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土地開墾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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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覆,一面饬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克日分饬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将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系何員名?具報查考。

    案關奏咨要件,毋稍含混幹咎,速速,此劄,等因。

    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行。

    為此,劄仰該委員立即遵照憲檄指饬事理,迅将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克日分款查明,造冊通送核辦,并報本府查考。

    火速,毋違,此劄。

     光緒五年十二月日劄。

     第八禀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有基,為禀複事。

    本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憲台劄開,案蒙藩憲慶劄開,奉督憲何批,據統領後山各軍台灣吳鎮軍、總理營務處台灣張署道會禀:台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并将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系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準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饬遵辦,繳文抄發等因。

    奉此,查台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锺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分饬查催在案。

    此外,前山埔裡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幹?開成田畝若幹?收獲稻谷、雜糧各若幹?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準移司具報有案,将來田園成熟,照例升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别移查辦理,俾資稽核。

    奉批前因,除分别移行辦理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府立即遵照,一體饬遵辦理,并即查案分晰具覆,一面饬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克日分饬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将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系何員名?具報查考。

    案關奏咨要件,毋稍含混幹咎,速速,此劄,等因。

    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行。

    為此,劄仰該委員立即遵照憲檄指饬事理,迅将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克日分款查明,造冊通送核辦,并報本府查考,火速,毋違,此劄,等因。

    并奉藩憲劄同前因,遵查卑職經理南路後山巴郎衛等處墾務,所有領收支發各處墾民口糧銀米,置辦農具、牛隻等項,并各墾民收獲稻谷、雜糧及現在墾所各墾民數目,已于本年十月初六、二十,十二月二十一等日,分别造具總細各冊,禀呈憲鑒,并呈送藩憲各在案。

    奉劄前因,理合禀複憲台察核。

    再卑職已于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卸辦,合并聲明。

    為此,備文具申,伏乞照禀施行,須至正禀者。

     一、正禀:本府憲周。

     光緒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委員周行。

     第九禀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有基,為遵饬交卸事。

    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台灣鎮憲吳、台灣道憲張會劄開,案準藩司移開,奉督憲何批,據貴道會同統領後山各軍台灣吳領軍禀:台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并将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系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準照行,仰福建布政使即速移饬遵辦,繳文抄發等因。

    奉此,查台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锺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經分饬查催在案。

    此外,前山埔裡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墾民若幹?開成田畝若幹?收獲稻谷、雜糧各若幹?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準移司具報有案,将來田園成熟,照例升科,無從核辦,準應分别移查辦理,俾資稽核。

    奉批前因,除分别移行辦理外,移請希即查照,一體饬遵辦理,并即查案分晰移覆,一面饬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克日分饬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将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系何員名?移覆查考。

    案關奏咨要件,未便含混等由。

    準此,除分别移行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令即便遵照,毋違,此劄,等因。

    蒙此,遵查卑職經理台灣南路後山巴郎衛等處墾務,所有領收支發各墾民口糧銀米并農具、牛隻等項數目,已于本年十月二十日,分别造具總細各冊,禀呈憲鑒在案。

    奉劄前因,遵将查明各處墾民收獲稻谷、雜糧等項并各墾民現在墾所實存數目,理合造具花名清冊,呈送憲台察核。

    再,卑局事丁書并萬裡得、八磘灣兩處驲站書夫人等薪水、工食等項,均截至本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所有卑局原奉頒發台南招撫局委員水質钤記一顆并存局卷宗、農具、椅棹等件,于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并移交署恒春縣蔡令接收管理,卑職即于是日卸辦局務,理合禀明憲鑒。

    為此,備文同冊具申,伏乞照禀施行。

    除禀某憲外,須至正禀者。

     計呈花名冊一本、清冊一本。

     一、正付禀:督憲何、撫憲勒、船政大臣黎、藩憲慶、善辦局憲、鎮憲吳、營務處憲張、支應局憲、本府憲周。

     光緒五年十二月九日。

     委員周行。

     第一○移交冊 欽加同知銜、辦理台南招撫局委員、即補縣正堂周,為移交事。

    茲将敝局所存各物并收發各墾民農具、牛隻等項,開造四柱總冊,移交貴縣,請煩查收,須至冊者。

     計開: 舊管各件項下: 一、銀牌七十面;一、紅羽毛馬褂一十六件;一、涼帽胎二十頂;一、帽纓一十六枝;一、帽篐二十個;一、頂子九個;一、布鞋二雙;一、布襪八十二雙;一、藍布褲二十九件;一、剃刀五百五十一把;一、斧頭三百八十一把;一、草刀四百六十七把;一、鐵鋸三十六把;一、柴刀一十二把;一、腰刀八十把;一、鍋鐵一十三簍;一、腰牌五百個;一、火鏟一枝;一、用印門牌五百張(又印闆一塊);一、麻袋九千一百九十五雙;一、木圓棹一張;一、木方棹二張;一、木半棹一張;一、木闆棹一張;一、竹校椅四張;一、竹茶幾二張;一、竹床三張(已爛);一、水桶一擔;一、粗碗八個;一、大小鐵鍋各一口;一、中号木紅方棹六張;一、木紅四仙方棹六張;一、白木方棹四張(内已爛二張);一、竹校椅一十九張(内壞三張);一、竹茶幾八張;一、竹方椅二十三張(内已爛五張);一、竹床九張(内已爛七張);一、木架大床二張;一、木架小床二張(另床架三張,并無床闆,俱已壞爛);一、八仙棹一張;一、書架二個;一、籍架三個;一、炕床一張;一、面盤架四個:以上共四十五條。

