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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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照科道糾參劣員得實。
督撫未經題參降三級調用例。
減為降一級調用私罪。
得旨、着加恩改為降三級留任。
○又谕、慶端奏、查明處州府城失陷情形。
現饬分路攻剿一摺。
浙江逆匪。
由松陽下竄碧湖。
直撲郡城。
署處州鎮總兵特保督隊迎剿。
衆寡不敵。
該逆乘勢竄入郡城。
着慶端即饬派出之遊擊黃載清迅速赴援。
責成特保等克期進攻。
收複郡城。
如再遷延贻誤。
即将該署鎮嚴參治罪。
其餘文武員弁。
有無聞警先逃情事。
着慶端查明分别參辦。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勝保奏、探聞南撚竄入東境。
僧格林沁恐未能赴東昌。
但得重兵扼紮該府。
使匪衆不能北渡。
該大臣亦即可赴颍等語。
苗練蔓延颍壽。
極為可慮。
惟東匪擾及大名開州等處。
事關畿輔安危尤屬緊要。
勝保近雖連獲勝仗。
而匪焰尚自狓猖。
即所稱劉占考等願意投誠。
亦未可恃。
乃謂直東交界。
将就肅清。
亟籌南下。
恐于機宜未協。
現已谕以北路軍務緊要。
不得遽請南行。
惟該大臣于北路情形。
既存輕視。
即暫緩起程。
亦恐于剿辦事宜。
諸多草率。
現在南撚趙浩然等股竄至何處。
僧格林沁如何堵截。
東省軍務何路最為吃緊。
應如何布置。
方為扼要。
勝保請令該大臣駐紮東昌。
是否可行。
移兵東昌後。
能否扼堵該匪。
不令擾及直豫。
以固北路藩籬。
再籌進搗老巢。
肅清東境。
該大臣于直東情形。
極為熟悉。
着于接奉此旨後。
悉心酌度。
迅速覆奏。
毋庸稍涉遷就。
亦不得意存推诿。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慶端奏、浙省賊勢狓猖。
杭州危急等語。
浙江自紹興府城失守後。
賊衆十餘萬。
圍攻杭州。
鮑超既經曾國藩派。
赴甯國。
去杭最近。
着即饬該總兵統率所部。
由于潛昌化取道。
星夜馳赴杭城。
力解城圍。
毋稍遲誤。
浙省全體糜爛。
但能省城無虞。
則其餘郡邑。
尚可徐圖恢複。
事關東南大局。
諒該大臣必能先其所急。
妥為調度也。
湖南鎮筸官兵。
素稱骁勇。
着官文、毛鴻賓、斟酌情形。
調派一千名。
即交千總馬朝龍管帶赴浙。
交秦如虎統領。
其應需糧饷。
并着寬為籌備。
左宗棠是否業已督兵入浙。
着曾國藩迅催前進。
一面覆奏。
前谕毓科饬令道員劉于浔等帶兵援浙。
着毓科飛催前進。
毋任逗遛。
再據嚴樹森奏、苗練圖擾豫疆。
勢漸延蔓。
已飛咨官文饬令副将周鳳山、招集舊部三千人。
赴豫助剿等語。
即着官文嚴饬該副将、将舊部湖南弁勇三千人。
克日招集起程。
取道信陽。
将土匪節節埽蕩。
進紮光固。
聽候嚴樹森調遣。
毋稍遲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浙江紹興府城失陷後。
文報阻隔。
省城兵勇無多。
四面賊氛。
情形危迫。
鮑超一軍。
取道于潛昌化。
尚恐中途或有阻滞。
未能克日抵杭。
湖南鎮筸兵遠道來援。
且須繞越江西前進。
尤恐未能即日援救。
浙省待援孔亟。
慶端統轄兼圻。
責無旁貸。
着即日親督兵勇。
馳赴閩浙之交。
擇要駐紮。
聽候楚軍消息。
以便居中調度。
妥為策應。
如浙省軍情甚緊。
左宗棠尚未能到。
慶端即須督兵出省。
力解杭圍。
毋許延緩。
總兵秦如虎扼紮松溪。
立饬相機前進。
迅解城圍。
