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秦漢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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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士大夫交結,(18)如于吉是。
一則熒惑細民,如張角、張脩是。
于吉事見《三國·吳志·孫策傳注》引《江表傳》雲:時有道士琅邪于吉。
先寓居東方,往來吳會,立精舍,燒香讀道書,制作符水以治病,吳會人多事之。
策嘗于郡城門樓上集會諸将賓客。
吉乃盛服,杖小函,漆畫之,名為仙人铧,趨度門下。
諸将賓客,三分之二,下樓迎拜之。
掌賓者禁呵不能止。
策即令收之。
諸事之者悉使婦女入見策母,請救之。
母謂策曰:“于先生亦助軍作福,醫護将士,不可殺之。
”策曰:“此子妖妄,能幻惑衆心,遠使諸将不複相顧君臣之禮,盡委策下樓拜之,不可不除也。
”諸将複連名通白事陳乞之。
策曰:“昔南陽張津,為交州刺史,舍前聖典訓,廢漢家法律,嘗著绛帕頭,鼓琴,燒香,讀邪俗道書,雲以助化,卒為南夷所殺。
此甚無益,諸君但未悟耳。
今此子已在鬼箓,勿複費紙筆也。
”即催斬之。
縣首于市。
諸事之者尚不謂其死,而雲屍解焉,複祭祀求福。
又引《搜神記》雲:策欲渡江襲許,與吉俱行。
時大旱,所在熇厲。
策催諸将士,使速引船。
或身自早出督切。
見将吏多在吉許。
策因此激怒,言“我為不如于吉邪?而先趨務之”。
便使收吉。
至,呵問之曰:“天旱不雨,道途艱澀,不時得過,故自早出,而卿不同憂戚,安坐船中,作鬼物态,敗吾部伍。
今當相除。
”令人縛置地上暴之,使請雨。
若能感天,日中雨者,當原赦,不爾行誅。
俄而雲氣上蒸,膚寸而合。
比至日中,大雨總至,溪澗盈溢。
将士喜悅,以為吉必見原,并往慶慰。
策遂殺之。
将士哀惜,共藏其屍。
天夜忽更興雲覆之。
明旦往視,不知所在。
二說乖異殊甚。
《注》又引大康八年廣州大中正王範上《交廣二州春秋》,知建安六年張津猶為交州牧,則《江表傳》已不足信,《搜神記》更無論矣。
然言辭不審,古人所恒有,不得以此謂其所言者悉為子虛。
于吉以符水治病,與張角同,屍解之說,同于李少君,而張津舍前聖典訓,(19)廢漢家法律,而欲以道書助化,蓋亦正如張脩、張魯之所為也。
可見其道之雜而多端矣。
張角之事,已見第十一章第七節。
張魯:《三國志》本傳雲:祖父陵,客蜀,學道鹄鳴山中,造作道書,以惑百姓。
從受道者出五鬥米,故世号米賊。
陵死,子衡行其道。
衡死,魯複行之。
然《注》引《典略》雲:熹平中,妖賊大起。
三輔有駱曜。
光和中,東方有張角,漢中有張脩。
駱曜教民緬匿法,張角為大平道。
脩為五鬥米道。
(20)《後漢書·靈帝紀》:中平元年,秋七月,巴郡妖巫張脩反,寇郡縣。
《注》引劉艾紀曰:時巴郡巫人張脩療病,愈者雇以五鬥米,号為五鬥米師。
則為五鬥米道者,乃張脩而非張魯。
《三國·蜀志·二牧傳》、《後漢書·劉焉傳》皆雲:魯母挾鬼道,出入焉家。
