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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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谕示 第二谕示 第三碑文 第四碑文 第五碑文 第六碑文 第七執照 第八執照 第九典字人 第一○谕示(谕董事金興文) 第一一執照 第一二懇批字 第一三墾批字 第一四執照 第一五執照 第一六執照 第一七執照 第一八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 第一九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二○谕示 第二一呈及批 第二二谕示 第二三嘉助文祠業信字 第二四章程 第二五碑記 第二六佃批字 第一谕示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谕佃戶張阿添知悉。

    該佃戶今向本學承耕桃澗堡八張犁莊學田一段,每年應納大小租谷二十四石,限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曬幹過車,完納清款,不得濕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等弊,本學立即将田起耕調佃别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并無拖欠,其田準該佃戶久遠耕種,不必調佃别贌,緻滋事端。

    現本學驗明該佃戶上年贌耕字内,有備出過佃佛銀六元,付舊佃收去;日後新舊佃交接之日,亦應備出佛銀六元,交舊佃收回,相應批照,以昭平允,兩不得刁難。

    合給谕單,付執為照,各宜凜遵,毋違,此谕。

     右谕佃戶張阿添 光緒七年二月十一日給。

     第二谕示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為谕佃戶锺阿福知悉。

    該佃戶今向本學承耕桃澗堡明萊塘莊學田一段,每年應納租谷二十一石,限至早季收成之日,立即灑幹車淨,完納清款,無論年歲豐歉,均不得濕冇短少;如有短缺升合,本學立即将田起耕,調佃别贌。

    其租谷若年清年款,并無拖欠,其田該佃戶久遠耕種,不必調佃别贌,緻滋事端。

    本學驗查佃戶锺阿福,上年贌耕字内批明,有備出過佃佛銀六元,付舊佃收去;日後新舊佃交接之日,亦應備出過佃佛銀六元,付舊佃收回。

    相應批照,以昭平允,兩不得刁難。

    合給谕單,付執為照,各宜凜遵,毋違,此谕。

     右谕佃戶锺阿福 光緒七年二月十一日給。

     第三碑文 憶予以康熙壬午春調任台令,台邑廟學先為僞辦住宅,湫隘弗稱,兼歲久屋材朽蠹,已就傾圮,明倫一堂尚在蔓草中,未有議創者。

    予以此乃為政第一事,不可或後,即日具狀詳請各憲尋得報可。

    乃殚力拮據,首于廟左隙地起建明倫堂,以是年冬抄興工,越歲三月告成。

    随改造文廟,增舊地而式廓之,選匠往會城購料,業已平基定向。

    予忽奉文行取,時在甲申初春,捐金留府庫為工費資而去。

    身雖去而寸心惓惓,每以廟學未成為一憾事也。

    越七年庚寅秋,予複謬持節東來,谒廟循覽,規模雖略粗臭,而啟聖一祠尚仍舊,向與文廟相左,兩庑尚不蔽風雨,心焉憾之。

    先捐俸,委台令周環築牆,以肅内外,因郡庠大費修整,未遑議及邑庠。

    至乙未春,郡庠幸煥然易舊。

    正在私心經營,而予又奉補授偏撫,乃星夜鸠工庀材,改啟聖祠,方位與文廟稱,兩庑則撤舊更新。

    又添建名宦鄉賢祠,為吏治風俗示勸,了前願焉!予非有所利乎此,而欲自為功也。

    董子曰: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

    夫建廟修學,正誼明道之大端也。

    予竊謂:不計功未嘗無功;不謀利未嘗不利。

    台令曆任未有調為台道者,而予得調台道;台道曆任未有擢為撫軍者,而予得擢偏撫,皇恩不次拔擢,何莫非先聖先賢及台地山川之神默佑之乎!前後九載,飲鹹食淡,不為不久;兩荷異數超遷,不為不速,予不負台,台不負予,此感彼應,理固然也。

    願吾黨之士笃信斯理,處而讀書,務為端人正士;出而筮仕,務為循吏良臣,庶不負茲地山川之锺靈,而為聖賢所擯棄,則予數年惓惓之苦心其亦可無憾也夫! 第四碑文 聖天子禦極二十有二年,海宇廓清,以其地置郡縣,南屬鳳山建黉宮于蓮池潭上,山明水秀,台之登科自鳳山始。

