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史呂公家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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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諱午,字伯可,徽州歙縣人也。

    曾祖升,祖玗,父大用,贈中散大夫,世居岩鎮。

    公生于淳熙六年己亥十二月八日。

    年十五,入郡學,同回先君琢師事教授四明舒先生璘。

    先是,郡解試不取《書經》,先君告之禮部,符下江東路轉運司,取诰《詩經》一人,自慶元元年乙卯始。

    先君長公六歲,是年首預薦書,後混補入太學,升上舍。

    而公以《詩經》薦于鄉,嘉定三年庚子也。

    明年辛醜,省試,公觀試院坐圖,則《詩經》巨擘如邵康輩者皆左右,以問先君。

    先君謂太學時文印本出于衆手,改定初本不然,公始眇視同試者,遂擢第趙建大榜第四甲,年三十三。

    而先君嘉定七年甲戌袁甫榜第四甲,年四十一,相與如親昆仲。

     先君有弟四人,奉親不可遠宦,初授四川蓬州教授,後入西廣,被谪以沒。

    公奉二親不遠宦,初授湖州烏程縣主簿,次太平州當塗縣丞,次監溫州天富北監鹽場,改官知臨安府餘杭縣。

    回生之年,寶慶三年丁亥九月,罷言路彈知縣十人,藁九人矣,而缺其一。

    知公政聲,賦役、治獄訟平,無可訾,而以小宿憾取充十人之數。

    疏出,公論騰沸,大不平,以此愈名重一時。

     其在烏程,三太守皆緻之幕,郡事一決于公,政出于學,知名自此始。

    張魏公子定叟,尚書之子忠恕在郡,名士也,特薦公尤力。

    忠恕母夫人就養,而公具慶,忠恕躬至簿廳迎公二親入郡治,二千石與一主簿彩衣侍飲,時人榮之。

    倪尚書思裡居,器公遠到,時肩輿來語,書滿郡,人争辟館宇延留公。

    輕舟赴部,授丞缺在當塗,見知郡守吳柔勝,其二子淵、待次揚子縣主簿。

    執政潛,始魁多士,後為相。

    柔勝謂公有操守,俾二子定交焉,且檄入幕。

    理曹攝蕪湖縣者頗爽,淮西廬州遣兩兵追會公事,理曹申郡,以廬兵奪縣民為言,柔勝怒,悉寘獄,委公入勘。

    公謂廬州已有公文,則不可謂之奪民,柔勝愈怒,委公審勘。

    公審訖,禀柔勝,先令左右問若何,公執前說,柔勝愈益怒,謂廬兵奪我百姓,豈可不黥,不出迎公,公坐客位,不退不食。

    柔勝聞,勉出,怒不息,欲配二兵。

    公徐曰:“若廬州初無公文,則可配,既已有公文,縣不為處置,而反罪廬州兵,恐不可也。

    ”久之,乃從公請,坐廬兵以騷擾,押回本州,自懲之。

    此柔勝所以稱公有操守也。

     陳貴誼來代,淮西流民南渡,自采石彌路,滿城委公安集,且類編開禧舊牍,防江卻敵。

    知和州徐僑遷江東提舉,與貴誼會,聞知公在郡,驚喜,屈入幕。

    先是癸酉秋,僑以嚴州節推同公校支溫州,服公精明也。

    公以郡事未辦,欲盡決遣而去,帖催至十八,而不以白貴誼,僑專書贻貴誼,公始行。

    僑行部,以田事忤丞相史彌遠,論公還當北監鹽場之任。

    浙東提舉張良朋留之幕,旋兼沿海制置司事。

    時海寇未平,問策安出,公廉知調軍出海,糧盡即還,軍獲寇物,官盡拘收,此所以寇卒未平。

    與制幹施一飛議,糧盡再給,不許,盡還賊舟所有,悉以給軍,于海道一清。

     餘杭言者之誣,朝廷察知,紹定二年己醜,差公為省試彌封官,即差知常德府龍陽縣。

    公舊無家,長女婿忠靖即棨,蔔為營屋于杭北關門外之西馬城,始寓居焉。

    龍陽之政,區分差役,民願争先為之,豪富民陶守忠殺人,正其獄,誅之。

    或謂近北作縣,不滿補考,正可差佥判,公謂何不可者。

    時彌遠雖非賢相,猶置人才簿書,賢士大夫以待用,書公縣政于簿,差公兩浙轉運司主管文字。

    彌遠病久,不見客,公谒謝,特出迎。

    運使罷,故不除人,以公護印半年,或白彌遠,何不除浙漕,曰:“怕護印官做不得。

    ”公懼,白左右司,乞以臨安守兼,始除衛泾,差公監三省樞密院門兼監提轄封樁上庫。

    丁父憂,當紹定四年辛卯,杭大火,彌遠委公監造太廟,凡二人,其一貴遊子,多不入局,每飯羅列珍馔,邏者視公,朝夕未嘗離局,疏食甚菲,又書之才簿,然終不能遽拔公于清要,待遇如尋常人。

    彌遠紹定六年癸巳死,端平元年甲午,鄭清之相,名為更化,實未嘗更。

    三京之師大敗,公時居憂。

    嘉熙元年丁酉六月,除太府簿,十月,除監察禦史,清之罷矣,左相喬行簡也,右相崔與之不至。

    理廟知公縣績,特有此除。

    在台十有五月,三年己亥正月,除宗正少卿兼國史編修官、實錄院檢讨官,二月,差知泉州。

     當此時,廟堂除授多私親故,朋黨盤踞,贓貪狼藉,公極言之。

    州縣增價折納二稅,倍收酒課、商稅,奏訖,拘以充國用。

    徽素不産銀,米絹外,官賦純用會子,戶部忽将嘉熙元年分茶租折帛錢改作銀會中半,銀價時值十七界會子十五貫,戶部估作三貫,郡守倪祖常窘甚。

    公奏:“新安山多土瘠,賦稅之輸,一錢科十,向或增一文、二文,州人以困。

    三數年來,增至五文、二十文,又增至三十文矣。

    民戶以三十文納一文之稅,以價五倍納一兩之銀,追納既急,銀價愈增。

    臣伏望下省部,免銀,仍舊用會。

    ”旨依行,簡初僅判免一分一厘,賴公奏,全免,計銀三萬三千三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