果使父祖均為大師,則必已能緻人崇奉如于吉,劉焉未必能緻其母也。
疑魯之法皆襲諸脩,特因身襲殺脩,不欲雲沿襲其道,乃詭托諸其父祖耳。
後漢自有一張陵,為霸孫,楷子。
霸蜀郡成都人。
永元中為會稽大守。
卒,敕諸子:蜀道阻遠,不宜歸茔。
諸子承命,葬于河南梁縣,因家焉。
楷性好道術,能作五裡霧,時關西人裴優亦能為三裡霧,自以不如楷,從學之。
楷避不肯見。
桓帝即位,優遂行霧作賊。
事覺,被考,引楷,言從學術。
楷坐系廷尉诏獄,積二年。
後以事無驗,見原還家。
豈陵亦襲父術,而魯從而附會之欤?然《陵傳》絕不見其迹。
且陵亦士大夫之流,非可妄托,疑張魯父、祖之事,實僞造不可究诘也。
《典略》雲:大平道者,師持九節杖為符祝,教病人叩頭思過,因以符水飲之。
得病或日淺而愈者,則雲此人信道。
其或不愈,則為不信道。
脩法略與角同,而加施靜室,使病者處其中思過。
又使人為奸令祭酒。
祭酒主主以《老子》五千文使都習。
(21)号為奸令。
為鬼吏。
主為病者請禱。
請禱之法,書病人姓名,說服罪之意,作三通:其一上之天,著山上,其一埋之地,其一沉之水,謂之三官手書。
使病者家出米五鬥以為常,故号曰五鬥米師。
實無益于治病,但為淫妄,然小人昏愚,競共事之。
後角被誅,脩亦亡。
及魯在漢中,因其民信行修業,遂增飾之。
教使作義舍,以米肉置其中,以止行人。
又教使自隐,有小過者,當治道百步則罪除。
又依月令,春夏禁殺,又禁酒。
流移在其地者,不敢不奉。
《三國志·張魯傳注》引。
《志》雲:以鬼道教民。
自号師君。
其來學道者,初皆名鬼卒。
受本道已信,号祭酒。
各領部衆。
多者為治頭大祭酒。
皆教以誠信,不欺詐。
有病自首其過。
大都與黃巾相似。
諸祭酒皆作義舍,如今之亭傳。
又置義米、肉,縣于義舍。
行路者量腹取足。
若過多,鬼道辄病之。
犯法者三原,然後乃行刑。
不置長吏,皆以祭酒為治。
民夷便樂之。
雄據巴、漢,垂三十年。
案張角之起也,殺人以祠天,見《後漢書·皇甫嵩傳》。
此為東夷之俗。
脩法略與角同,其原當亦出于東方。
然《抱樸子·道意篇》極言信巫耗财之弊。
又言張角、柳根、王歆、李申之徒,錢帛山積,富逾王公。
(22)縱肆奢淫,侈服玉食。
伎妾盈室,管弦成列。
刺客死士,為其緻用。
威傾邦君,勢陵有司。
亡命逋逃,因為窟薮。
而張魯、張津,頗得先富後教之意,則其宗旨又有不同。
彌見其道之雜而多端也。
當時為黃、老道者,似頗排擯異教。
《後漢書·循吏傳》雲:延熹中,桓帝事黃、老道,悉毀諸房祀,(23)惟特诏密縣存故大傅卓茂廟,洛陽留王渙祠。
《栾巴傳》雲:遷豫章大守。
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常破資産以祈禱。
巴素好道術,能役鬼神,乃悉毀壞房祀,翦理奸誣。
于是妖異自消。
百姓始頗為懼,後皆安之。
栾巴所好之道,疑即桓帝所奉,故其毀房祀同也。
《三國·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言大祖擊黃巾,時黃巾移之書曰:“昔在濟南,毀壞神壇,其道乃與中黃大乙同,似若知道。
今更迷惑。
”中黃大乙,蓋即張角之所謂黃、老道者,與桓帝所奉,亦非二也。