毋再遷延。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賈臻奏、探聞楚師已抵六安。
攻破苗黨文占奎等堅圩。
苗逆驚懼。
于壽州正陽關等處。
添築營壘。
意圖抗拒。
傥自知各處不能堅守。
糾黨北趨。
或由阜颍犯陳。
或由蒙亳犯宋。
則楚師勢成尾追。
請饬彭玉麟繞道渡淮。
力扼北竄。
複據勝保奏、苗沛霖必應招撫。
不能不親往籌辦。
豫省軍務。
亟應整頓。
必應事權歸一。
方能有效。
并備陳差探苗練待撫情形各等語。
劉占考尚在濮州。
向背均難豫定。
南撚趙浩然等又欲北竄。
傥僧格林沁不能抵禦。
全恃勝保為北路屏藩。
設該大臣移師南下。
該匪馬少紛紛竊發。
竟成鞭長莫及之勢。
較苗練之害尤深。
苗沛霖既願就撫。
而複以盼望勝保為詞。
安知不俟勝保南下。
彼即銳意北竄。
至謂該練置粵逆。
僞印而未用。
苗沛霖曾為監司大員。
豈宜接受此印。
現在國服已滿百日乃仍藉持服而蓄發未薙。
足見其另有詭謀。
即賈臻所奏、亦謂苗沛霖萬不可撫。
該署撫自系見聞較切。
原摺着鈔給閱看。
現在山東匪焰尚熾。
勝保惟當督饬将士。
實力剿辦。
以期漸次肅清。
其投誠匪衆。
尤當妥為安撫。
事關北路安危。
斷不容稍涉大意。
率請南下。
至苗沛霖情形。
既據該大臣以為可撫。
自必确有把握。
前寄去明發谕旨一道。
尚在該大臣處收存。
即着寄信苗沛霖。
以該練如果真心就撫即應殺賊自效。
如張落刑等股匪。
果能剿滅一二處。
則該大臣必當為伊懇請恩施傥該練感該大臣之恩。
而複懾于楚軍聲威或竟就我範圍。
亦未可定。
此時剿撫兼權。
固與袁甲三彭玉麟之籌剿。
兩不相妨也。
至皖豫官兵。
前經皇考谕令統歸勝保節制。
事權不為不專。
此時自毋庸再降谕旨。
該大臣于河南省調兵籌饷。
諒該省亦斷無異言。
至嚴樹森身為豫撫。
豫省軍務自系該撫專責。
該撫辦事尚能認真何能遽易生手。
勝保于該撫意見未融。
諒因該省不得意官員。
意存離閑。
而該大臣營中亦有借威福以騷擾地方者以緻各不相能此等情事。
不可不加意詳察嗣後惟當以公事為重。
不可為浮言所惑。
嚴樹森前經谕令于籌饷等事。
不許膜視。
諒必能共濟時艱也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賈臻奏、聞楚兵已攻破苗黨。
苗練驚懼。
請饬楚軍迅速進兵。
專意主剿等語。
楚軍已抵六安。
着彭玉麟即将攻克兩圩情形。
及如何籌度進剿機宜。
迅速馳奏。
苗練以求撫款我。
實則安心叛逆。
惟該練糾黨至二三十萬。
一聞楚軍師律甚嚴。
亦不能不懾其聲威。
此時若得楚兵鼓勇直前。
該練衆或可瓦解。
傥李續宜等能先派楚軍。
攻克廬郡。
是已扼苗逆之背而奪其所恃。
彭玉麟總須設法繞道渡淮。
力扼北竄之沖。
便于迎頭截擊。
至該練部下人數衆多。
有誅不勝誅之勢。
所有被脅附苗之徒。
亦當相機開導。
寬其助虐。
許以自新。
衆志既離。
剿辦自易。
此中操縱機宜。
惟在袁甲三會同彭玉麟相機妥籌。
不可稍涉大意。
再據勝保奏、探聞粵逆寄信。
欲占壽城。
而苗沛霖再三阻止。
其心欲待轉圜。
并宣言于衆。
若勝保年内可到。
即行薙發歸附。
如其不來。
明年正月。
再聽我令舉事之語。
傳聞之詞。
恐系其中有詐。
目下剿撫兩端。
各不相背。
袁甲三、彭玉麟、仍當振耀兵威。
解其羽黨。
俟該練有可撫之機。
再行斟酌辦理。
正不必先惑于招撫之說。
緻沮軍心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嚴樹森奏、請催提湘勇以防苗逆。
并藩司鄭元善等。
未能赴防光固情形一摺。
苗練叛黨。
偪處光固。
一經楚師進剿。
難保不乘閑西趨。
道員張曜正在剿辦汝甯息縣一帶賊匪。
未能移軍赴援。
藩司鄭元善現回省籌畫饷需。
