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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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
自新甯克複。
墊江解圍後。
久未據該督奏報。
現在渝涪以下江路。
及夔萬一帶。
有無賊蹤。
并現辦情形。
均着迅速馳奏。
以慰廑念。
潘铎到川。
計已月餘。
何以尚未前進。
本日據奏川陝山西宜設關守險。
而于滇省軍務地方。
曾未之及。
舍己芸人。
殊屬不知緩急。
着即會同張亮基節節前進。
毋再遷延。
緻幹重咎。
四川軍務未平。
亦藉捐輸接濟。
該署督請于省城設局勸捐恐于滇事無裨。
轉于川省有礙。
泸州一帶。
賊勢已松。
所有雲南委員。
仍令專在泸州勸辦。
以免紛擾。
又據潘铎奏、陝西四川。
皆有險之區。
請饬該省督撫。
将應行設關之處。
擇要辦理等語。
着駱秉章酌量妥辦。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稱、接據法國照會。
内稱貴州提督田興恕、起意淩辱教人。
去年屢次帶兵攻擊貴陽等處天主堂。
并派團務道趙畏三等往青岩等處。
攻壞學堂。
将該處習教張如洋等。
并不審問。
即行處斬。
何冠英與田興恕有緻府縣公信内雲驅逐教人。
并藉故處之以法。
本年正月閑。
開州夾沙龍地方。
因偪脅教人共祭龍燈。
知州戴鹿芝将傳教之文乃耳、及中國人吳貞相等拏去。
用極刑處死。
仍派團首摉尋奉教之人。
拏獲嚴辦。
現署巡撫韓超。
又不将和約張貼。
知府多文、知州戴鹿芝、語言悖妄。
駭人聽聞。
請饬駱秉章等派員密查各等語。
天主教弛禁。
本系不得已之舉。
第目前軍務孔殷。
督撫大吏。
自當通籌利害。
不僅為洩憤一時之舉。
況人命至重。
即使傳習天主教。
而其人并未犯法。
亦何得不加審問。
遽行斬決。
田興恕本屬武夫。
或不能無鹵莽之處。
而戴鹿芝素稱循吏。
何亦忽有是舉。
韓超不将和約張貼。
何冠英有驅逐天主教人之信。
是否均有其事。
多文等口出狂悖之語。
是否系法國傳教人。
及中國之習教者。
捏造激怒之詞。
抑或實系不知檢點。
信口而道。
着駱秉章、勞崇光、分派滿漢慎密妥靠大員。
前往貴州。
訪查确實。
即行覆奏。
西人喜勝好争。
外仗信義。
設所查或有不實。
必至增多口舌。
務饬派往之員。
詳細據實查明。
秉公聲覆。
斷不可一字含混。
稍涉偏袒。
田興恕為專阃大員。
趙畏三等亦系道府。
即使實有其事。
朝廷亦必持平辦理。
斷不肯稍徇外國之情。
有損國體。
該督等其各妥為查辦。
毋許遲誤。
西人既住京師全在外省權宜辦理。
調停妥洽。
若各該省大吏不體此意。
一時之忿。
頻起大波。
西人豈肯幹休。
亦惟有向京師饒舌。
轉緻辦理為難。
即如此次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向哥士耆往返辯論。
幾至決裂。
而哥士耆狡詐百出。
總欲将田興恕、戴鹿芝等、逮治其罪。
若使田興恕接到勞崇光代哥士耆函商時。
即設法斟酌妥辦。
何至釀成不了之局。