《華陽國志·大同志》雲:王濬為益州刺史,鹹甯三年,誅犍為民陳瑞。
瑞初以鬼道惑民。
入道用酒一,魚一頭。
不奉他神。
貴鮮潔。
其死喪、産乳者,不百日不得至道治。
其為師者曰祭酒。
父母妻子之喪,不得撫殡;入吊,及問乳病者。
轉奢靡。
作朱衣、素帶、朱帻、進賢冠。
瑞自稱天師。
徒衆以千數百。
濬聞,以為不孝。
誅瑞及祭酒袁旌等。
焚其傳舍。
益州民有奉瑞道者,見官二千石長吏巴郡大守犍為唐定等皆免官除名。
瑞之奢靡與張魯不同,然以祭酒治其下同,傳舍亦似即義舍,而其不奉他神,似亦與桓帝、栾巴及所謂中黃大乙者無異也。
知當時此等邪教,流衍頗廣矣。
第七節 佛教東來 言佛教入中國者,大抵據《魏書·釋老志》。
《志》雲:“漢武元狩中,遣霍去病讨匈奴。
至臯蘭,過居延,斬首大獲。
昆邪王殺休屠王,将其衆五萬來降。
獲其金人。
帝以為大神,列于甘泉宮。
金人率長丈餘。
不祭祀,但燒香禮拜而已。
此則佛道流通之漸也。
及開西域,遣張骞使大夏。
還,傳其旁有身毒國,一名天竺。
始聞有浮屠之教。
哀帝元壽元年,博士弟子秦景憲受大月氏王使伊存口授浮屠經。
中土聞之,未之信了也。
後孝明帝夜夢金人,頂有白光,飛行殿庭。
乃訪群臣。
傅毅始以佛對。
《後漢書·楚王英傳注》引袁宏《漢紀》:佛長丈六尺,黃金色,頂中佩日月光。
變化無方,無所不入,而大濟群生。
初,明帝夢見金人,長大,頂有日月光。
以問群臣。
或日:西方有神,其名曰佛,陛下所夢,得毋是乎?于是遣使天竺,問其道術,而圖其形象焉。
帝遣郎中蔡愔,博士弟子秦景等使于天竺,寫浮屠遺範。
愔仍與沙門攝摩騰、竺法蘭東還洛陽。
中國有沙門及跪拜之法,自此始也。
愔又得佛經四十二章,及釋迦立象。
明帝令畫工圖佛象,置清涼台及顯節陵上。
經緘于蘭台石室。
愔之還也,以白馬負經而至,漢因立白馬寺于洛城雍門西。
摩騰、法蘭,鹹卒于此寺。
”案《漢書·霍去病傳》:元狩三年春,為票騎将軍,将萬騎出隴西。
上稱其功曰:“收休屠祭天金人。
”《金日傳贊》曰:“本以休屠作金人為祭天主,故因賜金氏。
”如淳注《霍去病傳》亦日:“祭天以金人為主也。
”則張晏謂“佛徒祠金人”,師古謂“今之佛像是也”,非也。
《地理志》:左馮翊雲陽有休屠金人及徑路神祠三所,《郊祀志》:雲陽有徑路神祠,祭休屠王也。
則金人入中國,亦自有祠。
而《後漢書·西域傳論》曰:“佛道神化,興自身毒,而二漢方志,莫有稱焉。
張骞但著地多暑濕,乘象而戰;班勇雖列其奉浮屠,不殺伐;而精文善法,道達之功,靡所傳述。
”則以獲金人為佛道流通之漸,謂張骞使大夏而聞浮屠之教者,其言悉不雠矣。
《後漢書·光武十三王傳》:楚王英,少時好遊俠,交通賓客。
晚節更喜黃、老,學為浮屠齋戒祭祀。
永平八年,诏令天下死罪皆入缣贖。
英遣郎中令奉黃缣、白纨三十匹詣國相。
國相以聞。
诏報曰:楚王誦黃、老之微言,尚浮屠之仁慈,潔齊三月,與神為誓,何嫌何疑,當有悔吝?其還贖,以助伊蒲塞、桑門之盛馔。
則當明帝之初,佛教流傳已盛矣。
《三國·魏志·四裔傳注》引《魏略·西戎傳》日:“臨兒國,浮屠經雲:其國王生浮屠。
浮屠,大子也。
父曰屑頭邪,母雲莫邪。
昔漢哀帝元壽元年,博士弟子景憲受大月氏王使伊存口授浮屠經,曰複立者其人也。