整頓吏治。
自應留省籌辦一切。
以專責成。
周鳳山募勇。
恐一時未能趕到。
如苗練果有西趨之信。
即着嚴樹森親提省防各軍。
星夜援剿。
不得以坐待援兵。
置邊防于不顧。
傥光固有失。
該撫豈能當此重咎。
勝保剿辦東匪。
即以保衛豫境。
該省協撥饷需。
務須源源接濟。
該大臣本系節制豫省官兵。
設有調遣。
嚴樹森亦應和衷商辦。
不得各存意見。
緻有贻誤。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嚴樹森奏、東省匪徒竄入豫境。
添兵迎擊。
力保河朔一摺。
山東另股賊匪焦克淐等糾黨數千。
竄入開州。
擾及滑境。
複分三路。
竄擾浚縣湯陰。
該處毗連畿輔。
亟應及早肅清。
嚴樹森務即督饬将士。
迅速埽除。
并着文煜趕緊派兵。
于交界處所。
扼要防堵。
聯捷、段晴川、亦即各帶所部兵勇鄉團。
馳往該處。
會合夾擊。
以期四面兜剿。
為一鼓殲除之計。
此股賊匪。
系由東省竄入直境。
擾及豫疆。
着勝保即行分兵嚴扼直東交界。
以免再行西竄。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嚴樹森奏、豫省漕糧。
拟定冬兌春開。
請饬直隸山東督撫将沿河各匪。
實力埽蕩。
以利漕行一摺。
河南省本年漕糧。
現既定為冬兌春開。
向來兌運之楚旺鎮曾經匪擾。
且密迩直東。
匪蹤遍地。
深慮逆撚垂涎。
着即改于衛輝水次受兌。
分運楚旺。
以昭慎重。
其暫駐土牆。
搭堆囤積。
及用剝船挽運各事宜。
即着嚴樹森督饬委員及地方官妥為辦理。
所有各幫名下查扣水程盤剝銀兩。
着即免其查扣。
毋庸另行籌給盤費。
惟漕船受兌之後。
必須直東二省。
賊氛淨盡。
河道疏通。
方通連樯而上。
刻下該二省黃河運河兩岸。
會教各匪。
蟻聚蜂屯。
幾無完土。
着文煜、譚廷襄、饬令派出帶兵員弁。
實力埽蕩。
以利漕舟□穸。
毋得仍蹈上屆故轍。
緻滋贻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樂斌、多慧奏、籌議善後章程。
拟酌設營制。
招練番兵。
改定邊缺。
申明舊章四條。
以為善後事宜。
又查西甯為極邊要區。
羌戎錯雜。
漢民之外。
則有蒙古野番熟番漢回撒回喇嘛土民。
種類既繁。
拊循治理。
稍有失當。
枝節叢生。
西甯道府二缺初任人員。
難期熟練。
請均改為調補之缺。
至該二缺專用滿洲蒙古人員。
此後但期人地相宜。
無論滿漢人員。
均準酌調升補。
惟同時道府二缺内。
必須有滿洲蒙古一人。
不得皆用漢員各等語。
麟魁屢次出差。
曾經涉曆該省。
沈兆霖曾任陝甘學政。
一切風土人情。
平日想能深悉。
該等所陳四條。
是否為現在善後要務。
抑或此中另有窒礙難行之處。
西甯道府二缺。
均系請旨<??閑>放。
現在改為調缺。
及滿漢人員。
均準升補。
是否可行。
着麟魁、沈兆霖、體察情形。
會同商酌。
妥議具奏。
另片所請朱百川及單内和祥以道府記名<??閑>放。
系與新定章程不符。
且恐該督等所保。
有捏報冒功。
徇庇私人等事。
均着悉心訪查。
秉公覆核具奏。
以杜冒濫。
邊陲要地。
所有改設營制缺分。
及保舉等事。
均須斟酌妥善。
勿可草率從事也。
原摺片單五件。
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以河南攻克周堂賊圩并紅樓等寨。
賞守備徐汝紳等花翎。
縣丞張步衢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開複有差。
○以青海蒙古番族。
随同剿匪出力。
賞副盟長輔國公察哈巴克雙眼花翎。
餘獎叙有差。
○予河南息縣陣亡署知縣李鴻藻祭葬世職加等。
建專祠。