至田興恕保冠英公函。
何以入西人之手。
是否該省胥吏人等。
有在其教中者。
為之錄送。
嗣後遇有關涉此等事件之書劄文移。
宜一體秘密防閑。
毋稍疏略。
原摺并照會申陳各一件。
信函三件。
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故之。
○先是欽差大臣曾國藩等、遵旨議覆安徽省城。
仍建安慶。
并添設長江水師各員缺。
命議政王軍機大臣會同部臣議奏。
至是奏、安慶地據形勝。
足資控制。
應如所請。
仍為安徽省城。
以複舊制。
所請專設長江水師提督。
深得古人欲固東南必先守江之意。
應如所請。
添設提督一員。
駐紮蕪湖。
其總兵副參以至千把。
應設幾缺。
暨分汛修艦各事宜。
仍令該督等體察情形。
熟商妥議。
至所需俸薪口糧。
俟該督報部核定後。
饬由安徽省藩庫開支。
并令将舊有船隻炮位數目。
造冊報部。
以備稽核從之。
○以前任太常寺少卿李棠階。
為大理寺卿。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自是日始、齋戒三日。
○乙巳。
谕内閣、鄭元善奏、汝州團練謀叛。
經官軍掩捕。
殲斃首逆一摺。
汝州西鄉團練李瞻、由舉人分發山西知縣。
乞假回籍。
借名辦團。
自号瞻王。
又号汝南王。
盤踞樊古寨地方。
分遣其黨王漢圍攻張寨。
其附近之朱寨陳寨。
并相句結。
同謀不軌。
經鄭元善派令楊飛熊帶兵馳往。
直抵該逆踞寨。
李瞻膽敢開炮抵拒。
楊飛熊揮軍齊進。
各良團兩面夾攻。
其内應之武生樊及銘、乘機奪開寨門。
官軍蜂擁直入。
該逆率死黨狂奔。
楊飛熊約會已革知縣任桂等分路跟追。
至寨北三裡許。
該逆仍敢挺身抗拒。
任桂率馬隊迎擊。
将李瞻矛刺落馬。
立時砍斃。
殲斃逆衆七十餘名。
生捦王澍等十二名正法。
并分軍解散張寨之圍。
其朱陳各寨黨與。
亦均乘夜遁逸。
地方一律安堵。
逆練李瞻以在籍職官。
辄敢糾衆謀為不軌。
較之無知愚民。
尤屬罪大惡極。
此次楊飛熊乘賊初起。
督軍剿辦。
埽穴捦渠。
立時撲滅。
辦理甚為迅速。
仍着鄭元善饬令該地方官、迅将在逃餘匪王漢等嚴拏務獲。
毋任漏網。
在事出力各員弁。
着準其酌保數員。
奏請獎叙。
○吏部議覆漕運總督吳棠奏、江蘇淮徐揚海道。
駐紮徐州。
距揚州約七百裡。
現當撚匪出沒。
遇有緊要事件。
及招解各案。
深虞遲誤。
查兩淮運司現駐泰州。
向例鹽枭事件。
本歸運司提勘。
請将揚州府屬地方事件。
暫歸運司就近管理。
俟軍務平定。
仍歸舊章。
以符定制。
應如所請辦理。
從之。
○河南巡撫鄭元善奏、遵旨将逆首陳玉城在河南延津縣淩遲處死。
并傳首楚皖各營。
報聞。
○以湖南捐輸軍饷。
永廣巴陵縣學額五名。
安福縣四名。
甯鄉、祁陽、新化、臨湘四縣各三名。
新甯縣二名。
湘鄉、安化、茶陵、衡山、安仁、道、龍陽、辰溪、溆浦、澧、石門、慈利、十二州縣各一名。
○丙午。
谕内閣、吳棠奏、請将庸劣不職各員。
分别懲處一摺。
候補道英祿、才具庸懦。
着以原品休緻。
知府馬浚、習氣太深。
着革職永不叙用。
陶金诒、辦事昬庸。
候補同知孫超、恃才妄作。
均着即行革職。
候補同知彭以竺、年力就衰。
着改為教授。
知縣王獻琛、才具遲鈍。
着改為教谕。
