: 一、批明:二房拈得二阄,應得後底厝一所,再照。
一、批明:二房拈得二阄,應得西北田一坵,西至謝家田為界,北至溝為界。
連東畔田二坵,東至劉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南至本家田為界。
又另南勢田一坵,東、北、南至劉家田為界,西至本家田為界。
又配溝墘竹木數欉,再照。
一、批明:年納劉大租粟六石九鬥五升六合,再照。
鹹豐四年十一月日。
公親人張水營 族長人張丹笑、張晏官 代筆人曾鴻 同立阄書人張坤 侄阿廉 第六二分業阄書字 同立分業阄書字人觀音下裡蛇仔形莊兄弟楊朝發、楊天德等。
竊慕往古同居之風,豈宜一旦分拆而處;兄弟故樂其永好,世代難免無乖情。
第念樹長分枝,水流分派,是以兄弟和同邀請公親族長,将祖父遺傳田園、厝宅、财器品搭均分,禱神分阄為定,開載明白,俱系至公無私,各宜照阄掌管,勿得争長競短,以失兄弟和氣之情。
今恐無憑,同立阄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為存照。
計開: 長房田:一、買過鄭家田一宗四坵,址在湖底洋。
又買過鄭家田一宗八坵,址在湖仔内。
又開墾公田一宗,址在湖仔内。
又頂本家田二坵,址在面前洋。
又頂本家田一宗一坵,土名三分仔。
又帶後壁山樹林、果子、竹欉,批明,存照。
長孫田園:一、買過洪家田一宗六坵,址在門口洋。
又買過林家園一宗兩所。
一、八堎又十堎,址俱在潭底洋,批明,存照。
次房田:一、買過黃家田一所,址在山豬巷。
開墾公田一所,址在新埤内。
又帶山林樹木。
又買過劉家田一宗六坵,址在湖底洋。
又買過劉家田一宗二坵,址在面前洋。
又買過陳家田一宗,址在樣仔林洋。
又買本家田一宗一坵,在門口洋,批明,存照。
大公田園:一、買過鄭家園一宗,址在灣仔内車路墘。
又買過林家園一宗,址在潭底莊後。
又買過林家田園四坵,園坵在潭底,田址在赤山仔莊洋。
又買過大灣田園一宗四坵。
又園一坵,在赤山仔社頭。
其公田、公園現年收成存貯,以為四妹成人開費,開明以後,依次輪流,批明,存照。
光緒二十三年六月日。
為公親人楊子卿 知見人堂叔 同立阄書字人兄弟楊朝發、楊天德 第六三阄書字 命立阄書人父光赫。
竊惟木大分枝,源遠分泉,理勢然也。
赫有四男:長雲從、次雲程、三雲伍、四雲彩。
長子雲從早世,遺孫傳生,思世情有産業而緻子孫不和,以失親愛,皆由分發之不先者也。
茲予行年将近六旬,重染大病,始終難起,所有父祖遺業并續置,除抽出蒸嘗外,■〈勹外雲内〉配四股均分,各宜凜遵,無違吾訓。
但念長孫傳生年尚幼稚,暫付雲程訓誨,務使視侄猶子。
三男雲伍亦屬童稚,暫付副室曾氏教督,當如己出。
謹将予命,延請族親編「文、行、忠、信」字号四本,立阄書四本共一樣,祝告祖先神前,拈阄以明公心,以杜後兢。
自分以後,雖有分爨,宜無分心;惟祈克紹箕裘,無墜先業,俾予得以瞑目,是所深幸也,慎其勉之。
計開: 一、頭橋莊田底、園底并大租在内,留為祀業公費之資,作四股交輪,内抽出租粟四十石,充入大公。
一、府郡住宅公厝中落前晉挂護厝左邊,交付雲程、傳生照顧居住;右邊交雲伍、曾氏照顧居住。
一、府郡夫人媽廟邊菜園一所,給長孫傳生以為主鬯之資。
一、長孫傳生一股阄業,會同族親,暫付雲程代理,不得泯沒其業;長成為之婚娶,即将阄業送還自理。
傳生亦不得向雲程取讨代收長短租息,标明為照。
一、三男雲伍一股阄業,會同族親,暫付庶母曾氏代理,不得泯沒其業;長成為之婚娶,即将阄業内送還自理。
雲伍亦不得向庶母取讨代收長短租息,标明為照。
一、塗樓公館作四股均分,收貯租粟。
一、四股内田業蔗分園文契難以分配,分作四股收存,互相查照。
一、阄輪内産業文契,會同族親,交付庶母曾氏收執,曆年租息暫付雲程承當管理。
應酬事務,俟弟侄長成,照股輪當。
一、兩女未适,會同公親,曆年就阄輪業内抽出多寡銀兩,付為贈嫁之資。
一、買陳仁英瓦厝,留為書館。
一、長孫傳生阄内該征供粟一十九石四鬥四升,配饷銀一兩七錢二分。
一、次房雲程阄内該征供粟一十九石四鬥四升,配饷銀一兩七錢二分。
一、三房雲伍阄内該征供粟一十九石四鬥四升,配饷銀一兩七錢二分。
一、四房雲彩阄内該征供粟一十九石四鬥四升,配饷銀一兩七錢二分。