    時事在草創,所建文廟啟聖祠制猶樸略也。

    十餘年來,風雨飄搖,僅有椽瓦,先聖廟堂窘于寒暑。

    四十三年,萊陽宋公永清以平川令,調宰茲邑,行釋菜禮,怆然念之曰:鳳山自有君天下來,版圖未入,文教不施,今聲名文物得與中士媲美,稱為盛事;苟廟宇隘陋,無以禮聖天子尊師崇儒至意,伊誰之責哉!于是請上憲集紳衿捐俸輸将,鸠工興建,高丈前制,增兩庑棂星門,因地制宜,靡不周備,垣墉丹漆,塗暨以法,誠壯麗巨觀也,侯之用心可謂至矣!侯猶慮無以廣聖澤,爰設義學,置學田,其為厥廟籌更深也。

    士嶽來教是邑,諸往具陳其事,諸為文以紀。

    士嶽謂:文廟告成,士皆歡感,從此子益知孝,臣益知忠。

    上文章者顯當世,立事業者昭後代,莫不由文教中來。

    是則侯之為政能達本也。

    功德大矣,豈特以廉明勤慎為良吏也哉!謹刻石以記。

    康熙四十七年十月既望,鳳山縣儒學教谕施士嶽記并書。

     第五碑文 彰化縣儒學,在縣治東門内南向。

    雍正四年,知縣張鎬建,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庑前為甬道,為戟門,東為義路,西為禮門,又前為棂星門,後為崇聖祠,右為明倫堂;堂後為學廨。

    幹隆十六年,知縣程運青捐修,旋以他故中辍。

    十八年,同知署縣事王鹗續成之,因費不足,及棂星門而止。

    二十四年,知縣張世珍,砌甬道以磚,移禮門、義路是棂星門外,鑿泮池外為照牆,護以短垣。

    明倫堂仍故址增高二尺餘,堂右建白沙書院,其後訓導署,後左教谕署,悉更新焉!二十七年,知縣胡邦翰績修。

    五十一年,明倫堂學署毀于亂。

    嘉慶二年,歲貢鄭士模修葺聖廟,工未及竣,而明倫堂學署仍缺。

    十六年,知縣楊桂森始塗丹艧,露台護以石欄,自東、西庑至棂星門增築短垣,以為聯絡。

    造登瀛橋于泮池上,改建明偷堂于廟左,制禮樂器,招佾生教以歌舞之節。

    自是春秋丁祭,禮樂蓋彬彬焉!十七年,職員王松修泮池。

    二十一年,署縣吳性誠,即明倫堂舊址,改建文昌祠,更新白沙書院,院後建教谕署。

    道光四年,教谕蔡克全刻卧碑石,置明倫堂之左,又建福德祠于明偷堂大門内左側。

    十年,知縣托克通阿李廷璧率諸紳士捐修,增高正殿舊址二尺二寸,殿高原制二尺七寸,殿前改用石龍柱二枝,石柱凡二十枝。

    露台增高二尺二寸,護以石欄。

    增高崇聖祠舊址二尺二寸,祠高原制一尺五寸,東、西庑增高原制八寸,址高二尺二寸。

    其餘門牆以次增高。

    崇聖祠畔左建名宦祠,右建鄉賢祠。

    又掖以廂房,左為禮器庫,右為樂器庫。

    廟周圍築垣牆以為聯絡,自北而南長三十九丈二尺,自東而西廣一十五丈,悉仍舊界。

    樸斵丹艧,巍然煥然,彰化學宮于是聿觀厥成焉! 第六碑文 聖天子累洽重熙,聲教暨訖,海隅日出,罔不率俾矣!台東海澳區也,自入版圖以來,人文蔚起,台、鳳、嘉、彰興學建考,多曆年所,淡距郡最遠,向祗附彰考試。

    嘉慶十五年制憲方,恭應簡命,巡視台邦,時俯憲汪,前氏淡水同知,素稔文風骎骎日上,囑令紳士等就制憲遞呈,援照江西蓮花廳例,請奏奉旨恩準,二十三年開考。

    維持莅淡水廳事司馬張公,集諸紳士謀及勸建文廟之舉,諸紳士踴躍急公,佥曰唯唯。

    第思文廟之風水,關于文運之盛衰,非扶輿磅礡之所結,山川靈秀之所锺,無以為蔔吉地也。

    塹有郭尚安者,邃于堪輿之術,諸紳士以設廳時,曾選學宮基址,在于城内較場地方,因就其地請而籌之,深得許可,凡大小之規模,坐向之方位,皆其指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