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物權之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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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額,分管約字可據,曆掌無異。

    因于光緒十四年間,爵撫部院劉奉旨清丈,将此兩段水田聯出為丈單一紙,一甲三分九厘零,戶名系胡顔合。

    因輝兄弟乏銀别用,抽出東畔水田一段,杜賣過與張四合掌管,永為己業,帶執新丈單一紙,上手石青陽、吳懷康合約字一紙,吳本三、顔宗輝合管約字一紙;輝帶執舊丈單一紙,自己阄書一紙。

    其二比所執丈單字據各有相關,或有要用之時,各宜取出公閱比照,不得刁難。

    自此立約以後,各界各掌,各課各完,不得争長競短,緻傷雅意。

    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即日四合、宗輝合立合約字一樣二紙是實,再照。

     長發其祥。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貞福 場見人胡炳南、胡火保 同立合約字人張四合、顔宗輝 第六五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

    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恒春縣丈報宣字第三十六号業主潘來升,坐落宣化裡一圖一區堡,土名山腳莊下下則園六畝八分八厘□毫□絲,其四至并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将丈單随契流交推收過割。

    須單。

     業主古炮典與潘來升,日後古炮贖田,應将單費補還,此批。

    右給恒春縣業主潘來升收執,光緒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給。

     台灣布政使司 宣字第四百七十八号 第六六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

    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恒春縣丈報宣字第一十五号業主陳福傳,坐落宣化區四圖一區,土名林投尾莊中則園五十七畝三分四厘□毫□絲,其四至并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有典賣,應将丈單随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此單系典主李朽中承領,日後陳福傳贖田,應将單費補還,此批。

    右給恒春縣業主陳福傳收執。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四日給 台灣布政使司 宣字第四百十四号 第六七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等處兵備道夏,為給照承墾事。

    照得台灣南、北、中路現均一律開辟,亟應招佃耕墾,以免曠廢而裕民生。

    今據彰化縣民番陳眉生呈請在眉裡社地方,坐落西港坑處勘有荒埔一段,東至大山腳為界,西至西港社竹圍邊為界,南至湳仔城為界,北至山腳為界。

    出具保結,情願承領試墾成熟,報請勘丈定則升科前來,應準填給墾照收執,須至執照者。

     右給屯番陳眉生收執。

     光緒三年九月日給。

     十四年十二月賣過曾君定。

     台灣兵備道 開字第四号。

     第六八執照 代理埔裡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給照承墾事。

    案據乃三進呈稱:于光緒元年間,向史港坑番李九汪、李奇清兄弟,并眉社草地主老麼等買得荒埔一所,址在竹仔林連赤崁頂坪,東至赤崁溝,西至油車坑底,南至眉溪,北至水蛙堀侖頂橫路,立墾炳據,現已開成田園,計粘繪圖一紙,請給墾照等情。

    當經批示,應候查明頒給在案。

    複據乃三進呈,催饬據差查禀複,以乃三進向李九汪等墾過竹仔林等處,先後開成田園,均系屬實,并無與人糾轕等情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承墾。

    為此,照仰該墾戶即便遵照,如有墾内未辟之處,趕緊興工開成田園,報明丈量升科,以垂久遠,切切,須照。

     右照給墾戶乃三進子乃宏元準此。

     光緒十三年正月日給。

     分府限□□日銷。

     第六九墾谕 總、會辦台北大科崁撫墾總局謝湯,為發給墾谕事。

    九月十三日,據南河馬學社莊墾首锺維英、溫阿景、锺元慶禀稱:英等自光緒十四年八月初九日,蒙前局憲陸俞先行發給谕單,付英收執,招募佃丁五十名,即日進紮馬學社一帶地方,開辟荒山作種,蓋造房屋,力抵兇番,不避奸險,漸開成業,于去年間,亦經吳委員丈量升科在案。

    今已開成,東至大橫龍田北片小龍透下獅頭山岽,與葉家毗連分水為界,西至梯子椩,由西片小龍下伯公樹下透落大坑,與锺增祿毗連為界,南至大橫龍透柏■〈木塞〉南片大龍,由三嵯岽下馬丹吧曰社龍下落坑對上李仔岽下雙哇龍田南片坡頭坪,與锺增祿毗連分水為界,北至獅頭山岽田小龍透油楻岽及至梯子椩,與黃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内均已開成田業,并無越界混争情事,禀請換給印谕收執等情到本總局。

    據此,查該墾首既開成田,應準将舊谕調銷,換給印谕,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該墾首即行收執,此谕。

