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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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納銀三角。
其銀逐年完清,絲毫不得短欠。
此系返所開之坪,他人不能混争,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單字一紙,付執為照。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給。
第二三開墾單字 立開墾單字人業主許,為給墾事。
據觀音内裡姑婆寮莊莊哖、莊筮、莊掌懇稱:有自己新開山坪一所,坐落土名在班芝花坪,東至莊宅小侖為界,西至林宅自水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坑為界。
又一所三角馬,東至莊宅水溝為界,西至小令林宅為界,南至大路為界,北至坑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業主許大租銀三錢正,逐年完清,不得挨延短欠。
此系筮、哖、掌自己開墾之業,他人不得混争,口恐無憑,合立開墾單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同治十二年月日給單。
第二四墾字 業主協繼館許,為勘明山坪,給墾配租,付佃完納事。
照得本業主承管觀音内裡姑婆寮莊大租埔地山坪,茲據樓仔後佃戶莊萬車到館稱:伊有自己開墾山坪一所,址在牛潮湖,東至自己園,西至坑,南至莊家園岸、又至坑底為界,北至坑,四至明白為界。
年配納大租銀一錢正,遂年完納清楚,絲毫不得挨延欠缺,并不得越界混占情事。
自今為始,該坪系是車自出工本開墾清租完納,即為萬車己業,與他人及别房叔兄第侄無幹,合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年十二月日給。
第二五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人鄭阿結,情因承父遺下置有山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貓裡街大衆廟門首右片鬼仔坑,東至坑底為界,西至龍崗山排倒水為界,南至水倒北為界,北至布埔角直透抗路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
今因乏銀應用,願将此鬼仔坑山崗出賣與人,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托中引就于劉番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契價物銀八十大元正。
即日銀、契過交清白,并無财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包賣他人物業。
此乃承父遺下之業,與他人無幹,自賣之後,即踏交于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界内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贈贖找,亦無異言生端;倘有來曆不明,不幹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
此系仁義相交,永斷葛藤,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内佛銀八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同治六年七月日。
說合中人鄭炎生 在場見鄭桂秀、張阿元 代筆人鄭阿榮 立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人鄭阿結 第二六杜賣永遠根盡字 立杜賣永遠根盡字人謝阿義,今有先祖父遺下有山輋一處,坐落土名山豬湖大路崁下。
其輋界址,東系大路下為界,西系坑唇為界,南系山崁下為界,北系小坑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前因乏銀應用,盡問房親伯叔不欲承受,托中引送與何昌源兄弟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銀八元正。
即日銀、字同中面交明訖;其輋即交于何昌源兄弟前去永遠管業。
此輋系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伯叔無涉,亦無先典後當,價無債貸準折等情。
此系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找贈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賣人一力抵擋。
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賣永遠根盡字一紙,付為執照。
外批明:即日謝阿義實收字内銀八元正,照。
道光丙申年月日。
為中人锺龍義 在場人謝可任 中見代筆人劉阿輝 立賣永遠根盡字人謝阿義 第二七杜賣絕根番山契字 同立杜賣絕根番山契字人貓羅保内快官莊張建禮,有承祖父遺下番山一所,坐落内快官莊後,土名菜公唐,四至界址俱較契後批明,年配納番大租佛銀一錢五分正。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番山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莊張建順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大元正。
銀、契即日兩相交收足訖;其番山遂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收成山面,完納番大租。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理。
保此番山系是建禮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弊,建禮自當出省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願立杜賣絕根番山契一紙為憑,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賣番山契面銀四大元完足,庫秤二兩八錢正,再照,行。
再批明:番山古契系鹹豐三年失落,日後尋出,不得應用,再照,行。
再批明:肉樣内竹圍一所,又帶磨仔盾山向東,東至坑仔為界,西至施厝山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園仔短侖分水為界,再照,行。
再批明:磨仔盾園下番山一所向南,東至桂竹與許家一半為界,西至長枝外許家為界,北至分水為界,再照,行。
再批明:大坵園腳番山一所向北,東至短侖自己風水與許家分水為界,西至陳家長枝外為界,南至自己山為界,北至坑底為界,再照,行。
再批明:油甘番山一所向東北,東至短侖大谷頂為界,西至油甘頂為界;南至許家土地公湖溝重為界,北至荒園外為界,再照,行。
同治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張永恬 知見人張乃九 為中人柯厚 立杜賣絕根番山契字人張建禮 第二八之一杜賣盡絕根契字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林養,有承父明給曠山一所,自備工本栽種竹園,開墾水田、山宅、樹木、果子、竹林、雜物等項,年帶納狗羅社番大租粟三鬥,拆定番銀二錢正。
