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漢中葉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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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有不堪宣露者,而去病又射殺敢。
上乃為諱,雲鹿觸殺之。
尚不如鄭莊公之于颍考叔,能令卒出豭,行出犬、雞,以詛賊之者也,可以持刑政乎?李氏之于衛、霍,蓋有不共戴天之仇二焉。
縱不敢以此怨怼其君,亦不足為之盡力矣,而陵廣子當戶之子。
猶願以步卒五千,為涉單于庭,既敗,司馬遷推言陵之功,則以為欲沮貳師,為陵遊說,下之腐刑。
所終始右護者,瑣瑣姻娅而已,而又收族陵家,此真所謂淫刑以逞,視臣如草芥者。
無為戎首,不亦宜乎?而司馬遷猶惜陵生降其家聲;隴西士大夫,猶以李氏為愧。
專制之世,士大夫之見解,固非吾侪小人所能忖度矣。
李陵之降,為欲得當以報于漢,此百世之下所可共信者也。
收族其家,君臣之義絕矣,雖欲為漢,惡可得乎?然其在匈奴,尊寵不如衛律,則陵終未肯為匈奴謀漢也。
其于武帝,優于子胥之于平王遠矣。
真為匈奴謀漢者衛律,李延年所薦也,延年,李夫人之兄也。
得此等将帥而用之,所費士馬如此,而匈奴猶終武帝之世不能平,可謂能用兵乎?以上所引,見《史記·李将軍、衛将軍、骠騎将軍》、《漢書·李廣、蘇建、司馬遷傳》。
《史記·大宛列傳》曰:“自博望侯開外國道以尊貴,其後從吏卒皆争上書,言外國奇怪利害,求使。
天子為其絕遠,非人所樂往,聽其言,予節,募吏民,毋問所從來,為具備人衆遣之,以廣其道。
來還,不能毋侵盜币物,及使失指,天子為其習之,辄覆案,緻重罪,以激怒,令贖,複求使。
使端無窮,而輕犯法。
其吏卒,亦辄複盛推外國所有,言大者予以節,言小者為副。
故妄言無行之徒,皆争效之。
其使皆貧人子,私縣官赍物,欲賤市,以私其利外國。
外國亦厭漢使人人有言,輕重。
度漢兵遠,不能至,而禁其食物,以苦漢使。
漢使乏絕,積怨,至相攻擊。
”漢之求善馬于宛,宛私計曰:“漢使數百人為輩來,而常乏食,死者過半。
”可見被禍者之衆。
蓋其所遣者皆無賴之徒,樓蘭、車師、大宛之釁,未必非此輩啟之。
《大宛列傳》又雲:“自烏孫以西,至安息,以近匈奴,匈奴困月氏也,匈奴使持單于一信,則國國傳送,食,不敢留苦及至漢使,非出币帛不得食,不市畜不得騎用。
所以然者,遠漢而漢多财物,故必市乃得所欲,然以畏匈奴于漢使焉。
”《漢書·西域傳》雲:“及呼韓邪單于朝漢後,鹹尊漢矣。
”其實初苦漢而後不然者,事久則習而安之;亦或漢使屢見苦,後稍斂迹;非必畏漢兵威也。
不然,匈奴之兵威,亦曷嘗能真及西域?自烏孫尚中立不肯朝會,況于西至安息哉? “張骞之再使西域也,所赍金币帛,直數千巨萬。
其後諸使外國,一輩大者數百,少者百餘人,人所赍持,大放博望侯時,其後益習而衰少焉。
”此可見事積久,則必漸近常軌,漢使之稍益斂迹,亦此理也。
然“漢率一歲中使多者十餘,少者五六輩,遠者八九歲,近者數歲而反”,其所耗費,已不赀矣。
西域之來也,漢武“方數巡狩海上,乃悉從外國客,大都多人則過之。
散财帛以賞賜,厚具以饒給之,以覽示漢富厚焉。
于是大觳抵,出奇戲諸怪物,多聚觀者,行賞賜,酒池肉林。
令外國客遍觀各倉庫府藏之積,見漢之廣大,傾駭之。
及加其幻者之工,而觳抵奇戲,歲增變甚盛,益興自此始”。
此其所為,與隋炀帝亦何以異?獲保首領,沒于五柞,豈不幸哉?此段所引,亦見《大宛列傳》。
第九節 武帝求神仙 漢武帝之舉事也,好大喜功,而不顧其後。
在位時,除事四夷為一大耗費外,又遭河決之患,元光三年至元封二年乃塞。
開漕渠,《平準書》:番系欲省砥柱之漕,穿汾河渠,以為溉田,作者數萬人。
鄭當時為渭漕渠回遠,鑿直渠,自長安至華陰,作者數萬人。
朔方亦穿渠,作者數萬人。
各曆二三期,功未就,費亦各巨萬十數。
事移民,《平準書》:山東被水災,民饑乏,天子遣使者虛郡國倉以振貧民,猶不足。
又募豪富人相假貸。
乃徙貧民于關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餘萬口。
衣食皆仰給縣官,數歲,假與産業。
使者分部護之,冠蓋相望。
費以億計。
《集解》:臣瓒曰:秦逐匈奴,以收河南地,徙民以實之,謂之新秦。
皆所費無藝,而其尤亡謂者,則事祠祭,求神仙也。
古代迷信本深。
秦、漢統一,各地方之迷信,皆集于京都,故其為害尤甚。
參看第二十章第―節。
武帝初所惑者為神君。
神君者,長陵女子,長陵,漢縣,在今陝西鹹陽縣東北。
以乳死,見神于先後宛若,宛若祠之其室,民多往祠。
帝求,舍之上林中蹶氏觀。
是時李少君亦以祠竈、谷道、卻老方見上,曰:“祠竈則緻物,緻物而丹沙可化為黃金,黃金成,以為飲食器則益壽,益壽而海中蓬萊仙者乃可見,見之以封禅則不死,黃帝是也。
臣常遊海上,見安期生。
安期生仙者,通蓬萊中,合則見人,不合則隐。
”于是天子始親祠竈,遣方士入海求蓬萊安期生之屬,而事化丹沙諸藥齊為黃金矣。
居久之,少君病死。
天子以為化去不死,而使黃錘史寬舒受其方,求蓬萊安期生莫能得,而海上燕、齊怪迂之方士,多更來言神事矣。
亳人謬忌奏祠大一方。
天神貴者大一,大一佐曰五帝。
天子令大祝立其祠長安東南郊。
其後人有上書,言古者天子三年一用大牢祠三一,天一,地一,泰一,天子令大祝領,祠之于忌泰一壇上,後人複有上書,言祠黃帝、冥羊、馬行、大一、澤山君、地長、武夷君、陰陽使者,令祠官領之,而祠大一于其大一壇旁。
此據《封禅書》。
澤山君,徐廣曰:澤一作臯。
《孝武帝本紀》作臯山山君,《漢書·郊祀志》作臯山山君,無地長二字。
元狩二年,齊人少翁,以鬼神方見上,拜為文成将軍。
賞賜甚多,以客禮禮之。
文成言曰:“上即欲與神通,宮室被服非象神,神物不至。
”乃作畫雲氣車及各以勝曰駕車辟惡鬼。
又作甘泉宮,中為台室,畫天、地、大一諸鬼神,而緻祭具,以緻天神。
居歲餘,其方益衰,神不至。
乃為帛書以飯牛,詳不知,言曰:“此牛腹中有奇。
”殺視,得書。
書言甚怪。
天子識其手書,于是誅文成,隐之。
其後則又作柏梁、台名,據《漢書·武帝本紀》,事在元鼎二年。
銅柱、承露仙人掌之屬矣。
明年,天子病鼎湖甚。
《索隐》:《三輔黃圖》雲:鼎湖宮名,在藍田。
遊水發根言上郡有巫,病而鬼神下之。
上召置,祠之甘泉。
及病,使人問神君。
《集解》:韋昭曰:即病巫之神。
神君言曰:“天子無憂病,病少愈,強與我會甘泉。
”于是病愈,遂起幸甘泉。
病良已。
大赦,置壽宮神君。
蓋置壽宮以奉神君也。
《封禅書》置下有酒字,似非。
《孝武本紀》、《漢書·郊祀志》皆無,神君最貴者曰大一,其佐曰大禁、司命之屬。
元鼎四年,立後土祠汾陰脽上。
汾陰,漢縣,今山西榮河縣。
上親望拜,如上帝禮。
禮畢,遂至荥陽而還。
是歲,天子始巡郡縣,侵尋于泰山矣。
其春,樂成侯上書言栾大。
栾大者,膠東宮人,故嘗與文成将軍同師。
拜為五利将軍。
又佩天士将軍、地士将軍、大通将軍印,封樂通侯,以衛長公主妻之。
衛大子姊。
又刻玉印曰天道将軍。
言為天子道天神。
使使衣羽衣,夜立白茅上,五利将軍亦衣羽衣立白茅上受,以示不臣。
于是五利常夜祠其家,欲以下神。
其後裝治行東入海求其師雲。
大見數月,佩六印,貴震天下,而海上燕、齊之間,莫不谥腕而自言有禁方、能神仙矣。
其夏六月中,汾陰巫錦為民祠魏雅後土營旁,掊地得鼎。