今将祖先神前拈定阄簿,填注名字,遵行,照。
長房傳生拈得「信」字号,次房雲程拈得「行」字号,三房雲伍拈得「文」字号,四房雲彩拈得「忠」字号。
幹隆三十五年十月日。
公親葉有盛、吳維新、載天祿 族長作楫 輝焰、紹長、振場、學聖 代書人族房蕭輝焰 命立阄書人父蕭光赫 副室曾氏 男雲程、雲伍、雲彩 孫傳生 第六四合同阄書字 同立合同阄書字人長族、次寝、參掌等,有承祖父遺下,兄弟合力同耕無異。
蓋聞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族等兄弟三人議欲各人分居,開火另食,以為日後創造之基,成家之富。
于是公請族長在祖先位上,議定将田園踏作三份均分,拈阄配明,各人各執阄分掌管,阄分批明叙後。
又抽出王田社腳上園一所,為祖先祭祀之公業,作長、次、三房輪流,上承下接,耕種收成,祭祀完課。
又議三房掌尚未完婚,約将公業本年二月起,至二十年二月止,交掌耕種收成二年,為完娶之費,并完正供。
期永長、次、三房輪流為祭祀,完納無異,日後子子孫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異志。
此系三面言定甘願,各無反悔,慨宜兄以宜弟,亦既翕而既和蔔雲,其吉終焉!元藏于是,同立合同阄書三紙,各人各執一紙為照。
一、後壁田三坵,作三份:長房抽二份,應份中央額配租一石五鬥正。
二房抽一份,應份西畔額配租一石五鬥正。
三房抽三阄,應份東畔額配租四鬥六升正。
■〈勹外雲内〉丁各人各配租完明。
一、潭埔園一所,作三份:長房抽一阄,東畔額配租二鬥正。
二房抽三阄,西畔額配租二鬥正。
三房抽二阄,中央額配租二鬥正。
■〈勹外雲内〉丁各人各配完納照明。
道光十八年三月日。
族長報叔 代書洪成 同立合同阄書人長房族 次房寝 三房掌 第六五阄書約字 同立阄書約字人劉滄海、劉神嶽、劉三才,慨自共被分荊古風不再,同居九世,杳矣無聞,則樹大者枝分,流多者派别,此分爨之所由起也。
嶽等兄弟三人均為欣其公所出,氣原一脈,誼切同胞,惟是神嶽自幼出繼胞伯父拔元公為嗣,所有與騰蛟兄阄分田業,仍歸先父欣其公掌理,合食已久,原無爾我之分。
分居議成,必酌勻潤之益,共請施長公親公同酌議,将嶽所有阄分田業,并先父欣其公所有遺下田業,議從一體均分。
于是田園雖肥硗不齊,屋宇雖美惡有别,一經公人酌配,自見均平。
自此克儉克勤,思千箱而加萬箱之富,則恭則友傳十世,再贻百世之休。
爰将阄分田業列左: 謹将神嶽阄分春字田園,逐一開列于左: 一、承蔡爾謙果毅後莊西北勢田一宗,丈嘉字二萬五千九百九十三,下下則田二甲五分七厘一毫五絲四忽四微,園七分一厘五毫六絲。
小租谷七十石。
一、承毛所好水漆林莊後田一宗,丈嘉字四千五百五十七号,下下則田二甲八分七厘一毫六絲(以下略)。
此二宗抵還三才缺項。
一、批:抽承莊萬濫尾洋田二所,小租谷四十二石。
一、批:抽承詹恩田尾莊田二所,小租谷六十石。
此二宗議歸神嶽低還本公司前借邱協利母銀四百元,又借陳萬盛母銀一百元,并利銀亦歸完納,批照。
一、批:抽出公司承吳送業内稅銀三十六元,每年以為先祖母洪氏外家祀費,再照。
一、批:各阄分内田園及貼還各欠項等業,如有帶本公司大租者,俱免完納,再照。
一、批:本公司尚有拖欠諸人借項及交關未完尾數,今議将存公産業停收抵還,繼則修理東畔外護厝一座。
如借項清還明白,護厝修理完竣,然後照序輪收,各無異言。
光緒(丁酉)二十三年四月日。
族長人劉焜煌(淵甫) 公親代書歐陽文 同立阄書人劉滄海、劉神嶽、劉三才 第六六阄書字 同立阄書人兄弟尚邦、尚朋。
嘗聞九世同居,張氏之芳徽堪羨;大被同眠,姜家之和氣足稱。
斯以知兄弟孔懷,孰不以和為貴,長久與居之為美哉!顧木茂則分枝,水深則别流,理所宜然,勢所必至,誠非之所能強耳!思吾父平生恪守前業,勤儉自持,儲粟積金,讵敢自矜豐原,而置産創業亦既綽有可觀。
第恐後來蕭牆滋釁,或難保其式好如始;與其贻競于後,孰若均分于前。
矧事務冗繁,難以合理,奉父命分爨。
為此置酒,經得房親外戚,悉将父親所置田業并家夥物件,俱作二份,憑公拈阄均分,各依阄分管業,毋得日後争長競短,緻傷和氣,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人心難信,恐口無憑,時立阄書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一、批明:長房尚邦應份分得七分仔田一段,配納大租谷契内載明。