     新收項下: 農具各件項下: 一、收郡城元和号大尖犁頭、大雙南壁各一百二十個,共二百四十個,計一百二十副;又收郡城元和等号犁頭壁二十五副,每副二件;一、收郡城元和号雙割钯刀六十副,每副一十七片,共一千零二十片;又收郡城元和号割钯刀五副,每副一十七片;一、收郡城元和号代辦媽技司鐵齒钯六十張;一、收郡城永安号鐵齒钯二十張;一、收郡城永安号鐵鋤頭二十張;一、收恒城鐵匠田司等鐵鋤頭二十張;一、收撥河工鋤頭三十三張;一、收恒城鐵匠文司等砍樹刀六十張;一、收恒城炮司砍樹刀七把;一、收恒城炮司灣刀六十把;一、收恒城炮司灣刀二十二把;一、收由廣東買熟鐵木鍬一百張;一、收木■〈金邦〉闆一百張,鐵■〈金邦〉口一百個,合共計■〈金邦〉一百張;一、收月■〈金邦〉五十張;一、收木犁七張。

     軍裝各件項下: 一、收洋槍二十四枝,又鉛子二十斤;一、收線槍六枝,又火藥一埕。

     新收耕牛項下: 一、收買來耕牛共一十七隻。

     開除項下: 一、沾出麻袋五千六百七十隻,價已禀繳;一、賞給随同拏獲要犯王馬守之勇丁周慶升等三十名,每名銀牌一個,共三十個;一、賞給紅頭嶼番罪等剃刀二百把;一、賞給刺桐腳、枋藔兩處義學番童,并紅頭嶼番罪等藍布褲二十九條;一、賞通事張生布鞋一雙,又白布襪四雙;一、牡丹灣站遞夫潘阿順等三名并工匠潘江一名,均在後山巴郎衛及楓港路口等處被生番伏殺,失去洋槍四枚。

     移交枋藔招撫局及刺桐腳、枋藔兩處義學椅棹等件項下: 一、交紅木棹六張;一、交竹校椅四張;一、交書架一個;一、交鬥方竹椅九張;一、交面盤架一個;一、交架床二張;一、移交靖字營陳參将斧頭三十把,又灣刀六十把(經禀報在案);一、移交枋藔、刺桐腳兩處義學竹床四張(系交枋藔招撫局收,理合登明);一、爛去竹茶幾四張;一、爛去竹床八張;一、爛去箱架二個。

     開除農具項下: 一、給過八磘灣墾民林國等鐵齒钯一十五張;一、給過八磘灣墾民林國等鐵割钯八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林國等鐵犁頭、犁壁四十一副,每副二件;一、給過牡丹灣墾民郭泮長等鐵钯十張;又給過郭泮長等鐵割钯刀一十三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郭泮長等鐵犁頭、犁壁二十六副,每副二件;一、給過巴郎衛墾民廖文彬、鄒富傳等鐵齒钯十張;又給過廖文彬等鐵割钯刀十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廖文彬等鐵犁頭、犁壁二十六副,每副二件;一、給過朱勞東港口墾民古阿昂等鐵钯八張;又給過古阿昂等鐵割砍刀四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古阿昂等鐵犁頭、犁壁八副,每副二件;又給過古阿昂等砍樹刀三十三把;又給過古阿昂等新灣刀一十二把;又給過古阿昂等鋤頭六張;一、給過八磘灣内公所後墾民溫金配、朱阿最、賴福來、鄭阿富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鐵齒钯八張;又實給溫金配、朱阿最等鐵割钯六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實給溫金配、朱阿最等鐵犁頭、犁壁一十一副,每副二件;又實給溫金配、朱阿最等鋤頭三十張;又實給鋤頭灣刀二十五把;又實給木犁二張;一、給過新化社墾民番丁楊福棉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鐵齒钯九張;右實給鐵割钯九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實給犁頭、犁壁九副,每副二件;又實給鋤頭一十四張;又實給砍樹刀二十六把;又實給灣刀三十把;又補給鋤頭一十六張;一、給高士佛港仔莊灣墾民張連升、潘紀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鐵齒钯四張;又實給鐵割钯刀四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實給犁頭壁四副,每副二件;又實給砍樹刀一十四把;又實給鋤頭二張;又實給灣刀八把;又實給斧頭二把;一、給茶山墾民陳資生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