徐州府經曆張甲第、少年輕躁。
宿遷縣典史程南春、品行卑污。
均着即行革職。
○又谕、陝西潼關協副将黃鳴铎、于署壽春鎮任内。
辦理壽州事宜。
未能妥協。
着交部議處。
并着勝保饬令該員迅赴潼關本任。
剿賊自效。
毋任延緩。
○又谕、常清等奏參私向安集延借用錢文之都司。
請旨革職一摺。
伊犁鎮屬右營都司侯興、以現任職官。
私與安集延交接。
已屬不知檢束。
乃借用錢文。
逾期不還。
緻被呈控。
尤屬任性妄為。
有玷官箴。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侯興着改為革職永不叙用。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袁甲三奏、官軍乘閑渡江。
奪回南岸要隘。
并會合上遊水師。
共攻九洑洲。
力圖埽蕩一摺。
據稱九洑洲對江南岸。
石埠橋龍潭等處賊壘。
均與九洑洲呼吸相通。
李世忠密派隊伍。
由六合乘閑渡江。
水陸并進。
先後将石埠橋龍潭東洋等要隘攻拔。
分别紮營。
以圖進取。
并會同王明山等師船。
設法圍攻九洑洲等語。
前據都興阿奏、楚師已抵金陵之雨花台。
下遊水師。
亦攻克燕子矶觀音門營壘。
現經李世忠乘其不備。
派隊渡江。
連克要隘。
距金陵僅二十餘裡。
各路軍威甚壯。
正宜長驅直入。
力拔堅城。
鮑超一軍。
前已進攻甯國。
何以尚未克複。
着曾國藩嚴饬該提督、迅将甯郡踞匪。
盡力殲除。
以圖迅速攻克。
湖州已有李楚材等軍進援。
鮑超即可移兵高溧等縣。
與曾國全等軍四面合圍。
以杜蘇常逆匪援救之路。
則剿辦更易得手。
曾國藩近由安慶撥給李世忠軍營火藥糧饷。
具見公忠體國。
不分畛域。
嗣後該提督進止機宜。
即着曾國藩就近節制。
龍潭東洋。
既經官軍駐紮。
自可扼金陵逆匪赴鎮之路。
馮子材、魁玉、惟當督饬兵勇。
遏截丹陽等處股匪。
分道來援。
李世忠所派渡江之參将曹玉梁黃國棟等軍。
業已深入重地。
尤當慎益加慎。
斷不可稍有挫失。
着都興阿飛饬黃彬等互相援應。
不得意存歧視。
或緻疏虞。
袁甲三另片奏、籌剿金馬胡撚匪。
并撥兵前赴靈宿協剿。
及饬懷遠縣知縣英俊入城各等語。
金馬胡賊巢。
着督饬總兵吳秀等趕緊攻克。
毋任久踞。
英俊業已入城。
如該練等仍存異志。
即着痛加剿洗。
毋贻後患。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吳棠奏、平毀朱洲賊圩。
并饬将弁越境圍攻澇支賊圩等語。
此次吳棠派令守備張保勝等、進剿朱洲賊圩。
而郯城境内澇支圩匪首英信等、膽敢糾衆來援。
吳棠饬龔耀倫等帶隊圍攻。
自應如此辦理。
着即會同山東官兵。
迅速剿除。
以免蔓延。
不得以地屬東省。
稍分畛域。
前谕密查田在田被參各款。
當此徐宿吃緊之際。
該總兵如不得力。
即着會同僧格林沁據實嚴參。
不得以曾經同事。
稍涉回護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勝保奏、遵旨覆陳辦理苗練情形各摺片。
苗沛霖誘捦陳玉城。
朝廷業經降旨。
準其免罪。
予以自新。
節次寄谕李續宜。
原令其相機辦理。
即該撫覆陳此事。
亦有并非專意主剿之說。
惟李續宜身為皖撫。
