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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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谕示
第二育嬰堂記事
第三執照
第四獻業字
第五轉典契字
第六碑文
第七呈及批
第八谕示
第九義冢
第一○谕示
第一一義冢碑文
第一二合約創建義冢樂施田業字
第一三谕示
第一四轉典契字
第一五賣斷山園契字
第一六執照
第一七執照
第一八谕示
第一九谕示
第二○谕示
第二一義渡碑文
第二二谕戳
第二三禀呈
第二四義渡碑文
第二五谕示
第一谕示
起廢繼絕,亦仁政之大本也;況無告窮民,可不加意濟恤乎!本帥莅任台島,下車伊始,即與群僚熟籌再興養濟院等。
無如該院從無業産,有業産者唯育嬰堂、同善堂耳!然尚恐其數之不敷,于是本帥捐俸唱之,官民出赀助之,且加向蒙頒賜英照太後布施遺金三千九百八十三元六角八點一厘正,共計現金有一萬六千八百七十二元二角一點五厘正。
至此,财産基本略備,乃将養濟院及育嬰、同善兩堂合而一之,因題其名曰仁濟院,專屬台北縣掌管,定其章程,稽其出納,按母子之利,設救恤之方,現使鳏寡孤獨廢疾諸人栖止衣食,各得其所,仰副皇仁憐恤窮民之至意焉!惟是本帥初志諒必漸行,各縣不蔔可知矣!本年四月,行向老典于彰化城,淹留數日,屢會台中紳民,谕以養濟留養等事,衆紳莫不誓願贊助。
本帥遂躬為委員長,選委員于縣官鄉紳,勸獎治下一切人等克鑒台北,速講再興良策。
且期台南複鑒台中,庶全台古來趨善急公之休風曆久不墜,而今日起廢繼續之美意四處樂從,是則本帥首唱之大旨也。
若夫義捐金額,自一錢以上即将姓名載諸新報等事,另有所定。
故有通集腋成裘之義者,前赴附近官署或縣署參事,以及各街莊長等處面商可也。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 合将勸募捐銀再興養濟事業規程列左: 一、募集期限:自本年十二月初一日起,至明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一、欲應募捐銀之人,理應每區制冊,注明金顯、姓名、住址,申報所在辦務署長。
一、損銀額數固不論其多寡,然自一錢起為可。
一、各辦務署長查收捐銀,随即權交收單,嗣後或當有登載金額、姓名于台灣日日新報或台中新聞之事。
一、各辦務署長收銀已完,一面彙解于第三十四銀行出張所貯存,一面詳報本縣廳内委員。
第二育嬰堂記事 從前嘉義四方貧民者多,而養育時家貧,生産女兒不舍撫養,由小兒自己抱埋。
當時衆紳商人等目擊心傷,邑紳出為勸捐置業,大舉行善,建設公堂一所,在本城隍廟左邊,名曰育嬰堂。
告示達知四方貧民,如遇生産無力撫養者,抱送來堂,由堂管事轉倩乳媪代養至十六歲。
查貧民家無力娶妻,将嬰女許配,或三、四歲,五、六歲,該乳媪自要為女為媳,先行通知管事,查實妥人許之。
嘉慶初設起,曆至道光、鹹豐。
于同治年間,因損款不敷費用,蒙嘉義城内紳士陳熙年出首重振,禀官再興,加捐置業,有千餘租,為永遠義舉者。
一、管事前薪金十元,今降五元。
一、前外管事四元,今改書記五元。
一、堂丁一名前金三元,今加五元。
一、堂婦一名前一元五十錢,今加二元。
一、乳媪每月每名一元。
一、自養每月乳媪六十錢。
一、每年春、冬兩季,堂女衣裙由管事給發。
一、每月堂内油火雜用,上月費用翌月造報。
一、每年如遇荒年旱時,收租照減。
第三執照 遇缺即補知府、署台灣府正堂朱,為給照事。
本年十一月初八日,據業戶石仰軒禀稱:案蒙鈞示,以竹仔街和豐店一所,前後兩進,上月樓棚。
因官錢局向蘇洪氏買來價銀六八重四百元,今因官局歇閉,照價招賣歸款,凡有承買之人典禀繳價,給照管業等因。
軒願遵繳原價承買管業,禀請頒給執照等由。
據此,除繳原價銀四百元貯庫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該業戶石仰軒即便将後發契據,并上手老契□紙領管執掌。