又分得下湳田一段,配糖租一百二十五觔。
又分得山腳田,配納大租谷一石二鬥三升。
此三段,踏付邦掌管,永為己業。
一、批明:次房尚朋應份分得一甲,田二段,配納大租谷契内載明。
又分得屋前田一段,配大租一石三鬥三升。
此三段,踏付朋掌管,永為己業。
尚邦份下逐年冬成,抽出谷三十四石;尚朋份下逐年冬成,抽出谷四十石。
二人共抽出谷七十四石,抵還前年父親欠人借項利息;若是不敷者,将大小公業田租谷抵足額,其有餘谷作二人輪流祭掃之需。
道光七年十一月日。
在場人族叔錫勤 執筆人堂兄尚達 知見人堂兄尚敏 立阄書人兄弟尚邦、尚朋 第六七阄書字 同立阄書人長房繩祖、次房炊盛、三房竹葉等。
竊謂九世同居,遺風足慕,礙因現際家事浩繁,難以合理,不得已為分爨之計。
遂繼母莊氏與繩祖等同堂商議,爰請公親家長,以将祖父遺下田園厝間并家需物業逐一點明,就中酌議,除貼降服男并踏長孫及存公業以外,其餘攤作三房均分,拈阄為定,其阄分段額列後。
此系至公無私,祖等與繼母莊氏俱皆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阄書三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為公親人母舅吳有餘 家長胞叔啟記、啟茂 在場繼母莊氏 同立阄書人長房繩祖 次房炊盛 三房竹葉 一、抽踏存公祀業買簡■〈歹曾〉容拾埒田一甲二分,内抽出小租粟十二石五鬥,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零八升。
又買張天富外店仔三角坵園一坵,稅銀十元,年帶納王大租粟三石三鬥。
又買簡玢郎莆頂桱寮園一坵,稅銀四元,年帶納王大租粟八鬥。
又頂林頭江士陣胎借銀五十元,利粟六石。
又議此公業永遠輪流香祀,不得典賣,不得出借,批明,照。
一、抽長孫業買■〈歹曾〉容十埒田一甲二分,内抽出小租粟十四石四鬥,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四鬥,批明,照。
一、批明;竹竿過繼頂六房啟舜為次嗣,今當公親家長等同堂議踏簡■〈歹曾〉容十埒田一甲二分,在大圳墘内,抽出小租粟十五石一鬥,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六鬥,付與竹竿執掌,永為己業,批明,照。
一、長房阄分物業條段(以下略)。
一、次房阄分物業條段(以下略)。
一、三房阄分物業條段(以下略)。
一、批明:祖等念及繼母莊氏年已漸老,誠恐衣食不繼,則将存公租額漸支出粟十一石,付他養贍。
莊氏身後,此谷十一石仍歸存為公業,照阄輪流,不得違約,批明,再照。
一、批明:有将明典賴誕林仔前莊洋田一宗,己巳年二月出借銀六十元。
又有買簡伯枝四條圳田一甲二分,同治十年十二月出典價銀二百元;如各房或有備銀取贖者,可為己業,批明,再照。
一、批明:光緒四年,抽出簡欽,即天标,田園共一宗,向與房兄繩好胎借出佛銀四十二元正,再照。
第六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周仁記、次房義記、三房禮記、四房智記、五房信記等。
竊我等五大房子孫叨沐祖德,蒸嘗收關;然其昔遺田業,今已變盡,祗存祖屋前後及右畔城堤腳田地、埤埔而已,年雖出息無幾,聊可藉堂上祖先逐年香火之費。
爰是公同議将所存田地埤埔,年收租谷各房輪流,自長至五,周而複始,向佃支收。
除虔備香火之需外,倘有盈餘多少,登記在賬,期年一會,俟能成數出借生息,以垂久遠,庶我族衆均有公益焉!合同立合約字一樣五紙,各房各執一紙,永遠存照,而杜侵魚,并設輪流記賬公簿一本,以昭後覽。
批明:祖屋埕前菜園一埒,分作五份,各房栽種,合登明,照。
批明:埤南大埤業已截賣張玉臣掌管,其價銀除公同修理屋工料及還借款外,尚剩幾多,已照五份均分,各房支清矣!合登明,照。
批明:公屋竹園禁止私伐;如敢故違,聞衆公罰,不饒吞,登明,照。
光緒二十一年(乙未)正月日。