苗沛霖系其部民。
寬嚴賞罰。
李續宜惟當持以公平。
不可豫存成見。
勝保惟當饬令苗沛霖循守李續宜法度
自新甯克複。
墊江解圍後。
久未據該督奏報。
現在渝涪以下江路。
及夔萬一帶。
有無賊蹤。
并現辦情形。
均着迅速馳奏。
以慰廑念。
潘铎到川。
計已月餘。
何以尚未前進。
本日據奏川陝山西宜設關守險。
而于滇省軍務地方。
曾未之及。
舍己芸人。
殊屬不知緩急。
着即會同張亮基節節前進。
毋再遷延。
緻幹重咎。
四川軍務未平。
亦藉捐輸接濟。
該署督請于省城設局勸捐恐于滇事無裨。
轉于川省有礙。
泸州一帶。
賊勢已松。
所有雲南委員。
仍令專在泸州勸辦。
以免紛擾。
又據潘铎奏、陝西四川。
皆有險之區。
請饬該省督撫。
将應行設關之處。
擇要辦理等語。
着駱秉章酌量妥辦。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稱、接據法國照會。
内稱貴州提督田興恕、起意淩辱教人。
去年屢次帶兵攻擊貴陽等處天主堂。
并派團務道趙畏三等往青岩等處。
攻壞學堂。
将該處習教張如洋等。
并不審問。
即行處斬。
何冠英與田興恕有緻府縣公信内雲驅逐教人。
并藉故處之以法。
本年正月閑。
開州夾沙龍地方。
因偪脅教人共祭龍燈。
知州戴鹿芝将傳教之文乃耳、及中國人吳貞相等拏去。
用極刑處死。
仍派團首摉尋奉教之人。
拏獲嚴辦。
現署巡撫韓超。
又不将和約張貼。
知府多文、知州戴鹿芝、語言悖妄。
駭人聽聞。
請饬駱秉章等派員密查各等語。
天主教弛禁。
本系不得已之舉。
第目前軍務孔殷。
督撫大吏。
自當通籌利害。
不僅為洩憤一時之舉。
況人命至重。
即使傳習天主教。
而其人并未犯法。
亦何得不加審問。
遽行斬決。
田興恕本屬武夫。
或不能無鹵莽之處。
而戴鹿芝素稱循吏。
何亦忽有是舉。
韓超不将和約張貼。
何冠英有驅逐天主教人之信。
是否均有其事。
多文等口出狂悖之語。
是否系法國傳教人。
及中國之習教者。
捏造激怒之詞。
抑或實系不知檢點。
信口而道。
着駱秉章、勞崇光、分派滿漢慎密妥靠大員。
前往貴州。
訪查确實。
即行覆奏。
西人喜勝好争。
外仗信義。
設所查或有不實。
必至增多口舌。
務饬派往之員。
詳細據實查明。
秉公聲覆。
斷不可一字含混。
稍涉偏袒。
田興恕為專阃大員。
趙畏三等亦系道府。
即使實有其事。
朝廷亦必持平辦理。
斷不肯稍徇外國之情。
有損國體。
該督等其各妥為查辦。
毋許遲誤。
西人既住京師全在外省權宜辦理。
調停妥洽。
若各該省大吏不體此意。
一時之忿。
頻起大波。
西人豈肯幹休。
亦惟有向京師饒舌。
轉緻辦理為難。
即如此次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向哥士耆往返辯論。
幾至決裂。
而哥士耆狡詐百出。
總欲将田興恕、戴鹿芝等、逮治其罪。
若使田興恕接到勞崇光代哥士耆函商時。
即設法斟酌妥辦。
何至釀成不了之局。
至田興恕保冠英公函。
何以入西人之手。
是否該省胥吏人等。
有在其教中者。
為之錄送。
嗣後遇有關涉此等事件之書劄文移。
宜一體秘密防閑。
毋稍疏略。
原摺并照會申陳各一件。
信函三件。