言吏。
吏告河東大守勝,勝以聞。
使迎至甘泉。
其秋,上幸雍,且郊。
或曰:“五帝,大一之佐也,宜立大一而上親郊之。
”上疑未定。
齊人公孫卿曰:“今年得寶鼎,其冬辛巳朔旦冬至,與黃帝時等。
”卿有劄書曰:“黃帝得寶鼎宛朐,即冤句,漢縣,今山東菏澤縣。
問于鬼叟區。
鬼叟區對曰:黃帝得寶鼎神策。
是歲己酉朔旦冬至,得天之紀,終而複始。
于是黃帝迎日推策。
後率二十歲複朔旦冬至。
凡二十推,三百八十年,黃帝仙登于天。
”因嬖人奏之。
上大說,召問卿,對曰:“受此書申公。
《孝武本紀》作申功。
申公,齊人也,與安期生通受黃帝言,無書,獨有此鼎。
書曰:漢興,複當黃帝之時。
漢之聖者,在高祖之孫且曾孫也。
寶鼎出而與神通,封禅。
封禅七十二王,惟黃帝得上泰山封。
申公曰:漢主亦當上封,上封則能仙登天矣。
”于是拜卿為郎,東使候神于大室。
上遂郊雍。
至隴西,登空桐,在今甘肅山岷縣。
幸甘泉。
令祠官寬舒等具大一祠壇。
十一月甲子朔旦昧爽,天子始郊拜大一。
朝朝日,夕夕月,則揖而見大一,如雍禮。
元鼎五年。
五利将軍使不敢入海,之泰山祠。
上使人随驗,實無所見。
五利妄言見其師。
其方盡,多不仇。
上乃誅五利。
其冬,元鼎六年。
公孫卿候神河南,見仙人迹缑氏城上,雲有物若雉,往來城上。
缑氏,漢縣,在今河南偃師縣南。
天子親幸缑氏城視迹。
于是郡國各除道,繕治宮館、名山神祠,所以望幸也。
元封元年,冬,上議曰:“古者先振兵澤旅,《集解》:徐廣曰:古釋字作澤。
然後封禅。
”乃遂北巡朔方,勒兵十餘萬。
還祭黃帝冢,澤兵須如。
《集解》:徐廣曰:須一作涼,案《漢書·郊祀志》作涼。
李奇曰:地名。
三月,東幸缑氏。
禮登中嶽大室。
東巡海上。
行,禮祠八神。
一曰天主,祠天齊。
天齊淵水,居臨菑南郊山下。
二曰地主,祠大山梁父。
三曰兵主,祠蚩尤。
蚩尤在東平陸監鄉。
四曰陰主,祠三山。
五曰陽主,祠之罘。
六曰月主,祠之萊山。
七曰日主,祠成山。
八四時主,祠琅邪。
八曰神莫知起時,秦始皇東遊即祠之,見《封禅書》。
東平陸,漢縣,今山東汶上縣,地接壽張,壽張,蚩尤冢所在也。
齊人之上疏言神怪、奇方者以萬數。
乃益發船,令言海中神山者數千人求蓬萊神人。
公孫卿持節,嘗先行候名山。
至東萊,漢郡,治掖,今山東掖縣。
言“夜見大人長數丈,就之則不見,見其迹甚大,類禽獸雲”。
群臣有言“見一老父,牽狗,言吾欲見巨公,已忽不見”。
上即見大迹,未信,及群臣有言老父,則大以為仙人也。
宿留海上。
予方士傳車,及間使求仙人以千數。
四月,還至奉高。
漢縣,今山東泰安縣。
封泰山,禅肅然。
泰山下趾東北。
既無風雨菑,而方士更言蓬萊諸神,若将可得。
于是上欣然,庶幾遇之。
乃複東至海上望,冀遇蓬萊焉。
并海上,北至碣石,巡自遼西,曆北邊至九原。
五月,返甘泉。
《郊祀志》雲:周萬八千裡。
二年春,公孫卿言見神人東萊山,若雲見天子。
天子于是幸缑氏城,拜卿為中大夫。
遂之東萊,宿留之,數日毋所見,見大人迹。
複遣方士求神怪,采芝藥以千數。
是時,既滅南越,越人勇之乃言:“越人俗信鬼,而其祠皆見鬼數有效。
昔東瓯王敬鬼,壽至百六十歲。
後世謾怠,故衰耗。
”乃令越巫立越祝祠。
公孫卿曰:“仙人可見,而上往常遽,以故不見。
今陛下可為觀,如缑氏城,置脯棗,神人宜可緻。
且仙人好樓居。
”于是上令長安則作蜚廉、桂觀,甘泉則作益延壽觀。
使卿持節而候神人。
乃作通天台,置祠具其下,将招來神仙之屬。
于是甘泉更置前殿,始廣諸宮室。
四年,上郊雍,通回中道。
徐廣曰:在扶風汧縣。
案汧,今陝西隴縣。
巡之。
春,至鳴澤。
服虔曰:在琢郡遒縣界。
案遒,今河北涞水縣。
從西河歸。
其明年,冬,上巡南郡,至江陵而東,登禮潛之天柱山,号曰南嶽。
漢潛縣,今安徽霍山縣。
浮江,自尋陽出枞陽。
漢尋陽縣,在今湖北黃梅縣界。
枞陽縣,今安徽桐城縣。
過彭蠡,祀其名山川。
北至琅邪,并海上。
四月中,至奉高,修封焉。
初,上令奉高作明堂汶上。
元封二年。
及五年修封,則祠大一五帝于明堂,以高祖配。
大初元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推曆者以本統。
天子親至泰山,以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祠上帝明堂。
東至海上,考入海及方士求神者,莫驗,然益遣,冀遇之。
十一月,柏梁。
十二月,甲午朔,上親禅高裡。
山名,在泰山下。
祠後土,臨渤海,将以望祠蓬萊之屬,冀至殊庭焉。
公孫卿曰:“黃帝就青靈台,十二日燒,黃帝乃治明庭。
”勇之曰:“越俗有火栽,複起屋,必以大,用勝服之。
”于是作建章宮。
夏,漢改曆。
(13)以正月為歲首,而色尚黃,官名更印章以五字。
三年,東巡海上,考神仙之屬,未有驗者。
方士有言:“黃帝時為五城十二樓以候神人于執期,命曰迎年。
”上許作之如方。
夏,遂還泰山,修五年之禮,如前,而加禅,祠石闾。
在泰山下阯南方,方士多言此仙人之闾也,故上親禅焉。
天漢三年,複至泰山修封。
還過祭常山。
後五年,複至泰山修封。
東幸琅邪,禮日成山,登之罘,浮大海,用事八神,延年。
又祠神人于交門烖宮。
在琅邪,大始三年、四年。
後五年,複修封于泰山。
東遊東萊,臨大海。
征和四年。
方士之候祠神人,入海求蓬萊,終無有驗,而公孫卿之候神者,猶以大人迹為解,無其效。
天子益怠厭方士之怪迂語矣。
然終羁縻不絕,冀遇其真。
自此以後,方士言祠神者彌衆,然其效可睹矣。
案武帝之崇儒,在其即位之初,而封泰山乃在其後三十年,改正朔,易服色,則又在其後,其非用儒家言可知。
武帝蓋全惑于方士之言,其封泰山,亦欲以求不死而已。
終武帝世,方士之所費,蓋十倍于秦始皇,況又益之以事巡遊、修宮室邪?武帝當建元三年,即為微行,因此起上林苑,見《漢書·東方朔傳》。
然在近畿之地,非如後來巡遊所至之廣也。
元狩三年,因習水戰,修昆明池,又增甘泉宮館,見《漢書》本紀、《食貨志》及《揚雄傳》。
又《鹽鐵論·散不足篇》,言秦始皇覽怪迂,信機祥,當此之時,燕、齊之士,釋鋤耒争言神仙。
方士趣鹹陽者以千數。
言仙人食金飲珠,然後壽與天地相保。
于是數巡狩五嶽濱海之館,以求神仙蓬萊之屬。
數幸之郡縣。
富人以赀佐,貧者築道旁。
其後小者亡逃,大者藏匿。
吏捕索掣頓,不以道理。
名宮之旁,廬舍丘落,無生苗立樹。
百姓離心,怨思者十有半。
此托之始皇,實議武帝也。
亦可見求神仙與事巡遊之關系矣。
第十節 武帝刻剝之政 武帝所事既廣,其費用,自非經常歲入所能供,故其時言利之事甚多。
雖其初意,抑或在摧抑豪強,然終誅求刻剝之意多,裒多益寡之意少,故終弊餘于利,至于民愁盜起也。
今略述其事如下: 一管鹽鐵 以東郭鹹陽、孔僅為大農丞,領鹽鐵事。
僅、鹹陽言:願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煮鹽。
官與牢盆。
蘇林曰:牢,價值也。
如淳曰:牢,廪食也,古者名廪為牢。
盆,煮鹽器也。
敢私鑄鐵器、煮鹽者,左趾,沒入其器物。
郡不出鐵者,置小鐵官,使屬所在縣。
使僅、鹹陽乘傳舉行天下鹽鐵。
此事在元狩五年。
至元封元年,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僅管天下鹽鐵。
案鹽鐵為用至廣,故所稅之數雖微,而國家已得巨款;又可防豪民之專擅;收歸官營,實為良法,故輕重之家,久提唱之。
僅、鹹陽之管鹽鐵,亦未嘗不以是為言。