址在貓羅堡土名新興寮,東至坑尾,西至侖頭,南至蔡公堂,北至倒寮,東西四至明白,曆管多年。
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此山宅物業出賣,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葉舜、藍欣觀出首、二比合同承買,同中公估價值銀八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宅、田園、雜物等業,立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掌管為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洗找貼贖,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山宅物業系養等承父自置遺下物業,與别房人等無幹,上手并無重張典挂、借欠他人财物與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養等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内佛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上手墾單,父在日失落無迹,不得繳連行用,批明,再照,行。
道光二年三月日。
為中人張溪 知見人林成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林養 代筆人張忠 第二八之二杜賣盡根絕契字 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葉姚氏,同男葉池、葉強、葉炎;藍何氏,同男藍扁生等,有承父合買林養觀山宅、田園、樹木、果子、竹林、雜物等等,年帶納貓羅社番大租粟三鬥,折完番銀二錢正。
其坐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買契内明白。
今因二比乏銀别置,相商願将此業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楊出觀出首承買,同中公估值價銀八十二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物業随時踏明界址,交付買主管收為業。
一賣千休,強、生等及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業系是強、生等父明買遺下物業,與别房人等無幹,上手并無重張典挂、借欠他人财物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強、生等出首一力抵擋明白,不幹買主之事。
二比兩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一紙,并繳連上手明買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内佛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二年三月日。
為中人陳寬觀 代筆人王大定 知見人葉琢愛 合同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葉姚氏、葉池、男葉張、葉炎、藍何氏、男藍扁生 第二八之三杜賣盡根山園絕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園絕契字人半線保東門外楊媽鑼,有承祖伯叔父遺下明買過楊吳氏山園田一所,栽種竹木、果子在内。
址在貓羅保,土名新興寮,東至坑尾為界,西至侖頭為界,南至菜公堂為界,北至倒寮為界,四至界址登載明白;年應帶納貓羅社番租粟三鬥,折納的番銀二錢正。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段山園田出賣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邑内東門南瑤宮二媽新簥班慶緣堂三十三人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四十三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園随即踏明界址,并内中竹木、果子一切,付與慶緣堂銀主等前去掌管,贌佃收租,以為曆年二媽聖誕演戲酒席資費,上流下接,永遠存為慶緣堂公業。
此業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後日鑼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以及盡洗異端滋事。
保此業系鑼承祖伯叔父遺下應份之物業,與别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财物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不明,鑼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慶緣堂銀主等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山園田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四紙,又繳連贖回昙花堂盡洗契一紙,共六紙,付為執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四十三大元,庫平三十兩零一錢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十五年二月日。
為中人林番古 在場知見父楊曾 立杜賣盡根山園田契字人楊媽鑼 代筆人黃延年 批明:此業系慶緣堂三十三人起議建置,以為二媽曆年請送應費之資,堂等子孫不能轉借别賣;如後人與他私受交接,聖母必定降罪,絕滅子孫,批明契後,又照,行。
第二九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人埔集堡集柴橋頭莊楊月德,有自置麻竹林一所,址在油車岸湖,東至獨瓶腳羗仔岑,西至油車岸侖,南至陳全竹林風空坑羗仔園角,北至獨瓶大侖。
又毗連竹林一所,址在土名四份,東至油車岸岑,西至欉竹林,南至油車坑口,北至獨瓶大侖望索頭。
此二所四至界址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父子相商,意欲願将此竹林出賣,盡問親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堡集集街陳道觀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買價銀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兩二錢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麻竹林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成,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亦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亦不敢異言生端阻擋滋事。