此文諸書所引不同。
或作秦景,或作景憲,或作秦景憲,見馮承鈞譯沙畹《魏略·西戎傳箋注》,商務印書館本。
浮屠所載,與中國老子經相出入。
蓋以為老子西出關,過西域,之天竺教胡。
”《後漢書·襄楷傳》:楷上書曰:“又聞宮中立黃、老、浮屠之祠。
此道清虛,貴尚無為,好生惡殺,省欲去奢。
今陛下嗜欲不去,殺伐過理。
既乖其道,豈獲其祚哉?或言老子入夷狄為浮屠。
浮屠不三宿桑下,不欲久生恩愛,精之至也。
天神遺以好女,浮屠曰:此但革囊盛血,遂不盼之。
其守一如此,乃能成道。
今陛下淫女豔婦,極天下之麗;甘肥飲美,單天下之味;奈何欲如黃、老乎?”合此及《楚王英傳》觀之,并可見佛教流傳,依附黃、老之迹。
《三國·吳志·劉繇傳》:繇為孫策所破,奔丹徒。
遂溯江南保豫章,駐彭澤。
笮融先至,殺其大守朱皓,入居郡中。
繇進讨融,為融所破。
更複招合屬縣,攻破融。
融敗,走入山,為民所殺。
笮融者,丹陽人。
初聚衆數百,往依徐州牧陶謙。
謙使督廣陵、彭城運漕。
遂放縱擅殺,坐斷三郡委輸以自入。
乃大起浮屠祠。
以銅為人,黃金塗身,衣以錦采。
垂銅槃九重。
下為重樓閣道,可容三千餘人。
悉課讀佛經。
令界内及旁郡人有好佛者聽受道,複其他役以招緻之。
由此遠近前後至者五千餘人戶。
每浴佛,多設酒飯,布席于路,徑四十裡。
民人來觀及就食且萬人,費以巨億計。
曹公攻陶謙,徐土騷動,融将男女萬口,馬三千匹走廣陵。
廣陵大守趙昱待以賓禮。
先是彭城相薛禮為陶謙所逼,屯秣陵。
融利廣陵之衆,因酒酣殺昱,放兵大略,因載而去,過殺禮,然後殺皓。
《後書》融事見《陶謙傳》。
當時之奉佛者如此,宜其與張角等之黃、老道可以合流也。
梁啟超作《中國佛教之初輸入》,疑佛初來自南方。
(24)馮承鈞《中國南洋交通史》亦雲然。
第一章《漢代與南海之交通》。
商務印書館本。
雖乏誠證,然以理度之,說固可通。
《三國·吳志·孫琳傳》言琳壞浮屠祠,斬道人,可見南方已有立祠及出家者矣。
少帝養于史道人家。
《後書·西域傳贊》言:“漢自楚英始盛齋戒之祀,桓帝又修華蓋之飾,将微義未譯,而但神明之邪?詳其清心釋累之訓,空有兼遣之宗,道書之流也。
”亦可見是時之所謂佛教者,教理初無足觀,其說亦頗依附黃、老矣。
《魏書》稱其《四十二章經》,其義殊淺。
【注釋】 (1)葬埋:秦出寝于墓,亦見重形魄。
(2)宗教:象或真,如陳寶,故人信之。
(3)宗教:相本止可知乎性。
(4)宗教:五德終始說出東方,秦先世事多附會。
(5)宗教:王莽與劉向父子同信甘忠可、夏賀良之說。
自此主相勝者少。
鄒子之說。
(6)宗教:五德終始後自托古帝王之裔成習。
(7)宗教:漢末之谶與古不同。
(8)宗教:後漢君臣造谶更甚于莽。
莽乃有緯,光武為之将上有谶。
(9)宗教:以《河圖》、《洛書》有篇卷,出漢人附會。
官定八十一篇。
(10)經學宗教:以古學不言谶非。
(11)宗教:以言陰陽、災異與谶為一談非。
(12)宗教:雜巫乃惑人。
(13)宗教:初謂肉身,後進而雲屍解。
(14)宗教:方士之方。
(15)宗教:黃老與神仙家稍淆。
(16)宗教:《大平青領書》之僞。
(17)宗教:老子書不必今老子。
(18)宗教:分交結士大夫,诳惑小民兩派。
(19)宗教:張津者張角、張魯之類。