僅、鹹陽言: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貨,以緻富羨,役利細民,其沮事之議,不可勝聽。
然蔔式已謂縣官作鹽鐵,鐵器苦惡,賈貴,或強民買之;而昭帝時賢良文學之對,言其弊尤痛切;見《鹽鐵論·水旱篇》。
綜其弊:則苦惡,一也。
縣官鼓鑄,多為大器,務應員程,不給民用,二也。
善惡無所擇,三也。
吏數不在,器難得,四也。
鐵官賣器不仇,或頗賦于民,五也。
卒徒作不中程,時命助之,發征無限,更繇以劇,六也。
賢良文學言:故民得占租鼓鑄煮鹽之時,鹽與五谷同賈,器和利而中用,農事急,挽運,衍之阡陌之間,民得以财貨五谷新弊易貨,或贳。
縣官得以徒複作修治道橋。
今貧民或木耕、手耨、土耰、淡啖。
官私營業,優劣相縣如此,此社會革命,所由不易以國家之力行之也。
則管鹽鐵雖有裨國計,而民之受其弊實深矣。
二算缗 公卿言異時算轺車、賈人缗錢各有差,請算如故。
諸賈人、末作、贳貸、賣買、居邑、稽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錢二千而一算。
諸作有租及鑄,率缗錢四千一算。
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轺車一算。
商賈人轺車二算。
船五丈以上者一算。
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缗錢。
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
《漢書·武帝本紀》:元光六年,冬,初算商車。
元狩四年,初算缗錢。
元鼎三年十一月,令民告缗,以其半與之。
楊可告缗遍天下。
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
杜周治之,獄少反者。
乃分遣禦史、廷尉正、監往往即治郡國缗錢。
得民财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
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
乃分缗錢諸官。
而水衡、少府、大農、大仆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
其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與諸官。
諸官新置多,徒奴婢衆,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籴乃足。
案公卿言異時嘗算,則此稅舊有之,當必沿自戰國之世。
然其所及不必如是之廣。
舊法雖惡,民既習之,且有成法可循,新稅則異是,而更行之以操切,則其害有不可勝言者矣。
史言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蓄藏之業,其禍可謂極烈。
蔔式言船有算,商者少,物貴,猶其小焉者矣。
《後漢書·西域傳》:陳忠言武帝算至舟車,赀及六畜。
(14)《注》:六畜無文。
案此謂數畜以定其資力,猶後世計物力以定戶等,非謂稅之也。
告缗之法,至桑弘羊領大農後始罷。
三均輸 元封元年,桑弘羊領大農。
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與争,物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
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
各往往縣置均輸、鹽鐵官。
令遠方各以其物,異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
置平準于京師,都受天下委輸。
召工官治車。
諸器皆仰給大農。
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即賣之,賤則買之。
如此,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踴。
故抑天下物,名曰平準。
天子以為然,許之。
案古代稅收,多取實物。
當國小民寡,生事簡陋之世,自無所謂利與不利。
及夫疆理既恢,所取之物亦雜,則某物取之某處最宜,某物緻之某處最便,其中實大有計度。
計度得宜,可使民便輸将,國饒利益,抑且省漕轉之勞,《鹽鐵論·本議篇》:大夫曰:“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
故郡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故曰均輸。
”案弘羊使郡國各以異時商賈所販者為賦,其策實極巧妙。
商賈所販,必協事宜,如此,則不待考察,而已知某處之物,緻之某處為最便矣。
後世理财之家如劉晏等,所長實在于此,此弘羊所謂“均輸則民齊勞逸”。
又稅收之物,官用之不盡者,自可轉賣于民,苟其策劃得宜,亦可藉以平抑物價,使齊民不受商賈之剝削,此弘羊所謂“均輸則民不失職”也。
弘羊語,亦見《鹽鐵論·本議篇》。
弘羊之說,皆出古之輕重家言,誠有所本。
《漢書·食貨志》曰:“管仲相桓公,通輕重之權,曰:歲有兇穰,故谷有貴賤。
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
人君不理,則畜賈遊于市,乘民之不給,百倍其本矣。
民有餘則輕之,故人君斂之以輕,民不足則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輕重、斂散之以時則準平。
”此可見平準為舊有之說,非弘羊所杜撰也。
《贊》曰:“弘羊均輸,壽昌常平,亦有從徕。
顧古為之有數,吏良而令行,故民賴其利,萬國作又。
及孝武時,國用饒給,而民不益賦,其次也。
至于王莽,制度失中,奸軌弄權,官民俱竭,亡次矣。
”自是平情之論。
然戰國時,大國不過千裡,制馭較易,究之輕重家言,亦未有能起而行之者,與儒家井田之說等耳。
貨不必藏于己、力不必為己之風既渺,而人又非通功易事,無以為生,商人本不易制馭,況弘羊欲行之于一統之世乎?不能抑商賈以利齊民,而徒與商賈争利,蓋勢所必至矣。
然能省漕轉之勞,且使國用充裕,則亦不可誣也。
弘羊行均輸後,史言天子北至朔方,東到泰山,巡海上,并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其款不必盡出均輸,然均輸之所裨益者必多也。
四酒酤 《漢書·武帝本紀》:天漢三年,初榷酒酤。
《鹽鐵論·輕重篇》:文學言:大夫以心計策國用,參以酒榷,則酒榷亦弘羊所建也。
酒榷在當時,蓋為利最薄,故昭帝六年,賢良文學願罷鹽鐵、酒榷、均輸官,弘羊即與丞相共奏罷酒酤。
《鹽鐵論·鹽鐵取下篇》雲:并罷關内鐵官。
五賣爵贖罪 漢沿秦制,爵二十級。
初級僅為虛名,必至第九級得免役,乃有實利。
故當生計寬裕,民樂榮寵時,賜爵足以歆動人民,而爵亦可以買賣。
至政令嚴急時,則不然矣。
武帝令入财若買爵者得試吏補官,及買複者多,則又濫施役使,且令入财者得以贖罪,其壞選法及刑法,實非淺鮮也。
《平準書》言:武帝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複,為郎增秩。
