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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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氏。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穆騰阿等奏、請添造駐防軍裝一摺。
江甯駐防軍裝。
日久損壞。
且與原設額數所缺甚多。
現在官兵計有一千六百餘員名。
需用軍裝。
亟應趕緊添造。
以備操防之用。
着何璟、恩錫、查照京口成案。
先行籌撥庫平銀八千兩。
解交穆騰阿等撙節核辦。
即着穆騰阿、富升、饬令協領德興等核實監工。
速為制造。
務期工堅料實。
一俟辦齊。
即将各器械數目咨部查核。
毋稍浮濫。
将此谕知穆騰阿、何璟、富升、并傳谕恩錫知之。
○又谕、前因文煜等奏、閩省制造輪船。
未能克期蒇工。
應否暫行停止。
當經谕令李鴻章等妥籌具奏。
茲據沈葆桢樓陳船政情形。
不可遽行停辦等語。
着俟李鴻章奏到。
再降谕旨。
文煜、王凱泰、沈葆桢、仍将該廠未成船隻。
督饬委員照常辦理。
毋稍玩忽。
沈葆桢所請籌撥訓練經費。
即着文煜、王凱泰、按月籌給銀五百兩。
作為李成謀出洋操費。
即饬該統領認真訓練。
無論留閩及分撥外省輪船。
均應随時校閱。
俾臻娴熟。
且駛用日之。
船隻緻損壞。
應如何分年點驗修理之處。
并着文煜、王凱泰、沈葆桢、斟酌會商。
奏明辦理。
另片奏、船政委員未便驟易生手。
請饬夏獻綸暫緩交卸等語。
船政經理需員。
而台灣道員缺亦關緊要。
夏獻綸應否暫緩赴任。
或另行遴員署理。
着文煜等會商具奏。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尋奏、夏獻綸應俟沈葆桢服阕到工。
再饬赴任。
台灣道員缺。
查有署興泉永道藩駿章明白谙練。
堪以調署。
報聞。
○又谕、成祿奏、籌辦軍糧。
派員赴歸化催運軍火。
請饬部分撥協饬。
由西征糧台代催。
綏遠城協同購買駝隻。
添撥帳房軍火各摺片。
成祿現須督隊出關。
後路糧運事宜。
業與蕭宗幹會商辦理。
各省應解協饷。
前已谕令各該督撫源源撥濟。
此項饷銀解到時。
着左宗棠饬令蕭宗幹轉運成祿軍營。
傥饷到稍遲。
先将糧價代為墊發。
饷到時。
仍着成祿撥還。
以清款目。
成祿出關後。
該軍糧饷。
均須由内地運送。
着左宗棠嚴饬西路各地方官。
設法妥為轉運。
不得以路途梗阻為辭。
意存膜視。
成祿與景兼分用協饷。
據該提督奏、請将各省欠解協饷。
擇與北路草地近便者。
酌量多寡。
分撥一半。
改道察哈爾轉運巴裡坤等語。
着戶部酌量分撥。
其餘省分暨新撥及四川之饷。
由該提督自内地提催。
俟到哈密後。
全歸景廉提解分撥。
即着照所議辦理。
并着袁保恒将成祿軍營協饷。
随時代為催提。
由西征糧台分撥起解。
以期迅速。
應需帳房軍火等項。
若由河南等省撥給。
為時過久。
轉誤師行。
成祿所請。
着毋庸議。
即着該提督咨明左宗棠。
就近酌量勻撥。
以資應用。
前撥江南洋炮等件。
成祿現已派員赴綏遠領運。
着定安饬屬妥為照料。
協同成祿委員添購駝隻。
迅将前項軍火運解回營。
以資攻剿。
将此由五百裡谕知左宗棠、定安、景廉、成祿、并傳谕袁保恒知之。
○又谕、奎昌等奏、籌辦城工。
拟請援案設法辦理。
并整複台務。
酌添駝馬。
暨請饬綏遠城察哈爾所屬安設台兵。
接送軍糧各摺片。
烏城前經賊擾。
城垣毀壞無存。
亟宜趕緊興修。
以資保守。
奎昌等拟援照道光年間成案。
由喀爾喀牧放孳生駝内。
提出骟骒馬□兒駝。
分交烏屬支食鹽糧蒙古官兵折價。
即由應領鹽菜項下扣饷備工。
并由志剛倡捐面斤。
以助工用。
将前建木城改用石垣。
即着照所拟辦理。
現在孳生廠内。
除張廷嶽提用駝隻外。
所存骟骒馬□兒駝。
究有若幹。
着奎昌、多布沁紮木楚、志剛、酌量提取。
扣饬應用。
并着督饬在事人員核實興辦。
以重要工。
烏科兩屬台站。
現在接送兵差。
整理不容稍緩。
奎昌等已将烏屬西路七台。
南路二十台。
及綽和爾首台。
遵照科城定章。
每台添設官兵駝馬。
其餘台站需用鹽菜羊價茶銀款項。
一并籌辦。
該署将軍前請指撥銀五萬兩。
業經戶部奏請。
在于山東河南兩省分撥應用。
着戶部再行咨催該兩省迅速籌解。
奎昌等即一面趕緊籌辦。
毋稍遲延。
并着常順、保英、一并妥為辦理。
以資轉運。
至赴烏台站接運軍糧等項。
多有損失。
實屬不成事體。
着定安、額勒和布、迅将所屬台站。
按段安設官兵。
妥為接送。
毋得推诿。
緻有疏虞。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富和奏、沿途台站情形。
