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學事

關燈
事。

    本年九月二十二日,據淡、新邑紳士潘成清、林家聲、陳浚芝、陳朝龍等佥禀稱:淡紳張鳳儀等,以胡焯猷、郭宗嘏損充興直、八裡坌堡等處大租,共谷九百餘石,及擺接堡、桕仔林莊園租一百二十元各等款,原歸新竹明志書院經費,今淡、新分治,該租項皆在淡邑界内,請改歸學海書院。

    而新紳鄭如雲等,以該租項本系新竹書院經費,若改歸淡,即新竹書院經費無資,請仍歸新竹辦理各等情,呈明在案。

    荷蒙憲天一視同仁,面谕清等平心酌撥,以敦和氣。

    清等仰體憲意,會同妥議,将此三條租款一切歸淡,佥舉妥董辦理。

    茲清等查有金興文一名,為人公正,殷實可靠,願甘承充,所收新莊山腳、八裡坌兩處租項,年撥出租銀四百五十元,又桕仔林園租銀一百二十元,共銀五百七十元,繳作新竹明志經費。

    又撥出銀一百二十元,作新莊山腳舊明志之義塾束修會文膏獎,又二十元為春、秋兩祭,又二十元為修理經費,共一百六十元。

    為董事薪水,仿照學海章程,給銀三十元除外,尚剩銀三百元,統歸淡邑學海書院義舉之用。

    至于應開屯丁番租社饷及莊例各雜耗,暨就租價長額,該董自行支理。

    兩邑人士均各樂從,清等未敢擅便,理合将遵谕會議、酌撥遴充各緣由,并承充保充切結粘乞察核,恩準分饬淡、新兩縣知照,一面準給興直八裡坌及擺接院租董事金興文谕戳,示佃完納,以便收繳等情,計粘結狀三紙到府。

    據此,查此案,前據該縣禀:八裡坌董事張東峰、新莊山腳董事陳繩芳,即淡紳陳霞林,業已在粵病故,該家屬能否将此項學租如期繳解,尚難預料,請即提歸新邑,公舉妥紳,議章經理等由,業經本府批準。

    嗣據恩貢生張鳳儀等禀:新竹書院經費有餘,淡水書院不足,請将三項學租改歸學海。

    并據生員鄧岸登等禀:八裡坌專有義塾,因撥歸新邑,緻該堡舊章久廢,培養無資,懇恩核撥,迅饬歸複各等情。

    又經本府先後劄饬新竹縣查覆,并委員馳往八裡坌查明覆奪各在案。

    茲據淡、新兩邑紳士佥禀前情,除禀批示并分行給發戳記外,合行谕給董事金興文即便遵照,鬥量須要公平,将年收新莊山腳、八裡坌兩處租項及桕仔林園租,作早、晚兩季完納,分交淡邑學海、新邑明志各書院經費,撥給新山莊腳舊明志義塾董事,以為會文膏獎,照數交清;如有挨延拖欠,除提追外,立即換派,懔之,此谕。

    計發戳記一個。

     第一一執照 特授台灣北路淡防分府、加三級紀錄五次宋,為給發佃批事。

    照得長道坑、滬尾、八裡坌等莊田園,系監生郭宗嘏自置,施茂戶郭林莊業。

    幹隆三十四年十二月内,據該生赴前道憲蔣呈請,願将自己田園内除出一百零一甲一分八厘零、園四甲三分,共征租六百二十石,内番租二十石,餘租谷六百石留為自己養瞻外,所有長道坑、八裡坌等莊計田一百六十一甲六分零,計園二十九甲二分,每甲田征租六石,每甲園征租三石,共征租谷一千五十七石二鬥九升九合六勺,悉充學租,業經檄饬,詳蒙各憲批在案。

    所有各佃承耕田園,合行給發佃批。

    為此,批仰該佃戶陳闖名下承耕旱園六分三厘三毛三絲二忽,每年應納谷□□石九鬥□升,限六月早季全完,赴倉投納,務須幹圓淨潔,重風搧過,不得癟濕不堪之谷濕冇交收。

    仍須按期投納,領單執憑;如有延欠,除照數比追外,另行起佃招耕,各宜凜遵,特此給照。

     右批給佃戶陳闖準此。

     第一二懇批字 立給懇批大二坪佃首童志昌,奉憲示谕,充當明志書院佃首,管收大二坪等處學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墾及未墾,準昌招佃,給發佃批開墾。