     溫阿景 右仰馬學社墾首锺維英、锺元慶 光緒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第七○墾谕 總、會大嵙崁撫墾總局謝蕭,為給谕墾單事。

    照得據獅裡興社土目絲大尾禀稱:土目自歸化以來,即督率合社番衆學習耕作,迄今曆有數年,所開出麻竹腳成田一段,東至南莊腳大圳為界,西至小崁直透為界,南至陰溝為界,北至橫路石岸為界;四至界址分明,與鄰墾毫無牽涉。

    特恐人心難測,日久暗占明争,有越界址,懇乞給發墾單,以便執業,而杜侵占等情到本總局。

    據此,查該土目歸化有年,能谙耕作,督率番丁開有成田,深堪嘉尚,既據聲稱四至界址并無與鄰墾牽涉,應準給墾單,以憑執業,俟後丈量,應一律定則升科,除立案存檔外,合行給谕。

    為此谕,仰該土目絲大尾即便收執管業,此谕。

     右谕仰土目絲大尾準此。

     光緒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谕。

     開字第五四号。

     開墾成功之證: 台北縣新竹支廳管下竹北一堡南莊腳,竹北一堡獅裡興社一下田八分□□絲。

    此租額二元五十六錢,付一元七十五錢七厘。

     右證開墾成功。

     光緒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北縣新竹支廳。

     第七一墾照 墾照 欽加五品銜、請補鳳山縣署理宜蘭縣正堂俞,為給發墾照事。

    照得二快堡一帶有新辟開成之地,業經本縣會同委員親臨複丈,限年升科。

    其未墾埔地,目前尚覺不少,将來變遷難定,或從此而逐漸擴充;或藉照而視為世業,争端終屬未息,亟應定以年半為限,俾可稍示區别。

    始能限内開成田園,可以攜照赴縣呈開,聽便丈量升科;倘無工本,墾而複辍,一逾年半之限,即将此照作為廢紙,以杜影射冒混之弊。

    合先給照,為此,照仰墾戶李唫興即便收執,克日遵照前指辦理,毋稍因循自誤,須至墾照者。

     計開: 墾戶李唫興認墾全圍埔地一塊,二十四甲。

     東至三洽成埔,西至自埔,南至紅柴林莊,北至三洽成埔。

     右照給墾戶李唫興收執。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給。

     縣行 第七二墾照說略 一、查此種印證主旨,即墾照一體,系諸羅縣許可之證也。

    當清代康熙二十四年,彼時台灣初歸清國版籍,僅得兩載虛期,政令風化初開,百事未備,凡開疆正宜辟土,墾耕事務豈可稍緩乎!為此,縣官出示招民開墾,冀以擴張疆界,而充益國課。

    無如台島地廣人稀,阡陌之利未開,賦政之源未出,故凡有赴官衙請墾者,不問貴賤,悉行照準,祗以速成為效。

    官将原禀照抄,批示許可,字據蓋用縣印,給付墾戶執憑,聽其備咨招佃興工開墾,三年之後,照例禀報成科,配納供課。

    至開墾之初,先則指明地段四至界址,繼則養佃陸續開墾,故無立定期限;或因許可之地,該墾戶墾成之田園未及半數,中間生變而中止;或财力不繼,而轉給他人墾耕,雖情狀不同,而其接續之權,必有另立契約,而無請官登記。

    此清代開墾之慣例也。

     一、昔時諸羅縣衙門建設在佳裡興堡佳裡興莊,距開墾地有五十六裡之遙;但禀内指鹿野草地名,及武骧将軍之管地等詞。

    且鹿野草即現在之鹿仔草堡地界,即鄭氏時代武骧将軍管地,即鄭氏成功偏将屯兵之地也。

    然諸羅縣,至康熙四十三年移住諸羅山社,即現今嘉義城地方是也。

     第七三執照 署台灣府嘉義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唐,為給照管業事。

    案查新化裡哆啰嘓堡埤仔頭莊劉暹,即劉笃禀稱:于乾隆四十六年二月間,用花邊銀六十四大元,憑中張寬良承典蘇回觀課田七分,土名埤仔頭西勢三的堀,大小共八坵,分為四段:一段二坵,東、北俱至洪芳田,西、南俱至王友田。

    一段二坵,東、西、南俱至詹家田,北至洪芳田。

    又一段三坵,東至王友田,西、南俱至詹三田,北至莊家田。

    又一段一坵,東至王友田,西、南俱至詹家田。

    年納正供谷二石八鬥,又完馬料租谷二石二鬥。

    因林爽文倡亂奔難,契券遺失等情,并粘繳田僯管事甘結到縣。

    據此,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劉笃即便遵照前開界限管業,毋得影混侵越幹咎,此照。