○予河南張家墩陣亡在籍知縣黃河清祭葬世職加等。
建專祠。
○予湖北孝感等處陣亡千總龔明貴、把總胡昌樂、外委黃昌選等、祭葬世職加等。
督撫未經題參降三級調用例。
減為降一級調用私罪。
得旨、着加恩改為降三級留任。
○又谕、慶端奏、查明處州府城失陷情形。
現饬分路攻剿一摺。
浙江逆匪。
由松陽下竄碧湖。
直撲郡城。
署處州鎮總兵特保督隊迎剿。
衆寡不敵。
該逆乘勢竄入郡城。
着慶端即饬派出之遊擊黃載清迅速赴援。
責成特保等克期進攻。
收複郡城。
如再遷延贻誤。
即将該署鎮嚴參治罪。
其餘文武員弁。
有無聞警先逃情事。
着慶端查明分别參辦。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勝保奏、探聞南撚竄入東境。
僧格林沁恐未能赴東昌。
但得重兵扼紮該府。
使匪衆不能北渡。
該大臣亦即可赴颍等語。
苗練蔓延颍壽。
極為可慮。
惟東匪擾及大名開州等處。
事關畿輔安危尤屬緊要。
勝保近雖連獲勝仗。
而匪焰尚自狓猖。
即所稱劉占考等願意投誠。
亦未可恃。
乃謂直東交界。
将就肅清。
亟籌南下。
恐于機宜未協。
現已谕以北路軍務緊要。
不得遽請南行。
惟該大臣于北路情形。
既存輕視。
即暫緩起程。
亦恐于剿辦事宜。
諸多草率。
現在南撚趙浩然等股竄至何處。
僧格林沁如何堵截。
東省軍務何路最為吃緊。
應如何布置。
方為扼要。
勝保請令該大臣駐紮東昌。
是否可行。
移兵東昌後。
能否扼堵該匪。
不令擾及直豫。
以固北路藩籬。
再籌進搗老巢。
肅清東境。
該大臣于直東情形。
極為熟悉。
着于接奉此旨後。
悉心酌度。
迅速覆奏。
毋庸稍涉遷就。
亦不得意存推诿。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慶端奏、浙省賊勢狓猖。
杭州危急等語。
浙江自紹興府城失守後。
賊衆十餘萬。
圍攻杭州。
鮑超既經曾國藩派。
赴甯國。
去杭最近。
着即饬該總兵統率所部。
由于潛昌化取道。
星夜馳赴杭城。
力解城圍。
毋稍遲誤。
浙省全體糜爛。
但能省城無虞。
則其餘郡邑。
尚可徐圖恢複。
事關東南大局。
諒該大臣必能先其所急。
妥為調度也。
湖南鎮筸官兵。
素稱骁勇。
着官文、毛鴻賓、斟酌情形。
調派一千名。
即交千總馬朝龍管帶赴浙。
交秦如虎統領。
其應需糧饷。
并着寬為籌備。
左宗棠是否業已督兵入浙。
着曾國藩迅催前進。
一面覆奏。
前谕毓科饬令道員劉于浔等帶兵援浙。
着毓科飛催前進。
毋任逗遛。
再據嚴樹森奏、苗練圖擾豫疆。
勢漸延蔓。
已飛咨官文饬令副将周鳳山、招集舊部三千人。
赴豫助剿等語。
即着官文嚴饬該副将、将舊部湖南弁勇三千人。
克日招集起程。
取道信陽。
将土匪節節埽蕩。
進紮光固。
聽候嚴樹森調遣。
毋稍遲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浙江紹興府城失陷後。
文報阻隔。
省城兵勇無多。
四面賊氛。
情形危迫。
鮑超一軍。
取道于潛昌化。
尚恐中途或有阻滞。
未能克日抵杭。
湖南鎮筸兵遠道來援。
且須繞越江西前進。
尤恐未能即日援救。
浙省待援孔亟。
慶端統轄兼圻。
責無旁貸。
着即日親督兵勇。
馳赴閩浙之交。
擇要駐紮。
聽候楚軍消息。
以便居中調度。
妥為策應。
如浙省軍情甚緊。
左宗棠尚未能到。
慶端即須督兵出省。
力解杭圍。
毋許延緩。
總兵秦如虎扼紮松溪。
立饬相機前進。
迅解城圍。
毋再遷延。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賈臻奏、探聞楚師已抵六安。
攻破苗黨文占奎等堅圩。
苗逆驚懼。
于壽州正陽關等處。
添築營壘。
意圖抗拒。
傥自知各處不能堅守。
糾黨北趨。