    今招得佃人石是、郭潘前來,給出二坪圳頭南勢山林埔園一所,東至二坪圳墘,西至橫侖頂分水,南至二坪圳頭小坑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備工本前去掌管配圳水通流灌溉,永為己業。

    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學租交納,給單為憑,佃人不敢刁難。

    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道光二年十月日給。

     第一三墾批字 立給墾批大二坪莊首童志昌,奉憲示谕,充當明志書院佃首,管收第二坪等處學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墾及未墾,準昌招佃,給發佃批開墾。

    今招得佃人何秀三前來,給出大坪圳頭山林埔地一所,東至埔尾中心侖,西至圳頭小山尖分水,南至大溪,北至二坪大圳墘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備工本前去掌管,任從開築水圳灌溉,墾辟田園,永為己業。

    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學租交納,各不敢異言。

    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道光十年正月日給墾批。

     第一四執照 福建台灣噶瑪蘭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照事。

    案據芭荖蔚莊佃戶李不等,承墾該處田業,經前府楊斷作充公地段詳明在案。

    嗣後該舊佃不與新佃林本等控争,饬差覆丈該地計共十八甲。

    據該差吳合禀稱在外議明,新佃林本與舊佃李不對半均分,各得九甲等情。

    并據舊佃遊欽等呈請給照,經饬開明現管四至地段禀繳去後,茲據該差禀繳圖冊前來,除饬吊林本前給總照繳銷,照案另行填新佃九甲之地墾照外,所有舊佃應分九甲之地,合行分給執照。

    為此,照給芭荖蔚莊充公佃戶呂福彩,即便遵照後開各佃四至甲分管業,每甲年完充公租谷十二石,務須依照開征期限,催趕各佃預備幹圓好谷運倉交納,截給完串執憑甯業;毋得藉照越界混占,以及抗缺租谷,緻幹查究,各宜凜遵,毋違,須照。

     計開: 芭荖蔚莊充公佃戶呂福彩,認墾充公田一段一甲,東至黃福,西至小圳,南至小圳,北至三阄二。

     右照給佃戶呂福彩準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十一日給。

     分府 第一五執照 即補清軍府、調署宜蘭縣正堂彭,為給照管耕事。

    光緒九年四月二十日,據紳士黃缵緒、黃锵、李春瀾、李及西等禀稱:緣蒙鈞谕,據楊廷柳與林先進控争鎮平莊浮複園地,業經斷将該地充入仰山書院,仰即招佃承耕,議定租額等因。

    現經招得佃人王協記到地指明四至,東至大溪,西至李世明田,南至王江海田,北至曾和春田。

    各田丈明一甲四分零,交佃管耕,每甲年定園租谷八石,全年共應納租谷一十一石二鬥,列入充公書院征簿,遞年赴房納清,以資各生童膏夥之需。

    又有餘埔四分零,并交該佃墾耕;但該地實系傍溪瘠劣,沖複靡常,日後倘被沖沒,準予退納。

    佥講給照管耕等情,并繳認耕結狀紙。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佃人王協記遵照後開四至界址管耕,遞年租谷務須照數完納清款,截串執憑,不得越界侵占,凜之,毋違,此照。

     計開: 佃人王協記承耕充公書院租鎮平莊浮複園地一甲四分零,并未墾餘地四分零,東至大溪,西至李世明田,南至王江海田,北至曾和春田各為界。

     右照給佃人王協記準此。

     光緒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給。

     縣 光緒十五年三月初六換給司單一紙。

     第一六執照 準補澎湖海防分府、代理宜蘭縣正堂蕭,為給照永耕事。

    本年閏五月初六日,據糧總書黃隆禀稱:竊隆禀舉民人張簡銘招贌職員黃缵緒與呂傳輝互控案内,充入仰山書院之魚鳅鬥莊埔地一甲八分,赴房當場議定,每甲年納租谷四石八鬥,全年共應納該租谷八石六鬥四升,不敢少缺;如有少缺,惟該保耕是問,任憑起退。

    該埔地若遇洪水沖沒,應請準予具呈退耕,禀乞賜準給照承耕等情。

    計繳陳紳輝煌保耕狀并張簡銘認耕狀各一紙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