(20)宗教:五鬥米道出張修。
(21)都習之都,蓋如都試之都,诏會衆而習。
(22)宗教:張角之徒為豪桀。
(23)宗教:毀房祀。
陳瑞。
(24)宗教:佛入。
一則熒惑細民,如張角、張脩是。
于吉事見《三國·吳志·孫策傳注》引《江表傳》雲:時有道士琅邪于吉。
先寓居東方,往來吳會,立精舍,燒香讀道書,制作符水以治病,吳會人多事之。
策嘗于郡城門樓上集會諸将賓客。
吉乃盛服,杖小函,漆畫之,名為仙人铧,趨度門下。
諸将賓客,三分之二,下樓迎拜之。
掌賓者禁呵不能止。
策即令收之。
諸事之者悉使婦女入見策母,請救之。
母謂策曰:“于先生亦助軍作福,醫護将士,不可殺之。
”策曰:“此子妖妄,能幻惑衆心,遠使諸将不複相顧君臣之禮,盡委策下樓拜之,不可不除也。
”諸将複連名通白事陳乞之。
策曰:“昔南陽張津,為交州刺史,舍前聖典訓,廢漢家法律,嘗著绛帕頭,鼓琴,燒香,讀邪俗道書,雲以助化,卒為南夷所殺。
此甚無益,諸君但未悟耳。
今此子已在鬼箓,勿複費紙筆也。
”即催斬之。
縣首于市。
諸事之者尚不謂其死,而雲屍解焉,複祭祀求福。
又引《搜神記》雲:策欲渡江襲許,與吉俱行。
時大旱,所在熇厲。
策催諸将士,使速引船。
或身自早出督切。
見将吏多在吉許。
策因此激怒,言“我為不如于吉邪?而先趨務之”。
便使收吉。
至,呵問之曰:“天旱不雨,道途艱澀,不時得過,故自早出,而卿不同憂戚,安坐船中,作鬼物态,敗吾部伍。
今當相除。
”令人縛置地上暴之,使請雨。
若能感天,日中雨者,當原赦,不爾行誅。
俄而雲氣上蒸,膚寸而合。
比至日中,大雨總至,溪澗盈溢。
将士喜悅,以為吉必見原,并往慶慰。
策遂殺之。
将士哀惜,共藏其屍。
天夜忽更興雲覆之。
明旦往視,不知所在。
二說乖異殊甚。
《注》又引大康八年廣州大中正王範上《交廣二州春秋》,知建安六年張津猶為交州牧,則《江表傳》已不足信,《搜神記》更無論矣。
然言辭不審,古人所恒有,不得以此謂其所言者悉為子虛。
于吉以符水治病,與張角同,屍解之說,同于李少君,而張津舍前聖典訓,(19)廢漢家法律,而欲以道書助化,蓋亦正如張脩、張魯之所為也。
可見其道之雜而多端矣。
張角之事,已見第十一章第七節。
張魯:《三國志》本傳雲:祖父陵,客蜀,學道鹄鳴山中,造作道書,以惑百姓。
從受道者出五鬥米,故世号米賊。
陵死,子衡行其道。
衡死,魯複行之。
然《注》引《典略》雲:熹平中,妖賊大起。
三輔有駱曜。
光和中,東方有張角,漢中有張脩。
駱曜教民緬匿法,張角為大平道。
脩為五鬥米道。
(20)《後漢書·靈帝紀》:中平元年,秋七月,巴郡妖巫張脩反,寇郡縣。
《注》引劉艾紀曰:時巴郡巫人張脩療病,愈者雇以五鬥米,号為五鬥米師。
則為五鬥米道者,乃張脩而非張魯。
《三國·蜀志·二牧傳》、《後漢書·劉焉傳》皆雲:魯母挾鬼道,出入焉家。
果使父祖均為大師,則必已能緻人崇奉如于吉,劉焉未必能緻其母也。
疑魯之法皆襲諸脩,特因身襲殺脩,不欲雲沿襲其道,乃詭托諸其父祖耳。
後漢自有一張陵,為霸孫,楷子。
霸蜀郡成都人。
永元中為會稽大守。
卒,敕諸子:蜀道阻遠,不宜歸茔。
諸子承命,葬于河南梁縣,因家焉。
