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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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給佃首高陽收租示谕戳記,俾專責成,以垂久遠等情。

    據此,除将所存隘糧内,每年撥出租谷五十元,作為大甲等處義渡經費。

    其谷每石定價番銀一元,每年早季前納;其餘租谷一百餘石,仍歸高陽收取,以作節忌一切費用,并照錄原禀批示,付知義渡,經承粘卷抄簿用印備查外,合行給發谕戳。

    為此,谕仰該佃首高陽即便遵照,将該處額定隘糧内每年抽出租谷五十石,每石定價番銀一兀,每屆早季,應由該隘首呈繳,以充義渡經費,不得違延;其餘租谷仍聽該隘首收取備用,永遠遵行,毋違,特谕。

    計發戳記一顆。

     道光十七年十一月日谕。

     第二三禀呈 欽加知府銜、福建台灣府北路淡水同知婁,為設立義渡,詳請立案,以垂久遠事。

    竊照廳縣為親民之官,凡小民疾苦隐情,無不當痌瘝在抱,為之興利除弊,共跻康莊。

    台地南北袤長,山溪叢雜,溪之小者或涉水以行,或搭橋以渡;溪之大者非船筏不足以利其行旅,而刁悍不法之徒藉以渡載為由,任意勒索,稍不遂意,即兜留包裹,以待備錢取贖。

    來往行人每因人地生疏,告訴無門,忍心受屈,為害行旅不可言狀,是全台之為民害者,渡船其一也。

    卑職三渡台陽,周曆全台南北地面,留心察訪,頗知其弊,必須設立義渡以杜其害。

    今蒙薦舉淡水,抵任之初,即經履勘塹南塹北各溪。

    如塹北滬尾、艋舺、三貂、鳳山崎各溪港所設渡船,渡費每人不過二、三文至四、五文不等,均稱利濟,并無訛索之風。

    詢諸紳民郊行,鹹稱率由舊章,毋庸改設義渡。

    其塹北金門厝一溪,水淺流急,沖分三道,自春及秋水勢較大,必用船筏,向有粵人林國寶等鸠捐租谷,設立渡船,不取渡費;一交冬令,溪水淺少,船筏難施,商民涉水而過,必須架搭木橋,以免病涉。

    又塹南白沙墩溪港一道,久雨成溪,雨止乃涸,向不用船,每屆秋令,海口沙塞,積水難消,亦須架搭木橋,以便行人。

    以上金門厝、白沙墩兩溪,于□□年九月初間,由官捐資架橋,毋庸設立義渡。

    惟塹南大甲溪支流雜出,最為湍激難行;房裡河、甘尾溪地處偏僻,水勢亦急;中港溪溪面廣闊;井水港、鹽水港溪面窄小,潮水漲落不齊,均非船筏不行,刁悍之徒把持勒索,在所難免,急須設立義渡,以除積弊,而蘇民困。

    查大甲溪每年以五、六、七等三個月水洶湧為大月,二、三、四、八四個月為中月,正、九、十、十一、十二五個月為小月。

    大月應用大渡船一隻,小渡船二隻,共享渡夫十三名;中月應用大小渡船各一隻,共享渡夫五名;小月用小渡船一隻,渡夫二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九十文,年額共應錢三百九十三千三百文,又年給修船繩索等錢二十四千文。

    房裡河、柑尾溪以五、六、七等三個月為大月,二、三、四、八四個月為中月,正、九、十、十一、十二五個月為小月。

    大月用大渡船一隻,小渡船一隻,渡夫十一名;中月用渡船二隻,渡夫四名;小月用渡船一隻,渡夫二名。

    該溪非比大甲溪之洶湧難行,每日給工食錢一百七十文,年額共應錢三百千零九百文,仍每年給修船繩索等錢二十四千文。

    中港溪溪面廣闊三四裡,潮水暗漲,毋分大小月份,頻年應設大小渡船各一隻,渡夫六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二百二十文,年額共應給四百七十五千二百文,每年應給修船繩索等錢三十三千文。

    井水港、鹽水港二處溪面窄小,潮水漲落不齊,亦不分大小月份,各設渡船一隻。

    井水港渡夫一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二十文,年額共應錢四十三千二百文;鹽水港渡夫一名半,日給工食錢二百四十文,年額應錢八十六千四百丈,仍每年各給修船繩索等錢一十二千文。

    以上六處統而計之,年共需義渡經費錢一千四百數十千文。

    廳庫既無閑款可籌,卑職敝廳又難獨力維持,若非置産收租,不足以資經久,不得不藉衆力以成其美。

    爰是邀集向義紳士及郊行人等設立捐簿,推誠布公,廣為勸谕。

    卑聽敝廳捐廉三百兩首為之倡,一面将各渡先後改設義渡,出示勒石,商民來往不準勒索分文,仍責成艋舺縣丞,竹塹、大甲兩巡檢就近稽察,有犯責革。

    計自一年以來,肅清無弊,已有實效。

    現經好義之紳士鄭用錫、林祥雲、周智仁、勤獻廷,暨艋舺、泉履郊行,大甲、大安、中港、後壟等處業戶紳民行鋪人等陸績題捐番銀,置買田園四段,計共銀七千六百三十五元,無論豐歉,年可收租銀五百九十四元。