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故之。
○先是欽差大臣曾國藩等、遵旨議覆安徽省城。
仍建安慶。
并添設長江水師各員缺。
命議政王軍機大臣會同部臣議奏。
至是奏、安慶地據形勝。
足資控制。
應如所請。
仍為安徽省城。
以複舊制。
所請專設長江水師提督。
深得古人欲固東南必先守江之意。
應如所請。
添設提督一員。
駐紮蕪湖。
其總兵副參以至千把。
應設幾缺。
暨分汛修艦各事宜。
仍令該督等體察情形。
熟商妥議。
至所需俸薪口糧。
俟該督報部核定後。
饬由安徽省藩庫開支。
并令将舊有船隻炮位數目。
造冊報部。
以備稽核從之。
○以前任太常寺少卿李棠階。
為大理寺卿。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自是日始、齋戒三日。
○乙巳。
谕内閣、鄭元善奏、汝州團練謀叛。
經官軍掩捕。
殲斃首逆一摺。
汝州西鄉團練李瞻、由舉人分發山西知縣。
乞假回籍。
借名辦團。
自号瞻王。
又号汝南王。
盤踞樊古寨地方。
分遣其黨王漢圍攻張寨。
其附近之朱寨陳寨。
并相句結。
同謀不軌。
經鄭元善派令楊飛熊帶兵馳往。
直抵該逆踞寨。
李瞻膽敢開炮抵拒。
楊飛熊揮軍齊進。
各良團兩面夾攻。
其内應之武生樊及銘、乘機奪開寨門。
官軍蜂擁直入。
該逆率死黨狂奔。
楊飛熊約會已革知縣任桂等分路跟追。
至寨北三裡許。
該逆仍敢挺身抗拒。
任桂率馬隊迎擊。
将李瞻矛刺落馬。
立時砍斃。
殲斃逆衆七十餘名。
生捦王澍等十二名正法。
并分軍解散張寨之圍。
其朱陳各寨黨與。
亦均乘夜遁逸。
地方一律安堵。
逆練李瞻以在籍職官。
辄敢糾衆謀為不軌。
較之無知愚民。
尤屬罪大惡極。
此次楊飛熊乘賊初起。
督軍剿辦。
埽穴捦渠。
立時撲滅。
辦理甚為迅速。
仍着鄭元善饬令該地方官、迅将在逃餘匪王漢等嚴拏務獲。
毋任漏網。
在事出力各員弁。
着準其酌保數員。
奏請獎叙。
○吏部議覆漕運總督吳棠奏、江蘇淮徐揚海道。
駐紮徐州。
距揚州約七百裡。
現當撚匪出沒。
遇有緊要事件。
及招解各案。
深虞遲誤。
查兩淮運司現駐泰州。
向例鹽枭事件。
本歸運司提勘。
請将揚州府屬地方事件。
暫歸運司就近管理。
俟軍務平定。
仍歸舊章。
以符定制。
應如所請辦理。
從之。
○河南巡撫鄭元善奏、遵旨将逆首陳玉城在河南延津縣淩遲處死。
并傳首楚皖各營。
報聞。
○以湖南捐輸軍饷。
永廣巴陵縣學額五名。
安福縣四名。
甯鄉、祁陽、新化、臨湘四縣各三名。
新甯縣二名。
湘鄉、安化、茶陵、衡山、安仁、道、龍陽、辰溪、溆浦、澧、石門、慈利、十二州縣各一名。
○丙午。
谕内閣、吳棠奏、請将庸劣不職各員。
分别懲處一摺。
候補道英祿、才具庸懦。
着以原品休緻。
知府馬浚、習氣太深。
着革職永不叙用。
陶金诒、辦事昬庸。
候補同知孫超、恃才妄作。
均着即行革職。
候補同知彭以竺、年力就衰。
着改為教授。
知縣王獻琛、才具遲鈍。
着改為教谕。
徐州府經曆張甲第、少年輕躁。
宿遷縣典史程南春、品行卑污。
均着即行革職。
○又谕、陝西潼關協副将黃鳴铎、于署壽春鎮任内。
辦理壽州事宜。
未能妥協。
着交部議處。
并着勝保饬令該員迅赴潼關本任。
剿賊自效。