楷性好道術,能作五裡霧,時關西人裴優亦能為三裡霧,自以不如楷,從學之。
楷避不肯見。
桓帝即位,優遂行霧作賊。
事覺,被考,引楷,言從學術。
楷坐系廷尉诏獄,積二年。
後以事無驗,見原還家。
豈陵亦襲父術,而魯從而附會之欤?然《陵傳》絕不見其迹。
且陵亦士大夫之流,非可妄托,疑張魯父、祖之事,實僞造不可究诘也。
《典略》雲:大平道者,師持九節杖為符祝,教病人叩頭思過,因以符水飲之。
得病或日淺而愈者,則雲此人信道。
其或不愈,則為不信道。
脩法略與角同,而加施靜室,使病者處其中思過。
又使人為奸令祭酒。
祭酒主主以《老子》五千文使都習。
(21)号為奸令。
為鬼吏。
主為病者請禱。
請禱之法,書病人姓名,說服罪之意,作三通:其一上之天,著山上,其一埋之地,其一沉之水,謂之三官手書。
使病者家出米五鬥以為常,故号曰五鬥米師。
實無益于治病,但為淫妄,然小人昏愚,競共事之。
後角被誅,脩亦亡。
及魯在漢中,因其民信行修業,遂增飾之。
教使作義舍,以米肉置其中,以止行人。
又教使自隐,有小過者,當治道百步則罪除。
又依月令,春夏禁殺,又禁酒。
流移在其地者,不敢不奉。
《三國志·張魯傳注》引。
《志》雲:以鬼道教民。
自号師君。
其來學道者,初皆名鬼卒。
受本道已信,号祭酒。
各領部衆。
多者為治頭大祭酒。
皆教以誠信,不欺詐。
有病自首其過。
大都與黃巾相似。
諸祭酒皆作義舍,如今之亭傳。
又置義米、肉,縣于義舍。
行路者量腹取足。
若過多,鬼道辄病之。
犯法者三原,然後乃行刑。
不置長吏,皆以祭酒為治。
民夷便樂之。
雄據巴、漢,垂三十年。
案張角之起也,殺人以祠天,見《後漢書·皇甫嵩傳》。
此為東夷之俗。
脩法略與角同,其原當亦出于東方。
然《抱樸子·道意篇》極言信巫耗财之弊。
又言張角、柳根、王歆、李申之徒,錢帛山積,富逾王公。
(22)縱肆奢淫,侈服玉食。
伎妾盈室,管弦成列。
刺客死士,為其緻用。
威傾邦君,勢陵有司。
亡命逋逃,因為窟薮。
而張魯、張津,頗得先富後教之意,則其宗旨又有不同。
彌見其道之雜而多端也。
當時為黃、老道者,似頗排擯異教。
《後漢書·循吏傳》雲:延熹中,桓帝事黃、老道,悉毀諸房祀,(23)惟特诏密縣存故大傅卓茂廟,洛陽留王渙祠。
《栾巴傳》雲:遷豫章大守。
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常破資産以祈禱。
巴素好道術,能役鬼神,乃悉毀壞房祀,翦理奸誣。
于是妖異自消。
百姓始頗為懼,後皆安之。
栾巴所好之道,疑即桓帝所奉,故其毀房祀同也。
《三國·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言大祖擊黃巾,時黃巾移之書曰:“昔在濟南,毀壞神壇,其道乃與中黃大乙同,似若知道。
今更迷惑。
”中黃大乙,蓋即張角之所謂黃、老道者,與桓帝所奉,亦非二也。
《華陽國志·大同志》雲:王濬為益州刺史,鹹甯三年,誅犍為民陳瑞。
瑞初以鬼道惑民。
入道用酒一,魚一頭。
不奉他神。
貴鮮潔。
其死喪、産乳者,不百日不得至道治。
其為師者曰祭酒。
父母妻子之喪,不得撫殡;入吊,及問乳病者。
轉奢靡。
作朱衣、素帶、朱帻、進賢冠。
瑞自稱天師。
徒衆以千數百。
