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土地開墾之沿革
關燈
小
中
大
外,實給鋤頭五張;又實給犁頭壁一副,每副二件;又實給鐵齒钯一張:連上總共給過鐵齒钯六十五張;鐵割钯五十四副,每副一十七片;犁頭壁一百二十六副,每副二件;砍樹刀六十七張;新灣刀八十一張;鋤頭七十三張;斧頭二張。
以上所給,均系實數,理合登明。
築壩撥用農具開除項下: 一、木鐵■〈金邦〉用爛一十六張;一、熟鐵禾鍬用爛三張;一、月■〈金邦〉用爛三張;一、用爛鐵割钯二片。
開除耕牛項下: 一、給八磘公所後墾民溫金配、朱阿最、賴福來、鄭阿富等耕牛六隻;一、給新化社,即高士佛社下溪墾民番丁楊福棉等耕牛六隻;一、給高士佛灣墾民張連升、潘連紀等耕牛四隻;一、給茶山墾民陳資生等耕牛一隻:以上共給過耕牛一十七隻。
實在項下: 一、存銀牌四十面;一、存紅羽毛馬褂一十六件;一、存涼帽胎二十頂;一、存帽纓一十六枝;一、存帽篐二十個,俱壞爛;一、存頂子九個;一、存布鞋一雙;一存布襪七十八雙;一、存剃刀三百五十一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大進收管);一、存斧頭三百四十九把(内現交一百二十八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二百二十一把,可用斧頭五十六枝);一、存草刀四百零八把(内現交四十四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一百六十四把);一、存鐵鋸三十六把(内現交三十三把,爛斷鐵鋸十張不能用,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三把);一、存柴刀一十二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收管);一、存腰刀八把(内現交二把,壞無柄刀二枚不能用,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六把);一、存鍋鐵一十三簍(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收管);一、存火鏟一枝;一、存用印門牌五百張(人印闆一塊,俱壞爛);一、存麻袋三千五百二十五隻(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收管);一、存面盤架三個;一、存書架一個;一、存箱架三個;一、存炕床一張;一、存大、小鐵鍋各一口;一、存大、小木棹一十五張(内現交八張,借黃遊府七張);一、存竹校椅一十九張(内現交一十七張,壞爛七張,借恒春營黃遊府二張);一、存竹茶幾六張;一、存水桶一擔(散壞去,不能用);一、存粗碗八個;一、存犁頭壁一十九副,每副二件;一、存雙鐵割钯一十副零一十五片,每副一十七片,計共一百八十五片;一、存鐵齒钯一十五張;一、存廣東熟鐵禾鍬九十七張;一、存木鐵■〈金邦〉八十四張;一、存月■〈金邦〉四十七張;一、存木犁五張;一、存帽頂螺絲二十四個,一、存線槍六枝;一、存洋槍二十枝;一、炕搭機一副,計三件(系自置借黃遊府用);一、存炕機一張(系自置借黃遊府用);一、存炕腳踏撥二張(系自置借遊府用);一、存鉛子二十斤;一、存火藥一埕,重二十六斤。
光緒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冊。
第一一劄饬 統領後山各軍、福建台澎水陸挂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總理營務處、署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張,為劄饬事。
照得台灣後山南路之卑南、中路之秀姑巒、北路之岐萊及前山南路恒春所轄地方并中路埔裡六社等處,前因曠地甚多,未經開墾,而土質肥美,不便久蕪。
光緒四年正月間,前總理營務處、台澎道夏,以台灣開辟後山招墾一事,最關緊要,經夏前道籌議招墾章程二十條,由台所招墾民,俱可按照辦理。
嗣方道以墾民有自隔省招徕者,拟稍從寬變通,以期踴躍從事,俟将來墾務稍有就緒,再行斟酌損益,定為劃一章程,詳請具奏。
夏道及方道所拟章程,俱分開清折,詳送督憲、撫憲,暨船政大臣察核,并請每月派撥輪船,赴汕頭兩次接儎,詳奉各大憲核準批行。
所拟章程宜如何勘酌損益核辦之處,照抄移送備查等由到本鎮。
準此,本鎮道查前營務處、台澎道夏所拟台灣招墾章程,内開由台地所招墾民,俟到地開墾起,前六個月,每名每日給銀八分、米一升;其什長每日加銀二分;百長月給銀八兩、米三鬥。