     右照給劉笃準此。

     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日給。

     第七四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補用直隸州、署理雲林縣正堂程,為給照事。

    案據本城内童生林紹伍呈稱:伊遭火災,延燒店屋契據,叩乞給照承管等情。

    當經批饬取結送候核辦。

    茲據取具鄰佑甘結呈送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仰該童生即便遵照單内承管;如遇與人争執,仍檢齊近來糧串,連同此照,呈候訊斷,毋得影射生事,緻幹查究,此照。

    計粘單一紙 右照給童生林紹伍準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十七日給。

     縣行 承積案總 一、光緒八年八月間,承父林朝貴明買過本街吳婦店地二座毗連,址在縣街邊北畔朝西,共五進,東至社寮埕,西至街路中,南至縣衙,北至葉家,逐年配納柴裡社番租銀六錢正,時值價六八平七十六元。

     第七五契尾 契尾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議奏事。

    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奉準戶部咨,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議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條奏,買賣田産,将契尾粘連用印存貯,申送府州藩司查驗等因一折,于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相應抄錄原奏,并頒發格式,行文福建巡撫欽遵辦理可也。

    計粘單一紙,格式一張,内開:該臣等查得該布政使富明奏稱,部議多頒契尾以後,巧取病民,緣業戶契尾例不與照根同申土司查驗,不肖有司其與給民契尾,則按數登填;而于存官照根,或将價銀删改。

    請嗣後州縣于業戶納稅時,将契尾粘連用印存貯,每遇十号,申送知府直隸州查對,如姓名銀數相符,即将應給業戶之契尾,并州縣備案之照根,于騎縫處截發,分别給存。

    其應申藩司照根,于季報時,府州彙送至知府直隸州經收,稅契照州縣申送府州之例,徑送藩司等語。

    查雜稅與正賦均由州縣造報,該管府州核轉,完納正賦填寫三聯串票,從未議将花戶收執串票,與申繳上司底串并送府州查驗。

    誠以花戶照票一繳府州,則給領無時,弊端易生,今稅契雜項契尾與照根并送查發,是雜項更嚴于正賦,殊與政體未協;況契尾一項經一衙門,即多一衙門之停擱;由一吏胥,即多一吏胥之索求,甚至夤緣為奸,藉勒驗查,以緻業戶經年累月求一執照甯家而不可得,勢必多方打點,需索之費數倍于前,将來視投稅為畏途,觀望延挨,甯匿白契而不辭,于國課轉無裨益。

    應将該布政使奏請州縣經收稅銀,将契尾粘連存貯,十号申送府州查發,并知府直隸州照州縣例,徑送藩司之處,均毋庸議。

    至于貪吏以大報小,奸民争執讦訟,實緣法久弊生,不可不量為變通。

    臣等酌議:請嗣後布政使頒發給民契尾格式編列号碼,及前半幅照常細書業戶等姓名,買賣田房數目,價稅銀若幹;後半幅于空白處預钤司印,以備投稅時将契價稅銀數目大字填寫钤印之處,合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彙送布政使查核。

    此系一行筆迹,平分為二,大小數目委難改換,其從前州縣布政使備查各契尾應行停止,以省繁文。

    庶契尾無停擱之虞,而契價無參差之弊;于民無累、于稅無虧;侵蝕可杜,而争訟可息矣!如蒙俞允,俟命下之日,臣部頒發格式,通行直省督撫一體欽遵辦理可也,等因,咨院。

    行司奉此。

     計開:一、業戶曾芳源,買李至溪店,坐艋舺水仙宮前,用價銀五百一十七兩五錢,納稅銀一十五兩五錢二分五厘。

     布字二千五百十一号,右給淡防廳業主戶曾芳源準此。

     道光七年 月 日。

     淡防廳民曾芳源,買店價銀五百一十七兩五錢,稅銀一十五兩五錢二分五厘。

     第七六契尾後附之規定 凡置買田地房屋價銀,每兩納稅三分,州縣官于原契後黏給司頒契尾,編列号數;于前幅細書業戶姓名及田房價銀、契稅各數;于後幅司印處大書契價稅銀數目。

    如契價在千兩以下者,令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彙送布政司查核。

    契價在一千兩以上者,各州縣将所填契尾,黏連業戶原契,按月申送知府直隸州查驗;直隸州申送該管道員查驗;該上司驗明契尾,截裁兩半,定限十日,發還州縣,一給業戶收領,一存俟彙送藩司稽核。