或由阜颍犯陳。
或由蒙亳犯宋。
則楚師勢成尾追。
請饬彭玉麟繞道渡淮。
力扼北竄。
複據勝保奏、苗沛霖必應招撫。
不能不親往籌辦。
豫省軍務。
亟應整頓。
必應事權歸一。
方能有效。
并備陳差探苗練待撫情形各等語。
劉占考尚在濮州。
向背均難豫定。
南撚趙浩然等又欲北竄。
傥僧格林沁不能抵禦。
全恃勝保為北路屏藩。
設該大臣移師南下。
該匪馬少紛紛竊發。
竟成鞭長莫及之勢。
較苗練之害尤深。
苗沛霖既願就撫。
而複以盼望勝保為詞。
安知不俟勝保南下。
彼即銳意北竄。
至謂該練置粵逆。
僞印而未用。
苗沛霖曾為監司大員。
豈宜接受此印。
現在國服已滿百日乃仍藉持服而蓄發未薙。
足見其另有詭謀。
即賈臻所奏、亦謂苗沛霖萬不可撫。
該署撫自系見聞較切。
原摺着鈔給閱看。
現在山東匪焰尚熾。
勝保惟當督饬将士。
實力剿辦。
以期漸次肅清。
其投誠匪衆。
尤當妥為安撫。
事關北路安危。
斷不容稍涉大意。
率請南下。
至苗沛霖情形。
既據該大臣以為可撫。
自必确有把握。
前寄去明發谕旨一道。
尚在該大臣處收存。
即着寄信苗沛霖。
以該練如果真心就撫即應殺賊自效。
如張落刑等股匪。
果能剿滅一二處。
則該大臣必當為伊懇請恩施傥該練感該大臣之恩。
而複懾于楚軍聲威或竟就我範圍。
亦未可定。
此時剿撫兼權。
固與袁甲三彭玉麟之籌剿。
兩不相妨也。
至皖豫官兵。
前經皇考谕令統歸勝保節制。
事權不為不專。
此時自毋庸再降谕旨。
該大臣于河南省調兵籌饷。
諒該省亦斷無異言。
至嚴樹森身為豫撫。
豫省軍務自系該撫專責。
該撫辦事尚能認真何能遽易生手。
勝保于該撫意見未融。
諒因該省不得意官員。
意存離閑。
而該大臣營中亦有借威福以騷擾地方者以緻各不相能此等情事。
不可不加意詳察嗣後惟當以公事為重。
不可為浮言所惑。
嚴樹森前經谕令于籌饷等事。
不許膜視。
諒必能共濟時艱也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賈臻奏、聞楚兵已攻破苗黨。
苗練驚懼。
請饬楚軍迅速進兵。
專意主剿等語。
楚軍已抵六安。
着彭玉麟即将攻克兩圩情形。
及如何籌度進剿機宜。
迅速馳奏。
苗練以求撫款我。
實則安心叛逆。
惟該練糾黨至二三十萬。
一聞楚軍師律甚嚴。
亦不能不懾其聲威。
此時若得楚兵鼓勇直前。
該練衆或可瓦解。
傥李續宜等能先派楚軍。
攻克廬郡。
是已扼苗逆之背而奪其所恃。
彭玉麟總須設法繞道渡淮。
力扼北竄之沖。
便于迎頭截擊。
至該練部下人數衆多。
有誅不勝誅之勢。
所有被脅附苗之徒。
亦當相機開導。
寬其助虐。
許以自新。
衆志既離。
剿辦自易。
此中操縱機宜。
惟在袁甲三會同彭玉麟相機妥籌。
不可稍涉大意。
再據勝保奏、探聞粵逆寄信。
欲占壽城。
而苗沛霖再三阻止。
其心欲待轉圜。
并宣言于衆。
若勝保年内可到。
即行薙發歸附。
如其不來。
明年正月。
再聽我令舉事之語。
傳聞之詞。
恐系其中有詐。
目下剿撫兩端。
各不相背。
袁甲三、彭玉麟、仍當振耀兵威。
解其羽黨。
俟該練有可撫之機。
再行斟酌辦理。
正不必先惑于招撫之說。
緻沮軍心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嚴樹森奏、請催提湘勇以防苗逆。
并藩司鄭元善等。
未能赴防光固情形一摺。
苗練叛黨。
偪處光固。
一經楚師進剿。
難保不乘閑西趨。
道員張曜正在剿辦汝甯息縣一帶賊匪。
未能移軍赴援。
藩司鄭元善現回省籌畫饷需。
整頓吏治。
自應留省籌辦一切。
以專責成。
周鳳山募勇。
恐一時未能趕到。
如苗練果有西趨之信。
即着嚴樹森親提省防各軍。
星夜援剿。
不得以坐待援兵。
置邊防于不顧。
傥光固有失。
該撫豈能當此重咎。
勝保剿辦東匪。
