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慈善事業
關燈
小
中
大
,祗得先令尚未建倉各鄉出具收管限狀,附案備查。
是此次辦理義倉,均系各紳董公同經理,合屬同知,貴分府不難查問。
至義倉卷宗,創辦之始即有捐單,交卸之時又有收管限狀,曆曆可查。
經書初系糧書承辦,嗣恐官一交卸,該書更換,複改歸戶書胡源辦理。
至淡廳衙門除有關交代之案,概系發房歸擋,向無移交;即如婁前任義倉卷宗,經已奏請獎勵,曆任亦未項目移交;況此次所捐又系紳捐紳辦,敝分府僅為董勸,并無經收。
除禀複臬道憲外,合就移知。
為此備移貴分府請煩查照,希即查案催收,以免功虧一篑,望切,望速,須至移者等由。
準此,查嚴前分府勸辦前項義倉,業經詳蒙奏報在案,所捐谷石必須如數實谷存儲,方免上憲委查譴诘。
茲準前由,合亟谕饬,為此,谕仰該紳董等即便遵照,立将嚴前分府任内勸捐義倉谷石,究竟何戶認捐若幹?已繳未繳各若幹?現儲倉實谷若幹?其已繳者是否均已收倉?未繳者曾否催收齊全?所建倉廒現在已否造竣?廒口若幹?編何字号?克日分别查明,造具各捐戶姓名谷數清冊,并出具收管結狀,據實禀複赴轅,以憑核辦。
案關奏報,該紳董等既捐辦在前,務須認真趕緊查複,立等核明詳辦,切勿稍弊混,緻幹賠究,凜之,毋違,速速,此谕。
同治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谕。
第一九谕示 欽加府銜,特授福防分府、調署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向,為谕饬查覆催繳事。
照得足食之謀,為民生所最要;救荒之舉,尤王政所必先。
此各屬義倉之設所由來也。
淡屬雖稱富庶,殊鮮蓋藏,若不圖匮于豐,為未雨綢缪之計,一旦旱潦不測,備禦何資?是積儲之方,尤不得不籌于平日。
案查同治五年,嚴前分府任内,曾經選舉紳董,饬在城鄉各處勸捐谷分,建設義倉,一律存儲,以為救荒之舉。
業經捐有成數,詳請奏報;一面移交後任,分别催捐,即經各前分府分谕饬催。
迄越多年,究竟城鄉内外原捐各戶已繳若幹?未繳若幹?何處已建倉廒?何處尚未建造?所捐谷石是否實儲?仰尚未催集?能否照數催起?未據各紳等隻字禀複,事關奏案,豈可是此含糊。
如果各戶業已照捐,并經該董建倉存儲,此其急公之志正屬可嘉,自當詳請獎叙;倘或未經捐足,亟應趕緊催捐。
即以近年收成未見豐稔,一時催繳,勢或為難,亦當如何設法,分年捐繳。
事隔數載,消長不同,如其中實有一、二戶人亡産絕者,亦應據實禀明,作何彌補,總不得置若罔聞。
本分府因民食所關,為備荒起見,務在認真辦理,然亦未嘗不體恤下情。
該紳董等生長是邦,情關桑梓,更不容稍存膜視,觀望延挨。
除分饬趕催查覆外,合行谕到該董等立将同治五年,嚴前分府任内,原派該鄉義倉、義學兩項谷石共計若幹?内某某戶認捐若幹?已捐若幹?未捐若幹?近來有無續繳?曾否建有倉廒?所捐之谷存在何處?先行開折,繳由城内明善堂轉送,一面将未捐者趕緊嚴催。
有倉處所上倉實貯,無倉各鄉亦即出具倉收,呈送察查。
倘有一時未能繳齊者,或應如何分限完繳,亦令出具限狀,先行禀送,毋得挨延。
倘其中某戶實在人亡産絕勢難備繳者,亦應取具各鄉保甘結呈送;一面仍于各殷商内設法彌補,以符原額,統限一月内分晰禀明。
塹、艋兩倉即由該董等遺丁赴轅投遞,其餘各鄉有應行禀複事件,統交城内明善堂董事轉遞,以免費累,而示體恤,其各凜遵,毋違,特谕。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谕。
第二○谕示 欽加府銜、特授福防分府、調署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向,為饬遵事。