    倘州縣不按月申送,或道府直隸州查驗不力及逾限不給,或已給而州縣不即發交業戶收執者,均分别處分。

     第七七谕示 恒春縣正堂陳,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田園産業,買賣皆以過戶投稅完糧為憑,茲恒邑自光緒十五年清丈升科、給發丈單以後,越年已久,各業戶轉輾售賣,并不遵例過戶,以緻業是人非,有糧無田、有田無糧。

    本縣照冊啟征,而該糧差等按戶催收,稽查根究,實屬為難。

    本應将現管業戶按律罰辦,姑念榛莽初開,理寬辦理,除谕饬各莊總理頭人查明禀辦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各業戶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如有現管田園未經過戶者,無論承買年分遠近,統限于八月底止,執持丈單,來縣禀請給照,以憑執業。

    每契價十元,随繳照費銀二角;如逾限不來請照,一經查出,或被指控,定行按律着落,現管業戶分别罰辦,以為隐匿契稅者戒。

    此系本縣格外體恤,爾等務須激發天良,依限禀請給照,以免日後糾葛。

    至于八月以後典買田園,以及房屋等并無丈單随交者,所立新契均仍照常過戶投稅,完納次年糧賦,均弗得稍有隐漏,緻幹究罰,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九年七月初四日。

     正堂陳行。

     第七八劄饬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台灣府正堂軍功随帶加三級朱,為劄饬遵辦事。

    本年七月二十四日,蒙台藩憲唐批,據署恒春縣陳令文緯詳請:卑邑田園産業,買賣過戶投稅緣由,奉批:案奉撫憲批司,已由司詳覆,另檄饬知矣!仰台南府轉饬遵照辦理,仍候臬道批示,繳等因。

    同日并蒙台藩憲唐劄,奉台撫部院邵批,據恒春縣詳:該邑田園産業,買賣過戶投稅緣由,奉批:該縣買賣田園,并不遵例過戶,糧稅攸關,自應妥籌辦法,惟所詳示谕置田園業戶,執持丈單赴縣給照,每契價十元,随繳筆費二角,是否可行?仰布政司核覆饬遵,繳等因,并據該縣具詳前情,各到司。

    奉據此,查民間買賣田園産業,例應成交後赍契赴縣投稅,粘給司單執憑,一面過戶承糧,以清賦額。

    今恒春縣以各業戶輾轉售賣,并不遵例過戶,業是人非,按戶催收,跟究為難,請自光緒十九年以前置買田園,執持丈單,赴縣給照管業,每契價十元,随繳紙筆費銀二角等語,核之例案,尚無如此辦法。

    且台地清丈甫經數年,即有輾轉買賣,契不投稅,糧不過割,該縣自應随案查明,照例分别究罰,乃竟請由縣給照,此端一開,難保民間不互相觀望,圖省稅銀,冀免投稅,于稅課不無窒礙,所請立案,斷難準行,應仍饬該縣申明律例,剀切曉谕,凡有從前未稅各契,勒限補稅,并将戶糧收割清楚,免予究罰,現在置買業契,随買随稅,随時過割,以符定制,而安民業。

    除詳覆撫憲并詳批示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府即便轉饬遵照辦理,毋任違延,切速,此劄,等因,各到府。

    蒙此,合就劄饬。

    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饬辦理,毋違,此劄。

     光緒二十年八月初十日劄。

     第七九轉行 代理台南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包,為轉行事。

    本年十月初七日,蒙署台藩憲唐劄開:案查各屬征收稅契,填用契尾,由司編發,近來各屬來司請領,多未将前領契尾截存契根,并征收稅銀解繳赴司,竟行請發鎮用,實屬有違定章。

    凡請領契尾,照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稅銀,方準編給。

    近來閩省新章,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絲毫無欠,始将契尾給發。

    除通饬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府即便轉饬遵照:嗣後請領契尾,務将前領契尾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名細冊,連同所征稅銀應繳冊資,一并解繳,毋再違延,切切,此劄,等因。

    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行。

    為此,行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饬辦理,毋延,此行。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行。

     第八○劄饬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台灣台南府正堂吳,為提解事。

    案蒙台藩憲沈劄開:案查各屬征收稅契銀兩有關報撥之款,自應随征随解,并将根簿繳查。

    茲查全台各廳縣應解稅契銀兩,僅據新竹、宜蘭兩縣陸續報解到司,其餘各廳縣均無解完,除鳳山、嘉義兩縣現辦覆丈,另行饬查提解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府即便遵照,迅即查明所屬征收稅契,克日提解司庫,一面仍饬将根簿繳查,毋任壓延,切切,特劄,等因。