又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锢,免臧罪。
置賞官,命曰武功爵。
級十七萬,凡直三十餘萬金。
臣瓒引《茂陵中書》武功爵十一級,則級十七萬之萬為衍字,十七當作十一。
諸買武功爵官首者,試補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
師古曰:五大夫,舊二十等爵之第九級也。
至此以上始免徭役。
故每先選以為吏。
千夫者,武功十一等爵之第七也,亦得免役,今則先除為吏比于五大夫也。
其有罪,又減二等。
爵得至樂卿。
師古曰:樂卿者武功爵第八等也。
言買爵惟得至第八也。
以顯軍功。
此事當在元朔六年。
法既益嚴,吏多廢免,兵革數動,民多買複,及五大夫、千夫、征發之士益鮮。
于是除千夫、五大夫為吏,不欲者出馬。
故吏皆适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
《漢書》本紀:元狩三年,發谪吏穿昆明池。
令吏得入谷補官,郎至六百石。
所忠言:世家子弟富人,或鬥雞走狗馬,弋獵博戲,亂齊民。
乃征諸犯令,相引數千人,名日株送徒。
入财者得補郎。
如淳曰:諸坐博戲事決為徒者,能入錢得補郎。
桑弘羊領大農,又請令吏得入粟補官,及罪人贖罪。
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複終身。
天漢二年,令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
大始二年又行之。
《漢書》本紀。
以上皆苛取于民者,其未嘗徑取于民,而實則害民尤甚者,則為錢法。
秦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
漢興,更令民鑄莢錢,已見第四章第一節。
高後二年,行八铢錢。
應劭曰:即半兩也。
六年,行五分錢。
應劭曰:即莢錢也。
孝文五年,除盜鑄令,更造四铢錢,文亦曰半兩。
見《漢書·食貨志》。
當時放鑄之弊甚大,賈誼極言之,而文帝不能聽。
見《食貨志》。
武帝建元二年二月,行三铢錢。
五年,罷三铢錢,行半兩錢。
見《漢書》本紀。
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
民亦間盜鑄錢,不可勝數。
錢益多而輕,物益少而貴。
有司言曰:“古者皮币,諸侯以聘享。
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
今半兩錢法重四铢,而奸或盜摩錢質而取鉻,此從《漢書》。
《平準書》作盜摩錢裡取镕,非也。
如淳曰:“錢一面有文,一面幕,幕為質。
民盜摩漫面,而取其鉻,以更鑄作錢也。
”臣瓒曰:“許慎雲:,銅屑也。
”镕冶器法,非其義。
《史記》蓋亦本作,傳寫誤為镕,徐廣音容,非也。
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币,煩費不省。
”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缋,為皮币,直四十萬。
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薦璧,然後得行。
又造銀錫為白金。
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日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曰白選,直三千。
二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
三曰複小,橢之,其文龜,直三百。
《漢書》本紀,事在元狩四年。
(15)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铢錢,重如其文。
《漢書》本紀《注》,謂《食貨志》此文,與建元元年行三铢錢是一事。
然《志》此文在造皮币白金後,《志》文本于《平準書》,《平準書》叙事,固不甚拘年代,然元狩四年,上距建元元年二十有一年,颠倒不應如此之甚。
況紀建元五年,已罷三铢行半兩矣,而《平準書》下文雲:“有司言三铢錢輕,易奸詐,乃請更造五铢”,是造五铢時三铢猶可行使也,亦與紀文不合。
疑此事自在元狩四年造皮币白金之後,與本紀建元元年之行三铢錢,實非一事也。
或曰:《漢書·武紀》:元狩五年,又雲罷半兩錢,行五铢錢,明鑄五铢時方行半兩,三铢已罷于建元五年也。
然則請鑄五铢時,有司何以不言半兩之弊,顧咎久罷之三铢乎?予謂元狩四年,雖有銷半兩鑄三铢之議,實未曾行,半兩自亦未罷,至明年,乃以有司之請,罷半兩而鑄五铢也。
盜鑄諸金錢者罪皆死,而吏民之盜鑄白金者不可勝數。
有司言三铢錢輕,易奸詐,乃更請諸郡國鑄五铢錢,周郭其質,令不可得麾取鉻。
從《漢書》,《史記》作周郭其下,令不可磨取镕。
自造白金五铢錢後五歲而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
其不發覺相殺者,不可勝計。
赦自出者百餘萬人,然不能半自出。
天下無慮皆鑄金錢矣。
郡國多奸鑄錢,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鐘官赤側,《漢書》作官赤仄,蓋奪鐘字。
一當五。
賦官用,非赤側不得行。
白金稍賤,民不寶用。
縣官以令禁之,無益。
歲餘,白金終廢不行。
史雲是歲張湯死,則事在元鼎二年。
其後二歲,赤側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
于是悉禁郡國無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
《集解》:案《漢書·百官表》: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屬官有上林、均輸、辨銅令,然則上林三官,其是此三令乎?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
諸郡國前所鑄錢,皆廢銷之,輸其銅三官。
而民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惟真工大奸,乃盜為之。
以上據《平準書》。
案漢是時所行,與生計學理頗合,故錢法自此漸定。
然民之受其害者,則既不可勝言矣。
武帝所用言利之臣,為孔僅、東郭鹹陽、桑弘羊《平準書》謂三人言利事析秋豪者也。
鹹陽,齊之大煮鹽,僅,南陽大冶,鄭當時言進之。
當時以任俠自喜,而好交遊,僅、鹹陽,蓋亦晁錯所謂“交通王侯,力過吏勢”者。
其行事他無可考。
弘羊,洛陽賈人子。
以心計,年十三,侍中。
見《史記·平準書》。
《鹽鐵論·貧富篇》:大夫曰:“予結發束脩,年十三,幸得宿衛,給事辇毂下。
”其議論,具見《鹽鐵論》中。
《鹽鐵論》為桓寬所撰。
弘羊治法家之學,稱引管、商、申、韓。
賢良文學則儒家者流,誦法孔、孟。
桓寬亦儒生,必無左袒弘羊之理。
然就《鹽鐵論》所載往複之辭觀之,弘羊持理殊勝,知非俗吏徒知搜括者。
然其行之終不能無弊,何哉?蓋法家之言輕重,意在抑強扶弱。
強者誰與?商人是也。
弱者誰與?農民是也。
當時社會組織,商人實居形勢之地,豈如弘羊者所能裁抑?況弘羊所引用者,亦多商人,用商人以裁抑商人,是與虎謀皮也。