案據中坜十三莊明善堂該紳董王國均、劉懋春、莊殿揚、宋椿相等禀複義倉一案緣由,除批該董等各莊認捐義學、義倉各谷。
現據禀稱:義學一款數開除,實存義倉谷三百二十石,因無倉廒,由該董等四人存儲,應即妥為收藏;一面将未收谷一百四十石,務限本年六月收齊,仍由該董等分儲,着先出具收管切結,并各捐戶姓名清冊呈送毋延等因外,合行谕饬。
谕到,該紳董等立即遵照批指辦理,毋違,凜之,特谕。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給。
第二一義渡碑文 嘗思勞民期在利民,利民必先勞民。
勞民者未必盡利于民者利民者無不先勞其民也。
特民情憚勞而趨利,未利之而先勞之,民必滋怨。
故子産孰殺之歌先于誰嗣,此固從政之不遑恤者。
餘嘗三至台瀛,從事于師徒戎馬間,周南北見夫曲溪陂澤,不可以梁,病于濟涉之處甚多。
迨丙申承乏淡水,所屬綿亘幾四百裡,所謂曲溪陂澤不可以梁者未能悉數,其間土人駕舟以濟,相安于定章者弗計;惟大甲溪石層疊,支派雜流,水勢西沖,直入大海,遇春夏盛漲,極目汪洋,誠險道也。
此外,如中港房裡柑尾,雖險阻稍減,然或溪面廣闊,或急湍洶湧,皆迫鄰海■〈氵義〉,亦危險莫測者也。
此數處非無駕舟待濟之人,大率土豪撐駛,藉索多赀,少不如願,即肆剝掠者有之,行旅之憂害也久矣,義渡其容緩欤!餘甫下車,即欲籌是舉;顧與吾民周施日淺,未信而勞,賢者所讓,或恐贻以怨讟乎!适又重建文廟,以崇禮教;增造書院,以勵英才,亦既屢興大工,重勞吾民,幾卒卒無須叟暇,可複興義渡之舉哉!然繼而思之,擇可勞而勞,因民利而利,從政之道也。
若義渡者,吾民所便利而樂勞者也,豈有憚勞而不從事者乎!餘又何怨之弗可任也!爰集紳士、郊商、耆庶而谕以意,且先捐廉以為之倡,乃無弗踴躍樂輸,不敷旬共捐洋銀八千九百餘元,其不敷者則搜羅充公租谷以足之。
更于四要溪外,若井水港、鹽水港一律設渡,共凡六處。
又于塹南之白沙墩、塹北之金門厝,每于九月間,各設浮橋以濟,是又因地制宜者也。
其捐項為置田甲,歲收租息,以資經費,并将籌議置舟選夫,修工食,一切章程存諸案牍,鮮明各憲勒石以垂永久,而使衆覽焉!今而後勞者安利者普矣!怨讟餘知其免矣!是則勞乃利之功,而利乃勞之驗也。
且勞于一時,而利于無窮也。
利以餘而成,勞由民而緻,是餘與民相與有成也,是為記。
計開章程項下: 一、大甲溪設大小渡船三隻,大水渡夫十三名,中水五名,小水二名。
每名日給工食錢百九十文,年額共錢三百九十三千三百文。
一、房裡河柑尾溪設大小渡船兩隻,大小渡夫十一名,中水四名,小水兩名。
每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七十文,年額共錢三百千零九百文。
一、中港溪不分大小水,長年設大小渡船兩隻,渡夫六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二百二十文,年額共錢四百七十五千二百文。
一、鹽水港渡船一隻,渡夫一名半,日給工食錢二百四十文,年額共錢八十六千四百文。
一、井水港渡船一隻,渡夫一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二十文,年額共錢四十三千二百文。
一、各義渡大小船隻,每年共給修理器具等項錢一百零五千文。
一、中港溪渡船日受潮水沖漬,易于朽壞,按五年大修一次,共給工料洋銀八十五元。
一、年給金門厝、白沙墩架搭木橋工費洋銀四十五元。
一、每年給經承紙張、飯食洋銀二十四元,遇閏加給二元。
一、每年給城隍廟香燈洋銀二十四元,遇閏加給二元。
一、各渡夫工食應扣小建,留給閏月。
計開田甲租額項下: 一、置買民人廖看承典黃茶田業一段,坐落土名大姑崁内栅,年納租洋銀二十四元。