代書宗親蘇儀廷 場見族長周成和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周仁記(即佛佑) 次房義記(即太平) 三房禮記(即進貴) 四房智記(即維澤) 五房信記(即新扶) 第六九阄書字 立阄書字長房連乞、次房連貴、三房連英、四房連正,言念礙于次房連貴況于枉古尚未有繼嗣。
竊聞張公九世同居之風成而可慕,然茂樹必有生枝,兄弟必能分爨,古今傳之于今,吾人能不望風懷想,亦不能安忍一旦而分爨乎!爰是邀請家房姻戚公同妥議,将承祖父遺下大租粟本厝公租、雞籠頭店稅地基及牛椆港公租、土寵間租粟、沓田公租、北勢湖園稅一概在内,付父親、母親逐年抽為日食之資,繳完正供社租,并及公媽年節祭掃費用,其雷公陂田段以及家器物業所有欠債項,俱各按作三大房均分支還。
此系公同妥議,拈阄為定,各管各業,不得争長競短,以失和氣。
惟祈螽斯衍慶,鱗趾呈祥。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阄書字三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父親、母親逐年應收大租粟抽的并本厝公租,年該應納正供社租口糧;其餘剩者,珍夫妻日食;如百年已後,留存公嘗之資,各房照序輪流祭掃,周而複始。
如是值年之人,至期将圖記、租簿、正供單、社租單交過下值年之人收照,各房不得擅行變賣,亦不得争收,再照。
批明:父親、母親逐年應收雞籠牛椆港公租、沓田公租、土籠間租、北勢湖園稅、雞籠店稅地基,逐年自收夫妻日食及年節祭掃之費,各房永遠不得異言生端數目之事。
此系父母百年以後,将此六段日後按作三大房均分,各房亦不得争較混收,再照。
批明:長房長孫忠義應得竹圍外園田二段,東至小圳為界,西至竹圍外公田為界,南至公竹圍腳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再照。
批明:長房連乞應得雷公陂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三房連英應得雷公埤一段(以下略)。
批明:四房連正應得雷公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次房違貴應得租業是三房均分,日後不拘何房有男兒過繼,無論先後,對父親給出養育佛銀一十二大元,各房不得争較,批明,再照。
批明:如是有承高曾祖之公嘗,如是值年之際,須要三大房當同到佃公收公費,其餘剩者照三大房均分,批明,再照。
一、批明:雷公陂田契據全宗共八紙,現尚未分執,暫交三房連英收存;倘要用時,取出公照,不得推诿,俟後日分拆時各分各執,批照。
邱靜山手批 一、批明:抽出北勢湖大坵園,于光緒十一年十一月,經歸就與堂侄益輝掌管,批照。
邱靜山手批同治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族叔祖慶雲 知見堂伯五子 兄俊哲 母舅人尤成家 在場父親國珍 母親尤氏 立阄書字何連英、何連乞、何連正 一、批明:沓田公租谷七石正,又雞籠店稅地基抽出作三大房均分,照。
一、批明:承公租谷九石六鬥正,按作三大房輪流耕作,周而複始,各不得拖過期限,聲明,照。
一、批明:前有正身茅屋計共五間,中間抽出為公廳,左右尚剩四間,連正侄忠義應得,又右畔瓦屋一概連英應得,别房不得混占,照。
一、批明:北勢湖園若有人掘土者,稅銀曆年母親收為養贍之資,聲明,照。
一、批明:土籠間租七石,有向尤成家借其佛銀五十一大元正,利息逐月加二行;若要贖回之時,母利按作三大房均攤,或不均攤齊足,不能相争此業,照。
一、批明:土籠間尚有找洗字一紙,系是連英收存,後日行用,不得刁難,照。
光緒十年十月日。
再調處表兄林華衮 堂兄振英 族叔福全 代書益輝 第七○囑書字 立囑書字人母親李張氏,有承前林氏螟一子,名曰維孝。
氏同先夫生二子:曰維繼、曰維德。
竊念九世同居,張家休風尚在;百年合食,鄭氏懿範猶存,氏豈不欲爾等效古人之法乎!然而木大分枝,水流分派,理固然也;況生齒日繁,合食維艱。
爰是邀請房親公同妥議,截長補短,先抽起養老婚資以及充長而外,田園、房屋、雜物等件俱作三份均分,祀告祖先,拈阄為憑。