《張湯傳》言:“縣官所興,未獲其利,奸吏并侵漁。
”又載武帝問湯曰:“吾所為,賈人辄知,益居其骃物,類有以吾謀告之者。
”當時官吏商人,
上乃為諱,雲鹿觸殺之。
尚不如鄭莊公之于颍考叔,能令卒出豭,行出犬、雞,以詛賊之者也,可以持刑政乎?李氏之于衛、霍,蓋有不共戴天之仇二焉。
縱不敢以此怨怼其君,亦不足為之盡力矣,而陵廣子當戶之子。
猶願以步卒五千,為涉單于庭,既敗,司馬遷推言陵之功,則以為欲沮貳師,為陵遊說,下之腐刑。
所終始右護者,瑣瑣姻娅而已,而又收族陵家,此真所謂淫刑以逞,視臣如草芥者。
無為戎首,不亦宜乎?而司馬遷猶惜陵生降其家聲;隴西士大夫,猶以李氏為愧。
專制之世,士大夫之見解,固非吾侪小人所能忖度矣。
李陵之降,為欲得當以報于漢,此百世之下所可共信者也。
收族其家,君臣之義絕矣,雖欲為漢,惡可得乎?然其在匈奴,尊寵不如衛律,則陵終未肯為匈奴謀漢也。
其于武帝,優于子胥之于平王遠矣。
真為匈奴謀漢者衛律,李延年所薦也,延年,李夫人之兄也。
得此等将帥而用之,所費士馬如此,而匈奴猶終武帝之世不能平,可謂能用兵乎?以上所引,見《史記·李将軍、衛将軍、骠騎将軍》、《漢書·李廣、蘇建、司馬遷傳》。
《史記·大宛列傳》曰:“自博望侯開外國道以尊貴,其後從吏卒皆争上書,言外國奇怪利害,求使。
天子為其絕遠,非人所樂往,聽其言,予節,募吏民,毋問所從來,為具備人衆遣之,以廣其道。
來還,不能毋侵盜币物,及使失指,天子為其習之,辄覆案,緻重罪,以激怒,令贖,複求使。
使端無窮,而輕犯法。
其吏卒,亦辄複盛推外國所有,言大者予以節,言小者為副。
故妄言無行之徒,皆争效之。
其使皆貧人子,私縣官赍物,欲賤市,以私其利外國。
外國亦厭漢使人人有言,輕重。
度漢兵遠,不能至,而禁其食物,以苦漢使。
漢使乏絕,積怨,至相攻擊。
”漢之求善馬于宛,宛私計曰:“漢使數百人為輩來,而常乏食,死者過半。
”可見被禍者之衆。
蓋其所遣者皆無賴之徒,樓蘭、車師、大宛之釁,未必非此輩啟之。
《大宛列傳》又雲:“自烏孫以西,至安息,以近匈奴,匈奴困月氏也,匈奴使持單于一信,則國國傳送,食,不敢留苦及至漢使,非出币帛不得食,不市畜不得騎用。
所以然者,遠漢而漢多财物,故必市乃得所欲,然以畏匈奴于漢使焉。
”《漢書·西域傳》雲:“及呼韓邪單于朝漢後,鹹尊漢矣。
”其實初苦漢而後不然者,事久則習而安之;亦或漢使屢見苦,後稍斂迹;非必畏漢兵威也。
不然,匈奴之兵威,亦曷嘗能真及西域?自烏孫尚中立不肯朝會,況于西至安息哉? “張骞之再使西域也,所赍金币帛,直數千巨萬。
其後諸使外國,一輩大者數百,少者百餘人,人所赍持,大放博望侯時,其後益習而衰少焉。
”此可見事積久,則必漸近常軌,漢使之稍益斂迹,亦此理也。
然“漢率一歲中使多者十餘,少者五六輩,遠者八九歲,近者數歲而反”,其所耗費,已不赀矣。
西域之來也,漢武“方數巡狩海上,乃悉從外國客,大都多人則過之。
散财帛以賞賜,厚具以饒給之,以覽示漢富厚焉。
于是大觳抵,出奇戲諸怪物,多聚觀者,行賞賜,酒池肉林。
令外國客遍觀各倉庫府藏之積,見漢之廣大,傾駭之。
及加其幻者之工,而觳抵奇戲,歲增變甚盛,益興自此始”。
此其所為,與隋炀帝亦何以異?獲保首領,沒于五柞,豈不幸哉?此段所引,亦見《大宛列傳》。
第九節 武帝求神仙 漢武帝之舉事也,好大喜功,而不顧其後。
在位時,除事四夷為一大耗費外,又遭河決之患,元光三年至元封二年乃塞。
開漕渠,《平準書》:番系欲省砥柱之漕,穿汾河渠,以為溉田,作者數萬人。
鄭當時為渭漕渠回遠,鑿直渠,自長安至華陰,作者數萬人。
朔方亦穿渠,作者數萬人。
各曆二三期,功未就,費亦各巨萬十數。
事移民,《平準書》:山東被水災,民饑乏,天子遣使者虛郡國倉以振貧民,猶不足。
又募豪富人相假貸。
乃徙貧民于關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餘萬口。
衣食皆仰給縣官,數歲,假與産業。
使者分部護之,冠蓋相望。
費以億計。
《集解》:臣瓒曰:秦逐匈奴,以收河南地,徙民以實之,謂之新秦。
皆所費無藝,而其尤亡謂者,則事祠祭,求神仙也。
古代迷信本深。
秦、漢統一,各地方之迷信,皆集于京都,故其為害尤甚。
參看第二十章第―節。
武帝初所惑者為神君。
神君者,長陵女子,長陵,漢縣,在今陝西鹹陽縣東北。
以乳死,見神于先後宛若,宛若祠之其室,民多往祠。
帝求,舍之上林中蹶氏觀。
是時李少君亦以祠竈、谷道、卻老方見上,曰:“祠竈則緻物,緻物而丹沙可化為黃金,黃金成,以為飲食器則益壽,益壽而海中蓬萊仙者乃可見,見之以封禅則不死,黃帝是也。
臣常遊海上,見安期生。
安期生仙者,通蓬萊中,合則見人,不合則隐。
”于是天子始親祠竈,遣方士入海求蓬萊安期生之屬,而事化丹沙諸藥齊為黃金矣。
居久之,少君病死。
天子以為化去不死,而使黃錘史寬舒受其方,求蓬萊安期生莫能得,而海上燕、齊怪迂之方士,多更來言神事矣。
亳人謬忌奏祠大一方。
天神貴者大一,大一佐曰五帝。
天子令大祝立其祠長安東南郊。
其後人有上書,言古者天子三年一用大牢祠三一,天一,地一,泰一,天子令大祝領,祠之于忌泰一壇上,後人複有上書,言祠黃帝、冥羊、馬行、大一、澤山君、地長、武夷君、陰陽使者,令祠官領之,而祠大一于其大一壇旁。
此據《封禅書》。
澤山君,徐廣曰:澤一作臯。
《孝武帝本紀》作臯山山君,《漢書·郊祀志》作臯山山君,無地長二字。
元狩二年,齊人少翁,以鬼神方見上,拜為文成将軍。
賞賜甚多,以客禮禮之。
文成言曰:“上即欲與神通,宮室被服非象神,神物不至。
”乃作畫雲氣車及各以勝曰駕車辟惡鬼。
又作甘泉宮,中為台室,畫天、地、大一諸鬼神,而緻祭具,以緻天神。
居歲餘,其方益衰,神不至。
乃為帛書以飯牛,詳不知,言曰:“此牛腹中有奇。
”殺視,得書。
書言甚怪。
天子識其手書,于是誅文成,隐之。
其後則又作柏梁、台名,據《漢書·武帝本紀》,事在元鼎二年。
銅柱、承露仙人掌之屬矣。
明年,天子病鼎湖甚。
《索隐》:《三輔黃圖》雲:鼎湖宮名,在藍田。
遊水發根言上郡有巫,病而鬼神下之。
上召置,祠之甘泉。
及病,使人問神君。
《集解》:韋昭曰:即病巫之神。
神君言曰:“天子無憂病,病少愈,強與我會甘泉。
”于是病愈,遂起幸甘泉。
病良已。
大赦,置壽宮神君。
蓋置壽宮以奉神君也。
《封禅書》置下有酒字,似非。
《孝武本紀》、《漢書·郊祀志》皆無,神君最貴者曰大一,其佐曰大禁、司命之屬。
元鼎四年,立後土祠汾陰脽上。
汾陰,漢縣,今山西榮河縣。
上親望拜,如上帝禮。
禮畢,遂至荥陽而還。
是歲,天子始巡郡縣,侵尋于泰山矣。
其春,樂成侯上書言栾大。
栾大者,膠東宮人,故嘗與文成将軍同師。
拜為五利将軍。
又佩天士将軍、地士将軍、大通将軍印,封樂通侯,以衛長公主妻之。
衛大子姊。
又刻玉印曰天道将軍。
言為天子道天神。
使使衣羽衣,夜立白茅上,五利将軍亦衣羽衣立白茅上受,以示不臣。
于是五利常夜祠其家,欲以下神。
其後裝治行東入海求其師雲。
大見數月,佩六印,貴震天下,而海上燕、齊之間,莫不谥腕而自言有禁方、能神仙矣。
其夏六月中,汾陰巫錦為民祠魏雅後土營旁,掊地得鼎。
言吏。
吏告河東大守勝,勝以聞。
使迎至甘泉。
其秋,上幸雍,且郊。
或曰:“五帝,大一之佐也,宜立大一而上親郊之。
”上疑未定。
齊人公孫卿曰:“今年得寶鼎,其冬辛巳朔旦冬至,與黃帝時等。
”卿有劄書曰:“黃帝得寶鼎宛朐,即冤句,漢縣,今山東菏澤縣。
問于鬼叟區。