一、置買民人孫振洲田業一段,坐落土名東勢莊,即枕頭山,年納租洋三百四十元。
一、置買民人何一寬等田業一段,坐落土名芝蘭保草山前山豬湖,年納租洋一百元。
一、置買民人餘智祥等田業兩段,坐落土名大甲龜殼北溪洲,年納租洋一百三十元。
一、職員高锺意等呈請歲捐租谷四十石,折繳洋銀五十二元。
一、業戶林金禍之孫林慶添呈請歲捐租谷一百五十石,折繳洋銀一百五十元。
一、業戶徐淡,即徐文彬,呈請歲捐租谷六十石,折繳洋銀六十元。
一、佃民楊諸等呈請歲捐租谷四十石,折繳洋銀四十元。
第二二谕戳 欽加府銜、台灣府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婁,為給發谕戳收租事。
本年十月初二日,據拳山保萬順寮莊董事胡文貨、深坑仔莊正林服、莊耆陳監等呈稱:緣萬順寮溪南等處昔患生番,于幹隆五十五年間,蒙袁前憲谕着高槐青為該處隘首,年收番業戶貼納隘銀四十八石。
當日高槐青因墊用丁糧未敷,故将該處之小地名烏月,即發達埔、阿柔埔、麻竹寮、楓仔林、戆耽埔五莊以及山坑出資工本,招佃同隘丁分墾,以資糧食。
旋高槐青物故,莊棍串充。
迨高槐青之子高陽年長,衆佃及業戶、莊耆複議請還高陽接管,所有烏月等莊之田,每甲供粟三石,計一百五十餘石,付與高陽,将隘移入,總經照舊募丁舍命防禦。
是迩來之生番稍靖、民得安居者,皆高槐青及隘丁之力也。
迄今父子兩世,曆役四十餘年矣,惟當年在事被難隘丁,孤魂莫依,尤宜施給祭祀,以示體恤。
近時生番遁迹,租谷猶存,茲查房裡大溪民涉維艱,仁德矜恤行人,捐廉建渡,以濟徒旅,誠仁人惠政,不世之功也。
貨等仰體慈懷,公同酌議,現在番患已熄,民居且稠,其隘似可免設,所存隘租劃出五十石,充為義渡經費,餘租一百零石,準予高陽承收,作為存恤孤魂年節忌祭并薪金挑運工腳需費,以及莊中一切收租雜用,概系該佃首自備。
其義渡租谷年按早季收成,每石折銀一元完繳,殊為兩全善舉。
是否有當?理合佥議呈請,伏乞百廢俱興,恩予所請
是此次辦理義倉,均系各紳董公同經理,合屬同知,貴分府不難查問。
至義倉卷宗,創辦之始即有捐單,交卸之時又有收管限狀,曆曆可查。
經書初系糧書承辦,嗣恐官一交卸,該書更換,複改歸戶書胡源辦理。
至淡廳衙門除有關交代之案,概系發房歸擋,向無移交;即如婁前任義倉卷宗,經已奏請獎勵,曆任亦未項目移交;況此次所捐又系紳捐紳辦,敝分府僅為董勸,并無經收。
除禀複臬道憲外,合就移知。
為此備移貴分府請煩查照,希即查案催收,以免功虧一篑,望切,望速,須至移者等由。
準此,查嚴前分府勸辦前項義倉,業經詳蒙奏報在案,所捐谷石必須如數實谷存儲,方免上憲委查譴诘。
茲準前由,合亟谕饬,為此,谕仰該紳董等即便遵照,立将嚴前分府任内勸捐義倉谷石,究竟何戶認捐若幹?已繳未繳各若幹?現儲倉實谷若幹?其已繳者是否均已收倉?未繳者曾否催收齊全?所建倉廒現在已否造竣?廒口若幹?編何字号?克日分别查明,造具各捐戶姓名谷數清冊,并出具收管結狀,據實禀複赴轅,以憑核辦。
案關奏報,該紳董等既捐辦在前,務須認真趕緊查複,立等核明詳辦,切勿稍弊混,緻幹賠究,凜之,毋違,速速,此谕。
同治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谕。
第一九谕示 欽加府銜,特授福防分府、調署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向,為谕饬查覆催繳事。
照得足食之謀,為民生所最要;救荒之舉,尤王政所必先。
此各屬義倉之設所由來也。
淡屬雖稱富庶,殊鮮蓋藏,若不圖匮于豐,為未雨綢缪之計,一旦旱潦不測,備禦何資?是積儲之方,尤不得不籌于平日。
案查同治五年,嚴前分府任内,曾經選舉紳董,饬在城鄉各處勸捐谷分,建設義倉,一律存儲,以為救荒之舉。