保此麻竹林系德自置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德出首一方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内洋銀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兩二錢正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麻竹林阿香栳寮下為界,遵依賣主菜筍取刈,餘者筍母大竹留存買主出賣,與賣主無幹,批照,行。
光緒二十三(丁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有鄰 為中人楊振路 在場知見人子知高 同立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人楊月德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市仔尾牛椆仔莊王森,有承祖父草山二所,内帶樹木、竹圍、厝地腳連水田三坵,址在姜仔寮莊,東西四至俱各載上手契字明白。
又一所山,東至顔家路,西至蔡家侖頭路,北至黃家墓前大路,南至湖底竹仔路為界,承楊家年配納施業主大租銀二角五點正。
今因乏銀費用,母子相議,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邑内南街吳再觀出手承典,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四十大元,庫秤二十八兩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将草山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栽種樵采,森不敢阻擋。
其山面約限□年為滿,聽原主備足契面銀贖回,不能刁難。
若得要贖之日,此山中樹木、竹圍,任從銀主砍盡,不敢阻擋。
此山系森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交加不明;如有不明,森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四十大元足,再照,行。
光緒七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蔡清水、李阿寶 知見人王賴氏 代筆人林有得 同立典契字人王森 第三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邑内東門楊黃氏,有承祖父草山一所,址在苦爪寮,土名倒寮,東至路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許厝墓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與東門内顔助觀典借佛銀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過楊黃氏親收,願将草山交過銀主掌管,日後不得異言生端。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再批明: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明白。
又再批明:限十年為滿,備辦銀元取贖。
又再批明:上手契字一紙,連典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又再批明:失銀分二錢。
光緒四年月日。
代筆人葉榮 為中人楊俊 在場知見人女婿陳丙 立典契字人楊黃氏 第三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許應,有自開墾山園二段。
其一段,址在大岸,東至典主園界,西至典主園界,南至典主園界,北至坑界。
其一段,址在大浦紅塗,東至煩弟園界,西至美弟園界,南至水溝界,北至煩弟園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此二處之園出典,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
其銀逐年完清,絲毫不得短欠。
此系返所開之坪,他人不能混争,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單字一紙,付執為照。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給。
第二三開墾單字 立開墾單字人業主許,為給墾事。
據觀音内裡姑婆寮莊莊哖、莊筮、莊掌懇稱:有自己新開山坪一所,坐落土名在班芝花坪,東至莊宅小侖為界,西至林宅自水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坑為界。
又一所三角馬,東至莊宅水溝為界,西至小令林宅為界,南至大路為界,北至坑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業主許大租銀三錢正,逐年完清,不得挨延短欠。
此系筮、哖、掌自己開墾之業,他人不得混争,口恐無憑,合立開墾單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同治十二年月日給單。
第二四墾字 業主協繼館許,為勘明山坪,給墾配租,付佃完納事。
照得本業主承管觀音内裡姑婆寮莊大租埔地山坪,茲據樓仔後佃戶莊萬車到館稱:伊有自己開墾山坪一所,址在牛潮湖,東至自己園,西至坑,南至莊家園岸、又至坑底為界,北至坑,四至明白為界。
年配納大租銀一錢正,遂年完納清楚,絲毫不得挨延欠缺,并不得越界混占情事。
自今為始,該坪系是車自出工本開墾清租完納,即為萬車己業,與他人及别房叔兄第侄無幹,合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年十二月日給。
第二五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人鄭阿結,情因承父遺下置有山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貓裡街大衆廟門首右片鬼仔坑,東至坑底為界,西至龍崗山排倒水為界,南至水倒北為界,北至布埔角直透抗路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
今因乏銀應用,願将此鬼仔坑山崗出賣與人,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托中引就于劉番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契價物銀八十大元正。
即日銀、契過交清白,并無财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包賣他人物業。
此乃承父遺下之業,與他人無幹,自賣之後,即踏交于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界内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贈贖找,亦無異言生端;倘有來曆不明,不幹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
此系仁義相交,永斷葛藤,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内佛銀八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同治六年七月日。
說合中人鄭炎生 在場見鄭桂秀、張阿元 代筆人鄭阿榮 立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人鄭阿結 第二六杜賣永遠根盡字 立杜賣永遠根盡字人謝阿義,今有先祖父遺下有山輋一處,坐落土名山豬湖大路崁下。