此系當官承買,并無違礙,照例并免投稅,恪遵毋違,須至執照者。
計開:發給蘇洪氏寫立原契一紙,又上手白老契連司單二紙,共十三紙,總共十四紙,此照。
右付業戶石仰軒準此。
鹹豐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給。
第四獻業字 立獻業字人郡内黃應清,有明買過徐孝瓦店一座,址在凝南坊上橫街,坐西向東,其間聲四至載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今因郡城創建育嬰堂,收養幼孩,大得蒙養聖功之道,閱今兩載,多有捐助,或銀、或業各量力施舍,贊成久遠,清竊慕焉!表其微忱,爰将該店獻歸此舉公設之養生堂前去掌管,公估時價銀七十元,月可得稅銀一千五百文,除完該坊蕭鳳來名下地租一間外,餘存收為本堂之用。
截至本月對日止,以後稅銀永歸本堂收作經費,不得異言,口恐無憑,合立獻業字一紙,并繳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蓋用圖章,送執為照。
鹹豐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獻業字人黃應清 書字人謝組紨 第五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張智記,有明典過陳裕記瓦店一座四進,帶樓門窗戶扇齊全,邊廊竈下一間,水井一口,并後門外港墘亭仔一座,址在郡城大西門外西定下坊北勢街,坐北向南,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内,年納陳穆戶名地租四間。
今因需用,先盡問原主陳裕記不能取贖,是以托中情願将此瓦店轉典與積德堂葉仁記承典,損助郡城育嬰堂,經三面議定得受時價六八番銀五百五十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瓦店一所,點交銀主前去轉助育嬰堂掌管納饷。
限至五年為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數贖回原店。
其銀聽憑育嬰堂别置産業,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其瓦店仍歸銀主轉助育嬰堂掌管。
保此店果系智記明典之業,并無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智記白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原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番銀五百五十元足,再照。
同治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如鄉、曾釋俗、翁阿标 代筆人韓仁六 知見人周源 立轉典契字人張智記 第六碑文 邑養濟院,例收痳瘋殘疾,孤老不與,餘維無告為皇仁所必矜,因審案查出公地與院基毗連,支俸買之,清出官稅,損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間,名曰留養局,歲可活百餘人。
交替之暇,條議具上列憲惠養有加,則以俟後之君子。
局地東至楊老園,西至陳志和竹圍,南至養濟院,北至街,計地一十二畝五分零四絲。
府憲蔣捐銀三百元。
知縣胡捐銀三百一十六元。
縣丞張克明,巡檢程镗、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銀二十元。
舉人張源仁、州同楊志申、貢生放國義、監生張鳳華各捐銀七十四元。
監生周士顯捐銀一百三十元。
監生吳朝捷捐銀一百元。
民人陳起、張訓、張子開、陳佛佑、黃突、陳提等共捐銀三百元。
