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統一帝國的再建和經濟基礎的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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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尊世胄,卑寒士”,全都是把這般中小地主擯斥在仕途之外的。
隋政權建立之後,為了提高中央政府的權能,以達到更高度地集權的目的,對于這般在社會經濟中的比重極大的中小地主階層,便不能不注意吸取,使其都有可能參與到政權機關之中。
另外更有一個原因,則是州舉裡選的辦法,首先就不符合于隋政府所要求的中央政府高度集權的原則,“故當時議者以為,與其率私,不若自舉;與其外濫,不若内收。
是以罷州府之權而歸于吏部”(3)。
于是,在隋文帝時由讀書人自由報名投考的制度逐漸形成,而秀才、明經、進士等科名也都相繼确立起來了(4)。
3.隋初在經濟方面的幾項重要措施 第一、币制的統一&mdash&mdash在隋初的經濟措施方面,其最先做的一事是統一币制。
在北周、北齊分立時代,兩個政府所鑄的錢凡有四種,民間私鑄錢币名品更極雜亂,輕重大小相差甚大。
隋文帝在其即位的第一年(581,開皇元年)即改鑄五铢錢,禁止古錢和私錢的行用,并在通行關卡放置錢樣,凡遇不合格的錢币均沒官銷毀。
從此隋國各地所用錢币遂得統一,民間商業交易的進行大感便利。
第二、租賦徭役的減輕&mdash&mdash583年(開皇三年)隋政府規定:民年二十一算作成丁,開始輸租調,服徭役。
這規定較北周(民年十八為成丁)提高了三年。
成丁授田百畝,租粟三石,數同北齊,比北周減少了兩石。
每歲向政府提供二十天的徭役,這比北周減少了十天,比北周宣帝時減少了二十五天,每戶每年調絹二丈,這比北周減少了一半。
在北周末年,政府設置酒坊收稅,河東的鹽池和四川的鹽井也都禁止百姓采用,到這時也把這些酒坊和禁令明令廢罷,釀酒煮鹽之業全都開放,商民可以自由經營,政府不再抽取捐稅了。
(自隋初到唐玄宗開元初〔713〕,政府一直沒有向煮鹽賣鹽的商民抽稅,這一百三十年是中國曆代鹽政史上一個很特殊的時期。
) 第三、大索貌閱&mdash&mdash在北周武帝滅北齊的以前和以後,厲行禁止佛教、道教的政策,勒令和尚、道士還俗,于是“各州寺廟出四十千;三方釋子減三百萬”。
大量的人口,其中必也包括大量的勞動人民,都重回到政府的統治和支配之下,向政府交納租稅,提供徭役。
其後不滿四年而政歸楊堅,故北周武帝此項工作等于為隋初經濟發展開拓了一條道路。
但楊堅對此還不能滿意,在他奪取到政權之後,首先就制定了保闾的制度:五家為保,保有長;五保為闾,四闾為族,皆有正。
畿外則闾稱為裡,族稱為黨。
由保長、裡正、族正等分層負擔檢查戶口的責任。
到585年(開皇五年),隋廷最高統治者們認為,山東還承襲着北齊舊俗,居民中以種種辦法企圖逃避徭役的為數還達十之六七,“四方疲人或詐老詐小,規免租稅”,遂下令各州縣,實行“大索貌閱”的辦法,凡是檢查出所報戶口不實,或年齡不實的,其正長都要配徙到遠方去。
又開“相糾之科”,獎勵民戶互相檢舉。