其輋界址,東系大路下為界,西系坑唇為界,南系山崁下為界,北系小坑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前因乏銀應用,盡問房親伯叔不欲承受,托中引送與何昌源兄弟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銀八元正。
即日銀、字同中面交明訖;其輋即交于何昌源兄弟前去永遠管業。
此輋系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伯叔無涉,亦無先典後當,價無債貸準折等情。
此系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找贈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賣人一力抵擋。
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賣永遠根盡字一紙,付為執照。
外批明:即日謝阿義實收字内銀八元正,照。
道光丙申年月日。
為中人锺龍義 在場人謝可任 中見代筆人劉阿輝 立賣永遠根盡字人謝阿義 第二七杜賣絕根番山契字 同立杜賣絕根番山契字人貓羅保内快官莊張建禮,有承祖父遺下番山一所,坐落内快官莊後,土名菜公唐,四至界址俱較契後批明,年配納番大租佛銀一錢五分正。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番山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莊張建順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大元正。
銀、契即日兩相交收足訖;其番山遂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收成山面,完納番大租。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理。
保此番山系是建禮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弊,建禮自當出省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願立杜賣絕根番山契一紙為憑,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賣番山契面銀四大元完足,庫秤二兩八錢正,再照,行。
再批明:番山古契系鹹豐三年失落,日後尋出,不得應用,再照,行。
再批明:肉樣内竹圍一所,又帶磨仔盾山向東,東至坑仔為界,西至施厝山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園仔短侖分水為界,再照,行。
再批明:磨仔盾園下番山一所向南,東至桂竹與許家一半為界,西至長枝外許家為界,北至分水為界,再照,行。
再批明:大坵園腳番山一所向北,東至短侖自己風水與許家分水為界,西至陳家長枝外為界,南至自己山為界,北至坑底為界,再照,行。
再批明:油甘番山一所向東北,東至短侖大谷頂為界,西至油甘頂為界;南至許家土地公湖溝重為界,北至荒園外為界,再照,行。
同治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張永恬 知見人張乃九 為中人柯厚 立杜賣絕根番山契字人張建禮 第二八之一杜賣盡絕根契字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林養,有承父明給曠山一所,自備工本栽種竹園,開墾水田、山宅、樹木、果子、竹林、雜物等項,年帶納狗羅社番大租粟三鬥,拆定番銀二錢正。
址在貓羅堡土名新興寮,東至坑尾,西至侖頭,南至蔡公堂,北至倒寮,東西四至明白,曆管多年。
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此山宅物業出賣,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葉舜、藍欣觀出首、二比合同承買,同中公估價值銀八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宅、田園、雜物等業,立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掌管為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洗找貼贖,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山宅物業系養等承父自置遺下物業,與别房人等無幹,上手并無重張典挂、借欠他人财物與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養等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内佛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上手墾單,父在日失落無迹,不得繳連行用,批明,再照,行。
道光二年三月日。
為中人張溪 知見人林成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林養 代筆人張忠 第二八之二杜賣盡根絕契字 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葉姚氏,同男葉池、葉強、葉炎;藍何氏,同男藍扁生等,有承父合買林養觀山宅、田園、樹木、果子、竹林、雜物等等,年帶納貓羅社番大租粟三鬥,折完番銀二錢正。
其坐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買契内明白。
今因二比乏銀别置,相商願将此業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楊出觀出首承買,同中公估值價銀八十二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物業随時踏明界址,交付買主管收為業。
一賣千休,強、生等及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業系是強、生等父明買遺下物業,與别房人等無幹,上手并無重張典挂、借欠他人财物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強、生等出首一力抵擋明白,不幹買主之事。
二比兩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一紙,并繳連上手明買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内佛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二年三月日。
為中人陳寬觀 代筆人王大定 知見人葉琢愛 合同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葉姚氏、葉池、男葉張、葉炎、藍何氏、男藍扁生 第二八之三杜賣盡根山園絕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園絕契字人半線保東門外楊媽鑼,有承祖伯叔父遺下明買過楊吳氏山園田一所,栽種竹木、果子在内。