業經捐有成數,詳請奏報;一面移交後任,分别催捐,即經各前分府分谕饬催。
迄越多年,究竟城鄉内外原捐各戶已繳若幹?未繳若幹?何處已建倉廒?何處尚未建造?所捐谷石是否實儲?仰尚未催集?能否照數催起?未據各紳等隻字禀複,事關奏案,豈可是此含糊。
如果各戶業已照捐,并經該董建倉存儲,此其急公之志正屬可嘉,自當詳請獎叙;倘或未經捐足,亟應趕緊催捐。
即以近年收成未見豐稔,一時催繳,勢或為難,亦當如何設法,分年捐繳。
事隔數載,消長不同,如其中實有一、二戶人亡産絕者,亦應據實禀明,作何彌補,總不得置若罔聞。
本分府因民食所關,為備荒起見,務在認真辦理,然亦未嘗不體恤下情。
該紳董等生長是邦,情關桑梓,更不容稍存膜視,觀望延挨。
除分饬趕催查覆外,合行谕到該董等立将同治五年,嚴前分府任内,原派該鄉義倉、義學兩項谷石共計若幹?内某某戶認捐若幹?已捐若幹?未捐若幹?近來有無續繳?曾否建有倉廒?所捐之谷存在何處?先行開折,繳由城内明善堂轉送,一面将未捐者趕緊嚴催。
有倉處所上倉實貯,無倉各鄉亦即出具倉收,呈送察查。
倘有一時未能繳齊者,或應如何分限完繳,亦令出具限狀,先行禀送,毋得挨延。
倘其中某戶實在人亡産絕勢難備繳者,亦應取具各鄉保甘結呈送;一面仍于各殷商内設法彌補,以符原額,統限一月内分晰禀明。
塹、艋兩倉即由該董等遺丁赴轅投遞,其餘各鄉有應行禀複事件,統交城内明善堂董事轉遞,以免費累,而示體恤,其各凜遵,毋違,特谕。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谕。
第二○谕示 欽加府銜、特授福防分府、調署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向,為饬遵事。
案據中坜十三莊明善堂該紳董王國均、劉懋春、莊殿揚、宋椿相等禀複義倉一案緣由,除批該董等各莊認捐義學、義倉各谷。
現據禀稱:義學一款數開除,實存義倉谷三百二十石,因無倉廒,由該董等四人存儲,應即妥為收藏;一面将未收谷一百四十石,務限本年六月收齊,仍由該董等分儲,着先出具收管切結,并各捐戶姓名清冊呈送毋延等因外,合行谕饬。
谕到,該紳董等立即遵照批指辦理,毋違,凜之,特谕。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給。
第二一義渡碑文 嘗思勞民期在利民,利民必先勞民。
勞民者未必盡利于民者利民者無不先勞其民也。
特民情憚勞而趨利,未利之而先勞之,民必滋怨。
故子産孰殺之歌先于誰嗣,此固從政之不遑恤者。
餘嘗三至台瀛,從事于師徒戎馬間,周南北見夫曲溪陂澤,不可以梁,病于濟涉之處甚多。
迨丙申承乏淡水,所屬綿亘幾四百裡,所謂曲溪陂澤不可以梁者未能悉數,其間土人駕舟以濟,相安于定章者弗計;惟大甲溪石層疊,支派雜流,水勢西沖,直入大海,遇春夏盛漲,極目汪洋,誠險道也。
此外,如中港房裡柑尾,雖險阻稍減,然或溪面廣闊,或急湍洶湧,皆迫鄰海■〈氵義〉,亦危險莫測者也。
此數處非無駕舟待濟之人,大率土豪撐駛,藉索多赀,少不如願,即肆剝掠者有之,行旅之憂害也久矣,義渡其容緩欤!餘甫下車,即欲籌是舉;顧與吾民周施日淺,未信而勞,賢者所讓,或恐贻以怨讟乎!适又重建文廟,以崇禮教;增造書院,以勵英才,亦既屢興大工,重勞吾民,幾卒卒無須叟暇,可複興義渡之舉哉!然繼而思之,擇可勞而勞,因民利而利,從政之道也。
若義渡者,吾民所便利而樂勞者也,豈有憚勞而不從事者乎!餘又何怨之弗可任也!爰集紳士、郊商、耆庶而谕以意,且先捐廉以為之倡,乃無弗踴躍樂輸,不敷旬共捐洋銀八千九百餘元,其不敷者則搜羅充公租谷以足之。
更于四要溪外,若井水港、鹽水港一律設渡,共凡六處。
又于塹南之白沙墩、塹北之金門厝,每于九月間,各設浮橋以濟,是又因地制宜者也。