自今以後,各業各管,不得藉端滋事,緻傷和氣。
惟願爾等守己經營,倘能創業垂統,克振家聲,以顯耀門闾,增榮家族,是所厚望也。
此系氏及族親等當堂妥議,至公無私,口恐無憑,惟書可據,立囑書字一式三紙,各房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所分條目開列于左: 一、批明:大公公業歸氏執掌,莊中出捐小事,一概氏支理;倘有不測大公事,次、長、三房照份均攤,聲明,照。
一、批明:抽起承買李士丙煙墩堂前菜圍仔份由園山埔,帶契一宗,以為維繼、維德婚娶之資及氏老贍;百歲後有餘不足,均系維繼、維德抵擋,與維孝無幹,聲明,照。
一、批明:抽起大牛稠份小租谷二十石,以為維繼長孫之額,聲明,照。
一、長房維孝拈得承買李士丙八裡岔蛤仔蘭坑新田帶契一宗,界址照契承管,錢糧大租照納,聲明,照。
一、次房維繼拈得承買李媽求、李士丙八裡岔大牛稠份田帶契一宗,抽出一十石,貼維德内份租額,界址照契承管,錢糧大租照納,聲明,照。
一、三房維德拈得承買李士丙、李見力八裡岔内份田帶契一宗,又維繼大牛稠份應貼小租谷一十石,界址照契承管,錢糧大租照納,聲明。
大歲丙申年十二月日。
代書族弟雲雷 族親回春、實其 在場親伯增益 胞伯清紅、清江 立囑書字人母親李張氏 次房維繼 長房維孝 三房維德 第七一甘願歸就田契字 同立甘願歸就田契字人長房陳乞、三房陳梓、四房陳閩等,有共承祖父明買吳錫老水田一段,址數不計,并帶厝地一段,坐落土名北投莊。
其田東至竹圍路腳,西至陳玉麟田,南至路,北至車路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其田寮地厝宅并稻埕、菜園、雜物等項,東至公司小巷邊菜園為界,西至田,南至小溝,北至車路四至各為界,年配納大租粟七石二鬥,并帶溪圳水通流灌溉,均載大契内明白。
此田本系四房公業,因道光二十八年間,盡賣與陳悅記承買為業,時二房金标并無花押。
至同治元年十一月,标自備田價銀二百五十大元,向陳悅記贖回承管數年。
本年間,梓等三房出首争較,緻控公庭,蒙廳憲向傳集訊明;此業既經二房标自己贖回,今欲較歸公業,自應照份攤出價銀,付标收還。
即斷令長乞、三梓、四閩等備繳佛銀一百八十七元并契,當堂交标收執,按年輪租田仍歸标永耕,不準資賣,将契朱批為據。
奈乞等近時家運不順,挂借甚多,不能坐候輪收,願将此田歸就與二房标買為私業。
爰托族親及公親等懇勸二房标備出長、三、四房應份田價,付乞等收回。
幸标聽從備頂,即日乞,梓、閩等同族親公親三面收來各份田價佛銀共二百二十大元完足,并立歸就契字兩交清楚。
自此收租納課,以及贌佃耕作,永歸二房标掌管承為己業,與乞、梓、閩等三房毫無幹涉,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貼贖或藉端觊觎求借諸事。
恐口無憑,合立甘願就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族親公親三面收來長、三、四房田價佛銀二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日。
公親陳樹升、休紹唐、高士潭 族親金九、水源 秉筆族親際清 知見侄孫生 乞母親林氏 梓母親莊氏 立甘願歸就田契字人長房乞 三房梓 四房閩 第七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鳳邑長治裡一甲莊王球,有明買過堂侄王貶等課田一所,大小共三坵,受種四分,年配戶名張小陣課粟一石二鬥五升正。
坐在本裡内一甲社後,土名大圳腳,東至本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蕭家田,北至大圳溝。
又明買過施伊下則田一所,大小共四坵,受種九分,年配戶名王贊課粟一石零三合正。
坐在本裡内一甲社尾,東至王、李二家田,西至王家田,南至王家田,北至王家田。