址在貓羅保,土名新興寮,東至坑尾為界,西至侖頭為界,南至菜公堂為界,北至倒寮為界,四至界址登載明白;年應帶納貓羅社番租粟三鬥,折納的番銀二錢正。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段山園田出賣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邑内東門南瑤宮二媽新簥班慶緣堂三十三人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四十三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園随即踏明界址,并内中竹木、果子一切,付與慶緣堂銀主等前去掌管,贌佃收租,以為曆年二媽聖誕演戲酒席資費,上流下接,永遠存為慶緣堂公業。
此業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後日鑼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以及盡洗異端滋事。
保此業系鑼承祖伯叔父遺下應份之物業,與别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财物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不明,鑼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慶緣堂銀主等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山園田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四紙,又繳連贖回昙花堂盡洗契一紙,共六紙,付為執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四十三大元,庫平三十兩零一錢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十五年二月日。
為中人林番古 在場知見父楊曾 立杜賣盡根山園田契字人楊媽鑼 代筆人黃延年 批明:此業系慶緣堂三十三人起議建置,以為二媽曆年請送應費之資,堂等子孫不能轉借别賣;如後人與他私受交接,聖母必定降罪,絕滅子孫,批明契後,又照,行。
第二九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人埔集堡集柴橋頭莊楊月德,有自置麻竹林一所,址在油車岸湖,東至獨瓶腳羗仔岑,西至油車岸侖,南至陳全竹林風空坑羗仔園角,北至獨瓶大侖。
又毗連竹林一所,址在土名四份,東至油車岸岑,西至欉竹林,南至油車坑口,北至獨瓶大侖望索頭。
此二所四至界址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父子相商,意欲願将此竹林出賣,盡問親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堡集集街陳道觀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買價銀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兩二錢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麻竹林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成,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亦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亦不敢異言生端阻擋滋事。
保此麻竹林系德自置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德出首一方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内洋銀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兩二錢正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麻竹林阿香栳寮下為界,遵依賣主菜筍取刈,餘者筍母大竹留存買主出賣,與賣主無幹,批照,行。
光緒二十三(丁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有鄰 為中人楊振路 在場知見人子知高 同立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人楊月德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市仔尾牛椆仔莊王森,有承祖父草山二所,内帶樹木、竹圍、厝地腳連水田三坵,址在姜仔寮莊,東西四至俱各載上手契字明白。
又一所山,東至顔家路,西至蔡家侖頭路,北至黃家墓前大路,南至湖底竹仔路為界,承楊家年配納施業主大租銀二角五點正。
今因乏銀費用,母子相議,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邑内南街吳再觀出手承典,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四十大元,庫秤二十八兩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将草山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栽種樵采,森不敢阻擋。
其山面約限□年為滿,聽原主備足契面銀贖回,不能刁難。
若得要贖之日,此山中樹木、竹圍,任從銀主砍盡,不敢阻擋。
此山系森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交加不明;如有不明,森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四十大元足,再照,行。
光緒七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蔡清水、李阿寶 知見人王賴氏 代筆人林有得 同立典契字人王森 第三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邑内東門楊黃氏,有承祖父草山一所,址在苦爪寮,土名倒寮,東至路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許厝墓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與東門内顔助觀典借佛銀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過楊黃氏親收,願将草山交過銀主掌管,日後不得異言生端。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再批明: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明白。
又再批明:限十年為滿,備辦銀元取贖。
又再批明:上手契字一紙,連典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又再批明:失銀分二錢。
光緒四年月日。
代筆人葉榮 為中人楊俊 在場知見人女婿陳丙 立典契字人楊黃氏 第三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許應,有自開墾山園二段。
其一段,址在大岸,東至典主園界,西至典主園界,南至典主園界,北至坑界。
其一段,址在大浦紅塗,東至煩弟園界,西至美弟園界,南至水溝界,北至煩弟園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此二處之園出典,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