凡親屬枝分在大功以下的(即堂兄弟),均勒令析居,使各為戶頭,以防容隐。
以上是對于在政府的戶口帳上登有姓名戶籍的一般人的防範、限制和檢查的辦法。
但其時還有大量的人口沒有向政府登記,對于那般人,還不是“大索貌閱”的辦法所能檢查得出來的。
因而又有“輸籍之法”。
第四、輸籍之法&mdash&mdash在周、齊分立之日,國君暴虐,官吏貪殘,租賦既重,徭役也多,一般貧弱民戶負擔不了這樣苛重的壓榨和剝削,多去投靠豪強之家,去作他們的附戶佃戶,兩國政府的戶口帳上從此便陸續失去大量人戶。
為了糾正這種“流冗之弊”,為使在豪強包庇下的這些戶口能源源不斷地投歸政府,為了避免地方官吏肆情出沒,上下其手,在實行大索貌閱的辦法之後,尚書左仆射高颎又建議了一項“輸籍之法”,作為前一辦法的補充,以期保證戶口數字能夠繼長增高。
其法是:政府對于各級民戶所應負擔的賦役租稅數目,先都确定其名稱,輕減其額數,于每年歲初向民戶宣布。
政府且要确守信用,決不在所宣布的賦稅之外,另有征收。
這樣,就可以使各地的“浮客”明确體認出來:如果作豪強的附戶和佃客,便必須被豪強之家把收獲物的一半以上都剝削了去;如果脫離豪強而投歸政府作“編甿”,向國家納稅、服役,便可以享受“輕征薄斂”的實惠,因而樂于向政府去登記。
對于分别民戶等級的标準,政府也要作出精密的規定,頒布其式樣,每年歲初,每縣各随便近,由三五族黨共為一團,依政府所頒式樣規定新附民戶的等第,以期所定戶等與實際情況能相符合。
隋政府采行了這一辦法之後,一般“浮客”果然大量投歸政府,作國家的編戶,豪強之家的隐庇民戶和地方官吏以私意升降戶等的弊端,全都受到一些防範和限制了(5)。
在以上兩項法令施行之後,遂使隋政府的戶口簿上添進了四十四萬三千名壯丁;脫離了豪強之家,而新附于政府的戶口帳中的,則有一百六十四萬口以上。
所以杜佑在《通典》當中記述了輸籍法後,接着便對高颎其人其法給以很高的評價,一則說“隋代之盛實
隋政權建立之後,為了提高中央政府的權能,以達到更高度地集權的目的,對于這般在社會經濟中的比重極大的中小地主階層,便不能不注意吸取,使其都有可能參與到政權機關之中。
另外更有一個原因,則是州舉裡選的辦法,首先就不符合于隋政府所要求的中央政府高度集權的原則,“故當時議者以為,與其率私,不若自舉;與其外濫,不若内收。
是以罷州府之權而歸于吏部”(3)。
于是,在隋文帝時由讀書人自由報名投考的制度逐漸形成,而秀才、明經、進士等科名也都相繼确立起來了(4)。
3.隋初在經濟方面的幾項重要措施 第一、币制的統一&mdash&mdash在隋初的經濟措施方面,其最先做的一事是統一币制。
在北周、北齊分立時代,兩個政府所鑄的錢凡有四種,民間私鑄錢币名品更極雜亂,輕重大小相差甚大。
隋文帝在其即位的第一年(581,開皇元年)即改鑄五铢錢,禁止古錢和私錢的行用,并在通行關卡放置錢樣,凡遇不合格的錢币均沒官銷毀。
從此隋國各地所用錢币遂得統一,民間商業交易的進行大感便利。
第二、租賦徭役的減輕&mdash&mdash583年(開皇三年)隋政府規定:民年二十一算作成丁,開始輸租調,服徭役。
這規定較北周(民年十八為成丁)提高了三年。
成丁授田百畝,租粟三石,數同北齊,比北周減少了兩石。
每歲向政府提供二十天的徭役,這比北周減少了十天,比北周宣帝時減少了二十五天,每戶每年調絹二丈,這比北周減少了一半。