後六個月,田地漸次開辟,應減為每名每日給銀四分、米半升;一年後概行停止。
開墾之地,總以成熟三年後升科,其所領口糧、牛隻、農具等項,或于田畝成熟三年,繳官歸還成本;或不能完繳,即于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幹?均由各該處招墾局體察情形辦理。
并查方道拟由内地招募農民渡台開墾,議請變通招墾章程,内開墾民到台之日起,前一年,每日每人給銀八分、米一升;什長加銀四分;百長月給銀九兩、米三鬥;尾後半年,什長、墾丁每名日減銀三分,予限一年半為期,田園具備,種熟有收,銀米概行截支。
開墾之地,總以三年後,委員複勘升科。
其前領過口糧、農具、牛隻、耔種等項資本銀兩,分作十成,開耕五年以後,田地概行成熟,每年攤完二成,期限五年繳清成本。
或俟三年升科後,于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幹?經由開墾委員體察情形辦理各等語,業經前台灣營務處、台澎道夏饬由各處招撫局委員兼辦具報在案。
本鎮、道會查得各處墾民,有來自粵省者,有就台招雇者,其應領銀米亦有定,予期限一年及一年半以後概行停止者。
自光緒四年春季開辦起,至現在止,所有前項口糧,或據禀報停給,或查年限将滿,應照章一律停支,其原領口糧以及農具、牛種一切雜項,并各局支發用過銀兩若幹?各該處墾民除陸續逃亡病故外,實存人數若幹?開墾山田、埔圍田畝若幹?亦應由各局委員造具四柱清冊,呈請核勘,以憑分别報銷。
自此次限滿截止口糧之後,所有各處墾民已開田畝,雖不能全為成熟,然已略有收獲,足資衣食,仍準由該墾民自行雇人,以為民招民墾、民收民食。
所墾之地,永為民業。
似此設法變通,各該處墾民自必能盡力隴畝,不敢怠惰自安,較之官給銀米,尤為得力。
如該墾民中偶有界址混淆、口角相争者,亦準其随時禀由就近地方官查辦判斷。
其餘未墾之地,如有内地富民願來耕作者,準其自備工資,禀官領照認墾,惟不許附搭洋股,以杜流弊。
倘續有外省新來墾民,而自備口糧耕作者,仍準其禀由就近地方官防營核明,查點實到名數,按丁酌給種耔、農具,并為指明地段,聽其開墾,俟成熟後察酌情形,一律勘丈升科,毋須官給口糧,以期節省。
仍于試辦一年後,察看有無成效,分别作辍,以示限制。
嗣後,前山埔裡六社墾務,歸鹿港理番同知管理;南路墾務,責成恒春縣管理;後山卑南墾務,歸台防同知管理;璞石閣墾務,即責成就近之水尾防營營官兼理;岐萊墾務,歸花蓮港防營營官兼理,所有原設招墾各局,應即一概裁撤。
仍每路酌派熟悉丈量田畝弓手一名,分赴卑南、鹿港、恒春各廳縣,并璞石閣、花蓮港、水尾各營營次,聽候派撥官弁,将各該處已開田畝,會同丈量具報。
統俟各田園成熟後,再由地方官體察情形,複丈升科,以昭核實。
本鎮、道實為因時制宜,節省經費起見,除分别呈咨移行,俟奉批示另饬遵照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令即便查照劄指遵辦,毋違,特劄。
光緒五年九月日。
第一二禀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為請示事。
竊卑職前禀因病懇請先行交卸局務,回郡就醫緣由,奉憲台批:據禀已悉,該令承辦墾務,由本處會同台灣鎮、後山統領吳,禀請拟歸恒春縣蔡令兼理。
應俟奉到憲批,另檄饬遵,據請先行卸辦,礙難照準。
另禀謂患病請假就醫,自屬可行,仰即知照等因。
蒙此,卑職自應蒙照,聽候饬知交卸。
因現奉藩憲慶劄開,為劄饬事,奉督憲何批:據統領後山各軍、台灣吳鎮軍;總理營務處、台灣張署道會禀:台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并将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系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準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饬遵辦,繳文抄發等因。
奉此,查台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锺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饬分查催在案。