現抵塔城籌辦各事宜。
并撥給布倫托海農民耕費。
請将鄉約鼓勵各摺片。
塔爾巴哈台一帶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穆騰阿等奏、請添造駐防軍裝一摺。
江甯駐防軍裝。
日久損壞。
且與原設額數所缺甚多。
現在官兵計有一千六百餘員名。
需用軍裝。
亟應趕緊添造。
以備操防之用。
着何璟、恩錫、查照京口成案。
先行籌撥庫平銀八千兩。
解交穆騰阿等撙節核辦。
即着穆騰阿、富升、饬令協領德興等核實監工。
速為制造。
務期工堅料實。
一俟辦齊。
即将各器械數目咨部查核。
毋稍浮濫。
将此谕知穆騰阿、何璟、富升、并傳谕恩錫知之。
○又谕、前因文煜等奏、閩省制造輪船。
未能克期蒇工。
應否暫行停止。
當經谕令李鴻章等妥籌具奏。
茲據沈葆桢樓陳船政情形。
不可遽行停辦等語。
着俟李鴻章奏到。
再降谕旨。
文煜、王凱泰、沈葆桢、仍将該廠未成船隻。
督饬委員照常辦理。
毋稍玩忽。
沈葆桢所請籌撥訓練經費。
即着文煜、王凱泰、按月籌給銀五百兩。
作為李成謀出洋操費。
即饬該統領認真訓練。
無論留閩及分撥外省輪船。
均應随時校閱。
俾臻娴熟。
且駛用日之。
船隻緻損壞。
應如何分年點驗修理之處。
并着文煜、王凱泰、沈葆桢、斟酌會商。
奏明辦理。
另片奏、船政委員未便驟易生手。
請饬夏獻綸暫緩交卸等語。
船政經理需員。
而台灣道員缺亦關緊要。
夏獻綸應否暫緩赴任。
或另行遴員署理。
着文煜等會商具奏。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尋奏、夏獻綸應俟沈葆桢服阕到工。
再饬赴任。
台灣道員缺。
查有署興泉永道藩駿章明白谙練。
堪以調署。
報聞。
○又谕、成祿奏、籌辦軍糧。
派員赴歸化催運軍火。
請饬部分撥協饬。
由西征糧台代催。
綏遠城協同購買駝隻。
添撥帳房軍火各摺片。
成祿現須督隊出關。
後路糧運事宜。
業與蕭宗幹會商辦理。
各省應解協饷。
前已谕令各該督撫源源撥濟。
此項饷銀解到時。
着左宗棠饬令蕭宗幹轉運成祿軍營。
傥饷到稍遲。
先将糧價代為墊發。
饷到時。
仍着成祿撥還。
以清款目。
成祿出關後。
該軍糧饷。
均須由内地運送。
着左宗棠嚴饬西路各地方官。
設法妥為轉運。
不得以路途梗阻為辭。
意存膜視。
成祿與景兼分用協饷。
據該提督奏、請将各省欠解協饷。
擇與北路草地近便者。
酌量多寡。
分撥一半。
改道察哈爾轉運巴裡坤等語。
着戶部酌量分撥。
其餘省分暨新撥及四川之饷。
由該提督自内地提催。
俟到哈密後。
全歸景廉提解分撥。
即着照所議辦理。
并着袁保恒将成祿軍營協饷。
随時代為催提。
由西征糧台分撥起解。
以期迅速。
應需帳房軍火等項。
若由河南等省撥給。
為時過久。
轉誤師行。
成祿所請。
着毋庸議。
即着該提督咨明左宗棠。
就近酌量勻撥。
以資應用。
前撥江南洋炮等件。
成祿現已派員赴綏遠領運。
着定安饬屬妥為照料。
協同成祿委員添購駝隻。
迅将前項軍火運解回營。
以資攻剿。
将此由五百裡谕知左宗棠、定安、景廉、成祿、并傳谕袁保恒知之。
○又谕、奎昌等奏、籌辦城工。
拟請援案設法辦理。
并整複台務。
酌添駝馬。
暨請饬綏遠城察哈爾所屬安設台兵。
接送軍糧各摺片。
烏城前經賊擾。
城垣毀壞無存。
亟宜趕緊興修。
以資保守。
奎昌等拟援照道光年間成案。
由喀爾喀牧放孳生駝内。
提出骟骒馬□兒駝。
分交烏屬支食鹽糧蒙古官兵折價。
即由應領鹽菜項下扣饷備工。
并由志剛倡捐面斤。
以助工用。
将前建木城改用石垣。
即着照所拟辦理。
現在孳生廠内。
除張廷嶽提用駝隻外。
所存骟骒馬□兒駝。
究有若幹。
着奎昌、多布沁紮木楚、志剛、酌量提取。
扣饬應用。
并着督饬在事人員核實興辦。
以重要工。
烏科兩屬台站。
現在接送兵差。
整理不容稍緩。
奎昌等已将烏屬西路七台。
南路二十台。
及綽和爾首台。
遵照科城定章。
每台添設官兵駝馬。
其餘台站需用鹽菜羊價茶銀款項。
一并籌辦。
該署将軍前請指撥銀五萬兩。
業經戶部奏請。
在于山東河南兩省分撥應用。
着戶部再行咨催該兩省迅速籌解。
奎昌等即一面趕緊籌辦。
毋稍遲延。
并着常順、保英、一并妥為辦理。
以資轉運。
至赴烏台站接運軍糧等項。
多有損失。
實屬不成事體。
着定安、額勒和布、迅将所屬台站。
按段安設官兵。
妥為接送。
毋得推诿。
緻有疏虞。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富和奏、沿途台站情形。
現抵塔城籌辦各事宜。
并撥給布倫托海農民耕費。
請将鄉約鼓勵各摺片。
塔爾巴哈台一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