濬聞,以為不孝。
誅瑞及祭酒袁旌等。
焚其傳舍。
益州民有奉瑞道者,見官二千石長吏巴郡大守犍為唐定等皆免官除名。
瑞之奢靡與張魯不同,然以祭酒治其下同,傳舍亦似即義舍,而其不奉他神,似亦與桓帝、栾巴及所謂中黃大乙者無異也。
知當時此等邪教,流衍頗廣矣。
第七節 佛教東來 言佛教入中國者,大抵據《魏書·釋老志》。
《志》雲:“漢武元狩中,遣霍去病讨匈奴。
至臯蘭,過居延,斬首大獲。
昆邪王殺休屠王,将其衆五萬來降。
獲其金人。
帝以為大神,列于甘泉宮。
金人率長丈餘。
不祭祀,但燒香禮拜而已。
此則佛道流通之漸也。
及開西域,遣張骞使大夏。
還,傳其旁有身毒國,一名天竺。
始聞有浮屠之教。
哀帝元壽元年,博士弟子秦景憲受大月氏王使伊存口授浮屠經。
中土聞之,未之信了也。
後孝明帝夜夢金人,頂有白光,飛行殿庭。
乃訪群臣。
傅毅始以佛對。
《後漢書·楚王英傳注》引袁宏《漢紀》:佛長丈六尺,黃金色,頂中佩日月光。
變化無方,無所不入,而大濟群生。
初,明帝夢見金人,長大,頂有日月光。
以問群臣。
或日:西方有神,其名曰佛,陛下所夢,得毋是乎?于是遣使天竺,問其道術,而圖其形象焉。
帝遣郎中蔡愔,博士弟子秦景等使于天竺,寫浮屠遺範。
愔仍與沙門攝摩騰、竺法蘭東還洛陽。
中國有沙門及跪拜之法,自此始也。
愔又得佛經四十二章,及釋迦立象。
明帝令畫工圖佛象,置清涼台及顯節陵上。
經緘于蘭台石室。
愔之還也,以白馬負經而至,漢因立白馬寺于洛城雍門西。
摩騰、法蘭,鹹卒于此寺。
”案《漢書·霍去病傳》:元狩三年春,為票騎将軍,将萬騎出隴西。
上稱其功曰:“收休屠祭天金人。
”《金日傳贊》曰:“本以休屠作金人為祭天主,故因賜金氏。
”如淳注《霍去病傳》亦日:“祭天以金人為主也。
”則張晏謂“佛徒祠金人”,師古謂“今之佛像是也”,非也。
《地理志》:左馮翊雲陽有休屠金人及徑路神祠三所,《郊祀志》:雲陽有徑路神祠,祭休屠王也。
則金人入中國,亦自有祠。
而《後漢書·西域傳論》曰:“佛道神化,興自身毒,而二漢方志,莫有稱焉。
張骞但著地多暑濕,乘象而戰;班勇雖列其奉浮屠,不殺伐;而精文善法,道達之功,靡所傳述。
”則以獲金人為佛道流通之漸,謂張骞使大夏而聞浮屠之教者,其言悉不雠矣。
《後漢書·光武十三王傳》:楚王英,少時好遊俠,交通賓客。
晚節更喜黃、老,學為浮屠齋戒祭祀。
永平八年,诏令天下死罪皆入缣贖。
英遣郎中令奉黃缣、白纨三十匹詣國相。
國相以聞。
诏報曰:楚王誦黃、老之微言,尚浮屠之仁慈,潔齊三月,與神為誓,何嫌何疑,當有悔吝?其還贖,以助伊蒲塞、桑門之盛馔。
則當明帝之初,佛教流傳已盛矣。
《三國·魏志·四裔傳注》引《魏略·西戎傳》日:“臨兒國,浮屠經雲:其國王生浮屠。
浮屠,大子也。
父曰屑頭邪,母雲莫邪。
昔漢哀帝元壽元年,博士弟子景憲受大月氏王使伊存口授浮屠經,曰複立者其人也。
此文諸書所引不同。
或作秦景,或作景憲,或作秦景憲,見馮承鈞譯沙畹《魏略·西戎傳箋注》,商務印書館本。
浮屠所載,與中國老子經相出入。
蓋以為老子西出關,過西域,之天竺教胡。
”《後漢書·襄楷傳》:楷上書曰:“又聞宮中立黃、老、浮屠之祠。
此道清虛,貴尚無為,好生惡殺,省欲去奢。