民人賴妙、賴番、陳高等共捐銀三百元。
民人蘇四捐銀一百元。
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認田租銀五百六十五元,又銀三錢五分。
民人莊群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認田租銀四十五元。
民人汪陽、羅三江每年捐認田租銀四元,又銀七錢八分。
民人方義每年捐認田租銀三元,又銀四錢八分。
另買下茅荖莊田五十甲零,年收租銀四百八十元,又銀五錢四分零;又買上茄荖莊田五申六分,年收租銀三十八元,又銀三錢二分。
又年收店地等稅一百四十六元,又銀六錢五分。
以上歲捐收銀一千二百八十四元。
知縣胡另建房一座二間,額租銀一十二元,歸孤貧者取為大士香燈。
幹隆二十九年歲次甲申十一月□日俸滿知縣胡邦翰立。
留養局原案,因林逆之亂焚毀無存。
蕩平之後,以當日承辦之人出為照碑記條目,查收養孤貧一百名,每名月給口糧錢四百八十文,逢閏加給,不控小建。
至冬寒時,加給綿衣錢八百文。
如有孤貧病故者,每名給予棺木錄八百文。
現存房屋二十四間,逐年給銀補葺。
所收租銀,請給官串,逐月造數報官。
第七呈及批 具禀:彰屬留養局丐首江明暨男婦孤貧等,為玩佃抗納,藐示不遵,具禀仰乞縣饬傳追,以儆效尤事。
竊照彰邑留養局,自幹隆年間,胡前主勸谕官紳業戶捐充置産,收養鳏寡孤獨一百名,按月散給口糧。
其經費系就揀東堡、犁頭店等莊官莊佃戶帶納留養局租,自昔定以每田一甲配納官莊租銀二兩,随帶補水厘餘,每兩折征銀二元五角,仍納局租銀四元,計田一甲年應納官莊留養局共銀九元,曆收百餘歲無異。
迨分治後,前台灣縣黃出示征收官莊,按照清丈新章科算,删除留養局租名目,自是客佃藉詞抗納,緻使貧糧不敷支給,中間停給。
所以衆孤貧曉哓待哺,街求巷乞,月難一飽,呼寒啼饑,慘苦萬狀。
幸蒙羅前主洞察原委,先後瀝情,詳請各憲,旋奉台藩憲批,仰台灣縣仍着官莊佃帶完留養局租,代征移解等因。
案卷煌煌可稽,溯留養局租息插在官莊佃帶完。
當時官莊佃系王生楚等一百八十人承耕官莊田,按甲勻領留養局資銀元,以作續墾工本。
是以逐年配納留養局租,猶民向官借款生息于租,謂之留養局租息,縣志可考,碑記可證。
經前彰邑主李與台邑主範會銜出示征收在案,而各佃亦有陸續完納。
罔料玩佃武生林光輝,恃貪抗官,遍佃阻納,以緻各佃互相觀望,經書
無如該院從無業産,有業産者唯育嬰堂、同善堂耳!然尚恐其數之不敷,于是本帥捐俸唱之,官民出赀助之,且加向蒙頒賜英照太後布施遺金三千九百八十三元六角八點一厘正,共計現金有一萬六千八百七十二元二角一點五厘正。
至此,财産基本略備,乃将養濟院及育嬰、同善兩堂合而一之,因題其名曰仁濟院,專屬台北縣掌管,定其章程,稽其出納,按母子之利,設救恤之方,現使鳏寡孤獨廢疾諸人栖止衣食,各得其所,仰副皇仁憐恤窮民之至意焉!惟是本帥初志諒必漸行,各縣不蔔可知矣!本年四月,行向老典于彰化城,淹留數日,屢會台中紳民,谕以養濟留養等事,衆紳莫不誓願贊助。
本帥遂躬為委員長,選委員于縣官鄉紳,勸獎治下一切人等克鑒台北,速講再興良策。
且期台南複鑒台中,庶全台古來趨善急公之休風曆久不墜,而今日起廢繼續之美意四處樂從,是則本帥首唱之大旨也。
若夫義捐金額,自一錢以上即将姓名載諸新報等事,另有所定。
故有通集腋成裘之義者,前赴附近官署或縣署參事,以及各街莊長等處面商可也。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 合将勸募捐銀再興養濟事業規程列左: 一、募集期限:自本年十二月初一日起,至明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一、欲應募捐銀之人,理應每區制冊,注明金顯、姓名、住址,申報所在辦務署長。
一、損銀額數固不論其多寡,然自一錢起為可。
一、各辦務署長查收捐銀,随即權交收單,嗣後或當有登載金額、姓名于台灣日日新報或台中新聞之事。