在北周末年,政府設置酒坊收稅,河東的鹽池和四川的鹽井也都禁止百姓采用,到這時也把這些酒坊和禁令明令廢罷,釀酒煮鹽之業全都開放,商民可以自由經營,政府不再抽取捐稅了。
(自隋初到唐玄宗開元初〔713〕,政府一直沒有向煮鹽賣鹽的商民抽稅,這一百三十年是中國曆代鹽政史上一個很特殊的時期。
) 第三、大索貌閱&mdash&mdash在北周武帝滅北齊的以前和以後,厲行禁止佛教、道教的政策,勒令和尚、道士還俗,于是“各州寺廟出四十千;三方釋子減三百萬”。
大量的人口,其中必也包括大量的勞動人民,都重回到政府的統治和支配之下,向政府交納租稅,提供徭役。
其後不滿四年而政歸楊堅,故北周武帝此項工作等于為隋初經濟發展開拓了一條道路。
但楊堅對此還不能滿意,在他奪取到政權之後,首先就制定了保闾的制度:五家為保,保有長;五保為闾,四闾為族,皆有正。
畿外則闾稱為裡,族稱為黨。
由保長、裡正、族正等分層負擔檢查戶口的責任。
到585年(開皇五年),隋廷最高統治者們認為,山東還承襲着北齊舊俗,居民中以種種辦法企圖逃避徭役的為數還達十之六七,“四方疲人或詐老詐小,規免租稅”,遂下令各州縣,實行“大索貌閱”的辦法,凡是檢查出所報戶口不實,或年齡不實的,其正長都要配徙到遠方去。
又開“相糾之科”,獎勵民戶互相檢舉。
凡親屬枝分在大功以下的(即堂兄弟),均勒令析居,使各為戶頭,以防容隐。
以上是對于在政府的戶口帳上登有姓名戶籍的一般人的防範、限制和檢查的辦法。
但其時還有大量的人口沒有向政府登記,對于那般人,還不是“大索貌閱”的辦法所能檢查得出來的。
因而又有“輸籍之法”。
第四、輸籍之法&mdash&mdash在周、齊分立之日,國君暴虐,官吏貪殘,租賦既重,徭役也多,一般貧弱民戶負擔不了這樣苛重的壓榨和剝削,多去投靠豪強之家,去作他們的附戶佃戶,兩國政府的戶口帳上從此便陸續失去大量人戶。
為了糾正這種“流冗之弊”,為使在豪強包庇下的這些戶口能源源不斷地投歸政府,為了避免地方官吏肆情出沒,上下其手,在實行大索貌閱的辦法之後,尚書左仆射高颎又建議了一項“輸籍之法”,作為前一辦法的補充,以期保證戶口數字能夠繼長增高。
其法是:政府對于各級民戶所應負擔的賦役租稅數目,先都确定其名稱,輕減其額數,于每年歲初向民戶宣布。
政府且要确守信用,決不在所宣布的賦稅之外,另有征收。
這樣,就可以使各地的“浮客”明确體認出來:如果作豪強的附戶和佃客,便必須被豪強之家把收獲物的一半以上都剝削了去;如果脫離豪強而投歸政府作“編甿”,向國家納稅、服役,便可以享受“輕征薄斂”的實惠,因而樂于向政府去登記。
對于分别民戶等級的标準,政府也要作出精密的規定,頒布其式樣,每年歲初,每縣各随便近,由三五族黨共為一團,依政府所頒式樣規定新附民戶的等第,以期所定戶等與實際情況能相符合。
隋政府采行了這一辦法之後,一般“浮客”果然大量投歸政府,作國家的編戶,豪強之家的隐庇民戶和地方官吏以私意升降戶等的弊端,全都受到一些防範和限制了(5)。
在以上兩項法令施行之後,遂使隋政府的戶口簿上添進了四十四萬三千名壯丁;脫離了豪強之家,而新附于政府的戶口帳中的,則有一百六十四萬口以上。
所以杜佑在《通典》當中記述了輸籍法後,接着便對高颎其人其法給以很高的評價,一則說“隋代之盛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