    及據業戶林金福、徐淡,即徐文彬,職員高锺意,殷戶張抛,董事胡文貨,佃民楊諸等捐充租谷六案,每年可收租谷折番銀三百七十二元四角。

    合共番銀九百六十六元四角,每洋一元,現可易錢一千二百文。

    但銀價長落不齊,若照現在市價核定,将來銀價減少,轉緻短绌不敷。

    卑職敝廳現以每元易錢一千一百文申算,共可得錢一千零六十三千零四十文,但年需經費數在一千四百數十千,不敷三百數十千,此外尚須籌及閏月工資等項。

    正在籌捐辦間,奉到憲行調取引見,接署之龍令将次抵任,難望克期捐足,若移交後任捐辦,又需稽延時日,自應一手辦定,方成全璧。

    茲查弊廳業戶陳五湖,佃民葉标香、潘铳卿三戶,有捐充石碎侖隘糧租番銀四百二十元。

    該隘口糧年需一千四百元,向官官為捐給,陳五湖等捐貼隘租,即貼補官捐之項。

    現在該隘經前廳李嗣邺移建樹杞林一帶,該處可以就地開墾取糧,現雖照舊捐貼,再曆二、三年隘糧足敷,即可停捐。

    應請将業戶陳五湖等三戶捐充不碎侖隘租番銀,以十八年起,改撥義渡經費。

    其應給隘丁口糧,照舊歸于在任之員按額捐給,将屆停止捐貼,不緻日久捐賠。

    如此一轉移間,義波經費足敷一年之用,即遇閏之年,亦不緻于缺少。

    第創始維難,守成匪易,或挪無端用,或任意侵匿,均不可不防。

    其漸卑職敝廳現将題捐姓名銀數、置買田業段落、收租數目,概行镌石立碑。

    其田契文卷逐件钤蓋印信,專案歸入交代流交,并将置買田甲數目、坐落地段、用價若幹、何人出賣,暨每年應行開銷細數,彙造清冊,另行詳牒本道府憲、台備查,以杜弊端,而垂久遠。

    再大甲溪河本在敝廳界内,故名其溪曰大甲,現在溪水流沖,其溪改移彰化,其名仍曰大甲,是以渡夫仍歸敝廳理管。

    恐日後遇有命盜案件,淡、彰彼此推诿,故詳晰陳明,是否有當?合将捐設義渡緣由具文詳請憲、台察核批示立案,并請通饬台地各廳,如有險要溪港,一體設立義渡,以利行旅,實為德便。

    再此案所置田畝及捐充租谷,均應道光十八年起租,所有本年經費及造船工價,系就捐存銀内支付,其自十八年起,就租支發。

    惟收租之期在六、十兩月,其上半年經費應由在任之員先行籌墊,遇有交代未經收租,準其照數作抵,由後任收租歸捕;倘收租後交卸,除将本任内墊給錢文盡數歸補外,餘剩銀元應項目移交,不準以别款作抵,緻有支绌之虞。

    合并詳明,除詳某憲外,為此備由具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書冊者。

     第二四義渡碑文 蓋聞徒涉蹇裳,行者黨趄趦是怯;臨津設渡,仁人每利濟為懷。

    矧道值沖途,地非僻境,而乃方舟不設,坐視民渡需赀耶!即如下崁川之觀音亭渡,為各莊往來孔道,設渡亦已多年。

    第先是私船,既無官給工資,又乏公捐經費,不得不向過渡人需索價赀,以赀糊口。

    茲幸街莊善信其集義捐,以成善舉,将此渡改為義渡,從此籌捐既定,經費無虞,則行人方便,利涉興,其惠澤之遠,當與其川長流而不息矣!今将樂捐姓名并開費各數目逐款勒諸貞鋸,以重不朽之爾! 計開: 普濟堂經理江序益,每年捐金五十元。

     香田祁經理锺會雲,每年捐金四十元。

     修橋祀經理邱玉來,每年捐金十元。

     新觀立會經理張肇春、曾石,每年捐金十元。

     成勝會經理锺會祥,每年捐金五元。

     愛蓮會經理邱漢連,每年捐金五元。

     以上計金百二十元,系寄附内栅分校經費。

     下崁莊公圳路福德祀經理李傳珍、李金興,每年捐谷二十石(此谷石系渡夫工食)。

     三坑仔管内各莊經理李益泉、李益發,負擔每年渡船修造。

     光緒二十九年(歲次癸卯)四月日同立。

     發起人呂建邦拜撰 第二五谕示 特授埔裡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谕饬接贌事。

    本年十月十四日,據大甲巡檢申稱:本年十月初八日,據竹南四堡大甲溪洲仔莊民洪登财禀稱:竊财于上年間,承贌大甲溪義渡田一段,址在溪州仔莊後,每年納租谷一百三十石,曆今十數年均無拖欠顆粒。

    茲因财生理度活,恐難兼顧耕作,合具退耕,甘請恩準轉詳退耕,另充新佃接贌,切叩等情。

    同日,并據溪州仔莊民李仕富禀稱:富耕田為業,毫非莫染,茲聞本莊後有大甲溪義渡田一段,舊佃洪登财因欲生理營生,禀請退耕,富情願接耕認贌,所有應納租谷每年一百三十石,仍照舊年限至六月早季,認串單完納,不敢拖欠短少外,合理出具甘保結狀各一紙,禀請轉詳府準承耕,切禀等情。

    各據此,卑職查大甲義渡田承則認耕,向由憲轅核辦,茲據佃人洪登财禀請退耕,李仕富情願接耕各等情前來,卑職未敢擅便,合将原禀兩控甘保結共三紙,一并具文申請憲台察核批示饬遵,實為公便。

    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等情,計申送登财,李仕富原禀認保甘結各一紙到縣。

    據此,除來申批示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該莊佃即便遵照承頂接則耕種,按事照數納租,毋得拖欠減少,緻幹究追,凜切特谕。

     光緒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