此外,前山埔裡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幹?開成田畝若幹?收獲稻谷、雜糧各若幹?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準移司具報有案,将來田園成熟,照例升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别移查辦理,俾資稽核。
奉批前因,除分别移行辦理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員立即遵照,迅将原辦南路墾務,自開局起,至奉文裁撤之日止,經手支發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克日分晰,趕造通送查核。
案關奉咨要件,毋稍含混幹咎,速速,此劄,等因。
又蒙此,查卑職經辦墾務,所有收領支發各項銀兩數目,已于本年十月初六、二十等日,造具總細各冊,禀送憲鑒,并禀呈藩憲各在案。
除遵劄禀明呈覆藩憲外,所有卑局公事應如何辦理?謹具禀請憲台察奪,批示饬遵。
為此,備文具申,伏乞照禀施行。
除禀鎮憲外,須至正禀者。
一、正副禀營務處憲張、鎮憲吳銜。
為請示事,除将卑局具禀所有卑局公事應如何辦理?禀請憲台批示饬遵緣由,全錄正禀外,謹摘具簡由,呈請察核示遵。
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禀施行。
除禀鎮憲外,須至副禀者。
光緒五年十二月初五日。
委員周行。
第一三移文 署理恒春營副總府兼帶屯軍隘勇等營談,為移請給照事。
據牡丹灣汛效用古阿戆禀稱:竊效用奉憲台谕饬察勘内山等處地勢,廣為開墾,以充賦稅一案,效用抵任之初,先經查悉牡丹外灣平埔一所,尚為寬廣,堪以墾辟,拟于秋間招集客民數十名,前往開辟各情形,業經具文禀報憲鑒,并懇俯準移鄉給照各在案。
茲查附近八磘灣,土名漁藤纜荒壩一所,亦有水源灌通該處,上年客民開辟成埔,嗣因死徙逃亡,荒廢日久,又成壩地,誠為可惜。
現與客民商定,于九月初間動工墾辟牡丹外灣平埔,一面續行分班墾辟漁藤纜,以為廣開田畝,地無荒蕪;第查該處亦已有人墾辟于先,自應禀請移縣立案給照,以免墾成之後,奸徒藉詞争執。
除俟奉到墾照,動工日期再行禀報外,理合将續查漁藤纜一所,具文禀請。
為此,備由具禀,伏乞憲台察核,俯賜轉移恒春縣立案,給照開墾施行等情。
據此,理合備文移請。
為此移請貴縣,請煩查照立案給照,以便開墾。
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以上所給,均系實數,理合登明。
築壩撥用農具開除項下: 一、木鐵■〈金邦〉用爛一十六張;一、熟鐵禾鍬用爛三張;一、月■〈金邦〉用爛三張;一、用爛鐵割钯二片。
開除耕牛項下: 一、給八磘公所後墾民溫金配、朱阿最、賴福來、鄭阿富等耕牛六隻;一、給新化社,即高士佛社下溪墾民番丁楊福棉等耕牛六隻;一、給高士佛灣墾民張連升、潘連紀等耕牛四隻;一、給茶山墾民陳資生等耕牛一隻:以上共給過耕牛一十七隻。
實在項下: 一、存銀牌四十面;一、存紅羽毛馬褂一十六件;一、存涼帽胎二十頂;一、存帽纓一十六枝;一、存帽篐二十個,俱壞爛;一、存頂子九個;一、存布鞋一雙;一存布襪七十八雙;一、存剃刀三百五十一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大進收管);一、存斧頭三百四十九把(内現交一百二十八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二百二十一把,可用斧頭五十六枝);一、存草刀四百零八把(内現交四十四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一百六十四把);一、存鐵鋸三十六把(内現交三十三把,爛斷鐵鋸十張不能用,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三把);一、存柴刀一十二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收管);一、存腰刀八把(内現交二把,壞無柄刀二枚不能用,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六把);一、存鍋鐵一十三簍(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收管);一、存火鏟一枝;一、存用印門牌五百張(人印闆一塊,俱壞爛);一、存麻袋三千五百二十五隻(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