一、各辦務署長收銀已完,一面彙解于第三十四銀行出張所貯存,一面詳報本縣廳内委員。
第二育嬰堂記事 從前嘉義四方貧民者多,而養育時家貧,生産女兒不舍撫養,由小兒自己抱埋。
當時衆紳商人等目擊心傷,邑紳出為勸捐置業,大舉行善,建設公堂一所,在本城隍廟左邊,名曰育嬰堂。
告示達知四方貧民,如遇生産無力撫養者,抱送來堂,由堂管事轉倩乳媪代養至十六歲。
查貧民家無力娶妻,将嬰女許配,或三、四歲,五、六歲,該乳媪自要為女為媳,先行通知管事,查實妥人許之。
嘉慶初設起,曆至道光、鹹豐。
于同治年間,因損款不敷費用,蒙嘉義城内紳士陳熙年出首重振,禀官再興,加捐置業,有千餘租,為永遠義舉者。
一、管事前薪金十元,今降五元。
一、前外管事四元,今改書記五元。
一、堂丁一名前金三元,今加五元。
一、堂婦一名前一元五十錢,今加二元。
一、乳媪每月每名一元。
一、自養每月乳媪六十錢。
一、每年春、冬兩季,堂女衣裙由管事給發。
一、每月堂内油火雜用,上月費用翌月造報。
一、每年如遇荒年旱時,收租照減。
第三執照 遇缺即補知府、署台灣府正堂朱,為給照事。
本年十一月初八日,據業戶石仰軒禀稱:案蒙鈞示,以竹仔街和豐店一所,前後兩進,上月樓棚。
因官錢局向蘇洪氏買來價銀六八重四百元,今因官局歇閉,照價招賣歸款,凡有承買之人典禀繳價,給照管業等因。
軒願遵繳原價承買管業,禀請頒給執照等由。
據此,除繳原價銀四百元貯庫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該業戶石仰軒即便将後發契據,并上手老契□紙領管執掌。
此系當官承買,并無違礙,照例并免投稅,恪遵毋違,須至執照者。
計開:發給蘇洪氏寫立原契一紙,又上手白老契連司單二紙,共十三紙,總共十四紙,此照。
右付業戶石仰軒準此。
鹹豐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給。
第四獻業字 立獻業字人郡内黃應清,有明買過徐孝瓦店一座,址在凝南坊上橫街,坐西向東,其間聲四至載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今因郡城創建育嬰堂,收養幼孩,大得蒙養聖功之道,閱今兩載,多有捐助,或銀、或業各量力施舍,贊成久遠,清竊慕焉!表其微忱,爰将該店獻歸此舉公設之養生堂前去掌管,公估時價銀七十元,月可得稅銀一千五百文,除完該坊蕭鳳來名下地租一間外,餘存收為本堂之用。
截至本月對日止,以後稅銀永歸本堂收作經費,不得異言,口恐無憑,合立獻業字一紙,并繳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蓋用圖章,送執為照。
鹹豐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獻業字人黃應清 書字人謝組紨 第五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張智記,有明典過陳裕記瓦店一座四進,帶樓門窗戶扇齊全,邊廊竈下一間,水井一口,并後門外港墘亭仔一座,址在郡城大西門外西定下坊北勢街,坐北向南,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内,年納陳穆戶名地租四間。
今因需用,先盡問原主陳裕記不能取贖,是以托中情願将此瓦店轉典與積德堂葉仁記承典,損助郡城育嬰堂,經三面議定得受時價六八番銀五百五十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瓦店一所,點交銀主前去轉助育嬰堂掌管納饷。
限至五年為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數贖回原店。
其銀聽憑育嬰堂别置産業,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其瓦店仍歸銀主轉助育嬰堂掌管。