鬼叟區對曰:黃帝得寶鼎神策。
是歲己酉朔旦冬至,得天之紀,終而複始。
于是黃帝迎日推策。
後率二十歲複朔旦冬至。
凡二十推,三百八十年,黃帝仙登于天。
”因嬖人奏之。
上大說,召問卿,對曰:“受此書申公。
《孝武本紀》作申功。
申公,齊人也,與安期生通受黃帝言,無書,獨有此鼎。
書曰:漢興,複當黃帝之時。
漢之聖者,在高祖之孫且曾孫也。
寶鼎出而與神通,封禅。
封禅七十二王,惟黃帝得上泰山封。
申公曰:漢主亦當上封,上封則能仙登天矣。
”于是拜卿為郎,東使候神于大室。
上遂郊雍。
至隴西,登空桐,在今甘肅山岷縣。
幸甘泉。
令祠官寬舒等具大一祠壇。
十一月甲子朔旦昧爽,天子始郊拜大一。
朝朝日,夕夕月,則揖而見大一,如雍禮。
元鼎五年。
五利将軍使不敢入海,之泰山祠。
上使人随驗,實無所見。
五利妄言見其師。
其方盡,多不仇。
上乃誅五利。
其冬,元鼎六年。
公孫卿候神河南,見仙人迹缑氏城上,雲有物若雉,往來城上。
缑氏,漢縣,在今河南偃師縣南。
天子親幸缑氏城視迹。
于是郡國各除道,繕治宮館、名山神祠,所以望幸也。
元封元年,冬,上議曰:“古者先振兵澤旅,《集解》:徐廣曰:古釋字作澤。
然後封禅。
”乃遂北巡朔方,勒兵十餘萬。
還祭黃帝冢,澤兵須如。
《集解》:徐廣曰:須一作涼,案《漢書·郊祀志》作涼。
李奇曰:地名。
三月,東幸缑氏。
禮登中嶽大室。
東巡海上。
行,禮祠八神。
一曰天主,祠天齊。
天齊淵水,居臨菑南郊山下。
二曰地主,祠大山梁父。
三曰兵主,祠蚩尤。
蚩尤在東平陸監鄉。
四曰陰主,祠三山。
五曰陽主,祠之罘。
六曰月主,祠之萊山。
七曰日主,祠成山。
八四時主,祠琅邪。
八曰神莫知起時,秦始皇東遊即祠之,見《封禅書》。
東平陸,漢縣,今山東汶上縣,地接壽張,壽張,蚩尤冢所在也。
齊人之上疏言神怪、奇方者以萬數。
乃益發船,令言海中神山者數千人求蓬萊神人。
公孫卿持節,嘗先行候名山。
至東萊,漢郡,治掖,今山東掖縣。
言“夜見大人長數丈,就之則不見,見其迹甚大,類禽獸雲”。
群臣有言“見一老父,牽狗,言吾欲見巨公,已忽不見”。
上即見大迹,未信,及群臣有言老父,則大以為仙人也。
宿留海上。
予方士傳車,及間使求仙人以千數。
四月,還至奉高。
漢縣,今山東泰安縣。
封泰山,禅肅然。
泰山下趾東北。
既無風雨菑,而方士更言蓬萊諸神,若将可得。
于是上欣然,庶幾遇之。
乃複東至海上望,冀遇蓬萊焉。
并海上,北至碣石,巡自遼西,曆北邊至九原。
五月,返甘泉。
《郊祀志》雲:周萬八千裡。
二年春,公孫卿言見神人東萊山,若雲見天子。
天子于是幸缑氏城,拜卿為中大夫。
遂之東萊,宿留之,數日毋所見,見大人迹。
複遣方士求神怪,采芝藥以千數。
是時,既滅南越,越人勇之乃言:“越人俗信鬼,而其祠皆見鬼數有效。
昔東瓯王敬鬼,壽至百六十歲。
後世謾怠,故衰耗。
”乃令越巫立越祝祠。
公孫卿曰:“仙人可見,而上往常遽,以故不見。
今陛下可為觀,如缑氏城,置脯棗,神人宜可緻。
且仙人好樓居。
”于是上令長安則作蜚廉、桂觀,甘泉則作益延壽觀。
使卿持節而候神人。
乃作通天台,置祠具其下,将招來神仙之屬。
于是甘泉更置前殿,始廣諸宮室。
四年,上郊雍,通回中道。
徐廣曰:在扶風汧縣。
案汧,今陝西隴縣。
巡之。
春,至鳴澤。
服虔曰:在琢郡遒縣界。
案遒,今河北涞水縣。
從西河歸。
其明年,冬,上巡南郡,至江陵而東,登禮潛之天柱山,号曰南嶽。
漢潛縣,今安徽霍山縣。
浮江,自尋陽出枞陽。
漢尋陽縣,在今湖北黃梅縣界。
枞陽縣,今安徽桐城縣。
過彭蠡,祀其名山川。
北至琅邪,并海上。
四月中,至奉高,修封焉。
初,上令奉高作明堂汶上。
元封二年。
及五年修封,則祠大一五帝于明堂,以高祖配。
大初元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推曆者以本統。
天子親至泰山,以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祠上帝明堂。
東至海上,考入海及方士求神者,莫驗,然益遣,冀遇之。
十一月,柏梁。
十二月,甲午朔,上親禅高裡。
山名,在泰山下。
祠後土,臨渤海,将以望祠蓬萊之屬,冀至殊庭焉。
公孫卿曰:“黃帝就青靈台,十二日燒,黃帝乃治明庭。
”勇之曰:“越俗有火栽,複起屋,必以大,用勝服之。
”于是作建章宮。
夏,漢改曆。
(13)以正月為歲首,而色尚黃,官名更印章以五字。
三年,東巡海上,考神仙之屬,未有驗者。
方士有言:“黃帝時為五城十二樓以候神人于執期,命曰迎年。
”上許作之如方。
夏,遂還泰山,修五年之禮,如前,而加禅,祠石闾。
在泰山下阯南方,方士多言此仙人之闾也,故上親禅焉。
天漢三年,複至泰山修封。
還過祭常山。
後五年,複至泰山修封。
東幸琅邪,禮日成山,登之罘,浮大海,用事八神,延年。
又祠神人于交門烖宮。
在琅邪,大始三年、四年。
後五年,複修封于泰山。
東遊東萊,臨大海。
征和四年。
方士之候祠神人,入海求蓬萊,終無有驗,而公孫卿之候神者,猶以大人迹為解,無其效。
天子益怠厭方士之怪迂語矣。
然終羁縻不絕,冀遇其真。
自此以後,方士言祠神者彌衆,然其效可睹矣。
案武帝之崇儒,在其即位之初,而封泰山乃在其後三十年,改正朔,易服色,則又在其後,其非用儒家言可知。
武帝蓋全惑于方士之言,其封泰山,亦欲以求不死而已。
終武帝世,方士之所費,蓋十倍于秦始皇,況又益之以事巡遊、修宮室邪?武帝當建元三年,即為微行,因此起上林苑,見《漢書·東方朔傳》。
然在近畿之地,非如後來巡遊所至之廣也。
元狩三年,因習水戰,修昆明池,又增甘泉宮館,見《漢書》本紀、《食貨志》及《揚雄傳》。
又《鹽鐵論·散不足篇》,言秦始皇覽怪迂,信機祥,當此之時,燕、齊之士,釋鋤耒争言神仙。
方士趣鹹陽者以千數。
言仙人食金飲珠,然後壽與天地相保。
于是數巡狩五嶽濱海之館,以求神仙蓬萊之屬。
數幸之郡縣。
富人以赀佐,貧者築道旁。
其後小者亡逃,大者藏匿。
吏捕索掣頓,不以道理。
名宮之旁,廬舍丘落,無生苗立樹。
百姓離心,怨思者十有半。
此托之始皇,實議武帝也。
亦可見求神仙與事巡遊之關系矣。
第十節 武帝刻剝之政 武帝所事既廣,其費用,自非經常歲入所能供,故其時言利之事甚多。
雖其初意,抑或在摧抑豪強,然終誅求刻剝之意多,裒多益寡之意少,故終弊餘于利,至于民愁盜起也。
今略述其事如下: 一管鹽鐵 以東郭鹹陽、孔僅為大農丞,領鹽鐵事。
僅、鹹陽言:願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煮鹽。
官與牢盆。
蘇林曰:牢,價值也。
如淳曰:牢,廪食也,古者名廪為牢。
盆,煮鹽器也。
敢私鑄鐵器、煮鹽者,左趾,沒入其器物。
郡不出鐵者,置小鐵官,使屬所在縣。
使僅、鹹陽乘傳舉行天下鹽鐵。
此事在元狩五年。
至元封元年,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僅管天下鹽鐵。
案鹽鐵為用至廣,故所稅之數雖微,而國家已得巨款;又可防豪民之專擅;收歸官營,實為良法,故輕重之家,久提唱之。
僅、鹹陽之管鹽鐵,亦未嘗不以是為言。
僅、鹹陽言: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貨,以緻富羨,役利細民,其沮事之議,不可勝聽。
然蔔式已謂縣官作鹽鐵,鐵器苦惡,賈貴,或強民買之;而昭帝時賢良文學之對,言其弊尤痛切;見《鹽鐵論·水旱篇》。
綜其弊:則苦惡,一也。