即以保衛豫境。
該省協撥饷需。
務須源源接濟。
該大臣本系節制豫省官兵。
設有調遣。
嚴樹森亦應和衷商辦。
不得各存意見。
緻有贻誤。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嚴樹森奏、東省匪徒竄入豫境。
添兵迎擊。
力保河朔一摺。
山東另股賊匪焦克淐等糾黨數千。
竄入開州。
擾及滑境。
複分三路。
竄擾浚縣湯陰。
該處毗連畿輔。
亟應及早肅清。
嚴樹森務即督饬将士。
迅速埽除。
并着文煜趕緊派兵。
于交界處所。
扼要防堵。
聯捷、段晴川、亦即各帶所部兵勇鄉團。
馳往該處。
會合夾擊。
以期四面兜剿。
為一鼓殲除之計。
此股賊匪。
系由東省竄入直境。
擾及豫疆。
着勝保即行分兵嚴扼直東交界。
以免再行西竄。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嚴樹森奏、豫省漕糧。
拟定冬兌春開。
請饬直隸山東督撫将沿河各匪。
實力埽蕩。
以利漕行一摺。
河南省本年漕糧。
現既定為冬兌春開。
向來兌運之楚旺鎮曾經匪擾。
且密迩直東。
匪蹤遍地。
深慮逆撚垂涎。
着即改于衛輝水次受兌。
分運楚旺。
以昭慎重。
其暫駐土牆。
搭堆囤積。
及用剝船挽運各事宜。
即着嚴樹森督饬委員及地方官妥為辦理。
所有各幫名下查扣水程盤剝銀兩。
着即免其查扣。
毋庸另行籌給盤費。
惟漕船受兌之後。
必須直東二省。
賊氛淨盡。
河道疏通。
方通連樯而上。
刻下該二省黃河運河兩岸。
會教各匪。
蟻聚蜂屯。
幾無完土。
着文煜、譚廷襄、饬令派出帶兵員弁。
實力埽蕩。
以利漕舟□穸。
毋得仍蹈上屆故轍。
緻滋贻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樂斌、多慧奏、籌議善後章程。
拟酌設營制。
招練番兵。
改定邊缺。
申明舊章四條。
以為善後事宜。
又查西甯為極邊要區。
羌戎錯雜。
漢民之外。
則有蒙古野番熟番漢回撒回喇嘛土民。
種類既繁。
拊循治理。
稍有失當。
枝節叢生。
西甯道府二缺初任人員。
難期熟練。
請均改為調補之缺。
至該二缺專用滿洲蒙古人員。
此後但期人地相宜。
無論滿漢人員。
均準酌調升補。
惟同時道府二缺内。
必須有滿洲蒙古一人。
不得皆用漢員各等語。
麟魁屢次出差。
曾經涉曆該省。
沈兆霖曾任陝甘學政。
一切風土人情。
平日想能深悉。
該等所陳四條。
是否為現在善後要務。
抑或此中另有窒礙難行之處。
西甯道府二缺。
均系請旨<??閑>放。
現在改為調缺。
及滿漢人員。
均準升補。
是否可行。
着麟魁、沈兆霖、體察情形。
會同商酌。
妥議具奏。
另片所請朱百川及單内和祥以道府記名<??閑>放。
系與新定章程不符。
且恐該督等所保。
有捏報冒功。
徇庇私人等事。
均着悉心訪查。
秉公覆核具奏。
以杜冒濫。
邊陲要地。
所有改設營制缺分。
及保舉等事。
均須斟酌妥善。
勿可草率從事也。
原摺片單五件。
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以河南攻克周堂賊圩并紅樓等寨。
賞守備徐汝紳等花翎。
縣丞張步衢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開複有差。
○以青海蒙古番族。
随同剿匪出力。
賞副盟長輔國公察哈巴克雙眼花翎。
餘獎叙有差。
○予河南息縣陣亡署知縣李鴻藻祭葬世職加等。
建專祠。
○予河南張家墩陣亡在籍知縣黃河清祭葬世職加等。
建專祠。
○予湖北孝感等處陣亡千總龔明貴、把總胡昌樂、外委黃昌選等、祭葬世職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