    蒙此,合就劄提。

    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将征收稅契銀兩迅速批解台藩憲收庫,并将根簿繳查,毋稍壓延,切速,此劄。

     光緒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劄。

     光緒十五年八月初一日奉。

     第八一劄饬 欽命二口銜、署福建台灣等處承宜布政使司布政使台灣道顧,為劄饬事。

    案查各屬征收稅契,填用契尾,例應由司編發。

    從前所領,填用過半,即可備具料價,赴司請領,接續填用,以免曠誤。

    近來各屬來司請領,多未将前項契尾截存契根,并收稅銀解繳赴司,竟行請發填用,實屬有違定章。

    凡請領契尾,照舊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稅銀,方準編給。

    近年閩省新章,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絲毫無欠,始将契尾給發。

    除通饬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縣即便遵照查明前領司單,如已填用将竣,趕即赴司請領;一面将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戶細冊,連同所征稅銀應繳冊費,一并解繳清款,毋稍違延,切切,此劄。

     光緒二十年十月日。

     第八二劄饬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軍功随帶加三級宋,為轉饬事。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蒙台藩憲顧劄開:案查各屬征收稅契,填用契尾,例應由司編發。

    從前所領,填用過半,即可備具料價,赴司請領,接續填用,以免曠誤。

    近來各屬來司請領,多未将前項契尾截存契根,并征收稅銀解繳赴司,竟行請發填用,實屬有違定章。

    凡請領契尾,照舊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稅銀,方準編發。

    近年閩省新章,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絲毫無欠,始将契尾給發。

    除通饬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府即便轉饬遵照,查明前項司單,如已填用将竣,趕即赴司請領,一面将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戶細冊,連同所征稅銀應繳冊費,一并解繳清款,毋任違延,切切,等因。

    蒙此,除分饬外,合就轉饬。

    為此,仰縣官吏即便遵照,查明前項司單,如已填用将竣,應即備文赴府,以憑轉請編發;一面将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名細冊,連同所征稅銀應繳冊費,一并解繳清款,均毋違延,切切,此劄。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劄。

     第八三谕示 一件光緒十五年二月十八日,彰化縣羅,為出示曉谕稅契事。

    照得民間置買田園房屋以及承墾番業,巧寫永耕契字,并限滿典契,均應一律投稅;倘有隐匿不稅,或向稅差私相授受,甘花貼費;或買業時與賣主串通,一業兩契,種種弊窦,難以枚舉,一經察出,照例罰半充公,例載功令何等森嚴。

    況置買田園産業,推收入戶,完納稅契,系杜絕賣主找價以及重賣情弊,是則契已投稅,名曰紅契,管業誰敢霸占,非徒目前無事,且無累于子孫,此乃該業主等切己良圖,何須本縣三令五申。

    無如該業主等賢愚不等,間有知理不明者,置買各項契據,每多吝惜小費,匿不投稅,不自知為要緊,因是盜賣找價之案層見疊出。

    為此,谕仰合邑紳耆士庶人等知悉:所有舊存白契,以及新置産業契據,并承買番業,巧寫承耕契字,暨限滿典契,一概檢出,來縣投稅,俾免賣主找價以及重賣盜賣情事,不但目前無事,且能杜絕子孫後患,竟何樂而不為。

    自示之後,如敢故違,或被稅差禀究,一經察出,定即照例罰半充公,以杜隐匿。

    印契未發,該稅差等不得先向稅戶私借厘餘,并不得藉詞需索得規色弊,自幹各戾,各宜凜遵,無贻後患,毋違,特示。

     第八四執照 業戶過戶印單執照 府縣正堂□,今将業戶潘複興于□□□年□□月間,向潘蘇寶堂典下則田一坵,坐落埔社廳西關堡莊,土名阿裡史股地方,東至圳為界,西至潘鳴口蔔六龜甲為界,南至圳為界,北至潘口蔔六四老龜甲為界,計□丈一分□六毛八絲,魚鱗冊坐編元字第一□三十三号,年應配完□□□,合給印單付執,嗣後該業戶典賣,應将此單随契繳至莊書處推收過戶,另換新印單付執;如無此單,雖自立契據,不作為憑,此照。

     右照付業戶潘複興随契收執。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給。

     埔字第二千三百二十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