此二段田坵段坐址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完課,先問盡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仁和裡竹篙厝社劉振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四百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二段課田随即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限至十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再執掌管,亦不敢阻擋。
保此田果系是球明買之業,與别房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球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并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現收過契面佛銀四百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二年正月日。
知見人男生光 為中人盼光 代書人(自筆) 立典契字人王球 此系祀業,上流下接,不得抽匿契券,擅行典借;如敢故意私行典借,各房概不坐賬,同堂批明,存照。
第七三賣盡杜絕契字 立賣盡杜絕契人鳳邑文賢裡茄萣仔莊施伊老,有自置下則田一所,大小共四坵,受種九分,年帶戶名王贊課粟一石零八分。
東至王亦至李二宅田,西至王亦至林二宅,南至王宅田,北至王田,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叔兄弟侄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盡與長治裡一圖一甲社王佛球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一百九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随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納課分收,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田課系是伊自置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伊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日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杜絕契一紙,并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三月日。
代書人郭繼列 為中人鐘董 知見人強 裕、容、瑞、語、钏、七 立賣盡杜絕契人施伊老 第七四歸就甘願字 立歸就甘願字人張水山、張阿樣,有承先祖父開辟遺下荒山公業一段,址在龜侖嶺腳搭寮坑,東至蕭家竹圍為界,南至侖及水為界,西至羅家為界,北至坑溝為界,四至明白,年納龜侖社租銀五分。
此業前向歐粟官借過銀九元五角,催讨甚急,各房議定,将此業歸就二房侄張盛手内;而張盛即日備出銀九元五角,清還歐粟官,贖回公業,踏明界址,指交張盛前去掌管,任從招佃開辟成業。
言約坆墓諸事以及忌辰之費,系張盛巡視料理。
日後此段公業價值百倍,與别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水山、阿樣等出首抵擋,不幹二房侄張盛之事。
保此業系水山、阿樣承祖父開辟遺下荒山公業,邀集族親當堂文字情願歸就,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歸就甘願字一紙,又帶胎借銀字一紙,共二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水山、阿樣當堂收過張盛來銀九元五角,以還歐粟借項足訖,再照。