縣官鼓鑄,多為大器,務應員程,不給民用,二也。
善惡無所擇,三也。
吏數不在,器難得,四也。
鐵官賣器不仇,或頗賦于民,五也。
卒徒作不中程,時命助之,發征無限,更繇以劇,六也。
賢良文學言:故民得占租鼓鑄煮鹽之時,鹽與五谷同賈,器和利而中用,農事急,挽運,衍之阡陌之間,民得以财貨五谷新弊易貨,或贳。
縣官得以徒複作修治道橋。
今貧民或木耕、手耨、土耰、淡啖。
官私營業,優劣相縣如此,此社會革命,所由不易以國家之力行之也。
則管鹽鐵雖有裨國計,而民之受其弊實深矣。
二算缗 公卿言異時算轺車、賈人缗錢各有差,請算如故。
諸賈人、末作、贳貸、賣買、居邑、稽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錢二千而一算。
諸作有租及鑄,率缗錢四千一算。
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轺車一算。
商賈人轺車二算。
船五丈以上者一算。
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缗錢。
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
《漢書·武帝本紀》:元光六年,冬,初算商車。
元狩四年,初算缗錢。
元鼎三年十一月,令民告缗,以其半與之。
楊可告缗遍天下。
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
杜周治之,獄少反者。
乃分遣禦史、廷尉正、監往往即治郡國缗錢。
得民财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
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
乃分缗錢諸官。
而水衡、少府、大農、大仆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
其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與諸官。
諸官新置多,徒奴婢衆,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籴乃足。
案公卿言異時嘗算,則此稅舊有之,當必沿自戰國之世。
然其所及不必如是之廣。
舊法雖惡,民既習之,且有成法可循,新稅則異是,而更行之以操切,則其害有不可勝言者矣。
史言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蓄藏之業,其禍可謂極烈。
蔔式言船有算,商者少,物貴,猶其小焉者矣。
《後漢書·西域傳》:陳忠言武帝算至舟車,赀及六畜。
(14)《注》:六畜無文。
案此謂數畜以定其資力,猶後世計物力以定戶等,非謂稅之也。
告缗之法,至桑弘羊領大農後始罷。
三均輸 元封元年,桑弘羊領大農。
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與争,物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
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
各往往縣置均輸、鹽鐵官。
令遠方各以其物,異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
置平準于京師,都受天下委輸。
召工官治車。
諸器皆仰給大農。
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即賣之,賤則買之。
如此,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踴。
故抑天下物,名曰平準。
天子以為然,許之。
案古代稅收,多取實物。
當國小民寡,生事簡陋之世,自無所謂利與不利。
及夫疆理既恢,所取之物亦雜,則某物取之某處最宜,某物緻之某處最便,其中實大有計度。
計度得宜,可使民便輸将,國饒利益,抑且省漕轉之勞,《鹽鐵論·本議篇》:大夫曰:“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
故郡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故曰均輸。
”案弘羊使郡國各以異時商賈所販者為賦,其策實極巧妙。
商賈所販,必協事宜,如此,則不待考察,而已知某處之物,緻之某處為最便矣。
後世理财之家如劉晏等,所長實在于此,此弘羊所謂“均輸則民齊勞逸”。
又稅收之物,官用之不盡者,自可轉賣于民,苟其策劃得宜,亦可藉以平抑物價,使齊民不受商賈之剝削,此弘羊所謂“均輸則民不失職”也。
弘羊語,亦見《鹽鐵論·本議篇》。
弘羊之說,皆出古之輕重家言,誠有所本。
《漢書·食貨志》曰:“管仲相桓公,通輕重之權,曰:歲有兇穰,故谷有貴賤。
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
人君不理,則畜賈遊于市,乘民之不給,百倍其本矣。
民有餘則輕之,故人君斂之以輕,民不足則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輕重、斂散之以時則準平。
”此可見平準為舊有之說,非弘羊所杜撰也。
《贊》曰:“弘羊均輸,壽昌常平,亦有從徕。
顧古為之有數,吏良而令行,故民賴其利,萬國作又。
及孝武時,國用饒給,而民不益賦,其次也。
至于王莽,制度失中,奸軌弄權,官民俱竭,亡次矣。
”自是平情之論。
然戰國時,大國不過千裡,制馭較易,究之輕重家言,亦未有能起而行之者,與儒家井田之說等耳。
貨不必藏于己、力不必為己之風既渺,而人又非通功易事,無以為生,商人本不易制馭,況弘羊欲行之于一統之世乎?不能抑商賈以利齊民,而徒與商賈争利,蓋勢所必至矣。
然能省漕轉之勞,且使國用充裕,則亦不可誣也。
弘羊行均輸後,史言天子北至朔方,東到泰山,巡海上,并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其款不必盡出均輸,然均輸之所裨益者必多也。
四酒酤 《漢書·武帝本紀》:天漢三年,初榷酒酤。
《鹽鐵論·輕重篇》:文學言:大夫以心計策國用,參以酒榷,則酒榷亦弘羊所建也。
酒榷在當時,蓋為利最薄,故昭帝六年,賢良文學願罷鹽鐵、酒榷、均輸官,弘羊即與丞相共奏罷酒酤。
《鹽鐵論·鹽鐵取下篇》雲:并罷關内鐵官。
五賣爵贖罪 漢沿秦制,爵二十級。
初級僅為虛名,必至第九級得免役,乃有實利。
故當生計寬裕,民樂榮寵時,賜爵足以歆動人民,而爵亦可以買賣。
至政令嚴急時,則不然矣。
武帝令入财若買爵者得試吏補官,及買複者多,則又濫施役使,且令入财者得以贖罪,其壞選法及刑法,實非淺鮮也。
《平準書》言:武帝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複,為郎增秩。
又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锢,免臧罪。
置賞官,命曰武功爵。
級十七萬,凡直三十餘萬金。
臣瓒引《茂陵中書》武功爵十一級,則級十七萬之萬為衍字,十七當作十一。