今陛下嗜欲不去,殺伐過理。
既乖其道,豈獲其祚哉?或言老子入夷狄為浮屠。
浮屠不三宿桑下,不欲久生恩愛,精之至也。
天神遺以好女,浮屠曰:此但革囊盛血,遂不盼之。
其守一如此,乃能成道。
今陛下淫女豔婦,極天下之麗;甘肥飲美,單天下之味;奈何欲如黃、老乎?”合此及《楚王英傳》觀之,并可見佛教流傳,依附黃、老之迹。
《三國·吳志·劉繇傳》:繇為孫策所破,奔丹徒。
遂溯江南保豫章,駐彭澤。
笮融先至,殺其大守朱皓,入居郡中。
繇進讨融,為融所破。
更複招合屬縣,攻破融。
融敗,走入山,為民所殺。
笮融者,丹陽人。
初聚衆數百,往依徐州牧陶謙。
謙使督廣陵、彭城運漕。
遂放縱擅殺,坐斷三郡委輸以自入。
乃大起浮屠祠。
以銅為人,黃金塗身,衣以錦采。
垂銅槃九重。
下為重樓閣道,可容三千餘人。
悉課讀佛經。
令界内及旁郡人有好佛者聽受道,複其他役以招緻之。
由此遠近前後至者五千餘人戶。
每浴佛,多設酒飯,布席于路,徑四十裡。
民人來觀及就食且萬人,費以巨億計。
曹公攻陶謙,徐土騷動,融将男女萬口,馬三千匹走廣陵。
廣陵大守趙昱待以賓禮。
先是彭城相薛禮為陶謙所逼,屯秣陵。
融利廣陵之衆,因酒酣殺昱,放兵大略,因載而去,過殺禮,然後殺皓。
《後書》融事見《陶謙傳》。
當時之奉佛者如此,宜其與張角等之黃、老道可以合流也。
梁啟超作《中國佛教之初輸入》,疑佛初來自南方。
(24)馮承鈞《中國南洋交通史》亦雲然。
第一章《漢代與南海之交通》。
商務印書館本。
雖乏誠證,然以理度之,說固可通。
《三國·吳志·孫琳傳》言琳壞浮屠祠,斬道人,可見南方已有立祠及出家者矣。
少帝養于史道人家。
《後書·西域傳贊》言:“漢自楚英始盛齋戒之祀,桓帝又修華蓋之飾,将微義未譯,而但神明之邪?詳其清心釋累之訓,空有兼遣之宗,道書之流也。
”亦可見是時之所謂佛教者,教理初無足觀,其說亦頗依附黃、老矣。
《魏書》稱其《四十二章經》,其義殊淺。
【注釋】 (1)葬埋:秦出寝于墓,亦見重形魄。
(2)宗教:象或真,如陳寶,故人信之。
(3)宗教:相本止可知乎性。
(4)宗教:五德終始說出東方,秦先世事多附會。
(5)宗教:王莽與劉向父子同信甘忠可、夏賀良之說。
自此主相勝者少。
鄒子之說。
(6)宗教:五德終始後自托古帝王之裔成習。
(7)宗教:漢末之谶與古不同。
(8)宗教:後漢君臣造谶更甚于莽。
莽乃有緯,光武為之将上有谶。
(9)宗教:以《河圖》、《洛書》有篇卷,出漢人附會。
官定八十一篇。
(10)經學宗教:以古學不言谶非。
(11)宗教:以言陰陽、災異與谶為一談非。
(12)宗教:雜巫乃惑人。
(13)宗教:初謂肉身,後進而雲屍解。
(14)宗教:方士之方。
(15)宗教:黃老與神仙家稍淆。
(16)宗教:《大平青領書》之僞。
(17)宗教:老子書不必今老子。
(18)宗教:分交結士大夫,诳惑小民兩派。
(19)宗教:張津者張角、張魯之類。
(20)宗教:五鬥米道出張修。
(21)都習之都,蓋如都試之都,诏會衆而習。
(22)宗教:張角之徒為豪桀。
(23)宗教:毀房祀。
陳瑞。
(24)宗教: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