收管);一、存面盤架三個;一、存書架一個;一、存箱架三個;一、存炕床一張;一、存大、小鐵鍋各一口;一、存大、小木棹一十五張(内現交八張,借黃遊府七張);一、存竹校椅一十九張(内現交一十七張,壞爛七張,借恒春營黃遊府二張);一、存竹茶幾六張;一、存水桶一擔(散壞去,不能用);一、存粗碗八個;一、存犁頭壁一十九副,每副二件;一、存雙鐵割钯一十副零一十五片,每副一十七片,計共一百八十五片;一、存鐵齒钯一十五張;一、存廣東熟鐵禾鍬九十七張;一、存木鐵■〈金邦〉八十四張;一、存月■〈金邦〉四十七張;一、存木犁五張;一、存帽頂螺絲二十四個,一、存線槍六枝;一、存洋槍二十枝;一、炕搭機一副,計三件(系自置借黃遊府用);一、存炕機一張(系自置借黃遊府用);一、存炕腳踏撥二張(系自置借遊府用);一、存鉛子二十斤;一、存火藥一埕,重二十六斤。
光緒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冊。
第一一劄饬 統領後山各軍、福建台澎水陸挂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總理營務處、署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張,為劄饬事。
照得台灣後山南路之卑南、中路之秀姑巒、北路之岐萊及前山南路恒春所轄地方并中路埔裡六社等處,前因曠地甚多,未經開墾,而土質肥美,不便久蕪。
光緒四年正月間,前總理營務處、台澎道夏,以台灣開辟後山招墾一事,最關緊要,經夏前道籌議招墾章程二十條,由台所招墾民,俱可按照辦理。
嗣方道以墾民有自隔省招徕者,拟稍從寬變通,以期踴躍從事,俟将來墾務稍有就緒,再行斟酌損益,定為劃一章程,詳請具奏。
夏道及方道所拟章程,俱分開清折,詳送督憲、撫憲,暨船政大臣察核,并請每月派撥輪船,赴汕頭兩次接儎,詳奉各大憲核準批行。
所拟章程宜如何勘酌損益核辦之處,照抄移送備查等由到本鎮。
準此,本鎮道查前營務處、台澎道夏所拟台灣招墾章程,内開由台地所招墾民,俟到地開墾起,前六個月,每名每日給銀八分、米一升;其什長每日加銀二分;百長月給銀八兩、米三鬥。
後六個月,田地漸次開辟,應減為每名每日給銀四分、米半升;一年後概行停止。
開墾之地,總以成熟三年後升科,其所領口糧、牛隻、農具等項,或于田畝成熟三年,繳官歸還成本;或不能完繳,即于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幹?均由各該處招墾局體察情形辦理。
并查方道拟由内地招募農民渡台開墾,議請變通招墾章程,内開墾民到台之日起,前一年,每日每人給銀八分、米一升;什長加銀四分;百長月給銀九兩、米三鬥;尾後半年,什長、墾丁每名日減銀三分,予限一年半為期,田園具備,種熟有收,銀米概行截支。
開墾之地,總以三年後,委員複勘升科。
其前領過口糧、農具、牛隻、耔種等項資本銀兩,分作十成,開耕五年以後,田地概行成熟,每年攤完二成,期限五年繳清成本。
或俟三年升科後,于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幹?經由開墾委員體察情形辦理各等語,業經前台灣營務處、台澎道夏饬由各處招撫局委員兼辦具報在案。
本鎮、道會查得各處墾民,有來自粵省者,有就台招雇者,其應領銀米亦有定,予期限一年及一年半以後概行停止者。
自光緒四年春季開辦起,至現在止,所有前項口糧,或據禀報停給,或查年限将滿,應照章一律停支,其原領口糧以及農具、牛種一切雜項,并各局支發用過銀兩若幹?各該處墾民除陸續逃亡病故外,實存人數若幹?開墾山田、埔圍田畝若幹?亦應由各局委員造具四柱清冊,呈請核勘,以憑分别報銷。
自此次限滿截止口糧之後,所有各處墾民已開田畝,雖不能全為成熟,然已略有收獲,足資衣食,仍準由該墾民自行雇人,以為民招民墾、民收民食。
所墾之地,永為民業。
似此設法變通,各該處墾民自必能盡力隴畝,不敢怠惰自安,較之官給銀米,尤為得力。
如該墾民中偶有界址混淆、口角相争者,亦準其随時禀由就近地方官查辦判斷。
其餘未墾之地,如有内地富民願來耕作者,準其自備工資,禀官領照認墾,惟不許附搭洋股,以杜流弊。
倘續有外省新來墾民,而自備口糧耕作者,仍準其禀由就近地方官防營核明,查點實到名數,按丁酌給種耔、農具,并為指明地段,聽其開墾,俟成熟後察酌情形,一律勘丈升科,毋須官給口糧,以期節省。
仍于試辦一年後,察看有無成效,分别作辍,以示限制。
嗣後,前山埔裡六社墾務,歸鹿港理番同知管理;南路墾務,責成恒春縣管理;後山卑南墾務,歸台防同知管理;璞石閣墾務,即責成就近之水尾防營營官兼理;岐萊墾務,歸花蓮港防營營官兼理,所有原設招墾各局,應即一概裁撤。