毋任延緩。
○又谕、常清等奏參私向安集延借用錢文之都司。
請旨革職一摺。
伊犁鎮屬右營都司侯興、以現任職官。
私與安集延交接。
已屬不知檢束。
乃借用錢文。
逾期不還。
緻被呈控。
尤屬任性妄為。
有玷官箴。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侯興着改為革職永不叙用。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袁甲三奏、官軍乘閑渡江。
奪回南岸要隘。
并會合上遊水師。
共攻九洑洲。
力圖埽蕩一摺。
據稱九洑洲對江南岸。
石埠橋龍潭等處賊壘。
均與九洑洲呼吸相通。
李世忠密派隊伍。
由六合乘閑渡江。
水陸并進。
先後将石埠橋龍潭東洋等要隘攻拔。
分别紮營。
以圖進取。
并會同王明山等師船。
設法圍攻九洑洲等語。
前據都興阿奏、楚師已抵金陵之雨花台。
下遊水師。
亦攻克燕子矶觀音門營壘。
現經李世忠乘其不備。
派隊渡江。
連克要隘。
距金陵僅二十餘裡。
各路軍威甚壯。
正宜長驅直入。
力拔堅城。
鮑超一軍。
前已進攻甯國。
何以尚未克複。
着曾國藩嚴饬該提督、迅将甯郡踞匪。
盡力殲除。
以圖迅速攻克。
湖州已有李楚材等軍進援。
鮑超即可移兵高溧等縣。
與曾國全等軍四面合圍。
以杜蘇常逆匪援救之路。
則剿辦更易得手。
曾國藩近由安慶撥給李世忠軍營火藥糧饷。
具見公忠體國。
不分畛域。
嗣後該提督進止機宜。
即着曾國藩就近節制。
龍潭東洋。
既經官軍駐紮。
自可扼金陵逆匪赴鎮之路。
馮子材、魁玉、惟當督饬兵勇。
遏截丹陽等處股匪。
分道來援。
李世忠所派渡江之參将曹玉梁黃國棟等軍。
業已深入重地。
尤當慎益加慎。
斷不可稍有挫失。
着都興阿飛饬黃彬等互相援應。
不得意存歧視。
或緻疏虞。
袁甲三另片奏、籌剿金馬胡撚匪。
并撥兵前赴靈宿協剿。
及饬懷遠縣知縣英俊入城各等語。
金馬胡賊巢。
着督饬總兵吳秀等趕緊攻克。
毋任久踞。
英俊業已入城。
如該練等仍存異志。
即着痛加剿洗。
毋贻後患。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吳棠奏、平毀朱洲賊圩。
并饬将弁越境圍攻澇支賊圩等語。
此次吳棠派令守備張保勝等、進剿朱洲賊圩。
而郯城境内澇支圩匪首英信等、膽敢糾衆來援。
吳棠饬龔耀倫等帶隊圍攻。
自應如此辦理。
着即會同山東官兵。
迅速剿除。
以免蔓延。
不得以地屬東省。
稍分畛域。
前谕密查田在田被參各款。
當此徐宿吃緊之際。
該總兵如不得力。
即着會同僧格林沁據實嚴參。
不得以曾經同事。
稍涉回護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勝保奏、遵旨覆陳辦理苗練情形各摺片。
苗沛霖誘捦陳玉城。
朝廷業經降旨。
準其免罪。
予以自新。
節次寄谕李續宜。
原令其相機辦理。
即該撫覆陳此事。
亦有并非專意主剿之說。
惟李續宜身為皖撫。
苗沛霖系其部民。
寬嚴賞罰。
李續宜惟當持以公平。
不可豫存成見。
勝保惟當饬令苗沛霖循守李續宜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