同治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葉悄然 在場知見族親人屘 叔祖張阿揚 四叔祖張阿雍 立歸就甘願字人張水山、張阿樣 第七五阄書字 立阄書人韓門郭氏,自适笃齊公,見其生平為人孝友誠實,繼志述事,知公必昌後也。
公産六嗣:長高澤、次高翔、三高瑞、皆前□方安人出;四高珠,側室花氏出;五高鳳、六高麟、自氏出也。
公乙已登仙箓,迄今九載,澤等董率家政,不失父風;事氏甚竭其力,無異所生母;無論财帛出入,各寓均平。
每屆氏誕,務必張燈結彩,高歌肆筵,使阖郡缙紳跻堂晉爵,□□道可謂人,不間于其父母昆弟之言。
無如近年以來,年情不順,各處田土□少□□□計有百餘□,氏睹此費大食繁,而欲盡萃于澤等支持,殊覺肩重,與其合之而統一人之維艱,不若分之而付各人之勤儉。
爰命澤等延請家長三房胞叔熙文公同酌議,凡亨記所有台澤田園、店屋、厝宅,統計價銀六萬四千二百八十兩零九錢五分二厘,抽出七千八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八厘,以為亨記存公;抽出三千二百零九兩零四分,抵還各欠款并小宗入主費用;抽出一千六百三十九兩二錢,為氏養贍,抽出四百四十一兩,為側室花氏養贍,二者百年後開費外,仍歸配享;抽出一千八百四十兩,為高麟既兩妹完婚妝費;抽出三百九十五兩二錢,為高瑞續弦;抽出三千四百八十四兩六錢,為長孫之租;抽出三千四百一十五兩四錢為書田,鼓勵世世孫子讀書入泮者,付其收租執掌,若捐貢或居官則無考試之需,而有仕進之路,此業仍付入泮者掌之,文全武半。
尚存銀四萬二千零一十九兩二錢四厘,作六分均分,阄為六簿,标曰:「禮、樂、射、禦、書、數」,一禮記、二樂記、三射記、四禦記、五書記、六數記。
其四房禦記同其生母花氏在台,衆不就寡,系氏代拈阄。
此分外所有餘剩不及聲明之産業,并年久欠數者,盡行歸公。
長約幼平,嫡庶無異,是澤等聽受氏命,豈特氏愉悅,即笃齋公亦應含笑于九原也。
自分之後,但願各房生丁發甲,永峙父風于勿替,綿瓞衍瓜,共跨祖德以悠長矣!合立阄書一樣六紙,阄簿六本,分執為照。
幹隆五十八年八月日。
家長三房胞叔熙文 代書莊學海 立阄書人韓門郭氏、長房高澤、次房高翔、三房高瑞、四房高珠、五房高鳳 六房高麟 計閱: 一、存公亨記産業番銀七千八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八厘,年收租息利息,以為墳茔廟宇春祀秋嘗及公事應用。
逐年收入開除,另設一簿,照房輪值,周而複始。
一、還資隆項下貼次房番銀一千六百七十七兩。
一、還錢家數項貼長房番銀八百九十四兩四錢正。
一、撥還韓藉觀數項貼次房番銀三百七十七兩七錢二分。
一、笃齊公入主再撥祀田番銀二百五十九兩九錢二分。
一、繼母郭安人養贍産業番銀一千六百三十九兩二錢。
一、庶母花氏養贍産業番銀四百四十一兩正。
一、六房高麟未娶,兩妹未笄,議貼完婚妝費産業銀合共一千八百四十兩正。
一、三房高瑞議貼續弦番銀三百九十五兩二錢。
一、長孫議貼産業番銀三千四百八十四兩六錢。
一、書田産業番銀三千四百一十五兩四錢。
一、長房阄得「禮」記産業番銀六千八百五十三兩一錢七分六厘。
一、次房阄得「樂」記産業番銀七千零四十一兩五錢二分八厘。
一、三房阄得「射」記産業番銀六千九百七十七兩三錢二分八厘。
一、四房阄得「禦」記産業番銀七千零五十五兩二錢四分。
一、五房阄得「書」記産業番銀七千二百一十五兩四錢。
一、六房阄得「數」記産業番銀六千八百七十七兩三錢五分二厘。
第七六書田約字 同立書田約字人元記派下長、次、三房韓長文、韓曰文、韓熙文等。
竊謂讀書可以高門第,功名可以顯祖宗;然世每有子弟頗知立志讀書,而功名不克以遠到,僅囿于庠生、廪生、貢生者,其故何欤?期許非不遠大,或阻于盤川之乏費,未由出門而圖功;學業非不精勤,或苦于家計之多難,即謂觀光而虛願,此志量不得不局于小成,功名不得不安于小就,而門第所由漸緻其衰微,祖宗所以不增其光寵者,豈後人不能迪其前光乎!亦先人不善贻厥孫謀耳!故古人于建立祀田、公田、義田而外,又有創置書田一法。
夫祀田所以崇報本,義田所以恤宗支,公田所以需公費,而書田所以鼓勵孫子于有成,使之上可佐聖朝,下可耀門闾者也。