其捐項為置田甲,歲收租息,以資經費,并将籌議置舟選夫,修工食,一切章程存諸案牍,鮮明各憲勒石以垂永久,而使衆覽焉!今而後勞者安利者普矣!怨讟餘知其免矣!是則勞乃利之功,而利乃勞之驗也。
且勞于一時,而利于無窮也。
利以餘而成,勞由民而緻,是餘與民相與有成也,是為記。
計開章程項下: 一、大甲溪設大小渡船三隻,大水渡夫十三名,中水五名,小水二名。
每名日給工食錢百九十文,年額共錢三百九十三千三百文。
一、房裡河柑尾溪設大小渡船兩隻,大小渡夫十一名,中水四名,小水兩名。
每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七十文,年額共錢三百千零九百文。
一、中港溪不分大小水,長年設大小渡船兩隻,渡夫六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二百二十文,年額共錢四百七十五千二百文。
一、鹽水港渡船一隻,渡夫一名半,日給工食錢二百四十文,年額共錢八十六千四百文。
一、井水港渡船一隻,渡夫一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二十文,年額共錢四十三千二百文。
一、各義渡大小船隻,每年共給修理器具等項錢一百零五千文。
一、中港溪渡船日受潮水沖漬,易于朽壞,按五年大修一次,共給工料洋銀八十五元。
一、年給金門厝、白沙墩架搭木橋工費洋銀四十五元。
一、每年給經承紙張、飯食洋銀二十四元,遇閏加給二元。
一、每年給城隍廟香燈洋銀二十四元,遇閏加給二元。
一、各渡夫工食應扣小建,留給閏月。
計開田甲租額項下: 一、置買民人廖看承典黃茶田業一段,坐落土名大姑崁内栅,年納租洋銀二十四元。
一、置買民人孫振洲田業一段,坐落土名東勢莊,即枕頭山,年納租洋三百四十元。
一、置買民人何一寬等田業一段,坐落土名芝蘭保草山前山豬湖,年納租洋一百元。
一、置買民人餘智祥等田業兩段,坐落土名大甲龜殼北溪洲,年納租洋一百三十元。
一、職員高锺意等呈請歲捐租谷四十石,折繳洋銀五十二元。
一、業戶林金禍之孫林慶添呈請歲捐租谷一百五十石,折繳洋銀一百五十元。
一、業戶徐淡,即徐文彬,呈請歲捐租谷六十石,折繳洋銀六十元。
一、佃民楊諸等呈請歲捐租谷四十石,折繳洋銀四十元。
第二二谕戳 欽加府銜、台灣府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婁,為給發谕戳收租事。
本年十月初二日,據拳山保萬順寮莊董事胡文貨、深坑仔莊正林服、莊耆陳監等呈稱:緣萬順寮溪南等處昔患生番,于幹隆五十五年間,蒙袁前憲谕着高槐青為該處隘首,年收番業戶貼納隘銀四十八石。
當日高槐青因墊用丁糧未敷,故将該處之小地名烏月,即發達埔、阿柔埔、麻竹寮、楓仔林、戆耽埔五莊以及山坑出資工本,招佃同隘丁分墾,以資糧食。
旋高槐青物故,莊棍串充。
迨高槐青之子高陽年長,衆佃及業戶、莊耆複議請還高陽接管,所有烏月等莊之田,每甲供粟三石,計一百五十餘石,付與高陽,将隘移入,總經照舊募丁舍命防禦。
是迩來之生番稍靖、民得安居者,皆高槐青及隘丁之力也。
迄今父子兩世,曆役四十餘年矣,惟當年在事被難隘丁,孤魂莫依,尤宜施給祭祀,以示體恤。
近時生番遁迹,租谷猶存,茲查房裡大溪民涉維艱,仁德矜恤行人,捐廉建渡,以濟徒旅,誠仁人惠政,不世之功也。
貨等仰體慈懷,公同酌議,現在番患已熄,民居且稠,其隘似可免設,所存隘租劃出五十石,充為義渡經費,餘租一百零石,準予高陽承收,作為存恤孤魂年節忌祭并薪金挑運工腳需費,以及莊中一切收租雜用,概系該佃首自備。
其義渡租谷年按早季收成,每石折銀一元完繳,殊為兩全善舉。
是否有當?理合佥議呈請,伏乞百廢俱興,恩予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