保此店果系智記明典之業,并無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智記白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原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番銀五百五十元足,再照。
同治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如鄉、曾釋俗、翁阿标 代筆人韓仁六 知見人周源 立轉典契字人張智記 第六碑文 邑養濟院,例收痳瘋殘疾,孤老不與,餘維無告為皇仁所必矜,因審案查出公地與院基毗連,支俸買之,清出官稅,損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間,名曰留養局,歲可活百餘人。
交替之暇,條議具上列憲惠養有加,則以俟後之君子。
局地東至楊老園,西至陳志和竹圍,南至養濟院,北至街,計地一十二畝五分零四絲。
府憲蔣捐銀三百元。
知縣胡捐銀三百一十六元。
縣丞張克明,巡檢程镗、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銀二十元。
舉人張源仁、州同楊志申、貢生放國義、監生張鳳華各捐銀七十四元。
監生周士顯捐銀一百三十元。
監生吳朝捷捐銀一百元。
民人陳起、張訓、張子開、陳佛佑、黃突、陳提等共捐銀三百元。
民人賴妙、賴番、陳高等共捐銀三百元。
民人蘇四捐銀一百元。
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認田租銀五百六十五元,又銀三錢五分。
民人莊群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認田租銀四十五元。
民人汪陽、羅三江每年捐認田租銀四元,又銀七錢八分。
民人方義每年捐認田租銀三元,又銀四錢八分。
另買下茅荖莊田五十甲零,年收租銀四百八十元,又銀五錢四分零;又買上茄荖莊田五申六分,年收租銀三十八元,又銀三錢二分。
又年收店地等稅一百四十六元,又銀六錢五分。
以上歲捐收銀一千二百八十四元。
知縣胡另建房一座二間,額租銀一十二元,歸孤貧者取為大士香燈。
幹隆二十九年歲次甲申十一月□日俸滿知縣胡邦翰立。
留養局原案,因林逆之亂焚毀無存。
蕩平之後,以當日承辦之人出為照碑記條目,查收養孤貧一百名,每名月給口糧錢四百八十文,逢閏加給,不控小建。
至冬寒時,加給綿衣錢八百文。
如有孤貧病故者,每名給予棺木錄八百文。
現存房屋二十四間,逐年給銀補葺。
所收租銀,請給官串,逐月造數報官。
第七呈及批 具禀:彰屬留養局丐首江明暨男婦孤貧等,為玩佃抗納,藐示不遵,具禀仰乞縣饬傳追,以儆效尤事。
竊照彰邑留養局,自幹隆年間,胡前主勸谕官紳業戶捐充置産,收養鳏寡孤獨一百名,按月散給口糧。
其經費系就揀東堡、犁頭店等莊官莊佃戶帶納留養局租,自昔定以每田一甲配納官莊租銀二兩,随帶補水厘餘,每兩折征銀二元五角,仍納局租銀四元,計田一甲年應納官莊留養局共銀九元,曆收百餘歲無異。
迨分治後,前台灣縣黃出示征收官莊,按照清丈新章科算,删除留養局租名目,自是客佃藉詞抗納,緻使貧糧不敷支給,中間停給。
所以衆孤貧曉哓待哺,街求巷乞,月難一飽,呼寒啼饑,慘苦萬狀。
幸蒙羅前主洞察原委,先後瀝情,詳請各憲,旋奉台藩憲批,仰台灣縣仍着官莊佃帶完留養局租,代征移解等因。
案卷煌煌可稽,溯留養局租息插在官莊佃帶完。
當時官莊佃系王生楚等一百八十人承耕官莊田,按甲勻領留養局資銀元,以作續墾工本。
是以逐年配納留養局租,猶民向官借款生息于租,謂之留養局租息,縣志可考,碑記可證。
經前彰邑主李與台邑主範會銜出示征收在案,而各佃亦有陸續完納。
罔料玩佃武生林光輝,恃貪抗官,遍佃阻納,以緻各佃互相觀望,經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