仍每路酌派熟悉丈量田畝弓手一名,分赴卑南、鹿港、恒春各廳縣,并璞石閣、花蓮港、水尾各營營次,聽候派撥官弁,将各該處已開田畝,會同丈量具報。
統俟各田園成熟後,再由地方官體察情形,複丈升科,以昭核實。
本鎮、道實為因時制宜,節省經費起見,除分别呈咨移行,俟奉批示另饬遵照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令即便查照劄指遵辦,毋違,特劄。
光緒五年九月日。
第一二禀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為請示事。
竊卑職前禀因病懇請先行交卸局務,回郡就醫緣由,奉憲台批:據禀已悉,該令承辦墾務,由本處會同台灣鎮、後山統領吳,禀請拟歸恒春縣蔡令兼理。
應俟奉到憲批,另檄饬遵,據請先行卸辦,礙難照準。
另禀謂患病請假就醫,自屬可行,仰即知照等因。
蒙此,卑職自應蒙照,聽候饬知交卸。
因現奉藩憲慶劄開,為劄饬事,奉督憲何批:據統領後山各軍、台灣吳鎮軍;總理營務處、台灣張署道會禀:台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并将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系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準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饬遵辦,繳文抄發等因。
奉此,查台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锺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饬分查催在案。
此外,前山埔裡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幹?開成田畝若幹?收獲稻谷、雜糧各若幹?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準移司具報有案,将來田園成熟,照例升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别移查辦理,俾資稽核。
奉批前因,除分别移行辦理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員立即遵照,迅将原辦南路墾務,自開局起,至奉文裁撤之日止,經手支發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克日分晰,趕造通送查核。
案關奉咨要件,毋稍含混幹咎,速速,此劄,等因。
又蒙此,查卑職經辦墾務,所有收領支發各項銀兩數目,已于本年十月初六、二十等日,造具總細各冊,禀送憲鑒,并禀呈藩憲各在案。
除遵劄禀明呈覆藩憲外,所有卑局公事應如何辦理?謹具禀請憲台察奪,批示饬遵。
為此,備文具申,伏乞照禀施行。
除禀鎮憲外,須至正禀者。
一、正副禀營務處憲張、鎮憲吳銜。
為請示事,除将卑局具禀所有卑局公事應如何辦理?禀請憲台批示饬遵緣由,全錄正禀外,謹摘具簡由,呈請察核示遵。
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禀施行。
除禀鎮憲外,須至副禀者。
光緒五年十二月初五日。
委員周行。
第一三移文 署理恒春營副總府兼帶屯軍隘勇等營談,為移請給照事。
據牡丹灣汛效用古阿戆禀稱:竊效用奉憲台谕饬察勘内山等處地勢,廣為開墾,以充賦稅一案,效用抵任之初,先經查悉牡丹外灣平埔一所,尚為寬廣,堪以墾辟,拟于秋間招集客民數十名,前往開辟各情形,業經具文禀報憲鑒,并懇俯準移鄉給照各在案。
茲查附近八磘灣,土名漁藤纜荒壩一所,亦有水源灌通該處,上年客民開辟成埔,嗣因死徙逃亡,荒廢日久,又成壩地,誠為可惜。
現與客民商定,于九月初間動工墾辟牡丹外灣平埔,一面續行分班墾辟漁藤纜,以為廣開田畝,地無荒蕪;第查該處亦已有人墾辟于先,自應禀請移縣立案給照,以免墾成之後,奸徒藉詞争執。
除俟奉到墾照,動工日期再行禀報外,理合将續查漁藤纜一所,具文禀請。
為此,備由具禀,伏乞憲台察核,俯賜轉移恒春縣立案,給照開墾施行等情。
據此,理合備文移請。
為此移請貴縣,請煩查照立案給照,以便開墾。
望切望切,須至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