文等兄弟三人,長曰亨記,次曰利記,三曰貞記,當先嚴在日,既置有仁德北裡等數宗田園,立作義田,以為友德公兄弟五房耕作,依次輪值,俾得各安其業。
又置有大埔林等處公館共十萬餘金,立作元記大公,凡元記份下子孫無論成名不成名,皆可依次輪收,支理族中公務。
又置有廣儲東裡一帶田業,内蔭風水一穴,命百歲後營葬在此,并将該業配作祀田,以為祭掃之資。
但于書田一款,屢欲創建而卒不果。
今先君逝矣,我兄弟謂欲繼其志,述其事,爰将在日所踏贍養四萬餘金,茲計除該喪費外,隻剩有大槺榔堡、大坵田保等處大小租谷及二八抽的糖觔兩店地水埤各項租業,計有一萬零五百金,佥議将此立作書田,館号「捷記」,欲其聯捷甲第,以承先志,以勵後昆。
自取進生員起,文武一體,曆年每名準分一份,收作鄉試諸費;舉人則準分兩份,收作會試諸費;進士則準分三份,收作殿試諸費;其餘捐納軍功暨監生、佾生非正途功名,雖至出仕,皆不得與分;即如支派雖同,而入他籍進他學者,均不準混冒。
此所以重正途之科甲而黜異路之功名者也。
謹将所立條約胪列于左,願爾子孫奮發讀書,有志上進,世守勿替,其永遵高曾之矩矱,以無負我國家菁莪造士、棫樸作人之至意雲爾。
合立條約一樣三紙,付執為照。
一、條:乾隆四十七年,韓甯順買過吳家鄭愧文兄弟承祖贍業,諸邑土名荷包嶼,朱曉埤,應收大租谷六百餘石,年完鄭允盛戶下正供谷一十石,芝麻二十石,車饷銀一十一兩二錢,■〈勹外雲内〉丁銀五兩八錢四分五厘,契面銀三千大元。
鄭愧文兄弟契二紙,吳家約字契一紙。
一、條:乾隆四十八年三月,韓甯順買過陳君強承祖應份,并與兄弟陳君錫應份陳行烈、陳行熙兩戶業,坐落大槺榔保、荷苞嶼、橋仔頭莊,分為内外股,帶公館、地基、竹圍、樹木、曠地、潭堀,年完陳行熙戶下供谷一百五十六石七鬥六升,廍饷銀二十五兩二錢,■〈勹外雲内〉丁銀三兩六錢七分八厘,契面銀三千大元。
契一紙,借字條目一紙。
一、條: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韓甯順買過陳君錫承祖開墾阄分,并與兄弟陳君強應份陳行烈、陳行熙佃戶莊業,坐落土名諸邑大槺榔保、荷苞嶼、橋仔頭館等莊,分為内外股,内帶公館、地基、竹圍、樹木、曠地、潭堀,年完陳行烈戶下供谷一百五十五石五鬥六升八合,廍饷銀一十六兩五錢七分,■〈勹外雲内〉丁銀三兩零二分;又完陳肇基戶下供谷四石一鬥,■〈勹外雲内〉丁銀八分,契面銀三千六百大元。
又杜賣契二紙,并繳前胎借單一紙,共三紙,又佃簿一本。
一、條:幹隆五十一年,韓甯豐典過新埤莊洪奕智本莊前洋水田一甲六分,契面銀三百大元。
一、條:幹隆五十七年二月,韓大德典過陳健緣承祖遺下大槺榔莊洋田一所,契面銀六百大元,并繳契三紙,帶阄書一本。
一、約:文武生員能鄉試者,每名每年準分一份,收作鄉試之費。
自取進之年起收,至沒世之年止,曆年親族中生員名數多寡,多則多份均分,寡則寡份均分,不得恃強貪取,此照。
一約:文武舉人初中之時,将書田停分一年,與該舉人收作覆試及會試之費,以後則與生員公分;唯舉人每年準分二份,仍收至沒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強貪取,此照。
一、約:文武進士能殿試者,初中之時,将書田停分二年,與該進士收取作朝考及殿試之費,以後則與生員、舉人公分;唯進士每年準分三份,仍收至沒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強貪取,此照。
一、約:該「捷記」書田原為鼓舞族中生員鄉試及會試、殿試而設,為子孫者當知「捷記」之義,立志讀書,聯捷科甲;如不能鄉會者,一切軍功捐納及監生、佾生并冒籍越考雖至出仕,亦不得與分,此照。
一、批明:該館業契俱無注立書田字樣,倘族中有不肖人等将此業契盜出胎借典賣,或與為私相授受,或從旁誘惑,藉端營霸,欲斷吾數世書香者,一體滅絕,橫死道路,爾子孫有志者,自當執此約字,出首禀官究追。
至所胎借典賣之銀,應就盜契出借出賣之人是問,不得累及他人,此照。
嘉慶二年二月日。
代書人韓有才 同立書田約字人韓長文、韓曰文、韓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