諸買武功爵官首者,試補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
師古曰:五大夫,舊二十等爵之第九級也。
至此以上始免徭役。
故每先選以為吏。
千夫者,武功十一等爵之第七也,亦得免役,今則先除為吏比于五大夫也。
其有罪,又減二等。
爵得至樂卿。
師古曰:樂卿者武功爵第八等也。
言買爵惟得至第八也。
以顯軍功。
此事當在元朔六年。
法既益嚴,吏多廢免,兵革數動,民多買複,及五大夫、千夫、征發之士益鮮。
于是除千夫、五大夫為吏,不欲者出馬。
故吏皆适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
《漢書》本紀:元狩三年,發谪吏穿昆明池。
令吏得入谷補官,郎至六百石。
所忠言:世家子弟富人,或鬥雞走狗馬,弋獵博戲,亂齊民。
乃征諸犯令,相引數千人,名日株送徒。
入财者得補郎。
如淳曰:諸坐博戲事決為徒者,能入錢得補郎。
桑弘羊領大農,又請令吏得入粟補官,及罪人贖罪。
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複終身。
天漢二年,令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
大始二年又行之。
《漢書》本紀。
以上皆苛取于民者,其未嘗徑取于民,而實則害民尤甚者,則為錢法。
秦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
漢興,更令民鑄莢錢,已見第四章第一節。
高後二年,行八铢錢。
應劭曰:即半兩也。
六年,行五分錢。
應劭曰:即莢錢也。
孝文五年,除盜鑄令,更造四铢錢,文亦曰半兩。
見《漢書·食貨志》。
當時放鑄之弊甚大,賈誼極言之,而文帝不能聽。
見《食貨志》。
武帝建元二年二月,行三铢錢。
五年,罷三铢錢,行半兩錢。
見《漢書》本紀。
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
民亦間盜鑄錢,不可勝數。
錢益多而輕,物益少而貴。
有司言曰:“古者皮币,諸侯以聘享。
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
今半兩錢法重四铢,而奸或盜摩錢質而取鉻,此從《漢書》。
《平準書》作盜摩錢裡取镕,非也。
如淳曰:“錢一面有文,一面幕,幕為質。
民盜摩漫面,而取其鉻,以更鑄作錢也。
”臣瓒曰:“許慎雲:,銅屑也。
”镕冶器法,非其義。
《史記》蓋亦本作,傳寫誤為镕,徐廣音容,非也。
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币,煩費不省。
”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缋,為皮币,直四十萬。
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薦璧,然後得行。
又造銀錫為白金。
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日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曰白選,直三千。
二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
三曰複小,橢之,其文龜,直三百。
《漢書》本紀,事在元狩四年。
(15)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铢錢,重如其文。
《漢書》本紀《注》,謂《食貨志》此文,與建元元年行三铢錢是一事。
然《志》此文在造皮币白金後,《志》文本于《平準書》,《平準書》叙事,固不甚拘年代,然元狩四年,上距建元元年二十有一年,颠倒不應如此之甚。
況紀建元五年,已罷三铢行半兩矣,而《平準書》下文雲:“有司言三铢錢輕,易奸詐,乃請更造五铢”,是造五铢時三铢猶可行使也,亦與紀文不合。
疑此事自在元狩四年造皮币白金之後,與本紀建元元年之行三铢錢,實非一事也。
或曰:《漢書·武紀》:元狩五年,又雲罷半兩錢,行五铢錢,明鑄五铢時方行半兩,三铢已罷于建元五年也。
然則請鑄五铢時,有司何以不言半兩之弊,顧咎久罷之三铢乎?予謂元狩四年,雖有銷半兩鑄三铢之議,實未曾行,半兩自亦未罷,至明年,乃以有司之請,罷半兩而鑄五铢也。
盜鑄諸金錢者罪皆死,而吏民之盜鑄白金者不可勝數。
有司言三铢錢輕,易奸詐,乃更請諸郡國鑄五铢錢,周郭其質,令不可得麾取鉻。
從《漢書》,《史記》作周郭其下,令不可磨取镕。
自造白金五铢錢後五歲而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
其不發覺相殺者,不可勝計。
赦自出者百餘萬人,然不能半自出。
天下無慮皆鑄金錢矣。
郡國多奸鑄錢,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鐘官赤側,《漢書》作官赤仄,蓋奪鐘字。
一當五。
賦官用,非赤側不得行。
白金稍賤,民不寶用。
縣官以令禁之,無益。
歲餘,白金終廢不行。
史雲是歲張湯死,則事在元鼎二年。
其後二歲,赤側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
于是悉禁郡國無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
《集解》:案《漢書·百官表》: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屬官有上林、均輸、辨銅令,然則上林三官,其是此三令乎?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
諸郡國前所鑄錢,皆廢銷之,輸其銅三官。
而民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惟真工大奸,乃盜為之。
以上據《平準書》。
案漢是時所行,與生計學理頗合,故錢法自此漸定。
然民之受其害者,則既不可勝言矣。
武帝所用言利之臣,為孔僅、東郭鹹陽、桑弘羊《平準書》謂三人言利事析秋豪者也。
鹹陽,齊之大煮鹽,僅,南陽大冶,鄭當時言進之。
當時以任俠自喜,而好交遊,僅、鹹陽,蓋亦晁錯所謂“交通王侯,力過吏勢”者。
其行事他無可考。
弘羊,洛陽賈人子。
以心計,年十三,侍中。
見《史記·平準書》。
《鹽鐵論·貧富篇》:大夫曰:“予結發束脩,年十三,幸得宿衛,給事辇毂下。
”其議論,具見《鹽鐵論》中。
《鹽鐵論》為桓寬所撰。
弘羊治法家之學,稱引管、商、申、韓。
賢良文學則儒家者流,誦法孔、孟。
桓寬亦儒生,必無左袒弘羊之理。
然就《鹽鐵論》所載往複之辭觀之,弘羊持理殊勝,知非俗吏徒知搜括者。
然其行之終不能無弊,何哉?蓋法家之言輕重,意在抑強扶弱。
強者誰與?商人是也。
弱者誰與?農民是也。
當時社會組織,商人實居形勢之地,豈如弘羊者所能裁抑?況弘羊所引用者,亦多商人,用商人以裁抑商人,是與虎謀皮也。
《張湯傳》言:“縣官所興,未獲其利,奸吏并侵漁。
”又載武帝問湯曰:“吾所為,賈人辄知,益居其骃物,類有以吾謀告之者。
”當時官吏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