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九 文景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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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淮南子》一書,可以作為漢初思想的總結。

    其中《原道》篇所謂“漠然無為而無不為也,澹然無治也而無不治也”,就闡述了這一思想原則。

    在行政實踐中推行這樣的原則,就應當作到如《淮南子·覽冥》中說到的“除苛削之法,去煩苛之事”,以及《淮南子·齊俗》中說到的“上無苛令,官無煩治”。

    無為政治看起來有消極保守的傾向,從某種角度看,卻透露出一種科學的客觀主義的精神。

     秦法嚴酷。

    漢文帝對秦代刑罰制度進行了重大的改革。

    這樣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這些内容:(1)秦法規定,大多數罪人都沒有确定的刑期,服勞役者往往終生不能解脫。

    漢文帝诏令重新制定法律,按照犯罪情節的輕重,規定不同的服役期限。

    罪人服役期滿,則當免為庶人。

    (2)秦法規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連坐,重者甚至處死,輕者則沒入為官奴婢。

    這一制度,稱作“收孥相坐律令”。

    漢文帝明令宣布廢除這一法令。

    (3)秦法規定,對罪人按照罪行輕重,分别行施黥、劓、刖、宮四種殘酷的肉刑。

    漢文帝诏令廢除黥、劓、刖三種肉刑,改以笞刑代替。

    漢景帝時代,又進一步減輕了笞刑。

     上述法制改革的後兩項内容雖然實際上并沒有得以完全落實,但是漢文帝和漢景帝統治時期的許多官員都大體能夠執法寬厚,斷獄從輕,于是獄事比較清明,刑罰比較簡省,一般民衆所受到的壓迫可能較秦代有所減輕。

     漢文帝劉恒在位期間崇尚節儉,執行“與民休息”。

    (圖選自清刻本《曆代古人像贊》) 《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一次,漢文帝出行,途經中渭橋,有路邊行人突然沖犯其車馬。

    漢文帝要求嚴厲懲處,但是主持司法的廷尉張釋之卻主張應當嚴格按照刑法規定,治以罰金之罪。

    漢文帝大怒,以為懲罰過輕。

    張釋之則堅持說,所謂“法”,是天子與天下人共同面對的制度,自然應當共同遵守。

    現在法律條文規定如此,而處罰卻要依據陛下個人的情感傾向無端加重,這樣,必然會使法律在民衆心目中的确定性和嚴肅性受到損害。

    事後,漢文帝承認張釋之的意見是正确的。

     這個故事,說明當時一些重要的執法官員能夠以公正為原則,而漢文帝以天下之尊,在盛怒之下也能夠虛心接受不同的意見。

     在漢文帝、漢景帝時代,對邊地少數民族也盡量避免戰争,努力維護和平相安的關系。

     在呂後專權的時代,有關部門提出嚴格控制關市,在鐵器等先進生産工具的流通方面對南越國實行封鎖。

    南越王趙佗于是憤怒,采取和中央政府相對抗的态度,自立為南越武帝,又發兵北上,進攻漢王朝南邊的長沙國。

    在呂後發軍擊南越以後,南越與漢王朝正式進入交戰狀态。

    因為氣候條件的不适應,漢軍不能越過南嶺,兩軍事實上在南嶺一線相持了一年之久,呂後去世方才罷兵,于是出現了所謂“(趙)佗得以益驕”的局面。

     漢文帝即位,對于呂後時代的政策多所否定,為趙佗在真定(今河北石家莊)的家族墓地置守邑,歲時祭祀,又尊官厚賜,優遇趙佗的親屬。

    漢文帝又派陸賈為使者出使南越,賜書緻意,文辭頗為誠摯。

    趙佗為這篇言辭懇切,情感親和的外交文書所打動,緻書謝罪,自稱“蠻夷大長老夫臣佗”,表示願意長為藩臣,奉貢職,并宣布廢去帝制。

    于是,自陸賈還報,一直到漢景帝時代,南越稱臣遣使入朝。

    雖然據說在國内仍然暗自沿用舊的稱号,但是使臣入見天子時,稱王朝命如諸侯之禮。

     漢文帝後元二年(公元前162年),與匈奴訂立和親之約。

    此後雖然匈奴屢次背約侵犯北邊地